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是当代思想和生活的核心概念之一,它广泛出现在人们的日常言行中,也广泛出现在道德、法律、政治等领域。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德国《基本法》第一条也写道,“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它是所有国家机构的义务”。此外,尊严也是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概念之一。
尊严概念有着跨文化思想渊源
尊严概念在中西传统的思想和实践中都有着古老渊源,绝不是现代欧洲才出现的新东西。《剑桥人的尊严跨学科视角研究手册》(The Cambridge handbook of human dignity : interdisciplinary perspectives, 2014)不仅梳理了尊严概念在欧洲思想史上从古希腊到19世纪的演变脉络,还注意到了此概念在欧洲以外的文化传统——例如伊斯兰教、印度教、佛教以及中国的儒家和道家——中得到构思和表达的情况。“牛津哲学概念丛书”之一的《尊严概念史》(Dignity: a history, 2017)也作了类似的跨文化思想史溯源工作。正因如此,当时参与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的中国学者张彭春主张,该宣言不应过分强调尊严概念的欧洲思想渊源,儒家的“仁”也表达了与dignity一样的意思。
然而,尊严与其他许多哲学概念一样,存在着含义上的古今之变。无论是在古代中国还是在古希腊和古罗马,尊严都只被理解为一部分人才具有的。在现代,尊严则被理解为所有人都具有的。更重要的是,在古今的思想和实践中,一个人之所以具有尊严的根据是不一样的。在汉语中,“尊”的本义是用于祭祀或招待尊贵之人的酒器,后来引申为“尊贵”。“严”的本义是依据苛硬的标准来训斥处罚,后来引申为“威严”“庄严”。二字合成的“尊严”一词因而就意为“尊贵、威严”。这个词在先秦典籍中就已出现,《礼记》讲天地有“尊严气”,《荀子》谈及做老师的四种方法,其中一种就是“尊严而惮”。汉代的《春秋繁露》《大戴礼记》等作品里也有“尊严”一词,但都用于描述君王或贵族。总的来说,在中国古代典籍里,“尊严”一词基本上都用来描述位高权重或德性卓越之人,黎庶、小人或禽兽不如的人是谈不上尊严的。在古希腊和古罗马,人们对尊严的构想与古代中国的情况类似。Dignity这个英语单词的拉丁语词源含义大致就是“优点”“优秀品质”。因而,只有那些优秀的人如出身名门、有权力或有德性的人,才具有尊严。
从层级尊严到平等尊严
在中西传统思想中,尊严概念都预设了一种层级结构。它可能是权力的大小,也可能是德性的高下。在宗教背景下,它还可能是神所创造和规定的存在者等级次序。而一个人具有尊严的根据乃是他在该层级结构中所处的位置——他必须拥有足够大的权力,或具有足够卓越的德性。此外,由于尊严以某种层级结构为预设,它因而就成了一个可以进行比较的相对概念。在一个关乎尊严的层级结构中,A的地位比B高,B的地位比C高,而他们都达到了某种“地位及格线”,D却没有“及格”。这样,D就不具有尊严,B比C具有更多尊严,但B具有的尊严却没有A多。有意思的是,D倘若没有明白尊严所要求的“最低位置”,以为它要求的仅仅是比较性的“相对位置”,那么他总可以在地位比他低的人那里获得一种幻觉性的“尊严”感。
相比之下,尊严在现代则被构想为所有人都具有的。哪怕是平民百姓、一贫如洗的人,甚至是德性败坏、十恶不赦的罪犯,也都具有尊严。而一个人具有尊严,意味着这个人应得到某种程度上的尊重对待,而不能被无底线、无限制地伤害和侮辱。在现代,尊严概念的使用标准被放得很低,它被无条件地用于所有人;其实质性内含也被缩得很小,它不再要求一个人在某一方面足够优秀。此外,如前所说,古典式的尊严作为可以进行比较的相对概念,实际上蕴含着人与人之间在尊严上的不平等。而现代式的尊严概念则蕴含着所有人在尊严上的平等,不能说一个人比另一个人具有更多的尊严。这种平等性在基督教思想中有其渊源,正如《简爱》所说,所有人“穿过坟墓,站在上帝脚下,彼此平等”。不过,现代式的所有人都具有的尊严的平等性不再依赖于这个宗教思想背景。它只是因为,所有人同样都是人,一个人仅仅作为人——无须是个杰出的人——就具有尊严。
从思想史的角度来说,“所有人都具有平等的尊严”这种构想实际上直到18世纪后期才被正式提出,其最著名的倡导者就是康德。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写道,“凡是构成某物能成为自在目的本身的唯一条件的事物,就不仅仅具有一种相对的价值,即价格,而是具有内在的价值,即尊严”。在此,康德把尊严和价格作了对照:尊严是内在的价值,它只根据于有尊严者自身,而不依赖于他者。尊严是绝对的价值,它无法被定价,因而也就没有任何所谓的“等价物”可以用来换取尊严。在康德看来,所有人之所以内在地就具有同等的尊严,乃在于所有人作为有理性者,是自己做主、自己规定自己的,“自律是人的本性以及任何理性本性之尊严的根据”。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人都实际做到了自主或自律。例如,一个人由于肉身的限度或心性的软弱等原因而实际上没有做到理性地自我规定。或者,一个人成了植物人,丧失了理性。又或者,一个人只是个婴儿,尚未实际地具有理性。但这些都不妨碍他们具有尊严,因为他终究是一个人,具有理性的潜能。
尊严根源于理性者身份
康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贡献是,他极大地突出了人格概念。这个概念在古罗马就被提出,但是康德首次把它与理性关联起来:“有些存在者……如果它们是无理性的存在者,它们就只具有作为手段的相对价值,因此而叫作事物;与此相反,理性存在者就被称为人格,因为他们的本性已经凸显出他们就是自在的目的本身,即某种不可仅仅被当作手段来使用的东西”。人作为理性存在者,乃是一个区别于事物的人格。我们对待事物可以任意处置,把它作为手段随意使用。而事物一旦被损耗完了,我们完全可以弃之不顾。然而,我们不能够这么对待人。每个人作为人格,不是为了别的什么目的的手段,他自己就是目的。每个人作为有尊严者,不是因为他有用、能够创造价值才有价值,他自己就有着“无条件的、无与伦比的价值”。康德认为,一个人之所以是人格,他之所以有尊严,因为他是有理性者,人格和尊严都系于自主的理性。不过,“人格”作为康德所说“Person”的汉译很误导人,让我们误以为它只能指涉人这种生物。但康德已经指出,Person只关乎理性。这样,一个存在者即便不是人类——例如,康德想到了的外星人,康德没想到的机器人——只要其具有理性,它也是一个Person。实际上,Person这个词在基督教思想脉络里有个更合理的译名,即“位格”。所谓位格,就是社会空间中的一个不可取消、不可取代的位置。
通过对Person在康德哲学中的含义的明确和引申,我们可以进一步推进和补充康德的尊严构想。康德把尊严系于人的理性者身份,而每个理性者自然地就在理性社会空间——康德的说法是“目的王国”——中占有一席之地,因而每个人天生地就具有同等的尊严。在此,我们可以淡化康德构想中作为尊严之根据的理性者身份这一方面,而强化作为尊严之根据的理性社会空间中不可取消、不可取代的位格这一方面。现在,考虑这个理性社会空间,它作为理性的产物固然对现实起着规范性作用,每个人作为有理性者,固然作为理性社会空间中的一个位格而内在地就具有尊严。但在现实的社会空间(用康德的术语说,它是一个经验性的社会空间),每个人要想实际地占据其中的一个位格,就要通过他的努力甚至斗争。合理的自我尊严申张,需要辅以实际的自我尊严追求。而人们为尊严而斗争,就是在拓展现实社会空间的合理性。
(作者系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