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朝辉:土地改革的比较研究:台湾经验与教训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739 次 更新时间:2009-09-06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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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朝辉 (进入专栏)  

以优化土地分配、土地使用和土地税收为主题的土地改革,是世界各国、各地区面临的共同难题。海峡两岸的台湾与中国大陆分别与1950年代初和1970年代末,实施了旨在解放农村生产力的两大土地改革。首先,1949年至1953年,台湾成功地推行了以\"三七五减租\"、\"公地放领\"和\"耕者有其田\"为三大特征和阶段的第一次土改,导致自耕农人数从1952年的38%猛增至1960年的64%,佃户的人数则在同期从36%减到14%。[1]在中国大陆,自1978年起也开始了旨在瓦解人民公社、实行家庭生产责任制的土地改革。到1983年底,仍沿袭人民公社式的集体经营之村社,只占总数的1.19%,即98%以上的农村耕地开始由家庭私自经营。[2]而且,大陆承包经营农户占了总农户数的96.3%,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也占总面积的98.6%。[3]

尽管海峡两岸这两次土改皆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但由此所衍生的负面后果,为两岸的农业经济发展共同制造了新的瓶颈。为了深化土地改革的进程、维护土地改革的成果,台湾和大陆分别自1962年和1985年起,再次实施了新一轮的土地改革,笔者在此称之为土地改革的深化。在此土改深化的过程中,台湾是以\"农地重划\"为主题,大陆则以\"双田制\"为目标,其共同目的旨在解决前一次土改所遗留的地块细碎和小农经营危机,促进土地的规模经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并为农业机械化的广泛实施创造条件。比较与分析两岸在深化土改过程中的经济动因、政府角色、措施途径和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异同,不仅有助于深刻认知土地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也能为两岸互补长短,共同实现现代化农业的新飞跃提供一个新的观察视角。

本文的台湾方面资料主要根据笔者在1995年暑期对台湾的实地考察,资料分类包括台湾官方的统计数据、台湾各级机构的土地法令法规、桃园土地改革训练所和中华经济研究院研究论著、南投县草屯镇农地调查、以及与各级农业官员、学者和农家的面谈。有关大陆方面的资料,主要根据国务院农村研究中心、发展研究中心及笔者本人对下列四组地区的调查:一是1986-1988年期间,对大陆26个省市自治区除牧区以外的农村,所进行的全国性抽样调查,样本量为280个村,其中完全有效问卷为253份;二是1992年对大陆六个县(北京顺义、上海松江、江苏常熟、浙江余姚、陕西武功和广西临桂)的调查。这组数据按每个县抽取100个农户作样本,采用分层方法抽取,即县抽取乡,再以中等收入的乡为样本乡,然后以样本乡中的中等收入村为样本村,最后在样本村中抽取居中收入的90户样本户,并加上10户规模经营户。这样,每县共为百户,六县为六百户;三是1992年对大陆土改深化的三个典型地区(山东省平度市、江苏省无锡县和浙江省乐清县)的调查;四是1988-1995年笔者对浙江15个县16种不同类型家庭农场的跟踪调查。

第一节 两岸土改深化的背景与动因

进一步深化两岸土改的经济动因首先存在许多相似与类同之处。时至1953年,台湾顺利完成了减租、放地和分地的土改三步曲,其正面的推动作用极为深远。[4]但它的负面影响自1950年代初,即开始显现。同时, 1978年后的中国大陆,以建立和健全家庭生产责任制为主题的土地改革也取得重大成果,农村货币收入在1978-1984年期间,年均增长37.2%,而1953-1978年的年均增长只有5.5%,[5]粮食产量1984年也比1978年猛增34%,净增1.254亿吨。[6]但是,自1985年起,家庭式的承包经济普遍出现疲软,类似台湾第一次土改后的各种经营危机也日渐浮现。海峡两地土改以后的共同危机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

其一,农业生产率出现负增长。台湾农业生产从1952年的年增长率9.7%锐减到1954年的-3.3%和1955年的-0.5%。1954年的农业生产总值也比1953年减少9.24%(9,429,000,000:10,390,000,000新台币) 。[7]在大陆,自改革以来,1985年的粮食产量第一次出现大幅减产。据统计,1985年比1984年大陆粮食减少2820万吨(37,911万吨:40,731万吨),而且自此以后,粮食产量经常徘徊不前。[8]另据统计,1984-1988年,大陆粮食产量减少1,323万吨,而社会需求量却增加1,500吨,导致1988年大陆粮食缺口高达2,500万吨,而且棉花产量持续出现负增长,造成1988年的棉花缺口达150万吨。[9]同时,人均占有粮食从1985年的393.5公斤,也降到359公斤。[10]

其二,地块畸狭,耕地分散。台湾土改一方面促使大批小农获得自主耕地,另方面则造成耕地细分、田埂用地增加。1962年前,台湾嘉宝潭重划区平均每一地块面积大约只有五厘左右;而且,耕地极其散乱,1962年前,鹿草重划区的农户耕地分散在三处以上者约占总数的50%。同时,田间道路狭小,农产品运输不便,如1962年农地重划前,嘉宝潭重划区平均临路边地块数仅为20%,严重地浪费了人力,增加了生产成本。[11]同时,耕地面积也普遍偏小,1966年与1955年相比,耕作0.5公顷以下的农户占总农户的比例从34.4%上升到37.4%,同期耕种5-10公顷的农户比例则从0.7%降到0.6%。[12]1978年以来的大陆土改也导致农户土地支离破碎,条块分割。根据前述六县六百户的调查,1992年当地平均每户土地规模为9.2亩,并被分解成8.99块,平均每块面积只有1.02亩。而且,经营10亩以下土地的农户占总数的68.82%。[13]同样,在1980年代初期的山东省平度市,每户土地平均被分割成七块,平均每块面积1.3亩;江苏无锡县平均每户也被分成7.05块,每块平均面积只剩0.53亩。[14]

其三,农田水利系统受到破坏,给水排水不畅。在台湾,由于农户间的地块互相间隔,导致地块之间的灌溉相当不便,不能适时适量排水和给水。而且,农户间为争取用水经常发生纠纷,严重影响农田灌溉效率。以1962年前的引西重划区为例,当地能直接灌溉的地块数只有约20%。[15]同样,大陆土地的条块分割严重破坏了原有人民公社体系下的灌溉系统和水利工程。1985年与1980年相比,全大陆农村总耕地的排灌面积之比例从48.5%降到44.1%,其中机电排灌面积减少20%,大约46%的减少额是由于地块分割,造成了排灌设施的废置与失效。[16]而且,小规模的条块型土地严重影响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上述六县六百户中,在1980-1985年期间,机耕面积减少15.9%,机播面积减少19.2%。[17]但与此同时,大陆农机设备的数量却迅速增加。以山东平度为例,1978-1987年期间,农机总动力增加13倍以上(50,236:656,668千瓦),百亩占有农机动力增加近3.5倍(7.34:25.19千瓦) 。[18]这种日益缩小的机耕、机播面积与不断增长的机械设备之间的失衡发展,既表明现有农机利用率大大下降,也显示大部分农机皆弃农经商,投入工商运输领域。

尽管海峡两岸经历了土改后相似的土地经营危机,并由此提供了进一步深化土改的共同动力。但两地相较,大陆的土地经济存在着更为复杂的结构与功能,既为大陆农村在1985年后实施土改的深化增加了难度,也为两岸土地规模经济发展的不同动因提供了比较研究的素材。

首先,大陆土改的均田性质所导致的后果与台湾不同。尽管两岸的土改皆有均田的性质,如台湾放领公地的对象为所有承租公地的现耕农、雇农和承租耕地不足的佃农;[19]同样在大陆,根据前述253个村的调查,69.4%的村是按人口平均承包土地,[20]但是,在台湾,这种均田制的土改与子女有权平均继承耕地的法制相结合,导致已经细碎的土地更加分散。[21]而且,由于土地价格的上涨和交易成本的增加,又抑制了农户出租或转卖土地的愿望,导致大批农户陷在细碎的耕地上而难以自拔。[22]

然而,均田化的土改在大陆则产生了两大独特的后果,为土改的深化提供了更大的动力。一是以家庭责任承包制为核心的大陆土改孕育了激励超生多生的机制。按照人多地多以及社会主义不能使人饿死的原则,新增人口自然要求重分土地,呼唤新一轮的土改;二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婚嫁丧死等自然原因,农民对土地的追求愿望出现多元。根据山东平度的调查,时至1987年,45%的农户因为人口增长要求增加所承包的土地数量,而28%的农户由于务农人口的减少,则希望少包和转包部分土地,还有2%的农户希望完全放弃土地,从事非农产业。[23]另外,在吉林省白城地区扶余市的四个村,一部分承包者长期在外,任土地粗放经营;而1983-1987年新增的占人口总数34%的劳力却无地可耕。[24]由此表明,按人均分田之原则必然受到人口变动的冲击,人口的增减和流动自然迫使土地出现新的调整和变化。所以,人口变动因素已经成为大陆进一步深化土地改革、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动力。

其次,在商品经济的共同冲击下,两岸农民对农地经营产生了不同的态度,采取了不同的行为模式,并为大陆和台湾土改的深化和土地的规模经营,提供了不同的动力。在大陆,传统的工农业剪刀差加上新兴的市场经济之推动,导致务工与务农的收入日益悬殊,促使农民无心务农,大批抛荒土地,由此为进一步深化土改、并在闲置的土地上实施规模经营,创造了可能性。根据对无锡县100个样本户资料的统计,在1986年当地工农收入相差五倍以上(714.71元:139.49元)。同时,农业的生产成本日益增加,1986-1988年期间,无锡县每亩农地的物质费用上升8.16%,而亩均粮食纯收入却下降5.14%。[25]同样,在上述六县六百农户中,80.1%的农户在1984年只能勉强维持土地的简单再生产,但无法扩大投资。[26]在1987年,全大陆市民与农民收入的差距已达3:1。[27]由此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农村劳动力加速转移,例如到1991年止,二百万浙江农民离开农村,全大陆现有20个以上规模巨大的\"浙江村,\"以及100条相当规模的\"浙江街,\"仅在北京市,就有150,000来自浙江乐清的农民从事服装业。[28]总体而言,1978-1992年期间,大陆共有三千万农民离开土地。[29]大批农民离开和闲置土地,显然为人多地少的大陆农村实施规模经济提供了有利的契机,有助于重新分配和组合耕地,促使土地连片集中,并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

当大陆农民在商品经济大潮中,主要以离乡经商和抛荒土地作为他们的行为选择之时,台湾农民则更乐于选择兼业农业,普遍希望通过兼业,增加家庭收入,由此也反映了农业生产比较成本高、比较效益差的共性。例如,在1960年,台湾的兼业农户竟然超过了专业农户(50.7%:49.3%)。[30]究其原因,其一是50-60年代的台湾,工农业收入不存在剪刀差的问题。例如在1966年,农家比非农家的家庭所得只低5.2%(32,320:34,080新台币),而农家收入比劳工家庭却高出21.9%(32,320:26,509新台币) ,[31]所以,台湾的务农显然比大陆更有利可图。但是,这种工农差别不明显的后果却造成台湾农业人口下降迟缓的现象。例如,尽管在1960年代台湾的工业化已经起步,但在农业收入居高不下的激励下,在1952-1960年期间,台湾农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只下降5个百分点(45.5%:40.5%),农家人口下降2.6个百分点(52.4%:49.8%),农业就业人口同期也只减少5.9%(56.1%:50.2%)。[32]其二是台湾第一次土改解决了土地的所有权问题,多数农民享有土地的产权,所以不可能出现象大陆农民那样抛荒土地,也不存在退包、转包土地的现象。

台湾大量兼业农民的存在与大陆农民对土地的闲置是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型的两种不同反映,但却产生了一个共同的负面作用,即土地利用率降低、农业投入减少、以及农业人力资本不易积累。[33]所以,如果说,大陆在1985年后土地的闲置和农业劳力的流失为土改的深化提供了可能性,那么台湾在1960年后兼业农民的大量出现则为土改的深化创造了必要性,两者共同推动了农业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创新,并影响了两地农业发展的不同轨迹。

最后,大陆土改深化还存在另一特殊的原因,即家庭责任承包制所衍生的分户经营,严重弱化了政府征购、统购粮食的行政机制,影响了长年行之有效的粮食收购体制。在台湾,尽管农产品价格也存在保证价和政府收购价两种,[34]但台湾的农产品购销基本上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运行,少有计划强制的历史包袱。

但在大陆,政府的粮食收购面临着改制后的两大挑战。其一,农民交纳公粮的激励机制弱化。当初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的权利与义务存在逻辑上的一致,即农民既享有公社的所有廉价资源(包括农机、化肥和农具等),又承担缴纳公粮的所有义务,权责相符。但在家庭承包的新环境下,一方面农民已不再是集体的宠儿,一切以自力更生为主,另方面农民仍要履行公社时期交纳公粮的义务。在这权利与义务的倒置过程中,农民显然失去了履行义务的积极性,而且农民的利益也受到了极大的侵犯。[35]其二,政府的粮食收购成本增加。土地承包后,政府的粮食收购对象由统一集中而又数量有限的25,000个左右的人民公社,开始转为分散独立、数量高达二亿的家庭农户,由此不仅极大地提高了收购粮食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更导致农村的\"催粮官\"和农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急剧恶化。[36]据1988年全大陆固定观察点的调查,农村干部与群众的关系与前几年相比,变坏的占50.6%。[37]对此,为了因应粮食收购的需要,急需分层经营和扩大经营现有土地,建立大批专产谷物的家庭农场,旨在把粮食收购的矛盾缩小和集中,明确商品粮农的责权利。

所以,一方面,上述两岸土地经济变迁的共同动力,在相当程度上规定了两地土地改革深化的基本任务,包括促进土地规模经济、改善农田水利和交通设施、增强农业机械化程度、以及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另方面,两岸土改以后的不同经历与困扰,又丰富了各自农业经济的结构与功能,为人们进一步比较与理解两地土改深化的不同方式和特征提供了借鉴。

第二节 两岸土改深化的途径与特点

台湾和大陆在1950年代施行的土地改革(包括大陆的人民公社),共同完成了土地所有权的制度安排,即台湾实行土地私有化,大陆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者共同解决了土地所有权的分配问题。(必须指出,1978年后的家庭生产责任承包制,并没有否认自50年代以来土地集体所有的基本原则,只是由社队三级所有改为村级所有,恢复了50年代初农村初级社的制度形态。)这样,1962年后的台湾与1985年后的大陆所推行的土地改革深化,其共同任务即是一般土改所面临的第二主题--优化土地的使用和经营。由此反映了两岸、以至于世界各国土地改革所不能超越的一般逻辑走向,即土地产权分配和土地经营使用两大主题。

为了因应第一次土改的各种缺失,台湾土改的深化主要由二个阶段和二大主题构成,一是\"农地重划\"(1962-1971年);二是\"第二阶段农地改革\"(1981-1985年)。1985年后大陆土改的深化则主要以\"双田制\"和家庭农场的建立和完善为特征。总体而言,两岸在深化土改的目标上是一致的,即科学利用土地结构、加速实施规模经营、以及提高农业生产率和改善农民生活水平,但各自在实现共同目标过程中的政府角色、政策措施和实施途径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可比性。

第一,两岸政府在土改深化过程中的角色和作用不同。在台湾,政府自始至终发挥着积极干预和直接参与的功能,实施自上而下的主动规划模式;而在大陆,政府的功能是模糊指导、弹性规划,遵循\"摸石头过河\"的战略。

以台湾的\"农地重划\"为例,政府的角色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立法规范。早在1946年的台湾《土地法》和《土地法施行法》即设专章、专条,规定对不适于农作、不利于排灌和不便于规模经营的耕地,实施农地重划,同时对土地重划的基本原则、方式方法、地块整理和土地重组和补偿作出规定。[38

其二,科学设计。台湾省政府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的科学方法,精确计算土地重划的成本和收益,包括农路水路重建的施工费用、劳力投入和政府补贴,也包括对重划后经济效益的预估,如重划后可能带来的生产量增加、管理费用减少和劳动力节省等。如此决策,显然有助于提升重大施政的成功概率。[39]

其三,以点带面。自1958年始,政府所属的中国农村复兴委员会(现改为农委会)协调相关的水利、农业、土地和银行等部门,选择台南大甲、屏东社皮和台湾中南部水灾地区,作为试办重划的三大基地,获得空前成功。[40]随后,政府在1961年继续慎重地扩大试点,勘选七县十一处作为示范重划,再次获得重大成就。[41]最后,台湾省政府在1961年10月5日正式通过952号令,决定实施十年重划计划(1962-1971) 。[42]

其四,组织落实。台湾省政府创造性地把土地重划机构按功能分为三类,一是由省一级各功能部委成立指导单位,负责规划和督导;二是由各县级主管组成执行单位,侧重规划的具体推动和执行;三是协助单位,由乡镇公所和农民代表参与,推动重划的顺利进行和重划纠纷的有效仲裁。[43]

在大陆,尽管1985年后的土改深化与1978年开始的自下而上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相比,具有一定的政府干预和事先规划之特色,但是与台湾相比,大陆中央政府的功能是被动的,动机也有许多可议之处。首先,中央政府的改革原则既模糊,又灵活,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土改深化的实施。1985年,基于土地的大量抛荒和粮食产量的持续下降,中共中央开始发布文件,允许农民少包或退包当初的责任田,允许农户之间协商转包,鼓励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以利于地尽其用,提高粮食产量。1987年,中共中央文件进一步指出:\"从长远看,过小的经营规模会影响农业进一步提高积累水平和技术水平,\"并提出可以有计划地兴办\"具有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或合作农场,也可以组织其它形式的专业承包,以便探索土地集约经营的经验\",[44]但并没有象台湾那样由决策部门作出详尽的运作和操作规划。

另外,大陆各级地方政府对土改深化的积极性普遍高涨。以浙江省为例,自1987年始,该省政府即选择了十六个不同类型的村进行土改深化的试点,并于1988年把试点扩大到经济发达的十五个县(市、区)。其主要目标是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其主要形式包括建立家庭农场、连户农场、村办农场、厂办农业车间和扶持种田能手经营废包、转包的耕地。[45]在山东平度市,为了指导土改深化的顺利执行,市政府在1988-1991年期间共举办专题培训班687期,受训人员157,000人次,并定期下乡监督、试验示范、交流经验和总结推广,有效推动了各项复杂的土地制度的设计和创新,包括土地分等定级、组织招标、地力评价、奖罚兑现、承包权转移的法律程序,以及土地承包费的管理和使用。[46]必须指出,大陆部分政府机构推动土地规模经营的动机之一,是恢复传统的集体经济,部分官员往往把追求家庭农场的规模经济与重建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经济混为一谈,自觉不自觉地以搞规模经济为名,行集体经济之实。[47]

最后,大陆各级政府普遍注重颁行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条文。大陆县市一级政府普遍成为土改深化文件的具体设计者和直接实施者。如山东平度市政府为了有效推动土改的深化,先后颁行了《关于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的意见》、《土地制度建设试行意见》和《建立健全农村积累制度试行意见》等九个文件和规定,提出了\"一条标准\"(生产力标准)、\"两个关系\"(即处理好稳定与完善、改革与发展的关系)和\"三个不变\"(即土地公有不变、家庭经营主体地位不变和双层经营体制不变) 。[48]在大陆,官方习惯以文件代替法律,这固然与法制观念薄弱有关,不过这也是有效推动一件意义重大,但难以确定的新事物的变通手段,更为今后随机应变、见风使舵提供转寰的空间与方便。

第二,两岸土改深化的主要措施与手段不同。在促进土改深化、提高农业生产水平的过程中,台湾主要采取了二大经济手段。一是前述的\"农地重划,\"它遵循了12个不同的步骤,包括重划地区确定、重划申请受理、重划机构成立、测量、调查、规划设计、土地分配、施工、公告、清理和补偿、地籍整理和成果统计等。[49]农地重划的最大特点是侧重在土地结构本身的变动,很少牵动土地所有者的重组,主要是耕地本身形态与位次的调整,例如细碎地块的合并、地块面积的扩大和标准化、农户耕地的集中、越丘灌溉排水改为每丘直接排灌、以及缺乏农路的田埂改为直接临路。[50]尽管参与重划的土地都有一个交换分合的过程,但重划之后的各宗土地仍要分配给原所有人,原有土地产权和土地所有人原则不变。[51]

二是通过第二阶段农地改革,政府提供购地贷款、推行合作经营,旨在扩大农地经营规模,促进农业机械化。1982年台湾行政院核定\"第二阶段农地改革方案\",[52]规划首先由政府拨出18亿新台币专项贷款,资助农家购地,扩大农地经营规模;其次,土地重划后的农场结构由长600公尺、宽200公尺的土地构成,打破田埂即可形成12公顷的大农场,为合作经营、共同经营和委托经营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例如,台湾糖业公司北港糖厂在其甘蔗原料区实施共同经营,统一按排耕作,防治病虫,以及灌溉排水,导致甘蔗生产产量比未重划和未共同经营的地区增加50-60%。[53]

在大陆,土改深化的途径具有其自身的显著特点。首先是建立和健全双田制。双田制既是大陆土改深化的主要形式和成果,也是大陆农民的一大发明,其影响可与家庭责任承包制相提并论。双田制旨在按照土地的功能和使用原则,将土地分为两类。一是口粮田,其分配方法仍沿袭承包制时期的惯例,按人口均分,分户经营,满足一家一户的口粮所需,并籍此维护土地承包制的稳定和延续。另一类是商品粮田,旨在建立土地集中制度,规定相当规模的承包面积,实施规模经营,满足国家和社会对粮食的需求。[54]与台湾的农地重划相比较,大陆的双田制不仅涉及了台湾所经历的土地结构的交换分合,还需经历土地使用者的重新组合,即不仅是地地关系的变动,还有人地关系的互动,其过程自然更为复杂。

以山东平度为例,口粮田主要根据福利、公平和平均的原则予以分配。其数量主要根据三方面因素决定,包括口粮(每人225公斤)、饲料粮(每户400公斤)和种子粮(每亩20公斤)。三要素合计人均年需粮食350公斤,按当地正常亩产量折算,每人可分口粮田0.5亩。[55]很显然,口粮田是为了维护农者有其田的象征意义,纯属自给性生产资料。除了口粮田以外,平度市的绝大部分耕地作为商品粮田,实施再分配。根据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商品粮田进行公开和公平的招标。招标前,各乡往往借鉴台湾农地重划的经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以20-30亩为一耕作单位,实行井、渠、机科学配套,为规模经营创造条件。平度市规定商品粮田10亩起包,承包期仅为5年。全市口粮田和商品粮田占总耕地的比例分别为33%和67%,有些村还留出约3%的机动田,以因应未来人口变化之需。[56]承包商品粮田的农户必须履行三大义务,包括向国家缴农业税,向集体缴土地承包费(约为纯收入的30-40%)和完成国家的粮食定购任务。[57]

除了双田制以外,大陆土改深化的另一途径是建立家庭农场。许多大陆乡村,尤其是东南沿海,普遍利用商品粮田建立家庭农场。1980年代中期以来,大批农民弃农务工或经商,但他们往往希望离土不离乡,与当地的\"种田能手\"和\"种粮大户\"签约,一方面继续保持土地的承包权,另方面转移土地的使用权给种田能手,由这些能手们经营土地。1988年的浙江温州,170,000农户把250,000亩耕地有偿转移给种田能手,这批土地占全市承包耕地总农户的14%,以及总耕地的9.1%。[58]仅1994年一年,浙江全省共有40,000户家庭,在1,200,000亩耕地上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59]于是,这些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种田能手就成为家庭农场主,他们所经营的土地逐渐演变成家庭农场。并且,这些农场主开始按照商品经济的原则,促进土地适度流动,不断扩大土地经营范围。[60]例如,浙江省乐清县柳市镇农科人员南士木先生于1985年主动辞职,有偿接包耕地298亩,创办\"繁兴农场,\"实行种、养、加、销四结合的现代经营方式。他还创造性地建立了\"田头粮站,\"农民可按他发的供粮卡,随时领粮。[61]

长期稳定这批家庭农场的关键是农场主的收入必须高于务工、经商农民的收入。对此,政府的特殊扶持政策就成为必要。例如,浙江省政府首先允许和鼓励乡村集体对家庭农场提供廉价、甚至免费的社会化服务,在化肥、机械、种子、植保、灌溉和排污等方面实施全面优惠政策。同时,浙江省根据农场经营面积的大小和提供商品粮数量的多少,给农场主相当数目的\"贴农金,\"这与台湾的保护农产品价格政策是异曲同工。另外,家庭农场还被允许利用5-10%的耕地实施多种经营,种植经济价值高、收益快的经济作物。[62]

很显然,两岸土改深化的手段与途径各具特点,但两者在追求优化使用土地和有效经营土地的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同时,由于大陆土改的起点较低,所以在土改深化过程中,不仅要变动土地结构,还要补上完善土地制度这一课,因而导致大陆土改深化的任务更艰巨、过程更复杂。

第三节 两岸土改深化的积极功能和负面影响

总体而言,实施不同战略和措施的两岸土改深化运动皆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功,但也留下了许多可供反思的负面效应。对此,两岸的相同点在于各自所取得的成果,而土改深化的缺失,则是两岸的不同之处。

首先,两岸土改深化的共同成果表现在以下二个方面。第一,台湾的农地重划和第二阶段土改与大陆的双田制和家庭农场一样,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土地细碎化问题。在台湾,农地重划的成果卓著。到1971年止,台湾共完成重划面积260,000公顷,[63]占当时耕地总数的28.8%。[64]1962-1967年期间,直接临路、直接灌溉和直接排水的地块分别增加77%、76%和79%。[65]此外,在1981-1985年台湾第二波农地重划过程中,重划后与重划前相比,7.84%的农户失去了土地所有权,户均占有土地面积增加0.0334公顷,同期的地块则减少45%,农地集中一处的农户增加42%,而农地分散二处者减少48%,分散三处及以上的农户则下降了79%以上。[66]到1994年止,整个台湾共重划土地374,310公顷,[67]占全部耕地的43%,[68]同时,重划后地块形状改良为长方形,面积平均扩大三倍以上,而且重划后地块的数量平均减少63%,土地集中一处者高达86%。[69]

在大陆,土地改革的深化促使原有土地结构重组和土地规模扩大。根据前述26个省市自治区253个村的数据分析,截止1988年,65.2%的村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其中37.1%村调整一次,39.8%的村调整二次,调整三次的村占总数的8.3%。[70]调整的后果之一是土地规模的迅速扩大,例如上海松江县仓桥乡利用双田制促使30个粮食专业大户承包了22个村的1,203亩商品粮田,户均40.1亩,到1989年底,全县土地规模经营面积(户均10亩以上)已占粮田总面积的14%以上,而且呈不断增长趋势。[71]另外,到1990年底,浙江乐清全县已有18%的农户完全离开了土地,并导致二万户农户有可能利用这些农户废弃和退包的土地,实施规模经营。[72]据统计,在上述的六县六百户中,经营十亩以上的农户已达20.7%。[73]

第二,土改的深化还促使两岸农业生产率迅速提高。尽管规模生产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仍是见仁见智,但根据现有资料表明,两岸的多数地区在土地集中和扩大的过程中,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农民收入增长率皆有明显提高。在台湾,十年农地重划期间(1962-1971),农业生产指数上升19.6个百分点,同期农作物生产总值增长约40%(18,163,000,000:30,048,000,000新台币),仅在1966-1971年的六年期间,农户所得增长21%左右。[74]1962-1971年期间,台湾各地的农业产量大多增加了20%-40%之间。[75]另外,根据对嘉义、南投、花莲、彰化、台东、新竹和云林七县所选七个农地重划区的调查,它们在1981-1985年第二波农地重划期间,每公顷稻米的平均产量增加15.8%,平均每人节约工时15.8天,节省工资8,070新台币,以及减少农药费开支7,542新台币,这样在每公顷耕地上农民受益18,202新台币。[76]

在大陆,1985-1992年期间,粮食总产量增加63,548,000吨,8年提高了14.3%以上(379,110,000:442,658,000吨),其中土改深化的主要目标--稻谷产量增长9.4%。[77]另外,从下列规模经营的具体地区也可证明大陆土改深化的成果。例一,根据1988年对浙江省第一批16个试点村的80个家庭农场的统计,其劳均生产粮食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5.7倍以上,平均亩产比全省平均产量高出17.6%,粮食的商品率则高达84.9%;例二,1988年对浙江乐清的71个家庭农场统计表明,当地农场户均经营耕地26.1亩(浙江全省人均占地只有0.56亩),其粮食产量比全县平均亩产高出24.3%,一年出售粮食1,124.36吨,商品率达84.68%;[78]例三,在山东平度,1992年与1990年相比,在户均经营十亩以上的耕地上,其单产比平均水平高30%左右,亩均收入则高出15%左右;[79]例四,在江西常熟市任阳乡蒋巷村,1989年已建家庭农场6个,亩均生产商品粮670公斤,商品率高达92%,并比上年同类地块提高土地产出率3%,而且劳均收入达6,057元,比全村村办企业工人平均工资高出四倍多;[80]例五,根据上述六县六百户的调查,耕地规模在20-30亩之间,其产量最高,亩产达689公斤,比经营5-10亩耕地的产量增加近12%。[81]

除了共同的成果以外,两岸的土改深化也暴露了不同的弊端。限于篇幅,笔者在此只侧重分析由两岸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所产生的不同负面影响。

首先在大陆,土地产权至今仍处于模糊和弹性状态。土地产权的优劣不在于公有或私有,而在于清晰和稳定。在当今大陆土地产权归属不清、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互相重叠的作用下,三大负面影响已经显现。一是人口增长的压力仍将迫使现有土地不断变更。由于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土地制度是这次大陆土改深化的禁区,所以当农民人口增加以后,自然要求共同所有的集体根据农者有其田的原则,重新调整土地,平均享有土地的经营权。据统计,前述的26个省市自治区253个村,到1988年的土地一次变动率高达65.2%,其中70-80%乡村调整土地的首位原因是由于人口的变化,只有20%的村调整土地的第一动力是为了解决土地零散化。[82]

二是土地生产者无法培育对土地投资的长期预期,短期行为频仍。由于农民今日使用的土地很可能随未来人口的变动而发生变更,如果倾力投资,很可能为他人作嫁衣裳。这种短期行为的典型表现在于农民对地力保护的忽视。例如,浙江余姚市在1988年,施用氮磷钾三种肥料的比例分别为1:0.24:0.01,而正常的比例应为1:0.5:0.3,[83]由此可见,农民重氮肥轻磷钾的倾向非常明显,因为氮肥有助于短期产量的提高,而磷肥钾肥只利于地力的长期维护。所以,长期轻视磷钾,既表明农民对土地的长期经营缺乏信心,更是对地力的严重耗竭。另外,根据上述253个村的统计,1988年与1984年相比,农用工业品投入量明显减少,如粉剂农药、溶剂农药和塑料薄膜使用量分别减少77.3%、7%和50%,而且用于粮食生产的固定资产支出也下降32.2%。[84]由于对土地投资缺乏兴趣,促使农民的资金大量流向非生产性的房屋建造。如在1981-1989年期间,大陆农民的私房投资占农民总投资的70%左右。[85]由此也导致1987年大陆农业劳均产值仅为765美元,不仅与发达国家的14,395美元无法相比,而且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815美元),并比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还低150美元。[86]

大陆土地产权不清的第三个表现在于官农结合,公私不分。一方面,许多地方和集体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一些农民放弃土地的承包权,如在上述的253个村中,9.4%的乡村规定农民因无力或无法耕种的土地,不得转租,必须全数交地给集体,对于农民自带口粮进集镇落户所留下的土地,11.4%的村规定必须收回,[87]这些土地往往由家庭农场主优先使用;而且为了使种植商品粮的农场主有利可图,各种由集体发放的\"贴农金\"遍布各地,发多发少,给他给你,毫无章法可言;除此以外,个别农场滥用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垄断贷款、肥料、种子和机械设备等特权。[88]但是另一方面,在土改深化过程中建立的家庭农场,往往成了各方乱摊派的对象。这是集体经济体制下的必然产物,因为既然家庭农场是集体养大的,那么集体与社区民众就有权力无偿享用和索取农场的财产。这样,一些家庭农场经营者被迫大量施舍自己的钱粮,希望籍此获取新的、更大的经济和非经济的利益。由此形成典型的\"特权效应,\"即受特权之害是为了获取特权之利,而所受的特权之利则为更深重的特权之害准备新的条件。[89]这样,不仅家庭农场的道德形象受到损害,而且农场本身的资本积累和扩大再生产更遭到严重阻碍。

在台湾,尽管第一次土改基本解决了土地产权问题,促使人地关系相对清晰,但由此所留下的后遗症也日益明显。其一,土地的全面私有化严重影响了土地的有效使用和规模经营。在一个人多地少的社会,土地私有的最大弊端是土地经营规模无法扩大,土地交易成本过高,并鼓励土地投机。[90]台湾自1950年代末开始的历时数十年、耗资无数亿的土改深化工程,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为了解决土地私有所留下的负面影响。

尽管台湾的土改深化工程作出了卓越贡献,但积重难返。如不少农户以私有土地利益为唯一依归,不愿配合对社区公共建设有利的农地重划,拒绝负担农地重划后地块的整地费用,严重影响农地重划的总体效益。[91]另外,建立在私有土地基础上的农村公益设施,即使在一时行政强制下获得成功的建立,也很难予以长期的维护,私人擅自占有农路水路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基层乡镇公所和水利会人员和经费有限,无法有效防止私欲驱使下的各种侵权行为。[92]更重要的是,台湾土地规模过少的问题远未解决,1990年与1955年相比,耕种0.5公顷耕地以下的农户占总农户的比例反从34.4%增加到46.8%,而同期耕种2-3公顷土地的农户则从7.8%减到4.3%,[93]并且每一农户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也从1952年的1.29公顷减为1994年的1.08公顷。[94]而且,在土地私有的现状下,台湾第二阶段农地改革的\"扩大农场经营规模\"之目标未能有效完成,因为农民不愿主动出售其狭小的耕地,所以在1979-1981年三年期间,台湾省政府的购地贷款只贷出13亿元,远低于预订的18亿元。[95]可以想见,如果台湾农民象大陆农民那样只拥有土地的承包权而不是所有权,再加上台湾健全的土地交易市场,也许有利于土地的不断交易和集中,降低土地交易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

其二,土地的私有化衍生了土地资源配置不均的弊端,导致土地交易和所得分配严重不公和不均,使得台湾决策部门在土改深化过程中难以全面启动土地税制的改革,推动全民的均富政策。按照\"涨价归公\"的原则,土地所有者必须使土地之地利(如地租),透过课税方式予以归公。但是,由于第一次土改导致相对稀少的土地大量流向生产力低下的农业部门,而且为了维护\"耕者有其田\"的理想和保证粮食生产的稳定,台湾一直限止农地自由买卖,这就导致城市土地严重地供不应求,助长了土地投机的持续盛行,由此引发地价飙涨,产业经营成本大幅上升。[96]由此也导致台湾近年来贫富分化日渐严重,如从1976-1993年,台湾贫富收入的差别已从4.18倍扩大到5.42倍,[97]第一次土改以来,台湾引以为傲的均富成果正在逐渐消失。正如薛琦先生(现任台湾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付主委)所指出,\"过去我们引以为自豪的土地改革或土地政策,已成为今日许多经济问题、瓶颈的根源\"。[98]对此,在土改深化过程中,台湾于1990年的全国经济会议中,制定了对涨价的土地实施\"按实价课税\"的政策,这是杀富济贫均贫富的战略措施。[99]但是,私有土地的既得利益者不可能轻易放弃土地所得,任何类似剥夺剥夺者的政策没有强大的政府强制力量为后盾,往往事倍功半。最后,面临财团和官商的重重压力,台湾的地税改革以力主均富的财政部长王建煊的悲剧性辞职而告终,[100]台湾的贫富分化问题势将随着大土地财团的巧取豪夺而不断恶化。

第四节 两岸土改深化的经验和教训比较

海峡两岸在土改深化过程中,各自积累了宝贵而又可资互相借鉴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指出的是,目前海内外学术界流行着一种研究定势,即只有台湾经验可供大陆借鉴,没有或少有大陆经验值得台湾学习。于是,交流成为一种单向的灌输,失去了交流本身所特有的双向互动的机制。有鉴于此,利用文章的最后一节,笔者希望分析一些两岸在土改深化进程中值得互补长短的经验和教训。

首先,关于大陆土改的经验。大陆的耕地只占世界耕地的7%,却养活了世界人口的24%以上。这一事实本身,从某种方面说明了大陆现有农业政策和土地政策的存在价值。根据台湾的农业现况,大陆的土改深化至少可以提供两方面的经验。

其一,充分放宽土地的使用权,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1978年后大陆实施的家庭生产责任承包制,首先促使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权的分离,即集体仍然控制所有权,农户则享有承包权;1985年后的土改深化工程,则进一步推动了土地承包权的分解,促使土地承包权和土地使用权发生分离,即许多承包农不再从事土地生产,把土地交给种田能手和种田专业户使用,后者即控制了土地的使用权,建立大规模的家庭农场,实施规模经营。[101]台湾近年来地价飙涨和投机盛行的根源之一,在于农用土地难以进入交易市场,导致土地供不应求。

尽管台湾土地的私有化和大陆土地的集体所有化一样,是目前两岸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不可触碰的禁区,但两岸皆可在土地使用权的开放上,有所作为。台湾农户所拥有的土地不必也不应该仅限于从事农业,可以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允许农民有偿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建立规范的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合同和合作关系。尽管,台湾近年来鼓励代耕和合作经营,但一方面农村土地仍然仅限于农用,无法缓解非农用土地资源的严重稀缺,另方面农民担心长期委托代耕有可能在未来新一波的土改中,失去土地所有权。[102]所以1984年据台湾全省12个乡镇587位农民的抽样问卷调查显示,参加共同作业的农民只有20.3%,参加委托代耕的为29.5%,加入委托经营的则为9.9%。[103]

所以,在现有条件下,放宽台湾土地使用权的有利之处,至少有四点:一是安定拥有土地产权的农民之心理,使他们在完全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二是通过有偿、定期地转让土地所有权,有助于增加土地所有者的经济收入;三是缓解尖锐的土地供需矛盾,抑制土地价格的急剧上升和土地投机的猖獗横行;四是由专业人员从事土地的科学经营和合理使用,有利于土地效率和农业产量的提高。

其二,高度重视稻米的种植,强化未来社会因应国际和国内突发变局的能力。大陆官方始终信奉\"无粮不稳\"的原则,所以大陆土改深化的第一激励是阻止粮食产量自1985年以来的滑落,希望通过大量施行政策优惠、搞活土地使用权、鼓励双田制和建立家庭农场等建设性措施,增加商品粮的产量,稳定农业生产,并防止社会动荡。但在台湾社会上下,已经完全淡化了对稻米生产的非经济意义的认识,导致40年来的稻米绝对产量和相对产量急剧下降。例如,1992年比1985年稻米产量减少34%(1,627,854公吨:2,173,536公吨),同期稻米产值占全部农作物产值的比重也从32.6%降到24.7%。[104]更严重的是,台湾务农人口不断老化,1965-1992年期间,台湾60岁以上的务农人口比例从2.8%增加到13.2%,而同期青少年(15-29岁)务农比例则从26.6%降到10%。[105]

忽视稻米种植、轻视农业生产的原因自然与产业升级、社会经济转型有关,但也与种稻比较成本高昂密切相关,台湾近年来的稻米成本比优质的泰国米高出3-4倍,[106]所以自种粮食不如进口粮食。更重要的是,台湾决策部门不断鼓励和创造条件促使稻农放弃种稻,(与大陆政府竭力扶持粮食生产形成鲜明对比),其原因之一是台湾稻米生产过剩,而大量出口过剩稻米又有倾销之嫌。[107]很显然,从短期利益和经济层面上看,限制稻米生产存在非常充分的理由,但以长远发展和社会政治效益而言,则是弊大于利,[108]尤其是台湾目前正在结构上和体制上抑制稻米生产,今后一旦情势有变,很难再度在短期内恢复关系国计民生的稻米生产。对此,台湾方面有必要学习大陆政府在扶植稻米生产、保护粮农利益的各种建设性措施。

除了台湾应该向大陆吸取正面经验外,大陆更有必要既借鉴台湾土地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也需要接受台湾失败的教训。根据前述台湾土改深化的历史进程,它给大陆的土地改革提供了几点很有普遍意义的启示。

第一,土地产权的不同形式不是,也不应该是农业生产发展的绝对决定因素。土地所有制的私有或公有只是提高农业生产力的众多手段之一,大陆土地的公有产权有其缺陷(如产权模糊和短期行为),台湾的私有土地制度也有其弊端(如土地规模狭小和土地投机盛行),所以流行的\"土地制度决定论\"颇有可议之处。笔者以为,当今大陆土地的村级集体所有制度值得肯定,它一方面避免了土地的高度公有和国家所有,有助于维护和激励农村基层对土地生产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另方面它也避免了在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实施土地彻底私有所可能造成的土地交易成本剧升、土地投机蔓延、土地规模碎小、以及贫富急剧分化。

当今大陆的土地制度所要完善的是延长土地承包周期,如延长到70年为限,并在70年后根据具体情况允许续约,旨在鼓励农民进行长期投资。同时应允许各地根据不同的经济现状,进行土地所有制的多元实验,即不仅仅是土地的村级集体所有,也应允许实施私有私营、公有私营、公私合营的多元土地制度,只要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农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只是一种经济手段和工具而已,政府皆应允许农民自由选择、优胜劣汰。对此,我们应坚持一种价值中立(Value Free)的观念,淡化阶级观念,强化工具理性,以一份平常心,面对大陆农民对不同土地所有制的选择。

第二,地租的合法化和制度化有助于土地使用者和承包者之间关系的良性互动。商品经济一个重要条件与关键要求是任何生产要素都必须进入市场,旨在通过流动实现各类要素的优化组合。土地经营就应通过地租的激励,顺畅地在市场中流动,籍此提高地力和人力的使用效率。目前,大陆的地租分别以土地承包费和使用费的形式予以曲折表现。例如,一方面,当农户向村委会承包商品粮田时,必须交纳相当于纯收入30-40%的承包费,类似台湾第一次土改时的\"三七五减租\"(即佃农须交占收入37.5%的地租);另方面,当承包农愿意将所承包的土地交给当地种田能手耕种使用时,土地使用者往往以实物或现金支付土地使用费。[109]但是,这种变相地租的最大弊端,在于土地价格不能准确而又稳定地反映土地价值,许多人为的因素阻碍了市场机制和供求信号对地租的正确和及时的反映,尤其是因为土地的承包费和使用费因时因人因地极不相同,导致人际间的纠纷大量出现。根据大陆前述253个乡村的统计,1985-1992年,95.1%的村发生过农地纠纷,其中关于引起纠纷的第一位原因,28.4%的村是由于在转让土地承包权时,为土地使用费的支付和作价所引起。[110]

所以,大陆各地有必要把各种隐性地租转暗为明,去除所谓\"地租剥削\"的传统观念,应该公开承认地租,促使地租合法化,由此至少将会带来五大好处。一是增加村民委员会的固定收入,真正体现大陆土地村级所有的特点,并有助于村一级集体不断利用这笔地租,扩大土地再生产,兴建农田水利,并增加农业投入,减轻国家负担;二是强化土地承包人的次所有人地位,促使土地承包者通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地租收入的获取,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翁;三是有利于土地的真正经营者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和缴付地租的压力下,高度自觉地重视地力的维护和土地的投资,并减少短期行为,为提高产量和增加收入提供最大的激励机制;四是减少土地的抛荒,鼓励对土地经营缺乏兴趣的承包人,及时将土地出租给种田能手,促进土地的合理流动和土地的规模经营;[111]五是国家可以通过对地租的税收,增加一笔巨大的收入。这样,在地租的杠杆作用之下,大陆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台湾的土地私有制将产生异曲同工的经济效益。

第三,土地产权分配和土地经营使用问题基本解决之后,土地的所得分配问题将是任何一个社会的土地改革所必须及时面对的。台湾的土改教训是未能及时注意土地所得和土地税收问题,直到第一次土改结束了40年后的1990年代,才予以重视。但此时的台湾已为以土地所有人为主体的大财团所全面主导,迫使政府最后不得不屈服,把孙中山先生的土地涨价必须归公的理想付之东流,成为台湾土地改革历史长河中的一大缺憾,使40多年来的台湾土改只能善始而未能善终。

对此,中国大陆应该把土地制度、土地使用和土地税收作为一个系统的土改三步曲,系统规划,缺一不可。尤其应该及早规划土地税收制度,严格按照\"涨价归公\"的原则,征收土地增值税,对那些征而不建、圈而不用的经济开发区土地应加重税收;对沿海地区价格飙涨的土地和房地产投机集团,更要强力征收增值税。而且,不仅在土地发生移转时,对于增长的地价征收增值税,也要对不发生移转的土地(如房地产)定期进行价值评估,然后对增加的地价及时征收增值税(如美国) 。[112]今日大陆必须趁私人财团尚未全面主导政经命脉、尚未侵入社会各个毛孔之际,应尽快以土地税为杠杆,打击投机,平抑地价,缩少贫富差距。如果姑息养奸,必然后患无穷,台湾的前车之鉴必须认真吸取。

很显然,海峡两岸深化土地改革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和负面教训表明,土地改革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延续的历史过程,它以土地产权分配、土地经营使用和土地所得税收为三个重大任务和阶段,互相制约,互相联系,三者缺一不可。这犹如发射卫星上天,一级火箭是不够的,需要多级火箭不断而又连续地推动,才能成其大业。对此,衡量一个社会土地改革的成败,不能仅以一项指数和一个阶段为参照。总体比较而言,台湾在1950年代土改第一阶段的土地产权分配方面,比大陆更为成功;两岸在第二阶段优化土地经营和使用的土改深化方面,则各有所获,长短互见;而台湾在土改第三阶段的土地税收方面则失败教训多于成功经验,但它为大陆未来进行土地税制改革提供了极其宝贵的预警和借鉴。

因此,台湾与中国大陆近50年来所进行的多阶段和多主题的土地改革,不仅为两岸的农业交流和农业现代化的推动提供了宝贵的资源,也是炎黄子孙对世界农业和土地经济发展的共同贡献,成为人类进步和繁荣的共同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根据两岸土地改革辉煌的历史进程,我们可以乐观地相信,占世界人口四分之一以上的两岸人民必将对二十一世纪的人类世界作出更大的农业贡献,为未来的中国人世纪奠定坚实的农业基础。

此节部分内容曾载于徐滇庆等主编:《台湾经验与海峡两岸经济战略的选择》(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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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uncil for Economic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Taiwan Statistical Data Book,1995 (Taibei:Council for Economic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1995) , p. 68.

[2]何道峰,\"村级农地制度的变革,\" 《中国农村土地问题国际研讨会论文(未发表) 》, 北京,1992年9月, 页2。

[3]陈吉元等主编,《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1949-1989》(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年), 页589。

[4]Chen Cheng, Land Reform in Taiwan (Taibei: Land Reform Training Institute,1995) , pp. 42-48,63-65,81-91.

[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地规模与农业发展》 (河北:南海出版公司,1992年), 页7。

[6]中共研究杂志社,《中共年报,1995》(台北:中共研究杂志社,1995年) ,第11篇,第129页; 欧阳正宅,《中国现代经济发展史》(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2年) ,第291页。

[7]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中华民国农业统计要览, 1993年》(台北:行政院农委会,1993年) ,第17-18页)。

[8] 中共研究杂志社, 前引书,第11篇,第129页。

[9] 陈吉元等, 前引书,第587页。

[10] 陈吉元等, 前引书,第615页。

[11]台湾省文献委员会,《台湾土地改革纪实》(台北: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89年) ,第436页。

[12]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前引书,第9页。

[13]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前引书,第8页。

[14]王西玉,\"中国耕地制度个案研究--平度、无锡、乐清三县(市)比较分析,\" 《中国农村土地问题国际研讨会论文(未发表) 》,北京,1992年9月,第9页。

[15] 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前引书,第436页。

[16]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前引书,第9页。

[17]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前引书,第9页。

[18] 王西玉, 前引文,第九页。

[19]土地改革训练所,《台湾土地改革简介》(桃园:土地改革训练所编印,1995年) , 第3页。

[20]何道峰, 前引文,第4-5页。

[21] 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前引书,第436页。

[22]文贯中,\"海峡两岸的土地制度及对农业发展的影响,\"见赵玉琪、文贯中主编,《台湾的启示:土地改革研讨会记详》(纽约:纽约东方新闻出版社,1992年) ,第67页。

[23]王西玉, 前引文,第6页。

[24] 陈吉元等, 前引书,第607页。

[25] 王西玉, 前引文,第九页。

[26]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前引书,第8-9页。

[27] 陈吉元等, 前引书,第635页。

[28] 《人民日报(海外版)》,1992年6月7日,第二版。

[29]王言彬,\"三千万农民告别农业,投身第三产业显身手,\"《人民日报(海外版)》,1992年6月20日,第二版。

[30]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前引书,第11页。

[31]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前引书,第41页。

[32]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前引书,第13-14页。

[33] 文贯中, 前引文,第67-68页。

[34]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前引书,第31-32页。

[35]洪辉,\"论邓小平时代中共的第二次土地改革,\"《中国大陆研究》,1994年11月,第47页。

[36] 王西玉, 前引文,第6页。

[37] 陈吉元等, 前引书,第634页。

[38] Chen Cheng, 前引书,第160-161,185页。

[39] 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前引书,第442-444页。

[40]台湾省政府农林厅,《台湾农地重划问题之研究》(台湾:台湾省政府农林厅编印,1978年) ,第16页)。

[41]台湾省政府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台湾省农地改革之检讨与研究》(台湾:台湾省政府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1975年),第75页。

[42] 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前引书,1989年,第446页。

[43] 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前引书,第454页。

[44]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前引书,第11页。

[45]浙江省政府农村政策研究中心,\"浙江省土地规模经营情况介绍\"(未出版之文件)。浙江杭州,1989年6月,第5-6,10-11页。

[46] 王西玉, 前引文,第12-13页。

[47]洪辉,\"论中国大陆家庭农场的生机与危机,\"《中国大陆研究》,1994年4月, 第29页。

[48] 王西玉, 前引文,第12页。

[49] 台湾省政府农林厅, 前引书,第18-24页。

[50]草屯镇志编篡委员会,《草屯镇志》(南投:草屯镇志编篡委员会编印,1986年) ,第327页。

[51] 台湾省政府农林厅, 前引书,第21页。

[52] The Council of Agriculture of the Executive Yuan, The Second-Stage Farmland Reform Program (Taipei: The Council of Agriculture of the Executive Yuan,1987).

[53] 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前引书,第470页。

[54] 洪辉, ,\"论中国大陆家庭农场的生机与危机,\" 第22页。

[55] 王西玉, 前引文,第1-2页。

[56] 王西玉, 前引文,第2页。

[57] 洪辉, “论中国大陆家庭农场的生机与危机, ” 第27-29页。

[58] 浙江省政府农村政策研究中心, 前引文件,第10页。

[59]《人民日报》,1994年6月7日。

[60] 洪辉, “论中国大陆家庭农场的生机与危机, ” 第21页。

[61]浙江省政府农村政策研究中心, 前引文件,第15页。

[62] 浙江省政府农村政策研究中心, 前引文件,第8页。

[63] 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前引书,第465页。

[64]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前引书,第7页。

[65] Peter C.R. Hsieh,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of Farm Land Consolidation in Taiwan,The Republic of China (Taoyuan:Land Reform Training Institute,1993) ,p 60.

[66] 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前引书,第493-494页。

[67] 土地改革训练所, 前引书,第8页。

[68] Council for Economic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Taiwan Statistical Data Book,1995, p. 67.

[69] 土地改革训练所, 前引书,第8页。

[70] 何道峰, 前引文,9-10页)。

[71]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前引书,第51,52页。

[72] 王西玉, 前引文,第4页。

[73]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前引书,第17页。

[74]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前引书,第40页。

[75]国立政治大学地政研究所,《我国土地问题与土地政策》(台北:国立编译馆,1982年) ,第244页。

[76] 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前引书,第510页。

[77] 中共杂志研究社, 前引书,第11编第129页。

[78] 浙江省政府农村政策研究中心, 前引文件,第12-13页。

[79] 王西玉,前引文,第19页。

[80]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前引书,第82页。

[81]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前引书,第18页。

[82] 何道峰, 前引文,第10页。

[83]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前引书,第6页。

[84]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前引书,第8页。

[85]Loraine A. West and Minling Pan, “The Role of Farm Household Investment and Its Contribution to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in China,” China Economic Review 5 (Spring 1994):127.

[86] 陈吉元等, 前引书,第608页。

[87] 何道峰, 前引文,第14-15页。

[88] 洪辉, “论中国大陆家庭农场的生机与危机, ” 第29页)。

[89]洪辉, “论中国大陆家庭农场的生机与危机, ”,第29-30页。

[90] 文贯中, 前引文,第75页。

[91] 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前引书,第503-504页。

[92] 国立政治大学地政研究所, 前引书,第248页。

[93]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前引书,第9-10页。

[94]Council for Economic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Taiwan Statistical Data Book,1995, p. 69.

[95]黄俊杰,《台湾农村的黄昏》(台北:自立晚报社文化出版部,1990年) ,第185-186页。

[96]蔡吉源,\"论二次土地改革中土地税制的改革方向,\"《国家政策双周刊》,1992年,第42期,第5页。

[97] Council for Economic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Taiwan Statistical Data Book,1995, p. 64-65.

[98]国家政策研究中心,《国家政策双周刊》,1992年9月,第42期,第8页。

[99] 王力行,《无愧--郝柏村的政治之旅》(台北:天下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 第168-169页。

[100] 王力行, 前引书,第170-171页。

[101] Zhaohui Hong,\"Family Farm and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in China: A Case Study in Zhejiang Province Since 1980s,\" China Report (February 1993).

[102]韩亦舜,\"台湾农业发展的回顾与展望,\"易纲、许小年编,《台湾经验与大陆经济改革》(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1994年) ,第181页。

[103] (黄俊杰, 前引书,第184页。

[104]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前引书,第19-20页。

[105]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前引书,第15页)。

[106] 韩亦舜, 前引书,第182页。

[107] 录自与台湾桃园土地改革训练所代所长高浴新先生的面谈,台湾桃园,1995年8月12日。

[108] 黄俊杰, 前引书,第173-181页),

[109] Hong,\"Family Farm and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in China.”

[110] 何道峰, 前引文,第20页。

[111] 文贯中, 前引文,第75-76页。

[112]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年) ,第237-2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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