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中国证券报》2018年06月27日)
各方高度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近日有重要动向:财政部部长刘昆于6月19日的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受国务院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根据这一说明,将由全国人大审议的个税修正案不仅在回应社会诉求提高个税“起征点”上有特定设计,而且是将此设计纳入了“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整体考虑之中。如将草案的重点内容作一梳理概括,应当注意到:
第一,个税修正案草案中,改进完善了关于纳税人的规定,借鉴国际经验明确了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两类概念,并把非居民的制定标准由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扩大了中国的税收管辖权。
第二,个税修正案草案中,将现行个税把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收办法,改为将其中的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具体是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定为综合所得),使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相应于此,居民个人改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则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这体现了讨论多年的“综合与分类”改革取向终于将迈出实质性的步伐。
第三,个税修正案草案中,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降低了适用3%、10%、20%税率纳税人和部分适用25%税率纳税人的税负,中等收入水平以下的社会成员税负下降将较为明显;适用30%、35%和45%税率纳税人的税负不变——由于前边有四个级距的适用税率的税负下降,最高边际税率达到后三个级距的纳税人,工薪收入方面的税负也会有所下降,但是如考虑其他收入归并之后的综合计征,情况就得专门分析:原来在稿酬、劳务收入方面占个人与家庭总收入比重较大的纳税人实际税负将会明显上升。同时,对经营所得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但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明显降低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者的实际税负。
第四,个税修正案草案中,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所谓“起征点”)拟定为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这与前面的税率调整措施一道,将十分有利于降低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的实际税负。
第五,个税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对于子女教育和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等的专项扣除。这一改进具有社会多年热议的认识基础符合国际惯例,将明显地提高我国个税调节的差异化针对性与负担的合理化,有利于税制公平。
此外,个税修正案草案中,还增加了反避税条款,有利于加强个税的依法管理。
总之,我国个税如有此次修法,将在综合与分类结合的大方向上迈出实质性步伐,这一改革举措来之不易。当然,在长期视野中,应认为这还只是阶段性的进步,“综合”仅在工薪收入基础上归并了稿酬、劳务等劳动性所得,现还并未涉及金融资产生息等非劳动性所得,这是属于在多种制约条件之下本轮改革方案的局限和遗憾。人大审议过程中,应可讨论对于稿酬、讲课劳务收入可否有适当优惠(如打折计入税基),由此体现对于知识价值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