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中要:再论观念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62 次 更新时间:2013-04-13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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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中要  

我在最近一组文字中将观念作为了一个核心词汇。在对观念这个词的使用上,我没有特意注明它的内涵与外延,有时候,它在一篇文字中出现却是不同的两个意义,我认为有必要对观念这个词进行一下梳理,重点在于强调它在权力建构上的意义。

我在《观念与权力》一文中使用了观念的概念,将观念与权力放置在一起,考察两者彼此的优先性,将谁优先于谁作为不同制度之间的缘起。因此而言,这里的观念,是指诞生在权力之前,并由此而建立政治制度的一种共识。如果更加细密地描述这种共识,那么,这种共识的功能就在于它为制度的起源设计了起点。在我看来,制度无法生成自己,它必须由不同性质的事物为其设置起点。此处引申出一个问题:(以宪政为例)宪法是否是宪政的起点呢?

这个问题有些复杂,我试着将它说清。宪法是宪政的起点,宪法是宪政的母体,前者直接生成了后者。但是,宪法却不是我所谓的观念或共识。观念要先于宪法,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宪法和宪政视作权力的范畴,而观念要先于权力。打个比方:宪政就像一间房子,宪法就像造房子的图纸;而当人们想要造一间房子,才会去画一张图纸。在我看来,这种造房子的愿望,就是我所谓的观念,这个愿望决定了图纸的设计,以及最终房子的模样。

如果以美国的建国为例:美国的《宪法》不是观念,而《独立宣言》才是观念,虽然《宣言》不是宪法,但是它生成了《宪法》。《宣言》赋予了《宪法》的合法律性。当然,我把《宣言》视作观念是因为它的文件性,其实,《宣言》只是这种观念的表现形式之一。观念首先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它以共识的方式体现,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我已经回答了观念对制度的生成。接着再说观念。既然观念可以由多种方式表现,那么,如何确认观念的实存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确认一下,观念与权力之间是否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是否观念一定要先于权力,以及观念的内容。

对于观念是否一定要优先于权力,答案是否定的。这在《观》文中已经举例说明。也就是说,现实中的权力并非都是由观念孕育的。而这又引申出一个问题:为什么观念先于权力是重要的,或者说我为什么觉得它重要?

先回答最近的问题:我为什么强调观念对权力的优先?因为我想寻找一种更理想的政治制度,简单地说一种“善”的制度,而这个制度应该——我强调的是“应该”——是由观念建立起来的。

如果我追求一种“善”的制度,那么,这也就回答了这个问题:观念的内容。观念的内容就是:权力是人造之物,它是被人们建构的,人们可以,也应该驾驭权力。【我这里用的是“驾驭”,以区别掌握、控制、垄断这样的意味。我这里想表达的是:权力应该受控于人,而不是具体的某个人或某群人,人,指的是一个政治共同体中的所有人。】

现在回答对观念实存的确认。这也是观念概念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对于观念的确认,只能从个体的向度加以确认。如果一个人,他认为权力应该受控于人,那么,这一观念就存在了。即使,这个人并不对这一观念有所表达,这观念依然存在。

下面谈谈观念的用途。

假设一个人具有了这样一种观念,即:权力受制于人。那么,这一观念有什么用呢?

我对于观念优先于权力这一关系的提出,旨在为建立一种“善”的制度提供一个合法性前提,而这个前提就是“观念优先于权力”,它不仅为宪法的合法律性提供了依据。重要的是,它也为个人如何进入公民的身份提供了一种解决的途径。

在我看来,在由前宪政进入宪政的过程中,公民身份问题是一个一次性,但是又很重要的问题。因为公民身份不能由宪法和宪政给予——而出生在宪政制度中的人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就像人们创造宪法一样,人们也得创造自己的公民身份。而我看来,公民身份的创造分为两步:首先是我们想成为公民的愿望,其次是通过宪法和宪政实现这一身份(宪政一旦运行,我们就自动获得了公民身份,就像那些出生在宪政中的人一样)。“观念优先于权力”就是我们成为公民的愿望表达,而根据这一观念建立的制度一旦成真,我们也就获得了公民身份。

为宪法提供合法律性,以及为个人获得公民身份,都是观念的用途。而在我看来,观念最大的用途,就是作为个人对政治的选择。政治选择就是个体进入政治的途径,是自然人如何变成政治人的方式,而这种方式就是通过个体与权力关系的优先性排序。

先来说说政治选择。

政治选择是一个虚拟的选择,并不真的存在这一选择,它是为人进入政治所虚拟出的选择。我之所以虚拟出这个选择,有着我对“善”制度的设计。现实中,人人往往是被动进入政治的。人出生在一个政治体中,这就是他/她进入政治的方式。但是,会有特殊的时刻,人选择进入政治,这发生在制度变化的时刻。比如,从战争状态到和平状态的过程中(我们历史上每次战争之后新王朝的开始),或者从一个制度到另一个的转变中(辛亥革命)。截取关键的阶段,那么,政治选择,发生在从无政治到有政治的时刻。在这个时刻,是人们选择进入政治的时刻。而这种选择并非现实中的选择,而是一种观念的选择。而我提出的“个体与权力的优先性排序”是对这一虚拟选择的强制设问。如果政治选择是虚拟的,那么,设问可以是任何一种,但是,我选择这样一种设问,是为一种“善”制度所做的理论铺垫。我认为这个设问本身有着很大的制度兼容,无论人们怎么选择,都可以为制度提供“前合法性”(这个概念参阅《<观念与权力>的再思考》)。理论上,如果一个人选择把权力置于个体之上,那么,任何一种专制制度也是有合法性的。我无法从理论上反驳这种选择,因为这种选择的前提是自由选择。我想这里可以借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每个人在选择前,不知道自己在未来选择的制度中所处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将个体置于权力之上是理性的。但是,“无知之幕”的缺陷在于,人们可能做出非理性的选择。我设问的前提是自由,而非“无知”,在这个意义上,自由高于理性的选择。政治选择的关键就在这里,这个设问不仅仅是为了人进入政治而做出的虚拟选择,而是为了人进入一种“善”的制度做出的虚拟选择,在人们可以自由选择的前提下,我无法保证人们都会选择将个体置于权力之上,但是,促成这一选择的,有两点:(A)一方面来自对这一选择的提出,即使这一选择是虚拟的,但是,一经提出,人们就会对这个选择进行判断,或者说,一种选择的权利被给予每一个人。而我假设这个人群是一群自然人,这群自然人要进入政治——这一点是被迫的;但是,他们可以自由选择自己在政治(权力)中的位置,而一旦选择,就不可能更改。(B)另一方面,这种选择一经提出,人们就会参考现实中的政治,虽然,我不能在虚拟的政治选择中利用现实的政治的作为依据,但是,对于每个自由的自然人而言,他们的自由包括对现实的认知,并在这种认知上做选择。在这个意义上,这并非“无知之幕”,每个人都是他们自己。

但是,即使有这两点可以促成人们倾向于“将个体置于权力之上”,却并不意味着这必然是所有人的选择,这选择可能会是多数的,但是,并不意味着只有这一种选择。而我也并不认为,只有在单一结果中,才可能实现“善”的制度。只要对“个体高于权力”的选择构成绝对多数,那么,“善”的制度就拥有了“前合法性”。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对于那些选择“权力高于个体”的少数而言,我非常遗憾地说,在一个“善”的制度中,恐怕难以避免一种政治上的痛苦。这里的讨论不涉及道德,对于一个自由选择的人,他的选择成为了少数,并不得不生活在一个非他选择的制度中。【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我以为“个体高于权力”是开始一种“善”制度的必然原因,也就是说,这一选择必然要求一个“善”的制度。】即使,在未来的种种选择中他们依然拥有和多数派一样的自由。虽然,我完全相信,这种自由无法弥补因为这种最初选择所带来的痛苦。那么,我惟一可以想到的方法就是,少数派依然拥有离开的自由,一个“善”的制度,是允许人们离开的。虽然,这种方法着眼于理论上平衡这种少数派选择。而我所能想到的就是,那些,依然生活在“善”制度中的少数派,面对他们的不满和愤怒,我感到遗憾和无奈。

写于2013年4月10日 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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