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一个政治早熟的文明共同体,中国社会在数千年前就形成了特有的“天下”观和“天下大一统”理论。然而自启蒙运动以来,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和“人民主权”“民主共和”理念的传播,传统以“天子”为核心的君主国模式,因其无力维系国家的和平统一与社会的稳定发展,黯然退出历史舞台。在此后的百余年内,中国人对如何统一中国为“真正的人民共和国”进行了艰难且曲折的探索。最终,中国共产党创立的“基于社会主义的人民共和国”国家建构模式,既落实和维护了中华文明“天下−中国”的传统,又符合了民主共和理念的基本要求,同时还丰富了现代民主共和国的多样性,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家建构;天下;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
作者:程雪阳,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公法研究中心教授,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江苏苏州 215031)。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2年第5期。
引 言
人是一种群体性的社会动物。在早期的人类社会,社会是以家庭为基础自然生长和发展的。按照恩格斯的研究,世界各地的人们首先是组成了母系氏族,数个氏族结合成一个亲属胞族,数个亲属胞族组成一个部落,数个部落联合成一些小民族。但是在小民族这种社会共同体内部,氏族、胞族和部落仍然完全保持着它们的独立性。随着部落间战争频发,领地扩大,人口增加以及农业、手工业、商业等生产部门分工的发展,氏族制度既无法有效处理日益增多的社会问题和社会冲突,也难以将所有的人口(特别是移民和奴隶)都纳入以血缘为基础的既有制度之中,“国家”这种超级社会组织于是不知不觉发展起来了。
对于“国家应当如何建构”这一问题,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史中,世界各地的人们发展出了城邦、王国、帝国、天下、民族国家等各种不同的理论模型和制度模式。但是进入现代社会之后,民主共和理念成为时代趋势和世界潮流,即使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数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体来说,也需要按照这种新的理念来进行社会转型和国家重构。但任何社会或民族如果希望存续和发展,就必须有明确的自我意识,了解并尊重自己的文明形态、历史与国情,确定自身的发展阶段和历史方位,然后顺应时代潮流来决定自己的国家建构之路。2018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36条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进宪法第一条第二款。2021年11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又进一步指出,中国近一百年形成的首要历史经验是“坚持党的领导”。为了更加系统、全面地分析和阐释这些重要的理论创新、制度变化,本文拟通过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揭示中国共产党创立的“基于社会主义的人民共和国”国家建构模式,对于中国国家建构模式转型和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以及相应的历史与现实意义。
一、“天下”观与古代中国国家建构模式的形成与发展
在讨论中国的国家建构问题时,首先需要明确“何为中国”。而要合理地界定“中国”,就必须回到“天下”这一东亚文明中独有的概念,因为中国人在思考社会秩序和国家建构问题时,正是以“天下”为基本单位的。
(一)天下与作为国家的“中国”
在中华文明起源之初,中国人就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认为,上天是世界万物的主宰,其通过遴选子嗣来统治天下万民。从表象层面观察,这种世界观衍生出来的国家建构理论和模式,与世界各地其他国家的“君权神授”建构模式似乎属于同一类型。但深入到表象背后就会发现,基于“天下”理论所建立的“中国”极为独特。
首先,虽然所有的“天子”都宣称其统治权源自上天的赐予,但中国人早在西周初年就提出了“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理论。根据该理论,“天子”虽然受命于天,但如果不尊天道、不敬厥德,那么上天就会在人世间选择新的“天子”来统治万民。与其他基于“君权神授”理论不同的是,中国的“天下”理论认为,“天”不言不语,亦不选派使者(比如教皇或先知)到人间传达旨意,其主要是通过“民心”来进行显现的。因此,“天”是与符合自然之理的公正社会秩序联系在一起,具有强烈的世俗化特征。当然,“天下”作为一种理论框架并没有提供测度“民心”的具体方法和路径,因此“天”确实具有难以言说的神秘性。
其次,在部落联盟时期,“天下”与“国家”是分离的。比如,中国的第一位“天子”少典氏族的轩辕,率众征炎帝、杀蚩尤,“代神农氏,是为黄帝。天下有不顺者,黄帝从而征之,平者去之”。不过,黄帝只是“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并不直接统治万国。到了有明确历史记载的周朝,“天下”依然带有世界制度或国际体系的明显印记,因为周的天子只是“天下共主”,其他诸侯不但有自己独立的领地和统治权,而且有区别于周的国号,所以此时的中国社会呈现“家−国−天下”三层结构。不过,将此时的“天下”理解为国内法层面的“联邦体制”也并无不妥,因为各诸侯国的国号、领地和统治权都源自天子的分封,而并不是诸侯国的自我确认。到了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并将天下“分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之后,“天下−中国”已经基本从世界制度或国际体系转变成为一种国家制度,此时的社会结构开始呈现“家−天下(国)”二元对立形态。从现代法政理论层面来看,将此时的“天下”解释为“单一制”国家形态更为妥帖。
最后,“天下”一词的含义多元且具有弹性,其在日常生活、文化、政治、地理空间以及哲学等层面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过,就地理空间层面而言,其并不是无边无际、无远弗届。秦始皇统一全国之后,天下被设定为“东至海暨朝鲜,西至临洮、羌中,南至北乡户,北据河为塞,并阴山至辽东”的区域。秦之后的历代王朝更替不断,但“天下−中国”的领土和版图比较稳定。比如,诸葛亮在著名的《出师表》中谈到“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时,其所指称的“天下”在地理空间层面是指秦汉以来的中国版图,在政治文化层面是指以宗法制为核心的礼制秩序和政治实体。虽然在古代,“天下-中国”的具体地理边界变动不居,但其不是毫无逻辑地随意变动,而是指东亚大陆上农耕文明和礼制秩序能够达到的地理空间。
(二)基于“天下”观形成的君主国模式及其弊端
古代中国的“天下”观认为,既然“天无二日”,那么“土无二王、家无二主、尊无二上”(《礼记·坊记》)。所以,天下应当是统一的,天子只能有“一个”,一旦政治实践中出现了两个及以上“天子”,则应视为一种短暂且需要纠正的“变异状态”,正所谓“天子必执一……一则治,两则乱”。为了让这种理念转化为现实,古代中国主要发展出了“天子−宗法封建制”和“皇帝−郡县官僚制”两种君主制国家建构模式。
“天子−宗法封建制”由西周初年的政治家们建立。在这种国家建构模式之下,天子既是天下共主,又是所有家族名义上的最高族长,国家统治权根据“亲亲尊尊”的礼制原则进行分封建制。这种建立在族权与政权高度融合基础上的国家建构模式有其历史合理性。毕竟克商之周本为蕞尔小国,是依靠联合许多不满商王朝统治的小国或部落才获得天下统治权,而且当时的交通和信息交流并不发达,因此只能依靠分封制抵御外敌入侵,依靠宗法制维系国家内部的统一。这种“家国同构”国家建构模式确实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随着时间的流逝,“亲近的血缘”“强大的武力”“依靠政治行政力量分配土地等资源的井田制”等社会和经济基础逐渐消失,因此这种国家建构模式最终逃脱不了被历史淘汰的命运。
为了避免“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盛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等弊端的出现,秦一统天下之后,通过“废封建,设郡县”改革建构了“皇帝−官僚郡县制”国家模式。在这种国家建构模式之下,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政府直接选派官吏治理地方,因此可以有效避免地方政治势力分裂国家。但其存在两个方面的制度弊端:其一,这种国家建构模式依然建立在家族制基础之上。在具体的国家建设过程中,普通民众作为被统治的对象,负有纳粮交税的义务但没有对应的公民权利,因此对国家态度冷漠,认为“不管谁来做皇帝,只要纳粮,便算尽了人民的责任”。民众中贤达之士固然可以通过举孝廉、参加科举或参军入伍等方式加入统治集团,并由此造就了一个“官吏不能世袭、政权普遍公开”的“平铺的社会”。但是这种“平铺的社会”并不是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其依然被等级森严的礼制秩序所覆盖,而且随着皇权专制程度的不断提高,即使是最高级的官吏也被视为“皇帝的家奴”而非“国家的主人”。其二,除了王朝缔造者外,继任者们主要是依照“嫡长子继承”制度就任“皇帝”岗位。至于继任者们是否具有从事国家治理的意愿,又能否胜任“皇帝”这一专业化强、危险系数高且任务繁重的工作岗位,该项制度并不关心,其将该问题交给不可琢磨的“天命”随机安排。因此,那些不得不就任皇帝岗位的人、强行突破“嫡长子继承制”登基为帝的人以及根本没有机会被遴选为皇帝的人来说,他们也都是这种国家建构模式的牺牲品。
(三)古代中国对于君主国模式的反思与不足
对于君主国模式的弊端,古代中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并没有熟视无睹。比如,作为孔子坚定反对者的墨子就提出了“尚同”“兼爱”的理论,孟子则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仁政思想,而被后世称为“圣人”的明代哲学家王阳明也强调“人人皆可为圣人”的平等观。基于“得民心者得天下”这一观念所建立的“天=厥德=民心”公式,以及上述“兼爱”“民本”和“天下为公”理论资源,我们似乎可以期待古代中国的思想家可以发展出类似“人民主权”的观念乃至国家形态,但是这种理论推演结果始终不曾出现。在长达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古代中国的理论家们只是为“君主制”国家建构模式提供了两条漏洞弥补路径,即“通过敬天保民、内圣外王规训皇帝”和“推翻皇帝后另立新帝”。
比如,主张“尚同”“兼爱”的墨子只是希望天子奖赏实行兼爱的人,惩罚不实行兼爱的人,其并不反对“天下有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论语·季氏》),而是同样认为“君臣父子皆能孝慈,若此则天下治”(《墨子·兼爱上》)。法家虽然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但其所主张“法”本质上是君主“按法治民之法”,而非“人民约束君主之法”。即使是最富有革命精神的孟子,也不反对“天子”制度,其只是希望现任天子发掘人性本身的“恻隐/不忍之心”施行仁政,并将“天子”岗位禅让给同样可能施行仁政的人。孟子确实主张“君主有过,卿室可杀之并取而代之”,但推翻“独夫民贼”之后,其认为应该另寻尧舜式的人物就任“天子”岗位。至于王阳明的“人人皆可为圣人”平等观,主要是一种人生哲学而非政治哲学,其在国家建构方面并无建树和突破。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古代中国虽然王朝更替不断,但是君主制国家建构模式却如同四季循环一样,具有强大的自我修复能力。
在没有遇到更强有力的国家理论和制度之前,君主国模式可以通过皇帝或朝廷的威严、权势或武力掩盖其内在的虚弱性,但近代以来随着自然科学知识的增长、传播和应用,“君权天授”理论逐步破产。当西方国家通过科学与民主走向强盛并对中国进行殖民和压迫时,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社会达尔文主义思想的刺激下,以“家天下”为基础的君主国模式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危机。其一,以华夷之辨为基础的“天下−中国”难以为继,中国人必须承认自身的文明只是多元世界文明中的一种类型;其二,相比于西欧、北美探索建立的民主共和国家建构模式,君主制国家建构模式在国家能力建设方面存在根本缺陷,其既不足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也无法有效动员民众参与国家建设和保卫国家统一。晚清以后的中国虽然统治疆域辽阔,治下人口众多,但国家肥大却不强大,因此只能在内忧外患中走向衰败。
1912年2月12日,隆裕太后和末代皇帝溥仪不得不在《逊位诏书》中称,“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袁世凯前经资政院选举为总理大臣,当兹新旧代谢之际,宜有南北统一之方,即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民军协商统一办法,总期人民安堵,海宇乂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
二、近代中国国家建构模式的探索与不足
作为帝制时代的最高政治文本,清帝《逊位诏书》对于此后中国国家建构模式的探索和转型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这部宪法性文件表明:(1)清王朝虽是少数民族建立的君主政权,但其认同并坚持中国自古就形成的“天命观”;(2)为了实现国内和平和国家统一,清帝并不是将国家的统治权(即主权)让与南方革命党或北方的官僚军事集团,而是将其移转给全国人民,并同意后者组建一个新的共和国,实现中国从“君主国”向“民主共和国”的转型;(3)满、汉、蒙、回、藏五族所生活或占据的全部领土仍须“合为一大中华民国”。清王朝治下的满、汉、蒙、回、藏等各族人民则应融合为统一的“中华民族”。当然,如何摆脱当时中国所面临的亡国灭种之危局并建设“一个统一的大中华民国”,并不是这部宪法性文件能够解决的。
(一)不同国情对国家建构模式的影响
人类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避免陷入无序、混乱和纷争之中。但资源禀赋、人口多寡等方面存在的客观差异,导致各国所要解决的社会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比如,作为现代民主共和国起源地的美国,其国家建构的核心是“如何确保劳动者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免受政府侵犯”。而同为现代民主共和理念起源地的法国,革命和建国主题却是“无套裤汉如何摆脱贫困和匮乏的枷锁”。之所以出现这种差异,是因为美国底层民众贫穷但不悲惨,可以享受“每个人都是业主,享有公共事务的投票权,居住在窗明几净、温暖舒适的大房子里,衣食无忧”的“新英格兰的幸福”(富兰克林语)。但在同时期的法国,“2000万人民中……有1900万人,无论讲起哪一种人类生存境况,都比整个美国最悲惨的人更加悲惨、更加不幸”(麦迪逊语)。因此对于法国人而言,单纯地进行美国式的温和政治革命并不可行,其只能通过暴风骤雨般的政治、社会乃至思想革命来重构社会的基本形态。
近代中国在国家建构方面的基本国情比法国更为复杂。首先,人民的生活极为困苦。占人口多数的中国农民,如果从事农业生产“无论如何勤奋,总不能跳出困苦的范围”,“终岁劳动,所入能和所出相抵,就算是幸事”。如果从事其他手工产业,又无法与国外机械产业竞争,于是“在国内的就为兵为匪,跑到国外的,就作穷苦的华工,展转迁徙,贱卖他的筋力,又受人家劳动阶级的疾视”;其次,虽然“人人平等且自由”等观念得到传播,“人权−主权”“民族−国家”“政府−国家”“政体−国体”等新的政治分析框架被知识阶层接受,但国家和社会依然是靠尊卑有序之礼制秩序维系而成的“家族大拼盘”;最后,以西方列强为主体的外来殖民和侵略,使得中华文明受到重创,并让“天下−中国”深陷“内地被瓜分,边疆被独立”的解体危机之中。
(二)“三民主义”理论对中国国家建构模式的探索与缺陷
就“如何将中国转型为民主共和国”这一问题,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提供了一套系统的理论框架。即(1)“用宗族为单位,改良当中的组织,再联合成国族……使满、蒙、回、藏同化于我汉族,成一大民族主义的国家”,解决中国一盘散沙,无法抵抗外国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压迫问题;(2)通过赋予人民以选举权、复决权、创造权、罢官权并辅之以“政权和治权分开”原则,解决人民主权和民权保护之问题;(3)通过照地价收税和收买及土地增值归公方式平均地权、节制私人资本,解决人民贫困和贫富不均等民生问题。正是在“三民主义”理论的指导和推动下,在中国施行数千年的君主国模式最终被推翻。不过,该理论内在的缺陷导致其难以实现“建设一个真正的民主共和国”这一目标。
首先,该理论虽然主张“用革命的方法……打破各人的自由,结成很坚固的团体,像把水和士敏土参加到散沙里头,结成一块坚固石头一样”,但却以家族/宗族为基础探索国家建构模式的转型。这种期待“用三四百个宗族的团体来救国家”,然后“由宗族主义扩展为民族主义”的国家建构方法,导致依照该理论形成的革命力量主要是一个以民间会党为基础的“革命大拼盘”,内部思想混杂,派系林立,相互掣肘,最终导致其内部形成了许多大大小小的新军阀。
其次,为了避免“驱除鞑虏,恢复中华”主张所带来的国家分裂风险,辛亥革命成功之后,孙中山将自己的民族主义理论修正为“努力实现汉族与满、蒙、回、藏之人民相见于诚,合为一炉而冶之,以成一中华民族之新主义”。这种“五族共和”式的民族主义理论建构,符合中国传统的“天下大一统”理论,也是清帝《逊位诏书》予以认可和要求的,但却缺乏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建构方法和路径。
最后,该理论认为“民生就是社会一切活动的原动力……土地问题能够解决,民生问题便可以解决一半”。遗憾的是,“参加同盟会的同志只是注意民族主义,以为只要推翻满清之后,民族主义能够达到目的,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便自然实现,所以对民权主义固然是不明白,对民生主义更是莫名其妙”。事实上,由于同盟会以及后来的国民党内部充斥着大大小小的地主和资本家,因此在大陆地区执政时期,即使采用照地价收税和收买等温和方式进行土地改革,在国民党内部也无法获得广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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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上述问题的存在,“三民主义”理论及其所指导的辛亥革命、二次革命等革命活动,既没有为中国带来和平与统一,也没有让中国变得更加强大和团结,反而因为滋生了许多新问题,甚至让国民产生了“民国不如大清”的感觉,并引发了两次帝制复辟。
(三)“君主立宪论”的问题意识及其缺陷
1915年12月,依照清帝《逊位诏书》负责组织共和政府的袁世凯称帝。1917年6月,地方军阀张勋又进行了“宣统复辟”。虽然这两次帝制复辟活动最终都失败了,但它们并非只是保皇势力的政治盲动,而是有特定理论予以指导和支撑。
1915年7月,作为中华民国政府的宪法顾问,美国法学教授古德诺应中华民国大总统袁世凯之命,就“共和国体和君主国体哪种形式更适合中国国情”制作了一份备忘录。这份对时局产生了重要影响的备忘录认为,一个国家需满足两个方面的条件方可建立民主共和制:其一,广设学校,使人民普遍教育水平提高,并通过政治练习培养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的习惯,否则轻率施行共和,断无善果;其二,必须具备有效解决政权继承问题的法律规则,否则必然导致军政府之专横。美国因为满足了以上两个方面的条件所以施行民主共和,南美中美各国勉强建立的共和体制,却因为民智卑下往往沦为军事独裁政权,人民受尽蹂躏。中国数千年以来实行君主独裁政治,学校缺乏、民智不开,民众也没有参与政治的机会和能力,因此相比于共和制,君主(立宪)制无疑更适合中国。
作为近代中国重要的理论家,康有为反对中国转型为民主共和国的理由是:(1)民主共和政体可行于小国,大国必待兵,待兵则不能禁武人干政,故不能行民主共和;(2)美国作为大国可以建立民主共和政体,主要是因为“其国境界于两海,而四无强邻,无需养兵”,同时还有基督教清教徒传统予以支撑。但中国“人民之多,道路未通,种族不一,非有强力之政府,必不能统治之。若行美国总统制,则腹心爪牙遍于全国,庶能弭乱而收统一之效。然总统既有腹心爪牙,为之将帅长吏,以安内攘外,则必复于专制。专制既久,则必复于帝制”。同时,责任内阁制也不可行,因为会造成“府院不和,必各拥各省督军以内乱。”(3)相比而言,君主立宪制“既去帝王专制之弊,又无以兵争政之忧”,因此应当在中国施行。
从上述论证来看,古德诺和康有为并不认为君主国模式是“最优模式”,但他们认为基于“君主立宪”理论的君主制可以避免中国出现军人独裁式的“最坏的政体”,是最不坏的选择。民主共和国模式的支持者们并不反对这种问题意识,但认为其“认清了病灶,开错了药方”。理由是:其一,军阀割据或军政府之专横在君主国模式之下同样不可避免。比如,“汉之莽、卓,唐之藩镇,独非君主时代之事乎?即以近事证之,辛亥之役,即不废帝政,袁世凯握八镇之兵,行操、莽之事,挟天子以令诸侯,视六载伪共和,不更暗无天日乎?”其二,所有中国丧权辱国兵争民困一切政治之不良,并非施行“民主共和”所致,而是因为实施了“伪共和”所致。因此要解决中国的国家建构模式转型问题,必须倡导实施“真共和”。不过,在中国实施“真共和”的方法和路径,在当时却并不明确,依然需要探索。
三、“基于社会主义的人民共和国”国家建构模式的形成及意义
自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就将自身的初心和使命定位于基于民主共和理念重建“天下−中国”。比如,1922年7月召开的中共二大就明确指出,“党的最高纲领是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但在现阶段的纲领,即最低纲领是打倒军阀,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统一中国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经过反复试验和探索之后,中国共产党最终找到了通过社会主义统一中国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的方法和路径。
(一)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建构方法论的探索
就方法论而言,“三民主义”采用的是“政治革命”方法,即主要是在政治领域推翻帝制,然后建立总统制或内阁制的政府。对于经济和社会层面的问题,其主张通过税收等措施进行处理。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成立的中国共产党并不完全认同这种国家建构方法。因为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为此,必须深入到社会内部研究其基本情况以及对国家建构的影响。正是在这种彻底的唯物主义方法论指引下,中国共产党人敏锐地发现,一方面,农业社会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家族制的经济基础,而君主专制是家族制的发达体。随着农业国逐步变为工业国这一经济基础的变化,君主制自然也会瓦解,不可能复辟成功。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意志坚定的阶级及其同盟军,只是依靠会党、无产游民或青年学生进行革命,那么推翻帝制并不能带来真正的民主共和。因为民间会党只有宗法社会的“头目制度”,而不会有无产阶级的集体主义。即使革命成功,会党成员和游民也会变成新的军阀和官僚。
也正是基于这一方法论,中国共产党认为,除了进行政治革命外,还需要开展经济和社会革命。具体而言,(1)唯有动员“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参与到“外争国权,内争民权”政治革命当中,“统一中国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这一目标才能实现;(2)在当时的社会中,“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并不是会党或宗族首领,而是占人口80%左右的农民,因此“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3)要解决农民问题,就不能将土地问题认定为“只是民生领域的重要问题”,而应在农村中开展“土地革命”。因为只有通过“打土豪,分田地”式的土地革命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才能一方面获取无地、少地农民的革命热情和革命力量,另一方面消除滋生宗法制、军阀割据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
从方法论层面来看,这种人民共和国建构模式具有两方面特征:其一,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从历史层面观察,无论是母系氏族向父系家族的转变,还是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制度以及对应的国家形态的演进和转变,“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而反对另外一种所有制的革命。它们如果不侵犯另一种所有制,便不能保护这一种所有制。……(而且)这只有通过公开侵犯财产所有权才能做到”。近代中国社会是一个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的社会。要在这样的社会进行革命并重建国家,那么革命的主要形式就“不能是和平的,而必须是武装的”。其二,彻底地贯彻了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就像毛泽东指出的那样,不应把马列主义当作教条看待,而应当看作行动的指南。不应当只学习其词句,更为重要的是学习其观察和解决问题的立场和方法。因此,中国没有必要坐等资本主义发展成熟、工人人数积累到一定程度、劳资矛盾不可调和时再进行社会主义革命,也不应照搬苏俄的“武装工人夺取城市进而统一全国”模式,而是可以采取“农民包围城市”的国家建构方法。即首先通过土地革命动员和武装农民建立依托农村的革命根据地,然后积蓄革命力量待条件成熟夺取城市,最后取得全国革命胜利并建立新的民主共和国。
孙中山认为其所提出的“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因此没有必要在中国宣传马克思主义。“ 社会主义”和“三民主义”目标确实是一致的,但它们在国家建构方法层面存在根本差异。而正是这种方法论层面的差异,导致了中国共产党找到了重建中国的主要动力机制,而中国国民党一直漂浮在中国社会的表层,始终无法获得社会中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
(二)“基于社会主义的人民共和国”国家建构模式的形成路径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领导中国人民建立“真正的人民共和国”,除了掌握了科学的国家建构方法外,其所探索的人民共和国形成和实现路径同样重要。
首先,“打土豪、分田地”式的“土地革命”方法虽然科学有效,但也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军队多数来自农民、手工业者和其他小资产阶级。为了避免基于“土地革命”演变成为旧式农民起义并产生新的军阀或割据势力,以“古田会议”召开为标志,中国共产党针对党内存在的单纯军事观点、极端民主化、非组织化、绝对平均主义、主观主义、个人主义、流寇思想、盲动主义等思想和观念进行了批评和纠正,确立了“思想建党”和“政治建军”两大原则。所谓“思想建党”,是指工人、农民、手工业者等各行各业的成员都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但入党之后,所有党员都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所确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来行使党员的权利、履行党员的义务、忠诚于党的事业、执行党的纪律,从而维护党的纯洁性、统一性和先进性。所谓“政治建军”是指军队“是一个执行革命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必须全心全意为党的纲领、路线和政策而奋斗”,而不是没有政治目标或政治理想的纯粹军事集团。相比而言,“三民主义”理论指导下的国民党就不具有上述优势。“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为了实现党内统一不惜要求党员向其个人宣誓绝对效忠,但这种个人专制主义既违背了“民主共和”理念,也导致了国民党的分裂。1930年以后,虽然通过中原大战等方式国民党在形式上统一了全国,但作为军事统帅的蒋介石依然需要与各地军事强人称兄道弟讲交情,方能有效调动各地军队。
其次,虽然古代中国的“天下”观和“天下大一统”传统,为解决国家领土的统一和国内民族矛盾提供了坚实的观念和文化基础,但如果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观念并不能自动转化为现实。在君主国模式下,君主是领土范围内各种政治力量的连接点和平衡点,君主及其统治辅助集团可通过天子威严、家族联姻、爵位册封等方式来维护国家统一。但在民主共和国模式之下,这些措施或路径不再具有施行的条件。为此,中国共产党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指引,找到了“将国内民族问题转化为社会主义革命问题”这一团结国内各民族民众的具体路径。即,首先通过“土地革命”等社会革命方式打破国内各民族内部的利益结构和既得利益集团的统治,然后以此吸引来自国内各民族的底层劳苦大众参加国家统一革命之中,最后在共同的革命事业中引导各族群众真正建立起超越地域、宗族、民族乃至种族身份的民主共和观念,从而最终实现了“将多民族熔为一炉形成一个统一的中华民族”的目标。
最后,中国共产党虽然吸收来自全国各族各地“五湖四海、四面八方”的优秀人才,希望将自身定位为“人民的先锋队”和“领头羊”,带领人民、政府和军队完成“统一中国为独立的民主共和国”的目标。为此,早在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就开始探索通过组建“统一战线”建立新的人民共和国的具体路径。其具体内容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所有阶级中愿意参加民族革命的个人或社会组织,组建民族统一战线,然后以统一战线为基础建立“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的政府以工农为主体,同时容纳其他反帝国主义反封建势力的阶级”。
综上,依照马克思主义所提供的理论和方法,中国共产党通过“思想建党”“政治建军”“重构国内各民族内部结构”“建立并领导联合政府”等路径探索,创立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建构模式。在该模式中,人民共和国的政府、军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的。中国共产党则通过扎根于中国社会基层,吸收社会中各行各业、各地区、各民族的志同道合的公民,实现了重建“天下−中国”之目标。如果我们把中国社会视为一个有机体,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建立的各级各类国家机构是该有机体的大脑和骨骼,中国共产党则是该有机体的血液和心脏。虽然中国共产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在社会功能方面各有侧重,但它们同样是依据“民主共和”理念建立的,同样致力于通过社会主义的方式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中国人民摆脱贫困,实现共同富裕”。因此我们可以将这种国家建构模式称为是“基于社会主义的人民共和国”国家建构模式。
(三)“基于社会主义的人民共和国”国家建构模式的制度优势与意义
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殊为不易,其中的困难不仅来自历史文化传统的包袱与惯性,而且来自肇始于西方政治理论的“基于民主共和的民族国家”建构模式自身存在严重缺陷。
首先,按照法国大革命建立的“人民=民族=国家”公式,每个民族的成员有权建立自己的国家并实行自我统治。然而,在真实的社会生活中,很少有国家是由单一民族组成的,即使是最早进入现代民族国家的法国、英国也不例外。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如何在理论和观念上理解并定位自己,进而有效处理国内的民族矛盾就变成了非常棘手的问题。特别是当国内民族矛盾尖锐或国家统合能力削弱时,“基于民主共和的民族国家”建构模式与生俱来的精神分裂基因开始扩张,甚至可能会导致国家分裂;其次,民主共和理论建立在“人民可以通过理性沟通和协商以维持共同社会生活”假定基础上。即使不考虑复杂的民族问题,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职业利益分化,不同区域、行业或阶层的民众也常常出现“理性难以同约”的问题。由此导致一些重大的社会问题常常因为人民内部的分歧而难以达成共识,甚至造成社会分裂。美国在19世纪发生的内战以及今天在医保、持枪、堕胎、种族平等领域存在的问题就是典型例证;最后,在理想状态下,现代政党应当发挥调和社会矛盾的功能。但随着矛盾不断增加,社会内部的均质性和同质性不断流失,经由革命所建立的“被解放了的个人共同创造自己的命运”这一的信念逐步被削弱。在这种情况下,竞争性政党为了获得执政权和领导权,会主动地放大族群、职业、阶级、性别等领域存在的矛盾,进而通过增加人民内部矛盾和扩大仇恨来争取选票。在特定的情况下,一些政党(比如苏格兰民族党,土耳其的库尔德工人党)甚至会提出脱离国家的主张。其结果是,社会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不是与日俱增,而是不断削弱。
比较而言,中国共产党探索出的“基于社会主义的人民共和国”国家建构模式,不仅继承了现代民主共和的基本理念,而且通过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制度框架弥补了“基于民主共和的民族国家”建构模式的内在缺陷,更有利于实现人民的理性沟通和协商。具体来说,这种国家建构模式,一方面坚持了人民主权理论,承认来自各阶层、地区、民族的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所有的国家公职都向公民开放。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公民不仅有资格和机会依法通过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参与民主等全过程民主方式,参与到国家和地方事务的商议之中,而且可以通过选举、考试等民主或公平的方式竞聘国家法律设定的各类公职岗位。另一方面,针对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不能为人民的理性沟通和协商提供充足制度和组织保障的问题,该模式又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这一政治机制。根据该机制,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所有地区和社区的各族人民中间普遍建立党组织,并通过民主集中制原则凝聚共识、形成政策主张,进而通过各级人大商议、确认后制定各级各类法律规范然后施行全国。因此,中国共产党不只是单纯的社会组织或政党,其同时承担了统合四方、凝聚社会共识、及时化解观念、利益、立场纷争的社会责任。就像邓小平总结的那样“像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来领导,许多事情很难办,首先吃饭问题就解决不了。我们的改革不能离开社会主义道路,不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这两点是相互联系的,是一个问题。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社会主义道路”。
在这种国家建构模式之下,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者,负责通过领导人民进行理性沟通和协商“形成共同意志”。各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则负责通过法定职权和程序“验证和确认人民的共同意志”。经过这种“形成−确认”二阶机制,人民的共同意志可以真实且及时地反映出来并转化为具体的国家法律规范。因此“依照人民主权理论所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依照先锋队理论所建立的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制度”构成相互补充之关系。中国社会要实现自身的存续和发展,国家机关和中国共产党需要同时各司其职,共同发挥将国家和社会“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功能。
就历史和现实意义而言,这种国家建构模式,不仅在于其创造性地解决了困扰中国人数千年的“天道只能感知却无法事先测度和验证”的历史性难题,而且在于其同时化解了西方“基于民主共和的民族国家”建构模式内在的“通过理性沟通难以形成广泛社会共识”等缺陷和弊端。另外,虽然“民主”与“共和”有变成同义词的趋势,但这两个术语的含义、功能及其所代表的理念并不完全相同。“民主”侧重于多数人的统治或意见表达,“共和”则与美德、审慎、均衡、和平等理念或价值联系在一起。“没有民主的共和”只是少数人的统治(比如西周的周召共和,罗马的贵族共和),但“没有共和的民主”则可能沦为多数人的暴政,甚至可能会让国家在民粹主义的激情中掉入黑暗的深渊(比如法国大革命)。在“基于社会主义的人民共和国”国家建构模式之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侧重于落实国家的民主性,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侧重于落实国家的共和性。这种国家建构模式之下的民主是“理性而不失激情的民主”,有利于维护社会各阶层、各地区、各民族、各种职业或行业的根本和长远的利益,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社会的分裂或沉沦。
当然,“人民共同意志的形成−确认”二阶机制和“国家/人民的双重代表” 机制的正常运行,依赖于对于权力的有效制约。为此,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层面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治国方略,并将这一治国方略定位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制度保障。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的历史性选择。同时在管党治党层面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并且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党章。只要这些国家法和党内法规得到有效的执行和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所探索和建立的“基于社会主义的人民共和国”国家建构模式必然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
余 论
美国的政治家基辛格曾经不无惊讶地评论说,中国“仿佛受一条亘古不变的自然法则的左右,中央政府每次垮台,都会被重建”。在中华文明漫长且久远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这种“亘古不变的自然法则”确实是存在的,其具体表现就是深入中国人骨髓的“天下”观和“天下大一统”传统。但是当人类的自然和社会知识积累和演进到近代之后,通过君主国模式已不足以落实和支撑这种观念和传统,中国人需要为“天下−中国”提供一个新的国家建构模式和制度框架。清末以来的各种国家建构模式的探索与实践表明,西方政治理论所提供的“君主立宪制”“议会民主制”“基于民主共和的民族国家”等国家建构模式,既无法真正解决近现代中国所面临的民困国乏问题,而且也不能有效解决其自身存在的各种社会问题。中国共产党探索建立的“基于社会主义的人民共和国”国家建构模式,不但通过社会主义统一了中国,而且通过社会主义建立了一个现代的人民共和国,并在这一人民共和国之内维护了中国的和平与安宁、民族的团结与统一以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基本权利。也正因为如此,2018年修宪之后,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一方面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另一方面又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人民共和国创建不易,坚守更难。比如,有学者认为,无论是民族国家的形式结构、 还是立宪民主的实质结构,甚至民主共和观念是否适合中国,在当下的中国社会都还未能成为最广泛的共识。因此,如何在政治层面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在法律层面协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的关系,在社会层面进一步增强全体国民的中华民族意识,在行政管理层面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在经济层面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并进一步破除区域保护建构真正统一的国内大市场等问题,依然需要继续研究并不断进行制度完善,因此,“基于社会主义的人民共和国”国家建构模式也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不过,中国数千年的历史经验和教训以及当下激烈的国家竞争表明,如果中国人希望继续在“天下−中国”的理念和框架下,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两大目标,那就应当在守正创新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和完善中国共产党创立的“基于社会主义的人民共和国”国家建构模式,而不是艳羡或照搬照抄别国的模式。因为“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而不是其他标准。
〔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民生保障理论研究”(21&ZD19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