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不可能完全撇开中国的本土资源,学界对此基本上已经达成共识。但是,中国本土的法律文化流经数千年,已经汇成了一座浩瀚的海洋。如何在这座庞大的“本土资源库”中披沙沥金,以便为当今的法治建设寻求有用的资源,却是一件至为艰难的事。
着眼于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建设,我们可以尝试着提出一对概念: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文化传统。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传统法律文化可以理解为形而下的器,它指的是在传统中国里存在过的法律文化,其内容包括中国自古以来所出现过的形形色色的法律现象,比如法律规范、法律设施等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多数成份已经成了文化遗迹,比如周礼、唐律等。即使在当代可以找到与之功能相似的对应物,我们也不能说它就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复活。换言之,传统法律文化的功能主要是历史意义的。我们研究它、认识它的主要目的,在于以它作为一种载体或文化符号来传达意义。也可以说,传统法律文化基本上只是我们想要认识的一种客体,是一种我们无法改变的、历史的存在。
如果说传统法律文化意味着一种符号化的“文化”,那么与之相关联的法律文化传统则是一种真正的“传统”。“传统”二字意味着世代相传,它不但存在于历史中,而且已经抵达当代,抵达我们自身,甚至还要流传到后世。因此,所谓法律文化传统,就是指当代社会中那些从历史上流传下来的法律的精神,具体地说,它包括一些源于中国历史的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等。法律文化传统既是传统的,但同时也是当代的。当然,在历史长河中出现过的法律精神并非全部都流传下来了,那些已经被历史湮没了的法律精神,由于没有“传”下来,就不能纳入到法律文化传统的范畴(但可以被视为传统法律文化———既然它在历史中出现过)。
以上简要辨析可以看出:法律文化传统是动态的、鲜活的,而传统法律文化则安静地呆在历史中。它们不完全是所谓的“道”与“器”的关系,当然也不是对中国法律文化所作的非此即彼的、对称的、相互矛盾的两分法,毋宁说,两者都属于法律文化,都只反映了法律文化的一个侧面,把两者结合在一起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更进一步挖掘“法律文化”命题的学术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们不妨把法律文化分解成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文化传统两个问题分别探讨,对于推进法律文化的研究,或许可收事半功倍之效。(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