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政治学是一种基于田野的政治学研究路径。进入田野时,政治学者的大脑不是“白板”(洛克),而已有相应的政治学理论。只是田野政治学不是以已有的政治学理论去剪裁田野,恰恰相反,是通过田野调查回应和拓展已有的政治学理论。下得了实地田野,还需上得了理论“殿堂”。田野政治学的重要贡献之一,是在田野中获得新的问题、新的知识、新的经验、新的灵感,由此激活原有的政治学知识,进行再加工再认识,丰富了既有的政治学理论体系。
一、由村民自治建构“草根民主”
民主是现代政治理论的基本命题之一。马克思认为“民主因素应当成为在整个国家机体中创立自己的合理形式的现实因素”。中国进入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便是以民主为指引。但在中国,如何实现民主却是一个相当大的难题。我是1980年代开始从事政治学学习和研究的。当时,民主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我也因此具有一些民主理论知识,但还没有进行相关的研究。
我将民主作为研究对象则是进入田野之后,由村民自治引起的。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在农村基层实行什么样的治理体制,存在争议。一种思路是加强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一种思路是强化村民自治。后者以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为代表。在彭真看来,10亿人民如何行使民主权利,当家作主,这是一个很大的根本的问题。其最基本的两个方面是:一方面,10亿人民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另一方面,在基层实行群众自治,群众自己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由群众自己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民自治是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程开始其进程的。在我进入村民自治领域进行调查和研究时,也是基于村民自治的民主价值。我1997年出版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集中反映了当时的研究进展和成果。1998年,村民自治成为热门话题,也有不同的看法,由此引起了我进一步的思考,这就是如何看待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形式,它在中国民主化进程中扮演什么角色?我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2000年夏季号发表《草根民主的崛起:价值与限度》一文。论文开头表示:
一直让我奇怪的是,村民自治,即所谓的草根民主在中国崛起已有十多年,在知识界却反应廖廖:一时间曾有这一说法,中国有九亿多农民,研究村民自治的学者却不到九个人。只到近两年,村民自治这一“静梢悄的革命”才引起一些知识精英的关注。村民自治这一草根民主由冷落寂寞到兴盛火爆,个中缘由,令人深思。
在中国,20世纪是对民主追求的世纪。一批仁人志为民主奔走呼号。但民主化进程却屡屡受挫,使我们不得不把民主这一问题带向21世纪。究其原因,我以为有二点是不可忽视的。一是民主长期未深入到民间大众,植根于社会经济和心理结构之中,而是上层人士动员民众获得权力的手段。民主与运动紧密结合在一起,而运动犹如风暴,有起有落,民主也往往随风而去。二是民主长期停留在理念的层面,未形成一套严密的规则和程序。在中国,民主是舶来品,是外部传递的一种价值理念,而不是内生的游戏规则和程序。人们只知道要民主,却不知道怎样运用民主。特别是当民主只是作为动员民众的手段后,人们所注重的是目的的合理性,道义的正当性,容易忽视过程的规则性和程序的严密性,以致于许多对民主理念一往情深的知识精英一旦进入民主过程却一筹莫展,甚至理念是民主的,行为却是反民主的。一直至20世纪90年代,这一缺憾都没有引起知识界的足够注意,人们仍然只是期盼着某一“春天”的来临。出乎意料的是,村民自治这一草根民主的崛起,正以其实践的力量弥补着中国民主的缺憾。
我将村民自治定义为“草根民主”,在于它有根基,是内生于中国社会土壤上的民主。
它植根于社会经济和心理结构之中,使民主的理念得以深入到广大的农村民众。近代以来,民主一直未真正进入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之中,成为农民的日常生活方式。而持民主缓行论的观点的一个重要根据,就是中国农民太多,他们的经济文化落后,不具备运用民主的素质。而在中国,民主如果不进入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的日常生活中,就缺乏牢固的根基。我们也不可能专门开办学校对亿万农民进行民主培训。提高农民民主素质的最好学校只能是民主实践。农村经济改革激发了农民的民主要求,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使这一要求有可能变为现实,民主第一次大规模深入到千百年作为专制统治最深厚社会土壤的农村。
村民自治既然是大众参与式民主,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必然会在各种冲突和矛盾的交互作用中形成一套规则和程序。尽管这些规则和程序有许多是在无意中形成的,并没有深厚的理论作为支撑,也不是刻意的制度设计。但它毕竟为中国贡献出了一套民主操作规则和程序。
当村民自治成为民主的一个亮点时,许多人又将过多的光环加以其上。而在我看来,村民自治的形式示范效应远远大于其实质性。村民自治的限度也是显而易见的。村民自治虽然有根,但还只是一株小草。
将村民自治视为草根民主,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它的弱小性。村民自治只是社会形态的民主,而不是国家形态的民主。这种民主的范围只是发生于村庄。它可以通过一套民主规则和程序培育现代公民意识和公民人格,选举本村领导人,决定本村公共事务,但在超越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面前却往往无能为力。
村民自治作为草根民主,还在于它的粗糙性。作为村民自治组织载体的村民委员会一开始是作为人民公社的替代性组织产生的,民主的价值和功能是在民间经验中逐渐凸现出来的。这种来自于民间经验的民主,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和精心的制度构造,从而使它的进一步发展受到种种限制。村民自治尽管在一个村的范围,但必须有相应的国家制度环境作为依托和保障。而在现阶段,国家的权力体制与村民自治的原则存在着结构性矛盾。
我在《开放时代》2000年第5期发表《中国民主之路:从形式到实体——对村民自治价值的再发掘》一文,进一步指出:
村民自治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在民主化进程中,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规则和程序,并通过形式化民主训练民众,使民众得以运用民主方式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不断赋予民主以真实内容。一旦仪式固化为习惯,成为日常的生活方式,民主才是真正不可逆转的。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民主化的外部条件日趋成熟,民主化进程便可以顺利实现由形式到实体的转换。
进入21世纪后,我本人及团队对包括村民自治在内的基层民主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出版了《基层民主发展的途径与机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以民主促进和谐——和谐社会建构中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等著作,发表了大量论文。
作为一种民主形式的村民自治生不逢时,其成长过程正是中国“三农问题”最为突出的时期,村民自治的弱小性和粗糙性暴露无遗,选举导向的草根民主遭遇挫折,甚至水土不服。民主的话语让位于治理的话语,村民自治的话语让位于乡村治理的话语。但在我看来,强调治理,但无需将民主与治理割裂开来,更不能对立起来。中国的治理最鲜明的特征之一是体现人民主体地位。人民中心不过是民主的另一种表述。离开了人民主体和人民中心的治理并不是理想的治理,甚至可能是“恶治”。我在《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8年第4期发表《民主与治理:村民自治的伟大创造与深化探索》一文,指出:
村民自治进入到有效治理的通道,并不意味着民主与治理是对立的,更不是只要治理不要民主。从广义说,民主意味着国家治理以人民为中心。无论是国家大政方针,还是基层党组织和政府,其基本依据都是为了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离开了民主谈治理,治理有效就无法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从狭义上看,治理不仅仅是领导者的行为,更是广大民众的直接参与。乡村振兴的主体最终是广大人民群众,没有基层民主保障村民群众的制度化参与,乡村振兴便难以实现。从这一意义说,邓小平在农村改革之初,将调动积极性视为最大民主的提法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中国,市场化进程容易,民主化进程艰难,后者的制约因素更多,且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实现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仍然还是一个有待探索的课题,村民自治只是一个小小的试验,但其中内蕴的基本价值则具有穿越时空的意义。
二、提出本质平等与事实不平等
平等是现代政治理论的一个基本命题。卢梭提出“人生而平等”。列宁指出:“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社会主义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对平等的追求,消灭“三大差别”是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目标。但是,是否社会主义制度一建立,平等便已自然而然地实现了呢?我在1980年代承担“我国城乡基层政治发展研究”这一课题时,便注意到这一问题。我在《求索》1990年第4期发表《本质平等与事实不平等:现阶段社会主义城乡关系分析》,指出:
在社会主义社会,城乡关系在本质上是平等关系,而且这种平等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发展日益在实际生活中得以体现,并为促进城乡共同发展,缩小城乡差别提供了有利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已基本上改变了旧社会那种畸型繁荣的都市与日益衰败的乡村的两极分化现象,长期十分落后的乡村出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变化。
当然,我们在肯定社会主义的城乡关系在本质是平等关系的同时,也不应忽视,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尚处于实现工业化和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乡村传统的生产方式尚未得到很大改变。城乡之间在经济文化方面的差别还很大,构成了以先进工业为基础的城市和以落后农业为基础的乡村二元并存的格局,而且这一状况在相当长时间内都难以消除。由于历史原因而造成的城乡差别必然会使乡村因为较为落后的种种条件的限制,难以与较为先进的城市一样享有政治法律赋于的平等权利并均等发展,从而形成城市与乡村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
存在未必都是合理的,当我们肯定城乡事实不平等关系具有一定历史必然性时,也必须看到,这种现象与社会主义城乡之间本质上的平等关系不尽一致。在这篇论文中,我提出了应该优先促进乡村发展的观点,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思路。
正确处理城乡利益关系,还必须充分考虑到乡村长期落后于城市的状况,促使城乡差距不断缩小。否则,仅靠乡村自身的自然发展,很难迅速改变贫困落后面貌和消除城乡间事实不平等关系,甚至陷于先进更先进,落后更落后的“马太效应”的窘境。
为此,在经济上必须树立以农业为基础,全社会支持农业的观念,给农业发展提供更优惠的政策和条件。在政治上应根据乡村实际状况支持农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特别是拓宽和增加农民利益表达渠道,使农民的愿望和要求得到及时和真实的反映。1958年“大跃进”中,正是由于农民利益未能有效表达,干部层层虚报浮夸,造成决策失误,给乡村发展带来极大困难。在现阶段乡村经济有所发展而文化仍然落后的情况下,努力促进乡村文化事业发展便成为当务之急,治“愚”比治“穷”甚至更为紧迫。随着乡村发展和社会进步,在乡村建立医疗卫生和劳保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使乡村人口同样能享受社会文明成果,提高生活质量和人口素质,也成为必须注意的事情。而在乡村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和城乡差别日渐缩小的过程中,限制人口自然流动的严格的户籍措施也需趋于松弛。只有这样,人们才可能从马克思所说的天然的城市动物或乡村动物的局限中解放出来,使城乡之间的本质平等和事实不平等愈来愈走向本质和实际高度统一的平等关系。
以上的认识不仅仅是基于理论,更有切身体会。我们这一代人是在消除“三大差别”的理想中成长起来的,成长的过程又处处在“差别”之中。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是生活常识。但我们成长时的话语是“下乡”和“进城”。这之间便存在差别。我是通过考试才“进城”的,之后从事农村研究,做田野调查照样使用的是“下乡”的话语,继续体验着有差别的城乡生活。1990年代,大批农民工涌向城市,用自己的劳作改变自己的命运。但他们仍然处于严重的城乡差别之中。2003年的一次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充分暴露出这一问题,这就是行走于城乡之间的农民工在这一事件中的遭遇。我在1990年代开始关注农民工问题,并出版了《流动中的乡村治理》一书。农民工在这一事件中的遭遇很快引起我的注意,并在《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发表了《农民流动、SARS与公民保障网络》一文。文章指出:
中国社会现正处于大规模、高频率的流动状态之中,这是中国经济充满活力的源泉和结果。在流动中的人群中,比例最大的是离开乡土社区外出务工的农民。据统计,近年来,外出务工的农民达1亿人次以上,实际的数字根本无法统计。如果将这些农民工乘坐的火车车厢连接着摆,可以围绕地球一周以上。正是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面对SARS的攻击,却显得特别的弱小和无力。在SARS的攻击下,他们一度犹如“惊弓之鸟”,竞相逃散,从而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
我们将流动中的农民喻为“惊弓之鸟”,在于他们是缺乏组织性和体制性保护的群体,他们所栖息的“弓”稍有动弹就可能使其落荒而逃。他们可以自由自在地在天空中飞翔,却得不到相应的庇护,一旦遭遇狂风骤雨,便处于生命的危机状态。而这都与他们亦城亦乡、非城非乡、亦工亦农、非工非农的“农民工”身份及其形成这一身份的体制相关。
2003年4月中旬,在SARS向全国蔓延之际,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动员北京等地高等学校学生、农民工就地学习务工的紧急通知》,被视为边缘人群的农民工第一次与作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相提并论。
为什么在SARS的攻击中,农民工的命运能够得到如此空前的关注呢?除了一般原因外,还在于SARS这一疾病的传染性特性:一是空气传播,具有非地域限制性,难以防范;二是疾病机理和医治的不确定性,风险性强。这种特性赋予“惊弓之鸟”以无主观故意的攻击性。也就是社会不关心农民工,农民工就会关心社会,只是这种关心是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危害。他们如惊弓之鸟竞相逃散,就有可能将病毒到处扩散,影响到他人的生命安全。大规模流动有可能带来疫情的大面积扩散,这是高度关注农民工命运的基本假定。
人生来平等,却无不在差别之中。SARS的攻击却将所有的人重新置于或还原于同等地位——每个人都可能受到SARS的攻击,而不论你是富人,还是穷人;不论你是城里人,还是外来的乡下人。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举凡对所有公众开放的场合,我们都称之为‘公共的’”)。流动中的农民已超越“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私人性和地域性,具有公共性身份。他们的命运不再只是关涉本人,同时会关联到他人和社会。他们第一次真正的与城市人一样面临着同样的命运和环境,其政治上的公民身份第一次有了社会地位上的“公民性”作为支撑。多年呼吁给农民工以“国民待遇”竟然一时间成为现实。
论文从现代国家建构的角度,提出了平均民权,建构覆盖全民的公共保障网络的主张。
现代化是从各种先在的、命定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的过程。现代国家第一次赋予其国民以主权者地位。人民建立国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扩展自己的生命、财产和自由。资源的占有和福祉的享受,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而是全体公民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只有这样的国家才是稳定而又幸福的国家。我们要将SARS攻击下的“惊弓之鸟”变为自由飞翔而又无后顾之忧的展翅大鹏,便需要从平均民权的角度,建构覆盖全体公民的公共保障网络。
2020年,中国遭受了远比“SARS”更为严重的公共卫生危机,农民工的境遇比当年好了许多。我在1990年发表的《本质平等与事实不平等:现阶段社会主义城乡关系分析》一文中提出的缩小城乡差别的对策思路基本都成为现实。近日,我对刚回城务工的人员访谈得知:回城上班时,平日三小时的车程,花了9小时,一路上不敢吃也不敢喝。原因是高速路上极度拥堵。回城务工人员开着自己的车从四面八方的乡村回到城市。农村家乡的标配是两层小楼和私家车。家乡人推举其父亲担任村民小组组长,但坚决不当。理由是权力不大,报酬不高,还得罪人。回想我50多年前在农村时,生产队长(相当于后来的村民小组组长级别)何等的威风,被称之为“管天管地管空气”。正是改革开放,农民有了支配自己劳动的自由,才有了改变命运的可能,城乡差别得以日益缩小。当然,平等是一种多层次的理想目标,总是与特权相对应存在的。只要还存在特权,平等的实现便仍然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三、田野中发掘“东方自由主义”
自由是现代政治学的一个基本命题,也是人类的理想目标。但“自由”话语传递的信息却十分复杂。我是在1960年代读书期间接受“自由”话语的,当时批判刘少奇、邓小平的“三自一包”,其中之一便是“自由市场”。1970年代我下乡后为茶场卖桃子,没有去城镇而是就近卖给一家工厂的职工,很快就卖光了,茶场赚了一点小钱,领导很高兴。我切身体会自由买卖的好处。只是没有市场行情,本来可以卖五分钱一斤的,结果我只卖了三分。在农村读书,主要学习毛主席的老五篇,其中的《反对自由主义》印象尤深。1980年代大学毕业工作后,不时掀起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浪潮。1990年代,西方的自由主义思想进入中国,与此相随的是“东方专制主义”的思想。只是这些信息都积聚在脑海里,并没有引起深度思考。因为,当我从事学术研究后,便进入了田野。自由主义作为一种外来思潮好象与田野无关。只是到了21世纪初期,由于“三农问题”特别突出,引起了关于农村改革的争论。我带着争论的问题调查农民对分田到户的认识,许多农民回答分田到户的最大好处是“自由了”。由此引起了我对“自由”问题的思考:中国人有无自由?如果有自由,是一种什么样的自由?中国改革从农村开始,农村改革的核心是分田到户,而农民的最大感受为什么是“自由了”?这一连串的问题使得我对自由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在《学术月刊》2012年第4期发表《东方自由主义传统的发掘--兼论西方话语中的“东方专制主义”》的长文。论文开头表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迅速崛起,引起西方人士的惊呼,认为这是“西方三百年未有之挑战”。这一挑战不仅在于中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事实,更在于长达三百年西方对中国的认识范式的危机。因为,根据西方理论认为,自由是发展的基础。在西方学者看来,西方的发展来自于其自由主义传统,中国则是典型的东方专制主义国家,而专制主义是压抑人性、压制经济自由发展的。有人因此将中国的改革开放归之于外来的西方自由主义的引进。但是,西方自由主义作为一种学说大规模进入中国是1990年代中后期,且没有任何证据表示中国改革开放的决策依据和动力源泉是西方自由主义学说。恰恰相反,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从农村开始的,是对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认可。而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性则是中国千百年来历史形成的。由此就需要我们重新认识中国的历史传统和制度底色,这就是东方自由主义。在中国文明的历史长河里,流淌着生生不息的自由泉源,并不时翻卷起层层激浪。只是这一泉源长期被高高矗立的上层外壳所掩盖。改革开放极大释放了潜藏在中国历史长河的自由活力,并促成了中国崛起。从理论上发掘被长期遮蔽的东方自由主义传统,来自于正在崛起的中国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无论中外,早期自由都是相对于人身依附和奴役关系而言的。在古希腊,不同于奴隶的人称之为“自由民”,其最大特点就是享有人身自由。这是自由主义的根基。随着历史的发展,自由的含义才愈益丰富。简言之,自由主义是对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一种概括和向往。中国自告别原始社会,几乎就没有经历过奴隶制时代。一家一户的生产方式使农民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自由的个体家户农民更是一种久远的理想形态。秦始皇的伟大功绩不在于修建万里长城,而在于形成了一个能够不断再生产亿万自由家户小农的制度。与农奴相比,中国的农民属于自由小农。其特点表现为:人身自由、经济自主、社会自治、思想自在、政治自力。
与中世纪西欧的“城里空气使人自由”不同,古代中国是“地里空气使人自由”。如果说西方自由主义产生于城市商业社会,那么,东方中国的自由主义则产生于乡村农业社会;西方自由主义是商人自由主义,那么,东方中国的自由主义则是农民自由主义。所谓东方自由主义,是在东方中国自由小农经济社会基础上产生的农民的自由状态和追求。其核心要素就是自主性和积极性。自主性是前提,积极性是结果。只有自主的人才有来自人自身内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农民的自由状态和追求,在中国历史上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那么,为什么东方自由主义长期被历史所遮蔽,不为人所重视,甚至不为人所知?在西方流传已久的是东方专制主义,即使在中国,也无人论及本土之上的自由主义呢?主要有以下原因:
其一是中国特有的上下双层社会结构所影响。中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的社会结构呈上下双层结构。如果说上层政治是专制主义,那么下层社会则是自由主义。……连胡适这样的现代自由主义大家也没有注意到深藏于古代下层农民社会中的自由主义形态,从而建立传统与现代的连接。因此,以胡适为代表的现代中国自由主义始终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泉,从而只是飘浮于社会上层,未能进入下层民间社会之中。
其二是中国农民自由主义属于日常生活形态及其意识。农民自由主义寓于日常生活之中,呈现为原始的粗陋的生活状态,而没有精加工,进入经典文献之中并为他人所知,为后人所学。西方学者根本不可能接触农民日常生活,他们主要依靠文献了解中国,所接触到的经典文献中并没有自由主义的点滴记录,相反大量的是为专制主义论证的学说。而中国的知识分子长期依附于官府。他们中的许多人尽管出自农家,但严格的国家考试使他们埋头于经典文献中,并没有实际感受和体验农民的生活。而农民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生活形态的自由主义,只有在实际生活中才能领悟其实质和精妙之处。
其三是中国农民自由主义具有自然法的特性。古代农业经济属于自然经济。人受制于自然并为自然所限。一家一户的自然经济,独立生产、自主经营、自由交换,因此也可以说是一种不受他人支配的自由经济。正是这种自由经济蕴含着自由主义精神。只是在农民眼中,这种自由来自于自然,是“天理”所然,而不是人为所构。农民是没有自由意识的自由主义者。而自由如同空气,只有在失去时才感受其存在和可贵。因此,农民及其他们的代表不可能建构起一套系统的学说,将其追求和向往理论性、系统化,并提升为一种理想的社会形态。
其四,中国主流意识形态是建构社会秩序。任何一种学说都是专门从事知识生产的人创造的。在西方,长期以来,自由主义能够成为一种系统的学说,主要在于有知识分子的创造。而在东方中国,自由主义是一种自然状态。但这种状态并不是自然的和谐状态。……建构以“名分”顺序为核心的秩序成为中国思想经典的主要内容。无论儒家、法家,还是道家,都是一种秩序主义思想。而种思想恰恰是为专制主义所利用的思想资源。
东方专制主义理论只看到了东方中国社会的专制政体一极,并将这一极无限夸大,而忽视了东方中国社会的自由主义另一极,并以东方专制主义将这一极完全遮蔽,使之陷入历史和理论的“黑洞”之中。中国知识界也因此长期处于蒙蔽状态,缺乏对本土文明的自觉,并将自由这一人类最宝贵的价值奉献给他人!我的论文就是试图发掘自由主义的本土资源,论证自由的价值在中国是有根的。
发掘东方自由主义是为了恢复历史,并不是简单地颂扬。任何一种思想都有其历史的局限性。在中国,以农民为主体的自由主义有其生产方式决定的局限性,并始终未能进入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其局限主要在于它是一种缺乏选择和保障的自由、一种缺乏国家制度保护的自由、一种具有放任和极端倾向的自由、一种具有秩序之上倾向的自由。
尽管农民自由主义有其历史局限性,且未能进入国家意识形态主流,但它作为中国社会最大群体――农民的一种向往和追求始终存在并绵延不绝,深深影响着中国历史进程。毛泽东曾经说过:“中华民族不但以刻苦耐劳著称于世,同时,又是酷爱自由、富于革命传统的民族。”这就是说,中华民族与世界其他民族一样也是酷爱自由的民族,且在一定历史阶段是最为自由的民族之一,而不是东方专制主义理论所说的天生的“奴性民族”。中华民族的主体是农民。相对于上层统治者而言,下层农民又是最酷爱自由的。是自由引导着下层人民掀起一次次对暴政的反抗。
特别是东方自由主义深深植根于农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只要有小农经济社会存在,这种自由主义的思想就会延续。东方中国的农民自由主义作为一种“草根自由”,尽管没有系统化、理论化、成文化,但它有赖于生存的深厚土壤,有生存之根;尽管在专制政治的压制下,它十分脆弱,但它仍然会顽强的生存,一有机会就会蓬勃生长。正是这种基于自由激发的农民积极性创造并支撑着世界最为灿烂的农业文明。
中国的改革开放起源于对中国数千年以自主性和积极性为核心的农民自由主义传统的尊重,它是中国文明发展内在规律的逻辑延伸和提升,而不是源于西方自由思想的影响。改革开放后的农村改革的许多做法与历史上的农民自由主义传统是相衔接的。如家庭自主经营、劳动力流动、土地流转、农产品自由流通、村民自治、乡村工业、民间文化的活跃等都可以从农民自由主义传统中找到历史依据。
论文提出了东方自由主义的提升,在这一提升过程中会吸收西方自由主义的优秀成果,但也不是简单的照搬。东方自由主义的提升主要表现为:提升为有选择和保障的自由、提升为有制度保护的自由、自由的随意性和极端化受到制约、自由与秩序走向平衡。正如著名美国学者傅高义所说:“重新定义和管理自由的边界。也许邓小平当初面对的最棘手的问题就是设定自由的边界,既可以满足知识分子和公众的要求,同时又保证领导者能够维持公共秩序。”应该说,傅高义作为一个历史学家,对自由之于中国的关系的见解是具有洞察力。
我的这篇论文主要是基于事实和田野调查,一方面发掘中国的自由主义传统资源,对农民的分田到户的“自由了”的事实和向往作理论表达;另一方面也是对长期历史上存在的“西方自由、东方专制”定论的解构。
四、田野揭开“专制主义”遮蔽
自由与专制是政治学的核心概念。政治学产生并发达于西方国家。长时间以来,在西方政治思想中,形成了“西方自由东方专制”的话语定论。德国学者魏特夫以“东方专制主义”概括东方国家的政治,并将东方专制论的来源归之于马克思的论述,因而更具欺骗性。对于魏特夫等人的偏见已有众多批判。只是这些批判更多的是理论性,尚不能从根本上颠覆这种简单、武断且片面的论断。其重要原因在于,长期以来,学界存在两大遮蔽,一是既有理论遮蔽着丰富的事实,二是上层政治遮蔽了基层社会。我很早就读过《东方专制主义》及其批判这本书的论著,但没有参与讨论。只是随着2015年的“深度中国调查”,进入中国基层社会内部,我才意识到《东方专制主义》一书事实上的局限性和片面性,由此在《政治学研究》2017年第4期发表《从中国事实看“东方专制论”的限度——兼对马克思恩格斯有关东方政治论断的辨析与补充》一文。
在魏特夫看来,由中央政府主持的大规模治水,是东方专制主义的起源。但大规模治水是东方中国社会的内生需要,不宜简单贴上专制主义的政治标签。更重要的是,中国除了旱作区以外,还有大片稻作区。只是这一区域的治水特性没有得到关注,为基于大规模治水的东方专制主义理论所遮蔽。在田野调查中,我才发现南方稻作区的治水与中央政府主持的大规模治水有所不同。
对于江河湖泊、堰塘沟渠构成的水网体系来说,大江大河因为区域跨度大,仍然需要中央政府加以治理。但在南方,大江大河并不经常泛滥,因为雨水过多造成的灾难属于“百年不遇”或者“十年不遇”。在相当长时间,中央政府对于南方大江大河的治理少有作为。在南方,更多的治水事业属于堰塘沟渠的小型水利的治理。而这种小型水利的治理主要依靠的则是当事人的自我治理,属于当事人为了获得共同利益自愿联合的水利自治。
论文运用了大量实地调查材料,说明稻作区治水的自治性及其政治价值:
治水的共同特征是当事人自愿的联合,并形成了人们自我认同的习俗,不需要外在强制性力量加以监督。水利自治是“人民的事业”而不主要是“政府的事业”;是当事人自组织形成的“自治”而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他组织的“他治”;是权利与义务均衡的“筹资筹劳”而不是单向义务的“徭役”;是贡献与收益利责对等关系而非强制下的主—奴关系。
对于20世纪以前的西方人来讲,他们对中国的了解更多的是华北黄河区域,更多的是国家上层,对于南方丰富的基层水利治理体系缺乏了解,得出的结论难免片面和简单。事实上,中国南方是世界上最大的水稻产区,其丰富的水利治理体系是世界其他国家难以比拟的。特别是这种基于当事人自愿联合的水利自治,远远超越佛兰德和意大利之类的非稻作区,是不能以所谓“东方专制主义”话语以蔽之的。
写作此文前,我刚经历了南方区域的调查,特别是夏季的长江区域,所到之处都与水有关,要么是暴雨成灾,要么是天干缺水。农民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开展治水活动。治水成为他们生活的内在需要。曾经是我的博士生并与我同行的郝亚光教授生长于北方,对南方稻作区治水有强烈对比感受。后来我应《政治学研究》组稿时,他在该刊2018年第4期发表了《“稻田治理模式”:中国治水体系中的基层水利自治》,后在《云南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发表了《治水社会:被东方专制主义遮蔽的社会治水——基于“深度中国调查”的案例总结》等论文,进一步论述了被东方专制主义遮蔽的社会治水问题。他在2020年7月23日的田野政治学公众号论坛作了“治水社会与治水国家”的主题报告。
东方专制主义除了来源于大规模治水以外,还来自于村社制。马克思已注意到东方的印度与中国之间的区别。尽管同样是东方,国家制度同样表现为专制形式,但其结果是有相当差异的,有的自甘为奴,有的不甘为奴,原因就在于经济社会基础不同。印度是典型的村社制,中国已从村社制脱离出来了。而中国从村社制脱离出来后是一种什么农村制度呢?受材料所限,马克思没有能够像对印度和俄国村社制的研究一样,有过清晰完整的表达。我在《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发表的《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比较》一文提出了家户制,之后的田野调查深化了我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在《从中国事实看“东方专制论”的限度——兼对马克思恩格斯有关东方政治论断的辨析与补充》一文中,我根据调查材料对家户制的特征作了进一步概括,这就是:财产权的家庭私有性、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交易交换的开放性、血缘基础上的家庭责任、勤劳节俭的家庭意识等。这一制度会带来什么政治后果呢?
以家户为单位的经济社会基础锤炼出中国民众的自主性、责任性和积极性,而非村社制内生的依附性、被动性和消极性,由此使农村基层社会内生和保持着活力。这是传统中国“皇帝无为天下治”,能够创造出世界最为灿烂的农业文明的根源所在。如果单从政体看,东方国家存在着类似的专制政体,但因为经济社会基础不同,专制政体的结果有所不同,一些地方是停滞,而在中国却存在内生的活力,并因为自主的利益激发出对外部强制的反抗。这也是马克思天才预测到印度与中国面对同样的英国殖民者的反映和结果却不同的重要原因所在。只是马克思的天才预测未能有足够充分的事实所证明,大量的中国事实被“东方专制主义”一类的简单论断所遮蔽。
五、在关系社会中建构“关系权”
权力是政治学的核心议题。权力是一种支配力和影响力。从权力来源看,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实体权,或称物质性权力,因为占有某种特殊物质而获得的支配力和影响力。这种权力能够通过实在的东西加以度量。如对土地、资本占有而获得的经济权力,对国家权力占有获得的政治权力,对武装力量占有而获得的军事权力。一是意识权,或称非物质性权力,因为占有某种优势思想而获得的支配力和影响力。这种权力没有具体实在的东西加以度量,更多的是一种隐性的存在。如因为信仰而产生的宗教权,因为思想及其传播形成的话语权。除以上权力类型以外,是否还有其他类型?这是过往没有注意到的。我在长期的田野调查,特别是2015年启动的“深度中国调查”中,发现农村是一个“关系社会”。
通过实地调查,我们发现,在中国,单个的农民虽然以家户为基本单位,但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农民的生产生活都不可能完全独立的完成,由此形成对其他人的广泛的相互依赖关系。在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中,“帮忙”是十分常见的现象。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生活领域,处处可见寻求他人“帮忙”的事例。在日常生活中,找谁帮忙,找关系好的人。进一步追问,与谁的关系好?从次序看,有亲人、邻居、熟人、朋友,即日常生活交往最为密切的人。“关系好”是人们日常生活最重要的条件。这种关系是在长期互动中日积月累形成的,具有相当的情感成分,因此又称之为人情关系。有了这种关系,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就可以达成默契一致,产生共同信任和共同行为。在寻求他人帮助时,人们非常自然地会想到与自己关系好的人,而不论是否亲人、邻居、熟人和朋友。为了使得日常生活延续下去,人们还必须主动与他人“搞好关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与那些有些有影响力和支配力的人搞好关系。从我们调查形成的上亿字村庄调查报告材料看,在农民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词就是“关系”。包括家庭内各成员间关系、家庭外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可以说,离开了各种“关系”,农民的日常生活根本无法进行下去。如果“关系”不好,简直会寸步难行。
“关系社会”在中国是一种社会常态,“搞好关系”已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我是从事政治学研究的,所要关注的是人们与那些有影响力和支配力的人搞好关系是为了什么,这种通过特殊关系获得的权力又是什么?为此,我在《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7期发表《“关系权”:关系与权力的双重视角》一文,提出了“关系权”的概念。
政治属于众人之事。处理众人之事,必须借助权力。权力是特殊的影响力和支配力。“关系政治”从本质上看,是通过特殊关系获得特殊权力。这种特殊关系又分两类:一是自然天成的,如父子、乡亲关系,一是人为建构的,即通过人的行为形成的特殊联系。如“拉关系”、“找关系”、“搞好关系”。那么,人们为什么要“拉”和“找”呢?实际上是为了获得一种特殊的影响力和支配力,也即权力。因此,“关系”作为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某种性质的联系,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一种权力,是一种因为某种特殊关系而获得的影响力和支配力,有了这种力量,便可以占有居于他人之上的地位和影响。我们可以将此类因为“关系”而获得的权力称之为“关系权”。人们通过特定关系赋予自己以权力。在这里,“关系”是作为一种权力资源使用的。它强调:“关系即权力”。
作为一种特殊权力资源的“关系权”,可以依据不同的关系分为不同的类型。一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关系权”。如皇亲国戚,便是基于与皇帝的亲戚关系获得的特殊权力。母以子贵,便是基于儿子地位的母亲所获得的特殊权力。二是基于地缘关系而产生的“关系权”。如经常所见到的“三个公章抵不过一个老乡”。三是基于人际关系而产生的“关系权”。如“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熟人”、“门生”、“故旧”等都是因为个人关系紧密而产生的特殊权力。可以说,人类社会有什么关系,就可以因为某种关系获得某种权力。
中国是由农业社会直接过渡到现代社会的。虽然经过了近代以来的一系列革命,但数千年的历史传统并不是很快能够改变的,特别是传统社会土壤仍然存在,并无时不刻影响和制约人们的日常生活,人们会自觉不自觉地将私人领域的人际关系带入公共领域生活之中,利用特殊关系获得特殊权力。由此很容易导致公共权力私人化。如日常生活经常可见的“拉关系、走后门”、“搞好关系”、“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特定关系人”等。2017年播放并收视率奇高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展现了大量借用各种关系获得政治资源的现象。“关系权”正是对这一类政治社会现象的概括。这一概念丰富了政治学的“权力家族”的内容,也有助于深化对中国政治多面性的认识。
六、从宗族社会发现“祖赋人权”
权利是政治学的重要命题。一般来说,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地位、资格、利益、地位和权力等。权利和权力一样,也有一个来源问题。就是人们认可的“正当性”从何而来。权利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无论是否学习过政治学,都会遇到权利问题。我是在1960年代接触到相关信息的,当时曾经流行一句话:“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当时还没有能力思考这是基于血缘关系而生成的一种权利观念。我1980年代开始政治学学习和研究。成为老师之后,我给研究生专门讲授了西方政治思想史这门课程。“天赋人权”的观念在我的政治学知识中根深蒂固。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利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论断,我也熟悉。只是这些相关的生活经验和政治学理论沉淀在脑海里,并没有专门研究。
2008年之后在广东农村的三次调查激活了我的“权利”意识。一是广东云浮的农村社会建设调查,发现了自然村的凝聚力。二是清远市将村民自治的重心下沉到自然村。三是2015年启动的“深度中国调查”的首站便是广东的宗族村庄。这三次调查的共同特点便是见识了一个保留着古老血缘关系的宗族社会。全村同一个姓氏,围绕祠堂聚族而居,祖宗在这里居于神圣的地位。尽管我做农村研究时,知道中国有一个“华南学派”,专门研究华南农村社会,主要是华南宗族,但只是在论著上的了解。自己在不断深入的田野调查中,才真正感受到宗族社会的特性。而将宗族社会与政治学的权利理论关联起来,则是访谈农民时的一句话。我在调查中追问农民为什么要经常调地?当地农民脱口而出:“都是同一个祖宗的子孙,大家都要吃饭。增加了人口自然要增加土地。”这句话实际反映了在一个以血缘关系作为纽带的宗族社会里,人们的身份、资格、利益、地位和权力的来源问题。这种权利来源显然不同于我们头脑已有的“天赋人权”。如何对这一权利来源问题加以解释,经过充分的思考,我在《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发表《祖赋人权:源于血缘理性的本体建构原则》一文。论文谈到:
仅仅是就表象看,中国与西方比,有许多不同之处。在西方,随处可见的是教堂,教堂在社会生活中居于中心地位,由此有“教区”之说。西方创设“天赋人权”理论是借用了宗教至高无上的神圣性。而在中国,特别是当下的华南农村,随处可见的是祠堂,祠堂在社会生活中居于中心地位,由此有“宗族”之说。教堂和祠堂均是敬奉神灵的地方,也是人们追溯自己来源的地方。但教堂和祠堂供奉的神灵却不同,教堂是上帝,祠堂是祖宗。在我们调查的中国农业文明核心区域,至今到处还可见到农村家户供奉着祖宗先人的牌位,并有各种祭祀活动。这些活动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最为重要的部分。……华南一些地方因为偏远,血缘关系及其信仰受到的冲击较小,还保留着大量的历史遗迹。在那里,每个村庄都有祠堂。祠堂在人们心中具有神圣性地位。所谓“聚族而居”,实际上是围绕祠堂而居。祠堂是供奉祖宗的场所。族人从出生到死亡的生命活动都要在祠堂举办仪式,以表示“认祖归宗”。即使是死后也要通过祠堂为灵魂寻找一片安息之地。涉及宗族共同体的大事、对族人奖励等都要在祠堂,即在祖宗面前进行。祖宗如“上帝”,在每时每刻关注着族人的存在和延续。
在这些地方,人们为什么特别重视祖宗呢?其行为的内在依据是什么?为什么在“聚族而居”的地方,能够形成以祖宗为中心的权威和秩序?其支配性的依据便是血缘关系。
从血缘关系看,作为血缘起始者的祖先就是具有本源性、本体性和终极性的“天”。“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血缘决定了成员资格、身份、责任、权利和活动。”祖先是血缘关系的人格化。而由祖先赋予其生命的人是具体的“人”,是处于血缘继替关系中的后人。祖先赋予后人以存在资格和地位是不言自明的,由此所产生的祖先“权威”也是不言而喻、自然天成的,无需,也不可能由后人与祖先签定契约,经由“同意”而获得权威。因此,“祖赋人权”是基于人类最古老最原初的血缘理性而生成的,也是血缘理性的最高本体原则。
“祖赋人权”所要表达的是比“天赋人权”更为古老的一种权利来源观。这种权利观建立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社会基础上,体现着宗族共同体的权威与秩序并维系着宗族共同体的存在和延续,是一种历史的产物。
在“祖赋人权”血缘理性本体原则下,同等、差等和对等是一个相互衔接的整体。同等是指起点公平,即同为血缘共同体成员应该一视同仁对待;差等是指过程差异,血缘共同体成员是在血缘关系中一个个具体的人,并根据血缘关系享受不同的待遇;对等是指结果公平,即尽管不同的人居于不同的位置,享有不同的权力,但都是以其承担与其位置和权力相等的责任为前置条件的。“祖赋人权”赋予人的存在的正当性,且这一正当性与人的责任是一体的。如果说“天赋人权”侧重于个人权利,那么,“祖赋人权”强调权责一体。同等、差等和对等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支撑着血缘共同体的存在和延续。从血缘共同体的角度看,它具有内在的自洽性,反映血缘共同体自身的要求,具有历史的合理性。
当然,历史的合理性与局限性是并存的。血缘理性产生并维系着血缘共同体。这一理性以单一的血缘关系为基础,发挥着血缘内聚力的作用,但同时具有排他性,所谓“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共同体意味着其成员不可离开、不能离开、不愿离开,共同体为成员提供着遮风蔽雨场所的同时,也将成员限制在场所之内。……血缘理性尽管支撑着血缘共同体,但这一共同体毕竟具有狭隘性和限制性。如调查中的一位老人所说的祠堂,“风能进,雨能进,异姓不能进,甚至同姓不同宗也不能进。”其逻辑是“血统正宗,非种必锄”。由于生产条件和利益扩展,血缘理性也难以阻挡人们脱离血缘母体,寻求个体的独立性,尽管这种独立性需要个体独自承担责任,缺乏共同体遮风蔽雨的保护。
“祖赋人权”概念的提出,具有相当的争议性。毕竟“天赋人权”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为此,我在《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9期发表了《实证思维通道下对“祖赋人权”命题的扩展认识》一文。胡键先生在《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6期发表《“祖赋人权”辨析——兼与徐勇教授商榷》一文。“祖赋人权”能够引起广泛关注本身就说明,这一提法在政治学的“权利”问题研究方面有新的贡献。“天赋人权”是建立在个体社会的基础上,解决的是个体权利正当性问题。但在近代个体社会之前,人类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团体社会时期,包括宗族团体。“祖赋人权”正是产生于这一时期。只是在中国,古老的宗族团体长期延续下来,其中内在的权利意识还在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更重要的是,社会形态决定着政治国家。历史上长期存在的血缘意识深刻地渗透到政治生活之中,并长期延续。包括前面所说的“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的“血统论”。过往我们只是将其视为封建观念一批了之,没有看到这一观念的深刻社会根源。这正是本文的重点所在。提出“祖赋人权”并不是主张“祖赋人权”,即使我个人也经历过“血统论”的负面影响。但科学研究主要是发现事实并解释事实。从现在看来,“祖赋人权”这一古老的权利观念还可以实现现代转换,它对于维持一个共同体的存续仍然有其特殊的价值。论文最后指出:
“祖赋人权”内生的是血缘社会与地域国家的共生共荣,基于利益又超越利益的情感塑造着命运共同体意识。因此,基于血缘关系的中国理性在经过历史性的扬弃后,可以展现其特有的理性之光,成为中华民族为世界文明贡献的一种可以共享的理念和思想,并为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历史着力点。
论文发表后的相关讨论和研究愈来愈多。我相信“祖赋人权”概念的提出可以开拓人们对权利问题的认识。
七、中国场景中发现“积极政府”
政府是政治的核心元素,也是政治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但政府也有不同类型。我们在学习和接受西方社会科学理论时,最为流行的是“守夜人”的消极政府和“小政府”理论。但进入田野研究之后,事实给我们展示的政府与西方理论并不一致。在对实地调查基础上,我于《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3期发表《民主化进程中的政府主动性——四川省达州市村民自治示范活动调查与启示》一文,从事实本身提出了中国的“政府主动性”观点,但之后并没有对政府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只是在田野调查中发现不仅农民有“农忙”,而且承担公务的各级干部都很“忙”。有时为见一个领导,得等好长时间。在一次为参加有关中国场景的公共管理研讨会作准备时,我头脑里马上浮现出的是官员的“忙”。这正是中国政府的形象,而且源远流长。我在《党政研究》2019年第1期发表《基于中国场景的积极政府》一文指出:
积极政府可以说是中国自有公共治理以来的角色定位,并有着自身的逻辑。从整体上看,有一个有作为的积极政府是中国的政治优势。只是这一优势曾经为近代西方主流价值,也为历史上伴随积极政府产生的负效应所遮蔽,甚至被扭曲,未能得到恰如其分的评价和理解。只有将积极政府这一角色置于中国政治与社会的事实场景之下,才能还原历史事实,深刻认识中国政府的存在和运行依据。
一是积极政府的社会需要逻辑。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基础。作为公共管理机构的政府及其职能是因为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中国是伴随农业文明而生长的。中国很早就有大禹治水的传说,说明治水在国家形成中的巨大作用和公共管理机构在治水中的重要作用。……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自然条件十分不平衡。如果没有中央政府积极作为,组织修建公共工程,农业生产不仅难以延续,更不可能创造出世界最为灿烂的农业文明。
二是积极政府的家国治理逻辑。政府作为公共管理机构,其行为受制于国家的特性。依照血缘关系组成的家庭,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出发点,也是国家形成的组织前提。但由于历史条件不同,各个国家的形成和组建路径有所不同。与古希腊西方世界不同,中国的社会进程一直“在家”,其特点是以家组国。……家庭具有“种的蕃衍”和为维护这种“蕃衍”而必须的物质生产和再生产的特性。以勤劳来维持生计,发家致富、光宗耀祖成为人生的使命和荣光。韦伯尽管对传统中国持有偏见,但也不得承认中国人的勤奋是世界其他民族无与伦比的。这种勤劳为生、勤劳为荣的理念会自然延伸到国家治理中,使得国家统治者具有一种使命感。尽管他们享有天下无限的权力,但也承担着让天下苍生得以生存延续的责任。开疆拓土、保护百姓、兴办工程等成为政府确立自己权威并获得认同的重要来源。守卫疆土、大河治理、道路修建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能和天命所在。这种使命感驱使着政府以“勤政”为荣。百姓也以政府官员是否勤勉为认同依据,对于不作为的“懒政”持否定态度。如“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
“积极政府”是中国发展的需要,但为什么受到诸多负面评价呢?除了价值观的偏见外,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积极政府”的行动经常会超越必要的边界,产生消极后果,甚至造成对社会的极大伤害。这种消极效应遮蔽了积极政府的正面效应。首先是沉重负担,其次是官员腐败,再次是消极民众。
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实践看,一个积极有作为的政府是必要的。中国自大禹治水传说开始,就表现出对积极政府的需要。这是中国发展的优势。但是如何将历史延续下来的优势得到继续发挥,则必须在充分汲取历史经验教训基础上,大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其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合理定位政府角色。从历史上看,中国的政府的积极作为主要是在经济领域之外的公共工程领域,如道路、水利等。这一外部性的公共问题是社会自身的力量无法解决,而必须由政府解决的。而在经济领域,完全是经济主体——家户加以支配的。国家除了收税以外,对于微观经济运行,完全是由经济主体自主决定。由此使社会经济保持着活力,即使是王朝更迭也能通过家户使经济得到迅速恢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之所以得到快速发展,重要经验就是,确立经济主体的自主地位,激发社会的经济活力。
其二,通过国家治理现代化重新塑造积极政府的形象。积极政府曾经在中国历史上产生诸多负效应,且在改革开放中有所延续。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必须加以解决的,并需要超越历史,重新塑造积极政府的形象。首先,中国需要积极政府,但需要的是能够有所节制并有合理边界的积极政府。政府能够集中和调配资源,具有巨大能量,但这一能量需要有所节制,有合理的边界。其次,中国需要积极政府,但需要的是高效廉洁的积极政府。再次,中国需要积极政府,需要的是能够为社会保留自主空间并塑造出积极公民的积极政府。
《基于中国场景的积极政府》一文的主要贡献是将中国政府置于中国场景下理解,而不是以先在的观念去理解和评判。这正是田野政治学的思维特征的体现。
八、往来理论殿堂与田野调查间
田野政治学是基于田野路径的政治学研究,要产出高质量理论成果,需要处理好田野与政治学理论之间的关系,往来于理论殿堂与田野调查之间。
田野政治学必须进入田野,以事实为依据,这是前提。但田野政治学视野下的田野是有理论关怀的田野,是要提出理论和回答理论问题的田野。这是由田野政治学的政治学者身份所决定的。
田野政治学要讲故事,但仅仅是讲故事,讲不过小说作家。田野政治学要讲事实,但仅仅是讲事实,讲不过媒体记者。田野政治学要关注时事,但仅仅是关注时事,不如时事评论员。学者之所以为学者,在于讲道理。大学者之所以为大学者,在于讲具有普遍性的大道理。政治学作为一门理论学科,本质上是讲“大道理”的学科。田野政治学要关注故事,在于故事中有道理,甚至有大道理。只有发现道理,将道理讲出来,才算是政治学。那么,如何从田野中讲出大道理?
其一,居庙堂之高,才能行江湖之远。
田野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田野政治的具体问题的研究,一是在田野中获得新发现、新知识、新灵感而对政治学基本问题的研究,提出具有普遍性的观点。一门学问要能够立得住,最终要看回答了多少具有普遍性的理论问题。美国学者斯科特的《弱者的武器》一书便反映了田野研究的普遍性:只要有弱者的地方,便会有弱者特有的“武器”。“弱者的武器”便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理论,是小田野上产生的大理论。
从具体问题的研究到普遍性理论的提出,依次所需要的政治学理论准备愈来愈广博。田野政治学起步于村民自治这一具体的政治问题的研究,所需要的理论储备不多,相关的理论贡献也主要在于村民自治领域。但随着研究的深入,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愈来愈多。要回答具有普遍性的理论问题,必须具备广博的理论知识。只有具备广博的理论知识,居庙堂之高,获得广阔的理论视野,才能行江湖之远,而不是仅仅局限于田野一隅;只有具备广博的理论知识,才能炼就一双理论的慧眼,并借助慧眼去发现田野,发现田野中内在的“大道理”。如果没有有关自由理论的储备,就难以在田野发掘“东方自由主义”;如果没有对专制主义理论的了解,就难以在田野上发现被专制主义所遮蔽的事实;如果没有与权力相关的知识,就很难将田野上的“找关系”提升为一种“关系权”;如果没有对“天赋人权”的了解,就难以在田野上发现“祖赋人权”;如果没有对“守夜人”政府理论的了解,就是整天见到繁忙的政府,也难以提炼出“积极政府”。
其二,挖田野之深,才能有庙堂之位。
田野政治学要回答政治学理论的大问题,但它与其他路径不一样,它是通过田野的路径来回答问题。这就是宏大理论关怀,田野的路径。条条大路通罗马。早在1992年我在《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一书中便提出:“真理总是裹在重重面纱之中。只有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去撩开面纱,才能显露其真面目。”政治学作为一门学科是一座无数学者为之贡献思想和理论的庙堂。人们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路径为这一庙堂添砖加瓦。田野政治学便是从田野的路径。之所以要从田野的路径,在于仅仅是文本的路径远远不够。
通过田野进行政治学研究已逐步成为共识。但是,田野研究所产生的成果质量与对田野的深度发掘相关。政治学要通过现象发现背后的内在机理。这种内在机理掩藏在表象的深层。只有进入到深层才能发现其事物的内在特性。美国学者斯科特是经过长期的田野观察才发现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对付强权的种种方式,从而为政治学的冲突理论贡献出“弱者的武器”这一独到的见解。
田野政治学起步于村民自治问题研究,主要是对制度表象的调查,主要理论贡献也在于村民自治理论本身,包括建构“草根民主”。随着对村民自治研究的深入,包括实地实验,之后的田野调查日益深入,注重发现事实现象背后的机理。2015年启动的“深度中国调查”有了深度调查的自觉。正是因为这一自觉,使得我们能够将深度调查中获得的新问题、新知识、新经验、新灵感与既有的理论相映照,从田野的角度回答政治学的基本理论问题。没有对农民自由意识持续不断地追问,便难以发掘出“东方自由主义”;没有对南方稻作区的调查,就难以揭示为“东方专制主义”遮蔽的水利自治;没有对农民关系社会的了解,便难以建构起“关系权”;没有对农民不断调整土地的追问,就无法想象出“祖赋人权”。这些理论尽管出自于田野,但丰富了政治学理论体系,能够在政治学庙堂中获得一席之地。通过将田野发现建构为理论,我深刻感受到大理论的重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做了很多事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一直存在有理说不清,说了不为人信的被动状态。重要原因是理论表达欠缺。虽然有理论表达但不足以撼动原有的理论。基于田野调查,从事实发现原有理论的局限性,或许是一种进路。
其三,田野与庙堂的转换与往来。
田野政治学要进入田野。但田野上不能自动生成理论。如果能够自动生成理论,田野上的老农应该是最好的学者。我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当过农民。当时流行农民学哲学、用哲学,还出过“哲学姑娘”的农民典型。但是,理论毕竟是专门的学问。田野政治学进入田野,要用理论的眼睛发现田野,将田野的发现理论化。这是一个巨大的飞跃,没有这个飞跃便难以在理论庙堂居一席之地。斯科特研究东南亚的农民行为,如果限于农民行为,其理论意义有限。他将“农民”转换为“弱者”,赋予农民以“弱者”的身份,其理论意义便大大超越农民本身,只要有弱者的地方就会有弱者的武器。我在写作《包产到户沉浮录》时,对毛泽东说过的“瞒产私分”是农民“和平的反抗”的话印象很深,后来杜润生先生归纳为“无权者的抵制。”这都是比斯科特有关“弱者的武器”更具有理论性的命题,但由于没有转换为学术命题而未能学理化。后来,我有了将田野调查转换为学术命题的意识,才有可能在关系社会中建构“关系权”,在宗族社会中总结“祖赋人权”。这些命题已超越一般的田野了。
当然,要从田野上建构理论,需要有田野的深度发掘能力和将田野发现理论化的提升能力。这种能力不是一日之功,需要长时间的积累,也需要借鉴已有的理论成果。我之所以反复推荐斯科特的“弱者的武器”,便在于其深度的田野发掘和将田野提升为理论的超凡能力。当然,这种超凡能力不是一日形成的,关键要有能力培养自觉。我们从事政治学研究时,正是政治学恢复重建之际,其研究主要依靠自我摸索。只是经历很长时间才有了一些自觉,所以我将微信号取名为“顿悟”。其他人可以在前人基础上有更多的自觉,其能力提升可以更快一些。
要从田野上建构理论,除了善于将田野发现提升为理论以外,还要经常往来于田野与庙堂之间。毕竟人们的认识都是有限的。田野是永远开挖不尽的矿藏。我1990年代便读过美国裴宜理教授的《上海罢工》,20多年前她寻访安源罢工,多次来我校访问并交谈。这种沿着一个线索不断开掘的学术进路,是中国学者所要学习的。田野政治学以田野为路径,这一路径是一种持续不断的行为。参与过2015年“深度中国调查”的师生们非常怀念那一段艰苦而愉快的岁月。我说,要将当年的村庄作为长期跟踪观察的根据地,不断进入田野汲取理论的源泉。这才是田野政治学所要追求的研究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