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天,在网络和纸媒上不断发酵的有关山东大学针对外国留学生的“学伴”项目的争议已经演化成了一个公共话题。所谓公共话题往往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牵涉的问题比较大,二是涉及的面比较广。
山东大学的“学伴”项目实施办法涉及到国家对外国留学生的政策,外国人在中国的待遇,国人对待外国人的态度等等,问题不可谓不大,涉及不可谓不广,因此,有关的争议也一样的大。
比如外国人在中国是继续享受“超国民待遇”,还是“国民待遇”,就是涉及面广的大问题。随着开放程度的加大,一方面在华的外资、外企和外国人越来越多,另一方面,国际规范和惯例的引进也在促发与此相关的权利意识的觉醒,有关山东大学“学伴”项目争议的最有价值的地方,就是它让基于国际规范和惯例的中国人的权利意识得以清楚地表达。
然而,有关“国民待遇”的问题在现实中也相当复杂。古代中国“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的传统本身就含有主客不同的意思,哪有把客人也当成主人一样看待的道理?这个传统在不同时代虽然表现不同,但基本观念却是相同的。从好的一面看,对外国人表达友好之情,恰是国人在处理中外关系上的优异之处。从这个意义上看,那种单纯从法律上看问题,以为外国人根本不是中国公民,按照法律上责任与义务的对等原则,他们不应该享受“国民待遇”的意见就不仅失之偏颇,也误解了“国民待遇”的含义。如果没有给予在华外国人以“国民待遇”,而以其所属国法律进行管理和裁定,等于是承认“治外法权”的合理了。
可是,优待“远方宾朋”也需要有个“度”。山东大学虽然继承了山东人一向豪爽大方的传统美德,但拿着公共资源去“以三配一”显然是超过了这个“度”。
给予在华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或许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程度有关,但决不能以为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后,就必然可以自信到平等待人。因为经济条件从来都只是一个基础,它的发展水平与修养程度、处事方式从来都不是同步的,也不可能必然地促使人们去反思。现在网络上出现的对外国人的蔑视或不敬的言论多是打着谋求中外平等的“国民待遇”的旗号,好像借助“正义”就可以走极端或为所欲为。
这是误以为动机正确,便可以不讲规则和程序。殊不知,动机与规则、程序之间的关系相当复杂,因为人的因素有不可预测性,动机与规则、程序不可能天然地契合,而规则、程序往往决定了动机的达成是否合理。有意思的是,面对批评,山东大学以“国际事务部”的名义发表的第一次声明之所以义正言辞,也是因为他们以为“学伴”项目的动机是好的,关键是“不违法”,却没有考虑到项目的具体规则、程序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不过,媒体或网民评论中所说的,山东大学“学伴”项目的实施规定是“自卑”心态的体现,或是“自作多情”,甚至是“不爱国”,也未免言重了。笔者更愿意把他们的行为看作是一种长期养成的工作习惯。
在大学里工作的教师都有这样的经历,去学校机关办事经常会遇到办事人员说:“下次(或明天)再来吧”。他们说得很自然、轻松,甚至连头也不用抬。可是,现在的大学都有几个校区,下次(明天)来一趟非消耗大半天时间不可。
类似这种不顾社会进步的落后的行政习惯也决定了山东大学有关部门办事的方式。因为与北、上、广相比,济南有明显的地域劣势,既然上面有相关的鼓励政策,为吸引国际学生就需要“创新”,北、上、广的大学是配一个“学伴”,参照GDP的数值关系,山东大学觉得配一个不行,两个也不够,干脆顶格到三个;为吸引学生参与,再加上“结交外国异性友人”的选项。
落后的行政习惯也显示在公关方式上。这类陈旧的公关方式的特点,就是盲目自信,即一旦项目实施就不允许别人置喙,否则就是“别有用心”,这等于是自愿放弃了弥补错误的机会。现在看,不仅是批评者,就是“学伴”项目的亲历者也不满意山东大学的事后公关。只是与批评者不同,亲历者的不满不是因为“学伴”项目本身的缺失,而是觉得山东大学没有能够通过媒体公关将大事化小,进而小事化了。
当然,过度热情地对待在华外国人的不止山东大学一家,福建林业大学对推搡交警的留学生的处理、南京地铁管理方对中外人士的不同待遇都有个遵循以往的行政习惯而失之于过“度”的问题。说到底,这些问题是需要通过继续改革开放和不断学习、改变观念才能解决的。
一百年前,新文化运动的领袖陈独秀在评论“家庭革命”中的极端倾向时说:“现在有一班青年……,他并没有将爱情(按:即今之‘亲情’)扩充到社会上,他却打着新思想、新家庭的旗帜,抛弃了他的慈爱的、可怜的老母;这种人岂不是误解了新文化运动的意思?”
这段话也适用于今天提出对在华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的诉求者和政策制定者。简言之,我们固然要提倡“国民待遇”的无论中外、一视同仁,但也不能因此而放弃中国人一向的善待“远方宾朋”的好传统。
(刊《中国科学报·大学周刊》2019年7月17日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