田飞龙:这份司法解释发布后,两岸完全统一的进程将由此加速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060 次 更新时间:2024-06-24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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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2024年6月21日,大陆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将“台独”分裂行为纳入国家刑事规制范围,对犯罪认定、诉讼程序、量刑指南等进行了细致规定。这是一份具有法治里程碑意义的司法解释文件,是具有直接法律拘束力的操作性规范文件,标志着大陆对台管治进入了一种“法治新常态”。

从地缘政治和法治层面来看,首先明确的一点是,大陆对赖清德当局及“台独”本质认知已经锁定,综合性斗争态势基本形成——2024年台湾地区选举,民进党赖清德当选,其“520演讲”坐实了其“台独”本质,此次司法解释可视为对赖清德“台独”行为的法律回应和严厉反制。

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锚定于“反‘台独’、反干预、促统一”的完整逻辑链条,其中反“台独”是首要任务。反独促统是大陆对台长期政策方针,面对外部干预之危害性,近些年又凸显了“反干预”斗争。就在这一司法解释文件出台同时,外交部宣布了对美国军售企业及其高管的制裁决定。“台独”分裂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都是两岸统一的敌人和障碍,本次司法解释重点针对“台独”分裂势力,同时关联威慑外部干预势力,明确了勾结外部势力从事“台独”行为的要从重处罚。

长期以来,大陆对台工作较为倚重政策调控和利益引导,在法律规制方面有较大欠缺,近些年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及涉外法治的理论与实践发展,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逐步成为主导。对台斗争需要争夺法理话语权和法律主动权,此次司法解释是这一转变的显著标志。

本次司法解释是以《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作为解释对象,将“台独”行为纳入上述罪名范畴并列明具体罪状和构成要件。在对分裂国家罪的具体罪状化过程中,所谓“法理台独”、“倚外谋独”、“以武谋独”之类的典型“台独”行为均被纳入刑事规制范畴,基本堵死了“台独”行为的法律空间。

在刑罚配置上,最高刑是死刑,这要比针对香港分裂分子的法律规制更严。根据香港国安法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没有死刑,最高是无期徒刑。但“台独”行为最高刑罚是死刑。这显示出国家在法律立场上对“台独”行为的零容忍与严厉性,也警示了“台独”的特殊危害性。

此外,本次司法解释的一个亮点是明确了对“台独”案件管辖程序上的缺席审判机制。这一点很关键。“台独”分子的犯罪活动大多在台湾岛内或国际空间进行,大陆刑事司法程序无法直接将其羁押和进行常规的庭审,但“台独”行为的危害性却持续存在。本次解释文件将缺席审判机制引入,确保在事实证据确凿和法律规范清晰的条件下进行审理和判决。这对于“台独”分子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惩戒性。

解释文件还同时规定了“台独”案件立案后存在逃避侦查或审判情形时的终身追责机制,追诉程序不受诉讼期限限制。有关全球通缉令机制及其他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程序机制,可有效支撑大陆对“台独”行为的法律管辖。

司法解释还否定了“法理台独”包括公民投票形式的合法性,有效阻断了“台独”利用台湾自身民主与法制程序寻求独立的制度通道。统一还是独立,既是实力较量,也是法理博弈。解释文件将改变台湾法律地位的所谓“立法”行为或公民投票行为归入“台独”行为加以惩治。

赖清德在就职演讲中大谈特谈所谓“台湾民主,世界之光”,但忽视了台湾民主的宪制前提是“一个中国”,也忽视了从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到中国宪法关于台湾的“两个神圣”条款的规范约束力。台湾的民主选举是地方选举,不是主权国家的选举,不具有改变“一个中国”地位的正当权利。台湾民主选举不构成对赖清德“台独”的任何正当合法的授权。

赖清德搞“台独”,本质上是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违宪行为。公民投票也不能构成“台独”的合法性基础,因为这种投票不能代替全体中国人民做出任何有关台湾法律地位改变的决定。当然,“法理台独”的风险仍然是存在的,此次解释文件充分意识到并加以明确规制,是一种积极反“台独”和运用日常法治程序打击“台独”的理性制度安排。

司法解释凸显了大陆对台湾事务的主权和直接管辖权,是主场统一逻辑和国家制度自信的直观体现,也是对爱国统一力量的全力支持和对两岸统一与和平稳定的强大制度保障。

“一个中国”原则具有充分的国际法基础和宪法基础,可以为大陆对台事务的直接管辖提供合法性依据。今年初金门暴力执法事件中,大陆对台有关海域实施直接管辖并登临检查有关船只和人员,就是管治新常态的体现。大陆对台湾地区有关海域和空域的巡航与管制也是同样的法理基础。从国家刑法的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来看,台湾地区和台湾居民适用中国法律统一管辖。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和治权事实不能对抗主权权威性和国家具体管辖制度。

此外,解释文件明确禁止对爱国统一力量的制度打压,这针对的就是民进党当局以国安五法和反渗透法打击爱国统一力量的非法行为。对爱国统一力量的打压就是在分裂国家,就是在为“台独”准备条件,故司法解释将其纳入规制范围。有大陆的法律做支撑和保护,爱国统一力量就有了底气和斗争的可持续动力。

同时,司法解释也将引导更多台湾民众看清“台独”本质,积极进行政治切割和斗争,有助于最大化地孤立“台独”势力。司法解释多个条款提及对悔改表现的司法宽宥,有人戏称之为“绣红旗”条款,如解释第15条。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富有政治智慧和法治理性。

总之,这份司法解释文件是依法反“台独”的制度里程碑,是大陆追求主场统一和运用法治方式掌控两岸关系主导权与主动权的积极表现。司法解释出台后,预期会有相关案例和司法审判,“台独”分子将面临政治前途和法律责任的严厉压制,两岸完全统一的进程将由此加速。

至于外部干预势力,根本不具有法理正当性介入,且国家的涉外法治本身就具有针对外国干预制裁的法律安排,反干预斗争同样在路上。在司法解释开辟的反独促统的新战场上,国家的法治自信和追求完全统一的制度智慧将得到充分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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