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了《促进解决藏中争议法案》,对美国2002年《西藏政策法案》进行修订。
升级后的法案,加强了对西藏事务的非法干预,特别是试图施压中国政府与藏独达赖集团进行无条件谈判,以及反复强调西藏人民的民族自决权,并对中国政府的西藏治理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政策措施加以污名化,视为侵犯自由人权及进行虚假宣传。这是美国干涉中国内政、煽动和支持民族分裂势力以及升级中美对抗的新动态。
这部法案立足于美国的干预主义立场、长臂管辖的帝国法理以及对西藏历史和法律地位的错误认知,势必对中美关系及西藏和平稳定造成不利影响。有关这部法案的历史认知和法理错误,及其执行前景,值得深入分析评判。
首先,法案标题将西藏与中国并立,并以民族自决权作为立法规范性基础,是对国际法原则的误用,也是对中国宪法尊严和主权地位的践踏。
法案标题具有误导性,将西藏与中国并立,给人一种西藏地位未定以及与中国地位对等的错误印象,也是给藏独势力释放错误信号。
立法调用的国际法理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确认的“民族自决权”,暗示藏独诉求的国际法合法性以及双方谈判不设前提的合理性,这是完全错误的。
西藏在国际法上并不具备独立地位,不是自决权主体。西藏是我国宪法上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自治区,而自治以国家主权为前提,在国家法律上排除了自决可能性。法案援引的国际法基础是无效的,法案的干预立场不具有法理依据。
此外,法案对西藏属于中国的法律认知存在缺陷和偏差。法案在第2(5)条确认,美国政府从未承认西藏自古以来是中国的一部分。法案还进一步认定中国有关西藏自古以来属于中国一部分的叙事属于虚假信息和虚假宣传,对西藏的文化和政治身份造成压制,并据此要求中国政府与达赖集团的任何谈判不得施加政治前提。
在另外的场合,美国政府有时又会承认西藏属于政治中国的一部分。这种对“一个中国”政策的模糊操弄,似乎使得美国可以在与中国政府及达赖集团打交道时两边通吃,左右逢源,这种做法与美国在台湾问题上对“一个中国”政策的模糊解释非常相似。
“自古以来”是中国关于国家统一与国家认同的官方法理学表述,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信仰。美国法案公然否定这一历史信仰,是对中国历史和法理传统的规范性挑战。法案通过否认西藏与中国的历史联系及迎合藏独势力的西藏史学,达到混淆认知及推进分裂的政治目的。
法案对“历史中国”与“政治中国”进行割裂,在“历史中国”意义上否认西藏归属性,在“政治中国”意义上以民族自决权鼓动西藏独立,最终目的是推动西藏问题国际化及西藏分离运动发展,严重损害中国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西藏自治区已经成立59年,西藏是中国一部分已经成为国际共识,因此法案确立的政策行动不具有可操作性,美国基本丧失调停所谓谈判的资格和能力,法案执行有陷入僵局的趋势。
从美国的法案立场和政策措施来看,这部法案基本不可执行:
其一,法案将美国标榜为西藏与中国矛盾的调停者,试图推动谈判达成协议并监督协议执行,这是赤裸裸的干预中国内政,不可能被中国政府接受;
其二,法案要求中国政府与达赖集团的谈判不得施加任何政治前提,对“一个中国”原则进行法理否定,这与中国政府的原则立场相去甚远,不可能被接受;
其三,法案设定的谈判主体缺乏政治代表性和法律资格,达赖集团是分裂势力,在中国法律上涉嫌分裂国家罪行,达赖集团的任何代表缺乏合法性,而法案声称的“西藏社会民主选举的代表”根本不存在,是美国假想的“颜色革命”中的反对派代表,在中国内地法治条件下不可能出现;
其四,法案要求的“大藏区自决”以及动用行政和外交资源反击所谓中国西藏治理及民族共同体虚假信息的政策行动,只能是在海外空间对藏独的鼓动和策应,不可能产生任何合法及有意义的政策预期结果;
其五,鉴于当前的中美关系斗争大局及中国政府对美国政治与外交信用的不信任,美国的调停资格基本丧失道德基础和政治可行性。
因此,这一法案暴露出美国遏制中国“全面出击”的战略窘境,以及影响中国政治演变的能力危机。
美国围绕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干预性法案,在新疆、西藏、台湾、香港等问题上展现出“全面出击”的态势。这些法案预设了美国的“世界警察”角色和干预的合法性,以民主、民族、宗教、人权等为借口,以疆独、藏独、台独、港独等为棋子,以美国的长臂管辖立法和全球制裁能力为依据,展开持续性的干预行动。
此次涉藏法案是这些干预性法案体系中的一部。然而,这些法案名目越多,越显示出美国干预能力的下降,以及在影响中国政治演变方面的能力危机。
事实上,美国在2016年特朗普当选后,之所以会发生对华政策从“接触主义”到“遏制主义”的转变,根本原因在于美国对华影响力断崖式下降,以及中国政治自主性的结构性上升。美国对华政策的根本错误在于误解了中国深厚的文明基础和现代化的自主能力,美国的帝国长臂在中国场域遭遇了“滑铁卢”。
与其他的干预性法案相似,这部涉藏法案的执行前景也是非常可疑的,大概率会成为美国对外关系部门法中一部新的“哑巴法案”。而藏独势力试图依靠美国支持实现所谓的“大藏区自决”,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注定是迷梦一场。
而在中美竞争加剧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下,这一法案将刺激倒逼中国更加积极地铸牢西藏地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完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法律体系。
法案无论具体执行效果如何,都释放了一个危险信号,即西藏分裂势力与美国干预势力的勾结,始终存在并可能有进一步的破坏行动。这一信号触及了中国主权完整性及国家安全利益,也触及了西藏地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牢固程度。
在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领域,新中国自建立以来就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初步实现了各民族团结进步与共同现代化,而新时代以来,中央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调整和巩固各民族团结进步的理论与政策体系,全面清理和整治妨碍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的反对势力及政策法规漏洞,推动西藏地区更好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现代化发展大局。同时,国家大力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建设,西藏是关键一环。
美国法案的“反铸牢”正好是中国政府正在进行的铸牢工程的对立面,是斗争的对象。这说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仍然面临复杂且有风险的外部挑战和压力,需要更加积极和全面深入地走深走实。
至于法案提及的中国政府治理措施对西藏文化、宗教、民主、环境权利的压制,根本不具有事实依据,不仅无视西藏民主改革以来的政治与社会进步,更是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共同体秩序的无知。当然,这里也暴露了东西方在民族、宗教与人权层面的文明差异性,而不能平等尊重和透彻理解中华文明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历史和法理,是美国法案错误的认识论根源,错误的法案必然碰壁。
总之,西藏自古以来在文化与政治上都是中华文化圈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一部分,在当代国际法和中国宪法上更是中国的一部分,根本不存在地位未定和美国调停干预的合法空间。藏独势力的理论和政治主张不具有历史与法理基础,其行为与活动具有非法性和应受法律惩罚性。
美国涉藏法案的历史和法理错误,与美国奉行的西方中心论、霸权干预论及遏制中国的地缘政策立场密切相关,是一部在国际法上非法、在基本事实和法理上错误、在具体执行上必然碰壁的长臂管辖法案,是中美之间涉外法治斗争的又一个场域。
在美国法案签署成法后,中国主要官方机构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外交部及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等均发表了措辞严正、法理充实的反对和谴责声明。外交部宣称,如美方一意孤行,中方必将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坚定捍卫自身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外交部宣称,如美方一意孤行,中方必将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坚定捍卫自身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这是涉外法律斗争的积极信号。2021年通过的《反外国制裁法》、2023年通过的《对外关系法》等已经初步建立起我国涉外法治斗争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且有了若干次涉美反制性制裁的执法实践,外交部宣称的“有力措施”是有着明确法律依据和行动意志的。
以法理驳歪理,以法律反制干预,中国所塑造和追求的文明、民主、和谐、进步的中国道路和全球化前景,可最终打破美国所谓的文明中心论和霸权等级制,实现中国与世界关系的新图景与新秩序,而西藏的自治、民主、人权与现代化,必然在这一伟大历史进程中获得更好保障与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