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兴保:有统有分的“两层经营”已难以概括当前农村的承包经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17 次 更新时间:2018-03-23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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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统有分的两层经营,是以原来地域性的集体经济作为经营单位的主体、农户只是在原来的集体经济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为前提的,它促进了生产力的大发展,今后仍有一定的生命力。

随着农村分工分业和商品生产的发展,农村诸生产力要素出现了范围广泛的流动和多种形式的结合,自营经济比承包经济发展得更快,两层经营的范围逐步缩小,而且随着合作经济组织的多样化发展,即使在承包经济内部,也不完全是原来意义上的两层经营了。

就“统”的方面来说,由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长期分离,原来集体经济的“统”和农户的“分”,两层之间的关系日益松散和模糊。“统”的层次增多了,内容分解了,职能随着原来集体经济实力的变化而部分或全部转移了,作为原来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从形式到内容都在逐步消亡。自然村(大队)承担了部分“统”的职能,如统一管水、统一制种和提留等。而更多的职能由另外两个层次承担:一是国营商业、科技、金融和其他服务部门不断下伸自己的机构,直接为农户服务;二是从事各种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新经济联合体热情周到地为分户经营的农民服务。另外,随着统购改税的逐步推行,农户逐步以国税、地方税、资源税的形式直接固定地与国家或地方政府发生关系,原来意义上的统一经营就更没有必要了。

从“分”的方面来看,农户异常活跃,许多承包经营户都突破了地区、部门、所有制的界限。不同形式的联合体和现代兼业农户也大量出现,使承包经济和自营经济相融合,使一个合作经济通过联合体和兼业户和另一个合作经济相联系,因而分户经营不像前两年那样只在一个集体经济内部进行。另外,有的农户(或联户)承包以后,将生产资料转包、转让、出租给他人,自己成为“中间人”(或皮包公司)。还有许多承包户联合起来,有的还吸收其他地区的成员组成新型的合作经济,这种合作经济内部又分化出更小一点的合作经济组织。

很明显,上述发展变化,已不能用有统有分的两层经营进行概括了。我们可以用“多层交叉经营制”来概括这种错综复杂的经济现象,既可以概括承包经济,又可以概括自营经济,而且可以说明二者的相互关系。

我们探索今天的合作经济,要冲出原来集体经济的许多老框框,原来的地域型集体经济只是合作经济的一种形式。像农民联合体等新型的合作经济正在兴起,它们和原来的集体经济一样,都是地位平等的法人。法人之间,就可以发生正当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可以设想,当原来集体经济的成员都逐步成为通过自愿互利的原则而建立起来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且他们都已感觉到继续保持原来的财产共同所有权已失去实际意义的时候,他们就可以通过变卖和馈赠等形式转移财产所有权。明确这一点,可以帮助我们考察所有权和经营权长期分离后的一种趋势。


(1984年7月,在中央党校召开了全国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讨论会,杜润生同志在会上作了主旨讲话。本文是作者在全国联产承包责任制理论讨论会上的发言提纲,文章中所提出的论断和观点当时真具有独创性,三十多年后的今天,农民的承包权派生出了经营权,即承包人不一定经营土地,形成了农村中“三权分立”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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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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