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金友 张霞:最弱国家的内在逻辑与现实困境:诺齐克的消极国家观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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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金友 (进入专栏)   张霞  

【摘要】针对罗尔斯式的积极国家观,诺齐克提出,最弱国家才是最好的国家形式。通过对无政府主义和多功能国家的批判,诺齐克认为,最弱国家不仅有产生的必要性而且是功能发挥最多的国家,任何主张扩大国家功能的做法势必会侵犯个人权利。最弱国家是可欲的,它为个人自由实现其权利提供了理想的乌托邦架构。考虑到现实社会经济等因素,这种最弱国家并不适合处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

【关键词】个人权利|最弱国家|诺齐克|消极国家观

作为当代西方保守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为回应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过分注重平等而漠视自由的思想倾向,诺齐克极力强调自由的价值,反对任何国家干预和再分配,主张建立一个最弱意义的国家。这种最弱国家的如果具体把握最弱意义国家的内在逻辑与特点,思考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意义与启示,是本文试图揭示的问题。

一、现实与理论:最弱国家观的提出

每一种政治理论观点的提出都有其深刻的时代背景,诺齐克的最弱意义国家观正是基于当时的经济社会现实,在对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罗尔斯积极国家观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

19世纪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逐渐暴露出诸多弊端,特别是19世纪20、30年代经济危机的爆发,造成社会矛盾激化,打破了自由市场的神话,传统的“守夜人”国家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基于此凯恩斯的国家全面干预理论,新自由主义的积极福利国家应运而生,认为政府不应扮演消极的角色,倡导一种积极的国家干预政策,对财富进行再分配,对放任的市场经济进行调节。但发展到70年代凯恩斯主义全面干预的政策,导致了更严重的经济危机,产生经济“滞涨”的困境。新自由主义为国家干预辩护最有力的理由经济合理性受到质疑,而且由于国家的过分干预,导致行政机构的膨胀、官僚主义的滋生以及政府权威的衰落,这就促使政治思潮中保守自由主义的崛起。保守自由主义者认为,“全能国家”和过度的国家干预会不可避免的在政治上危机社会和个人自由,危机西方的多元民主制度,从而助长极权主义政治(德、意、日法西斯)的抬头;在经济上,国家的过度干预(斯大林式的计划经济和西方“福利国家)带来经济滞涨,造成官僚腐败和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哈耶克指出:适度的、符合法治形式的政府活动是允许的,但福利国家与计划经济等违背自发秩序的行为,只能指向极权和奴役的道路,是最坏形式的当代蒙昧主义。于是,保守自由主义者认为必须放弃关于国家的神话,限制国家权力,维护个人权利。由此可见,以上所涉三大历史事件正是诺齐克提出最弱意义国家的现实基础。

当代新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罗尔斯在其政治哲学代表作《正义论》中基于分配正义的原则,通过借助传统的社会契约思想,提出了建立积极国家的合法性。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他看到当代社会、经济领域的不平等是由先天所处的不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状态以及自然禀赋的差异造成的,而且这种原有的差异和不平等会进一步加剧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和不平等现象。因此,他主张用分配的正义来尽量缩小不平等。“罗尔斯不仅把有形资产当作一种适合于再分配的公共财产或遗产,而且把人的自然能力也当作了这种财产”。主张通过政府四个基本职能部门(调配部门、稳定部门、转让部门与分配部门)的宏观调控实现社会资源分配上的公正,即以严密的逻辑推理论证了国家重新分配方式的合理性,提出了他的积极国家观主张。他认为:“某些主要利益的不可分性、公共性以及所产生的外差因素和吸引力,使得有必要由国家来组织和推行集体协议。

罗尔斯这种基于注重平等的分配正义论建立的积极国家观,强调为了维护社会的平等权利的实现,而加强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干涉,“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尽管这种干涉也是有限的,但它削弱了传统自由主义理论中的自由理想,实质上是以削弱个人权利来调和自由与平等的矛盾,因而遭到了以诺齐克为代表的保守自由主义的抨击。

诺齐克反对罗尔斯主张把国家的功能扩展到分配领域来纠正社会不平等现象的观点。他认为不平等虽然是一种不幸,但是却不能因为对不平等的改变而孕育出另外一种新的不平等,不平等不可能得到彻底解决。国家功能的扩大必定会损害人们的权利。他认为个人权利具有优先性,个人权利留给国家的,只能是国家在最弱意义上存在。“别人拥有的正当权利就构成了你运用权力的外部限制,你须求得别人的同意,才能使用别人的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没有进行强制性干预的权利。”只有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才能充分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在道德上才是合法的,为此他提出了自己的最弱意义国家理论。他不仅完成了对“最弱意义国家”的合理性证明,而且完成了对这种最弱国家观的唯一合法性的证明。因此,沃尔夫指出:“诺齐克不是仅仅在为一种合法的最弱意义国家的可能性作论证,而是为其道德上的必然性论证。即使说,最弱意义国家是社会组织的唯一合法形式。

二、个人权利至上:最弱国家观的

理论起点

个人权利是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逻辑起点。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的开篇就提出“个人拥有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们做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此强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了国家及其官员能做些什么事情的问题(如果能做些事情的话)。”这一命题构成诺齐克国家理论的基本前提。个人权利在诺齐克看来具有逻辑的先在性,国家正义与否的标准就在于是否充分保护了个人的权利。

诺齐克沿袭了洛克的古典自由主义传统的自然权利,认为人生来具有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自然权利。“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利。”这些自然权利不是被约定的或是被任何行动创造出来的,它们不是依政府机构的存在而定的:这些权利在政府存在之前的自然状态就已经存在了。而且它是所有人都有的一种权利,如果人们能够选择的话,他们是以人的身份拥有权利,而不是只有当他们是某个社会成员或出于相互的特定关系之中时才拥有自然权利。由此一来,个人权利就成为一种先在于国家的自然权利。

诺齐克的个人权利是一种消极的权利,即个人有不受侵犯和干涉的权利。在他看来,由于世界上有价值的只是与个人生活相关,而不是与某种超验的、形而上学的或社会的背景或实体有关,因而不存在这样的道德基础,即某人未经他人同意便侵犯其道德空间。这些权利从根本上涉及不侵犯、不攻击、不干涉等,即这些都是消极的权利。与之相应的附加限制要

求其他人不得做某些事情,即使是以某种社会或国家利益的名义也不能成立,因为这样做已经侵犯了个人权利。对于这些否定意义的权利国家不但不能侵犯,还应该保护其不受他人侵犯,对消极权利的保护正是诺齐克的“最弱意义国家”职责所在。

诺齐克之所以重视权利,是因为他把权利看成是道德的根本标准,无论个人或国家,只要侵犯了个人权利就是不正义的。所以,它是对任何行动特别是国家行动始终都是有效的道德边际约束。诺齐克批判了把权利作为目的的“权利功利主义”(即为使较大的侵犯不致发生而允许对个人权利的较小侵犯),因为在他看来这样一种侵犯同样是不正义的。而把权利作为对任何行动的边际约束则是要求,不管一个行动的目的或动机是什么,他都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所以,国家的职能虽然是保护个人的权利,但并不是说国家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为目的,而是意味着任何个人权利都是不可侵犯的,“这构成了国家权力扩张的界限和底线,国家不能因某种目的――哪怕是扩大个人权利的目的――而为它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辩护”。

诺齐克认为,把权利作为边际约束反映了其根本的康德式原则:“个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他们若非自愿,不能够被牺牲或被使用来达到其他目的;个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那么,为什么个人是目的并且神圣不可侵犯呢?为什么不能牺牲某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以促进整体或大多人的利益呢?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指出:“并不存在为它自己的利益而愿承担某种牺牲的有自身利益的社会实体。只有个别的人存在,只有各个不同的有他们自己的个人生命的个人存在”。社会并不是一种生物体,不是一个放大的个人。对于个人来说,不仅他的生命是他拥有的惟一生命,而且他还必须安排自己的生活。所以,没有什么理由要求一个人为他人或社会而牺牲,国家也无权以“社会”、“公共利益”等名义,侵犯个人权利,干涉个人生活;他人的权利确定了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国家只能小心谨慎地在其公民中保持中立,为每个人的个人权利提供保护。可见,“道德边际约束”是诺齐克国家观所依托的灵魂,是“个人权利目标的最大化和损害最小化的基线”。

三、从自然状态到元乌托邦:最弱国家观的内在逻辑

诺齐克以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为理论前提,从肯定和否定两方面论证了只有最弱意义的国家才是道德上正当的国家,任何比最低限度国家功能更多的国家都是不当的。而且这个最弱意义的国家是可欲的,即它提供了一种用于乌托邦的结构,这种结构能允许和鼓舞人们的各种基于自愿的探索、冒险与合作的乌托邦理想。诺齐克最弱意义国家观的论证逻辑是,他先批判了无政府主义、多功能国家,然后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乌托邦理想,即最弱意义的国家。

首先,诺齐克从洛克式的自然状态(即非政治状态)出发,用一种“看不见的手”的解释方法,通过对无政府主义的批判,论证了最弱意义国家可由自然状态经“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合乎道德的演化而成,从正面论证了最弱意义国家产生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传统自由主义理论论证国家的起源都运用契约论,诺齐克则反其道而行之,用一种“看不见的手”的解释方法,分三步对国家的产生进行了论证,证明了最弱意义国家可以通过不侵犯任何个人的权利,从无政府状态中产生。

诺齐克运用“看不见的手”的解释机制,论证了从自然状态可自然演化到最弱意义的国家。也就是说国家并非人为设计的结果,而实际上是自发产生的。诺齐克认为政治行动与国家的合法性得以产生的方法论程序不是“契约”这只看得见的手,而是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就像货币的产生过程一样,过程中的人谁都没有想要建立一个国家,他们只是在合理自利地活动,在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而这些活动却自然而然地把他们引到了一个最弱意义的国家。这双“看不见的手”消解了自由主义的正统国家理论――“契约论”,填平了“自然状态”与“国家”之间的传统鸿沟。“它能以一种不侵犯洛克式自然权利的方式从自然状态过渡到市民社会。”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利,人人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由于在道德和认识功能上的缺陷,这就不可避免的会造成诸多不便。为解决这些不便,个人会先与他们的家庭和朋友形成互惠性的保护性社团,后来发展到以地域、村镇为基础的联合。但对于内部冲突,社团可能会采取不干预政策,这将在内部造成不和,导致一些相互斗争的亚团体的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形成一个支配性保护社团。但这种类似国家的支配的保护性社团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诺齐克认为,一个国家的存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它拥有一种必要的在这个地区对使用强力的独占权;二是它保护这个地区内的所有人的权利”。那如何从支配性保护社团发展到最弱意义国家呢?诺齐克将其分为两步证明:即超弱意义国家(出现独占因素)到最弱意义国家(出现再分配因素),“说明这种独占和再分配因素本身在道德上是合法的。”成立超弱意义国家的目的就是要禁止个人对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进行报复和惩罚,也就是由国家垄断裁判权和处罚权,以便避免私自报复导致的无休止仇杀。但超弱意义国家只对那些出钱购买了它的保护的人提供保护,况且仅仅根据独立者强行正义的危险和行动程序的不可靠性来禁止他们使用报复来保护自己,这种权力获取的理由并不充分,也不合法理,它侵犯了独立者的权利。因此,超弱意义国家必须通过赔偿原则,给予独立的损失以赔偿,使得自己的禁止和强力垄断成为合法和合乎道德的。而赔偿独立者的最省钱方式就是也为他们提供保护。这样既有强力独占权,又对所有人提供保护的最弱意义国家就合乎自然地形成了。

诺齐克的思路很明显,先从自然状态发展为支配性保护社团,然后通过禁止,形成了出现独占因素的最弱意义国家,由于其还存在不合乎道德的因素,只得再通过赔偿原则,形成了最弱意义国家。“从道德观的角度,“禁止”必然伴随“赔偿”,强力的垄断权也必然意味着给所有公民提供保护,因此,国家的职能与干预是必要的和合乎道德的。其产生过程没有侵犯任何个人的权利,而是有助于有效和切实地保护个人权利。因此最弱意义国家的产生既是合乎道德的,又有其必要性。这样诺齐克就完成了对国家存在的合理性论证,否定了无政府主义。指出国家不仅优于自然状态,且其产生并未侵犯个人权利。

以此为前提,诺齐克又通过对罗尔斯分配正义论的批判,论证了任何比最弱意义国家管事更多的国家都是不正当的,而从否定的角度证明了最弱意义国家的合法性。

诺齐克既反对无政府主义观点,认为最弱意义的国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合乎道德的,又反对罗尔斯的平等主义和福利国家理论,认为功能扩大的国家势必侵犯个人权利,因此在道德上是不合理的。诺齐克认为:“可以得到证明的是一种最弱意义上的国家(aminimalstate),即一种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

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有限功能的国家”。在该部分,诺齐克主要通过持有正义理论重点批驳了以罗尔斯为代表的以分配正义为由扩大国家功能的理论。

国家功能的扩大主要体现在社会经济方面,尤其体现在罗尔斯的分配正义中。罗尔斯认为,任何初次分配都必定是不平等的,而不平等的分配则是不正义的,所以需要国家通过再分配来改变初次分配的不平等,来改善那些社会处境最差者,以达到最大可能的平等。“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的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诺齐克认为,罗尔斯的正义伦理具有太多人为的平等倾向,这样的分配正义在诺齐克看来是“模式化的、非历史地”,“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使再分配的活动成为必需”,这就必然要求一种功能更多的国家。但这种积极国家势必会造成对个人权利的侵害,“从一种权利理论的观点来看,再分配的确是一件涉及到侵犯人们权利的严重事情”。因为它只重视接受者的利益而忽视了给予者的利益。诺齐克指出,“人类社会中的财富、物品、利益并不是从天而降、无中生有的,它们大体上都是有主的,都是糅合了人的智力、劳动在其中的。贸然地进行某种统一的平等的分配,就意味着剥夺一些人的权利给另一些人,侵犯这一部分人的权利就完全有可能是没有道理的。”在此意义上,正义不可能体现在任何由国家推行的“模式化”的平等分配中。为此,诺齐克提出自己的持有正义理论以反对分配正义要求扩大国家功能的主张。他认为:“一听到‘分配’这个词,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由某个体系或机制使用某个原则或标准来提供某些东西。一些错误的可能已经顺势溜进了这种分配份额的过程。”即诺齐克认为这种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必然会侵犯个人权利。而他的持有正义则是历史的、非模式化的正义观,这种正义观认为正义与否并不在于分配的正义与否,而在于其对某物的最初获得及转让是否合法。即如果持有的最初获得是合法的,且转让的过程也是合法的,则其持有就是正义的。可见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是基于权利的,一个人的持有是否正义,看其是否对其拥有权利。由这种正义理论进行的分配必然是一种非模式化的分配,因此不需要国家发挥多于保护功能的其他功能。

通过上述两个重要论证,诺齐克不仅证明了国家的诞生是合法的合乎道德的,是必要的即最弱国家能更好的保护个人权利而不是侵犯个人权利。而且论证指出,这种职能仅限于防止暴力、欺诈、偷窃功能的最弱国家是可欲的,是对个人具有吸引力的。因为它为每个人自由实现其权利提供了理想的乌托邦架构。“它保存了我们从乌托邦传统中所能保留下来的全部东西,而把这一传统的其余成分分别留给我们个人的渴望。”

在传统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中,国家与乌托邦是对立的、冲突的,诺齐克则将二者统一起来,宣布“我们所描述的这种乌托邦结构就等于最弱意义国家”。可见诺齐克所论证的最弱国家并不是善和价值的体现,而是一个不具有内容的形式,所有善和价值的内容都存在于“共同体”中的乌托邦构架。在此诺齐克找到了一条有最弱国家通往乌托邦的道路,在他的理想的乌托邦架构中就实现了国家、个人、共同体三者的统一。“国家位于政治体系的一极,另一级是个人,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共同体”。为强力独占的国家,它不是实现善和价值的适当地方,在这些观念上它应保持中立,其职能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诈。作为众多的地位相等的共同体,它是由一些追求共同价值的人们自愿缔约组成的,它随时产生、消失,形式各异。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自由的选择自己愿意居住的联合体。“作为拥有自我所有权的个人,其权利具有逻辑在先性,只有个人才是最终的目的。”最低限度的国家就是为每个人自由实现个人权利,提供一个较好共同体的理想框架。在这一框架中,人们可以进行各种不同的乌托邦试验,以便发现一个对自己而言最好的世界。在试验的过程中,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生活,自愿选择组成自己的“共同体”,从而实现各种不同的善和理想。

至此,诺齐克重新界定了基于个人权利的保守自由主义国家观念:国家是按正义原则保护个人,共同体是按照价值原则满足个人;个人则是以其权利规制着国家存在的道德合法性,决定着共同体的去留。个人因其价值需要缔结组建共同体,众多共同体构成联合体,从而实现了理想的乌托邦架构即最弱意义国家。

四、最弱国家与当代发展中国家

诺齐克的国家观在理论上促进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对解决当时西方由罗尔斯式的福利国家所造成的弊端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这种国家观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处于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是否可能?

诺齐克这种最弱意义国家观是基于西方古典自由主义传统的影响,并针对当时特定的时代和理论背景基础上提出的,因而也就预设了这种国家观可能性的范围。它反映的是一种典型的“弱国家、强社会”的关系模式。这种模式强调古典自由主义“守夜人”式国家,主张充分发挥社会的自主性和自治力。“但它事实上很容易使人理解为社会可以代替国家的权威,而这将使国家陷于灾难之中。”福山曾指出,20世纪后20年世界政治的主流是抨击“大政府”,但在发展中国家,政府软弱、无能或者无政府状态,却是严重问题的祸根。特别是处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它们常常面临更多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更加容易在国内外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出现混乱、动荡甚至分裂的危险,因此尤其需要一个能够有效履行国家职能的“强国家”充当制度变迁的推进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器,而诺齐克倡导的最弱意义国家显然不适合当代发展中国家的现实要求。“诺齐克对其国家学说的论证在理论上是有启发意义的,但在现实上是完全行不通的。个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正如国内学者指出,诺齐克只看到了“个人善”,而没有注意到“社会基本善”,从而不能认识到国家所应具有的肯定功能。因此,诺齐克的“最弱意义国家”既不符合历史事实,又不足以成为社会理想。

从世界历史的发展来看,众多发展中国家由于受特定历史任务(为摆脱西方列强的殖民掠夺,求得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现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要求,国家在其中发挥着重大作用。这些客观现实条件要求国家发挥其职能,如果国家仅起到诺齐克所说的防止暴力、欺诈、偷窃的功能,显然是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的。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前,由于受历史上长期的封建主义专制国家观的影响和适应当时战争环境的要求,我国形成了“全能型”政府体制。而且我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社会,直接由封建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因此我国基本不存在西方由市场经济发展带动的充分发育的市民社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国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逐步下放权力给社会,以促进社会力量的发育。但当前处于转型期的我国,市民社会的力量仍

然十分弱小,与诺齐克所描述的社会团体相差还很大。这就决定了最弱国家观在我国市民社会力量依旧很薄弱的状况下是不可能的。

处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为维护经济政治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需要国家提供一个坚固的政治和法律秩序。福山曾通过对众多“失败国家”、“无能国家”的考察后指出,强调发展中国家的当务之急是国家建构,“强化它们的国家制度的基础力量”,增强国家的自主性,并使之与社会结合起来,实施对社会的改造。倘若把国家与社会相分离,国家仅发挥守夜人式的功能,必然会导致社会的无序化、分散化。正如国内有学者指出的“如果过分强调国家的消极无为,放任自流,则可能导致公共秩序的混乱、贫富差别的悬殊、生态环境的恶化、社会安全的缺乏和国家防卫能力的减弱等”。

由此可见,诺齐克这种在理论上看来完美的最弱国家,对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在现实实践上是很难行得通的,也不适合我国的现实发展需要。当代中国的国家构建和政治发展最终还要基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现状,走属于自己的特色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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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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