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国家财政、外商资本投资农业呈下降趋势的背景下,农业企业化所需的大量资金的来源最有可能是民间资本,包括民营农业企业和民营非农业企业的产业投资,以及民间资本通过证券市场投资农业等。本文分析认为,尽管2002年以来,民间资本己从始于2000年的农业投资短暂低迷中走出,呈现增长态势,但由于民营企业主体是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创业和发展还面临诸多困难,加之农业类上市公司以国有企业为主,这些现实条件都阻碍着民间资本进入农业。因而,政策着力点是优化环境,让民营企业能够健康发育和成长起来。
关键词:民间资本农业企业化民营企业
一、民间资本投资农业:寻求农业发展的新转机
近10年来,我国农业企业化己有了新的进展,一些地方出现了投资规模、管理水平和技术含量都较高的农业企业。农业企业化是农业发展的方向,这一形式通过把企业经营的市场理念、组织形式、筹资方式、技术工艺、管理经验等引入农业,从而推动农业快速发展。这类新型发展模式无疑都需要大量的资金。从理论上说,国家(包括国有企业)、农户、民营企业及外商企业的资金都可能成为农业企业化的资金来源。但是,实际上,国家无论从财力上还是从市场经济的规则上考虑,都不可能以“投入”的方式来配置和提供农业企业化所需要的大量资金。统计数据显示,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呈现下降的趋势。虽然目前农业投入的半数以上仍然来自农户(丁学东,2002),但按全国2.4亿个农户计算,平均每个农户仅投入2000元,只能支付家庭农业生产所需种子、化肥、农膜等生产资料的费用。
外商资本投资于农业的趋势又如何呢?截至2002年12月底,全国实有外商投资企业20.81万户,投资总额9818.93亿美元,注册资本5521.19亿美元,外方认缴出资额4020亿美元,与2001年相比,分别增长2・84%、12・21%、9・16%、11.77%。近年来,在吸引外资总体增长的情况下,农、林、牧、渔业吸引外资反而有所下降。既便不考虑农业安全,外商资本也难以成为我国农业企业化的主要资金来源。
因此,在没有或者仅有少量民营企业投资农业的情况下,我国农业领域的资金来源就会成为问题。这己被农业发展的事实所证实。至此,可以推测,如果大量民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农业,我国农业发展将可能出现新的转机。
首先,民间资本与国家财政资金用于农业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是“投资乙考虑投资回报,而后者是“投入乙不计算或者较少计算投资的经济收益。农业是既具有公益性又具有盈利性的行业。公益性农业投入属于财政支出范围。如果公益性农业和盈利性农业的资金来源主体都是国家财政,那么,一方面,官员作为“经济人”具有趋利性,有内在动力将有限的财政资金更多地投向盈利性农业,但由于产权制度缺陷和监督约束机制不到位,原本具有盈利性的农业产业由于“投资失误”导致“投的越多,亏损越多”「建厂之日,就是亏损之时”。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不少政府投资的乡镇企业亏损严重、债务缠身的事实无不深刻地说明了这些问题。另一方面,财政资金投资农业不仅对民间资本具有“挤出效应7民营企业难以与国有企业平等竞争,而且导致公益性农业投入严重不足,农业生产条件难以改善,农业对民间资本失去应有的投资吸引力。相反,具有产权硬约束的民间资本,一旦进入农业领域,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和市场监管加强,资本的趋利性将表现在农产品品牌竞争、农业技术创新以及农业企业管理创新等方面,进而带动农业和农村的发展。
其次,民间资本与农户家庭投资的不同在于,前者组织化程度高,产品为市场而生产,而后者“为自己而生产J以一家一户自产自销为主。由民间资本投资形成的农业法人主体,通过把农产品从生产到加工再到营销的各个环节紧密地联系起来,拉长了产业链条,提高了农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这里,组织化程度高具有两个方面的优势:一是农户通过参与企业经营活动,减少市场风险;二是农业法人主体作为重要载体,在融资、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组织优势。有研究者指出,阻碍外商资本进入中国农业的主要因素是缺乏投资载体。由于没有对应的合作伙伴,投资项目的组织成本很高,也难以迅速形成相应的销售网络(关锐捷,1997)。总之,民间资本进入农业,将会使农业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发生变革。上述分析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农业资本稀缺,因而能够吸引趋利性的民间资本进入。然而,这种假设究竟具有多大的现实性?基于这一点,本文在广东、浙江、湖北等省调研的基础上,对民间资本投资农业的特征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并对促进民间资本投资农业的对策思路及趋势做出探讨。
二、我国民间资本投资农业的特征与分析
民间资本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其投资农业大体有三种方式:一是以农业为主要经营业务,形成民营农业企业;二是民营非农业企业,在行业拓展中将农业作为企业的投资领域之一;三是民间资本通过资本市场投资农业。
(一)民营农业企业产业资本的积累和成长
1•民营农业企业数量不断增长。农村是民营企业的“发祥地但早期民营企业主要从事的是第二、第三产业而不是农业。直到1994年,工商局在行业登记中才将农、林、牧、渔业单独列出来。民营农业企业多以投资种养业为主。约占70%左右的民营农业企业,围绕商品市场的强大需求,投资蔬菜、畜禽等种养业生产,建立各类农产品商品基地;绝大部分民营农业企业,开始从原来单纯的种养业生产向农产品加工延伸,逐步形成了生产、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另一部分民营农业企业则向高新技术农业和外向型农业方向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2003年,全国私营企业为300.55万户,其中,民营农业企业为5・39万户,占1.79%;从业人员为4088.65万人,其中,民营农业企业从业人员为79.65万人,占1.95%;注册资本金为35304.89亿元,其中,民营农业企业注册资本金为627.11万元,占1.78%。我国当前民营企业的主体是中小企业,民营农业企业也不例外。2003年,平均每个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为13.6人,注册资本金为117万元;民营农业企业平均从业人员为15人,注册资本金为116万元,与总体大体相当。
由表1可以看出,1995-1999年,农业企业数量快速增长,年增长率都在50%以上;2000年增长速度放慢,2001年企业数量低于前一年;从2002年起,企业数量开始回升,年增长率达14.85%,2003年增长率上升到25.57%。民营农业企业注册资金一直处于增长的态势,年增长率都在20%以上。民营农业企业数量“一下一上”波动,主要是“民营农业企业行业调整时滞”和“经营环境与宏观环境的诱导”两个方面交互作用的结果。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民间资本大量投资畜禽、水产品养殖等项目,在不少地方形成“特种养殖热”,相关产品价格迅速下降,局部地区一些产品出现暂时性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而由于生产缺乏技术支撑、市场预测能力弱、自身行业调整能力不强,加之缺乏金融等方面的支持,以及经营环境中“三角债”清而不理、“三乱”治而不理等原因,一部分民营农业企业在竞争中退出。此后,由于在市场竞争中“吃一堑S不少民营农业企业开始着手提高自身素质、强化成本管理,并注重育种、防病等技术水平的提升,民营农业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有所增强,特别是国家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相继出台,民营非农业企业开始投资农业,并与民营农业企业一起开拓新的农业投资空间,因而,民营农业企业企业数量在短暂低落后又开始回升(这里暂未考虑年度间统计方式变化导致数据变动等方面的因素)。
除私营企业这种形式外,大量的民营农业企业是以个体户的形式注册登记的。截至2002年,全国个体户为2377.49万户,其中,农业个体户有70.09万户,占2.95%;从业人员为4742.93万人,其中,农业个体户从业人员为161.25万人,占3.4%;注册资本金为3782.34万元,其中,农业个体户注册资本金为123.45万元,占3.26%。一般说来,个体户的规模更小,2002年,农业个体户从业人员平均为2.3人,注册资本金平均为1.76万元。
从表2可知,1995~1999年,农业个体户数量快速增长,而2000年以来,农业个体户无论是绝对数还是占所有行业的百分比都迅速下降,其中,绝对数年下降率在20%以上。2002年底,个体工商户在所有行业的户数继续全面减少。农、林、牧、渔业个体户数量下降幅度最大,为22.70%,减少户数20.58万户。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到商贸、餐饮、社会服务、制造和交通运输以及仓储等行业。据了解,工商部门的统计数据中个体户数量下降,主要是因为近年来出台的有关规定确认对个体户采取自愿进行工商登记和年审的原则,所以,新开业的个体户大都没有登记,己开业登记的个体户也由于没有进行年审而在统计数据中“出局”。
农业个体户在发展的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表4数据显示,1995〜1999年,农业个体户总产值、销售总额或营业收入两项指标年增长率都为正。但2000年以后,随着个体户总量下滑,2001年、2002年农业个体户上述两项指标的绝对数都低于2000年的水平。总体来看,民营农业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不断增长的态势。
(二)民营非农企业产业资本探索性投资农业
与民营农业企业相比,近年来,一些民营非农业企业开始转向或扩大投资领域而进入农业。从调查的情况看,这些企业选择投资农业主要出于四个方面动因:一是利润吸引。随着民营企业群体的普遍兴起,特别是产品市场由供不应求向供过于求逆转之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资本投资回报率己越来越低,而且投资风险不断攀升,寻求新的投资领域是当前民间资本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农业作为第一产业,随着技术水平提升和商品市场化程度提高,不排除其中也有些领域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率。在浙江建筑业利润排比中,以往流行的说法是“金桥、银路、土建筑”(架桥利润最高,其次是修路,再次是房屋建筑),而今园林建筑业的兴起正在改变这一格局。尤其是目前大型园林项目主要是由公共财政支出,与架桥、修路、房屋建筑等项目相比,不仅利润空间大,而且款项回收也较为容易(因为建筑行业“三角债”颇高)。园林行业受到不少浙江以及其它地区民营企业的青睐。再以甲鱼为例。1994年,甲鱼工厂化养殖较少,市场销售甲鱼以野生型为主,湖北商品甲鱼每斤批发价为250元,当时的市场需求状况是“活的买来,死掉再卖,还有钱赚”。随着大量企业的加入,甲鱼价格直线下降。到2004年上半年,湖北商品甲鱼每斤批发价跌至18元左右。笔者从具有多年养殖经验的专家那里获悉,目前,一般技术水平的企业的甲鱼养殖成本每斤为12元左右。因而,即便是从目前市场行情推算,生产甲鱼的平均利润仍约为50%。二是资源吸引。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竞争最终表现为谁拥有不可替代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等。农业属于自然资源型行业,例如独特的气候、光照条件,这些都具有不可模拟性或移植性,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形成垄断。尤其是农业项目赖以依附的土地,在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其土地稀缺性日益显现,一些成功的民营企业受资源吸引而投资农业项目。三是政策吸引。2000年11月,农业部等八个部委联合发出了《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确定对151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施税收、银行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2003年1月,农业部等九个部门确定235家企业为第二批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对这些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出于经营安全的考虑。《宪法》未能修改之前,民营企业家权益受到侵犯的事情时有发生,而保护企业家权益又缺乏法律依据。因而,不少民营企业积极响应政府支持“三农”的号召,主动“为政府分忧”,以获取经营时的安全。也有一些民营企业家,出于投资家乡、回报社会而选择在农村投资农业项目。
国内不少著名的民营企业,例如万向集团、德力西集团、传化集团、横店集团、德隆集团等,近年来都大举投资农业领域。这些企业资本雄厚、管理规范,使民间资本投资农业呈现出新的特征:一是投资领域广。它们有的投资名、特、优、新农产品基地,有的投资种子种苗产业、农产品加工,也有的投资兴办农产品市场。例如,德隆集团从1995年开始涉足农业产业,目前,其旗下有番茄种植加工业、林果业、食油行业、畜牧业以及农业生产资料超市等。二是投资规模大。一般每个项目投资都在百万元以上,例如,万向集团几年来在农业领域投资己达几亿元,横店集团投资几千万元开发草业。需要提及的是,巨额农业项目的大规模资金除民营企业自有资金外,大部分都来自银行资金。三是投资项目科技含量高。民营非农业企业投资农业大都比较注重科技投入。例如,传化集团投资5亿元兴办浙江省农业高科技示范园区,公司拥有国内一流的进口温室设施和华东地区最大的植物克隆中心,以种子、种苗工程为重点,以花卉、苗木为主导产业,实现从组培苗、育苗、定植、采收到产品包装上市的专业化生产和流水线作业。民营企业家投资农业,不仅是为农业注入资本金,更重要的是为农业带来全新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这将引发传统农业的重大变革,其深远的影响还会在实践中进一步显现出来。调查中发现,也有一些民营非农业企业投资农业项目,但由于投资回报不高而撤资。总体上看,由于投资农业的时间不长,对农业行业的特性和规律还不甚熟悉,民营非农业企业投资农业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
(三)民间资本通过证券市场投资农业
民间资本除通过产业资本直接投资于农业外,还通过资本市场间接投资于农业。例如,万向集团旗下的深圳万向投资公司,参股上市农业企业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代码000848),少量民营农业企业直接在深、沪两市公开上市(例如新希望公司,上市代码0876X借助证券市场募集发展资金。农业上市公司具有以下三方面特征:
首先,农业上市公司经营历史短暂,规模不大,其中,民营企业所占比例很低。截至2004年3月,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有1302家,各类农业上市公司共57家比例仅为4.38%。可见,我国境内上市公司中,农业上市公司比例不高,而其中,民营农业上市企业的比例则更低。
其次,农业上市公司拼凑特批上市,造成企业先天缺陷。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上市企业审批制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背景下,大部分农业上市企业是通过行政手段、按额度分配上市的,有的甚至是为了上市而临时拼凑的,还有的通过特批而进入股市。从相关政府部门到上市公司,寻求上市主要是为了获得一条低成本融资的渠道,因为打“农业牌”更容易通过审批环节。至于企业经营水平如何,是否开发出具有良好投资前景的农业项目等因素,有关部门和企业则考虑较少。
第三,国有农业上市公司缺乏内在的农业投资冲动。国有农业上市公司不仅具有一般国有上市公司所具有的国有股一股独大且所有者缺位、经营者热衷于获取控制权收益等弊端之外,而且因为农业行业的投资受到自然资源约束的特征明显(例如,一定水体面积养殖水产品的生态容量是有限的),加之农业研发周期长、投入大,所以,不少企业往往对招股承诺的农业项目投入较少,而对非农行业扩张乐此不疲,结果是,表面上热热闹闹做农业产业,实际上偷梁换柱弃农而去,违背政府期望通过农业上市公司带动农业产业化升级的初衷。这些特征无疑都弱化了农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功能。
三、当前民间资本投资农业的主要问题
资本的投资效率取决于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环境两个方面,尽管目前民间资本投资农业初显端倪,而且民间资本的投资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但比较而言,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据调查分析,主要存在如下三个层面的问题,这些也是阻碍其他行业民营企业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企业微观层面:发展所需要资源要素受到约束
民间资本投资农业必须与农业人才、农村资金、农村土地等资源要素有机结合才能发挥作用。由于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农村的交通、通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硬环境”比较城市差,农村的教育、技术培训、医疗卫生条件等“软环境”也与城市不衔接,结果是农村人力资源、资金资源等纷纷流向城市,民营农业企业普遍面临人才缺乏、资金缺乏。笔者在湖北荆门调查得知,1996年由华中农业大学水产学院毕业来荆门一个大型改制民营企业的6个毕业生,从事该企业技术工作,经过几年的磨练,他们从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变成经验较为丰富的技术人才,然而,到调查时为止,6人中己有5人离开了这个企业,其中,两位通过考研究生回到武汉,两位南下广东寻求发展机会,一位转行担任中学老师,至今留守企业的那一位也曾两次报考研究生,都因未果而“安于现状”。
融资问题是民营农业企业的“老大难”问题。问题的根源不能不与有些部门立法限制有关。例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通过反租农民承包地而发展起来的民营农业企业,由于没有土地所有权,且这些土地属于农业用地,因而,土地上的附属物难以进行资本评估和抵押,企业想从银行获得贷款难度很大。
在浙江等民营企业发达的地区,土地问题成了制约民营农业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目前,许多地方提出,如果世界500强企业来投资,可以低价出让土地。投资5000万美元,土地价格为4万元/亩;投资2000万美元,土地价格为6万元/亩。而对民营中小企业投资,不仅没有什么扶持优惠政策,而且对企业发展用地审批极其严格。调查得知,一家农产品加工企业因在本地征不到10亩地而被迫迁到上海经营其他行业。另一家农业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花了8年时间,“求了”有关政府部门几十次,耗费大量精力,才争取到一块地。
(二)环境中观层面:环境不优制约企业创业和成长
政府管理方式和手段还不适应形势的需要。不少政府部门仍习惯于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尚未真正对全社会各类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仍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以直接干预代替市场引导,以任务指标替代政策导向,以检查收费替代监督服务,没有建立起以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为目标的管理体系,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引导政策和规范工作还难以到位。例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本应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但现实中却有国家级和省级之分。各地在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过程中,习惯于扶持大企业和培育大集团,而不是努力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其结果往往是适得其反。
在调查中,企业主反映最强烈的和最集中的就是职能部门和基层部门的利益驱动行为。浙江不少民营农业企业反映,有的执法部门在年检、年审之际,搭车收费和变相收费达30多项。有的部门利用年检、年审的权力,强行要求企业交费培训,只要交了培训费,人不去也算参加了培训。还有一些令企业家难以理解的现象。例如,企业到某些部门办事,按正常的手续和程序要花很长的时间或者根本不予办理,但是,到了相关的咨询公司,交了一笔可观的咨询费后,马上就可以解决问题。一些地方政府视农业上市公司为“提款机”。农业上市公司的管理者普遍反映,近年来,变相向上市公司收费、摊派的现象有所抬头。据悉,湖南一家农业上市公司每年收到的摊派名目繁多,例如赞助发布会、运动会、演出等,2002年,被摊派各类费用达80多万元,公司极力抵制,最终还是被摊派了20多万元。
另一个问题政府办事效率低。农业生产有很强的季节性,鲜活农产品有很强的时间性,但动植物检疫部门如果不予配合,就会造成种苗、种畜销售耽误,或者是鲜活产品出口受阻。许多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反映,通关慢,报批检疫手续复杂,加之有些政府公务员有不正之风,如果没有请客送礼就难以办事等,这些问题都给民营农业企业带来困扰。
农村社会化体系发展滞后、服务功能不健全,成为制约民间资本进入农业的非常重要的外部因素。我国现有面向企业的中介机构,大部分属于“吃皇粮”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都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着相应的行政职能,从总体上看,它们仍以大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而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特别是培训、信息、咨询、技术服务、融资服务、税务代理、记账代理等尚未形成。新成立的一些商业性中介服务公司,服务收费太高,小企业承受不了此类服务的开支。我国面向科技企业的创业辅导体系己经起步,但针对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创业辅导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面向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技术服务体系不健全,民营农业企业普遍感到获取技术困难,政策信息渠道不畅。
(三)政策宏观层面:政策不合理与政策落实不到位
当前,各级政府己经初步认识到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农业的重要性,纷纷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但政府部门往往是重政策的制定,轻政策的贯彻落实;重制定新的政策,轻政策的连续性和配套性,重吸引外埠企业和外埠资本,轻鼓励本地企业的发展和本地民间资本的投资;重企业和资本的引进,轻引进后的服务和引导。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往往把扶持的重点放在中小企业上,而我国则把扶持政策重点放在大企业、大集团上,致使中小企业一直处于“政策失落”的状态。据对浙江调查,有32.7%的民营中小企业认为,与大企业相比,在待遇上存在不平等现象;有42.5%的民营中小企业认为,政策环境不够理想。在行业准入方面,尽管禁区己被打破,个别垄断行业己有中小企业涉足,但对民营中小企业的行业准入仍然禁区多、门槛高。2003年7月,国家有关部门对企业的外贸自营进出口权政策进行了新的调整,变审批制为登记制,门槛虽降,但仍要求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必须达到100万元,一些发展中的小规模民营中小企业实际上仍被拒之门外。
地方保护主义己越来越成为民营农业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受地方财政硬约束的影响,地方政府通常有偏向本地区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积极性,这样,不仅助长了不正当竞争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更严重的是,使司法公正成为空话。对分属不同地区的两个企业之间的纠纷,法院通常偏向于属于本地区的企业,这就使执法、司法公正难以落到实处。一个地区这样做,其他地区也不得不“学习否则于己不利。其结果是,在国家对外日益开放的同时,国内的地方保护主义越来越严重,市场越来越狭小,民营农业企业也愈加难以“做大做强典型的例子是,畜产品大省广东的生猪,进不了生猪相对短缺的海南市场。
各省、地、县都制定了许多促进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办法和规定,但在具体实施中,仍然困难重重。有的政策规定因涉及部门多,因而相互推诿,无法落实;有的因办事程序繁多、周期长或宣传不到位而不能及时得以贯彻落实。
四、民间资本投资农业的前景预测与对策思路
多年来,制约民营企业发展和民间资本投资的根本性因素是私有产权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今,《宪法》修正案确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有经济等非公有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可以预见,因宏观环境逐步改善,大量民间资本将会选择包括农业在内的广大投资领域,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但是,也要认识到,一方面,由于农业行业具有双重风险(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加之我国农村人多地少的特殊性,民间资本进入农业后还会存在诸多经营风险和发展障碍;另一方面,在体制不顺、政府管理滞后的情况下,趋利性的资本进入农业也可能带来一些新问题,例如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因而,政策设计既要考虑民营企业的利益,还要考虑农民的利益,不能顾此失彼。
(一)改革体制,让农民成为农业企业化受益的主体
在农村精英人才和农业资本大规模流向城市,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希望从农村以外引进民间资本投资农业,进而解决“三农”问题,笔者认为可能只是杯水车薪。农业企业化的主体是农民。农民是否具有企业家或职业经理人的素质,是否能充当农业专业技术人才,是否具有相当的融资能力和新项目的开发能力,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未来农业和农村的发展。我国的私营企业起源于农村,并在异常艰难的情况下发育成长起来,这一事实足以说明,农民不乏聪明才智。农民不是不能成长为农业企业化的主体,而是农村体制束缚了他们。在现行农村体制下,农民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组织,大部分涉农领域几乎全被政府部门所属单位垄断,它们合法化地对农业中有利可图的领域进行开发,从而肢解农业的整体利益,农民在分散的状态下成为受支配者。时下,乡镇机构改革己初步展开,改革的措施主要是乡镇合并、乡村“两委”合一、村村合并等。改革的动因是官民数量比例太高,希望通过改革将行政机构减少,将官员数量降低。但是这一改革并不主要针对农村的治理结构,农民仍然难以成为农业企业化受益的主体。
(二) 统筹规划,进行农业产业引导和经济信息服务
对民间资本投资农业的产业引导和服务,当前,应抓好以下三项工作:第一,要加强对民间资本投资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和经济信息服务,尽快制定《民间资本投资农业指导目录》,并定期公布,对民间资本投资农业进行全方位引导;政府可利用其在宏观管理中的特殊地位,向投资者提供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技术来源与转让等信息,使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就能够了解到与项目投资有关的信息,增加投资者对投资项目的可操作性,减少投资的盲目性,降低民间资本投资风险。第二,构筑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发展以服务为宗旨的民间资本投资咨询机构,组织中介机构在投资决策、技术开发等方面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帮助;为企业与农业科研机构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协作提供中介服务;为企业提供人员培训、企业诊断和经营指导服务。发展行业商会和中介组织,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各类信息服务、维权服务和管理服务等;同时,强化行业自律行为,避免投资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第三,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包括政府组织以及社会力量,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培训,提高投资者的整体素质,积极引导民间投资者在经营体制、经营理念上不断创新。
(三) 金融创新,引导社区民营中小金融机构的发育
如前所述,民营农业企业大都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性质和贷款特点决定了向国有大银行申请贷款难,公开上市成本更高。中小企业的性质是,企业实力小,资本金少,没有什么抵押物,账目不全,这些特点决定了全世界的中小企业贷款都难。中小企业的贷款特点是,贷款数量少,贷款次数多,大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利润低、风险大,自然不愿意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目前,我国的四大国有银行、十多家商业银行大都是大银行,银行对大企业和大项目的贷款偏好,使农村的资金流向了城市,小城市资金流向了大城市,没钱人的钱流到有钱人的手中。虽然国有银行以及农村金融组织也在改革,包括实行贷款项目终身追究制,但该项制度因为没有与产权制度结合,所以,又出现银行普遍惜贷这一新问题。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发展社区民营中小金融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办法。这类银行产权清晰,属于社区性组织,为社区之内的中小企业服务,其“熟人经济”可以弥补信用体系不健全的问题。
(四) 落实政策,加强对上市公司和各类企业的监管
在现阶段,投资农业还存在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甚至于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也要花费较大的组织成本。因而,在民间资本进入农业的初始阶段,要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对于己经进入的和新进入的企业,应给予一定的支持。国家在税收、补贴、贴息、补助等方面对农业投资继续给予必要的优惠政策,以建立对农业投资的激励机制。同时,国家应调整和优化农业财政支出结构,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和世贸组织规则调整现有农业财政支出,重点用于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的农业基础项目,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这些领域。
必须注意的是,在民营企业投资农业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少数企业和个人可能假借投资农业之名,行获得政府的优惠政策之实,或圈占农业用地从事房地产、旅游项目开发等,或以农业项目包装上市而又有意无意地偏离初衷。因而,建立激励机制时必须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即通过法律对受惠企业做出限制性规定。例如,不可在国内重复受惠;防止“冒名顶替”;受惠企业必须在享受补贴后3年内完成预定项目;享受优惠款后3年中,不得转让、转卖或挪用以优惠款购买的资产等,否则,一经查实,不仅要退还优惠款及其利息,还要处以几倍以上的罚款。如果在核查过程中有人提供伪证和欺骗性的鉴定材料,则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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