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绿色低碳发展与政策创新护航动能转换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58 次 更新时间:2024-09-23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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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 (进入专栏)  

 

谢谢主持人。中国新闻社的各位领导,到会的各位专家,各位嘉宾朋友,大家好!我结合这次研讨会“全面绿色转型,产业动能焕新”这个主题之下的“政策创新护航动能转换”这个视角,更多侧重于财政的政策功能,来谈一些自己的基本认识。

我们大家有一个共同感觉:绿色低碳是我们与时俱进的创新命题,它具有挑战性和历史考验性。中国已经确立了双碳目标这一战略部署,是打造中国式现代化同时伴随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中我们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庄严承诺,而这在具体的实践中,确实还有很多的问题和堵点。我第一个层次上,从理论上简要勾画一下绿色低碳发展和其需要的政策方面的相关匹配,涉及一个资源配置里的基本问题——我们已经明确的“市场决定论”,还要加上“政府作用论”。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经典表述,即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同时,还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两方面高水平的结合,在实际生活中间要切实处理好,并不容易。在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上,大家都知道企业是必须“在商言商”的,而企业这种在商言商的行为的一种“负的外部性”不可避免。那么如要想让他们按照绿色低碳这样一个取向持续地来优化自己的行为,内生动机是不足的,企业要真的按照在商言商定位做绿色低碳的努力,会面临比较高的直接成本,而非常容易以排污方式、高能耗方式等把这种成本变成外部化的社会成本。这是属于所谓市场缺陷问题。

对这样一个问题的解决就要说到第二个层次。理论联系实际,我们需要把“有效市场加有为政府”这个公式先确立起来。但是“有为政府”后面还要加上一个“有限政府”。我们先从“有为”这个方面做一些简要勾画。政府的政策调节包括体现为产业政策、技术经济政策。对比学术界是有争议的。我觉得基本的认识框架,还是要肯定产业政策、技术经济政策有必要性,它们的必要性就在于弥补市场缺陷,但是在运行机理上来讲,可总结的一些基本经验还需要进一步合理化。我认为至少可以肯定的有如下几项:

第一是必要的税收——可把所谓外部成本内部化,在资源税和消费税里一些税目的设计上,就是要达到这样的作用,国际上很看重的碳税,中国人也在讨论,也是这样一个机理。它们可以在企业感受到税的这个负担加到价格信号上之后,使他们自己必须从物质利益考虑来调节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更多地努力节能降耗助益绿色低碳。

还有第二,就是政府政策上要考虑的,市场上的价格形成机制:对某些价格,政府不得不做官方出面的调控,比如大家都知道的一些公共服务价格就是这样的,一直都这样处理,但同时,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也不可忽视,比如我们的电力价格,越来越市场化,就体现了这样一种价格形成机制应有的机制改善取向。

第三,是要以财政运用公共资源来做补助,安排专项支出等,以及支持与银行、金融系统并存的政策性融资机制——这实际上是财政、金融两大方面的一种协同配套,以支持市场主体更有积极性去绿色转型。一些和产业政策、技术经济政策匹配的政府的补贴,其实在WTO框架里是有规范化条款规定的,不是一律不可以做的。世界头号强国美国它也有一系列这方面的补贴,我们中国在补贴的规范性上,也在逐年加以注重来不断提高。专项支出也是由来已久,对一些企业,比如我知道建筑业致力绿色低碳的一些企业用地缘热泵技术(刚才仇部长已经专门提到这个技术),就曾得到我们管理部门的专款支持。这种专项支持,财政是有专门安排的资金来源的。我们的政策性融资机制就更丰富了:贴息、政策性信用担保、产业引导基金等等,都有这样的功能,都有乘数放大效应,但是怎么让它们可持续地健康运行,是一套亟需进一步提高水平的系统工程。

还有第四,是我们已经在发展的碳交易市场。它的组建和扶助、监管,也是政府应该特别考虑的问题。它形成的是模拟市场的一种绿色发展的助力机制。

这个层次说完以后,紧跟着第三个层次我就要接着前面说的政府的“有为”还要加上“有限”。说全了的公式即为“有效市场+有为、有限政府”。有效市场在前面,弥补市场缺陷的政府作为紧跟上,政府一方面要有为,另外一方面还不能胡为。实话实说,在实践中这种胡为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所以还要注意有限,有理性。要提到的,就是政府做必要的政策调节以弥补市场缺陷的时候,随着机理上前面的勾画,具体的政策理性上就要注意:

第一,在支持的操作中运用公共资金,它主要的考验其实还不是方向选择,方向是比较容易认定的——比如绿色低碳、可再生能源,肯定是要支持的大方向,又比如现在讲的“人工智能+”,无可选择,一定要支持,这样去努力追赶硅谷引领的创新大潮——在这些方向的判断上可以非常清晰地形成共识来认定的同时,它的难点往往就是后面的机制和管理问题,我们已经有过去的教训:有一段时间中国的光伏电池板产量节节上升,然后突然遇到了危机,那里面有很复杂的问题,当时无锡一个著名的厂商形成的产能98%以上只有出口一条路,国内这种光伏电池发的电很难入网。有那一次重大挫折之后,才有了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和政策调整、管理改进,合在一起,才有后来光伏电池又终于掀起了发展高潮,形成新局面。这个教训旁边,我们也有新能源汽车方面的正反两面经验教训,有一段时期,不断地以财政补贴的方式来支持发展,但后来财政部不得不出面组织对新能源汽车骗补的整顿,去纠正这里面出现的一些紊乱和不合理行为。当然这些并不否定政府的作为,我们要继续努力使政府“有为”的同时,掌握好理性,在“有限”的合理的范围之内继续发挥应有作用。如果说在最新的“双碳”目标确立之后,也有教训,比如2021年底中财办韩文秀副主任专门说到有一个“分解谬误”的出现,最典型的就是双碳目标推进过程中,系统工程被碎片化,持久战的40年的“碳中和”,被打成“碳冲锋”,有的地方政府看着自己辖区的绿色低碳指标不满意,不惜以行政手段直接上阵拉闸限电,那就完全违背了政策理性。需要总结的正反两方面经验,都应该纳入我们的视野。

另外第二点:政府的政策理性上应该注意,政策一定是区别对待的,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但是这个区别对待的合理性,需要努力以阳光化、专业化、法治化来保障。务实地说,政策的合理,谁也不可能保证做到尽善尽美,但是应该尽量提高合理化的水平,所以必须力求这种阳光化、专业化、法治化。这跟政府公共资源运用的财政预算形式,就直接对应上了——现代意义的预算要特别强调它的公开透明,它的绩效取向,它的公众参与与受社会成员的有效监督——既包括专业的审计监督,财政系统内部,专门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行使的内部监察职能,还有公众参与、新闻媒体的监督,等等。我认为这些都不可缺少,这才能保证以阳光化带出尽可能高水平的专业化,落实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化上。

再有第三:政策的理性跟我们整个制度框架的建设息息相关。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贯彻中央所说的统一市场建设上面保护产权,促进公平竞争,在这个大前提下,我们应该更多注意政策手段上,是要首选那种内生动力型的经济手段和措施,它们可以使分散的生产者从切身物质利益的角度,来自觉考虑怎样尽量开发绿色低碳的工艺、技术和产品,使消费者更多出于实惠考虑怎么样优化自己的消费方式而认同绿色低碳。这方面就涉及到一些经济手段的优化,而且又和改革息息相关了。我们一些比价关系的调整是,相当关键的,比如我过去就举过例子:改革开放之初,北京的民用电一度电是一毛六分几,现在梯级电价以后,最大量的前面第一级是四毛八分几,家庭用电在碰到第二阶梯电价的时候,也就是五毛四分几,只是少数家庭会碰到第三阶梯那就更高一些。这样的一个比价是几十年之后大略说来,它三倍于一开始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四毛八对一毛六),但是北京市民生活中其他的东西,就说西红柿、大白菜它们的涨价幅度是多少?是一百倍左右,至于说其他的,还有比这更高的涨价幅度,那么老百姓自己过日子精打细算,什么东西上心,什么东西不上心,那是自然而然的,一般的考虑很少把使用节能灯泡精打细算用电,放在考虑在自己的重点事项上面,而实际上如果大家一起来努力在这方面节电,其实就是在减碳,就是在减少污染源,就是在促进我们的可持续发展。这些应该是政府政策理性里充分考虑以后,政府尽责来牵头推进的优化比价关系引导企业、居民自觉节能的政策和改革的创新结合。

最后一条,在政策实施中,如果说改革和政策的优化结合在一起,按有效市场加有为、有限政府思路和要领实施,我认为一定要注意在新一轮重大改革举措(7月份三中全会将给予指导)的这个背景之下,要注意中国改革在渐进的路径依赖上,会有“多轮一揽子推进”,每一轮至少要有一定合格水平的“最小一揽子”特征——虽然不可能一步到位,但是每一轮推进都要强调配套。在这个配套取向上,财政的相关税、费,还有其他一些匹配的政策措施,实际上是要注意经济手段为主——放在最前面考虑的比价关系,价格形成机制,只要是可以放开的,市场上要进一步放开,同时比价关系里也不能缺少官方定价部分的调整,比如公用事业里的燃油、企业老百姓和用电用水,还有天然气,这些调整一轮一轮来做,实际上必然的取向是要使这些资源产品和其他的产品相比,越来越显出它的金贵性,从而使生产者、消费者都要考虑这样一种比价关系的变化,各自优化自己的绿色低碳取向的行为。企业方面如果以后面对资源税在提升,一些和资源产品相关的税负也可能以“燃油税”的方式放在消费税里,以后也不排除中国在环保税名义之下,实际上对接碳税机制,那么我们要掌握的政策原则,就是在企业优胜劣汰里,适当的“末位淘汰”——你不能让大批的企业都受不了。每一轮,尾巴上的一部分企业可能不得不做兼并重组,甚至破产清算,这也是市场方面的竞争规律,我们必须在“八九不离十”的掌握上,每一轮掌握好这个适当的调节力度。对于居民来说,则应是另外四个字——有别于企业的“末位淘汰”,居民是“低端补助”,即哪怕最低收入阶层、吃低保的,如果说电价适当提高,水价适当提高,一定要及时提高低保标准,使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中等收入阶层以上的,没有必要给他们特定的补助,因为他们的收入水平可以使他们随行就市适应这样比价关系变化,更多考虑使自己的消费习惯顺应绿色低碳。这些都是在我们的政策优化、动能转换过程中,结合着整个配套改革的推进,我认为很值得讨论的问题。

请各位批评指正,谢谢!(本文系贾康先生在中国新闻社“国是直通车·能源中国第十一期”研讨会上的发言(2024.6.20)。来源:贾康学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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