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志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否一定正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82 次 更新时间:2011-11-14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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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志义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党和政府实现了工作重心的重大转变,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在当时无疑是重大变化,是进步。但显然所谓工作重心转变,是指政府工作重心的转变,它仍然包含着政府是经济发展主体的逻辑。当现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要求政府和政府权力退出微观经济领域时,当社会的发展要求增进人的权力和自由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惟和运行却在强化政府的经济发展主体地位,这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增进人的权力格格不入。

一、公有制与计划体制剥夺了个人的经济发展权力

何谓经济发展?每一个社会个体用劳动,用技术,并借助资本和资源,去讨生活谋富裕,就是经济发展。经济发展是一个很自然的过程。讨生活谋富裕是人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权力,也是最基本和最主要的欲望和活动。人当然也有精神方面的需求和活动,但始终会以讨生活谋富裕为“中心”,这个“中心”既不需要谁来确立,也不需要谁来转变。讨生活谋富裕的积极性也不需要谁来调动。让每一个人都有自已去讨生活谋富裕的自由,是任何社会都会给予人民的权力,即便是那些吸民血汗的残暴统治者,也会允许鼓励人去创造财富,以便他们更好掠夺。而中国的社会主义过程,却剥夺了个人的这一权力。

中国建国后不久的社会主义改造,就是这一剥夺过程。它首先是生产资料甚至某些生活资料的国有化和集体化,曾经分给农民的土地又被收归集体所有,私人工业资本被和平赎买为国有资本,增量的生产资本只能国家和集体投资,不允许个人投资。所有的个人都失去或无法形成和拥有个人生产资料(少量的生产工具除外)。其次是计划复盖了所有的经济领城,包括生产,流通和分配,个人不但失去经济活动自由,而且分配也取决于计划,大多并不与个人实际劳动或劳动成果挂钩。最为重要的是,伴随着公有化和计划化,是生产组织化(非集约和规模生产的自然形成,而是由行政权力的强制推动),和生产组织的行政化,使全国变成一个庞大的组织,它既是生产组织,又是行政组织,甚至还是一个军事组织。每一个人都依附于组织之中,做一个锣丝钉,生产由行政指挥,工作由组织安排,收入由政策确定。个人自由的去讨生活谋富裕已不可能,甚至稍有越轨还要受到打击。比如有的农民家多养一头猪想改善生活,也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需要割掉。个人变成了组织的奴隶,在这种情况下,何来个人经济发展权力?

这当然不是说,这样的社会就没有了经济发展,或者说经济发展速度就一定会很慢,这个可以讨论。而是说,经济发展权力完全归于国家,政府代替个人,成为经济发展主体,侵害了个人权力。而且由于组织化和行政化,政府不仅是经济发展主体,还是组织起来的全国人民行为的指挥主体,人民失去了自由。公有制和计划体制是在侵害人的权力与自由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这样的体制中,领导的思想和偏好,直接影响这个大组织的行为。领导认为阶级斗争很重要,比经济发展更重要,在他的号召,指挥和命令之下,人们便去“抓革命”,与阶级敌人斗。结果你斗我,我斗你,大家都挨斗,伤了大多数人的心,也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这才有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工作重心转变。但这不是给于个人经济发展权力和自由,而是领导(或组织)认为,政府的工作重心不能是“抓革命”,而应是“抓经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了。

公有制比私有制那个更公平,计划经济比市场经济那个更有效率,经济发展更快,这个尽可以去讨论,去争议,去试验,但一定不能强制推行。我国的公有制与计划体制就是在一种社会主义理论,即更公正,更有效率的口号下强制建立起来的。姑不论是否真能带来公正效率,但能够以此为借口,去侵害个人权力吗?

二、对改革的再认识

改革是把被政府剥夺了的个人经济发展权力,还给人民,还是在寻找某种加快经济发展速度的方法?显然,我们当时直到现在的观点,都是后一种。所以有“寻找振兴经济之路”的口号,有“只要有利于经济发展,就要坚持”的思维,有基于经济发展速度的“中国模式”的争执等等。国家主义在“加快经济发展”等貌似正确的口号下得以盛行。

我国开始的改革是逼出来的。公有制与计划体制的低效,逼迫政府把一部分个人经济发展权力还给人民。比如农村承包制,是在集体经济实在搞不下去,农民为了吃饱肚子而悄悄搞起来的,如果再行压制,农民还要饿肚,更遑论走向富裕了。再比如,允许个私经济存在,是当时有大批知青返城,国家无力给他们安排工作,如果不允许个私经济存在,这些人怎么生计?承包制使农民从集体即组织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有了个人劳动成果直接归个人所有的经济权力,有了经济行为自由,一定程度上把经济发展的权力还给了农民。允许个私经济存在,首先是使体制即组织外的人,个人天生的经济发展权力不受政府限制而得以实现,同时这种限制的取消,也给了体制即组织内的人以选择的自由。放松管制,扩大自由,增加个人权力,带来了中国经济的较快发展。

但放松管制,给予人民权力与自由,只是为了经济较快发展吗?增加人民权力与自由,难道不也是人类发展的目的,社会进步的标志吗?人有自已去讨生活求富裕的权力,这是天然的,你可以说在政府领导下可以更快富裕(能不能更快富裕另论),但你能用不允许做这个做那个,强制人民接受政府领导,来剥夺个人发展的权力吗?机器本质上是一种生产工具,可带来高效率,个人用自已合法的收入购买机器,以提高生产效率,创造更多财富,使自已更富裕,也是人的经济发展权力,所以允许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而不被剥夺,正是这一权力得以实现的保证。你能用这会带来剥削(是否剥削以及怎样消除这种剥削另论)的借口,去侵害人追求更加富裕的权力吗?经济发展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之间,常会产生差异,人的流动和资本流动,可以使人包括资本所有者能够趋利避害,减少利益损失或追求更大利益,你可以用计划或审批或户籍来阻碍这种流动,侵害人的迁徙权择业权投资权等经济行为自由权力吗?自由思想与行为有利于创新的出现,但我们给予人民思想与行为自由只是为了创新,而不是实现人的尊严和权力,是人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吗?等等。

扩大个人的经济和自由权力,确实可以带来经济的较快发展,它使生产力中最关键的要素人的主动性创造性不被压制,因为经济发展本质上是由人推动的。所以扩大和保证个人经济发展权力与加快经济发展具有重合之处。但显然,只是为了经济发展给予人民权力,这种权力是脆弱的。当经济发展与个人权力在某种情况下不重合时,人民的权力随时可能丢失。比如,个人收益权和财产权,如果不被保障,会挫伤人的生产积极性,影响经济发展,但如果只是为了经济发展去确立这种权利,个人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就不可能得到真正落实。中国之所以出现强制拆迁,在发展的口号下去侵害个人财产权利。就是因为没有把个人财产权的保障当作是个人权利实现的需要,而只是为了不损害人的生产积极性的某种权宜之计,当政府认为经济发展(是否能够带来经济发展另论)需要侵害个人财产权时,个人财产权不受侵害即便写进了宪法,也会变成空话。

其实,它给我们提出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即个人权力与经济发展孰轻孰重,何为目的何为手段?当然,经济发展是为了人们更富裕,但富裕只是人的一种追求,是人诸多权利中的一种。如果让你吃好穿好却要以失去权力和自由为代价,那这种富裕还值得追求吗?难道自由不就是人幸福本身的体现吗?纵观近代世界历史,特别是那些发达国家的历史,都是人们争取权力,争取平等,争取自由,并增进权力,增进平等,增进自由的历史,它带来了经济的较快发展,但那些国家的人民争人权,争平等,争自由却不是为了经济发展。因为增进人的权力,人的平等,人的自由,本身就是人类发展的目的,是社会进步的过程。

现在,我们再回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此方针和口号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这就是它当时出现的进步意义。但把它当作新时期政府工作重心,明显具有以下缺陷:第一,它使社会发展进入唯经济主义的轨道。以政府为经济发展主体的国家主义,常常出现甚至必然出现侵害人民权力的情况,它或许能使经济较快发展(能不能带来实际上的经济较快发展另论),却因对人民权力的侵害,而会阻碍社会的全面进步。第二,它是一条可能的国富民穷的道路。以社会个体为经济发展主体的发展,人民创造的财富首先归人民所有,民先富,国家慢慢由民富而逐渐强大。以政府为经济发展主体的发展,国先富,然后国家居高临下的来谈什么“如何分蛋糕”,人民能否分到蛋糕,还在两可之间。而且我很怀疑,目前以政府为经济发展主体的发展,政府不是在创造财富,或促进经济发展,即不是在“做蛋糕”,而是利用国家资源和政府管制在掠夺人民创造的财富,即所谓的“与民争利”。政府进入微观经济领域去“发展”,去“挣钱”,难免不用权力和强制,在一次分配领城通过不公平的市场交易,去掠夺人民的财富。比如垄断国企,比如强制拆迁,比如修路收费等等。一次分配的市场交易由于政府权力的介入而不公平,这时来谈二次分配如何实现公正,岂不可笑?

所以,我们必须对改革进行重新认识。它不是在寻找某种更快发展经济的道路。也不是把改革仅仅当作是增进经济发展动力的一种手段。而首先是把因为强制推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被剥夺了的人民的权力和自由还给人民,其次是增进这种权力和自由。这种改革符合人类和社会发展的一般要求,也大体上符合更快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改革的道路很清淅,用不着“摸着石头过河”。那就是保障和增进人的权力。现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不是真正的法治的市场经济,有人说是“权贵经济”,都是源于政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不是“以保障和增进人的权力为中心”所赐。人民经济权力的实现,社会经济形态就必然是市场经济,人民权力得到保障,市场经济就一定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在人的经济权力得到实现和保障时就会很自然的出现并得到完善。社会活动就会很自然的主要是经济活动。

三、经济模式的微观基础

这并不是说政府在经济上可以无所作为,或某种作为对经济发展毫无意义,而是说政府的作为,不能侵害人的权力与自由。政府对经济发展的作为或不作为,这样作为或那样作为,构成了所谓的不同经济模式。但保障人的权力与自由,不仅是人本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各种经济模式的微观基础。

在中国模式的讨论中,秦晖先生说,外国有些人说中国模式好,可叫他们学习,叫他们实行,却是学习实行不了的。这是实话。因为中国目前的模式仍然是建立在大量侵害人的权力的基础之上。比如产业准入的有形无形门坎,侵害了人的投资权;比如土地买卖中的非市场化即强买强卖,侵害了人的财产权和自由权;比如,有意无意的不允许工人建立自已的工会组织,怕影响招商引资,怕工人工资升高影响出口的增长,因而侵害了人的结社权,削弱了工人对抗资本的力量。等等。而在那些发达国家,人权保障已是他们国家制度的基础,也是他们是现代文明国家的标志。外国那些说中国模式好的人,他们愿意为了经济发展而摧毁这一经过长期努力才建立起来的现代文明吗?他们说中国模式好,是说凯恩斯主义的模式好,是与自由主义争论的需要。但中国模式是凯恩斯主义的模式吗?

凯恩斯主义的核心内容是通过政府的宏观政策,主要是财政和货币政策,来熨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周期性波动,防止经济危机或对抗经济危机,它建立以至于能够发挥作用的微观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也就是说,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凯恩斯主义,没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凯恩斯的宏观政策也毫无作用。所谓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社会个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有了经济发展权力,成为经济发展主体之后,他们的自由经济行为所形成的微观经济活动。由于信息受种种客观的主观的限制,而不能充分获得,由社会个体经济行为形成的经济发展会出现周期性的波动,可能带来危机和浪费,影响经济发展,所以才有凯恩斯主义。凯恩斯主义能否真正熨平经济波动,是否会导致更大的波动,现在存在争议,但即便宏观经济政策能熨平经济波动,也必须依赖市场的微观基础。

首先宏观政策依赖于正确的市场经济信号。在地方政府成为经济发展主体的情况下,在政府对一些主要商品的价格实行管制和用行政手段进行调控的情况下,在政治对经济还有很强干预的情况下(如政绩冲动,维稳要求等),市场反映出的经济信号是扭曲的,你如何去判断经济形势,继而作出扩张还是紧缩性的宏观政策?比如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究竟是“泡沫”,还是“刚需”,由于地方政府纠缠其中,直到现在,我们还没有弄明白。现在压房价,也不是认为房地产过热,而是维稳的要求。不完全的市场经济不会有正确的经济信号,当然也无所谓宏观调控,甚至很可能发生误调。其次,真正的市场经济即个人权力和自由得到保障的经济,才会对宏观经济政策敏感,宏观经济政策才能发挥效用。一个不完全的对宏观经济政策不敏感的市场经济,要宏观政策何用?这几年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房价屡调屡高,最后还得用“限购令”的行政手段,正说明房地产市场并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

中国模式的讨论是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之后,中国政府采用4万亿的经济剌激计划,保住了经济发展速度,才开始的。美国经济危机对中国经济的最大影响是出口的萎缩,对其它行业并无大太影响,而4万亿的投资大多集中在基础建设领域,也就是说,出口萎缩所损失的经济发展速度,被基建投资所弥补。它并没有对出口企业进行救助,如扩大内需或帮助出口企业转型升级。所以经济剌激文不对题。不可能带来经济结构的调整,甚至加重了经济结构的扭曲。经济剌激只是为了表面上的增长速度,有何意义?中国一直是以大量政府投资来推高经济增长速度(这正是政府主导性经济的特征),所不同的是,这一次是在对抗经济危机的口号下,力度最大的投资。这能是符合凯恩斯本意的凯恩斯主义?所以,只有在确保社会个体的经济发展权力和自由,即建立了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之后,才谈得上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经济,还是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调节经济,模式的讨论才有意义。

近期美欧纷纷出现财政危机,影响经济发展,又引来“福利”与“非福利”的国家模式争论。西方的福利首先源于个人权利的实现和增进。人有不被饿死的权利,有不在野外露宿的权利,有不因无钱治病而病死的权利,这是人道主义和人权的实现,政府负有实现这种人权,救助弱势群体的义务。由此带来的福利并不在“福利”或“非福利”的争论之中。美国那些反对福利国家模式的自由主义者,决不会去反对这种福利。他们只是认为,那些有能力支付住房和医疗费用的人,不能有住房和医疗福利,而北欧那些福利国家,是有这些福利的。所以“福利”或“非福利”是否影响经济发展的争议,只有建立在基本人权得到保障和发展的基础之上,才是合理和有意义的。建立救助弱势群体,保护基本人权的福利,现在正是中国最紧迫的任务,也是增进人的权利的具体体现之一。目前中国根据美欧财政危机讨论“福利”或“非福利”模式,认为“福利”模式会阻碍经济发展,似有干扰建立救助弱势群体,保护基本人权的效应。难道“福利”会影响经济发展,我们就不要人道主义,不去保护弱势群体吗?现在中国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还没有得到有力保障,正如秦晖先生所说,中国还是一个“负福利”国家,所以远谈不上“福利”或“非福利”的模式。而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得到保障,是不应与“是否会影响经济发展”相联系的。

所以,保障和增进人的权力和权利,正是中国当前最紧要之事,是政府工作的“中心”,而不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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