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臣:我参与的个体私营经济研究

——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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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臣 (进入专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重新得到了恢复与发展。据国家统计局年鉴,2016年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就业人员达30859万人,占当年全国总就业人员77603万人的39.77%;加上乡村就业人员36175万人,为67034万人,占总就业人员的86.38%,已成为国家就业的主场所。


改革开放前,我们把个体私营经济视作为资本主义,持续不断地打击,使其几乎绝迹。改革开放后个体私营经济迅猛发展,得益于党的政策调整,也与学界研究、为其正名分不开。


一、从写作《个体经济简论》,到参与编著《中国现阶段个体经济研究》


(一)因教学急需而写作《个体经济简论》


我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研究,始于工作急需。1979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被调到空军第十航校政治课教研室任副主任,负责飞行学员的政治课教学。航校不少学员家居农村,有的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听我讲政治经济学课程时屡屡提问经济政策,其中有关个体私营经济方面的问题不少,当时上边尚没有下发有说服力的讲稿,迫使我进行研究。


至1980年5月,我完成了《个体经济简论》讲稿,全文4万多字。当时我把打印稿送给云南省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兼《经济问题探索》主编刘隆先生,希望能在《经济问题探索》全文或摘要发表。刘隆先生认为尚需深入研究。后来我出版自选集《云南经济发展探索》第一卷(云南科技出版社1998年9月昆明版),全文收录。


我的《个体经济简论》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我国个体经济的曲折发展。包括战争年代我党领导下的根据地个体经济简况,1949—1955年上半年的发展,1955年下半年—1966年的跌落,1961--1962年的恢复,“文化大革命”十年的取消半取消状态,粉碎“四人帮”后的新发展。


二是我国个体经济长期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包括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多层次决定因素,个体经济本身特点的决定因素,社会的需求等。


三是个体经济的地位与作用,包括补充满足人们消费多样化的需要,发展小型与服务等行业的决定力量,扩大就业的平台,继承和发扬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的生力军,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促进竞争、有利于公有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等。


四是个体经济的性质,包括个体经济在各个社会形态下的共同性和特殊性,我国现阶段个体经济性质的规定性。


五是现阶段个体经济的发展不会导致资本主义,包括不能把列宁关于“小生产每时每刻都在产生资本主义”的话到处套用,在我国并不存在能使个体经济转化为资本主义的条件,有的个体经济收入多并不等于资本主义,应该允许个体经济“抢”公有经济的“饭碗”等。


六是克服对个体经济的偏见,包括发展个体经济不是“倒退”,不会使个人主义泛滥,从事个体经济有光明前途等。


七是加强和改善对个体经济的管理。针对当时政府部门在管理中政出多门、开“绿灯”少、税负过重、贷款难等问题,提出具体建议。


八是个体经济的发展前景,包括个体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即生产力充分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不能像过去一样搞强迫取消、“大批判”式“穷过渡”等。


(二)参与编著《中国现阶段个体经济研究》


1981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马列研究所和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在成都联合召开“我国现阶段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问题研讨会”,董辅礽代表会议领导小组倡议编写《中国现阶段个体经济研究》,刘隆先生代表云南省经济研究所和云南省经济学会接受倡议,组织与会30多个学者,组成编写组,于1981年10月写成初稿,1982年1月在昆明定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北京版。


30位参与编写的学者是:于德新(吉林省经济学会),马德安(北京大学),王若(云南省经济研究所),王干一(东北师范大学),王奇华(北京商学院),水镜君(青海省社会科学院),刘隆(云南省经济研究所),李哲(黑龙江省社会科学联合会),李西林(甘肃省社会科学院),李连进(天津师范学院),杜一(国际关系学院),林圃(成都农业机械学院),金世和(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周学通(陕西师范大学),张万铎(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杨时旺(北京经济学院),赵俊臣(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侯建儒(北京大学),贾纯夫(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奚桂珍(北京大学),梅志广(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寇孟良(法学研究所),曹兴光(云南省经济研究所),康德琯(北京政法学院),黎宝祥(吉林大学)。


大家推举刘隆担任主编。副主编为杜一、林圃、梅志广、于德新。由于有我的书稿可以参考,主编刘隆很快便提出了编写提纲如下:绪论;第一章,建国以来个体经济的基本情况;第二章,中国现阶段个体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第三章,中国现阶段个体经济的性质;第四章,个体经济的具体形式和经营特点;第五章,个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第六章,加强对个体经济的领导与管理;第七章,中国现阶段个体经济的发展趋势;后记。


我当时已转业至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工作,没有参加成都会议,刘隆回昆明后向我进行了传达,并要求我承担第一章。由于我有现成稿子,并且收集了个体经济发展的详细资料数据,只是在书稿上稍作删改,便完成了任务。


总的看,这本书代表了当时学界最新研究成果。


在1982年1月昆明定稿讨论会上,国际关系学院杜一老师主动告诉我,我投给北京大学经济系主办的《经济科学》那篇有关农村包产到户的文章(发表在1981年1期),他曾向编辑部推荐发表。我听后肃然起敬,向他致衷心感谢。


二、个体私营经济的性质:从从属与补充地位到平等存在发展


(一)个体私营经济的从属与补充地位,也是国家无奈的选择


改革开放初期,学界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性质一直使用补充论,即公有制是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主体,个体私营经济是公用制的补充,当然这种补充是“有益的”、“必要的”、“必不可少的”。因为社会上有些人民群众需要的,公有制企业不能、不愿、不会满足,需要个体私营经济来“拾遗补缺”。我的“关于个体转手贩销的几个问题”(发表于《经济问题探索》1983年第4期)、“关于长途贩运和投机倒把的界限问题”(发表于《云南社科动态》1983年第5期)、“保护个体经济合法权利的几个问题”(发表于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1983年第7期),也是论证补充论。


现在我们用当时“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来考察,那时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存在与发展,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当时粉碎万恶的“四人帮”不久,百废待举,国家财力有限,公有制企业(国有与集体)提供的就业岗位极少,无法安置新增就业,特别是因平反历次运动“冤假错案”而落实政策的大批人员安置已力不从心,倍感困难,再加上上千万回城知青,除极少数顶替父母、考入大中专及有关系者外,几乎是无岗位安置。自1968年12月毛泽东发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很有必要”,到1978年底,全国下乡知青约2000万人。1978年12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农场知青事件震惊世界,国务院同意知青回城后,公有制单位早已没有空余岗位可以安置,不得不由他们自谋个体经营的职业。这叫做无奈的选择。


(二)平等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面对个体私营经济竞争,一些中小型国有企业纷纷陷入经营困难,国家不得不出台小型国有企业租赁经营、拍卖给个人经营的措施,学界及时修正个体私营经济补充论,而用平等发展论代替。


为论证这一变化,我及时写出“谈谈小型国有企业租赁经营问题”(连载于《昆明日报》1986年3月31和11月13、15、18、20日);“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拍卖给个人经营的问题”(连载于《昆明日报》1986年11月27、29日头版);“云南私营经济发展研究”,(载于《云南社会科学 》1988年第6期)。


小型国有企业租赁经营或拍卖给个人经营后,当然壮大了个体私营经济队伍,同时也使这些企业的员工身份转换,从而产生“国企弃儿”心理。(文革及其前后公有制企业只招收家庭政治条件合格的,俗称“红五类”,出身不合格的“黒五类”被挡在了门外;改革开放初期政策放宽,“黑五类”们自谋职业搞个体私营,“红五类”们不肖一顾;到1990年代中期,个体私营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站住了脚,赚了钱,而大量小型国企在市场经济中败下阵来,就业的员工不得不到个体私营经济企业打工,这应了“30年河东,30年河西”那句老话。)


这时,学界适时把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补充理论调整为平等发展。我在此后的“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原载《云南社会科学》 1995 年第 1 期),“摊贩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爱思想2009-04-10 09:02:40),表述了以下观点:


第一、个体私营经济之所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次要组成部分或补充组成部分,是由其满足社会成员中绝大多数弱势群体需要的功能决定的。


第二、在社会和政府都不能为弱势群体提供就业岗位的大背景下,借口“维护市容市貌”而不允许摊贩利用街道是不道德的。


第三、其实,个体私营经济是人类社会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客观存在,人为地取缔是违反发展规律的。


正反两方面的事实,终于教育了我们:个体私营经济不但不是“每日每时产生资本主义”,而是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近期利益、长期利益和根本利益,因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还认为,确立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理论指导思想,有关部门特别市城管部门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就需要有一个截然相反的转变。而只要城管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转变了,管理的方式方法才可能对头。


(三)跨过剥削论的坎


由于长期来消灭私有制剥削的意识深入人心,论证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还有个剥削论的“坎”需要跨过,即个体私营经济存在不存在剥削、怎样认识现阶段个体私营经济存在的剥削、现阶段个体私营经济存在剥削有没有存在必要性。


多数学者是从合理性来论述的,认为个体私营企业主占有雇工的剩余劳动价值的剥削行为,在我国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社会里,具有一定的进步性,我们不能用纯道德、道义的标准加以否定。这种进步性在于:被雇的雇工们,无论是城镇待业人员,或是农村从土地中分离出的劳动者,几乎无一例外的不能、也无法在公有制企业里就业,而到私营企业里就业,解决了他们生活出路问题,这也是对他们求之不得的事情。仅就许多地方私营企业主招工时的不少人踊跃报名、激烈竞争,有的人尚需“走后门”托人求情等情况,就可以看出一般。


我除了同意上述合理性解释外,还提出学费论,即被雇的雇工多数在私人企业里或多或少的学习到了一定的劳动技能,那些没有学到劳动技能的雇工,一般也受到了完全受市场调节的商品经济的熏陶,诱发了他们的商品经济意识。这也就是说,雇工提供给雇主的剩余劳动价值,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学费。我曾引用恩格斯说过的“行会的学徒和帮工与其说是为了吃饭和挣钱而劳动”,不如说是为了自己学成手艺当师傅而劳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310页),来作为论据。凡是不抱偏见的人们都可以看到,一些地方报道的在私人企业里干过一断时间的雇工,利用所学技艺和经营知识,有的便另立门户,办起了个体私营企业,不在少数。


再次,我认为,个体私营企业主的收入中,还包括了一部分企业主作为管理者的收入。这是因为现阶段我国存在和发展的个体私营企业,企业主无一例外地都是直接经营管理者,他们所从事的经营管理劳动,也是生产性劳动。马克思指出:“当然,在产业利润中也包含一点属于工资的东西(在不存在领取这种工资的经理的地方)。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是作为劳动的管理者和指挥者出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资本家在劳动过程本身中起着积极作用......这种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这种劳动也可以转给经理)当然就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550—551页)马克思在此是把直接参加经营管理的资本家的经营管理劳动,和雇佣工人的劳动同样看待的,并且提出这种劳动也是要创造价值的。实际上,就我国目前私营企业的情况来看,企业主的这种经营管理劳动就对其私营企业的重要性来看,当然是远远大于单个的雇工的。这是因为,经营管理是一种复杂的劳动,它不但要付出一定的体力,而且要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和经验。根据马克思提出的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的理论,私营企业主凭借其经营管理劳动,理应获得高于雇工的收入。


其四,我认为,个体私营企业主的收入,还包括了一部分机会收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所谓机会收入,是指在市场竞争中,抓住市场对某种商品和服务的需求的时机和需求的数量、质量,而获得的收入。很显然,市场机会是客观存在的,它对每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都是平等的。私营企业者要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善于捕捉信息并能够果断的进行正确决策,以使本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适应消费者的需要,从而卖得出去,及时地换回企业扩大再生产所必需的一切费用,使企业在竞争中站得住脚,不至于亏损、破产。这样的劳动,可以称作是价值实现的劳动,这是一般人员不能胜任和从事的。因此,这种机会收入是对私营企业主的一种复杂劳动的补偿。


其五,我认为,个体私营企业主的收入还有一部分属于风险收入。这是因为,在商品经济中,市场竞争对企业必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这种风险性在于,一方面,企业主对自己的企业负有全责,即使是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各当事人的共同责任。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中,如果经营的好,盈利增多,否则就要亏损,以至破产;另一方面,在企业发生亏损时,国家的税收是要照收的,被雇的雇工的工资也是要根据合同照发的,因此我们决不能只看到企业主在盈利时的高收入,而且还要看到企业可能出现亏损时的财产损失的精神痛苦。


三、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趋势:股份公司


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趋势是怎么样的?那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


(一)个体私营经济必然要被公有制所代替,或是走向股份联合?


多数人的意见认为,个体经济必然要走向消亡,被公有制所代替。不过个体经济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即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之后才可以考虑。


我的看法是个体经济必然要走向股份联合的道路,这一走向趋势是在逐步发展过程中。而股份联合是马克思所预言的“成为向共产主义生产方式过渡的一种形式”。我的论文“马克思的股份资本理论和我国企业的股份化”,发表在云南大学学报《思想战线》1989年第1期,曾有具体论述。


马克思的股份资本理论从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两个“扬弃”入手,即通过集资把分散的私人资本集中起来转化为社会资本,私人企业转化为社会企业;实际执行资本家转化为经理,资本的所有者转化为货币资本家。于是,这个资本主义生产连续发展的结果就必然成为两个转化的过渡点:一是资本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即联合合起来生产者的社会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二是与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社会职能的过渡点。


(二)个体私营经济走向股份联合有哪些好处?


我还认为,通过马克思这种“平滑”的方式,让个体私营经济转化为股份公司模式,对个体私营经济者个人、对社会对国家对民族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弊,一是可以迅速筹措建设资金;二是可以发挥联合者各自特长;三是联合者互相监督;四是联合者风险共担。最重要的,是这种联合,是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扬弃,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企业。


(三)个体私营经济怎样走向股份联合?


个体私营经济走向股份联合只能通过自愿,而不能强迫。这样,马克思赞赏的股份公司通过“比较平滑的办法把许多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的资本融合起来”,就实现了这种过渡。


只得警惕的是,社会上有个别人幻想着有朝一日重新来一次1950年代的土地改革和城市“一化三改造”,期盼着新的“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这是很危险的倾向。个体私营经济走向股份联合决不能采用激烈的暴力对抗模式。因为“天下大乱”根本达不到“天下大治”。我国刚刚结束不久的史无前例“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大乱,幸亏华国锋、叶剑英老一辈革命家果断粉碎“四人帮”,才结束了大乱;又幸亏“真理标准大讨论”,批判并抛弃了“两个凡是”,才逐步实现大治。回想在动乱年代,有人乘机夺权,例如“四人帮”就夺取高权;有人盗窃国宝,例如康生就盗窃不少故宫无价字画文物;有的利用权力报复别人,例如江青叶群互相帮助迫害“仇人”;有的偷窃别人财物;多少人都经历过相互残害,其对国家对民族的伤害极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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