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中要:关于观念的一些疑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66 次 更新时间:2013-04-20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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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中要  

我在最近一系列文字中追寻“观念”在汉语中的踪迹,没有发现它的蛛丝马迹,于是,我想试着梳理它在西语中的现身,但是,我只是得到了许多问题。我甚至不知道如何将这些问题归类,更不用说寻找问题的答案——甚至,这些问题是否是问题我都不敢确定。

我要把这些问题罗列在这里,算是做一备份,希望未来能从中得到一些灵感,或者,得到问题的解答,抑或者,有机会纠正我自己的错误。

一、意识形态。

在围绕“观念”的文字中,我没有将“观念”和意识形态做一明确区分,当时我模糊得觉得意识形态属于观念的范畴。于是,我就将意识形态视作“观念”的一部分,视它在权力建构中发挥了作用。我在《观念与权力二》中提出:“儒家理论就是发挥意识形态作用,虽然它本身不是意识形态,而是文化”只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坚持了意识形态发挥观念作用这一前提,所以,才要用这一观点否定儒家理论在观念建构上的作用。现在来看,我还是做对了。因为,现在我更认同,意识形态,是制度建成之后产生的。而意识形态本身并不参与制度的建设,也不属于“观念”的组成部分。根据目前我的认知,那么,儒家理论的确是意识形态,而这种意识形态是帝制政体下所产生出来的,为帝制政体服务的理论学说,它的确也是一种文化,但是,它不是观念,它对于帝制政体的生成没有发挥作用。

我再次指认帝制政体的生成,并非观念的产物,吴思先生指出:“帝国制度是在多种暴力-财政实体并存、优胜劣汰的环境中逐步建立和完善的组织形式。”(《中国:帝国及其变体的命运》)现在需要进一步提出的是:帝制非但不是又观念催生的,也就是说帝制非但不是遵循“观念优先于权力”诞生,它恰恰是反其道行之,帝制政体的生成遵循“权力优先于观念”的路数。在某种意义上,帝制政体的生成是依靠“权力优先于一切”的现实设置。

因此,无法用“观念”推衍帝制的生成,而应该从权力入手查找帝国的出生证明。也就是说,探寻权力的起源,要比研究制度更贴近历史的真相。

二、宪法的合法性。

同样在围绕“观念”的文字中,我在思考中国走向宪政的出路,虽然我不能确指,但是,我已经感到,我在这些文字中想要确定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对民主的启蒙。我隐约觉得,我想为中国宪政的诞生寻找一个时刻,在这个时刻,赋予宪政一种法理上的、最坚实的理论基础。而我也在隐约中感到,这样一种法理上的基础,是一种理论上的虚设,我在文字中使用了“虚拟”这个词,就是想表明这一想法。但是,我觉得自己没有表达得很清晰。

我想从西方的宪政历史中寻觅宪法的合法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也使用了“前合法性”这个词——这是我自己制造的词。我当时的认识是:韦伯意义上的合法性有着一个我不能理解的地方,我愿意在这里裸陈我的短浅,我觉得韦伯所说的合法性,依然是在一个制度建成之后,被统治者依照这一制度下的规则,表达对统治者统治的认同,比如说投票。如果我理解错误——我想一定是我理解有误——就没有什么问题。问题是,这依然没有回答我想要问的问题,我的问题是:宪法的合法性性是怎么来的?比如说,在宪政制度下,民众可以投票选择一个党派执政,但是,民众不可能投票选择要不要宪政制度本身。我认为韦伯的合法性锁定在:民众在制度中表达对统治者的认可。但是,我关心的是:制度因为什么才是合法的?我只能把我想要寻找的事物称之为“前合法性”,以区别于韦伯的那种在制度下表达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我在寻找宪法的合法性。

我以美国宪法为参照,所思考的焦点在于:是什么使得一份文件具有了宪法的意义?假如,我将美国宪法认作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那么,为这份文件赋予合法性的,就是“观念”。这份文件是“观念”的现实化,而使这份文件成为宪法的,也正是因为“观念”。换句话说,宪法的合法性不是被赋予的,而是因为宪法(实际上只是一份文件)是“观念”的现实化,这个过程才是我想寻找的宪法的合法性。

从这里又衍生出两个问题。

第一、在人类第一部宪法之后,其余的宪法是怎么获得合法性的?假如人类的第一部宪法是“观念”的现实化,那么,宪法本身就是“观念”的代表;但是,考虑到作为文件的宪法,它完全可以复制。也就是说,完全可以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有宪法而无宪政”,现实很有代表性。原因就在于此,在第一部宪法后,“观念”与宪法就可能出现分离。这是为什么?我在《观念与权力》中就在尝试回答这个问题。我试着将第一部宪法后的宪法合法性问题扩大来观察。

美国宪法作为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既有它的艰难处,也有它的方便处。艰难在于:它要无中生有,将“观念”落实成宪法;方便在于:“观念”与宪法结合紧密、无法分离。而同时保证了宪法与宪政的合一。同理,在此之后的宪法也有自身的难易处,容易在于:作为文件的宪法可以直接借鉴,甚至照搬;难处在于:“观念”与宪法的分离,使得宪法没有合法性,因此,有宪法却没有宪政。

普遍来看,那些美国之后的宪政国家,用一种很方便的方法就完成了“观念”与宪法的合一,那就是:将“观念”对宪法的合法性生成,转变为民众对宪法的认同即可。这种方法的简易处就在于:之后的宪政国家无需重复美国宪法的建立时刻,将一种“观念”现实化为宪法;只需要对现成的文件(宪法)——无论原创还是复制——表示认同,那么,文件(宪法)的合法性就生成了。在具体操作上,一般来说,用选举的方式代表这一合法性的生成——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就像我在上文中提出的,在制度下的投票与制度的合法性无关,这种宪政初生而组织的投票(比如:阿富汗、伊拉克这种情况),只能说它代表了——而不是实际上——宪法的合法性生成。实际上,真正完成宪法合法性的手段是对宪法的全民公投(这种情况也有),而因为规模和资源问题,它往往被省略(这也是现实原因,毕竟一部真正的宪法,不会与其他的宪法有本质上的区别,宪法几乎都是相同的,而不同的是宪政本身),而直接用民主选举政府的方式,代表了民众对宪法的公投。这的确是一个一举两得的方法。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宪法的合法性过程,有着异乎后来制宪中的难度。它的合法性,依赖于美国民众最广泛的“观念”共识,而在我看来,“观念”共识是一个弱共识(请见拙文《观念与权力》);而美国宪法之后的制宪,容易就在于,民众可以直接认同宪法,而宪法共识,或者说制度共识,是一个强共识。无疑,强共识比弱共识,具有更坚固的制度基础。

而在今天中国,人们在强调制度共识——理性上看,这种强共识当然有利于未来宪政的稳固;但是,正因为它是强共识,所以达成一致就困难,坦率说,没有迹象表明这种制度共识已经达成了。当然,如果达成制度共识最好,但是,退求其次,从“观念”共识导出一种更有利于达成制度共识的环境,也许是另一种走向宪政的途径。而目前的情况是,即没有制度共识,也没有“观念”共识。原因就在于:“观念”长久在中国制度建构中的缺席。

第二、英国的例子。

英国没有宪法,那么,它的宪政合法性是怎么生成的?我寻找宪法合法性,前提就是宪法和宪政的合一,也就是说,宪法具有了合法性,宪政就有了合法性。但是,英国的情况特殊,如果没有宪法,它的宪政从何处获得合法性呢?

英国作为经验主义的发源地,在其漫长的历史中逐渐培养出宪政的模式,并且,宪政也成为了英国政治传统的一部分。虽然,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但是,英国宪政的发展史,也是人们在限制公权力方面不断进展的历史。大宪章、议会、党派政治等等,都具有宪政的意义和标志。但是,若宪政没有通过宪法标志建立,而是在传统和经验中逐步完善,那么,宪政的合法性从哪里寻觅呢?

我没有可以说服自己的答案,只能提出一个差强人意的解释:英国宪政的合法性来源于传统本身,也就是说,民众是对自身生活的认可,而政治体制也是属于生活的一部分,民众认可这样一种生活,也就给予制度以合法性。这样的说法虽然不精确,但是,尚有投票选举作为一种“事后承认”的方式,为宪政提供合法性。在这个意义上,倒是韦伯的“合法性”适用于英国宪政。

三、哪种观念。

当我强调“观念”在中国制度建构中的缺席时,我是在用宪政经验的“观念”作为观念的模型。但是,问题在于,在二十世纪,也有人类历史中崭新的政体登场。比如极权政体。相较于纳粹德国,苏联的制度有着更明确的“观念”出处——马克思主义。即使承认列宁主义、斯大林主义,对作为观念的马克思主义的改写,仍然不能否定极权制度与这一“观念”之间的联系。甚至可以说,毛的政体也与这一“观念”有着名义上的联系。在这个意义上,如何看待观念与权力的关系呢?

在《观念与权力》一文中,我没有提出极权主义与“观念”的联系,当时我觉得,以毛制度为例,仍然是一种没有观念的制度建设。但是,既然这一制度今天仍然沿袭了建立之初的名义,就值得在理论上做出回应。

在《再论观念》一文中我提出了“观念”的内容,即“权力是人造之物,它是被人们建构的,人们可以,也应该驾驭权力。”我认为这个提法是对这一问题的解答。

极权政体的建构违背了“观念”的内容,而这种违背也只能在制度的层面上。以马克思主义为例,即使作为一种“观念”,它承诺的也是一种在自身价值上的“善”制度——虽然,在这一价值上,也包含了一种隐含着的,对人权的忽视和取消;但是,任何极权政体假借的“观念”,绝不可能提出明确的邪恶意图。目前的人类历史上,还没有看到这种先例:一种邪恶观念被民众认可,然后建立了名副其实的邪恶政体。人类历史的经验是:在一种美好“观念”的前提下,一种邪恶的制度被建立。“观念”也许是有问题,比如马克思主义;但是,作恶的是制度以及建造这一制度的人。

观念先于权力,需要强调的是,观念的内容。即使一种观念——就像马克思主义——在理论上自证为善,也已然必须明确地回答,个人与权力的关系。而只有将个人置于权力之上的预设,才是观念先于权力的前提。

四、观念的应然与实然。

在系列文字中,我没有明确提出观念在实然和应然两个方面的意义。我想还是有必要做一区分。我用“观念”来衡量中国的帝制、极权以及后极权政体,并指出这些政体背后的“观念”缺失。在这个意义上,我所说的“观念”是实然意义上的。而当我在展望中国民主的未来时,我用的“观念”则是应然意义的。

但是,问题在于,若说中国帝制政体不是由“观念”建构,是因为“观念优先于权力”本身就是宪政历史的经验,而用这一经验衡量中国的时候,不仅“观念”自然缺席,与宪政有关的一切都缺席,而宪政又属于西方现代化进程的一部分,而这又是我们本就缺失的内容。也就是说,用西方的“有”责之中国的“无”,虽然稳操胜券,但是,这种“有”能否有效梳理出中国的“无”吗?

“观念”在汉语里的缺失,除了让我关注在应然意义上,“观念”对于中国宪政的价值,是否还有其他的提示?

目前,我还没有头绪。只是觉得,这种比较学上的差异,可以在其他领域完成,比如说政治史、制度史、文化思想史。当然,在观念史上的比较学意义更直接,可是,这又牵扯这样一个问题:我所谓的“观念”,本身就是指西方的宪政观念。在这个意义上,我寻找不到汉语相对应的观念。我也可以耙梳汉语思想中的政治观念,但是,此观念非彼“观念”。我只能追踪汉语中“观念”的空白痕迹,试着从虚无中查证那些实有,是如何作用于我们的制度和意识。

五、另一种观念。

如果我将“观念”与制度绑定在一起,那么,汉语的确缺失我所着重的观念,但是,还有一般意义上的观念,就像我们在一般意义上使用这个词的时候,意欲表达的思维、意识、精神等状态。

而不得不说,在清末,确切地说,是在甲午战争之后,汉语的观念开始了天翻地覆地振荡。在此之前,洋务运动——不仅是一系列的现实动作,重要的在于支撑洋务运动的汉语观念——作为中国对西方现代化刺激的回应,并没有在行动上受挫,而甲午战争的失败,不仅是对洋务运动在行动上的否定(实际情况也可以分析,甲午战争的失利,不代表洋务运动的某些做法就是错的),更重要的是,支撑洋务运动的理论被彻底推翻。无疑,帝国被一向视作“倭寇”的日本战胜,这种刺激远远超过屡败于洋人之手的屈辱。而且,不像之前几次战败的经验,甲午战争的失败,似乎在全社会的范围激发了人们对现状的思考,似乎,一夜之间,所有人都被从之前可以安身立命的观念家园中驱逐出来,成为汉语观念中的流亡者。

也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汉语观念开始了一场加速度的冲刺,旧观念的失灵,使得新观念频繁现身。我想说的是,在这些观念中,没有一个明确指向民主宪政(这有着历史的原因,毕竟当时我们师法欧洲更多),但是,却有着君主立宪的呼声。而且,在社会层面上有着数量众多的拥趸。

在我看来,这大概是我们在历史上的第一次契机:通过一种“观念”建构权力。而这种“观念”指向了君主立宪。这的确是一个难得的机会,我甚至在想:今天支持民主宪政的人群,与百多年前支持君主立宪的人群,孰多孰少?但是,我们没有走上君主立宪的道路。这又是为什么?我想试着回答一下。

我在《观念与权力》一文中提出了,今天取得“观念共识”比“制度共识”更优先,也更有可能。这么说,是考虑到当下的现实条件。先来看看美国的宪政起点,美国的宪政开始于推翻了英国殖民后,也就是说,在一个没有权力的环境中发明一个受“观念”制约的权力。再来看看清末的状况,本质的不同就在于,清政府的权力依然存在,而这个时候,想要建立一种新的权力(比如君主立宪),就首先需要在统治者和民众之间达成“观念共识”,当然,如果比“观念共识”更强力的“制度共识”被达成,则更有利于新权力的建设。而清末没有走上君主立宪道路,起因就在于清政府与呼吁君主立宪的人群之间,没有达成共识,不仅是制度共识没有,观念共识更是没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是不可能自主改革制度的,尤其在改革的呼声发出并且逐渐壮大的情况下,统治者会以各种方法固守当下的制度。而这种局面,只能使观念向革命一方倾斜。换句话说,是清政府,而不是革命党,断送了中国走向君主立宪的机会。

问题又来了,辛亥革命后,为什么共和政体依然没有运转良好?我也试着回答这个问题。

清政府被推翻后,掌握实权的力量,都在争夺清政府倒塌后留下的空位,而此时,又重现了每次王朝更替时群雄逐鹿的状态,这种非常政治状态下,任何一种常态政治都难以建立。而一旦天下定于一尊,制度建设就提到日程上来。而这个时候,国民党政府无意宪政,而是扩大自身的权力。即使,其间有鼓吹宪政的人群向政府提出诉求,但是,对于一个本就意在扩权而非限权的政府来说,这种吁求无济于事。国民党政府在大陆的时候,没有推行宪政的意图。49年后,在很长一段时间,也依然维持着专制的统治,即使,民间的宪政呼声从未停止过。直到蒋经国决意开启党禁、报禁后,统治者与民众之间的共识才算达成,而既然国民党的政治中本身有着宪政允诺,达成全社会的制度共识并非难事。

49年,仿苏联制度的中共政府建立,这个在战争中获胜的政权,在极短的时间里就背弃之前的民主承诺,用铁腕扫平制度建设上的各种障碍,开始了将近三十年的毛制度。吊诡的是,在这三十年中,大陆民众的观念似乎在返回常识的零点。这不禁让我思考:在民众如此普遍、深入、持久地全民学习毛思想的过程中,似乎在观念的层面上,毛的思想并没有影响人们的观念——除非在使人愚化这一向度上,而这本身是各种专制统治的内在要求,而在这一点上,毛并非有所创新;或者说,至少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没有看到这种影响。

毛时代的结束,人们在迅速返回常态,即使,在常态生活已经中断三十年或更久之后。今天来看,80年代又是一个观念的时代(虽然,这仍然不是我所意味的“观念”)。开放,让大陆的民众知道还有不同的制度、生活和观念,充满讽刺的是,1840年中国就与西方短兵相接,而一个半世纪后,我们看待西方时的目光,并不比我们的前人更少一些不可思议的惊讶。需要指出的是,整个80年代,除了渐渐好转的食品供应外,什么都是缺乏的,尤其是在精神文化层面,这不仅是一个弥补观念缺失的时代,也是一个全面学习被我们错过的知识和文化的时代。应该说,在当时有限的媒体资源下,启蒙运动还是可圈可点的。

有必要谈谈89的事情(我从“观念”的层面对此重要的运动进行观察,无论得出什么样的结论,都不牵扯我对此事件的私人情感),我依然是尝试给出自己的观点。

今天来看,不能说这场运动是在表达民众的制度共识,同时,也不能说运动表达了一种“观念先于权力”的观念共识。但是,民众的确存在共识,这些共识在广场上已经表达得很清楚。民众对于当时的一些社会现象,或者一种可能变得更糟(结果就像人们所担心的那样)的社会发展趋势,表达了担忧、愤怒和消除、制止这些现象与趋势的愿望和决心。应该说,这些政治诉求远没有提升到制度建设的层面上,更不可能成为宪政的“观念”起源,但是,这些诉求足够成为民众向权力吁请制度改革的观念共识,而这种共识也的确形成了。

需要提出的是,这也许是49年后,甚至到今天,惟一一次大规模、长时间、全国范围内的广场政治。它使常态政治向非常态转变,广场上的理性程度与人群数量呈反比增长。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政治诉求都会在广场上诞生,这其中自然包括指向领导人的。我并不是说,因为这一点而导致最后的结果。而是,民众在广场上达成的共识越发广泛。而另一方面,权力者的情况又如何呢?

我认为邓无疑是权力的完全代表,可以说邓就是权力本身,那么,邓的观念就是权力的观念。没有资料可以明确地说明邓是怎么看待这场运动的(值得玩味的是,无论是邓还是毛,都没有留下——或者说至少我没有看到——有关他们内心真实想法的只言片语,即使不说毛,关于邓,尤其当大多数人认为他开启了改革开放,并将过去三十年中国的发展归功于他的时候,对于这位“总设计师”,我看不到邓对此有什么涉及内心的表达。难倒设计一种完全不同甚至相反于毛的制度,对于邓来说,这只是他应该做的?或者说他擅长做这个?又或者他喜欢这么做?又或者他有权这么做……关键是,无论是其中哪一个理由,或者理由在这些之外,都是一种非常正常的内心活动,可是,就连这个我也没有看到,想想这岂不是太不正常了吗?),我也只能猜测,相信比较贴切的是:邓对群众运动深恶痛绝。也许是因为邓见过也经历了太多群众运动,而且,这其中有不少是以他为对象的。因此,他在一开始就对这场运动有一种看法,而且从始至终没有改变,我甚至有理由猜测,邓在运动初期就想过最后的处理方式——也就是现实中我们看到的这种方式;邓是否有一种观念,我想是有的,即使只是“摸着石头过河”这样匪夷所思的说法,也依然说明邓对中国有着自己的观念,无疑,他缔造的制度就是他观念的反映,而这制度是为了保障权力继续运行。在这个意义上,即使邓真的考虑广场上的诉求,他都不可能因此修改他对中国的观念,无论广场上的共识多么广泛,对于邓而言,这些观念共识都不会与他的观念有交集。

于是,这一切又回到了统治者与民众之间的观念共识问题上,应该说,这个问题今天依然困扰着我们,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我们,是指无权者群体。

80年代就这么结束了,如梦一般醒来就这么结束。二十多年间,还是有这样那样的观念发生并传播着,但是,这些观念已经不是要改变什么,而是一再体认这个体制的方方面面,并更好地适应它。

今天,当宪政也成为这诸多观念中的一种,对于那些并不认为此观念与其他观念有什么不同的人而言,宪政,与改变他们的生活之间,有丝毫的联系。也许,这就是一个观念长久缺失的语境下,人们普遍的精神状态。人们未曾经验到,也不可能意识到,一种好的制度,与他们的努力之间是有联系的。如果百年前我们不懂,而今天我们还不懂,那只能是因为我们不想懂。我们只适合一种没有自由和尊严的生活,是因为我们天生若此?我希望我错了,我希望自己大错特错。我希望我们和我们的后代可以生活在一个理想的制度中,不是在他乡,而是在这里,在这片我们生息繁衍千年万年的大地上,我们像一个自由人一样生活。

这也是另一种观念,虽然,我不知道为什么,它不可能成为一种共识?

写于2013年4月17日 午后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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