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平:怎样把“语言游戏”玩下去?——后期维特根斯坦的事实与价值悖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405 次 更新时间:2021-09-04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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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清平 (进入专栏)  


摘要:在后期语言哲学中,维特根斯坦将关注点从事实描述的维度转移到了价值诉求的维度,着重考察了“语意即语用”现象以及“语言游戏”与“生活形式”的紧密关联,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前期语言哲学片面强调事实描述的“严重谬误”。不过,由于坚持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架构,没能看到需要联结两者的枢纽作用,他又矫枉过正地走向了另一个极端,不仅贬抑了日常语言的事实描述功能,而且依据“家族相似”理念采取了不划边界的含混态度,拒绝承认多样性的语言游戏具有统一性的普遍本质,结果在语言规则问题上落入了一方面主张“怎样都行”、另一方面要求人们“必须接受”的悖论,说不清楚人们怎样才能把语言游戏自由地玩下去。


在后期著作《哲学研究》里,维特根斯坦一方面试图克服前期著作《逻辑哲学论》片面强调思维和语言在逻辑结构上内在同一的“严重谬误”,提出了“语意即语用”“语言游戏”“生活形式”“家族相似”等核心理念,从而成为历史上罕见地能在短短一生里先后阐发两种有着鲜明反差、却都产生了重要影响的原创性见解的哲学家,另一方面又在拨乱反正的过程中,矫枉过正地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同样生成了某些模糊混乱、自相矛盾的缺陷漏洞。本文试图围绕《哲学研究》的文本进行一些学理性的批判分析,指出后期维特根斯坦在事实与价值问题上的理论贡献和严重弊端。


一、从事实描述转向价值诉求


一般认为,维特根斯坦前后期哲学的分水岭,在于他关注的语言种类不同:前期关注理想、逻辑、人工的语言,后期关注现实、日常、自然的语言。但透过这种表层的分类进一步分析,我们会发现深层的差异在于:他前期主要关注事实描述维度上的认知性语言,后期主要关注价值诉求维度上的非认知语言。

在《逻辑哲学论》里,维特根斯坦的确倡导了能够排除日常语言各种谬误的“符号语言”(3.325)。[①] 但值得注意的是,他并未要求用符号语言取代日常语言,反倒认为日常语言的命题都是逻辑上有秩序的,能够提供“完全的真理本身”(5.5563)。[②] 就此而言,他的前期立场其实是:无论日常语言还是符号语言,其本质功能都在于如实描述事实,提供真理知识。所以,他才反复指出,字词具有为对象“命名”的指代性“意思(Bedeutung,meaning)”,由字词构成的“命题”或描述语句能够依据这些意思绘制事实的“图像”,一切真命题的总和构成了自然科学,哲学(逻辑哲学)的目的则是澄清思想、使命题明晰。也正是基于事实、思维、语言在逻辑结构上的这种同一,他才把那些旨在表达人们主观情意体验(包括伦理和炫美体验)的语句划归“不能言说”的“非科学”范畴,并以用词不当的方式阐发了前期哲学的核心理念——“对于不能言说的东西必须保持沉默”(7),要求人们尤其学者不可越过“语言逻辑”的边界,言说那些神秘超验、说不清楚的东西,甚至宣布“我们不能谈论作为伦理承担者的意志;只有心理学才对意志的现象感兴趣”(6.423)。

一些学者认为,《哲学研究》开篇引用的奥古斯丁那段话,就是《逻辑哲学论》上述语言观的一个缩影。[③] 不过,这个看法如果不是对维特根斯坦原意的误解,至少也是对奥古斯丁原意的误解,因为这段引文虽然的确把字词具有给对象命名的意思当成了“人类语言本质的特殊图像”,却不仅将这种图像放在了后期维特根斯坦经常谈到的人们通过习俗和训练学会日常语言的语境里,而且还把人们的表情、眼神、动作、声调等与内心的意志愿望直接关联起来,特别强调人们“运用”字词语句的记号“表达自己的意愿”(§1)。其实,在奥古斯丁之前,亚里士多德也注意到了表达意志愿望的诉求语句与揭示事实真相的描述语句之间的区别:“所有的语句都有意义。……只有那些或真或假的语句才是命题。不是任何语句都有真实和虚假之分,像祈祷就是没有真假可言的语句。” [④] 相比之下,倒是现代西方学界(包括前期维特根斯坦)才倾向于凭借认知理性精神,将“字词指代对象”的认知环节孤立地抽取出来,把合乎逻辑地描述事实说成是人类语言的唯一本质,乃至宣布“命题的总和就是语言”(4.001),却忽视了亚里士多德和奥古斯丁业已指出的语言还能表达非认知欲求意愿的重要功用。

事实上,在随后批判《逻辑哲学论》的语言观时,维特根斯坦就接着奥古斯丁有关“用字词语句表达意愿”的话头讲,将字词的“意思”归结为人们在日常语境里对它们的“运用”,并提出了后期哲学的两个核心理念“语意即语用”和“语言游戏”:“问题不是‘五’这个字的意思是什么,而是它如何被运用的”(§1);“在运用语言§2的实践中,一个人喊出了字词,另一个人根据这些字词行动”,“语言游戏”正是由“语言和行为”交织而成的(§7)。所以毫不奇怪,在基于这两个理念考察字词语句在语言游戏中的实际功用时,他也不再限于讨论认知维度上的描述、推测、解题和翻译了,而是更强调非认知维度上那些被前期哲学认为是“无意思”的命令、演戏、唱歌、说笑、致谢、诅咒、问候、祈祷等,理由是“命令、提问、讲故事、聊天就像吃喝行玩一样,是我们自然史的一部分”(§25),而“没有语言,我们就不能以如此这般的方式影响其他人,不能建造道路和机器等。”(§491)进一步看,这两个理念也是由于这个原因,才与另一个后期理念“生活形式”内在相关的:“人们很容易想象某种仅仅由战斗中的命令和报告组成的语言。或者想象一种仅仅由问题和是否答案组成的语言。以及无数其他的语言。想象一种语言就意味着想象一种生活形式。”(§19)我们不妨从这个角度理解下面的现象:《逻辑哲学论》不大瞧得起的心理学,在《哲学研究》里颇受重视,论及人们非认知心理活动的内容占据了相当大的篇幅。毕竟,如果说我们在单纯讨论描述事实的语言问题时,还可以排斥或忽视非认知意志情感的话,在讨论作为生活形式一部分的语言问题时,这样做却不再可能了。

就此而言,后期维特根斯坦的确完成了一次华丽的转身:如果说《逻辑哲学论》主要彰显了语言描述与事实存在的认知性关联,甚至依据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架构,断言位于世界之外的(非认知)价值不能用合乎逻辑的清晰命题表述出来,那么,《哲学研究》则来了个几乎是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虽然没有完全否定语言描述事实的认知功能,却更看重日常语言在与实践行为的内在交织中表达人生价值诉求的非认知效应。拿维特根斯坦举的例子来说,演戏和唱歌显然是旨在宣泄人们的炫美冲动,祈祷集中显示了人们的信仰意愿,命令、致谢、请求则是人们处理人际关系的道德需要的直接体现。在这个意思上说,尽管维特根斯坦一生的哲学兴趣始终放在语言问题上,前后期的关注点却呈现出深刻的反差,从语言与事实的认知性关联转向了语言与价值的非认知关联。结果,与前期哲学单纯注重事实描述、几乎拒斥(非认知)价值诉求的片面独断相比,他的后期哲学在内容上显然更有涵盖性,甚至延伸到了吃喝行玩的“自然史”那里。

从这里看,倘若我们在评判后期维特根斯坦的理论贡献时,仅仅指出他对日常语言的重视,就未免有点苍白了,因为更深刻的实质性转变在于:他的视野不再限于描述事实的认知维度,而是扩展到了生活形式中更广泛的意志情感领域,甚至把语言的价值诉求功能放在比事实描述功能更重要的位置上加以彰显,以致可以说富于积极意义地颠覆了前期哲学的立论基础。至于这种前后转变对他来说何以可能的复杂问题,我们或许已经无法找到一个清晰明确的具体答案了;不过,从他在《哲学研究》的“前言”里坦承第一本著作有“严重谬误”,[⑤] 以及在正文里特地指出将字词语句在语言游戏中的“多样性功用”与《逻辑哲学论》关注的单一性“语言结构”加以比较是十分有趣的(§23)这些论述看,他在察觉到自己前期哲学的片面性弊端后形成的自我批判意识,无疑是一个关键的决定性因素,因为倘若缺少了这种勇于正视自己理论缺陷的严肃学术精神,他根本不可能在如此众多的思想大师中脱颖而出,成为一位能够先后提出两种有着实质性差异、却又同样产生了深远影响的原创性观点的哲学家。

在这方面,将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与英国哲学家奥斯汀的语言哲学做点比较,或许有助于我们把握这种理论转型的重要意义。奥斯汀在探讨日常语言时,也针对西方主流学界偏重于认知性事实描述的弊端,区分了“记述话语”与“施为话语”,并在试图打破“价值与事实的偶像崇拜”的自觉语境里,强调这种区分开启了有资格“称为哲学史上最伟大、最令人不快却又是最有益的革命”。不过,撇开他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影响不谈,单从观点上看,奥斯汀的这种区分就有某种缺陷:他虽然注意到了与“猫在垫子上”的描述语句形成对照的,是“我愿意娶她为妻”“我把表遗赠给弟弟”等旨在“表达命令、希望或许可”的诉求语句,却没有深入探究后面这类语句的本质特征,而是凭借所谓“记述(陈述事实)”与“施为(实施行为)”的辨析,将它们之间直接嵌入到了婚礼或遗嘱这些“约定俗成的仪式程序”中来考察,强调它们本身就是在实施这些语句表达的具体行为(举行婚礼或遗赠物品),甚至还能产生相关的实践效应,因而呈现出“说就是做”的特征。结果,由于奥斯汀在此跳过了价值性诉求这个关键的环节,直接转向了复杂得多的实践性施为,他接下来在寻找施为话语的适当标准时就遇到了一系列难题,最终不得不放弃“记述话语”与“施为话语”的分类,转而在“言语行为理论”中将所有言语行为细分成“指事”“行事”“施效”三个不同的层面,可惜还没来得及深化这个精辟的见解就过早去世了。[⑥]

相比之下,尽管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里没有像《逻辑哲学论》那样,拿出一定的篇幅讨论事实与价值关系的问题,也没有在与“描述”语句的对照中明确提出“诉求”语句的分类,相反还主张存在“无数种”语句(§23),因此在问题意识的鲜明程度上比奥斯汀有所逊色,他却没有像奥斯汀那样直接钻进“施为”语句的死胡同,而是通过批判《逻辑哲学论》偏重于认知功能的“严重谬误”,将日常语言的基本功能自发地分成了“认知”与“非认知”两块,并从“生活形式”的视角出发,突显了二者的区别和对立。虽然这种突显也造成了下面要讨论的某些扭曲,尤其是诱导他在很大程度上凭借语言的价值诉求功能压倒了语言的事实描述功能,但同时又比奥斯汀的分类更敏锐地触及到要害: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是如何表现在语言领域里的?或者说,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处理事实与价值的关系时,日常语言扮演了怎样的角色?也是在这个意思上说,没有自觉讨论事实与价值关系的《哲学研究》,或许要比对此有明确论述的《逻辑哲学论》更切近地触及到了这个人生在世绕不开的根本问题。


二、源于需要-想要-意志的“语意即语用”


后期维特根斯坦完成的从注重语言描述事实的认知性效应到强调语言与价值的非认知关联的理论转型,主要凝聚在“语意即语用”的核心理念上。一方面,这个理念不仅把字词指代对象的认知性意思放在了与日常语境和实践行为的非认知功用的关联里来考察,而且还把语言游戏放在了生活形式的整体架构中来考察,实质性地突破了前期单纯关注字词与事实的认知描述关系、脱离现实生活探究语言逻辑的片面做法;另一方面,由于忽视了需要的中介效应、依然坚持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架构,他的讨论又存在浅尝辄止的毛病,尤其在一些关键点上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反倒不像“思维与语言同一”“说不清楚必须保持沉默”的前期理念那样,具有合乎逻辑的说服力。

例如,在分析“石板!”这句经常出现在建筑工地上,他也认为“符合奥古斯丁描述”的呼喊时,自己参与过建筑活动的维特根斯坦就不像前期那样,仅仅看重“石板”一词侧重于指代外界石板的认知性意思,而更强调它以“不同的语句形式”传达的非认知“需要”——“我想要你递给我一块石板”,并由此讨论了两类不同的语言游戏在与不同行为交织时呈现的不同功能:如果说体现为“报告”的描述语句试图以“实指定义”的方式,唤起人们有关事实(石板)的认知性“图像”或“意象”的话,体现为“命令”的诉求语句则是帮助人们达成实践行为旨在实现的非认知“目的”(让其他人把石板递过来);虽然唤起意象的理解功能也有助于达成非认知目的,但这不是仅仅取决于石板一词的认知性意思,而是首先取决于石板一词经过训练后得以运用的日常语境(如建筑工地还是诗词歌曲的语境)。所以,作为命令的省略句“石板!”并不是不完全的,而只是发挥着与描述语句不同的功用,具有了不同的“含意”:“语句有同样的含意(Sinn, sense),不就在于它们有同样的功用吗?”(§20)正是依据这个“语意即语用”的理念,维特根斯坦进一步指出:在不同语境里,疑问句既可能被人们当成“陈述”来运用(如“今天的天气不是很好吗?”),也可能被人们当成“命令”来运用(如“你是否愿意……?”);与此类似,当某人说“你将-要这样做(Du wirst das tun,You will do this)”的时候,他或许不是把这句话当成了“预言”,而是当成了“命令”。就是在这个节骨眼上,他提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是什么使同一个语句或者成为预言,或者成为命令的?”(§§2-21)

遗憾的是,维特根斯坦接下来没有去寻找答案,而是又回头讨论语句的分类了,结果错失了揭开语言领域内事实与价值之谜的大好机会。其实,谜底就潜藏在他虽然时常谈论、却又未能深入的“意志”中:哲学以及心理学说的“意志(will)”,就是人们通常说的“想要”,后者又来自人生的各种“需要”;正是基于“想要-意志”的动机,人们才会从事旨在满足需要的各种行为,创造出这样那样的“生活形式”,弥补自己的缺失,维系自己的存在。也是由于这一原因,需要才构成了把事实与价值联结起来的枢纽:人们总是从需要出发,凭借“是否有助于满足需要”的标准,评判各种事实对自己具有的善恶好坏、是非对错的价值意义,就像人们依据体温的需要,天冷时把出太阳看成一件好事,天热时看成一件坏事那样。可是,虽然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里也花了很多篇幅讨论人们的意愿、意向、愿望、希望、满足、期待等,包括在“递给我一块石板!”的语句中表达出来的“想要这个(dies wollen,wanting this)”(§19),他却几乎没有涉及这些意志因素联结事实与价值的中介效应,而是专注于思索人们意欲的东西是不是真实存在,人们在愿望实现前是不是知道自己愿望的东西是什么(§§437-460、§§572-586、§§611-660),结果偏离了事情的要害,在解答“语意即语用”的问题上自然是无功而返了。

进一步看,对于本文的话题更重要的是,需要还能区分成“认知”与“非认知”两种不同的类型。[⑦] 其中,“认知需要”除了人们常说的追求符合事实的真理知识的“求知欲”之外,还包括人们以往很少注意到的追求符合逻辑的明晰知识的“求晰欲”;[⑧]“非认知需要”则可以再分成道德、实利、信仰、炫美四种,分别对应于人生在世的四个非认知价值领域。说穿了,上面提到的那个维特根斯坦之问——“什么使同一个语句或者成为预言,或者成为命令”——的答案就在于:当人们在日常生活里基于不同需要从事不同的言说行为时,哪怕同样的字词语句,也会由于满足人们不同需要的缘故,具有不同的含意,发挥不同的功用,从而生成“语意即语用”的现象。

例如,同一个词“石板”,即便同样以省略句的形式出现在建筑工人与文人墨客的语境里,也会由于涉及不同的需要呈现出不同的含意:前者是在把石板当成建筑材料的实用含意上来说的,后者是在把石板当成灵感对象的艺术含意上来说的,所以必然赋予它不同的内涵。进一步看,正是因为他们的“生活形式”蕴含着实质性的差异,才会生成两类“语言游戏”的强烈反差:建筑工人觉得文人墨客的语言游戏不切实际,文人墨客觉得建筑工人的语言游戏缺乏意趣。其实,维特根斯坦常说的认知维度上的“图像(Bild,picture)”与艺术维度上的“绘画”原本也是一个词,但在不同语境里却明显具有不同的“语意-语用”。

再如,同样是疑问句,人们基于不同的需要说出来,也有不同的含意和效应:“今天的天气不是很好吗?”是在事实已知的语境下向对方描述自己的感受,因此与“今天的天气怎么样?”是在事实未知的语境下向对方了解相关的信息鲜明有别。维特根斯坦在谈到“每个语句的目的就是表达一个思想”的时候问道:“‘下雨了’这个语句表达的是什么思想?”(§501),也能从这个角度回答:取决于言说者和聆听者的不同需要,它可以分别表达“天气变了”“你还是别出门吧”“上班记着带伞”等不同的“思想”。至于“你是否愿意递给我一块石板?”的疑问句与“递给我一块石板!”的命令句,尽管都属于诉求语句而非描述语句,亦即“在语言实践中具有命令的功能”(§21),也是以不同的口吻表达了言说者在不同语境里基于不同需要产生的不同人际态度:或者礼貌客气地请对方帮自己一个忙,或者按照建筑工地的习俗直接告诉对方自己需要一块石板。

又如,同一个语句“你将-要这样做”,当某人基于某种需要用它表达自己对他人的愿望要求时,就会赋予它发布“应当怎样做”的“命令”功用,让它成为意志性的诉求语句:“你应当这样做。”可是,当某人单纯基于认知需要用它表达自己对他人未来行为的猜测推断时,又会赋予它提供“事实将怎样”的“预言”内涵,让它成为认知性的描述语句:“你将会这样做。”所以,离开了涉及人们不同需要的不同语境,我们就很难理解像“将-要(wirst,will)”这样的助动词以及其他类似的字词何以会具有既能发布诉求、也能做出描述的一字多意功能,解答上面提到的维特根斯坦之问了。

从这个角度看,理解“语意即语用”的关键,其实在于理解“需要-想要-意志”的决定性作用:所谓“功用”本来就是对人们的需要来说的,因为倘若没有相关的需要,人们既不会想到“运用”某个东西,也不会关注它有什么“用处”。所以,脱离了需要的起点,就不可能理解人们为什么会从事这样那样的行为,创造出这样那样的生活形式,也不可能理解它们与语言游戏的统一,更不可能理解日常语言的丰富意思和复杂功用。后期维特根斯坦虽然清晰地意识到了日常语言的非认知功能,甚至主张人们“事先意欲了语句的构成”(§337),试图克服前期哲学忽视这个问题的谬误,但可惜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没有进一步察觉到这种谬误的根源在于忽视了需要把事实与价值联结起来的枢纽效应,也未能从这个角度考察语言与需要形成关联后的复杂功用,所以既没法揭示“语意即语用”的产生机制,也回答不了自己提出的那个关键问题——是什么使同一句话或者成为描述语句、或者成为诉求语句的:同样的字词语句,会因为满足不同需要的缘故,分别包含认知性和非认知方面的内容,所以有必要结合人们的意欲和具体的语境展开辨析,才能澄清它的语意-语用是什么。

值得指出的是,哪怕纯粹基于认知需要、完全不涉及非认知需要,人们也可能或者言说指认事实的描述语句(如“他总是刻苦学习”),或者言说命令人们从事认知行为的诉求语句(如“我应当认真对待考试”“你不可再犯这样的逻辑谬误”)。换言之,这三个语句虽然都出自言说者的认知需要,却存在微妙的差异:第一个语句描述了言说者对某种事实的了解或猜测,后两个语句表达了言说者对自己或别人从事认知行为的愿望诉求,所以具有不同的语意-语用。维特根斯坦较少思考这方面的问题,因而也没有自觉地意识到,《逻辑哲学论》结尾处的那个著名理念“对于不能言说的东西必须保持沉默”(7),本身就是一个基于认知需要(求晰欲)提出的诉求语句,旨在要求人们“不可”言说那些自己“不能”依据逻辑思维清晰言说的东西。

不仅如此。维特根斯坦的更严重谬误在于,他虽然没有完全否认日常语言的认知功能,相反还不时论及它与非认知功能的对照,却由于不了解需要对两种不同功能的支撑效应,更倾向于将它们嵌入到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架构中。例如,他曾对前期哲学看重的“实指定义”“给对象命名”展开了连篇累牍的批评,甚至声称在“水!”或“救命!”的呼喊中“没有询问事物名称这样的事”(§27)。在彰显“字词的意思就是它在语言中的功用”的理念时,他也加了一个“大多数情况下”的限定词,想将它与“名称的意思有时是通过指向被命名者来解释”的情况区别开(§43)。这些见解表明,维特根斯坦并没有察觉到,认知维度上的“给对象命名”也是“语意即语用”的特定表现:人们正是基于认知需要,才让名称在各种语境里具有了指代对象、描述事实(包括像意欲和情绪这类主观事实)的意思和功用。结果,这种误解不仅妨碍了他把自己的后期理念贯彻到底,而且也诱导他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语言认知功能的普遍存在,往往只将其限定在“名称”的范围内,没有看到大多数字词或多或少都会具有描述事实的功用。

例如,如果说像“石板”这样的实然性名称只有与盖房子的非认知需要形成关联后,才能以省略句的方式发挥应然性诉求功能的话,那么,在“递给我一块石板!”的应然性语句里,除了“石板”的名称外,“递给”“我”“一块”等字词显然也有指认特定动作、对象或数量的描述功能,否则其他人就很难从实然性角度理解这个命令的应然性诉求内容,结果让它变得既无“意思”、也无“功用”了。就此而言,任何发布命令的诉求语句都在与认知需要的关联中,潜含着把自身当成事实告知被命令者的描述语用;不然的话,被命令者就无从了解自己被命令做些什么,也没法在实践中将命令付诸实施了。说穿了,由于价值只能通过需要的中介效应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日常语言在价值维度上表达应然性诉求的语意-语用,必定是以它在事实维度上做出实然性描述的语意-语用为基础的。

其实,维特根斯坦对此也不是全无意识,因为他曾分散指出:“交流的全部关键在于,另一个人掌握了我的言辞含意这种心智性的东西,彷佛将它吸收到了自己的心智中”(§363);“命令与执行之间有一条鸿沟。只有理解活动才能把它填平”(§431);“命题能够成为信念、希望、期待等等的表述。”(§574)不过,由于未能把“语意即语用”的理念贯彻到认知维度上,他在这方面却比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有所逊色,因为后者主张所有言语行为同时包含“指事”“行事”“施效”三个层面的见解,尽管同样由于不了解需要的联结作用以及两类需要区分的缘故,存在着模糊笼统的理论缺陷,却毕竟承认了日常语言普遍具有的描述事实的认知功能,所以反倒有助于我们全面理解“语意即语用”这个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标志性理念:字词语句的完整含意,就在它们在特定语境下或者指事(描述)、或者行事(诉求)、或者施效(实践)的具体用法中。

综上所述,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意即语用”理念的确做出了不容否认的原创性贡献,一方面纠正了前期哲学单纯关注语言认知描述功能的片面性弊端,另一方面展现了日常语言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出来的多样性功用,大大拓宽了人们从哲学角度研究语言问题的理论视野。不过,由于他忽视了需要的中介效应和两类需要的辨析,以及坚持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架构,这个理念同样存在片面性的弊端,不仅没有明确指出描述语句与诉求语句的本质异同,而且还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将语言的认知描述功能与意志诉求功能割裂开来了,反倒让自身陷入了只适用于后者、不适用于前者的断裂境地。


三、说不清楚的“家族相似”


如果说“语意即语用”“语言游戏”和“生活形式”这三个理念集中体现了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原创性贡献,他的另一个也经常被人们推崇把玩、甚至成为西方学界“讨论得最多的问题之一”的“家族相似”理念,[⑨] 尽管无可否认地具有批判前期哲学把语言功能单一化和抽象化的严重谬误,揭示各种语言游戏的丰富复杂内涵的拨乱反正意义,却同时又以矫枉过正的方式走向了否定日常语言具有共同本质的另一个极端,几乎在某种程度上落入了把“语言游戏”变成“怎样都行”的“文字游戏”的相对主义泥潭。[⑩]

维特根斯坦在讨论“语意即语用”的时候已经主张,不仅“字词的功用是绝对不同的”,而且语句的形式也有无数种,“这种多样性不是什么固定的、一劳永逸给定的东西”,而是在生活形式中不断演变;他还以自我批评的口吻指出,“我们搞哲学的时候”忽视了这种多样性,只注意到“它们有统一的外表”(§§10-11,§23)。这些见解肯定了日常语言的丰富变化,无疑是有道理的。不过,当他宣称我们无法找出各种语言游戏作为语言的“本质”或“共同之处”,只能看到它们重合交叉的“相似之处、亲缘关系”,并且据此提出“家族相似”理念的时候(§§65-67),他却放弃了前期哲学主张按照思维和语言的共同逻辑结构为概念划出清晰界线的洞见,从深刻的辩证法走向了肤浅的变戏法:“怎样给游戏的概念划边界呢?什么可以算游戏,什么就不再算了?你能给出一条边界吗?不能。”(§68)“人们会说‘游戏’的概念是个边缘模糊的概念。——‘但模糊的概念也算概念吗?’——一张不清晰的照片能算一个人的图像吗?用清晰的图像替代不清晰的图像是不是总是有利的?我们经常需要的难道不正是不清晰的那张吗?……我根本不想划边界。”(§71,§76)他甚至剑走偏锋地指出,即便旨在理解各种字词-概念的认知性语言游戏,也不能归结为恪守固定规则的逻辑运算,因为人们是一边玩着语言游戏,一边制定或改变语言规则的;所以,如同对待路标一样,人们不是只有一种方式解释各种语言规则,毋宁说它们“在正常情况下”总能完成自己的任务(哪怕它们自身是“不准确”的):“只要不妨碍你看到事情是怎样的,你说什么都随你的便。”(§§79-88)

就其本身而言,“相似”当然不是一个边界不清的含混概念,因为它描述的是某些东西之间既相同又相异的复杂关联(相同的一面往往还占有较高的比重)。所以,维特根斯坦也指出两幅图像的“相似性如同差异性一样都是无从否认的”,并在把语言游戏当作比较对象时,要求人们“通过找到它们的相似和不相似来阐明我们语言的特征”(§76、§130)。从这个角度看,在指出了某些东西属于“家族相似”后,只要进一步辨析它们到底在哪些方面相同、又在哪些方面相异,相同与相异的边界在哪里,从而揭示同一性中的多样性或是多样性中的同一性,我们就足以说明二者是怎样相似的,不会产生什么问题。可是,如果我们拒绝这样的具体辨析,不去澄清多样性的东西在相似中有哪些相同处和相异处,而是仅仅将“家族相似”当成了玄妙的术语加以鉴赏把玩并且自得其乐,它却会沦为维特根斯坦斥责的“玩弄字眼”了(§67):未加辨析的“相似”,既非相同、又非相异,既是相异、又是相同,或者说某些方面相同、另一些方面相异,乃至相同处与相异处没有边界地融合在一起,就像维特根斯坦自己说的那样:如果说面对一个模糊的红色矩形,人们毕竟还能画出一个清晰矩形的话,那么,面对一个各种颜色相互融合、没有任何轮廓的图像,人们却可以随便画出一个矩形、圆形或心形来:“‘随便什么——因此也就等于没有任何——东西都是正确的。’”(§77)于是,这样的“家族相似”就只能说是“混沌”而非“一体”的了,因为“一体”这个词也已经潜含着“同一”的意思了。

从这里看,后期维特根斯坦的主要问题在于,对于“语言游戏”这个重要的现象,他总是拿“家族相似”这个看似到处适用却又啥都没说的含混术语应付过去,却不肯费心说明:像描述和诉求这样相似的“语言游戏”究竟有哪些相同处和相异处,结果流露出把“语言游戏”变成“文字游戏”的苗头。我们不妨从这个角度理解,为什么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里,很少围绕“语意即语用”和“生活形式”的理念展开严密系统的界定论证,而主要是凭借“想到哪儿说到哪儿”的方式,随意表达自己的感悟体验、质疑猜测、评述断言,彷佛这样更能产生当头棒喝的“显明”效应似的。换言之,他的后期哲学之所以未能像前期哲学那样,诉诸他擅长的逻辑思维和分析推理探究各种问题,并非因为“小时了了,大未必佳”的能力下降,而是因为“家族相似”的模糊理念深层作祟。

如前所述,《逻辑哲学论》是以“对于不能言说的东西必须保持沉默”的名言结尾的。尽管它在逻辑上经不起严格的语义分析(对于人们“不能”言说的东西,用不着再命令他们“必须”沉默或“不可”言说),但毕竟以用词不当的方式阐发了一个深刻的理念,构成了前期维特根斯坦的原创性贡献之一,今天也有必要大力提倡:“对于说不清楚的东西必须保持沉默”——更简洁些说就是:“话要说清楚,否则就别说。”事情很明显,倘若本来能说清楚的东西却不去说清楚,甚至有意不划边界,只给人们提供不清晰的照片,就会让合乎逻辑的清晰言说失去了它在生活形式的认知维度上具有的重要功用,乃至让思想表达和人际交流变得既无“意思”、也无“意义”了:要是我从你那里读到听到的是一堆模糊不清的字词语句,甚至不知道你提出了怎样的价值诉求,咱们为什么还要诉诸日常语言从事沟通商谈呢?就此而言,后期维特根斯坦自觉采取的不划边界、自甘含混的怪异态度,本身就是他的语言哲学自我坎陷的一个内在悖论。

诚然,在接下来的讨论中,维特根斯坦也承认,既然语言游戏要遵守某些规则,它们就不是完全没有边界的:“规则一旦被赋予了某种特殊的意思,就划定了一些界线,我们在所有情况下都要沿着它们遵守规则。”(§219)但问题在于,他仍然没有具体辨析各种“家族相似”的语言规则是在哪些方面相同和相异的,而只是大而化之地谈论习俗和训练等对于人们理解、运用和遵守这些规则的主导效应:“人们只是在有某种经常使用路标的习俗的情况下,才会按照路标走路。”(§198)结果,在他看来,人们在语言游戏中遵守规则,并不是主动选择的自觉心理活动,而是被动服从的自发适应过程:人们无需寻找什么隐藏起来的深层本质,只要看到明摆在那里的公开事实,就像照着路标走路,照着食谱烹饪,照着棋谱下棋那样,照着自己通过习俗和训练了解到的语法规范去做就是了,所谓“遵守规则类似于服从命令。人们是被训练成这样的”(§206);“当我遵守规则时我不做选择。我盲目地遵守规则。”(§219)更严重的是,这种盲目服从的态度还延伸到了被认为十分重要的“生活形式”那里:“生活形式可以说是我们必须接受的给定之物。”(《哲学研究》第二部分,第345页)

然而,如同我们在这部以想到哪儿说到哪儿的方式完成的论著里经常看到的那样,作为逻辑哲学大师,维特根斯坦并没有察觉到这个结论与他的另一些说法之间显而易见的自相矛盾:如果说人们是一边玩着语言游戏,一边制定或改变语言规则的,并且有着“怎样都行”的开放性自由空间,那么,这些规则又是如何摇身一变,成了人们“必须接受”的强制性外在标准,甚至逼着人们不得不“盲目遵守”它们呢?不管从哪个角度看,这个从“怎样都行”到“必须接受”的急转弯都有点儿太大了,甚至会让“生活形式”和“语言游戏”沦为人们没法自由自在地“活”下去和“玩”下去,只能无可奈何地消极适应的僵化封闭东西。

从某种意思上说,维特根斯坦在这方面陷入的逻辑矛盾,与他在《逻辑哲学论》里关于意志自由的扭曲定义也是密切相关的:“意志自由在于未来的行为现在不能知道。”(5.1362)单就字面意思看,这个执着于自由与必然二元对立架构的前期界定和他的上述后期看法倒是在逻辑上自洽的:既然“意志自由”在于无法预知未来的行为,人们当然就只能像瞎碰乱撞的没头苍蝇那样,通过盲目遵守和被动接受各种游戏的给定规则,“自由自在”地活下去或玩下去了。然而,面对现实生活,我们却会发现这种说法的荒唐无稽了:正如德国美学家席勒所说,任何“游戏”的实质都在于“自由”,“自由”的实质则在于感性和形式的“冲动”在和谐统一中不受“支配”地充分实现,[11] 而不是在于在不知道未来怎样的稀里糊涂中,随机偶然地碰运气。不错,再随意任性的自由游戏也不得不遵循这样那样的给定规则,不然就没法在人际之间玩下去了。可是,与维特根斯坦的断言相反,只有当这些给定的游戏规则能够促进人们从心所欲地实现意志自由的时候,它们才是充满乐趣的自由“游戏”;否则的话,任何外在强制的盲目遵守或被动接受,都会让游戏不再成为游戏,而是沦为僵硬拙劣的“演戏”。

其实,倘若我们像前两节分析的那样,把生活形式和语言游戏的根源回溯到人们的“需要-想要-意志”那里,再把“需要-想要-意志”区分为相互交织的“认知”与“非认知”两大类,人们是怎样在它们中创造和遵守种种家族相似的规则,这些规则的相同处和相异处又在什么地方等问题,并不难回答。

首先,人们总是以各种需要-想要-意志为动机,才会从事包括言说在内的各种行为,以求从心所欲地满足需要,维系存在,实现自由。[12] 就此而言,无论生活形式还是语言游戏,都充满了源于自由意志的认知性或非认知价值内容,不可能只是抽象空洞的单纯“形式”。所以,无论后人在生活形式和语言游戏中要遵守怎样的规则,这些规则最初都是前人基于自由意志,在围绕各种价值内容的善恶对错展开评判的指导下自主制定出来的,旨在保持生活形式和语言游戏的“正常”运转,维系社会秩序,实现人际交流,确保它们不会因为人们的越界出轨而混乱失序。诚然,一旦这样的规则经过自由的创造确立起来,并通过种种强制或非强制的方式(包括习俗和训练的方式)付诸实施后,总有许多人愿意以受强制或非强制的方式服从它们,从而让给定的生活形式和语言游戏得以延续(只是在“没有经过自主评判”的意思上,我们才有理由说这些人的服从是“盲目”的)。但与此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也总有某些人基于自己与众不同的自由意志,不愿被动地服从给定的生活形式和语言游戏,而是宁肯主动地改变旧规则,制定新规则,结果创造出了此前没有的生活形式和语言游戏,随后又被许多人接受和服从。撇开像20世纪初中国的白话文运动这样的现实案例不谈,维特根斯坦本人的哲学生涯也有理由看成是这类历史性进程的具体表现,因为他的前后期哲学恰恰都拒绝了某些给定的语言规则(后期哲学甚至拒绝了前期哲学给定的语言规则),自主地提出了某些被追随者所接受的新颖语言规则。换句话说,无论在前期哲学还是后期哲学中,他自己都没有盲目接受和服从给定的语言规则,而是自主地做出了颇有原创性的选择,所以才成就了今天甚至有点儿被神化了的维特根斯坦。就此而言,他的上述落入了逻辑矛盾的看法,似乎只能说是某种缺乏自我反思,连自己都不适用的偏狭之见。

其次,无论生活形式和语言游戏的各种规则之间有着怎样复杂纠结的家族相似,我们都能根据各种需要-想要-意志的互动关联,具体辨析它们的相同处和相异处。例如,描述语句与诉求语句就在家族相似中形成了鲜明的差异,不然维特根斯坦的前后期哲学也不会产生如此强烈的反差了:描述语句旨在认知事实存在的本来面目,所以能把真值函项运算应用于其上;诉求语句旨在表达价值诉求的情意内涵,所以并不直接具有真假属性。另一方面,这两类语句又在家族相似中包含着内在的同一,不然我们就没有理由宣布它们都“是”家族相似的语言游戏了。比方说,尽管维特根斯坦自己没能将它们贯彻到底,但无论“语意即语用”的理念,还是与“生活形式”的联结,无可否认地都适用于这两类语句,从而体现出它们作为家族相似的语言游戏的共同本质。事实上,有一次在指出“我们叫做‘命题’‘语言’的东西并没有我想象的那种形式统一性,而是由或多或少彼此关联的诸多结构形成的一个家族”后,维特根斯坦紧接着又声称:“逻辑哲学绝不是以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谈论语句和字词不同的方式谈论它们的”(§108),结果再次以自相矛盾的方式,承认了各种语言游戏(包括逻辑语言和日常语言)之间还是有着某种他“想象”的形式统一性的。

毋庸讳言,维特根斯坦的前期哲学仅仅关注认知事实存在的描述语句,特别强调思维与语言在逻辑结构上的内在同一,并将这种同一看成是所有语言的普遍本质和清晰界线,甚至把语言说成是“命题”的总和,无疑具有以偏概全的片面性,忽视了在充满价值内容的生活形式和语言游戏中占有更大比重的诉求语句,的确构成了一个“严重谬误”。他的后期哲学为此付出了巨大努力,围绕表达价值的诉求语句提出了某些原创性的核心理念,大大拓展了语言哲学的研究范围,其理论贡献也值得充分肯定。但问题在于,部分地因为急于想和前期谬误彻底了断,部分地因为继续坚持二元对立架构而未能看到需要的枢纽作用,他在拨乱反正中又走向了贬抑语言的认知功能及其逻辑结构的另一个极端,甚至脱离了事实描述的实然性基础探究价值诉求的应然性功用,结果矫枉过正,不仅没有把“语意即语用”的理念贯彻到描述语句中(这个理念其实展示了所有语言游戏的一个共同特征),不仅没有看到表达价值的诉求语句在与认知需要形成关联的时候也会具有认知事实的描述功能,而且拒绝承认多样性的语言游戏依然具有统一性的普遍本质,尤其不愿澄清它们的家族相似内在包含的具体异同之处,最终在某些重要的理论问题上满足于浅尝辄止,落入了一方面主张相对主义的“怎样都行”,另一方面认同盲目被动的“必须接受”的深度悖论。

也是由于这个原因,如果说维特根斯坦的前期哲学在严重谬误中毕竟片面地阐释了某些在事实描述层面上具有深度内涵的核心理念,他的后期哲学虽然把注意力放在了富于价值意蕴的生活形式和语言游戏上,并提出了数量更多的标志性理念,这些理念却往往因为匮乏事实基础和逻辑分析的缘故显得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甚至包含了数量更多的逻辑矛盾。如前所述,这个缺陷不能单纯归咎于《哲学研究》的撰写方式,而是与他的后期理论转型以及“家族相似”理念有着实质性的关联。更反讽的是,这个缺陷不仅违反了他在《逻辑哲学论》里确立的“说不清楚不如不说”的原则,而且也违反了他在《哲学研究》里表述的“把字词从形而上学的运用带回到日常运用中来”(§116)的原则,因为与前期哲学不自觉地说不清楚不同,他的后期哲学其实是以“不划边界”的自觉态度,不清楚地言说了某些本来能说清楚的东西,以致可以说是为了拨乱反正,不惜用力过猛到了背离正道的地步。结果,与他自己主张的“哲学不可以任何方式干涉语言的实际运用……它没有改变任何东西”(§124)相反,他的后期哲学不仅从某些角度干涉了语言的实际运用,而且还通过若干没说清楚的含混概念,改变了一些人的学术话语和日常言谈,为他们提供了拿这些玄妙术语作为炫耀谈资的机会,其负面效应不容忽视。

有鉴于此,倘若我们真想在“生活形式”中按照“语意即语用”的理念把“语言游戏”玩下去,就有必要一方面依据“非认知价值中立”的学术原则展开韦伯所说的“袪魅”工作,[13] 另一方面依据“说不清楚不如不说”的学术原则展开维特根斯坦所说的“阐明”工作,通过具体澄清各类语句的相同之处和相异之处,努力祛除潜藏在“家族相似”理念中的那些看起来花里胡哨、却怎么也说不清楚的诱人魅惑,深入揭示多样性的语言游戏内在包含的统一性逻辑结构。也只有在这样如实揭示了日常语言真相的实然性描述基础上,我们才有可能基于多样性的需要-想要-意志,自主自觉地把日常语言当成自由的游戏玩下去,而不至于稀里糊涂地盲目接受某种现成给定的僵化模式。尤其考虑到语言游戏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甚至在某种意思上说的确构成了海德格尔所谓的“存在之家”,[14] 努力找到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就不仅仅具有理论上的积极价值,而且同时还有现实中的重大意义了。


注释:

[①] 本文引用[英]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郭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和《哲学研究》(李步楼译,陈维杭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一部分的正文,只注明原文编号,不再注明中译本页码。此外,出于行文统一的考虑,本文引文会分别依据 L.

Wittgenstein, 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 C. K Ogden, trans., New York:

Barnes & Noble Books,2003和L. Wittgenstein,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

G. E. M. Anscombe, P. M. S. Hacker

and Joachim Schulte,

trans., Oxford: Blackwell, 2009 的德文本和英译本有所改动。

[②] 韩林合:《<逻辑哲学论>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420-426页。

[③] A. C. Grayling, Wittgenstein: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 82-83.

[④]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余纪元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52页)

[⑤] [英]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2页。

[⑥] [英]奥斯汀:《如何以言行事》,杨玉成、赵京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5-7、123-153页;参见刘清平:《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是怎样误入歧途的?——从认知需要和非认知需要的视角看》,《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第1-10页。

[⑦] 刘清平:《“需要”视角下的“存在”概念——兼析存在论的人生哲学定位》,《阅江学刊》,2020年第4期,第5-15页。

[⑧] 刘清平:《合乎事实之“真”与合乎逻辑之“明”——析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的悖论》,《江苏海洋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第1-15页。

[⑨] 陈嘉映:《语言哲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92页。

[⑩] A. C. Grayling, Wittgenstein: A Very Short Introduction, pp. 118-122.

[11] [德]弗里德里希·席勒:《审美教育书简》,冯至、范大灿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76-81、102-105页。

[12] 刘清平:《为自由祛魅——自由意志的悖论解析》,《关东学刊》,2018年第5期,第5-15页。

[13] 刘清平:《科学祛魅之源:理性化还是价值中立》,《学术界》,2019年第4期,第22-30页。

[14] [德]海德格尔:《路标》,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366页;参见刘清平:《人性逻辑与语义逻辑的统一——有关若干情态助动词的语义分析》,《学术界》,2021年第3期,第128-137页。

本文刊载于《阅江学刊》2021年第三期,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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