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观念的密度,引出了观念之间的互替性,故要求界定互补性与互替性。这是一对范畴,也是我二十年前研究的主题(汪丁丁“知识沿时间和空间的互补性以及相关的经济学”《经济研究》1997年第6期)。在我看来,互补性远比互替性更接近世界的本质 。例如,观念之所以能在网络社会中传播,是因为观念之间有互补性而不是因为它们之间有互替性。世间万物之所以呈现为“物”,也是因为任一物内部诸要素之间有足够强烈的互补性。或许也是因为感受到这一原理,怀特海相信世界的本质是过程而不是实体。
我喜欢从“盲人摸象”开始讲解。一群盲人,试图描绘大象的模样。摸着象鼻子的说大象是管状的,摸着象腿的说大象是柱状的,摸着象耳朵的说大象是盘状的,……真相只在他们相互倾听时呈现出来。这就是导致哈贝马斯“对话理论”的生活常识,也是导致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学说的生活常识。当然,这也是导致我所说的“观念互补性”的生活常识。任一观念之所以吸引人,从而引发人们的关注,通常(但不必定)是因为它与人们头脑里已有观念之间构成强烈的互补而不是互替。
最常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互补性。夫妻关系往往基于互补性而不是互替性,当两个人之间有互补性时,他们结合为团队能够产生远高于他们各自能够产生的福利水平之和。互补性意味着整体大于局部之和,观念互补性意味着观念的整合大于各观念之和。比世间万物更原初的互补性是RNA在地球原始羹汤里浮游时遇到的互补链,不如此不能复制自身,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互补性是基础。
竞争的基础是互替性。市场竞争如此,社会竞争也如此。可是,竞争的有效性要求秩序或规则。游戏参与者必须遵守游戏规则,否则游戏瓦解。社会成员之间的竞争,不能完全无视竞争规则以致社会瓦解。仔细考察规则,不难看到,在特定时空涌现出来的规则,总是表现为互补的“全套”规则。也因此,任何制度变革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规则之所以必须成套出现,归根结底是因为人类思维方式必须遵循基本逻辑定律。第一定律:A=A。黑格尔由此阐发更复杂的学说,“逻辑学”和“小逻辑”,“哲学全书”和“精神现象学”。在常识视角下,逻辑第一定律是自洽表达。如果我说A不是A,那么我说的就很难理解。虽然,山非山,不是无意义的表达。
当自洽性不能满足时,出现竞争局面。就制度而言,在同一套规则之内,必须删除某些规则,为使剩下的满足自洽性。通常,我们可以删除不同规则以实现自洽。假设删除规则1或删除规则2都可实现自洽,那么规则1与规则2之间构成竞争关系。那么,删除哪项规则更好?这一问题发生在更高的“秩序”层面,也就是互补性起作用的层面。在这一层面,它的重新表述是这样的:删除哪一些规则,可以导致更好的秩序。
合作的基础是互补性。任何社会秩序之能够存在,前提是社会成员之间有合作关系。从合作的角度看,甲与乙各自能够产生的福利之总和,若小于他们合作能够产生的总福利,就应有合作关系。虽然,怎样在甲和乙当中分配合作的总福利,往往成为合作的首要议题。
网络社会由真实的人群构成,甲的观念与乙的观念,若构成互补,则甲和乙之间有潜在而不必定实现的观念合作。若甲相信乙的观念与自己原来的观念结合之后能够产生足够大的收益以致扣除乙的份额之后仍大于甲原有观念能够产生的收益,甲的理性行为就是向乙提出合作建议。甲的建议,首要内容应当是关于收益分配的建议。对乙而言,有两种回应。其一是拒绝,如果收益低于乙的观念单独可以产生的福利。其二是接受。不同于物质财富,我们很难界定观念(ideas)的产权。观念的这一性质,经济学称为“非排他性”。观念的另一性质,经济学称为“非竞争性”,是说人们可以无竞争地分享同一观念,相比之下,一片面包就不能无竞争地分享。由于观念的上述两大性质,观念的产权其实很难实施。
当产权难以实施时,就有共享,也称为“公共财”。观念在社会网络里通常以共享形式存在,可以表达为“无向”纽带。但是有潜在收益的观念,仍可设置产权,例如“知识产权”。即便没有正规的知识产权,有价值的观念也可以有价。当然,观念的两大性质使观念一旦被分享就无索价之可能。所以,为观念定价的关键问题是:需求方在没有分享观念之前同意支付合适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