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中敬:国家建构理念中的两种政治哲学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88 次 更新时间:2022-07-26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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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荣幸受邀参加“中国宪法学基础理论”系列会议第一届全国会议。刚才程雪阳教授所作的《从家国到人民共和国:“天下−中国”转型的历史逻辑》报告,理论意义比较突出,其中既涉及从天下观到共和观的国家建构理念问题,也涉及到国家建构的手段和目标问题。借此机会,就这两个关键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供各位老师和同仁批评指正。


一、国家建构理念中的政治哲学观问题


国家建构理念涉及两个重要的哲学观问题,即“国家(的善)优先于个人(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优先于国家(的善)”。不同的哲学观,必然会对国家建构理念产生不同的影响。


在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传统里,从古典到近现代国家观念的变迁,在哲学上有一个根本性的转变,即从国家优于个人、个体附属于国家转变为个人优先于国家、个人权利优先于共同体的善。施特劳斯将这一转变归结为一个政治哲学上的命题,即“共同体的善优先于个体的权利”还是“个体的权利优先于共同体的善”。这一转变在西方很少被人质疑。因为,在自由主义者看来,采纳“个人先于国家”的观念,能够让国家成为一个容纳不同思想、观念和行动的团体。但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国家主义的哲学观那里,情况发生了反转,机会平等开始让位于结果平等,个人的权利让位于共同体的善。


中国近代以来的国家建构理念,走过了“维新富强观”“民主共和观”“人民共和观”的国家建构理念的选择,无论是清末立宪所追求的维新富强、富国强兵理念,民国时期三民主义、国族主义的建国理念,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基于平等自由的社会主义建国理念,都是在以国家主义为主导的一整套建国理论。也就是说,我们自近代以来的建国理念,在哲学观上都属于“共同体的善优先于个人权利”。我们在研究中国的国家理论建构过程中,在今天仍然无法回避这种国家主义哲学观的深远影响。


从整体与部分(个体)的哲学关系范畴,以及极端的自由主义和极端的国家主义政治实践的历史经验来看,过度地推崇整体(共同体)优先于部分(个体)或者部分(个体)优先于整体(共同体)的观念,都会产生不宽容。所以,我们在国家理论建构的过程中,要防范这两种极端的思想和观念。只有在整体(共同体)与部分(个体)之间取得适度平衡时,两者才不会发生内在的冲突,才能真正落实人民(民主)共和的国家建构理念。雪阳教授刚才讲的民族共和、人民共和,实际上也已经涉及如何实现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平衡这一问题。


二、国家性质与建设什么样的国家问题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但人们很容易忽视的一个问题,是人民民主专政实际上也是一个国家建国的手段和目标问题。“专政”一词分为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手段意义上的“专政”,也就是“暴力夺权”和“暴力掌权”;二就是目的意义上的“专政”,也就是在国家的社会构成上真正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前者是无产阶级政党如何占据统治地位的问题,后者是在无产阶级政党占据统治地位后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的问题。


关于第一个问题,以列宁为代表的左翼共产主义和以伯恩施坦、考茨基为代表的社会民主主义,在关于采取什么手段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国家问题上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其中主要的冲突焦点在于,实现马克思构想的“无产阶级专政”是否要通过暴力夺权的革命形式。毫无疑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国家建构的方法和手段问题上,是不能再推崇暴力革命手段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即“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后建设什么样的新型国家”。从1982年宪法有关于“专政”的国家性质的表述来看,八二《宪法》重新回归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其关注点不在于发展“专政”,而是在于对“人民民主”的界定,专政的对象也回归为“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不再有阶级斗争的表述,这在事实上否认了阶级斗争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的政治改革已经不再是在原有的国家政治建设上的修补,而是对于错误的国家政治建设道路的扭转。


从宏观上来说,放弃“阶级斗争”可以认为是走向了比较温和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这也是目前保存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和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所要必然作出的转变。相应地,对于“结果平等”的“经济平等权”已经在政治文件中修改为了“实现全民共同富裕”的目标,这实际上放弃了业已通过强制的计划经济手段、激烈的阶级斗争手段实现绝对经济平等,为机会平等预留了空间,而机会平等则意味着自由和宽容的宪法理念的重述。


进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加入了“自由”的表述,这是在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后对“自由”一词的重新提及。而如何将公民的自由权解释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应有之义,将会是今后中国宪法学关于国家理论研究的另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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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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