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无论是旧中国还是新中国,改革开放前还是改革开放后,国家的农业政策都涉及到如何处理好国家和农民的利益关系问题。我们党闹革命、搞建设的初衷,就是让老百姓的日子过得好一些。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或做得不好,任何所谓“成就”都会黯然失色。所以,我们任何时候都应善待农业和农民,努力做到多予少取。
黑龙江地区(现黑龙江省管辖的区域)的农业,自20世纪初以来,几经起落兴衰,逐步发展起来。认真回顾和客观审视这一百多年的历史变迁,可以总结出很多经验教训。
一、粮食产量
——20世纪初到“九一八”事变前:发展迅猛。1861年,满清政府改变“封禁”政策,逐步“开禁放垦”。到1911 年,黑龙江地区的人口达到300多万,耕地面积达到3000多万亩,1914年,粮豆产量达到320多万吨。1930年,黑龙江地区人口增加到629万;垦熟的耕地达到8760万亩;粮豆总产量达到760万吨,比1914年增加1.4倍。尽管相对低产的大豆占播种面积37%左右,平均亩产仍达到88公斤。农业人口(按总人口90%推算,约566万)人均产粮1340公斤,粮豆商品率达60%以上;小麦、大豆达70%—80%以上。
——日伪统治时期:产量偏低。日寇侵占东北以后,在移屯并户中烧杀抢掠,弄得人心惶惶,大片土地荒芜。加上受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影响,黑龙江地区农业急剧衰退。1934年,播种面积比1930年减少30.9%;总产只有397万吨,比1930年减少47.8%。后来,经济逐渐复苏。1940年,播种面积达到9859万亩,粮豆产量达到589万吨,比1934年增长48.4%。粮豆价格也逐步回升。
——解放战争及土改运动时期:急剧下滑。1945年秋东北光复;1946年春夏,中共在黑龙江地区普遍建立红色政权,并开展历时两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多种因素导致粮食产量大幅走低:1946年598万吨,1947、1948年分别为352万吨、498万吨。三年平均482万吨;人均产量只有510公斤。1947年总产比日伪时期的最低年份(1934年)还低11.3%。
——新中国成立后经济恢复时期:再度复苏。1949——1952年四年间,平均每年粮豆产量656.8万吨(加上薯类692.9万吨),比1946——1948年三年平均产量(482.5万吨)增加36.1%。比1940——1943年五年平均产量(629.1万吨)增加4.4%。平均亩产80.8公斤,农业人口(约占总人口的71.2%)人均产粮878公斤。1952年实现803.5万吨(粮豆755.5万吨),达到1930年的历史最高水平,比1948年增长51.7%,比伪满时期最高生产年(1943年)增加14.5%。亩产89公斤,接近1930年水平。人均产粮956公斤,比1949年增长81.1%;比1943年增长23.0%;相当于1930年的71.8%。
——“一五”期间,徘徊不前。1953年至1957年,黑龙江地区农业由个体经营转向农业社所谓“集体经营”。粮豆薯总产年平均739.1万吨。比前四年平均产量增加6.7%。五年中有三年是负增长。1957年只有665万吨,比上年下降16.1%,比1952年下降17.2%。五年平均亩产79.8公斤,比前四年平均水平下降1.2%。人均产粮859公斤(粮豆804公斤),比前四年下降2.2%。
——“二五”期间,陷入困境。1958年,“大跃进”、人民公社运动浪潮席卷全省,当年粮豆薯产量超速增长,实现878万吨,比上年增加32.0%;比前五年平均值增加18.8%。但很快跌落,1959年至1962年,分别实现851万吨、534万吨、475万吨和583万吨。五年平均664万吨(粮豆625万吨),比 “一五”时期减少10.1%;比三年恢复时期(692.9万吨)减少4.2%;粮豆产量比18年前的5年(1940年—1944年)平均产量(629万吨)还低。五年平均亩产75.4公斤(1961年只有57公斤),比“一五”时期降低5.5 %;人均产量647公斤(粮豆608.6公斤),比“一五”时期降低24.7%。1961年只有430公斤。
——“三年调整”期间:略有好转。1963年恢复到698万吨(粮豆663万吨),1965年实现883万吨(粮豆837万吨),为历史新高。
——从“三五”开始到家庭承包前(1966——1982):缓慢增长。1966年,突破千万吨大关,达到1039万吨(粮豆977万吨);14年后的1980年,实现1463万吨(粮豆1412万吨);1982年,实现1150万吨(粮豆1051万吨),比1965年增长30.2%;比1952年增长43.1%。平均亩产,除1969年和1972年以外,均超过了100公斤。1978年达到138公斤;1982年实现108公斤,比1965年增长20%;人均产粮568公斤,比1965年低15.7%。
1956年国家发布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提出,到1967年,黄河以北地区,粮食亩产要“由1955年的150多斤增加到400斤”。但是,黑龙江省从50年代初到80年代初,历时30年,粮食总产(含薯类)由800多万吨增长到1400多万吨,只增长75%。亩产由180多斤增长到260斤左右(单产最高的1978年,实现276斤),远远没有达到《纲要》要求。直到1990年,才实现亩产400斤的目标,比《纲要》提出的年限晚了23年。
——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以后:持续高速增长。1983年,尽管全省持续低温、多雨、寡照,遇到历史上少有的自然灾害,但总播种面积增加了186万亩,粮豆薯总产突破300亿大关,达到1549万吨,比上年增加34.7%。人均产粮773公斤,比上年增加36.1%。平均亩产实现142.5公斤,比上年增加31.9%。创历史最高水平。1984年再登新高,总产1758万吨,比上年增加13.5%。1990年,粮豆总产2313万吨,比1982年增加长1.01倍。亩产突破1956年纲要提出的400斤大关,实现207.8公斤,比1982年增长91.7%;人均产量1151公斤,比1982年增长1.03倍。2010年,粮豆薯总产突破千亿大关,达到5013万吨(粮豆4887万吨)。2012年,总产实现6761万吨,亩产323.3公斤,农业人口人均产粮4092公斤。分别比1982年增长4.88倍、1.99倍、6.20倍。
附表一:部分年度粮食产量比较表(万吨、公斤)
(注:1、1949年以后的粮食总产、亩产和人均产量均含薯类。2、人均产量是按农业(农村)人口计算的。资料来源:《黑龙江农业志》、《粮食志》、《人口志》、《黑龙江年鉴》)
二、林牧渔业
民国20年以前,黑龙江地区的畜牧业发展比较健康。九一八事变后,畜牧业一度衰败。
光复以后,畜牧业发展比较快。1952年 ,牛、猪、马、禽分别比伪满后期(7年前)增加2.5倍、1.9倍、19.3%、2.4倍;只有羊减少3.7%。
此后30年,畜牧业在波动起伏中缓慢发展。1982年,绵山羊存栏381.8万只,比1952年增加23.5倍;奶牛13.9万头,比1952年增加7.7倍。但农民普遍饲养的家禽存栏3171万只,只比1952年增2.8倍;生猪存栏608.6万头,只比1952年增长1.2倍。大牲畜存栏253万头,比1952年下降33.4%;黄牛和肉牛存栏98.5万头,比1952年下降5.3%。
家庭承包后,畜牧业发展比较快。2008年,大牲畜、黄牛肉牛、奶、猪、禽分别发展到776万头、515万头、222万头、1788万头、1010.8万只和16625.2万只。与26年前的1982年相比,分别增加2.1倍、4.2倍、15.0倍、1.9倍、1.6倍和4.2倍。
畜产品和水产品产量也成番论倍增长。2010年,猪牛羊肉165.6万吨,比1980年增长3.5倍;奶类558.8万吨,比1980年增长39.2倍;禽蛋105.3万吨,比1984年增长6.3倍;水产品总量为39.97万吨,比1980年增长18.8倍。
统计资料显示:1962年,全省农林牧渔业总产值22.4亿元。比10年前的1952年增长36.6%。按可比价格计算,则下降20.5%。1982年,总产值实现94.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30年前的1952年增长1.66倍。2012年,总产值实现3952.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30年前的1982年增长3.57倍。林牧渔业的比重,由30年前的24.6%上升到2012年的41.4%。种植业单一的局面基本被打破。
附表二:部分年度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比较表
(注:本表绝对数按当年价格计算,指数按可比价格计算。资料来源:《黑龙江农业志》、《黑龙江年鉴》、《黑龙江五十年》)
三、农业生产条件及技术
——耕地面积:从1911年的3100多万亩,扩大到2012年的21990万亩,增加了6.1倍。
——农田水利建设:晚清和民国初年,规模比较小,主要是在江河两岸部分地段修筑堤坝。后来,随着水稻种植面积的扩大,地方政府和土地所有者招募农民修筑一些拦河坝和渠道等灌溉工程。1930年。黑龙江地区已有46个县有灌溉工程,灌溉面积达24.4万亩,占耕地面积的0.28%。日伪统治时期,当局通过增加投资和强征徭役,修筑灌溉堤防和除涝、蓄水及电力等工程,水利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前夕,黑龙江地区已有形成雏型的中型灌区89处,水库3座,灌溉面积185.8万亩,占总耕地面积的2.0%;有33个县市修筑了江河堤防,总长度1149公里。
新中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的农田水利建设在曲折中逐步发展。经济恢复和“一五”期间,发展得比较健康。1957年,灌溉工程有效面积300.9万亩,比1949年增长52%。占总耕地面积2.7%,比1945年增加0.7个百分点。1958—1960年,开展“大跃进”运动,政府和民众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大、中、小水利工程纷纷上马。仅大、中型水库,就上马40座,占1949年——1985年总量的50%(不含专门发电的镜泊湖水库),但是,7座大型水库无一座在1962年前完工。有3座工期分别为6年、8年、10年;有4座一度下马停建,工期分别为13年、16年、17年和20年。33座中型水库,除了1座在1960年建成,1座在1963年建成以外,其它都是建建停停,6—10年以后建成。多数工程边设计、边施工,质量低,费工多,不配套,效益差。1965年与1960年相比,有效灌溉面积减少了50%,退到1954年的水平。60年代中期以后,虽然受十年动乱干扰,并在“农业学大寨”运动中一度出现大轰大嗡、不讲效益等问题,但国家在农田水利建设方面的投资逐渐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稳步发展。2012年,有效灌溉面积1395万亩,比1957年增加3.6倍。占耕地面积49.5%,比1957年增加46.8个百分点。
——农业机械化:早在1904年,靠近沙俄边境地区的瑷珲等地,就使用了沙俄生产的新式马拉农具。1908年,在黑龙江巡抚程德全支持下引进火犁(拖拉机,下同)两台,在齐齐哈尔以北讷河一带使用。民国时期,有5大火犁公司,经营火犁16台。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设立的“开拓团”和“满拓农场”以及一些私人团伙经营的拖拉机共368台。但绝大多数农民使用的生产工具仍然是旧式犁、耙、锹、镐、锄、镰和大铁车。
新中国成立后,农业机械化持续发展。2012年,全省拖拉机保有量达到137.7万台,农村机耕、机播和机收程度分别达到98.5%、93.3%和64.4%,综合机械化程度达到90.27%,位居全国第一。
——农村用电:1949年402万千瓦时;1960年增加到2928万千瓦时;1980年,增加到161491万千瓦时,2012年,达643000万千瓦时。
——农业技术推广及化肥使用:50年代以前,黑龙江地区的农业耕种比较粗放。作物种子主要是农民自选自用。50年代末,良种逐步推广。60年代中期,推广玉米双交种;70年代以来 ,逐步推广高粱、水稻杂交种。80年代以来,农民“种田留种”的习惯彻底革除,各种农作物的种子全部商品化、良种化。在化肥使用方面,虽然早在1896年,巴彦、齐齐哈尔等地就开始进行硫铵、过磷酸石灰、硫酸钾使用试验。但直到20世纪50年代,化肥使用范围仍比较小。1952年,黑龙江地区共使用化肥1940标准吨,平均亩施肥0.02公斤。60年代以来,化肥使用量逐步增加。1985年,达到199.7万标准吨(折纯42.1万吨),亩施肥15.4公斤(折纯,3.9公斤);2012年使用化肥240.3万吨(折纯),亩施肥11.8公斤,比1985年增加2倍多。在土壤改良、新型耕作制试验推广、病虫害防治等方面,也有长足进步。
——农业生态环境:50年代以来农业生产中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生态环境恶化。自1949年到1985年,全省共开垦荒地8633.9万亩,耕地面积增加了1倍。有些地方把一些不宜开垦的草原牧地、林地也开垦起来,形成对自然植被的严重破坏;水土流失面积不断扩大。80年代以来,一些厂矿工业,排放的大量废水、废气、废物,使江河、空气和土壤遭到污染。化肥施用量逐年增多,?造成土壤板结、土壤有机质含量大幅度降低,沙化、盐碱化速度加快。
四、农业经济制度及政策
清代中期以前,黑龙江地区的土地大部分归皇朝“官有”。 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逐步实行“弛禁开禁”、“移民实边” 、奖励垦殖的政策,促进了黑龙江地区的土地开发,加速了皇朝独占土地的制度向私人占有土地制度的转化。中华民国成立后,当局实行“实边兴垦” ,奖励移民“自由垦边”的政策,使农业进一步发展。同时,实施彻底开放封建领地、余荒招垦和转卖清末遗留官庄、旗田土地等政策,致使黑龙江地区95%以上的农田为私人所有。
九一八事变后,北满的土地关系显现殖民化的特征。日伪强行收买的土地,一部分归“满洲拓植公社”所有,称为“满拓地”,主要出租给中国农民;一部分归日本移民团所有,称为“开拓地”,主要分配给日韩移民;还有一部分军事用地。随着这些“公地”的增加,土地所有权趋于集中,而使用权则趋于分散,很多农民成为日伪“公有地”的佃户或佣工。有资料称,黑龙江地区开拓团移民11.6万人,占地100万公顷,约占全部耕地的16%。日寇为达到长期占领东北的目的,在经济掠夺的同时,比较重视“产业开发”,并投放了巨额资金,通过品种改良、推广先进技术、恢复和开垦耕地、发放贷款等措施,促进农业复苏。
光复以后,中共在黑龙江地区建立了红色政权,并从1946年到1948年发动农民,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按人口平分了土地。1953年前,农业主要是个体经营,合作方式主要是互助组,还有少量试办的初级农业合作社。从1953年开始党和国家大力推进号称“合作化”的苏式“集体化”运动,1958年又普遍建立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农民的生产资料归了大堆儿。虽然多次进行政策调整,退回到生产小队核算,但“一平二调”的问题始终没有根除;限制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割资本主义尾巴的运动接连不断。这种体制延续了20多年。到1983年春天,对家庭联产承包制顶了两年多的省委“开闸放水”,人民公社制度解体。
农业政策包括很多具体内容,大部分涉及到两个方面问题:一个是“管”和“放”;一个是“予”和“取”。
从本人接触到的资料看,晚清改“封禁”为奖励垦殖,是放开管制的最好举措。民国时期对农民“管”的也不多,而且当局对农耕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奖励和扶持。
那个时期政府对农民的“索取”主要通过税捐来实现。据黑龙江史志记载,民国3年(1914年),黑龙江地区田赋标准是:上等地每墒大洋5角;中等地3角5分;下等地2角。1929年有所提高:中等地每墒5角,下等地3角,一直沿用到1931年九一八事变。正税之外,还有地租税附加。1914年开始上等地每墒征大洋3分,中等地2分,下等地1分。伪满康德3年(1936年),将田赋改为地税,沿用旧标准。据呼兰、五常、富锦、穆棱、阿城等县的县志记载,民国时期,每墒耕地负担税捐0.89元(五常)至1.34元(呼兰)不等。伪满时期,每墒税捐1.34元(呼兰)至4.95元(阿城)不等。按不同年度粮食产量和价格推算,税捐占产出的比重大体在1.1%至3.1%之间。
晚清和民国时期,农民的粮食自由贸易。九一八事变前粮食商品率一直保持在60%以上,均由农民自主支配。
1940年至1944年,日伪当局实施“经济统制”政策,强制农民“粮谷出荷”。5年间,共从黑龙江地区征购1456.4万吨粮谷,占同期粮食总产的47.4%4,1944年,高达69.7%,农民人均自主支配的粮食不到200公斤,只够口粮、种子、饲料需求的一半多一点。
附表三:日伪时期黑龙江地区粮谷出荷情况统计表(单位:万吨)
(资料来源:《黑龙江粮食志》)
中共建政(1946年)以后,从土地改革到合作化、人民公社化运动,运动一个接着一个,出发点当然是为了解放农民、富裕农民,但“为民做主”的成分过多,“放权与民”做得很不够。党和国家还秉持“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的理念,不间断地开展各种思想教育运动。仅号称“社会主义教育”的大规模运动或活动,就开展了三次,前两次都有一大批所谓具有“资本主义自发倾向”的农民或“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基层干部受到错误整治。
从1953年到1992年,国家实行了长达39年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期间,虽然政府在兴修水利,发展农业机械化、电气化等方面对农业和农村给予一些投入。但“索取”的更多些。
从税收看,1946年到50年代末,黑龙江地区的农民负担比较重,后来逐步降低。1946年至1948年,新政府征收公粮(农业税)249.5万吨,占总产量的17.2%。自1949年到1960年12年间,平均征收的税粮占产量的16.6%。60年代逐渐降低到7%——8%左右;70年代降低到6%左右;80年代前期降低到3.5%至4.1%。
附表三:1946——1952年中共新政府征收公粮(农业税)和收购粮食统计表
(注:此表中的粮豆总产不含薯类。资料来源:《黑龙江粮食志》)
1953年,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由于统购价格偏低,形成了“剪刀差”。有研究者认为,从1953到1985年,统购统销过程中农民向国家贡献的财富大约在7000亿到8000亿元。另外,由于统购数量偏大,农民自主支配的粮食偏少,造成了再生产能力偏弱,农民口粮和牲畜饲料不足。1953年至1961年,实际征购粮(减去返销量)占产量的比重。多数年份在45%以上,1959年和1960年分别达58.8%和52.4%。60年代多数年份再次35%——40%之间;70年代和80年代前期,仍达35%左右。农民口粮多数年份在200公斤——260公斤之间,按当时的农民饮食状态,只能达到七、八分饱。只有1955年1年达到农民所说的“够吃”,即308公斤。1959年至1961年,人均口粮分别为173、143、138公斤,有的地方每天只有3两皮粮。马匹饲料一直压在400公斤以下,个别年份只有200公斤。1958——1962五年平均口粮,人均只有189公斤,马料只有308公斤,分别相当于正常需要(人300公斤,马500公斤)的63%、62%。
附表四:粮食统购统销时期黑龙江省部分年度产购留统计表
(注:1、粮豆总产不包括薯类。2、纯征购率,是减去返销给农村的粮食后纯征购量占总产量的比重。资料来源:《黑龙江粮食志》)
1992年,施行了39年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终止。农民对自己生产的产品终于获得了自主支配权。
1998年10月,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坚持多予少取,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2002年1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新阶段增加农民收入总的指导思想是“多予少取放活”。2006年,国家决定取消农业税。同时,对农民的粮食生产给予补贴;通过扶贫、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渠道,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财政资金投入。当然,按照粮食安全和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要求,财政支农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三农”资金流失、投向不合理、使用效益低下及向农民乱摊派等问题也须逐步加以解决。
五、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
九一八事变前:农民收入较高。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农民收入,本人尚未见到权威统计资料。按照粮食产量、价格及农民收入构成等相关资料推算,1929、1930年黑龙江地区农民人均种粮纯收入大约65元,加上副业(根据《黑龙江农业志》提供的数据,大约占总收入的40%),可达107元。按当时的物价,可购买棉布720尺,或絮棉57公斤、绵白糖300公斤、火柴1000多包。仅从这几种生活用品的购买力看,不但远远超过40年代,而且超过五、六十年代。无地佃户及长工,按4口之家一个劳动力推算,人均收入大约42——48元,可购买棉布283——300尺(超过五十年代全体农民平均水平),或絮棉22——24公斤(和五十年代平均水平持平)白糖118——128公斤(超过五十年代平均水平)、火柴400多包(与五十年度平均水平持平)。
东省铁路经济调查局于民国17年(1928年)在吉黑两省24县(多数在现在的黑龙江省境内)的69家农户中进行的《北满农户调查》记载,每人每年食用粮食610斤,其中小麦30斤;肉类油腥17斤;鸡蛋32枚;素油类5.5斤。较贫困的农户,人均食用肉类油腥也达到12斤。显然,这样的膳食水平已经和改革开放初期差不多了。
日伪统治时期:农民收入下降。按前述办法推算,1934年,黑龙江地区农民人均收入大约32元。可购买棉布380尺,或絮棉34公斤、绵白糖114公斤、火柴542包。分别比“九一八”事变前降低47.2%、40.4%、62.0%、45.8%。1939年大约92元,但物价上涨,购买力提高幅度很小。1940年以后,粮谷出荷加上劳工徭役,加重了农民的苦难。《牡丹江市志》(下)写道:1942年1——5月,仅双城、依兰、鹤岗等地因断粮而自杀者达340人。《阿城县志》写道: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农民交完“出荷粮"后,口粮已所剩无几,不得不用糠菜或树皮充饥。多数农民在夏季是上身“光膀子”,下身挽裤腿、光着脚。很多老年人说,“配给”的更生布,像麻袋片子一样低劣。
光复后那几年,由于产量过低,加之公粮负担较重,农民收入较少,生活比较困难。
新中国成立后三年恢复时期:农民收入有所增长。按照前述办法推算,1952年黑龙江地区农民人均收入约118元,比1949年(61元)增长93.4%。按可比价格计算,实际增长了9.2%,每年平均增长3%左右。
“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时期:农民收入下降。1952年,黑、松两省有1.6万人加入农业社,人均分配93.8元。一些地方史文章把这个数据说成当年农民纯收入。这是错误的。因为入社农民很少,而且没有计算家庭收入,所以不能反映农民整体收入水平。1956年,黑龙江省绝大部分农民加入了高级社,当年农民从农业社获得人均收入71.9元,与“一五”期间年平均收入70.1元相吻合。直到1982年,“农业社”或“人民公社”的分配,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具有可比性。
“二五”期间,全省农民从人民公社获得的收入,年平均72.38元(1961年只有61.7元),比“一五”期间平均值高2.5%;按可比价格计算,则下降10.5%。1962年,人均收入71.0元,比合作社第一年(1956年)低1.3%,按可比价格计算,则下降15.0%。这几年口粮更少,只能满足正常需求的一半多一点(数据见前文)。从消费情况看,1962年城乡居民人均消费219元,比1957年增加1.9%,按可比价格计算,下降15.1%;农村居民则下降24.5%(《黑龙江五十年》332页)。那年代的穿着,变化不大。住房仍以草泥房为主。
1963年进行政策调整以后到1982年人民公社解体:农民收入缓慢增长。历时20年,农民从“集体”获得的收入由1962年的71.0元增加到107.5元,实际增长48.4%。简平均每年增长2.4%。
综上,黑龙江省从组建“合作社”到人民公社解体30年间,农民从“集体”获得的收入从1952年的93.8元增加到1982年的107.5元,按可比价格,下降7.2%。从农民全部入社的1956年的算起(71.9元),26年增长了26.1%,简平均每年增长1个百分点。基本上停滞不前。
家庭承包以来:农民收入迅猛、持续增长。1984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实现432元,按可比价格计算(下同),比承包前1982年的252元增加66.6%;1985年略有下降,实现398元,比1982年增加48.7%。1990年实现760元,比1982年增长1.15倍;2012年实现8604元,比1982年增长7.87倍。农村人均住房,由1978年的7.5平方米增加到24.8平方米。
附表五: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时期农民收入(集体分配)比较表
附表六:家庭经营以来部分年度农民纯收入比较表
(注:绝对数按当年价格计算;指数按可比价格计算。资料来源:《黑龙江农业志》、《黑龙江五十年》、《黑龙江年鉴》)
六、几点浅见
——历史研究应努力走近真相。对不同历史阶段农业变迁的成败得失,不应简单地按照现成的答案去评说,也不应该简单地互相否定,而应该充分挖掘各种史料,并尽最大可能,依据准确丰富的史料进行多维度的客观的对比分析,找出接近历史真相的答案,总结出可资镜鉴的历史经验和教训。
——任何时候都应善待农业和农民,努力做到多予少取。无论是旧中国还是新中国,改革开放前还是改革开放后,国家的农业政策都涉及到如何处理好国家和农民的利益关系问题。我们党闹革命、搞建设的初衷,就是让老百姓的日子过得好一些。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或做得不好,任何所谓“成就”都会黯然失色。有人说,那些年百姓日子苦一些,“勒紧裤带”搞建设,是为了扩大积累,积蓄发展后劲,没有“改开”前的苦,就没有“改开”后的甜。这种说法看似有一定道理,但并不符合史实。且不说“勒紧裤带”并非人民自愿,只看“高积累”的后果,就可一目了然。黑龙江省三年“大跃进”时期每年的积累率分别高达44.4%、44.9%和42.8%。但每百元积累所创造的国民收入为-67.7元,国民收入反而下降11%,平均每年下降2.2%,社会劳动生产率下降6.6%。3年每百元投资额所增固定资产平均 为73.2元,与“一五”时期的平均水平相比,降低14.2%。“二五”时期施工的大中型项目146个,全部建成投产的18个,建成投产率只有12.3%。还有人说,现在运行的农田水利工程,都是大跃进年代修建的,没有这些工程,就没有现在家庭承包后农业的连年丰收。这里暂且不说大跃进后多年农业生产停滞不前,只看看相关水利资料,就可以知道那些年成千上万农民流血流汗修建的水利工程,多数是胡子工程、半截子工程或废品。从全国的灌溉面积看,1958年——1962年,5年实际增加灌溉面积5538万亩,等于从1952年到1980年28年间增加面积(3.7亿亩)的15%,较年限比重(17.9%)低2.9个百分点。
——对农民必须坚持放权、放活,不要干预过多,更不能打着为民办实事的旗号折腾农民。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和很多学者都分析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时期左倾错误的原因。如:党领导社会主义事业的经验不多;对形势的分析和对国情的认识有主观主义的偏差;忽视了客观的经济规律;阶级斗争扩大化,等等。这些,无疑都是正确的。但是,有个问题很难解释:这些左倾错误,都是我们执政党和政府的问题,不可能是农民要这样,要那样。如果农民真正翻身当家做了主人,党和政府思想和工作路线再左,也不可能把脱离实际的“大锅饭”硬塞给他们。所以我认为,左倾错误的最主要根源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没有落实。由于对这方面的深刻教训总结反思得不彻底,不到位,时至今日,社会治理中不尊重民众意愿和权力的现象仍比较常见;领导干部喜欢为民做主、习惯于运用群众运动的办法开展工作等左的积习仍远未绝迹;“逼民致富”、“逼民上楼”的闹剧屡见不鲜。
——生产关系和经营方式作用巨大,其变动和调整必须遵循普遍性的经济规律和基本常识。从一百年来黑龙江地区农业变迁史可以看出,自然条件、和平环境、农业设施、耕作技术等要素,都起到很大作用,但生产关系(或称经济制度)及经营方式似乎作用更大,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使用推广农业技术的动力。生产关系、经营方式的确定、变动和调整,当然涉及到诸多条件和经济规律,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从实践看,只要尊重常识,又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我父亲是一字不识的农民,记得当年他多次说,“亲兄弟还分心眼儿呢,现在非要把好几十户大伙捏在一块儿,怎么能齐心?”那些年,我一直认为他思想落后,后来逐渐认识到,农民朴实无华,对很多常识性的问题看得很准。现在,无论是为了促进规模经营,还是为了避免贫富分化,都应该大力发展合作经济,但必须遵循国际通行的合作经济规则,尊重人们普遍认可的常识,否则,难免事倍功半,甚至沦为新一轮“穷折腾”。
参阅文献:
《黑龙江省志综述》
《黑龙江省经济综合志》
《黑龙江省农业志》、《粮食志》、《水利志》、《农机志》、《畜牧志》、《水产志》、《物价志》
《黑龙江五十年》、《黑龙江年鉴》(1986——2013年),《黑龙江物价史料汇编》
《牡丹江市志》;呼兰、五常、富锦、穆棱、阿城等县县志
邓齐滨:《从“移民实边”到屯垦“殖边”》(《黑龙江史志》,2009年第1期)
于春英、衣保中:《近代东北农业历史的变迁》(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年2月版)
于春英、王凤杰:《伪满时期农业雇工研究》(《中国农史》2008年3期).
田鹏、齐小苗:《水利大跃进》(2009年10月14日《科学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