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建平在《“亲亲为大”是“腐败”?抑或“血亲伦理”?——评刘清平关于儒家“仁爱”精神“无根”的论点》中,对我近年的几篇文章——《儒家伦理:道德理性还是血亲情理》、《论孔孟儒学的血亲团体性特征》、《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无根的仁爱——论孔孟儒学的深度悖论》等——提出了一些“诚惶诚恐”(其实大可不必)的“质询”。现就几个问题与龚先生商榷如下。
一、“事亲为大”不是“血亲至上”吗?
我的这几篇让龚先生“诚惶诚恐”的文章,有一个共同点:都试图批判孔孟儒学主张血缘亲情“本根至上”的血亲情理精神。不过,首先与我论辩的郭齐勇先生,似乎没有(或不愿?)注意到这一点,因而指责我“一向批评血缘亲情”本身,对此我已做了一些解释;随后,丁为祥先生表达了血缘亲情对于儒家只是“权”、不是“经”的看法,对此我也多次向他讨教。现在,龚先生进一步把“血缘亲情是否至高无上”作为论辩的焦点,承认这是我的“基本主题”和“中心观点”;可见无论社会历史、还是学术论辩,终究能够取得一些进步——哪怕有限。
的确有限。且看龚先生强调“亲亲为大”之“大”不能作“至上”或“至高无上”理解的一些“论证”。
首先,龚先生指出:“‘至高无上’的提法在儒家甚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仿佛不曾见到。据笔者猜测,这种提法可能源于近代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即使在现代西方,恐怕这种提法也早过时了。”
据笔者猜测,这绝对是一个再“充足”不过的“理由”,因为孟子以及《中庸》的确只说“为大”、“莫大乎”,从来没有“至高无上”的提法;因此,面对龚先生的这一精辟反驳,笔者别无选择,只好认输。
只好认输之余,我想请问的是:龚先生自己文章中的许多“提法”,是不是“在儒家甚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仿佛”都曾见到?
例如,在文章第二部分,龚先生大概忘了他在第一部分的上述“充足理由”(怎么又是一位健忘者?),居然言之凿凿地宣称:“面对宗族的离心力,君权要求其至高无上的强制性。”
我想请问的是:究竟是龚先生终于发现了,“‘至高无上’的提法在儒家甚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其实经常见到”、因而可以随便运用,还是笔者需要斗胆提醒一下龚先生:“据笔者猜测,这种提法可能源于近代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即使在现代西方,恐怕这种提法也早过时了”?
从龚文看,龚先生好像很喜欢查字典,因为他曾“找来一本最早的字典《说文》一查”,立马儿发现:在拙文中,“‘腐败’一词用得就不恰当”。
有鉴于此,我倒建议龚先生找一本或几本或早或晚的字典或词典查上那么几查,看看“大”、“为大”、“莫大乎”到底是指什么意思。
不过,即便查出一些什么,龚先生可能也不准备承认,因为他曾指出:“单纯从‘亲亲为大’的字面意义来解释儒者的原则,必然走了样。”
龚先生显然是想承认:“‘亲亲为大’的字面意义”,其实就是我所说的“血亲至上”;只不过在他看来,由此解释儒者的原则“必然走了样”。
当然,这并不会妨碍龚先生通过查字典,单纯从“腐败”的字面意义来解释我的看法、并且必然走不了样——反而是真正的原样。多谢龚先生帮助我发现了我没有发现的我的看法的真正原样。
可见,从“字面意义”来解释什么时候会走样、什么时候不走样,就像“至高无上”的提法在儒家甚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什么时候仿佛不曾见到、什么时候其实经常见到一样,龚先生把握得很精准,心中早就有一杆“权,然后知轻重”的秤和砣,从来不出一丝差错。
龚先生毕竟是龚先生,不像我这样,既“对儒家创始人孔子和其继承者孟子的贡献几乎不了解”,又“离开儒者的理想与禁忌、其所产生的现实条件来谈儒家思想,不合语境”——实在惭愧,让龚先生见笑了。
其次,龚先生又问:“刘文说儒家伦理的‘本根基础’就是‘血亲伦理’是否成立呢?”
照这一质询的口气,龚先生明显认为:我主张儒家伦理的“本根基础”就是血缘亲情,这一看法无法成立。
但龚先生在后文中并没有对此做出什么论证,也没有明确答复儒家伦理的“本根基础”如果不是“血缘亲情”、到底又是什么东西,以致据笔者猜测:他虽然强调仁爱精神“有根”,却又仿佛主张儒家伦理“无根”。
对此我当然不敢苟同,因为孔孟有大量论述表明:他们把血缘亲情视为儒家伦理之“本”、甚至“一本”。并且,颇受龚先生推重的郭齐勇先生,在与我商榷的大作中也明白承认:“父慈子孝”就是“为仁之本”。
那么,为什么龚先生不肯像郭先生以及我——不好意思,为了行文方便,居然把我与郭先生排在一起——那样,明白承认血缘亲情就是儒家伦理的“本根基础”,以致不惜主张儒家伦理“无根”呢?
据笔者猜测,原因可能是:在任何学说中,“本根基础”与“至高无上”其实是一个东西;因此,只要承认血缘亲情是儒家伦理的“本根基础”,在逻辑上势必要承认:它在儒家伦理中占据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当然,完全不讲逻辑,那又另当别论。
本来,一种学说既然把某个东西视为本根基础,它就不可能允许这个东西在任何情况下受到任何伤害;否则,它肯定的其他东西,岂不成了无“本”之木?所以,它无疑会赋予这个本根基础以神圣不可侵犯的终极地位。
儒家伦理也是如此。因此,我在与郭先生商榷的文章中便有这样一段话:“从逻辑上看,‘以孝为大’与‘以孝为本’在孔孟儒学的思想体系中也是根本一致的。既然如郭先生所说‘父不慈子不孝,即在为仁之本上出了问题’,为确保这个为仁之本,孔孟儒学当然就应该赋予慈孝友悌以至高无上的地位,不惜一切代价(包括放弃仁的代价)予以巩固;否则,仁爱理想也将成为无本之木、难以实现。”
其实,丁为祥先生仅仅由于我对血缘亲情的至高无上提出某些怀疑批判、便义无反顾地把我打发到无父无君的非洲大草原,同样也是因为他不允许儒家伦理的这个“命根子”受到任何伤害。
龚先生比我更进一步,不仅干脆否认血缘亲情在儒家伦理中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且不愿承认儒家伦理还有这样一个“命根子”,倒让我有些替他担心,不知他是不是也会因此被丁先生大义凛然地打发到无父无君的非洲大草原,在那里和我一块儿享受丁先生所讴歌的“万物一体之仁”?
还可举个旁证。众所周知,基督宗教明确认为:上帝就是世间万物的惟一“本根”。与此相应,基督宗教始终强调:上帝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倘若有人胆敢怀疑批判上帝的至上权威,便会立即被打发到——不是非洲大草原、而是地狱之彼岸。至于基督宗教与传统儒家不时闹些矛盾,关键也就在于:它们各自认同的至上本根,其实彼此有所不同。
顺便说上一句。当代儒学中的原教旨主义,则是把传统儒家——尤其是它的某些陈腐观念——当作至上本根,为了维系这些观念以及自身有道德、有智慧、有品位、有高才、不肯与庸愚为伍的精英地位,不惜放弃乃至牺牲全体中国公民的普遍人权、法律正义、平等权利、民主自由、历史进步。
再次,龚先生接下来费了不少篇幅、花了不少力气,论述“事亲”与“事天”、“仁爱”、“修身”之间“无根本性质上的对立”、而是和谐统一,“并非谁孤立地是什么‘至高无上’”,试图由此证伪我的观点。
其实,我不否认:孔孟关于己、孝、仁的和谐统一有着大量论述。——甚至,我还可以为龚先生提供一点材料:孟子不仅说过“事亲为大”、而且说过“守身为大”,足以证明“并非谁孤立地是什么‘至高无上’”。当然,龚先生拥有从一而终的国学正传,不像我这样,一会儿“以康德的‘道德理性’为基本出发点”、一会儿“从笛卡尔设定的‘我思故我在’的思路解读儒家”,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专门放空枪(万分抱歉,净给龚先生添乱),因而想必对这一材料早已耳熟能详、可以倒背如流,只是为了给我留点面子宁肯“删掉”。承蒙龚先生关照。
只顾感谢龚先生,说到哪里来着?接着上面的破折号。
——同时,我也主张:单从这些有关和谐统一的论述里,很难看出孔孟究竟把三者中的哪一个摆在本根至上的终极地位。既然所谓的“至高无上”其实就是“神圣不可侵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受到伤害,那么,在我看来,只有在己、孝、仁出现冲突的情况下,我们才有可能通过孔孟舍此取彼的价值选择,发现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的终极取向。
举例来说,在个体生命与仁义理想和谐统一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判定孔孟究竟认为它们哪一个更重要。但在二者不可得兼的情况下,他们总是要求“杀身以成仁”,从来没有以任何命题案例的形式主张“舍义以取生”;这一点足以表明,他们其实是一以贯之地把仁义理想置于个体生命之上。
以同样的方式,我在一些文章中具体分析了《论语》和《孟子》中有关己、孝、仁出现冲突、不可得兼的七、八个命题案例,指出:在这些情况下,孔孟一以贯之、毫无例外的选择,始终是“舍仁以取孝”、“舍己以取孝”,从来没有主张“舍孝以取仁”、“舍孝以取己”。甚至在解释为什么舜会“不告而娶”这个明显是“舍孝以取己”——并且是人皆有之的好色之心、因而属于“人之本心”的“己”——的案例时,孟子也依然把“孝敬父母”列为舜的终极动机,亦即我所谓的“曲线尽孝”。我正是由此得出结论:孔孟儒学始终把父慈子孝的血缘亲情放在至高无上的终极位置上。
从这里看,龚先生要揭露我的观点“站不住脚”,根本用不着“如此辛苦连篇累牍反复重弹一个老调”、在那里表白三者如何谐调。因为有一条十分方便的终南捷径,就是从《论语》和《孟子》中设法找出那么几个命题案例,说明孔孟在己、孝、仁出现冲突的时候主张“舍孝以取仁”、“舍孝以取己”,由此论证“孝”在孔孟儒学中并未占据至上地位。
其实,在《美德还是腐败?》中,我已经放肆宣布:“虽然在《论语》和《孟子》中,孔子和孟子曾反复以各种方式肯定了血缘亲情的至高无上,但他们却没有提出一个命题明确主张人们可以把仁义礼智或是其他准则规范置于慈孝友悌的血缘亲情之上,也没有提出一个命题明确要求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人们应该不惜牺牲慈孝友悌的血缘亲情以求维系仁义礼智或是其他准则规范。”(我在《无根的仁爱》以及“Filiality Versus Sociality and Individuality”等文中,也重复了这一断言。)
在《再论孔孟儒学滋生腐败的负面效应——兼答郭齐勇、杨泽波、丁为祥诸先生》中,我甚至公开宣称:“如果郭先生以及杨先生和丁先生能够在这方面举出一些具体的反证来反驳拙文、而不是仅仅大而化之地提出一些抽象空泛的论断,他们的观点对我来说或许会具有某种说服力。”
这些断言可以被看成是一份“战书”——我在这里甚至还想重申这一“挑战”:正式邀请任何一位认为孔孟儒学不是主张血亲至上的学者,从《论语》和《孟子》这两部最权威、最经典、最具有效果历史的儒家元典文本中,找出在己、孝、仁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孔孟本人主张“舍孝以取仁”、“舍孝以取己”的命题案例,以证伪或反驳我的观点。
令我惊诧不已的是,虽然我的上述文章已经受到几位学者如此踊跃的批评质询,但迄今为止似乎还没有一个人曾经找到哪怕一个诸如此类的命题案例,来对我的观点进行致命性的反驳或证伪。
对此我想提出两种可能的解释:一、《论语》和《孟子》中原本有大量诸如此类的命题案例,但与我论辩的几位学者在阅读能力和理解智力方面存在严重缺陷,以致未能发现这些命题案例;二、《论语》和《孟子》中原本并没有诸如此类的命题案例,以致虽然与我论辩的几位学者在阅读能力和理解智力方面完美无缺,最终也没发现这些命题案例。
就我本人而言,当然宁肯把第一种可能性排除在外。龚先生,您说呢?
不知是不是还有哪位学者愿意继续去寻找、一定要找到?尤其是龚先生,不仅对儒家创始人孔子和其继承者孟子的贡献几乎都了解,而且就连查字典也总是只找最早的,品位何等之高、身手如此了得,想必别说七八个,哪怕就是百把个,那还不是易如反掌、随手拈来?
不过,请原谅我冒犯:如果随手没能拈来,拜托甚至恳求下回最好还是不劳“吾兄弟学人之大驾如此辛苦连篇累牍反复重弹一个老调”,如何?
二、“事亲为大”不是“腐败”吗?
无须细说,龚先生当然也不赞同我把“封之有庳”定为“腐败”的论题:
“事实是,刘文的论题要成立,至少还需要他所忽略的一些条件:一、犯有‘杀人未遂罪’的象,永远只能是一个‘至不仁’的杀人犯;二、舜从来都是圣人,他对待象没有任何可挑剔的地方。三、被封为诸侯,一定会和后世做官一样,令人梦寐以求;四、舜的时代已经有了较完整的法律。但笔者认为,排除第二条,其它均不能成立。因为儒者并不是把人看成凝固的物或一般生物,那是物道或兽道;据韩非子说,原始社会做官并不见得是什么好差事(其实,今天辞官不做者也非绝无仅有);再者,据笔者所知,舜之时并无和孟子时或今天一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所以,在原始社会末期,封象,又派官吏一同前往,实际是监督他,恐怕没有过多的油水吧?如果象‘良心发现’自己曾如此对待仁兄,他还会受尽无穷的精神折磨,生不如死,那有心思去享什么荣华富贵!”
读完这段表白,我打心眼儿里感到“似曾相识燕归来,十分眼熟樱花开”。果不其然,丁为祥先生在为“窃负而逃”辩护时,便有这样两段文字:
“对于逃跑后的舜,虽然孟子用了诗意的语言进行描述:‘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但只要设身处地,谁都能感受到其背后的沉重,——舜是以自我流放、自绝于社会的方式替父还债。”
“第二,人同此境,心同此理,只要看看我们周围那些卸任的处长、局长,再看看美国的卸任总统如何叫惨,就可以推测舜实际上的状况。第三,即原文所说的,此是代父还债,也包括代父受辱,——从天子到流亡者,谁都能感受到其中的落差。当然,我必须承认,这种‘沉重’确是违背孟子原文之‘诗意’描述的。”
不难看出,龚、丁二先生的这些辩护“自成一格,自有一种趣味”,如出一辙,你唱我和,同出一门,遥相呼应,甚至分工明确,责任清晰,简直就像一对师兄师弟:不仅立场像、观点像,而且方法也像、口气更像。
共同特征一:想象力极其丰富,绚丽缤纷,浮想联翩,天马行空。
你刚刚不顾“终身訢然,乐而忘天下”的孟子原话,设身处地推测出舜在“自我流放”中自绝于人民自绝于党的那份“沉重”,我立刻就撇开“象至不仁”的文本描述,凭借“浪子回头金不换”的警句,发现他其实是一位“可以教育好的子女”,而舜也是为了让他改邪归正才将他“封之有庳”。
“象的改变,证明人是可以自我完善的,也证明舜是一个仁人。”嚯嚯。
至于有没有文本根据,哪里管得了那么多,我们想怎么说就可以怎么说!
就算如此,为什么共工驩兜等等尚未“至不仁”到登峰造极的家伙,却永远只能是“一小撮死不改悔的走资派”,对他们无法适用儒者的“人道”,只好依据“物道或兽道”、当成“凝固的物或一般生物”来对待,干脆直接推上断头台,不给他们也留下一点“自我完善”的机会来悔改?
说白了,自己的弟兄就是自己的弟兄,事亲为大,血比水浓。
共同特征二:功利心十分壮观,席不暇暖,关注人爵,油水在先。
你刚刚反问“从舜到孟子难道全然无视‘人爵’?全然不知天子与流亡者的差别?如果真的如此,那儒家何以要‘席不暇暖’呢?”我便立刻断言:“原始社会做官并不见得是什么好差事……恐怕没有过多的油水吧?”
难道儒家“席不暇暖”,就是为了留恋人爵、不肯卸任?如果油水不是很多,做官就不是好差事?这是哪一思潮的说教?哪个家门的观念?
从中可以得出的推论一:历史的确不断进步——原始社会“做官”并非好事、没有过多油水可赚;孟子时代“人爵”开始重要、以致儒家席不暇暖。
从中可以得出的推论二:大舜时代的官员,个个都是全心全意的先进模范,因为他们一点好处不要、以致当时做官不是好差。至于郭先生指出被我“删掉了”的孟子所谓“岂得暴彼民哉”中的“暴民”,当然也就是指这些官儿们一上任,立马儿就把自己的财富统统无私地捐献给广大人民。
我想建议龚先生制做一个Flash,题目就叫“舜和象都是活雷锋”,肯定能够火上那么一阵。
头几句歌词不妨这样写:“舜被选上做天子,亏啦。提拔弟弟去有庳,赔啦。原本还想富且贵,捞它一点小油水,吹啦。当官实在太辛苦,不如回家卖红薯。他说,……”
我也不知道下面他该说些什么。
共同特征三:恻隐情非常浓厚,从舜到象,生不如死,统统沉重。
你刚刚感伤大舜在窃负而逃中“代父还债,也包括代父受辱,——从天子到流亡者,谁都能感受到其中的落差”,我便立刻同情小象在封之有庳后“还会受尽无穷的精神折磨,生不如死,那有心思去享什么荣华富贵!”
其实,我在一篇应酬丁先生的小文中,已经遵循他喜爱的论证方式,抢先龚先生一步,把舜的“窃负而逃”这样地诠释成“大义灭亲”:
“人同此境,心同此理,只要看看戏说某某中的太上皇们如何风流倜傥、潇洒青春,就可以推测瞽瞍瞽老先生在舜还在位的时候实际上的状况。
可是,舜居然因为瞽瞍瞽老先生一不留神杀死了一个命值不了几个钱的小人,就放着天子不作、把他背起来跑到海滨,虽然是风光旖旎、旅游胜地,但毕竟人伦隔绝,茹毛饮血,连刮的风都有一股咸带鱼味儿,与想当年那一番风光景象相比简直是生不如死、沉重无比——这岂不等于是把自己和父亲一块流放、以致可以说是变相的大义灭亲、甚至比干脆亲自把父亲推上断头台还要残忍以及是可忍以及孰不可忍?”
我的诠释中居然也有“生不如死”四个字,可见真是和龚、丁二先生“心有灵犀一点通”——人同此境,心同此理,嘻嘻。
咱们倒是灵犀通,大舜同志走霉运。
首先是“大义灭父”——本心只是“自我流放”,偏要拉着老爹垫背,不惜让一直安逸地享受着“天下养”的瞽老先生餐风露宿、昼伏夜出、生不如死、一块受辱;接着是“大义灭弟”——原意还想彼此亲爱、相互富贵,谁知小象“良心发现”、受尽折磨、生不如死、承受苦难;最后还有“大义灭君”——放着油水不多的天子不做,只想自绝于社会,以致陛下本人也是落差无限、如何叫惨、生不如死、沉重无比……
不但无父、而且无弟、甚至无君,大舜同志该当几重“禽兽”?
如此弑父、这般弑弟、那样弑君,不知是否也要发配“非洲”?
我就纳闷:吾兄弟学人们好歹都有文凭——难道只有“如此辛苦连篇累牍反复重弹一个老调”地为舜说情?到底是何居心——干嘛非要把他老先生折腾成自虐虐人、六亲不认的头号标兵?
本来以为:龚先生继丁先生之后挺身而出捍卫大舜形象,必定属于长江前浪推后浪、一浪更比一浪强,即便没有相互“把关”、彼此“交往”,也肯定是高潮迭起、荡气回肠。
真没成想:终究还是不顾文本、不讲逻辑、不重事实、一味想象、一心功利、一意沉重的一以贯之以及一如既往?
很想请问:这样一番绞尽脑汁、用心良苦的绝妙“论证”,到底有多少人真正相信——不包括那些有品位有高才、自以为是“上智”的高超精英,只计算这类拥有平常理智、常被视为“庸愚”的一般百姓?
实在不行:大不了下一回鄙人坚定保证,打死也不再说舜是腐败先锋,以免把吾兄弟学人们挤兑得一个个如此心急上火火烧眉毛毛骨悚然劳精费神!
这样做成不成?啥时给个回音。
龚先生接着又强调“事亲为大”只是“限制君权”、因而不算腐败。(他显然又忘了他自己在指责我的时候曾经明确说过:“在儒家早已从统治思想的宝座上跌落下来后,从儒家伦理角度谈政治,也不免迂阔!”——健忘健忘,虽然总忘,身体健康。)
听龚先生口气,他似乎是“笑读”——似不宜说“笑纳”,只好改说“笑读”——过拙文《论孔孟儒学的血亲团体性特征》的。想必他还记得:其中的第八节所讨论的不是别的,正是有父与有君的对立统一;其中业已指出:孔孟主张血亲至上,可以导致为了维系血亲团体性而不惜否定君臣团体性亦即“舍孝以取忠”的结局(在我看来,这正是孔孟当年总是“不能用”的一个重要原因);而荀子以及汉儒独辟蹊径地把“君为臣纲”置于“父为子纲”之上,结果就使儒家名正言顺地成为两千年来专为“至高无上”的君权服务的正统意识形态。
有鉴于此,龚先生连篇累牍反复重弹我的老调,对我能有什么说服力?
其实,龚先生所谓的父权对君权的限制,根本就不适用于舜的两个腐败案例,不仅是牛头不对马嘴,而且是风马牛不相及。以龚先生分工负责的“封之有庳”为例:这类任人唯亲的腐败举动与其说能够“限制君权”,不如说只会通过建立“太子党”的途径,有效巩固万岁万岁万万岁的“至上皇权”。
更不用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君为臣纲”与“父为子纲”都可以水乳交融地纠缠在一起,达到内在的和谐统一。
甚至今天,我们也能发现这种和谐统一的蛛丝马迹——这不仅仅是指某个“社会主义”国度中一块伟大、同样慈祥的子承父业、前仆后继。
细读其文,龚先生曾指出:“笔者相信,刘文这一指控可能至少从主观上不是故意要耸人听闻,客观上还颇能引起不明真相者的一些共鸣。”
礼尚往来,我也回敬一句:“笔者相信,龚文种种论述可能至少从主观上不是故意要耸人听闻,客观上还颇能引起某些官儿们的一些共鸣。”
换句话说,龚先生以及丁先生以及郭先生为“事亲为大”所作的某些答辩,与其说是旨在“限制君权”,不如说是试图“夸奖官贤”?
一不留神,当今某位官员的确可能在法庭上连篇累牍地如此侃侃而谈:
“大家都骂我们腐败,但只要设身处地,谁都能感受到我们背后的那份沉重无奈——我们是以自我流放、自绝于社会的方式替父还债。现在毕竟只是初级阶段,距离原始社会不算太远,同样没有过多油水能赚,所以好男从来不愿升官,因为并不见得是什么好差事(其实,今天辞官不做者也非绝无仅有)。尤其要让‘天高三尺’,不吃大苦,不流大汗,不费大力,不在那里一天到晚提心吊胆,怎么能够那么容易如愿?
只要看看我们周围那些卸任的处长、局长,再看看美国的卸任总统如何叫惨,就可以推测我们实际上的状况——所以才有什么‘五十八岁现象’。就算我们贪污了几回公款,笑纳了几次回扣,收取了几笔贿赂,也从来没有任何自私自利的邪恶思想,完全只是由于我们很重伦常、天性善良:一是因为上有八十岁的老爸需要以天下养,二是因为下有十八岁的公子计划出国留洋,三是因为中有两位漂亮姐姐温柔美眉情深七尺意长八丈——天地良心,一个子儿也没有落在我手上!
虽然几年前也把我兄弟安插在某个没有人‘梦寐以求’的‘诸侯’岗位上,并且原本的动机就是爱他亲他、使他富贵,但另一方面我很聪明,留有余地,十分巧妙,耐人寻味,让他虽然可以享受‘封’的待遇,却不能拥有封国的权力,所以不可能为所欲为,残暴、鱼肉百姓。这些资料被你们删掉了,如果引全了这一资料,即可知我并没有牺牲我早就有的‘博施于民而能济众’的理想。此外,不仅有我遥控加以节制,而且还派官吏一同前往,实际是监督他,恐怕没有过多的油水吧?既然任何时代都不可能使任人唯贤成为普遍性行为准则、操作起来很可能适得其反,为什么不能允许我们偶尔来上一点任人唯亲?一个连同胞兄弟都不爱的人,可能不可能爱其他人?
更何况,我兄弟虽然犯有‘杀人未遂罪’、并且迄今‘至不仁’,但谁敢说他就没有‘自我完善’的无限潜能?我们领导并不是把人看成凝固的物或一般生物,那是我们领导所竭力避免的‘麻木不仁’的‘物道’和残暴无道的‘兽道’(注曰:无父无君的乱臣贼子另当别论),因此理应符合‘人道’地给他提供机会让他锻炼改造;说不定他哪一天‘良心发现’,还会受尽无穷的精神折磨,生不如死,那有心思去享什么荣华富贵!况且,我兄弟在被封之后,如同我一样彼此思念,说明,他的确在承受他曾经以为可以逃避的人生苦难。我弟弟的改变,证明人是可以自我完善的,也证明我是一个仁人。
至于那次老爸英雄一怒杀了个把小人,作为其子的第一判断,我早已在是非之‘经’的层面上,明确地断定了他老人家在法律上有错,并承认了公安有权抓他——这才是所谓天理昭昭,也是我之所以为我之处。只不过后来我又在是非判断的基础上稍微‘权,然后知轻重’了一下,于是发现上策是逃避,必须作出明确地保全父子亲情的抉择,抢在公安动手之前,偷偷地帮他逃到国外,让他在中国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海滨隐居起来,和赖昌星老兄一块儿很遥远地沉重无奈。虽然,人伦社会似乎也因而失去了‘公平’,但我们子与父的人伦亲情却得到了保全,较之父子反目,对于个人心灵的安顿,不是不可理解。有人说这是‘知法犯法’,其实哪里懂得超越之善与权衡分辨之智的高度统一?而且也必然会陷入本质主义的窠臼。
并且,我这样做也不是为了谋取赤裸裸的个人私利,而纯粹是从社会与个体道德、公德与私德,乃至宗教信仰、终极关怀的层面考虑问题,试图‘超越’一下法律,坚决固守伦理‘常态’,以免我和老爷子由于相互告发而沦为‘问题父子’,严格杜绝人们处在人相食的场景,尤其不愿意因自己家里的个别问题而损害整个社会伦理,引起伦常秩序的坍塌,特别不打算被流放到非洲大草原(其实无须这样的限制,那里都一样)去观赏每一种食肉动物——从狮子到豺狼。唯其如此,我才锻炼出难能的品格,成为众人的典范。
从伦理的层面看,我爹杀人的出现是一个个案而不是普遍现象,但我是领导,是本单位的楷模,我如果在行动上支持公安逮捕爹地,就可能出现普遍化的父子、母子、兄弟、夫妇间的相互告发、相互残害,如前所述,个体、家庭、单位伦理将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的效应,整个单位更加难以收拾、调治。把父兄送上法庭,或许最简单,不经意间还会得到今天学者们的赞赏,但那怎成圣人之举?我将何以立足于人伦世界?一个能将自己的父亲送上断头台的人,单位的百姓还能对他抱有什么希望?他连父亲的生命都不要,为什么还要顾及百姓的死活?一个能将父亲送上断头台的人,对他而言,整个世界还有什么值得畏惧、负责、等等能让他牵挂的因素,他不正可以无法无天、将天下变成他一个人的宴席吗?为什么东西方的法律都一致要避嫌,请大家再思之。
当然,如果父亲大人十恶不赦,对人伦社会构成极大危害并将继续强化这种危害(如为满足自己的私欲引爆原子弹)时,我便可能以同归于尽的方式将自杀与大义灭亲一并完成;可他连小学都没毕业,哪里懂得什么核物理?
再当然,还必须赶紧声明一句:如果父亲大人已经为满足自己的私欲引爆了原子弹,我也可能来不及以同归于尽的方式将自杀与大义灭亲一并完成;因为那时我和他也许早就在蘑菇云中一并灰飞烟灭,所以他已经抢先以同归于尽的方式将自杀与大义灭亲一并完成。呜呼,哀哉,尚飨!
由此,我可能觉得对父兄仍然作得不够好,并永远会记住这一点。其实我是让人们深思,人有心性情理,人不仅仅是自然性的动物,也不仅仅是社会性的动物,人还是道德性的动物,宗教性的动物,以及还有天理人情之至……
法官法官,你为什么判我二十年?难道你没发现,我其实是父不慈子也孝、弟不悌兄也友的人伦之至、美德典范?!”
不知龚先生以及丁先生以及郭先生听见这位官儿如此“限制君权”地大倒苦水,心中是不是会感到那么一丝丝惬意?
所以我说:直到今天,孔孟儒学的血亲至上精神,在文化心理构造的深度层面上,还在发挥着滋生某些腐败现象的负面效应。
顺便谈谈:我在《美德还是腐败?》中多次指出:孔孟儒学在滋生“某些”特殊类型的腐败现象方面具有温床效应。首先与我论辩的郭齐勇先生,似乎没有(或不愿?)注意到这一点,因而指责我认为血缘亲情“是中国文化从古至今一切负面价值的源头”;为此我在商榷文章中特地声明:“孔孟儒学所包含的某些(不是一切)负面价值——其中也包括它诱发某些(不是一切)腐败现象的负面价值——的源头,正是这种‘血亲情理’精神。我想,在我做出这一澄清之后,郭先生应该不会再认为我‘一向批评血缘亲情,认为这是中国文化从古至今一切负面价值的源头’了。”
尽管如此,龚先生依然通过原教旨式的同情理解、善意解读,一如既往、从一而终地这样宣称:“刘君文章的中心,……认为儒家伦理只是‘腐败’或一切‘腐败’产生的原因的血亲伦理”;“既然有如此多的国人还在指儒家是一切‘腐败’根源”云云。
龚先生如此执着、一片苦心地拥有“一切”情怀,令我在感动之余不禁瞎猜:大概在他看来,只有我指认的那些由孔孟儒学血亲至上精神滋生的腐败,才是货真价实的本真腐败;此外的其他都不算腐败。
有鉴于此,如果龚先生或是哪位先生继续一切一切地如是述说,我将十分乐意、终身訢然亦即十分沉重、生不如死地跟着附和:孔孟儒学的血亲至上精神,的确滋生了“一切”社会、“一切”时代的“一切”腐败。
不知龚先生听见我这样附和,心中是不是也会感到那么一丝丝惬意?
三、为何以及何为“倒打一耙”?
随后龚先生意犹未尽,进一步探讨了他新发现的所谓“倒打一耙”问题:“如果新儒家所说有理,那么刘文所云儒家‘亲亲’思想以及由之而展开的仁爱的‘无根’,岂不是‘倒打一耙’吗?”
注曰:这里说的“新儒家”,其实是指已经丧失了宋明新儒家和当代新儒家自我批判勇气的“原教旨”。
有道德、有智慧、有品位、有高才的立体性复杂化逻辑推理就是出类拔萃、辉煌灿烂,让我这号下等庸愚之辈永远感到自愧不如、望洋兴叹。因此,面对龚先生的这一精辟论证,笔者再次别无选择,只好认输。
只好认输之余,还想请问的是:“如果刘文所说有理,那么原教旨所云儒家‘亲亲’思想以及由之而展开的仁爱的‘有根’,岂不是‘倒打一耙’吗?”
如果龚先生的回答很肯定,咱们就算扯平;因为双方各自都猪八戒式地倒打了那么一耙,彼此绝对公正。
如果龚先生的回答很否定,我倒很想讨教:为什么原教旨所说总是有理,以致居然被剥夺了时不时也倒打它一耙的天赋权利?
原教旨以及龚先生所说的确总是有理。这里仅举一例:
郭先生在论证“父子互隐”的正当合理时指出:“甚至在东西方各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也不允许父子、夫妇互相指证。”对于这一论点,我曾通过引证和分析指出:“郭先生所说的‘东西方各国的现行法律体系’,明显地既不包括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也不包括上述西方国家的现行法律体系”,并提醒郭先生说:这个问题“有必要在当前普法教育的大背景下仔细辨析,以免引起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我想,可能就连郭先生自己也不愿意看到这样的严重后果。”
郭先生或许并不认为这会引起什么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所以迄今为止他也没有给出任何解说。不过,龚先生在文中却再一次不加论证、没有举例、从一而终、一如既往地执着:“今日法律上有亲属不相为证,实际承诺了道德上的‘亲亲’无法剥夺。”
对于这种执着,我只能理解为:即便没有任何证据,原教旨也总是有理。
虽然按照现代社会的学术规范,我愿坚决捍卫龚、郭二先生如是言说的自由权利,但我同时必须指出:如是言说对于社会公众危害极大,几乎是在扭曲我国法律规范、乃至怂恿人们以身试法。
因为有人可能产生误解:既然“在东西方各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也不允许父子、夫妇互相指证”、“今日法律上有亲属不相为证”,那么,在父亲杀人或是老婆越货之后,我们当然可以父子相隐携助潜逃、夫妻双双不把家还。
诚然,龚、郭二先生也许认为:这样做其实是从社会与个体道德、公德与私德,乃至宗教信仰、终极关怀的层面“超越”法律,因此完全正当合理。
不过,恕我胆小,我既不敢、也不愿响应龚、郭二先生的号召呼吁,以这样一种“事亲为大”的方式“超越”法律;因为按照我的直觉,这种“超越”法律其实就是“违法犯罪”。
其实,道德对法律的“超越”,是指道德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升华法律,而不是指道德可以在根本上放弃乃至背离正义法律的底线要求。举例来说,倘若一个人在遵守法律规范、承担赡养父母义务的同时,还能进一步对父母怀有孝敬之情,这当然可以说是凭借道德“超越法律”;但倘若一个人出于“爱亲之心”的缘故,不惜杀人越货以让父母过上体面生活、由此表现自己的孝敬之情,这显然不能说是“超越法律”,而只能说是“违法犯罪”。
结果,龚、郭二先生倒是享受了自由言说的学术权利、乃至“实际承诺了道德上的‘亲亲’无法剥夺”,却让别人莫名其妙地蹲了班房、进了牢狱。
所以,如果两位先生还有一丝恻隐之心,似乎理应就此做出某些澄清更正?
毕竟,无论当代儒学中的原教旨主义自以为它宣讲的道德如何高超、怎样美妙,它都没有权利鼓励人们违背正义法律的底线要求,积极帮助犯了罪的父亲隐瞒罪证、甚至偷偷窃负而逃——哪怕是到我国法律管辖范围之外。
否则,它不仅在文化心理构造的深度层面上,继续发扬着孔孟儒学血亲至上精神滋生腐败的负面效应,而且在文化心理构造的深度层面上,继续光大着孔孟儒学血亲至上精神贬抑法制、甚至鼓励犯罪的负面效应。
不过,龚先生可能会不以为然;因为他曾这样坚定断言:“有如此深远影响的儒学,……其‘根’有不可能改变的一面。”
究其实,这个“根”至高无上,可以义正词严地凌驾于正义法律、公民权益、恻隐之心、仁爱理想等等一切一切之巅。
因此说,原教旨主义,改也难。
(本文写作于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