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中要:文明下的人与人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05 次 更新时间:2014-05-27 13:15

平中要  


人,是一个无论在何种语境下都可以寻找到实体的概念。人的概念要比人类的组织形态还要古老,对于一个人来说,人,就是对自我的确认;对于他人来说,就是将这种对于自我的确认推广到某一范围中,小到家庭,大到一个部落,一个民族,甚至一个国家(当然,这种范围的扩充是晚近的事情)。可以认为,人,是在自我与他人互相承认,并且在这一承认中形成常识的产物。人类漫长的史前文明,足以让人这一概念深入到任何一种人类文明当中。虽然,在不同文明中,对基于“人”这一概念,进行的社会以及政治价值上的赋予和定义,使得不同文明间的差异非常明显。而正是这种差异,让不同文明延续着自身的传统,并在千百年后,形成了一种令人瞠目的文明景观。在文明比较中,所有那些在本文明中习以为常的事情,在另一种文明中被认为是天方夜谭,甚至倒行逆施。

相较于人,人民这一概念则是相当现代的产物,而且,与人不同的是,人民,是没有实体与之相对的——从这一点来说,这也为给出“人民”的定义留下了宽广的空间;人民,是一个被制造出来的词,作为能指的“人民”(就是“人民”这两个字),寻找着作为所指的对应之物,而实际上,这种对应之物,并不存在于现实当中,而是指向了某个概念,通过这个概念去创造这一概念下的人民。

人民的出现,是西方文明发展的产物,它的前提是理性对世界的观念化复制,而人民的产生,又是欧洲在创造民族国家这一历史过程中的伴生物之一。或者说,在这一历史过程中,人民,被赋予新的意义。当然,这个过程是诸种观念激烈交锋的阶段,对于人民这一概念,不同派别有着截然不同,甚至彼此矛盾的解释。单纯从理论上说,这些观念的交锋没有结果,倒不如说,是历史和事实让那些理论上的争论变得没有意义。

在讨论汉语中的人民之前,先简单回顾一下西方文明中的人民。


西方文明下的人民

一、古希腊城邦中的人民

古希腊文明是西方文明的源头之一,它建立起一套独特的认知系统,而这个系统是建立在人类理性之上的。说这一系统独特,是因为在其他文明中,没有见到与之类似的文明迹象。

从某种程度上,古希腊文明已经完成对世界的观念化,甚至可以说,之后的西方文明是在这一基础上的继续和升级。

古希腊的城邦制度和她的哲学一样,成为西方政治制度的经典与源头,在未来的许多时刻,成为人们折返回去,从传统中获取智慧和灵感的源泉。

探寻古希腊城邦制度中人民的发生,也就是观察人是如何变成人民的?

对于“人”是什么?古希腊哲学有着有趣的回答,所幸,我不是在哲学层面上寻找对于“人”的解答;我关注在政治层面上的人,那些拥有公民身份的人。对于城邦政治来说,只有一部分符合条件的人才是“公民”,他们是成年男性,而女性、儿童和奴隶都被排除在公民的身份之外。

在我看来,城邦中的公民,就是人民。而人民这一概念是建立在城邦政治的基础上,也就是说,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对于人民的定义,离不开政治的维度。

而城邦政治是有她的边界的,她的边界就是城邦,离开了这一边界,城邦政治,以及这一政治制度下的人民定义,就无从说起。换句话说,离开了城邦,城邦意义上的人民就不存在了。


二、罗马时代的人民

从城邦政治进入帝国时代,古希腊城邦的政治理论和实践都不再适用帝国的建设,如何统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如此庞大的国家?这是一个非常急迫又没有多少借鉴的问题,应该说,罗马人非常幸运,他们找到了解决这一难题的方法——那就是法律。

如果说城邦中的公民,在城邦中有着极大的趋同性,而这种趋同性——地缘的、血缘的、民族的等等——往往在城邦的范围内被忽略掉了。

而罗马帝国的庞大,使得“人”之间的差异明显增加,这些差异不仅仅是社会学上的,罗马帝国本身囊括了数种文明,寻找一种方法弥合帝国中不同文明的差异,而城邦政治就无法满足这一需求了。城邦政治是一种特殊的经验,她有着苛刻的适用条件,对于罗马帝国而言,她所能提供的价值过于特殊,而无法应用在帝国政治中。

如何将这些不同的“人”,凝聚成为“人民”?

帝国采用了法律这一方法。

对于城邦而言,法律固然重要,但是,在一个人民直接参与政治的情况下,法律让位给了人民的决定——苏格拉底的审判就是一个例子。也就是说,城邦政治中真正至上的是人民,法律被放置在了次要的位置上。这是城邦政治的现实情况。

而一旦人民直接参政的客观条件不存在,人们就需要一种能够代表他们的东西,而这个时候,法律,就成为了最恰当的选择。

帝国中的人们,都对应着数种法律身份,而任何一种法律身份,都会在相应的法律中获得“正义”,或者说,得到其应得的。

在我看来,正是法律,使罗马帝国中的人变成人民。在罗马,法律至上不仅是事实,而且代表了一种理念:法律将所有人变成了人民。这也是帝国唯一的将所有人凝聚成人民的方法:作为法律身份的人民。


三、中世纪的人民

人民是否是一个政治概念?或者说,它仅仅限于政治层面?那么,在一个政治甚至文明沦陷之后的时代,人民,是否还存在?

中世纪的政治思想史,没有古希腊和罗马时代那样的有趣,在看似停滞的表面下,得到的结论却与表面上的一致。或者说,离开了神权政治的背景,这一时期的政治思想显得遥远又有些荒诞。

在政治和法律的人民全部消失之后,人民,好像又回到了人,不过,教会尚存,人,成为了上帝的“人民”。无论人的本意如何,宗教和信仰,成为了将人凝聚起来的一种方法。

宗教和信仰成为了中世纪“人民”的基础;另一方面,一种新的政治制度也在诞生和发展,那就是欧洲的封建制度。这种制度本身并不高调,它不像古希腊和罗马那样的制度,有着丰厚的理论支持。封建制度是在文明的废墟上建立,或者说摸索出的一种制度——很大程度上要感谢那些“外来者”将他们的习俗带到了文明毁灭后的欧洲。

没有人预料到,正是在这种有着实用主义意味的制度中,却酝酿着开启未来的生机。应该说,作为唯一的世俗政治形式,未来世俗政治的发展,只有依靠这一制度。或者说,只有依靠这一制度下涵盖的时间。

这是一个漫长的时间,神权与世俗之间的争斗,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所有这些,似乎都没有揭示一种新的政治制度,以及新的人民概念的萌发,但是,无疑这些都为即将到来的民族国家时代提供了精神资源。


四、民族国家时代的人民

民族国家是现代早期时候的一个时髦观念——当然,今天它不再时髦,甚至与某些恶劣的行径牵扯在一起,使得今天人们用一种新的国家概念来升级民族国家。但是,在民族国家概念诞生之初,它的确是深受欧洲人的追捧。

这种新的国家形态,要求一种新的权力以及所对应的一种新的人民概念,而将两者联系在一起的就是——契约。

可以说,从民族国家开始建构到二十世纪,人民的基础就是契约。不同于城邦时代,一个人生于城邦就自动拥有了人民的身份;罗马时代人民在法律层面上的属性;还有中世纪神权下的人民身份。契约,意味着在权力和人民之间,有着一种动态的关系,因此,人民的基础处于这种动态之中。

既然契约事关签订契约的双方,那么,在权力和人民之间,究竟一份什么样的契约才能让双方都满意呢?

从历史来看,没有一种契约能满足这一要求。对于权力的一方来说,这一新的国家权力脱胎于封建制度下的王权,它保留了曾经王权的一些特征;对于新权力下的人来说,在新的人民概念的建构中,也保留了曾经人民的一些权利。应该说,这一部分传统,对于权力和人民来说,都得到了继承。但是,对于新国家形态下的新内容,也就是权力和人民中新的部分,则只能通过契约的方式寻找平衡点。

问题随之而来,如果契约的一方不承认另一方,契约就不可能达成,如果契约不能成立,也就意味着无论是权力还是人民,都不存在。所谓“都不存在”意味着什么?在我看来,意味着新国家在建构上的失败,一个既无权力又无人民的国家,不能称之为国家。

因此,契约的存在,至少说明权力与人民的双方,承认对方的存在,至少存在作为权力与人民这一对体观念的存在。

彼此的承认,这是契约成立的第一步。

契约的第二步是订立契约的双方,在元规则上的一致。

所谓元规则,就是指决定其他规则的规则,而一旦还原到历史语境中,对于什么是元规则,权力与人民的分歧非常之大。如果说对于第一步,双方还是普遍接受的;那么,在对元规则的订立问题上,两者的矛盾往往导致契约的失败。

站在新型人民概念的角度上,我将欧洲民族国家建构这段历史大约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在承认现有元规则之下,使元规则朝向对自己有利的方向调整;二是为了使元规则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调整,而要革新现有的元规则。

若此,前者为改良,后者为革命;前者为保守,后者为激进;前者多为经验主义,后者多为唯理主义;前者以英国为代表,后者以法国为代表。当然,这样的划分只是大体而言。如果按照这两个方向去归类这一时期中的理论和流派,前者和后者对人民的定义相差悬殊。

一般来说,前者中的理论还承认权力和人民是一对对体,有着各自的分野和建构,并且在互动中成为一对矛盾;至于后者,除了单方面强调“人民”的优先性——这一路径导向“无政府主义”,甚至取消了权力与人民这一对体,从卢梭到马克思则是这一路径。吊诡的是,这种对于人民一极的放大,并对权力的取消,看上去是对人民重要性的强调,但是,无论是从人民的角度去否定权力的一极,还是从权力的角度否定人民的一极,最后,两者都殊途同归走上了国家主义,或者说极权主义的道路。为什么对“人民”的强调,最后的结果却是“人”的消失?

这里,我提供一种自己的看法。

在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阶段中,“人民”被赋予新的意义以及建立的基础,即契约;而“人民”的对体——权力——也在这一过程中被逐渐构建起来。也许被忽略的一点是,在经过漫长的中世纪,即漫长的无世俗权力存在的历史后,一种与历史上完全不同的国家形态出现了。这也让“人”这一看来无需解释的概念,因此获得了一种全新的意义。

无论是在古希腊城邦,还是罗马帝国,人与人民都可以做出明确的分割,对于城邦政治来说,公共与私人是区分人民与人的领域;罗马则是在法律之外的属于人。而在民族国家中,人,并不自明,甚至,有史以来第一次,人,需要通过“人民”来定义。福柯说,现代人是被发明出来的。在民族国家的意义上,我同意他的观点。

人,从来没有像这个时期一样,被“人民”这一概念——它几乎各式各样——赋形,而人本身,无论对于权力还是人民,以及民族国家来说,被放置在一个无足轻重的位置上。人——作为实体的人——让位给由观念组成的“人民”。

如果说,有什么是人自认为生来具有的权益,那么,也是通过“人民”来赋予人本身,而不是与此相反的过程。而且,这种通过“人民”得到的人的权益,也只是在特定的政治制度下才得以存在。

民族国家中权力与人民两极基于契约的互动,直到二战后才得出结论,而这个时候,又是民族国家这一国家形态即将更新的时刻。


汉语文明下的人民

汉语的史前史相信一定漫长,这种漫长足以让一些传统深入到我们的灵魂之中,而令人们无法自觉。有理由认为,曾经在今天这片大陆上生活着许多部落,部落之间有贸易、战争、征服和奴役,无论不同部落之间是如何看待对方的,至少,在同一部落内部,应该形成对于人的普遍认知。

不过,似乎这种对于人的认知,具有一种中国特色在里面,很难发现这种对于人的认知,达成了某种普遍的适用性。

活人殉葬在商朝依然普遍,人的本质之一就是其生命,而汉语中的人,似乎从来就没有在生命的向度上达成共识。相较于古希腊文明下的奴隶和奴隶制度,虽然,城邦中的奴隶没有政治身份,不是人民,但是,奴隶依然是人,是适用自然法的主体;而古代汉语中的奴隶,恐怕连人的身份都不具备。那些作为权力者陪葬的奴隶,在当时的时空中,被如何看待?恐怕不能被认作是和奴隶主一样的人吧?这还只是举例,更为普遍的,但是无从查证的人与非人的矛盾可能大量存在。

不能说汉语文明不是一种文明,但是,这一文明下却没有产生一种普遍的对于人的观念认知,具体的人是存在的,而具体的人所对应的社会功能也存在,但是,却没有一个普遍的人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作为观念的人存在。

这种只有具体的人,而没有普遍的人的情况,与汉语文明没有发展出理性思维方式有着直接的关系,汉语文明中这种直观、感性的思维方式,普遍见于其他文明的幼年阶段,而汉语文明就停留在这一阶段了。在这种思维方式下,汉语祖先对世界的认识完全没有理性观念化,对于人的普遍性,只是这种思维方式下的具体表现之一。

如果说“人民”这一概念发源于西方文明,准确地说,发源于已经完成对世界观念化的文明基础,那么,在古代汉语世界寻觅“人民”的踪迹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任务。

对于汉语来说,人,这一普遍概念尚无发明(而人还具有实体性),又从何寻觅作为概念存在的“人民”呢?

周朝的文明遗迹相比商朝丰富了许多,不能知晓周朝在多大程度上继承了前朝的文明遗产,但是,在周制度(封建制)建立起来之后,仍旧看不到人被发明出来的迹象。

对于汉语文明来说,人,似乎只是功能性存在。四民,是一个对于人的功能性分类,而且,这个分类主要集中在生产集团上。【这篇小文是要探寻文明中人民的踪迹,对于权力的一维,只在有参照必要的情况下提及。】无疑,从这一分类可以看出,至少对于权力者来说,人(无权者),只是大地上生长的一种会移动的庄稼。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土地和人口,构成了政权的基础,两者都是生产资料,只不过,人,比土地多一些能动性罢了。

周秦之变的制度剧变,对于人作为生产资料的功能性质没有改变,从帝制制度的向度来看,对于权力来说,不能单纯将人视作生产资料,还要时刻防范人对权力的“危害”,因此,一边是严刑峻法控制人的身体,一边是愚民政策控制人的精神。对于权力来说,良民,就是干好自己的工作——为权力贡献资源;且不给朝廷“添乱”。这也许是最接近观念的人的认知,当然,这是权力的视角;而无权者自己是怎么看的呢?汉语历史似乎没有太多证据,很可能这与“沉默的大多数”的生存状况有关——在今天这样一个网络时代,大多数人的生存状态似乎也处于模糊之中吧。也许,鲁迅先生的总结最为贴近真实:暂时坐稳了奴隶与想作奴隶而不得。

在这样一种对于人的认知当中,无论使用什么样的称谓——即使将“人民”引入古汉语世界,它仍旧指向了汉语中的无权者人群,即使数量的累加,也不会改变汉语中人的性质,人数不会使人在观念层面上有什么进展。

应该说,在古汉语世界,不存在“人民”这一群体——相对于西语中的“人民”所代表的政治意义而言。

直到19世纪中末期,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人民,这一概念也开始了在汉语大地的历程。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过程,那些与人民相伴而来的概念,对于汉语文明来说,只有能指而无所指,而这些没有所指的词,又如何在汉语文明中生根?

在我看来,使这些词在汉语文明中生根的方法,就是为这些词寻找对应物,如果找不到就制造一个。

辛亥革命后,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建立,无疑,它的建设方案参考了西方的蓝本,甚至,在民族国家的向度上,新政权也有所回应——虽然,采用的方法依然是为能指寻找或创造它的所指。

我在上文指出,民族国家中权力与人民是一对对体,在契约的联结中互动,新的制度可以挪移,新的权力可以建构,但是,无法把西方的人民挪移到新制度中。新政权下的人,还是古代汉语下的人,距离任何意义上的人民相去甚远。

真正把人向人民塑造的努力,是在“新文化运动”中提出来的,很明显,新文化运动中的“科学”与“民主”这两个核心价值,同样是从西方文明中挪移而来。【这里需要提一下的是,对于科学与民主这两位洋先生,新文化运动中的知识人看到了两者与汉语文明呈现的诸多矛盾,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科学与民主作为西方文明的特征之一,在中西文明比较的意义上,中西文明在更广泛的领域是“不相关”,而这种“不相关”,又是由两种文明在各自发展的过程中累积形成的彼此的文明特质。认识到两种文明有着历史与传统所形成的差异,并在文明的对比中仔细辨认和思考这些差异,对于更好地移植西方文明到汉语文明中生长,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我看来,新文化运动中的一代知识人,对于中西文明的差异还停留在直观比较的层面上,对于两者差异的原因,缺乏深入、广泛的思考。】

有一点值得玩味的事情,需要提出说明,那就是新文化运动中对于“人”的重塑,以及这一背景下人与人民的关系,还有人民与权力的关系。

上文说过,帝制之后的共和制度挪移自西方,而与西方制度相对应的“人民”,则不像制度那样容易挪移,可以说,当时的中国,是一种有权力,但无“人民”的国家形态。如果从权力与人民这一对对体来说,任何一方的缺席,都意味着契约关系的不存在,也就意味着国家的不存在。而这种有权力、无“人民”的状态,又要和西方后来发生的极权主义区分开来:北洋政府时期的有权力、无人民,一方面权力并不强势,至少不是极权权力;另一方面,虽说“人民”不存在,但是,人还是存在的。所谓“人”存在,一方面是承接古汉语下的人的认知(传统意义上的人),另一方面是新制度下对人的重塑(现代意义上的人)。

新文化运动(如果不算上“五·四”当天的学生运动的话)并非一场旨在建立与权力相对应的“人民”概念的国家建构运动,从国家建构的意义上说,新文化运动不是一场政治运动,它不是要塑造与当时权力相对应的“人民”,而是要重新发现人,或者说重新塑造人。而这一重塑,是希望通过科学与民主这样的西方价值观念在汉语中的移植来完成的。

如果将新文化运动中对于人的重塑,放在中国的背景下观察,那么,对于基于契约而构成的国家建构来说,还远没有完成;而若放在欧洲大陆的整体环境中,这种对于人的重塑相较于对“人民”概念的单向强调来说,就很有参照意义。在我看来,进入二十世纪的欧洲,从权力与人民这对对体的意义上,民族国家的建设基本完成,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人,的建构,依然是通过“人民”的建构给予完成的。在不同的契约中,人民的意义有着不同,而这种不同也决定了“人”的不同,人,不再具有普遍性,而成为一种由国家决定的个别。


欧洲极权主义下的权力与人民

上文提出,在民族国家构建的过程中,权力与人民通过契约形成互动,而契约的双方,首先要彼此承认,才使得契约的达成成为可能。契约的达成可能会失败,契约的双方有一方或双方不满意现行的契约,于是,契约就要重订,这种重订契约往往在革命的时候越发明显,代表性的就是法国大革命。大革命时期,权力与人民同时沦陷,或者说,一种革命意义上的“人民”概念被发明出来,而与之对应的权力却无法根据这一“人民”的要求建成,因此,可以视作有“人民”、无权力,而客观上看,这仍旧是一种失败的国家建构。

而直到一战结束前,还没有真正出现过有权力、无“人民”的国家形态,虽然,在理论上这种国家形态存在,但是,现实中还没有出现过。就像一个只存在于故事和传说中的魔鬼,有一天突然闯进现实当中。

与权力作为对体的“人民”,是怎样消失在极权国家的权力对面的呢?我想还是应该从契约上入手,作为契约一方的“人民”,在主动或被动放弃自己作为契约方的权利后,而这种权利的让渡,在交到权力手中后,也就制造出一种前所未有的权力。从契约的关系来看,契约的一方放弃自己的权利,也并非不可能,但是,这种放弃,也就使得契约不复存在,既然契约不存,两者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

从国家建构的意义上看,“人民”能否放弃契约方的身份?在极权主义出现之前,这一点并不明确,也正因为对这一点的模糊,成为了极权主义实现的条件之一。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作为权力对体的“人民”,是不可能取消的,不仅仅因为“人民”作为一种概念,更重要的是,在契约联结中的权力与“人民”,组成了国家的两个基础,失去了任何一个,都不能成为国家。

因此,那些主动放弃契约身份的人群,并不导致“人民”的消失,而此时的“人民”其内涵又是什么呢?从极权主义的历史来看,极权主义下的“人民”有名而无实。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民族国家的建构历史中,“人民”为人赋予意义,而当作为权力对体的“人民”消失不见的时候,“人民”只剩一个空无的概念,由这一空无的概念无法为“人”赋予任何意义。

对于极权主义来说,不仅“人民”是一个虚位,人,也成为了一个虚位。不仅极权主义下的“人民”无法赋予人以意义,西方文明中各个阶段的人,此时,都无法为人提供意义。因为,一种全新的权力被制造出来,它垄断了社会上的所有资源,物质和精神,历史和现实,甚至无限的未来。

在极权主义的历史上,极权权力本身也在制造“人民”和人,或者说,制造与极权权力相对应的“人民”,极权之下的“人民”呈现出什么样的面貌呢?

在我看来,极权主义将“人民”内化为权力的一部分,也就是按照权力的意志随意塑造“人民”,在这个意义上,极权下的“人民”仿佛一面可以按权力意愿随意书写的旗帜,旗帜所在之处,靡集了作为统计数字的人口。

从德、意极权主义和苏联极权主义的比较来看,德、意极权主义中的“人民”,某种程度上是一部分人对“人民”权利的让渡;而苏联极权主义,则更多呈现了人们被迫让渡权利的样貌。这种差异与这些国家在历史上的文明进程有关,西欧国家毕竟共同经历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以及民族国家建构等历史阶段,而作为欧洲边陲的俄罗斯帝国,在这些源于西欧的社会运动中所受到的影响最为微弱,不仅与地缘有关,也与文明的不同发展有关。

墨索里尼的意大利没有出现纳粹德国那样的种族屠杀,纳粹大屠杀的主要目标是犹太人——而这与纳粹的意识形态紧密相连;至于苏联的极权主义,几乎将“大清洗”的对象推广到社会各个阶层。如果说同是极权主义制度,那么,在这三个国家中的极权主义显示了彼此在文明中的差异。


汉语中的极权主义与人民

从国民政府统一中国后,分裂的中国再次统一,这也使得国民政府的权力较之统一前扩大了许多,国民政府的建立,使得对一种新的权力的建构提上日程,当时,有知识人对权力应该是民主还是独裁进行过争论——在当时的背景下,这种争论倒是可以视作在国家建构上的知识反应,而相应的,这种权力建构也开始制造与之相应的“人民”。

与欧洲民族国家建构不同的是,民国时期的国家建构,权力与“人民”并非通过契约来互动,对于汉语文明来说,即使是今天,契约的观念,依然微弱。这种没有契约的国家建构,使得权力和“人民”,有着天然的、不互相承认的前提。对于权力来说,不经过契约而塑造“人民”;同样,“人民”也不认为通过契约可以与国家谈判。

从欧洲的历史来看,即使某一国家契约不成立,权力与“人民”倾向于再订立另外一个契约,而无论这种重订契约的行为是通过武力还是和平的方式达到的。之所以如此,只能说欧洲文明中的契约精神是一种历史的传统,而这一传统远远超过了权力与“人民”这一对体在民族国家建构中的价值。

而相较于欧洲文明的契约精神,汉语文明中从来就没有这一维度,权力与“人民”之间没有契约可言,这使得本自西方舶来的国家建构方案,即:权力与“人民”通过契约来互动。几乎成为不可能的事情。对于这一点,似乎国人考虑不足。而只是单纯移植民族国家这一国家形态,而在没有契约联结权力与“人民”的前提下,也就是说,国家不受契约控制的情况下,权力只能走向极权。而当权力走向极权时,一开始的确没有契约,而极权的出现,让契约更不可能产生。原因如此明显:极权有什么理由要绑住自己的手脚?

因此,一旦极权产生,任何一种想改变极权权力性质的行为,或者说,任何一种希望用契约的方式将权力与“人民”联结起来的愿望和行动,对于权力来说,都是一种敌对行为——无论人们采用和平还是武力的方式进行表达。

跳过抗日战争和第二次内战,49年后的新政权建立起来,如果说新政权挪移了苏联的制度没有错,但是,即使新政权没有这样做,它依然面临一个国家建构的问题,也就是如何把权力与“人民”协调起来彼此互动,简单地说,如何让权力与“人民”都认同契约对彼此的重要性。

毛时代的制度是极权主义制度无疑,但是,毛的极权主义,与欧洲极权主义的区别,就像比较意、德、苏三个极权主义政权的差别一样,极权制度是相似的,但是,不同的是文明的差异,是不同文明在各自的历史与传统中所发展出的不同。

比较毛制度和帝制中的权力,无疑毛制度中的权力要比帝制中的权力更强大、更现代化。就这一点而言,极权中的权力,无疑只是沿着集权的向度前进了一大步而已。我想说的是极权下的“人民”。上文提到,对于汉语文明来说,由于缺乏理性思维的工具,使得观念层面的世界未曾向汉语子民敞开。我说“人民”根本就不存在于古汉语世界中,正是因为观念在古汉语文明中的普遍缺失。而在极权制度中,“人民”这一概念终于建立起来,虽然,它需要实质进行填充。而权力则热心于这项工作。

新文化运动中对于“人”的重塑至此中断,就像欧洲在民族国家建构中“人民”赋予“人”新的意义一样,49年后的政权也通过“人民”塑造“人”,甚至,将两者混为一谈,对于汉语文明的传统来说,这情有可原,对于两者的辨析牵扯多方面的学科知识,但是,人们会自然地追问,“人民”和“人”有什么不同?就像人民代表与人民有什么不同一样,这是一个专属于中国的问题。

我还是使用“人民”这个词,试着比较极权下的“人民”与帝制下的“人民”(姑且也用这个词吧)的不同。帝制下的“人民”作为一种生产功能的存在,其生产功能就是人的主要价值;而在极权下的“人民”,不仅仅有着其生产功能的一面,还有着作为“政治人”的一面。“人民”成为政治的仆人,时刻待命,准备奔赴权力要求的时空,在各种需要“人民”出现的场合,扮演着“人民”的角色。

在“大跃进”时期,“人民”的生产功能甚至让位给“政治人”功能,大炼钢铁、人民公社,严重损害了常态的生产力。这种情况在“文革”中同样存在,“人民”需要时刻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而且,在当时的情况下,无法区分自愿还是被迫,任何一种背离“人民”角色的言行,都是将自己放在了权力的对面,也就是“敌人”的位置上,政治上的特称为“反革命”或“现行反革命”。

从古代汉语世界到近现代汉语世界的进程来看,汉语文明中对于“人”的塑造并非没有,而是在各种学说、流派中,对于“人”的概念相差悬殊,这些“人”的概念,缺乏一种普遍的,有着交集的部分。而从权力的角度看“人”,就发现“人”只是一种生产工具。

帝制结束后,新的权力出现,这种新权力仿照西方文明最新的国家形态建立,因此,“人民”也要求被发明出来,但是,由于缺乏契约传统,使得权力与“人民”的互动失灵,新权力继承了帝制下的旧权力的诸多特征——比如专制——而成为一种足以将“人民”纳入自身结构的单极权力。这种单极权力的逐步加强,伴随着从辛亥革命到毛制度结束这六十多年的时间,以毛制度为极权主义的巅峰。

而毛制度下的“人民”的确是一种汉语中的新生事物,它通过极权权力建造而成,有着以概念形态存在的绝对政治地位。但是,这种极权下的“人民”——无论权力的初衷如何——却制造出一种同样前所未有的“人”,它甚至不同于帝制下作为生产工具的“人”,极权下的“人”,只听命于权力,而不受任何传统、良心、常识、道德、自然等等外界与内部的规则制约。在毛时代中,“人民”在反传统、反常识、反科学、反伦理等等方面爆发出空前的能动性。可以说这是“人民”的作为,而正是极权下的“人”,构成了这样的“人民”。


西方宪政与第五代“人民”

从希腊城邦、罗马帝国、中世纪,再到近代民族国家,四种不同观念基础的“人民”,已经一一呈现。如果说两次世界大战,几乎摧毁了整个欧洲,那么,是否可以看作民族国家在建构上存在着自身的缺陷?而这种缺陷几乎毁掉了这些民族国家,如何升级更新旧的国家理念,用一种新的国家形态取而代之,就成为了欧洲国家建构的问题之一。

在此之前,先来看看另一个国家的国家建构,我指的是美国。观察美国政治制度的历史,就会发现,对于美国来说,政府是最后才出现的,也就是说,国家意义上的权力,恰恰是最后出现的——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对于欧洲在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的情况来说,旧有的权力对新权力的影响是不可能消除的,或者说,传统同样影响着民族国家中权力的建构。

作为欧洲在北美建立的一系列殖民地,这些殖民州凭借什么来运行其政治功能呢?法治、自治这些欧洲传统自然重要,但是,有一点比这些还要优先的是:契约精神。可以说《五月花公约》是美国政治甚至整个国家的奠基,而这个公约所体现的正是一种契约精神。新大陆的移民,要比其远在旧大陆的同胞,更重视契约,契约,是使得移民们在新大陆中以文明的姿态生存乃至生活下去的凭借。正是在契约的精神下,法治以及自治才如此顺利地在新大陆生根。

直到独立战争后,在“是否需要建立一个国家”这个问题上,人们才加以注意,而联邦政府的成立,并非容易之事,在经过了漫长的争论后,一个令缔造者们也充满疑问的国家被制造出来,在此之前,国家——任何意义上的一种国家——都未曾出现过在这片大陆上。

从民族的意义上,美国,并不是一个欧洲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因此,基于契约的权力与“人民”的互动,不完全适用于美国的国家建构。所谓不完全,是指在美国的国家建构中,契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人民”和政府之间,以契约的形式而成立了国家。不同于欧洲的是,美国的“人民”对权力建构有着主导性的地位。那些来自欧洲的对于“人民”的各种崭新概念——比如法国大革命中对于“人民”的概念——在新大陆终于获得了试验的机会。值得玩味的是,旧大陆那些与权力相对的“人民”概念,在一个尚未建立起权力的大陆上,这些“人民”概念,就获得了一种普遍性,或者说被提纯为一种关于“人”的普遍概念。

在这个意义上,美国对于“人”的发明要先于“人民”,更早于权力。因此,对于美国来说“人”的概念要比“人民”更悠久、深厚。也可以认为,通过契约互动的两极,一是权力,一是“人”。而这里的“人”,不完全是一个概念意义上的存在,人,已经在现实中拥有了一些“质地”——而无论这些“质地”来自什么样的精神资源,无论来自于哪一个阶段的对于“人”的建构,事实上,这些关于“人”的概念,或多或少的就体现在移民的生活中,而这种将“人”的概念,变成一种现实的生活,重要的是,这一过程中,并不伴随着“人民”与权力的互动。

换句话说,欧洲在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的那种两极互动,在美国建国的过程中并不存在,如果将美国与欧洲的国家建构用一个词来进行分别,我将美国的国家建构形式称为宪政国家。这种宪政国家的意义,要经过一百多年的时间才突显出它的意义,而在她刚出生的时候,她的第一声啼哭,几乎没有人听到。

较之于民族国家的建构,宪政国家将权力与“人民”的互动——而这种互动基于契约;变成了权力在宪法的规训下行使自身的权力。

在谈到民族国家的时候,我说过达成契约需要满足两点:一、双方的彼此承认;二、对于元规则的一致认同。

而宪政国家在契约的向度上前进了一步:对于第一点而言,在宪政国家中权力与“人民”的彼此承认不仅是不证自明的,甚至,权力要比“人民”更有必要表明自己的出处:因为“人民”直接来源于人,而并非——对于移民们而言——源于某种概念(虽然,从渊源来看,新大陆的“人”的确是旧大陆文明中的概念所孕育出的)。于是,这种人的优先性,以及要求权力的自明,就引出了契约实现的第二点:宪法。

宪法可以视作“对于元规则的一致认同”,但是,宪法在元规则的意义上有所增益。

第一、在民族国家中的元规则,重点在于两极互动,也就意味着,权力与“人民”的两极,决定了元规则的内容。换句话说,只要在权力与“人民”这两极达成一致,元规则就有着各种可能——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两极互动形成的元规则,很可能出现元规则与宪政相悖的局面,比如极权国家的产生(以纳粹德国为例,我认为依然可以从两极互动与元规则的角度对这一极权国家进行认知,而且,并不溢出对于民族国家建构上的要求)。

而美国的宪法,则是从人(“人民”)的角度,对权力进行的制约。权力被认为有着天然的“恶性”,在美国建国时刻,在国父们的认知中达成共识,因此,如何抑制权力的“恶性”,并让权力在束缚中服务于人,就需要一部宪法对权力进行规训。而宪法是将人放在了“主人”的位置上,为“主人”立法,而将权力放在了“仆人”的位置上。

在美国这一宪政国家中,“人民”与权力并非平等,“人民”的位置要高于权力,也正是在这一关系中,宪法就成为了这一事实的表达。

不同于民族国家中的契约性元规则,在宪政中“人民”与权力的关系,就意味着宪法有着独立于权力,也独立于“人民”的至上地位,或者可以认为:宪法,是宪政国家中先于“人民”和权力的元规则。正因为宪法在宪政国家中的元规则地位,使得无论权力还是“人民”——当然,初衷还是提防权力——都不能随意修改宪法。

对于宪政国家来说,宪法是以人(“人民”)作为衡量权力是否滥用的标准,在这个过程中,人(“人民”),就被一种新的含义赋予,人需要化为一系列的权利,称之为人权,这种人的权利化,是为了与宪法和宪政相对应。人,在成为权利主体后,才成为与宪法和宪政对应的“人民”。

第二、不同于民族国家中的契约元规则,宪政国家为一种新的国家形态提供了一个方向,在当时,这种新型国家并没有显示出它的优越,或者说,这种宪政国家只是美国这一国家的特色罢了。作为一个移民国家,宪政,为不同民族甚至文明中的移民提供了一个由个体组成国家的可能。

二战之后,废墟上的欧洲重新省视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宪政,成为了升级民族国家的最佳选择。

从美国这一宪政原型来看,从民族国家到宪政国家本身就有着逻辑与历史上的联系,而宪政国家为民族国家的升级,提供了理论和经验。

再来看极权主义下的“人民”,沿着权力与“人民”的互动,最终在强大的权力下,“人民”消失在了权力的内部,而连同“人民”一起消失的,还有无数鲜活的人。若此看来,脱离开“人”的一维,单单从权力与“人民”的互动中构建国家,或者说,仅仅依靠权力来塑造“人”,注定导致极权之下,“人民”与人的集体失踪。

前车之鉴,从人,或者说从作为权利主体的人出发,重新构建国家,那么,权力就应该被置于绝对的监督和制约下行使,这就是宪政国家优于民族国家的所在。在宪法和宪政的框架下,权力,不仅分立,而且时刻被人民或第三方监督。以联合国一系列人权公约的普遍签署,第五代“人民”成为西方文明中最新一波的人民概念,而第五代“人民”的基础,则是作为权利主体的人,也可以说,是通过人和人的普遍权利,内化为与宪法对应的“人民”。

这种通过权利来定义人,并由人来定义人民,然后在宪法的层面保证人民的权利,较之于第四代“人民”来说,第五代“人民”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并不亲近。也许,正是因为在民族国家这样的新权力形态下,“人民”与权力过于接近,是导致两者发生变异的条件之一。宪政和第五代“人民”的关系,让宪法(法律)成为连接两者的中介,这也是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权力与“人民”之间有一段安全距离。

二战后,宪政和第五代“人民”成为西方文明的主流,在冷战结束后,这种趋势不限于西方世界,而成为世界发展的趋势。


后极权下的人

再回到汉语文明。

毛时代的结束,也意味着极权制度告一段落。应该说后毛时代,是一个后极权时代,而毛制度给这一后极权时代留下的遗产就是未明的权力与空洞的“人民”。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与“人民”生活在一起如影随形,极权时代赋予“人民”的各种意义,我们时常听到(只是不像曾经那样频繁),就像重温一段渐渐远去的旋律。无疑,“人民”作为意识形态重镇的战略意义被后三十年如火如荼的市场经济氛围冲淡,体制既没有更新“人民”定义的愿望和热情,人们也默许了“人民”以退休的方式发挥余热。

这种后极权时代下意识形态的解体或弱化,并非中国独有,在极权主义的策源地以及卫星国这种情况更早地出现。原因无他,极权主义是西方观念文明的歧途,它少有真正的理论支持,因此,一旦弱化了意识形态宣传,极权主义所规划的终极目标就呈现出海市蜃楼的面目。这还是在观念发达的文明中,鉴于汉语文明传统的世俗化和功利化性质,极权主义意识形态是否真正在极权时代发挥过作用,我表示怀疑——至少不能说它完全发挥作用;而在后极权时代,极权主义的意识形态迅速风干脆化,几成标本。而“人民”正是位于意识形态的核心地带。

这里不拟讨论意识形态下的“人民”,而是想观察在一个“人民”没落后的环境中,人,又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

上文提出,“新文化运动”的中断,也意味着汉语文明对人的塑造就此中断。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走出毛时代不远的国人仿佛走出漫长冬天的穴居人,在渐渐恢复对于人——自然人——的感觉,而此时在精神和智力,甚至仅仅是知识上的复苏,仍旧是对所失去的时间和机会的亡羊补牢,完全不能认为这种补救在与其他文明甚至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参照下到达了正常的水平,甚至,与我们自身相比都未到达“新文化运动”时期的水平,只能认为八十年代的启蒙,是对汉语文明下“人”的重塑的继续,而这种继续的工作也只是开了个头。

八十年代的突然结束,让未来权力的重塑寻找到了明确方向。按照民族国家的标准,后极权时代的权力,既没有与“人民”互动的愿望,更不会用宪政规训自身;与极权主义相比,后极权权力,在最大程度上放弃了将“人民”塑造成“政治人”的企图——当然,这不妨碍权力不时组织“人民”粉墨登场政治舞台的兴趣;而与帝制下的权力相比,“人民”被再次置于生产功能的分类下,就这一点而言,后极权倒像是帝制下的“人民”升级。

而汉语中“人”的重塑再次搁浅,如果挪移第五代“人民”的定义,并强调作为权利主体的人,这并非不可取,而且,在逻辑上也匹配汉语文明的认知——越新的越好;但是,这个问题一旦放置在当代中国,就立刻变得复杂。

第一、权利主体的人,需要与宪政相匹配。无论这种匹配来自于美国这样的传统形成,抑或是欧洲大陆那样的摧毁重建,如何解决旧权力向宪政权力的转变,就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换句话说,西方的宪政若不是像美国那样的原创,就需要通过更加费力的手段——无论从外还是从内——对旧权力进行改造。

也就是说,作为权利主体的“人”的确立,要求宪政为其提供一个尽可能保证人权实现的制度框架(大而扩之,也包括一个在制度上采用宪政的文明形态)。而这一权利主体,并不意味着,作为人权的“人”的观念,自动会产生一个宪政制度。

以美国的宪政制度为例,人权先于制度;以欧洲大陆为例,旧权力的摧毁,为人权“人”的确立,以及宪政制度铺平道路。而对于汉语文明来说,无论是人权“人”,还是宪政,都是外来经验,任何一种都需要汉语文明都其进行吸收融合。

第二、对于欧美第五代“人民”这一最新的观念产物来说,汉语文明在制度与“人”的重塑这两个向度上,是否要像欧美一样作为一对对体来同时完成?

从制度的角度来说,一种制度有着塑造“人民”的天然功能,宪政制度更是如此;但是,宪政与人权“人”的逻辑关系上文已经提出,完全依靠制度去建构一种人权“人”,在理论上成立,但是,在不同的传统和实践中,同样的制度区别很大,对于宪政的原生文明来说,比如美欧,制度与人的磨合就自然得多——不证自明,这种制度本就是自身文明中的产物;而在那些移植宪政的文明中,制度与人的磨合就需要时间,比如亚洲文明的地区——毕竟,宪政文明是外来文明。

对于汉语文明来说,我以为在强调制度的一维时,可以将制度和人两相并举,用人权“人”的观念来塑造权力和制度。但是,对于汉语中的“人”来说,对于人的重塑,不仅仅表现在政治制度上,而是在所有领域,汉语“人”的重塑都是未曾开始或刚刚起步的工作。

对于汉语文明来说,曾经有过同时升级制度和人的机会,也就是在辛亥革命和“新文化运动”的历史阶段,虽然,当时第五代“人民”还只是个别地区的特色产物,但是,一个共和制度本身就包含了宪政的基础,而且,在刚刚结束帝制之后,对于汉语“人”的重塑相对来说反而容易——历史证明,在经历了之后若干历史事件后,在今天,对于汉语“人”的塑造要比当年困难得多。

也就是说,单单依靠宪政制度来重塑汉语“人”是不可能的,而除了制度,还有什么可以用作重塑汉语“人”的精神资源?接引西方文明的成果,寻觅汉语文明的传统,抑或两者结合,等等这些都有人提过,但是,目前来看,对于汉语“人”的塑造,只能交付个体,这是一个与制度转型在时间上平行的“人”的启蒙阶段。至于在制度转型之后,汉语人的重塑又将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况,我无法推测,只能根据目前所经历的汉语人的启蒙阶段的情况而定,而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以个体为单位的自我启蒙同样处于初始阶段。

第三、汉语文明正在经历的文明转型,又不仅仅局限于制度的以及人的重塑。汉语文明的转型不仅需要时间,而且,必将把汉语子民带入这个转型的过程中——就这一点而言,文明的转型有着必然的客观性;但是,作为个体而言,对于文明转型这一历史过程的认知,只能以一种“自觉”的方式参与其中。“自觉”的人的数量,将影响文明转型的进度和质量,而假如“自觉”的人占人口的绝对少数,文明的转型只能被拖延,或者交付外力——就像1840年后的情况;从今天的环境来看,交付外力的可能性不大——至少对于我们普遍想象中的外力左右汉语文明的情景不太可能发生,那么,我们就得依靠自身来完成文明转型。

从这一点出发,我们更难凭借汉语文明自身,来界定汉语中的人,曾经的文明体系无法对今天这一转型时期提供更多价值参照。对于汉语“人”来说,任何一种曾经树立起的标准,都至少被摧毁了一次(甚至多次),而一次摧毁,就足以让这一价值体系失灵。原因就在于,汉语文明中的价值体系无不依赖权力而拥有权威,而在权力眼中,任何一种价值体系首先是工具性的,而除了工具性这一功能外再无其他,不存在任何一种藉由真理性而获得独立地位的价值——如果有,也成为了汉语文明传统且深入文明骨髓的生存策略。

假如汉语子民意识到,对于汉语的“人”而言,今天到了一个重估一切价值的时候,古今中外任何一种关于人的价值观念,都向汉语子民敞开,你的选择,将决定你要成为的那个“人”。这是一个自由时刻,选择并不意味着人们会实现成为自己选择的那个“人”,选择也不保证这一点,我们之所以有这样的自由,倒是不幸中的幸运,在一个价值确立的时代,我们得以选择成为我们想要成为的“人”。而一旦文明的转型完成,这一自由也将消失,或者说,我们将会拥有另一种对于自由的理解。


结语

对于我们正在经历的这个时代,“人民”业已解散,而人们却依然上演着“人民”的剧本,古老的汉语文明依旧沉睡,未来的汉语人在睡梦中等待醒来;而等待人们的是,重建我们安身立命的文明。




写于2014年5月15至26日 午后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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