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维特根斯坦在前后期哲学中,从不同角度讨论了认知、逻辑和言行的“正确”问题;不过,他非但没有界定和辨析三种“正确”的不同含意,反倒经常将它们混为一谈,结果造成了某些理论上的误解和扭曲。其实,辨析三者之间在语义方面的微妙异同以及互动关联的关键,在于找到它们试图“符合”的不同标准:认知正确在于符合“事实”,逻辑正确在于符合“法则”,言行正确在于符合“规范”。
维特根斯坦经常运用“richtig oder unrichtig”的概念(英译者和中译者一般译为“right or wrong”“正确或错误”),并在不同语境下赋予它们不同的含意。这原本是一种正常现象,但问题在于,身为语言哲学大师,他非但没有对这些含意做出严谨细密的界定辨析,反倒在许多情况下把它们混同起来,结果在某些重要问题上造成了对于西方学界来说颇有代表性的理论扭曲。本文试图围绕《逻辑哲学论》和《哲学研究》的文本,①对这个问题做一些批判性的语义分析,澄清他在运用“正确”概念方面的模糊混乱,指出他因此陷入的悖论。
一、“正确”的语义内涵
一般来说,无论德语的“richtig oder unrichtig”,还是英语的“right or wrong”,或是汉语的“正确或错误(不正确)”,主要包含了“对或错”“正当或不正当”“合适或不合适”“恰当或不恰当”“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等相通的意思或语义,所以人们才能据此对它们进行互译。有趣的是,《逻辑哲学论》也谈到:“如果我知道了一个英文词和一个同义德文词的意思,我不可能不知道它们是同义的,也不可能不把它们互译。”[1](4.243)反之,假如这两个词在核心语义上有很大区别甚至全不相干,把它们互译就会偏离原文,造成误导和扭曲。从这段论述看,维特根斯坦其实也承认,清晰地界定概念术语的核心语义,是我们准确地运用和译读它们,防止误用和误译的前提。
进一步看,由于刚才提到的那些语义都浸润着价值评判的意蕴,人们在日常言谈里往往用这对概念指认各种东西对自己具有的或正面或负面的意义效应,如“你见义勇为是对的”“我接受不了榴莲的味道”“割麦子的季节下雨真不合适”等。就此而言,它们显然构成了人生在世展开价值评判的一对基本标准。此外,考虑到“richtig”以及“right”在词源学上都与“右手(Rechte)”和“右边(recht)”直接相关,我们还有理由猜测:最初大概是因为多数人习惯于用力气更大更灵活的右手做事的缘故,说德语以及英语的人们才倾向于用这两个术语评判各种行为的对、正当、合适、恰当、可以接受。事实上,在这两种语言里,它们以及某些有着相似词源的术语,还同时包含了“权益(权利)”“合法”“正义(公正)”“正直”“证成(辩护)”等道德意味浓郁的价值内涵。[5] 值得一提的是,《逻辑哲学论》也未加解释地谈到了命题的“平等权益或地位(gleichberechtigte,with equal rights or of equal rank)”[1](4.061,6.127),尽管语焉不详,却也从一个角度折射出维特根斯坦对于“正确或错误”这对概念的非认知价值意蕴的自觉指认。
在现代西方哲学中,“richtig”与“gut”(“right”与“good”)的关系是一个争议良久却又莫衷一是的话题;由于主要涉及道德政治领域,汉语学界通常不是将这种关系译成“正确”与“好”的关系,而是译成了“正当”与“善”的关系。至于造成这种众说纷纭的理论原因,首先是西方学界未能突破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架构,找到“需要”这个能将两者联结起来的枢纽;其次是西方学界忽视了“诸善冲突”的要害,难以解释何以在“善”之外还需要“应当”的内在机制。[6] 鉴于这种关系对于我们理解正确概念在不同语境里的不同含意十分重要,这里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笔者从元价值学视角提出的一种新解释。
首先,由于善与需要的满足直接相关,它在逻辑和时间上都先于正当:任何事实(客观或主观存在的东西、对象、事物、事情、事件等)如果有益于人们满足需要,就会被人们评判为“善”的,觉得它们“可欲”或“值得意欲”,得到了会愉悦快乐;反之,任何事实如果有害于人们满足需要,则会被人们评判为“恶”的,觉得它们“可恶”或“讨厌反感”,遭遇了会痛苦难受。换句话说,善恶好坏是人生在世展开价值评判的第一对基本标准。
其次,正当与善之间存在等价的一面,因为对人们来说,凡是有益而可欲的好东西自然也是合适恰当、可以接受的,凡是有害而讨厌的坏东西自然也是不合适不恰当、不可接受的。西方后果论主要就是依据两者之间的等价一面,主张能够产生善好后果的行为都是正当的,却忽视了两者之间还有不等价的一面。
最后,人们之所以会在“善恶好坏”之外另立“是非对错”的评判基准,原因在于诸善冲突造成的两者之间的不等价一面:在若干善相互抵触、不可兼得的情况下,人们不得不在它们之间做出选择,舍弃不重要的善而选取更重要的善,从而形成善恶交织的悖论性结构,集中表现在,对人们来说,一方面,更重要的善不仅本身是值得意欲的,而且在悖论性交织中也是合适恰当、可以接受的,所以应当选取;另一方面,不重要的善本身虽然值得意欲,却会在悖论性交织中导致人们遭遇不可接受的严重损害,结果变成了不合适不恰当、不可接受的,所以应当舍弃。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人们才不得不在善之外另行诉诸正当的标准,评判各种“值得意欲”的东西是不是在冲突中也是“可以接受”的。西方义务论(道义论)主要就是依据两者之间的不等价一面,主张人们应当履行正当的义务而无论产生怎样的后果,却忽视了两者之间还有等价的一面:人们履行正当义务的目的,恰恰是为了确保更重要的善,防止不可接受的恶。
一个简单的日常案例或许有助于我们理解上面的抽象分析:美味佳肴自然是可欲之善,因而人们一般也会认为它是合适恰当的;但倘若造成了过度肥胖,人们又把身体健康当成了更重要的好东西,他们却会在冲突中认为:美味佳肴虽然“好”,但“不对”。反之,即便不喜欢粗茶淡饭,人们也会为了确保身体健康的重要目的接受它,甚至不惜付出失去美味佳肴的代价。换言之,一旦各种好东西出现了冲突,就会造成某种悖论性的现象:“好”的不一定都“对”,反倒可能是“错”的;“坏”的也不一定都“错”,反倒可能是“对”的。下面会看到,只有依据这种分析,我们才能说明维特根斯坦为什么会在不同语境里赋予“正确与错误”这对术语不同的含意,而他将这些含意混为一谈又导致了怎样的理论扭曲。
二、符合事实的认知正确
《逻辑哲学论》首先是在讨论“非逻辑命题”通过描述事实构成了“真”的“图像”的语境里运用正确概念的:“图像必须与现实具有共同的东西,这样才能按照自己的方式——正确或错误地(richtig oder falsch,rightly or falsely)——展现现实”[1](2.17);“图像符合或不符合现实;它是正确或错误的(richtig oder unrichtig, right or wrong)、真或假的(wahr oder falsch,true or false)。”[1](2.21)同时,维特根斯坦紧接着就这样解释了“真”和“假”的概念:“要知道图像是真还是假,我们必须拿它与现实比较。单从图像本身不能知道它是真还是假。”[1](2.223-2.224)无需细说,这种主张真和假取决于认知是不是符合事实的见解,属于真理问题上的“符合论”阵营,因而与主张真和假取决于认知是不是逻辑自洽的“融贯论”和主张真和假取决于认知能不能指导行为成功的“实用论”形成了鲜明对照。
尽管准确地指出了真理之为真理的本质所在,维特根斯坦在此把“正确或错误”的评判标准直接当成了“真或假”的同义词,一并用来解释“图像符合或不符合事实”的特征,却似乎没有意识到这两对概念分别位于价值维度和事实维度的深刻区别。更有甚者,这种等同还会在他的前期哲学里造成严重的自相矛盾,因为《逻辑哲学论》后来曾依据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架构主张:“如果存在某种有价值的价值,它必定位于一切发生和是其所是的东西之外”,无法像事实那样通过命题表述出来。[1](6.41-6.421)按照这个见解,在涉及事实的“真或假”与涉及价值的“正确或错误”之间,必定存在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以致我们没有理由将它们视为同义词。
消除这个自相矛盾的唯一途径,就是诉诸需要联结事实与价值的枢纽效应:人们是在“求知欲”这种特定认知需要的推动下,从事描述事实的认知行为,取得要么符合真相、要么扭曲真相的认知成果的。所以,由于真理能够满足好奇心,人们就会觉得它们具有善的价值;由于谬误不能满足求知欲,人们就会觉得它们具有恶的价值。换言之,一旦将描述事实的认知成果与认知需要联结起来,它们就会对人具有价值意蕴,以致“真”和“假”也有价值评判的语义内涵。所以,无论说的是哪一种语言,人们在日常生活里都会把真、善、美相提并论,视为人生在世的三大正面价值。维特根斯坦虽然在自觉论述中将事实与价值割裂开了,但他不仅借用了弗雷格的“真值(Wahrheitswert,truth-value)”概念[1](4.063)[7](P59),而且还在序里指出:“此书把思想表述出来了,并且表述得越好,价值就越大。……这里阐述的思想的真理性在我看来是无可辩驳和明确的。”[1](P20-21)结果,尽管与他主张价值位于世界之外的见解相抵触,他在此却明确肯定了“真”具有位于世界之内、并且能用“好”和“大”来评判的正面价值。
澄清了认知的“真假”特征通过认知需要的中介作用具有“善恶”价值的内在机制后,现在我们就能解释为什么论题2.21几乎是下意识地把“正确或错误”的价值术语与“真或假”的描述概念直接等同起来了:撇开与非认知需要出现冲突的情况不谈,单就善与正当的等价一面看,在认知维度上,既然“真”是“值得意欲”之“好”,它自然也是“可以接受”之“对(正确)”;既然“假”是“讨厌反感”之“坏”,它自然也是“不可接受”之“错(不正确)”,所谓“真”的就是“对”的,“假”的就是“错”的。换言之,维特根斯坦以及英译者在此其实是基于善与正当在认知维度上的等价关系,才将“richtig”以及“right”直接当成了“wahr”以及“true”的同义词来运用,将“unrichtig”以及“wrong”直接当成了“falsch”以及“false”的同义词来运用,等于承认了:任何符合事实的“真”知识,都是合适恰当、可以接受的“正确”知识。
进一步看,维特根斯坦以及英译者在论题2.17里不是将“richtig”以及“rightly”与“unrichtig”以及“wrongly”对立起来,而是将它们与意指认知之“假”的“falsch”以及“falsely”不对称地对立起来,也能得到解释了:他们是基于“unrichtig”以及“wrongly”与“falsch”以及“falsely”属于同义词的理由,直接完成这种术语置换的。不用细说,中译者也是基于类似的理由,才不加辨析地把“richtig oder falsch,rightly or falsely”译成了更通顺的“正确或错误”,却没有死板地按照字面意思把它们译成听起来很别扭的“正确或假”。②
反过来看,下面的现象也容易理解了:德语的“richtig oder unrichtig”、英语的“right or wrong”以及汉语的“正确或错误”这些价值概念,除了包含第一节提到的那些适用于非认知领域的重合语义(“对和错”“正当或不正当”“合适或不合适”“恰当或不恰当”“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外,往往还包含着“真实(真正)或虚假”“准确或不准确”“名实相符或名实不符”等适用于认知领域的重合语义。更有甚者,德语的“korrekt oder unkorrect”(维特根斯坦较少用这对术语)以及英语的“correct or incorrect”(英译者常用这对术语译读德语的“richtig oder unrichtig”),可以说首先就有这种意指“真知”既好又对、“假知”既坏又错的重合语义。尽管“政治正确”这个当前流行的术语将它们扩展到了非认知领域,让它们在更广泛范围内构成了“richtig oder unrichtig”以及“right or wrong”的同义词,这种语义层次上先后主次的微妙差异依然隐约可见,在汉语里表现得尤为明显:在认知维度上,我们通常只说某种认知是“正确或错误”的,很少说它“正当或不正当”。
有鉴于此,尽管维特根斯坦的个别用词有点乱,也没有做出具体的说明,他在讨论非逻辑命题之“真”的语境里直接赋予“正确”一词“符合事实”的意思,还是大体维系了两个概念在限定范围内的语义一致。诚然,由于语言长期演变的缘故,无论在日常言谈还是学术话语里,任何字词或概念都不会只有单一性的意思,而是往往像“正确或错误”那样,通过种种语义关联形成相互交织的多重性内涵,因此在未加界定或澄清的情况下,很容易生成模糊不清、扭曲误解的后果。不过,只要我们遵守逻辑同一律,在限定语境里让每个字词或概念保持同一种核心语义,一旦改变必须加以解释并提供理由,我们还是能让口头言说或命题表述具有维特根斯坦很看重的“清楚明晰”特征,避免发生混淆偷换这类逻辑上不对、不准确、不合适、不恰当、不可接受的现象。从某种意思上说,维特根斯坦以及某些哲学家尝试运用或建立的“符号语言”“理想语言”“人工语言”,就是一些能够严格贯彻同一律,让每个字词都以一个萝卜一个坑的方式具有同一种核心语义的“逻辑语言”[1](3.325)。尽管这种尝试在很大程度上失败了,我们却没有理由因此放弃在日常言谈尤其是学术话语中遵守同一律的努力,相反还应当尽可能实现他以“对于不能言说的东西必须保持沉默”[1](7)的不清晰方式提出的那条经典要求:虽然对于我们“不能”言说的东西我们“没有能力”言说,因而“只能”沉默,但对于我们“能够”言说的东西,我们(尤其学者)却“必须”遵守逻辑法则,努力清晰地言说,不然还不如不说。
三、符合法则的逻辑正确
反讽的是,在阐发《逻辑哲学论》这条经典要求的过程中,维特根斯坦出现了一些混淆概念的逻辑失误,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模糊混乱:在“与事实比较并符合事实”的核心语义上运用“真”以及“正确”概念指认了“非逻辑命题”的特征,宣布“没有先天为真的图像”[1](2.225)后不久,他未作解释地就将这两个概念移植到了他认为与事实无关的“逻辑命题”上,主张“一种先天正确(richtiger,true)的思想,是一种其可能性就决定了它的真(Wahrheit, truth)的思想”。[1](3.04)后来在谈到数学命题时,他也以类似的口吻指出:“数学命题能够证明只是意味着:它们的正确性(Richtigkeit,correctness)无需把它们表述的东西与涉及正确性的事实加以比较就能看出。”[1](6.2321)于是生成了一道棘手的难题:无须与事实比较就能“先天为真”或“先天正确”的命题,还能在符合事实的严格意思上称为“真”或“正确”的吗?
不仅如此。在指出“命题显明了它言说的东西,重言式和自相矛盾则显明了它们什么都没说”[1](4.461)的区别后,维特根斯坦接着又比较了它们在“真”的程度方面的等级差异:“重言式的真是确定的,命题的真是可能的,自相矛盾的真是不可能的。”[1](4.464)至于他宣布“逻辑命题的特征在于人们仅仅从符号中就能知道它们是真的……非逻辑命题的真假属性不能单凭命题本身来确认”[1](6.113),更是用二者的鲜明对照坐实了他有混淆概念的嫌疑:假如在是否需要与事实比较来确认其真假这一点上,两类命题有着如此泾渭分明的天壤之别,我们怎么有理由同时运用本应在同一语境里维系同一语义的“真假”概念来形容它们,甚至比较它们的等级差异呢?遗憾的是,尽管漏洞如此明显,当前某些逻辑学教材仍然未加批判地接受了这种将三类不同的“真”相提并论并加以比较的说法。[9](PP379-381)[10](PP40-42)
诚然,人们的确经常说,某个描述了事实之“真”、在认知上“正确”的命题在逻辑上也是“正确(对)”的。但问题在于,前后两个“正确”概念的核心语义是不是同一的,以致可以说这个命题在逻辑上也是“真”的呢?很不幸,按照维特根斯坦自己界定的“真”概念,答案是否定的:既然命题只有在符合事实的前提下才是“真”的,并且因此被评判成认知上“正确”的,那么,在“什么都没说”、因而没法与事实比较、失去了“符合事实”这个必要前提的情况下,即便某个命题在逻辑上是“正确”的,我们也没有理由因此将它说成是“真”的,否则就违反了对于保持逻辑“正确”来说至关紧要的同一律,混淆甚至偷换了“真”概念的核心语义,尤其会在比较所谓“无条件真”“可能真”和“不可能真”的时候陷入不知所云的境地:这里比较的是同一个意思的“真”吗?
更反讽的是,由于维特根斯坦自觉地主张逻辑命题“什么都没说”,他有时也不得不承认,逻辑正确与认知正确有所不同,其意义在于命题及其推理的形式结构由于“符合法则”所达成的“清楚明晰”:“如果两个命题相矛盾,或者一个命题从另一个命题推出,它们的结构就显明了。……只要我们的符号系统中一切都是合适的,我们就掌握了正确(richtigen,right)的逻辑概念”[1](4.1211-4.1213);“如果存在逻辑的原初记号,正确(richtige,correct)的逻辑必须澄清它们的相对地位,并且证成(rechtfertigen,justify)它们的存在。由原初记号构成的逻辑结构必须是清晰的。”[1](5.45)显而易见,这里所谓的“清楚明晰”,主要体现在组成命题以及推理的字词符号之间的必然性语义关联(亦即他认为高于“因果必然性”的“逻辑必然性”)上:正像同义反复的重言式那样,如果能从某些字词符号的核心语义中以一定如此的必然方式推出另一些具有同一语义的字词符号,我们单从这种语义关联中就足以知道它们是逻辑上“正确”的了。维特根斯坦正是在这个意思上宣布:“逻辑总是可以这样来理解:每个命题都是它自己的证明”[1](6.1265);“数学的每个命题必须是自明的。”[1](6.2341)至于他主张“逻辑哲学”旨在“澄清思想……使命题明晰”的基本使命[1](4.112),当然也只有严格遵守那些具有必然性的逻辑法则(特别是同一律)才能实现了。
就此而言,为了彰显逻辑正确与认知正确的区别,我们其实应当把前者称为“明”而不是“真”,并从这个角度理解维特根斯坦的说法:“我们好像是在‘预设’‘逻辑之真’。我们事实上能像预设某种适当的符号体系那样预设它们。” [1](6.1223)毕竟,虽然我们不可能在“符合事实真相”的意思上“预设”非逻辑命题的“真”,我们却能够在“符合逻辑法则”的意思上“预设”逻辑命题之“明”。至于维特根斯坦的失足之处则在于,他没有意识到逻辑正确与认知正确的这种差异,反倒以指鹿为马的方式指“明”为“真”,把符合论意思上的“描述事实之真”偷换成融贯论意思上的“逻辑自洽之真”,从而在真理本质的问题上用融贯论否定了他最初认同的符合论。[11](P38)也是由于这种违反同一律的逻辑失误,他的逻辑哲学不仅扭曲了逻辑正确在于“符合法则之明”、不在“符合事实之真”的本来面目,而且生成了某些说不通的自相矛盾,以致可以说是认知和逻辑上都不正确。
进一步看,导致维特根斯坦出现上述失误的一个重要诱因是,他没能把“逻辑”要求的符合法则之正确与“逻辑学”追求的符合事实之正确区分开。一方面,“逻辑”是指思维和语言在语义关联上遵循的种种必然法则,也就是他的前期哲学强调的思维和语言在同一中具有的共通结构;人们(包括研究“逻辑学”的学者)只有恪守这些逻辑法则,才能维系命题及其推理的各部分之间合适恰当、可以接受的语义关联,在思维和言说中达成清楚明晰的正面价值(认知维度上的“理性”也是因此与“逻辑推理”融为一体的),确保它们在逻辑上是正确的。否则的话,任何背离逻辑法则的思维和语言,都会像他那些指“明”为“真”的论述一样,由于违反同一律失去清楚明晰的价值,沦为逻辑上不正确的。
另一方面,各种“逻辑学”理论(包括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在把逻辑法则当成“事实”来研究的时候,又应当像其他学科的理论研究自己的对象那样,首先基于求知欲如其所是地描述它们的真相(如逻辑正确是什么意思,它与认知正确有着怎样的区别和关联,同一律的功能何在等等),否则的话就会像维特根斯坦那些指“明”为“真”的论述一样,由于扭曲了逻辑正确的本来面目失去真的价值,沦为认知上不正确的。事实上,他不仅承认人们绘制的“事实的图像”即“命题”是“一种事实”[1](2.1,2.141),而且还把“逻辑命题的先天为真”和“非逻辑命题的真假属性”说成是逻辑哲学中“最重要的事实” [1](6.113),并在这种语境里要求人们对逻辑命题做出认知上“正确(richtige,correct)的解释”。[1](6.112)不难看出,这些论述已经潜藏着“逻辑学应当成为一门正确揭示逻辑法则、因此具有真值的科学分支”的含意了。
可是,部分地由于“Logik”一词兼有“逻辑”和“逻辑学”两层语义的缘故,部分地由于未能辨析认知正确与逻辑正确微妙差异的缘故,维特根斯坦没有自觉意识到逻辑学理论(包括他的逻辑哲学)理应具有的双重使命:一方面应当如实揭示逻辑法则的本来面目,成为“符合事实之真”的认知正确,另一方面应当恪守逻辑法则的内在要求,通过清楚明晰地运用概念、表述命题,成为“符合法则之明”的逻辑正确,结果随意将两者混为一谈,最终导致自己的逻辑哲学在处理两种“正确”的关系问题时,由于既遮蔽事实、又混淆概念的双重失误,陷进了认知上不“真”、逻辑上不“明”的尴尬境地,甚至否认了逻辑学有资格成为一门能将“真值”命题“正确”地表述出来的“科学”分支。
四、认知正确与逻辑正确的张力冲突
在认知正确与逻辑正确的关系问题上,维特根斯坦的另一个严重失误是,由于把逻辑必然性置于因果必然性之上,主张逻辑命题的“无条件真”高于非逻辑命题的“可能真”,他的逻辑哲学颠倒了两种正确的主次地位,再次落入了认知和逻辑上都不正确的自败泥潭。
由于逻辑正确直接涉及思维和语言,它像认知正确一样主要位于认知尤其理性认知的层面。同时,从需要和价值的关系角度看,如果说符合事实的认知正确来自“求知欲”,符合法则的逻辑正确则可以说来自“求晰欲”。而在两者的互动中,由于认知的目的在于探索事实真相,求知欲明显占据了主导地位,求晰欲则处于从属地位,旨在让真理知识具有清楚明晰的价值。毕竟,如果不涉及非认知需要,单从满足认知需要的角度看,虚假的知识哪怕逻辑上再清晰,也是匮乏积极意义的。维特根斯坦将“逻辑”比做“脚手架”[1](4.023,6.124),在某种程度上意识到了它的工具属性;但奇怪的是,他在《逻辑哲学论》里又通过混淆两种不同正确的途径,让逻辑正确以喧宾夺主的方式占据了“根基”的地位。
其实,维特根斯坦在指“明”为“真”后,又对逻辑命题的“无条件真”与非逻辑命题的“可真可不真”加以比较,已经流露出把偏重语义形式的逻辑正确凌驾于偏重事实内容的认知正确之上了,却忘了自己强调过的那一点:各种事实是在“逻辑空间”中相互联结的,因而命题也只能在“逻辑空间”中描述它们。[1](1.13-2.202)正是这一点决定了:任何命题都同时包含了描述事实的认知一面和关涉法则的逻辑一面,所以既不存在“与逻辑有关却什么都没说”的“逻辑命题”,也不存在“说了些什么却无关于逻辑”的“非逻辑命题”,否则的话事实、思维和语言共同具有的“逻辑结构”也将不复存在了。更重要的是,即便在重言式和自相矛盾中,由于组成它们的主要字词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描述事实的核心语义,认知一面也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构成了这些字词的语义关联是否符合逻辑法则的先决前提;因此,我们根本不可能像维特根斯坦主张的那样,无需诉诸字词语义描述事实的实质性内容,抽象地评判它们的形式关联在逻辑上是否正确,乃至“预设”某种适当的符号体系是否为“真”。例如,“单身汉是没结婚的男士”之所以是个认知和逻辑上都正确的重言式,根本原因与其说是我们凭空预设了“汉”与“男士”具有同一语义的符号体系,不如说是这个符号体系在描述同一个事实的“汉”与“男士”两个字词之间建立了符合同一律的语义关联。
从这里看,重言式的所谓“无条件真”就仅仅意味着,它的各部分之间的形式性语义关联由于完全符合同一律的缘故,在逻辑上是无条件正确的,却不等于说它也一定完全符合事实,在认知上同样是无条件正确的。像“金山是金子堆成的山”的重言式,在逻辑上当然是无条件正确(对)的,但这既不意味着它在认知上“什么都没说”(它明显言说了金山这个东西),也不意味着它在描述自然事实方面也是认知上无条件正确(真)的。相反,尽管它的语义关联的清晰程度如同一块玲珑剔透的水晶,但除了像维特根斯坦这类不接地气的哲学家外,人们还是不会觉得它比“山上长满了树木”的“可真可不真”命题更有描述事实的正面价值,因为地球上本来就找不到一座由金子堆成的山。与此类似,尽管“人皆有死,苏格拉底是人,因此苏格拉底有死”的推理建立在两个认知正确的前提上,因此可以说是认知上的“无条件真”,但我们也不要忘了事情的另外一面:尽管“人皆不死,苏格拉底是人,因此苏格拉底不死”的推理也是逻辑上的“无条件正确(对)”,但恰恰由于大前提扭曲了事实的缘故,它根本就不是认知上的“无条件正确(真)”。有鉴于此,我们当然没有理由颠倒认知正确与逻辑正确的主次关系,在指“明”为“真”后又反客为主地主张:逻辑命题的“无条件真”在正确程度上高于非逻辑命题的“可能真”。
对于自相矛盾的所谓“不可能真”也应当作如是解:由于将语义上彼此冲突的字词语句关联在一起,它在逻辑上明显是不正确亦即“不可能明”的,让人难以确定地知道它是什么意思。不过,这既不意味着它在认知上“什么都没说”,也不意味着它说的一定就是认知上的“不可能真”或“无条件假”。例如,“位移中的物体在某一刻既在又不在某一点上”就是一个逻辑上不正确的自相矛盾,没能清晰地告诉人们这个物体在某一刻到底在不在某一点上,所以才被维特根斯坦说成是“逻辑上不可能”的。[1](6.3751)然而,恰恰由于它以不确定的方式如实描述了一个处于不确定状态的物体位置,因此在符合事实之真的程度方面不仅高于“位移中的物体就在某一点上”或“不在某一点上”这类虽然清晰却又片面的命题,而且也高于维特根斯坦举出的“天或者在下雨或者不在下雨”这类虽然逻辑上“无条件对”、认知上却匮乏确定性内容的重言式[1](4.461),甚至还会由于它的认知正确,让它的逻辑不正确变得不那么严重了,以致人们不得不在认知上“接受”它包含的那种虽然自相矛盾、却又认知正确的语义关联。值得一提的是,当前逻辑学界从“可以接受”和“不可接受”的角度讨论作为自相矛盾特殊形式的逻辑“悖论”[12](P1)[13](PP32-47),似乎更切近“正确”特别是“逻辑正确”的内涵;所以,倘若能从这个角度进一步辨析认知正确与逻辑正确的微妙异同,或许有助于我们找到问题的谜底。
同样富于反讽意味的是,维特根斯坦自己也曾未加论证地指出了两种正确分别作为“真”和“明”的反差:“如果从‘一个命题对我们来说是明晰的’推不出‘它是真的’,明晰性就不足以证明它的真理性。”[1](5.1363)有鉴于此,他不惜付出混淆概念的代价,也要把“符合法则之明”的逻辑正确说成是高于“符合事实之真”的认知正确,或许只能归因于他对逻辑哲学的特殊偏爱了。事实上,他在《逻辑哲学论》里一方面主张“一切真值命题的总和就是作为整体的自然科学”[1](4.11),断言“哲学不是一种自然科学”[1](4.111),另一方面又强调“逻辑充满了世界,世界的界限也就是逻辑的界限”[1](5.61),因而只有逻辑哲学才能提供“唯一严格正确(richtige,correct)的方法”[1](6.53),帮助人们“正确地(richtig,rightly)看世界”[1](6.54),就流露出主张“无条件真”的逻辑哲学高于“可能真”的自然科学的扭曲意向。20年后在《哲学研究》里反思“逻辑是以什么方式成为崇高的”问题时,他依然这样概括了自己的前期见解:“逻辑似乎具有某种特殊的深度——某种普遍的意义。逻辑似乎位于所有科学的根基处。因为逻辑探究一切事物的本质。它努力寻找事物的根基,不关心事情实际上是怎样发生的。”[2](§89)细究起来,这大概就是他在前期哲学中坚持指“明”为“真”的潜意识深层原因吧:如果说科学的本质在于“真”而不在于“明”,那他只有首先把两种正确混为一谈,将逻辑正确的“符合法则之明”也说成是“真”,才能进一步论证,“不关心事情实际上是怎样发生的”,只是工具性地“澄清思想……使命题明晰”的逻辑,可以为作为“一切真值命题总和”的所有科学奠定“根基”。不然的话,一旦将他自己给出的“明晰性不足以证明真理性”的正确命题在逻辑上贯彻到底,他自己全力彰显的逻辑作为“科学根基”的崇高地位就会轰然垮塌了。
纠正了维特根斯坦在认知和逻辑上的双重谬误后,我们就可以全面理解两种正确的张力互动了:一方面,认知正确不仅与逻辑正确截然有别,而且在认知活动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出现冲突的时候甚至可以压倒逻辑正确。所以,一个逻辑上不正确的自相矛盾如果揭示了事实真相,依然是认知上正确的,具有正面价值;反之,一个逻辑上正确的重言式如果扭曲了事实真相,依然是认知上不正确的,缺乏正面价值。另一方面,逻辑正确又是达成认知正确的有效工具,能够发挥“澄清思想……使命题明晰”的积极功能,将正确认知以清楚明晰的方式表述出来,避免语言表述的模糊混乱遮蔽了事实的本来面目。所以,一个描述事实存在的确定状态的命题如果只是认知上正确而逻辑上不正确,就会包含不清楚不明晰的严重缺陷。就此而言,我们在认知活动中自然应当首先追求符合事实的认知正确,然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追求符合法则的逻辑正确,却不可像维特根斯坦那样,通过混淆概念把逻辑正确凌驾于认知正确之上,甚至颠倒主次地主张:不是认知正确为逻辑正确奠定了根基,而是逻辑正确为认知正确奠定了根基。[14]
五、符合规范的言行正确
除了认知维度上符合“事实”的认知正确和符合“法则”的逻辑正确外,维特根斯坦还讨论了非认知维度上符合“规范”的言行正确,其内容涵盖了道德、实利、信仰、炫美等价值领域。需要说明的是,他在谈到第三种正确的时候,多数情况下用的是“规则(Regel,rule)”而非“规范(Norm,norm)”。本文采用非认知价值意蕴更为浓郁的“规范”一词,主要是有助于我们辨析非认知维度上的言行正确与认知维度上的逻辑正确之间的微妙差异;这种差异在汉语里的一个具体表现就是,如同第一节所说,人们往往会用“正当”一词指称言行正确特别是实践行为的正确,却很少用它指称逻辑正确以及认知正确。
在《逻辑哲学论》里,维特根斯坦虽然主张伦理学不能用命题表述出来,却通过一些命题表述了他对伦理赏罚的看法:“确立‘你应当……’形式的伦理法则(Gesetze,law)的第一个思想是:‘如果不这样做会怎样呢?’……这个问题的提法中必定有某些东西是正确(richtig,right)的。必定有某种伦理上的赏罚,但它们必定包含在行为自身中。(同样清楚的是,奖赏必定是可以接受(Angenehmes,acceptable)的东西,惩罚必定是不可接受(Unangenehmes,unacceptable)的东西。)” [1](6.422)按照“Angenehmes”和“Unangenehmes”的原初语义,它们也能译成“愉快(pleasant)”和“不愉快(unpleasant)”;但如果从善与正当的等价一面看,把它们译成“可以接受(acceptable)”和“不可接受(unacceptable)”,似乎更能突显这个问题的“正当性(正确性)”意蕴,并且揭示一个简单的道德事实:倘若某个行为符合了主导性的道德规范(广泛认同的“你应当”),人们就会认为它是“正当”或“可以接受”的,甚至还会奖励行为者,让他感到“愉悦快乐”;反之,倘若某个行为违反了主导性的道德规范,人们则会认为它是“不正当”或“不可接受”的,甚至还会惩罚行为者,让他感到“痛苦不快”。此外,在前期笔记里,维特根斯坦还站在某种规范性的立场上,断言自杀作为“基本罪”是“不允许”亦即“不可接受”的,并认为这一点澄清了伦理的本质。[8](PP662-663)就此而言,与维特根斯坦自己主张的相反,伦理学的规范性部分不仅可以用包含非认知意蕴的命题表述出来(如“自杀是不可接受的”或“助人为乐是一种高尚的德性”),而且伦理学的科学部分也能像他在论题6.422中所做的那样,用在元伦理学维度上揭示了赏罚本质的正确命题表述出来——虽然这个实然性论题仍然存在一些逻辑上不够清晰的模糊之处,尤其没有自觉地涉及到善与正当的复杂关系。
在《哲学研究》里,维特根斯坦更频繁地讨论了符合规范的言行正确问题。这种转向源于他对前期哲学的“严重谬误”的自觉批判:偏重于探讨思维和语言描述事实的认知性功能,尤其是专注于探讨逻辑哲学使命题明晰的单一性功能,却忽视了“语言游戏”在“生活形式”中通过与实践行为的交织以“语意即语用”的方式发挥出来的多样性效应。[11](PP59-61)所以,他在后期哲学中更看重语言在命令、演戏、说笑、致谢、诅咒、祈祷等方面的诉求功能,主张“命令、提问、讲故事、聊天就像吃喝行玩一样,是我们自然史的一部分”[2](§23-§27),从而完成了从关注语言与事实描述的认知性关联到关注语言与价值诉求的非认知关联的理论转型。尽管他在拨乱反正的过程中也有些矫枉过正,相对贬低了认知正确和逻辑正确的重要意义,却又围绕语言与非认知行为的交织,针对如何实现符合规范的言行正确问题提出了某些值得注意的见解。
维特根斯坦认为,“游戏是按照特定规则进行的。……它是游戏自身的工具……就像支配着玩游戏的自然规律(Naturgesetz,natural law)那样。——但在这种情况下,旁观者怎样辨别游戏者玩得错误还是正确(richtigen,correct)呢?——游戏者的行为中存在着游戏的某些独特标记。”[2](§54)换言之,人们要想“正确”地玩游戏,关键在于符合游戏的规范,如同人们按照路标行进那样:“正确(richtige,right)的步骤就是与命令符合的步骤。”[2](§186)不过,大概出于和前期哲学划清界线的考虑,他现在不再强调单一确定的逻辑正确了,也不再认为逻辑法则是先天预设、隐藏在现象背后的了,却更倾向于主张人们是在日常实践中约定俗成地形成了那些只是“家族相似”、缺乏共同本质的游戏规范特别是语言规范的,并认为人们可以通过后天的训练和学习把握它们:“一条规则怎么能告诉我在这一点上必须怎样做呢?……我曾受过训练对路标做出特定的反应,于是我现在就对它做出这样的反应了。”[2](§198)所以,“我们叫做‘命题’‘语言’的东西并没有我想象的那种形式统一性,而是由或多或少相互关联的诸多结构形成的一个家族。——但现在逻辑成了什么呢?它的严格性似乎在此消失了。”[2](§108)即便谈到逻辑学是一门“规范性(normative,normative)科学”的时候,他也改变了以前强调逻辑必然性的严厉口吻,变得开放和宽容了:“我们不能说运用语言的人们必须玩这样的游戏……仿佛要指明一个适当的语句是怎样的,非得逻辑学家出面不可”[2](§81);相反,只要能在正常情况下完成任务,“只要不妨碍你看到事情是怎样的,你说什么都随你的便。”[2](§79,§87)这种矫枉过正是如此激进,他甚至延续30年代形成的把“逻辑空间”说成是“语法空间”的意向,把“逻辑正确”也笼统地说成是一种“语法正确”[8](PP345-346)[11](PP80-81):“我们的研究是一种语法研究”,主要通过消除有关字词用法的误解,让表述变得更确切以澄清问题[2](§90-91);“在字词的用法中,我们可以把‘表层语法’与‘深层语法’区别开来。”[2](§664)
于是,与“语意即语用”的后期理念根本一致,维特根斯坦开始强调语言用法在日常言说和实践行为中不那么理性严格、更富于感性趣味的“正确性”:“图像就在那里,我不否认它的正确性(Richtigkeit,correctness)。但它的应用是什么?”[2](§424)“我是怎么找到‘正确(richtige,right)’字词的?我是怎么选择字词的?无疑有时我是按照它们气味的微妙差异比较它们的:那个太……,那个也太……,这个才是对的。”[2](P334)谈到“我把记号与感觉的联结印在心中”的时候,他甚至宣布:“这个过程使我将来能够正确地记起这种联结。但在这个案例中我没有评判正确性(Richtigkeit,correctness)的标准。人们会说,在我看来任何正确的东西都是正确的。而这只是意味着在此我们不能谈论‘正确’。”[2](§258)这种相对主义的态度发展到极端,自然就是所谓的“怎样都行”了:“随便什么——因此也就等于没有任何——东西都是正确的(Es stimmt alles--und nichts,Anything--and nothing--is right)。”[2](§77)
从这些论述看,由于诉诸“家族相似”的理念探讨语言游戏,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远不像前期哲学那样追求清楚明晰的逻辑正确,反倒时常处在说不清楚各种语言游戏有哪些相同和相异之处的模糊状态,结果在相对主义倾向中流露出语焉不详的弊端。另一方面,这些见解又从一个角度指出了言行正确的本质特征:由于位于非认知维度上,言行正确不像基于认知需要的认知正确和逻辑正确那样,必须严格精确地符合事实和遵守法则,而主要取决于能不能按照相对宽松的应用规范(尤其是广泛认同的“共识”或“习俗”),有效地满足人们在“生活形式”中形成的非认知需要。所以,只要有助于达成非认知的目的,人们按照自己对语法、路标、棋谱这类规范的不准确解释展开的言行活动,就依然是合适恰当、可以接受的,能够称为“正确”或“正当”。
有必要指出的是,维特根斯坦还谈到人们对于同一个字词的不同理解和运用会不会出现冲突的问题:“我们瞬间把握的东西能不能与某种用法符合一致,适合不适合这种用法?……我们充其量不过是受到了某种心理上而非逻辑上的强制力。……只要图像让我们期望有不同的用法,就存在冲突的可能,因为人们一般是像这样运用这个图像的。我要说的是,这里存在正常和不正常的情况。只有在正常情况下才能清晰地确定词语的用法。”[2](§§139-142)的确,按照第一节的分析,我们只有诉诸“冲突”才能解释语法规范中善与正当的不等价一面:在日常言谈里,人们最初是随心所欲地以不同的方式各说各话,甚至还会随口说出像“牛奶我糖”这样的语句[2](§498),结果造成了难以相互理解的局面;为了克服这类常见的冲突,人们才会约定俗成地确立公认的语法规范(维特根斯坦把它们叫作与“真假”有别、位于生活形式维度上的“共识”[2](§§241-242)),主要凭借心理或语法上的强制力,约束人们的日常言谈,确保人际交流的正常展开。否则的话,假如不存在冲突,再多样化的言说方式都将是和谐无间、合适恰当的,既谈不上正常和不正常的区别,也谈不上按照尽管宽松了许多、却仍然具有强制力的语法规范“应当或不应当”怎样言说的问题了。
从这个视角看,经常被后期维特根斯坦混为一谈的“逻辑”与“语法”,其实还是存在某些很难用“家族相似”理念搪塞过去的微妙区别的:逻辑主要是在语言与思维的同一中,围绕字词语句描述事实存在的严格意思(认知性语义)展开,彷佛是以“先天预设”的方式确立那些普遍适用于所有语言、充满理性强制力的共同法则,以确保理性思维的清楚明晰;语法主要是在语言与行为的统一中,围绕字词语句帮助人际交流的宽松运用(非认知语用)展开,通常是以“约定俗成”的方式确立那些分别适用于不同语言、强制力也比较弱的特定规范,以确保言说交谈的清楚明晰。所以,一方面,不管在哪一种语言里,只要违反了逻辑同一律指“明”为“真”,都必然导致人们的言说出现不可接受的混乱结果;另一方面,人们不仅在不同的语言里可能遵守不同的语法规范(维特根斯坦就提到,“在俄语里人们不说‘石头是红的’而说‘石头红’”[2](§20)),而且哪怕是在同一种语言里,只要能够完成正常的交流,人们也会以不同的方式言说(维特根斯坦就提到,人们在建筑工地上可以通过“递给我一块石板!”或“石板!”的不同呼喊,来表达同样的诉求[2](§19))。我们甚至还能从这个视角进一步解释“修辞”的特点:按照富于艺术感染力的恰当规范,表达人们的意愿、情感、想象和理念,以求产生更有吸引力的可欲效果。所以,与逻辑正确以及语法正确相比,修辞正确的标准通常更为宽松,强制力的程度也大为逊色。
值得一提的是,《哲学研究》在比较数学真理(Wahrheit,truth)与加冕礼的“错误走法”时,用了“falsch”一词,英译者却分别用了“wrong”和“false”两个词译读它。[2](P346)不过,要是我们在《逻辑哲学论》的严格意思上理解“falsch”或“false”的话,用它们评判加冕礼明显不合适,因为如果说“二乘二等于五”的命题是因为不符合事实才“错”了的话,当我们说加冕礼中某个步骤“错”了的时候,并不是指它遮蔽了事实的真相(加冕礼的步骤并非位于认知维度上),而是指它不符合公认或通行的加冕规范,在人们看来有些怪甚至无法接受而已,所以属于“unrichtig,wrong”而非“falsch,false”的范畴。严格说来,这种用“错(不正当)”表达的价值评判与我们指责加冕礼中某人的行为“虚假”或“虚伪”也有所不同,因为后者主要意味着此人的行为没有“真实”或“真诚”地表达他的内心情感,哪怕这种行为一丝不苟地完全符合公认或通行的加冕规范。[2](PP347-348)就此而言,后期维特根斯坦似乎还是未能辨析“正确”一词在不同语境里的不同含意,尤其没有注意到它虽然总是具有“符合标准”的核心语义,却又会因为“符合”的标准不同而出现质的分化这个关键的问题。
综上所述,虽然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为我们理解不同于认知正确和逻辑正确的言行正确提供了某些颇有启发意义的洞见,但由于他未能诉诸需要(包括认知需要和非认知需要)的中介效应解决怎样把事实与价值联结起来的难题,也没有具体分析认知、逻辑和言行的互动关系,仅仅满足于围绕语言游戏的“家族相似”展开散乱笼统、语焉不详的跳跃式评述,却不愿下功夫深入探究三种正确的“家族相似”到底是在哪些方面相同,又在哪些方面相异,结果就让这些洞见淹没在了一堆随兴而发的玄妙漫谈中,反倒失去了前期哲学在种种漏洞中依然显露出来的细密严谨的论证力度,当然也谈不上帮助我们深入解答那些与三种正确的互动关系直接相联的现实问题了:如果说克隆人的高科技理论在认知和逻辑上都是正确的因而可以接受,为什么它在道德上却偏偏是不正确的因而不可接受,甚至要是有人付诸实施了,还应当对他施加令他不快的惩罚呢?毋庸讳言,在日常生活中,像这样同时涉及到三种不同意思上的正确之间关系的棘手问题,常常给我们带来极大的理论挑战和实践困扰。有鉴于此,我们今天显然应当对维特根斯坦有关三种正确的复杂见解采取学理性的分析批判态度,一方面指出他的重要贡献,另一方面揭示他陷入的内在悖论,努力找到符合事实的认知正确、符合法则的逻辑正确和符合规范的言行正确如何在交织渗透中紧密相关的根本机制,从而为我们实际解决现实生活中的这类棘手问题提供富有成效的可行方案。
注释:
① 本文引用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1]和《哲学研究》[2]第一部分的正文,只注明原文编号,不再注明中译本的页码。此外,出于行文统一的考虑,本文的引文会分别依据《逻辑哲学论》的德文本以及C. K
Ogden的英译本[3]和《哲学研究》的德文本以及 G.
E. M. Anscombe,P. M.
S. Hacker,Joachim
Schulte 的英译本[4]有所改动。
② 韩林合认为,论题2.21中的“正确或错误”与“真或假”是彼此分离、先后有序的。[8](PP873-874)撇开他接下来也承认按照这种理解,论题2.17和2.18中的“正确或错误”就是“有问题的,应当删除”不谈,第一,这种理解没有指出“正确或错误”本身的意思是什么;第二,更重要的是,这种理解很难解释为什么论题2.17里“正确或错误”的原文是“richtig oder falsch”,而不是“richtig oder unrichtig”。毕竟,要是“正确或错误”与“真或假”是彼此分离的,维特根斯坦就没有理由将“richtig”与“ falsch”相对而言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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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R. M. Sainsbury.Paradoxes (3rd. ed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13]张建军. 再论“广义逻辑悖论”的基本构成要素——兼答陈波、王天思教授. 南国学术,2018,(1).
[14]刘清平.合乎事实之“真”与合乎逻辑之“明”——析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的悖论.江苏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1).
本文原载于《武汉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