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西方政治理论的开创者柏拉图,提出了国家建构的三种方案:最优的哲学王统治、政治家技艺治国、依法治理的国家形态。从前后两个方面扩展性发挥柏拉图政治理论的著作汗牛充栋。唯独对政治家技艺与国家治理关系的进路,关注甚少。从这一进路切入国家何以挺立的问题,可以发现关乎现代立国的众多紧要论题及其求解思路。以立国技艺为主题,将之剖解为建国技艺与治国技艺两个方面,可以凸显现代国家建构进程尚处于活性状态时,政治家能有什么作为的答案:在疏离建国理想状态与落定依法治国目标之间,国家必须依靠政治家技艺走出悬而未决状态,步入规范治理境地。
关 键 词:立国 建国 治国 国家理想 政治家技艺 state standing state construction state governance state ideals the art of the statesman
国家建构是西方现代政治理论的核心问题。这是因为现代政治理论是围绕国家建构而展开的理论运思:“民族国家”(nation state)的形式结构与“立宪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的实质结构,成为现代国家的两个基本标志。几乎所有政治理论问题,都围绕这两个论题而展开。从现代世界来看,一些国家,具备了现代国家的形式结构,但未能落实现代国家的实质结构;另一些国家,民族国家的形式与实质结构同时坐实,成为规范意义上的现代国家;再一些国家,还处在现代国家形式与实质结构的大门外,因此还必须勉力完成国家建构的双重艰巨任务。就此注定了现代国家的运作史,必然是一部趋近于健全国家的建构史。国家建构理论的重要性,也就潜蛰其中。国家建构理论复杂多样。从西方知识传统着眼,就国家的规范理论原型来讲,柏拉图的国家理论三型,一直影响甚至制约着国家理论的发展。以此为线索,探究西方建构现代国家的理论进路,选择性地落定解释国家建构的理论进路,实在是理解现代国家建构实践的一条重要理路。
一、国家三论:《理想国》《政治家》与《法律篇》
在西方政治理论传统中,开创性地建立国家理论的,是柏拉图。“柏拉图是将政治社会描绘成一个有着多种特别或不同角色的系统的第一人。”①不过,就西方政治思想史的总体情形来看,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理论产生的影响,似乎更为广泛、深刻和持续。②他所指出的三种正常政体(君主制、贵族制和温和民主制)和三种变态政体(僭主制、寡头制和极端民主制),以及在此基础上构想并受其推崇的混合政体,对他身后的西方政治思想发挥了极大的影响力,由此引申出无数的政体理论,给古今国家建构增添了不断重新排列组合的理论可能。但两相比较,柏拉图的原创性贡献,显然远在亚里士多德之上。因此,从政治理论的原生点出发,厘清国家建构的理论脉络,就应当从柏拉图的政治理论切入相关政治思考线索。
在政治理论上,柏拉图并没有给世人留下一个完备学说。相反,他确立了不同的建国与治国路数,给人们提供的是三套迥然不同的政治思考方案:在政治生活的规范设计意义上,《理想国》陈述了国家建构与治理的理想模式;此后,他逐渐意识到最优政制难以实现,因此对政治家的技艺,也就是政治家才能高度看重,就此写出了《政治家》。最后,他认定最优的政制很难实现,因此提出一个次优的方案,并将基于法治的这一方案铺排成篇幅不小的《法律篇》。③对这三部著作的关系,政治思想史家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而言,人们确信,这三部著作代表了柏拉图早年、中年与晚年的政治理论见解。这似乎符合一般人思想成长的常态——早年倾向于理想主义,故而其时柏拉图撰著了理想主义特色极为鲜明的《理想国》。中年渐趋成熟,对理想化的政治理论构造兴趣下降,因此有《政治家》之作。最后终于臣服于现实逻辑,并对政治具有通透的看法,认定政治只有在法治的平台上才能实际地良好运转起来,于是《法律篇》顺势出台。④至于三部著作的主旨,论者进行了言简意赅的比较:“《共和篇》(即《理想国》)差不多完全讲理想国。《政治家篇》仍重理想,但同时讲到实际政治上几种最重要的问题。到了《法律篇》,柏拉图乃正式抛弃了理想主义,而去探求人类可行的制度。”⑤
但另一些论者不同意从时间维度看待柏拉图渐次推出的三部政治理论著作,尤其认为不是从理想主义逐渐下落为现实主义的历时性作品。他们认为这三部著作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即它们呈现为三种同时共在的政治态势,因此具有同等重要的理论价值。布鲁姆就强调指出:“康福德引用《法义》作为柏拉图逐渐修正了他的方式的证据;因而,他有了某种柏拉图式的正当理由为他对文本的改动作辩护。但是,《王制》和《法义》在形式上的不同,并非像康福德会认为的那样是柏拉图的老年使他认识到他墨守成规的戏剧之缺陷的结果,也不是像其他人断言的那样是‘年老’使他失去了戏剧天资的结果。毋宁说,这种不同反映了对话参与者的不同,从而反映了两部作品之意图的不同。这只是柏拉图作品的每个部分之典型特征的一个例子。”⑥
按照这样的思路来理解,《理想国》《政治家》与《法律篇》三部著作仅仅只有著述形式上的差异,实质意图上则没有区别。换一种说法,这三部著作都旨在向人们指出,发现理想生活的答案都寄托于德性生活方式。“《王制》中正义城邦的成员就不局限于那些能过上有德生活的人,而且城邦也不是这样一些人的联合体,他们共同的目的在于过上幸福从而有德的生活。但是,《王制》并不是柏拉图在这个问题上的最终结论。柏拉图在《治邦者》中尝试性地,然后在《法义》中又明确地转向将邦民资格限制在那些能过上有德生活的人,并且把城邦描述为这样一个共同体,它的全部成员(即邦民)分享着过有德生活这个共有的目标。”⑦很显然,这样的论断,与历时性看待柏拉图三部著作的前后替代视角,大为不同。这样的分歧,关乎论者之间的价值立场、观察视角与判断方式。也许,这是政治思想史无法完全消解的分歧。从某种意义上讲,两种看法之间并不是水火不容的,相反完全可以互补:就写作推进上讲,柏拉图可能确实有先后时序地撰写了《理想国》《政治家》与《法律篇》。但他写作三部著作的时候,也许并不想以后续的作品否定前面的作品。于是三者并存且让人们用来从不同角度观察和思考政治生活,就有了正当的理由。
三部著作具有不同主旨。首先,有必要优先突显《理想国》的主旨。这不仅是因为它的时间先出,也是因为它对柏拉图政治思想所具有的首要代表性。这部著作究竟在一个什么独特的角度帮助人们理解政治生活?可以说它至少在两个视角提供了启人心智的政治创见:一是他从一般角度所申述的个人和城邦以美好生活为旨归,因此,那些经过训练而对善的生活具有深刻认识并能辨识真善与伪善界限就是值得高度重视的。就此而言,美德即知识,换言之,美德即是能够发现真知。而知识中最值得珍视的是足以拯救国家的高深知识——作为最高学问或学问之王的政治家才能。这就将柏拉图最具特色的“哲学王”(the philosopher-king)论断推向政治思想的前台。
二是基于正义理念和几何学的精确性建构的理想型规范国家理论。在这样的国家中,与金银铜铁相匹配的国王、武士与工匠,分别担负治国、保卫国家和提供物质支持的不同责任,各司其职,精巧配合,从而形成最为严整有序的政治状态,当这样的关系处于适当的状态时,就是正义。这是柏拉图对社会分工与合作机制的最严整的概括。简言之,“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那些我们现在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人能够用严肃认真的态度去研究哲学,使政治权力与哲学理智结合起来,而把那些现在只搞政治而不研究哲学或者只研究哲学而不搞政治的碌碌无为之辈排斥出去,否则,我亲爱的格老孔,我们的国家就永远不会得到安宁,全人类也不能免于灾难。除非这件事情能够实现,否则我们提出来的这个国家理论就永远不能够在可能的范围内付诸实行,得见天日。我踌躇了很久而不敢说出来的,就是这件事,因为我知道我一旦把它说了出来,人们就会说这是一种奇谈怪论。因为人们难以看出,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办法能给私人或公众生活带来幸福”。⑧这段话极为鲜明地体现出柏拉图《理想国》言说的政治哲学特质:一是反现实政治的态度,二是以政治作为实现幸福的手段,三是一切政治统治问题迎刃而解的希望就在哲学王,其为美德、知识与政治高度融于一身的体现。在这里,柏拉图表现出一种与现实政治绝不相容的政治思维特点。
《政治家》究竟呈现出什么样的论述宗旨,使其与理想国构思和法治化设计鼎足而三?犹如前引论者对之的概括,一方面,《政治家》还保持着《理想国》偏好理想的政治思想特色;但另一方面,《政治家》也体现出柏拉图政治思想的某些突破性主张。这些主张,围绕着辩证法的方法轴心,足以作为其思想特色专门提出来的,一是关于政体的思想,他给出了明确的混合政体的设计。二是关于政治家技艺的论述,他将这样的技艺视为控制一切技艺的高超而普遍的技艺。就前者讲,柏拉图首先悬置了理想国,认为那是“惟有天上有的一种模式”,人类试图模仿但无法达到,人类只能够在各种政体之间进行决断。这些政体,区分为无法与守法两大类型。两大类型各自包含三种国家类型,守法的是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温良民主政体,无法的是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极端民主政体。民主政体在无法政体中是最好的,在守法政体中是最坏的,但都优于寡头政体。这些论述表明,柏拉图已经开始重视政体及其选择的重要性。这就与《理想国》中断然认定哲学王统治的决绝性有了很大差异。这为他此后打开次优国家的思路奠定了基础。就后者论,柏拉图十分推崇政治家技艺。“有一门控制所有这些技艺的技艺。它与法律有关,与所有属于社团生活的事务有关。它用完善的技能把这些事务全都完善地织在一起。它是一种一般的技艺,所以我们用一个一般的名称来称呼它。这个名称我相信属于这种技艺,而且只有这种技艺才拥有这个名称,它就是‘政治家的技艺’。”⑨而这一技艺之不同于军事与法官技艺的地方,就在于它是“真正国王的技艺”。而“真正国王的技艺不是为它自身而运作,而是为了控制那些指导我们行为方式的技艺。国王的技艺依照自己的权力控制它们,使它们明白什么是采取行动的正确时机,以此推动国家的伟大事业向前发展”。⑩这一技艺的构成性特点很明显,一者是国王(政治家)技艺的公共行动导向,二者是国王对之的纯熟运用和时机把握,三者是这样的技艺施展目的旨在推动国家事业的发展。将之称之为政治家展现的因时而动、择机而为、克己为公、功效卓著的能力,完全是适宜的。可见,政治家技艺显然不再是对理想分工的践履,而是对角色能力的适时施展和表现。这样的政治论断,显然强化了现实感,降低了理想性。
《政治家》疏离了《理想国》,但并未着重阐述一种落定的国家状态。政治家技艺凸显的是审时度势、因势而动,也就是悬而未决的建国处境中的政治家治国才能。只有到了《法律篇》中,柏拉图才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次优选择,也就是一种仅次于最优的理想国的系统方案。论者认为,《法律篇》的核心宗旨有二:一是强调政府按照法律而不是强迫进行统治,人们只需服从法律的统治。“一个人事实上必须服从某一种拉力,但同时也要抗拒其他所有绳子所起的作用——也就是说,必须服从以城邦公共法的名义出现的判断,把它当作宝贵的和神圣的黄金。其他的法像铁一样坚硬,而这种法像黄金一样柔软,这些法起着原则一样的作用。所以,人必须与法合作,只要它的制定是高尚的,因为判断尽管是一种高尚的东西,是温和的、不用暴力的,但是制定一种判断需要有某种东西的支撑,而我们身上的黄金相对于其他成分来说占主导地位……个人的责任在于理解这种拉力的真义,在生活中服从这种拉力,而城邦的责任在于从某位神或我们已经提到过的某位发现者那里接受这种真义,使之成为城邦的法,成为城邦自身及其他社团交往的准则。”(11)二是柏拉图推崇一种混合政制。这种政制综合了君主制的智慧原则与民主制的自由原则。就前者言,“领袖的智慧”必须很好地发挥出来,国家才能得到良好治理。“立法者应当通过正确分配荣誉和耻辱来监管公民们的婚姻以及后来的生育活动,还有子女的抚养与成长,从婴儿期直到老年。他必须借助这些社会关系来仔细观察和研究快乐、痛苦、欲望,以及由欲望引起的激情,并在实际的法律条文中对正确行为给予批准和赞扬。此外还有愤怒和恐惧这些激情,由不幸引起的各种灵魂的纷扰,由于交好运而带来的反映,由于处于疾病、战争、贫困,及其对立面,而引起的各种情感——所有这些情况他都应当加以解释并决定在这些情况下人的情绪会变得如何,不会变得如何。其次,我们的立法者必须监管他的公民获取和消费财富的方法,注意这些过程是否拥有正义,看它们是在增强还是化解人们相互之间的联系,看他们是自愿的还是不自愿的,把荣誉授予依法行事的人,而对不守法者制定专门的惩罚。最终完成立法时,他必须决定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为不同阶层的公民举行葬礼,如何表示对他们的尊敬。完成立法后,立法者会为整个法律体系设立卫士,有些卫士拥有智慧,有些卫士拥有真正的信仰,最后由理智来把整个体系融为一体,使之服从于节制与正义,而不是服从于财富或个人的要求。”(12)在这里,君主治国的智慧发挥到了极致,几乎具有不可思议的、艺术地调整国家运转方方面面事务的能力与技艺。就后者即民主制的自由原则讲,柏拉图明确指出:“作为一个政府,他们给予臣民一份自由,并赋予臣民与自己平等的地位,因此他们的士兵愿意追随指挥官,敢于冒着危险前进。还有,若有臣民是聪明人,适宜作谋士,那么国王不会对他心生妒忌,而会允许他自由发表言论,让他出名,所以上苍恩赐的智慧可以自由地用来提出公共事务方面的建议,服务于公众。因此,自由、和平,以及一般普及的理智之间的结合,在那个时代带来了全面的进步。”(13)在柏拉图的眼里,公民自由与依法治国、君主技艺是可以巧妙统一起来的,而且一旦统一,国家的良善治理似乎就如期而至。
比较起来,假如柏拉图仅仅写作了《理想国》,那他就不过是一个政治幻想家。正因为他接着撰写了《政治家》和《法律篇》,他才具有引领人类理解复杂政治生活的强大思想力量。理想政治与现实政治的可能状态,都由柏拉图呈现给世人,他也就成为任何试图解释人类政治生活的人必须经由的思想桥梁。
二、从《政治家》出发:悬而未决之际的国家建构
在柏拉图的三部政治哲学著作中,《政治家》得到的评价或受到的重视程度最低。这是堪可玩味的事情。原因在于,在理想政治状态即最好的国家与次优的选择即法治之间,也就是在符合柏拉图理想的规范国家之超越现实羁绊而独立自存,与柏拉图非情所愿承诺的依法治国而臣服国家现实逻辑之间,显然还存在一个可予广泛解释的政治余地。这一空间的存在,与人类的政治存在状态是联系在一起的。人类当然期望一种超越令人不满的现实政治的理想政治,这是“理想国”之得到阐发并且具有难以证伪的力量感的深层理由。与之相形而在的政治情形是,人类不得不面临实际可行的政治的强大需求,再高贵的政治理想,也不得不在现实政治秩序的建构面前低下头来。因此,依法治国的政治秩序就具有了切入现实政治运作的强大力量。这是一种秩序化政治所必然展现出来的态势。这两种依恃确定性支持的政治状态或政治理念,便会得到人们最高程度的关注。
不过,国家运转的常态,并不是一种落定在某种确定情形中的状态。如果说理想化的政治秩序是人类过政治生活希望实现的未来目标,法治化的政治秩序乃是一种实际政治运行的后果呈现的话,那么,适应于诸种政治力量博弈的活性的,也就是悬而未决的现实政治,一定需要政治家来精妙调适。《政治家》阐述的是悬而未决之际的国家建国理念,因此不能被人们所轻视。这当然不是说人类在逼近理想目标的时候,就缺乏活性因素。倒是相反,这样的政治追求重视处在活跃的政治进程之中的情形。只不过在理想的主观意愿与理想的实际追求之间,实在是太不可捉摸,以至于人们常常将现实裁拆成理想化状态,即将现实诸种活性要素硬塞进某种既定的理想模式之中,由此将政治搞成僵化的状态。同时,法治的进行时,自然更是一种具有活力的国家治理情形。但法治之依照既定法律规则的确定性,比之于依法治理的活性状态,更能够体现法治的实质。因此,它的既定性或确定性特征更为凸显。而政治家施展其治国技艺,是无法以循规蹈矩的方式进行的:要么他必须光大既定经验,要么他必须避免相关教训,这中间的思量与决断,一旦落在定型的理想或既成的法条,似乎就全无“技艺”可言。因此,《政治家》所阐述的政治家技艺,就具有相对于理想政治和法治秩序而言同样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政治家》究竟申述了哪些值得人们重视的政治家技艺呢?依照柏拉图的论述,可以将之划分为三大技艺,一是建国技艺,也就是决断政体的技艺。二是治国技艺,也就是使用权力的技艺。三是个性化技艺,也就是政治家混合政体、选择权力使用措施的技艺。如果说第三方面是由政治家因应于实际状态展现出来的具体技艺,因此是很难总揽性阐述的政治家特别技艺的话,那么,前两种技艺就构成理解柏拉图政治技艺理论的两个主要内容。
就第一方面来看,一个政治家决断何种政体适于自己所在政治体需要的能力,是展现政治家技艺的首要问题。这是因为,政体的既定状态,政体间的优劣比较,对混合政体之必须混合的要素聚集,是一个政治体能够建构起优良政体的前提条件。除非一个政治家身处政治体发生时期的开端时刻,他必须率先开创一种适于自身所在共同体的政体,否则,一切继承权力的政治家,都面临一个认识既定政体,比较诸种实际运转的政体,择善而从,展现自己政治家技艺的问题。这其实就是一个国家建构长期进程中,不断出现的国家重建之政治家长袖善舞、善于决断的技艺。这就可以理解,由于柏拉图设定了政治家技艺是科学而不是法律,因此,政治家对国家政制有一种创制的能力。“最卓越的政治体制,惟一配得上这个名称的政制,其统治者并非是那些特意要显示其政治才干的人,而是真正科学地理解统治技艺的人。所以我们一定不要考虑任何一种所谓健全的判断原则,看他们的统治是否依据法律,看被统治者是否自愿,或者看统治者本人是贫穷还是富裕……只要他们按照正义的原则合理地工作,以尽可能改善国家生活为目的,那么按照我们的标准,我们就应当称他们为真正的政治家,只有在他们的统治下国家才能得到良好的治理,才会有真正的政治体制。我们还要进一步说,其他所有被称作政制的国家组织都不是真正的,而是一种仿制品,是对真正的政制的模仿。那些所谓有法可依的政制要模仿得好些,而其他政制或多或少模仿得很笨拙。”(14)这是对政治家技艺在政制创制方面的综合性界定:政治家必须科学地理解统治技艺,必须以改善国家生活为目的,必须按照正义的原则行事,必须追求国家的良好治理,必须杜绝笨拙的仿制。因此,在各种政体得到清晰辨认的前提条件下,君主制与民主制的混合政制之优越性就呈现出来。也只有混合政制,才保有制度的优点,又能呈现政治家的超卓技艺。如果仅仅按照既定的政制规则行事,政治家施展技艺的空间就非常有限了。假如一个政治家放弃这些政制准则,恣意妄为,随便处置权力,任性对待政治事务,那么他就完全丧失了被称为政治家的理由,其行为也就无法被视为政治家技艺。
就第二方面即政治家的治国技艺来看,首先,“国王的统治技艺显然包括立法的技艺。但政治理想对法律并不具有充分的权威,或者倒不如说政治理想对一个懂得国王的技艺和拥有国王的统治能力的人来说具有充分的权威”。(15)立法的技艺,并不是一种单纯制定法条的技艺。如此就将柏拉图的立法技艺看低了。因为立法技艺不仅包括成文法典的制定,也包括不成文法典或惯例的利用、政制规则的创制。而在立法的原则上,不仅需要确立整个社会的针对性,而且需要杜绝精确针对个人的企图。
其次,统治者必须明白,治国的一切技艺之核心价值就是公正地对待臣民。“无论有没有说服,无论是富还是穷,无论是依照法典还是违反法典,统治者的所作所为确实都是有益的。这就是问题的关键,如果统治者明白这一点,那么他们会统治得很好,这是对一个社团中的良好统治的惟一考验和原则,睿智而又公正的统治者将依据这一原则管理他的臣民的事务……如果统治者真的明白所谓统治就是运用他们的技艺作为一种比成文法更加强大的力量去谋取幸福,那么一个真正的政治体制不就可以建立起来了吗?只要统治者具有这种健全的心灵状态,只要他们能够坚定地遵循这个伟大的原则,他们就不会犯什么错误,这个原则就是:在理智和统治技艺的指引下,始终大公无私地、公正地对待他们的臣民。这样的话,他们不仅能够保全臣民的性命,而且也能在人性许可的范围内改造臣民的性格。”(16)这样一种“真正的、首创的政治家技艺”(17),确实只能是一种由政治家应时而变、经权相宜、因势利导、顺势而为的产物。关键之关键,就在于“大公无私地、公正地对待臣民”,一旦私心发作,统治者就丧失了成为真正政治家的起码资格。
再次,政治家技艺呈现为一种艺术化的编织能力。“当国王想要织造国家之网时,他会有一种清醒的见地。他决不会允许把具有温和品性的人与具有勇敢品性的人分开,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他必须把国家织造得密密实实,首先是在各种不同类型的人心中建立起共同的信念,使公众的荣誉和胜利服务于这一目的,最后,每一类型的人必须与其他类型的人建立联系,缔结庄严的婚约。当国王使用不同类型的材料把他的织物织造得像术语所说的那样平滑而又密实的时候,他必须把管理国家的各种职司托付给他们,在各种情况下让他们分担公务。”(18)在这里,需要着重强调真正的政治家、或者真正的国王所具有的编织国家之网的能力。这种能力,显然不是一种理想化的浪漫观念,也不是一种依照既定规则治国的安之若素,而是一种因势利导编织国家的超强能力。这是一种极具动态感的理念。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理解柏拉图政治家技艺的要害:政治家或国王审时度势地编织密密实实的国家之网,才是在理想表达与规则治理之外的、最为重要的政治品质。
最后,这些政治家的技艺体现为种种具体的举措,包括培养臣民的品德,选择适当的执政官,推动合宜的婚姻制度,让所有人接受必需的训练等等。总而言之,“国王的技艺依靠相互和谐与友谊的纽带把两种类型的生活织成一种真正的同胞关系,赢得了这种统一。这块织物成为一切织物中最美好的,最优秀的。它把城邦里的所有居民都紧密地联结在一起,无论是奴隶还是自由民。这位国王纺织工保持着他的控制权和监督权,这个国家拥有获取人间幸福生活所需要的一切”。(19)简言之,以维护政治体的统一为目标,将和谐与友谊作为双驱动力,就可以将一个国家编织成紧密团结的最美好、最优秀之网。分析起来,和谐是一种政治状态,友谊是一种成员关系,具备这两种动力,何愁国家之网编织不好?
柏拉图推崇的政治家技艺,确实是一种尝试连接理想政治与依法治国的主体综合技艺。这样的技艺,展现得顺畅,就有希望成就一个准理想国;展现得不顺畅,情况就会非常糟糕。这样的技艺,只有真正的政治家或真正的国王才能展现给人们。这样的政治家,似乎还说不上是柏拉图最为推崇的哲学王,但已经似乎是天命在身,足以兼得政治理念与实践智慧之长的神人了。这样的政治家,当然呈现出两个不是和一个是来:首先他不是一个耽于理想的浪漫主义者,而是一个既具有理想,同时更为务实的政治家;同时,他不是完全按照法律行事的人,他将法律、公共利益、自身权力,纯熟地加以混用,以至于呈现为一种完全超出权力利益的纯粹公共目的性。总而言之,他是一个善于编织国家之网的真正政治家或国王。这张网,不是既成的,因此需要政治家或国王具有政治创意;这张网,也不是完全无形的,而是在国家公权公用、展示高超技艺的基础上编织出来的,因此是期于可成之网。这张网,显然不同于理想国的理念既成性,也不同于法治国家的规定性,而是基于政治家或国王的治国动态性。这就在理想国与法治国之外,展示出第三种政治状态。
柏拉图对三种国家状态的刻画,指示了三种建构国家的路径。但《政治家》所指示的路向,具有某种特定的价值与意义:对那些深受浪漫主义的理想政治之苦的国家来说,《理想国》的规范构想应当被悬搁在想象政治的世界中。虽然理想政治的号召力与感染性总是无法远离人间社会,但理想总有幻灭的时候,一个国家可以在建国的初期沉迷这种理想,一旦进入建国的正式过程,这个国家就不得不告别虚幻的理想,进入真正的政治世界。但建国并不是一个作别理想,即坐实法治规范的状态。走出理想天地,坐实法治规范的进程中,还有一个长期且艰巨的建构国家法治规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治家因势利导的建国技艺,就是制约国家走向的决定性因素。此时,《政治家》所具有的建国指引效用,就全幅呈现出来:在公共政治导向下,政治家施展高超的技艺,对于国家建构,无论是对于建国还是治国,都具有承上(理想国)启下(法治国)的中介作用。
三、立国的两种技艺
自然,柏拉图的《政治家》对立国技艺的论述所具有的价值,受限于古希腊晚期的政治变局,也就是基于家庭宗教提供的政治正当性支撑的城邦制度,演进到军功引发的城邦新成员进入国家而诱发的城邦危机状态。因此,它的政治实际针对性也许是受其特定的时空条件囿限的。在古今政治生活模式发生结构性转变的当下,《政治家》申述的一些具体做法肯定是无法直接挪用到现代国家的政治运转进程之中的。但柏拉图在《政治家》中的论述所具有的现代性价值,仍然顽强地呈现出来。因为,人们对政治家超强能力的指望,“这是一种在历史上反复出现的形象,韦伯强调了这种人物形象的奇里斯马式的、宗教的方面:例如穆罕默德。无论人们是否可能高度评价如此这般的人物,无论视之为怪物还是拯救者,但是这种现象确实存在。同样,确实也存在着一种倾向,一种群体癖性,指望有一位天命之人会来减轻我们作为公民的责任”。(20)这提示我们,只要人们进入政治生活,亘古不变的情形之一,就是对具有超强能力的政治家技艺的强烈期待。即便是在现代大众民主政治的运作过程中,这样的期待也照样顽固地作用于民主公民的头脑。
论者的这一评论,似乎做出了两个暗示:一是政治家技艺乃是一种奇里斯马式的能力,它是神秘性的个人魅力的体现,是超逾常人的一种天纵技能。二是政治家技艺是常人不愿为自己负担责任的寄寓对象,哪怕是必须为自己承担责任的现代公民,也存在一种卸责的逃避想法。这是不分古今政治生活模式差异呈现出来的政治主体特性。不过,在现代条件下,这样的情形可以在一种对等的关系结构中发生积极转变:如果民主公民以对社群的积极参与,以及对国家政治生活的高度关注处置自己与政治家的关系,换言之,他们并不单纯寄希望于政治家来解决本应由自己解决的私人与公共问题,那么,积极公民的尝试,就完全抵消了那种消极等待政治家拯救自己的政治惰性。在此基础上,建构起一种政治家与公民双向互动、双方积极有为的政治生活模式就是可期的。如此,就无须将政治家技艺与公民责任对峙起来,或者将政治家技艺作为公民逃避责任的借口,或者将公民责任作为国家建构的单方面寄托。而是将政治家与公民各自履行自己的责任,作为建国与治国的相倚性动力,就此激发两者对国家建构的积极行动。可能这是最有利于国家建构的主体行为状态。就此便可以免除论者前述的担忧:伸张政治家技艺理论,就会冒埋没公民责任的危险;或者重视公民责任,就会无视政治家技艺。一种期于相得益彰的现代政治理念,可以作为激活柏拉图政治家技艺理论现代价值的恰切路径。
这是需要从两个不同向度加以深入讨论的问题。但因为本文的论题确立在政治家技艺上,因此,不拟对公民致力恪尽国家责任的问题进行申论。仅就政治家的立国技艺发挥的作用而言,其可以在国家建构的三种状态中发挥不同的效用:其一,在国家建构处在理想化或乌托邦化情境中时,政治家可以施展自己矫正国家建构方向的判断能力,将国家引向一个正常化的状态,走出虚幻的理想化境地,告别乌托邦式的政治幻想。如果一个国家长久陷入理想化或乌托邦状态,那就证明这个国家的政治家、尤其是掌握国运的政治领袖,缺乏起码的建国技艺。其二,在国家逐渐坐实法治化规范的时节,政治家需要依据自己对国家运势的准确判断,确立国家的公共化目标,既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则,又提升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更努力将国家运行完全坐实在法治的平台上。假如当此之际,政治家对国家法治化的处境毫无知觉,任性地将一己的权力放置在治国的优先位置,并拒绝崇尚法律、履行立法责任,无视公民权利,且将国家置于公共利益的对立位置,那么,这个时候的政治家就是丧失了起码的政治判断能力的政客,完全与政治家技艺相隔绝了。其三,在国家建构悬而未决之际,政治家必须以自己和公民成员利益高度一致的判断为前提,将建国与治国问题化为当机立断、精明措施的政治能力,准确判断国家发展方向,精巧施政,有效编织国家之网,将国家引上正常发展轨道。前两者,都可谓立国之道的追问。第三方面关涉的则是立国技艺的展现。立宪民主政体或在规范意义上、或在实践意义上既定的情况下,由于执掌国家权力的政治家不可能完全取公民政治参与而代之,因此,政治家技艺便是一种掌握国家重器的人士有序推进国家规范治理的能力展示。就此而言,政治家技艺就有了加以深入讨论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所谓立宪民主政体在规范意义上的既定性,指的是这一政体形式已经成为所有现代国家必须接受和加以实践的正当政体形式。这就意味着它具有超越实际运行的所有现行非立宪民主政体的规范价值,预示着这些政体的改变方向和规范形式。所谓立宪民主政体在实践意义上的既定性,指的是这一政体形式已经成为所有现代国家正常运转的政体模式,它划定了国家是成为成功国家还是失败国家的分界线。这就注定了一切非立宪民主政体的国家之政治发展或政治转轨的基本方向。
如果说立国指的是一个国家确立起国家维持局面且不致倾覆的基本制度的话,那么,必须连贯处理好建国与治国的诸种问题。因为,建国与治国是一个国家足以长久挺立的两个支撑点。从两个概念的基本含义上讲,建国,在这里特指国家的草创状态,涉及一个国家足以建构起来的一些基本问题,诸如立定国家的基本契约、顺应民众的日常习性,保证民众对国家见惯不惊的接受等等。在建国进程中,“人们不是被塑造得满足一种包含特定信念、偏好、生活方式或‘生产模式’的体系的功能性需要。国家自主权得以确立以及国家目标的区分并不排除多种力量的作用。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及其民众需要相互适应——国家逐渐顺应人们的习俗与偏好,正如人们也学会接受国家施予他们的要求并时不时地表示热衷”。(21)治国,指的是创制国家也即是建国告一段落,国家基本框架成功搭建起来以后,如何在常态下理顺国家诸构成要素,并恰当处置国内各阶层、各族群,尤其是精英与大众利益关系的国家治理事务。立国技艺,也就因此划分为建国技艺与治国技艺两个部分。建国技艺的重点落在“创制国家”(state-making,or state construction)上,治国技艺的重点落在“国家建设”(state-building)上。前者关系到国家框架的搭建,后者关系到国家诸事务的顺畅处置,两者相倚而在,缺一不可。
可见,与国家的理想构思、国家的法治化局面相比,在悬而未决之际的、动态性的建国与治国事务中体现出来的政治家技艺,具有不可小觑的重要性。倘若人们愿意承诺这一断定的正当性,那么接下来的问题自然就是,国家之得以持续地挺立,也就是国家之得以成功建国和有效治理的技艺理论,究竟包含哪些基本内容,以至于一切有心建构现代国家并对之进行有效治理的政治家,都会对之怀抱一种虔敬态度,悉心加以领悟并努力予以实践呢?根据柏拉图的提示,立国的技艺理论所区分出来的两个剖面,各有特征:国家的建构技艺与国家的治理技艺,是结构不同的两种政治家技艺。但两者之间的互动,结构成具有整体意义指向的立国之政治家技艺。一方面,建国与治国的政治家技艺是两种具有明显差异的立国技艺理论。首先,就理论旨趣看,建国的技艺理论不尚玄谈,绝不醉心于追求理想国家的最优状态,也不将建国心思付诸法治化的成型治理,全副心思落在落实一张国家之网的网结编织上。而治国的技艺理论,重在平衡诸阶层、诸群体的各种诉求,俾使它们得到妥帖的安顿,从而避免治理不当导致国家倾覆。其次,就理论指向上看,建国的技艺理论主要指向政治家为国立法,尤其是立定国家的基本法,这是建国技艺之成为诸技艺中最重要技艺的直接原因。而治国技艺的主要指向是具体事务的平衡化处置,旨在平衡臣民间的利益差异,保证臣民对国家的认同,拒斥榨取性的制度安排,成就包容性的制度体系。再次,就理论结果上看,由于建国技艺重在搭建国家的基本框架,因此会从国家是否具备稳定的基本制度上得以呈现出来和得到明确验证。至于治国技艺,在后果上直接呈现为臣民——公民自愿认可政治家的立法和治理,因此乐于臣服于国家而成为守法守规的臣民。前者促使国家向心地运转,后者排除掉使国家离心运转的颠覆性因素。
于是,另一方面,建国技艺与治国技艺又必须被整合成具有总体意义的立国技艺。立国技艺不可脱离建国与治国技艺而谈论,但立国技艺的总体价值不是建国与治国技艺任意一个方面所可以替代。原因在于,立国技艺必须贯通建国与治国进程,才足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富强。假如建国技艺甚强,但却缺乏治国技艺对建构起来的国家框架的维护,那么高强的建国技艺及其功效,就会随时间的延续而付诸东流;倘若治国者有强大的政治家技艺,但却面对的是一个缺乏起码的建国技艺支撑起来的国家框架,那么也只会处在一个“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窘迫境地。只有打通建国与治国技艺通道,才足以真正保证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就此而言,建国技艺重在呈现国家建构诸要素的恰当搭配。其一,在国家的形式结构上,对诸如边界、首都、国旗、国歌、护照、货币、阅兵、国家博物馆、大使馆以及联合国席位等足以辨认国家的基本指标加以陈示(22),其二,在国家的实质结构上,以合理的宪法共识为基础的立宪,以及由此促成的立宪民主体制,为国家奠立稳定的制度机制。更为关键的是,其三,在治国的整体进程中,将建国的形式架构与实质要素整合进治国的诸种事务之中,从而以善治实现国家的现代化治理,并就此保证国家稳定持恒地运转在立宪民主轨道上。而这种现代治理方式,旨在开拓出政府与社会积极互动的崭新治国路径,俾使国家脱离传统政府统治的单一国家权力力量治国的模式,进入一种合作管理、共同操作、协同引导的现代治理境地。这样的“社会政治治理与施治,不再被主要看作政府的作为,但被看作或多或少是社会部门、集团和力量与公共和准公共组织、制度和权威部门之间连续的互动进程”。(23)正是这样的现代化国家治理模式,从整体上保证了立国技艺的有效性。
立国技艺论是对行进中的建国与治国技艺进行的政治理论概括,而不是对这种行进的动机与结果做出的政治理论归纳,因而它的理论规范性特点,相比于理想国与法治国来说,显得有些不足。如果要对之进行理论概观,可以说它的实践性特色非常鲜明。在建国与治国的行进过程中呈现出来的立国技艺,不能够自证其正当性,它必须借助相关的正当性资源来支持在建国和治国的技艺当中如何择善而从,以期落定立国的规范状态。因此,它是第二层级的政治理论或国家理论,并且它不是首选、而是次选的立国理论。
从某种意义上讲,国家建构的规范理念,尽管不可能完全坐实在国家运行的进程之中,而且必须避免完全依照某一规范理念来设计和推进国家建构进程,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却始终是建构国家的首选理论依托。原因无他,现代建国不是冥冥之中的摸索,而是在既定建国的历史基础上对国家进行的重造,而既定的建国经验与教训,均在规范的国家建构理论中得到反映,故而需要在现代建国的时候,加以有效的提炼、吸收与贯穿。对规范建国理论的汲取,自然不是以既成的建国理论沉淀来限定活生生的实际建国进程,但却是以具有规范意义的建国理论来引导现代建国进程,以期现代建国进程的顺畅前行。假如将现代建国作为横空出世的事件来对待,全然不了解国家建构的古今经验与教训,这样的建国进程一定会一波三折、前途堪忧。须知,建国的规范理论之所以具有规范效力,就是因为它超越了一切建国的实践囿限,而直指一切建国的基本价值要领和基本制度安排。在这个意义上讲,《政治家》的建国引导力,始终不如《理想国》的相应力量强大。
与此同时,国家建构的实践指向,也注定了政治经验层面的理论设计具有的重要价值。在国家的实际建构进程中,不能耽于理想或幻想,而必须具有实践优先性的自觉意识。换言之,现代建国不是对某种先在的国家理念的实践。无论这样的实践,是对先在的国家理念的增加抑或是减少,都是一种以既成的建国实践遮蔽实际进行中的建国进程的茫然无知和政治冒险。在国家建构进程中浮现的国家避无可避、逃无可逃的基本实践模式,正是现代一切建国者需要正视的基本经验。像柏拉图那样对国家建构具有理论穿透力的思想家,所呈现出来的国家治理的次优、也就是可行的理论方案,最具有启人心智的力量。如果以一种绝不信邪的蛮横劲头,来对待国家建构的实践继承性和当下原创性问题,拒绝对二者进行审慎的平衡,那么,这样的建国者一定会受到活泼泼的建国实践的严厉惩罚。国家治理的法治定势,正是相应的建国实践导出的最重要的理论结论。一切试图在“法律主治”之外为国家开辟一条崭新道路的建国者,都在冒着致使国家治理瘫痪的极大风险。就此而言,柏拉图在《法律篇》中的提示,对建国者也具有耳提面命的长久价值。而呈现国家建构活性状态的《政治家》,始终要以《法律篇》的教诲为归宿。
在三者的相关性结构中确立了现代建国的基本理论坐标以后,政治家技艺的特殊价值就能够相对准确地落定在它应有的位置上。与此同时,基于我们前述的现代建国必须将政治家与公民放置到平等的建国者位置上对待,也就可以确立起申述政治家技艺当有的理性视角。由此,我们完全可以放胆申论立国过程中建国与治国的政治家技艺及其重要性。从建国技艺的角度看,建构一个国家,需要政治家对这个国家确立起一个比较的理念架构,在国家理想、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的三个端点上,确立起国家建构的恒定点,从而具有将国家这张网编织成一个什么样的编织物的总体意识。无疑,柏拉图对三者的相对定位,原则性极强,前现代性特征非常明显。
所谓原则性极强,指的是柏拉图的三种建国理论分别指向建国的三种态势,即理想或最优的国家、国家建构的政治家技艺、现实或次优的国家。这些设计,都是基于非经验的当然,因此他不对实际的建国进程与成败负责。现代建国者可以从中获得极大的启迪,但却无法在其中得到处置现代建国事务的直接指示。尤其是对现代建国和治国发挥极大引导作用的政治家,必须在现代的背景条件下,在其建国的实际处境中,对建国相关事务进行理性权衡,对有关建国的重大事项进行基于现代处境的适当措置。这就意味着现代建国者必须对针对现代处境的国家建构理论进行专门的梳理,加以认真的吸纳,进行实践的转化。一切试图直接在柏拉图的国家理论中发现现存的现代建国指南,都将是徒劳无功的好笑举措。
现代建国自然是一个现代事件。因此,建国的政治家技艺理论,不是一个先导性的政治理论,而是一个与建国进程相伴随的理论归纳和概括。而现代国家建构理论一般是对国家建构持续进程的总体筹划,是一种试图落定现代国家形态的理论规划和实践升华。因此,站在现代建国的角度讲,现代国家建构理论,就具有充实柏拉图古典建国理论的现代内涵的重要价值。就此而言,开创现代国家建构理论统绪的马基雅维里、霍布斯、洛克与孟德斯鸠,就是值得致力建国的政治家们高度重视的建国理论智慧。现代国家建构的实践进程,常常与其理论设计相互伴随,在不同的创制现代国家的具体实践中,以及在不同国度的理论家对相应建国进程的理论归纳与总结中,立国技艺所包含的现代内涵逐渐充实和丰富起来,并向所有致力建国和治国的政治家们展示了建构现代国家的基本指标。诚然,从历史演进的视角看,没有现代国家的原型,后起的现代建国也就成为一场盲人摸象的游戏,绝无知其全貌的可能。在现代建国实践和建国理论相互伴随的复杂互动过程中,一旦产生了现代国家的实践—理论原型,后起的现代国家也就处在一个创造性模仿的状态之中——基本原则是清楚无误且无需再造的,创造性仅仅呈现于国家建构的实际举措上。建国技艺,因此无外乎搭建现代国家基本框架的技艺,而非完美呈现国家建构蓝图的超人技艺。
所谓前现代特征非常明显,是指柏拉图的三部著作,尤其是针对政治家技艺展开的论述,显然是基于古希腊的政治变局进行的政治理论创制。古希腊政治的前现代性,主要是就其城邦国家的结构特质,以及转变的古典民主政治及其内在障碍的克制进行的国家理论推导。一者,城邦国家与现代民族国家的构成性特点,迥然不同。前者是规模很小的政治体建制,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家庭宗教和城邦政治结构起来的古典国家。古典国家自然具有它的现代性扩展空间,但毕竟它不是现代国家建制。因此,它的运作,也就受到它的规模与结构的限制,无法直接与现代大型复杂的民族国家接通,并直接呈现出一种现代的适用性。二者,柏拉图的政治理论,主要是针对古希腊晚期政治急剧转型而展开的理论运思。从某种意义上讲,柏拉图的《理想国》《政治家》与《法律篇》呈现的政治理论三型,正体现出古希腊政治不确定性的一面。这样的不确定性,正是古希腊国家建构面临转轨的政治实际呈现出来的基本态势。但城邦国家究竟会转向什么样的新型国家形态,这是柏拉图没有给人们明示答案的问题。因此,柏拉图的国家建构理论也相应呈现出一种活性的状态。(24)之后,世界帝国(罗马)与世界社会(基督教社会)取城邦国家而代之,完全在柏拉图的意料之外。而现代国家的兴起,呈现出形式结构上的民族国家,与实质结构上的立宪民主国家样态,就更是柏拉图无法逆料的国家发展方向。于是,现代国家必须在搭建国家基本框架的时候,因应于现代处境,进行超越前现代的现代国家构思。
现代建国的技艺理论,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第一,现代建国不是一个简单草拟国家基本法案即宪法,就得以成功将国家建立起来的事宜。现代建国需要在政治精英、社会精英和普通大众之间,寻求一种国家认同。公民成员的知情、同意,是一个国家得以建构起来的前提条件。因此,立宪是国家建构的首要事务,它是国家权力方面与普通公民成员互动的博弈结果,不是国家精英集团自娱自乐的产物。现代国家的形式结构是重要的,但实质结构需要极为隆重其事,才有希望建构起来。立宪技艺,因此成为现代建国的首要技艺。政治家准确把握住立宪契机,乐意将国家权力规范在宪法框架内,并提供宪制实施的制度体系,就成为现代建国是否成功的首要标志。第二,现代建国技艺绝对不将抽象的国家建构理论置于国家建构实践之上。在建国的理论选择、理想模式和建国的实践操作、现实决断之间实现巧妙的平衡,是展示政治家建国技艺的重要方面。抛弃了国家建构中理论原则和现实操作之间的平衡原则,就等于抛弃了政治的中道原则,也就相应抛弃了国家精英和社会普通成员达成妥协的契机,现代国家可能在形式性结构上是趋近于完型,但在实质性结构上却可能陷入永无实现可能的陷阱。第三,在国家建构技艺中,国家操作手段的现实决断重要性,远远领先于任意个人和组织机构的作用。现代建国,没有一个先天有效的法理和行之有效的国家建制,因此需要一种因应现实建国进程需要而具有的政治家技艺:这样技艺是一种为国立规的技艺,立规的核心是立宪,立宪的要旨是限制权力和保护权利,俾使国家的所有成员在国家基本价值与基本制度之下活动,从而为国家建构起稳定的制度框架。(25)
与政治家的国家建构技艺不同,政治家的国家治理技艺具有自己的特征。柏拉图的《政治家》尽管将治国技艺理解为政治家公权公用、施利公民、利益均沾、实现和谐的种种谋划,但其不能被视为政治家或掌权者随自己主观喜好施加给被治理者或被统治者以恩惠的技巧。但政治家以自己的建国技艺将国家之网的网结基本打好以后,怎样将国家之网编织得密密实实,就是一个慢工出细活的事情。事实上,在政治家施展治国技艺的时候,作为国家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积极互动状态是不是能够成功建立起来,决定了国家治理是不是可以进入一个良性状态,即政治家与公民的合谋建国和政治家与公民的合谋治国一线贯通,从而将国家引上一个善治的轨道。如果政治家在治国的时候一心只想展示自己的卓绝才能,将公民完全视为自己实现政治抱负的行为载体,那么,政治家与公民就会处在对峙的政治位置上,国家治理就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状态:在国家利益的分配上,政治家及其精英集团攫取了国家利益的极大比例,公民只能分享政治家及精英集团留下的残羹剩炙,那么国家治理就会进一步陷入富裕集团与贫困阶层的对峙状态。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形,哪还有政治家技艺可谈。
注释:
①谢尔登·S.沃林:《政治与构想——西方政治思想的延续和创新》,辛亨复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4页。
②这与亚里士多德确定的写作对象即读者有密切关系。恰如论者指出的,“亚里士多德的大量著述只有部分留传至今。在其老师的影响下,亚里士多德显然为普通读者撰写了若干对话录,其中多是政治题材的;……现存的著作大都是论文,据说这些论文是亚里士多德为其研究和教学活动而准备的。”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劳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上卷),李天然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27页。也许正是因为这样的著述特点,亚里士多德更为流行。但一些政治思想史家如上引沃林的著作,大概是基于亚里士多德理论原创性不够的原因,甚至没有专门系统讨论他的政治思想。
③列奥·施特劳斯指出:“所有柏拉图的对话多多少少都涉步及政治问题。但从篇名上看,只有其中三篇属于政治哲学:《理想国》《政治家》和《法律篇》。柏拉图的政治学说为人所知主要就是通过这三部著作。”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劳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上卷),第50-51页。
④乔治·萨拜因指出:“《理想国》一书所记载的(是)他最早的政治思想。”“《政治家》和《法律篇》中所含括的柏拉图晚期的政治哲学,其形成要比《理想国》所含括的政治哲学晚许多年。”乔治·萨拜因著、托马斯·索尔森修订:《政治学说史》(上卷),邓正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9、101页。类似的看法还出现在其他政治思想史家的著作中,参见威廉·邓宁:《政治学说史》(上卷),谢义伟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第14页。
⑤威廉·邓宁:《政治学说史》(上卷),第19页。
⑥布鲁姆:《人应该如何生活——柏拉图〈王制〉释义》,刘晨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年,第17页。此处译者所译的《王制》(Republic),即通行译法的《理想国》。引文中提及的康福德论点,就是前述关于柏拉图三部著作关系的流行观点。需要说明的是,本书采用的柏拉图著作的篇名,都是学术界流行已久的篇名,没有采用具有翻译者个人特点的译法。
⑦波波尼奇:《柏拉图与古典政治哲学的诞生》,程志敏等编:《哲人与立法——柏拉图〈法义〉探义》,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9页。引文中的《治邦者》(Statesmen)、《法义》(Laws)即通行译法的《政治家》《法律篇》。
⑧柏拉图:《理想国》,《柏拉图全集》(第二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61-462页。
⑨柏拉图:《政治家》,《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64页。
⑩柏拉图:《政治家》,《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第164页。
(11)(12)(13)柏拉图:《法律篇》,《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第391、374-375、450页。
(14)(15)(16)(17)(18)(19)柏拉图:《政治家》,《柏拉图全集》(第三卷),第144-145、145、150、155、173、174页。
(20)柯奈留斯·卡斯托里亚蒂斯:《论柏拉图的〈政治家篇〉》,张建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242页。
(21)Anthony de Jasay,The State,Liberty Fund,Inc.1998,p.36.
(22)Anthony D.Smith,State-making and Nation-building,From John A.Hall(ed.),State in History,Basil Blackwell Ltd,1986,p.229.
(23)Jan Kooiman(ed.),Modern Governance:New Government-Society Interactions,Sage Publications,1993,p.3.
(24)甚至有论者指出,苏格拉底、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三代师生在古希腊晚期创制的政治理论,正是颠覆城邦国家的政治观念。他们不仅没有挽狂澜于既倒,拯救既定的希腊政治秩序,而且临门一脚,将希腊政治踢出了原生政治世界的大门。参见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谭立铸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32-333页。
(25)在现代建国史的历史学表述中,人们常常会遭遇“国父”(founding father)话题。有论者将“国父”视为一个具有经天纬地之才的英雄式政治家建构国家的独领风骚的人物。其实,“国父”从来不是可以用单数表示的政治家角色,古今建国进程中涌现的“国父”,呈现为“国父们”(founding fathers)的复数形式。这是对政治家建国技艺的主体承载者之单复数必须严格加以区分的大问题,否则人们就会陷入所谓“柏拉图式的”政治思维陷阱,将建国视为某个伟大领袖的一场个人政治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