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首先就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概念及其联系予以界定和说明,进而揭示它们在东西方历史实践中所蕴含的共同经验,同时借助结构——功能理论,寻找它们的关系原理,藉此探讨当下中国法律文化建设经由法治对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
【关键词】法律文化|政治文明|社会发展
一
在科学探索中,概念是分析的工具。法律文化、政治文明、社会发展是本文的三个关键词和核心概念,本文的推论和构架就建立在对这三个概念及其联系的理解上,因此,必须有所界定。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各属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把不同学科的基本概念捏合在一起是有风险的。但同时我们注意到,不同学科往往面对相同的问题;针对问题的复杂性,又往往需要我们运用不同的方法,整合不同的学科资源,以利对问题的探讨。以下是我依据相关学科,结合自己的理解,对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概念所作的说明。同时,提出它们共处同一社会系统内的联系,以备后面的讨论。
法律文化是什么,界说不一。⑴笔者以为,学理上,法律文化是内化在法律的思想、制度、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在精神上引导和制约它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和价值。简单说,法律文化是人们对有关法律系统最基本最核心的看法。法律文化可由多种法律符号和载体表现,但本质上它是精神性的,可以说,它是一个民族关于法律生活的心理认知,是人类追求生活秩序化和社会正义性这样一种精神意向的表达。与法律文化相像,政治文明也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⑵我赞同这样的看法,政治文明是人类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是一个由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构成的整体。⑶广义上,法律文化也可以说是政治文明的一部分。政治文明经历有不同的形态,其发展方向是民意/民权的扩大,即政治的民主化,实质是权力作为资源在社会各阶层的合理分配。所以,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要点是民主和法治。与法律文化和政治文明不同,社会发展是一个成熟的社会学概念,着意在对社会进步的一种事实描述,一般可以理解为,社会系统发生结构性变动引起功能转换而带来的社会进步。⑷依据这一观点,人类社会先后经历了原始狩猎、定居农耕和社会产业化,也即现代化的过程。社会发展的基本线索和方向是从野蛮到文明。因此,可以说,社会发展的本质是人类的文明化。
正是人类文明化的趋向和追求,使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有了某种联系。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联系呢?如果我们把社会看成是一个系统,社会发展就是一个系统工程,各项要素,譬如,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总是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相关首先是它们共处同一社会系统中的时空关联,这是说,在同一社会系统中,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在时间和空间上处于同存共处的状态,客观联系不可避免;其次是社会系统运行中的逻辑关联,具体说,在社会系统的演进中,社会发展的目标之一是政治文明,政治文明的目标之一是法治,法治的核心是法治价值观也即法律信仰的塑造,这完全有赖于法律文化的培育。由此可见,法律文化通过法治推进政治文明,政治文明促进社会发展,社会发展带动人类文明的进步。
二
认识源于人类的经验和理性。从人类的经验出发,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联系贯穿于人类的文明史。古希腊与古罗马是西方古典文明的高峰,仔细检视,不难发现,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的发达实在是其社会繁荣强盛的基础。古希腊的雅典在经过提修斯、梭伦、克里斯提尼的法律改革后,形成了以权利为轴心的理性法律文化和先进的城邦政治,雅典社会的繁荣和伟大的古典希腊文明就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⑸罗马吸收和发展了希腊的法律文化,经历了古代世界范围内相对文明的共和政治和帝国政治,创造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共盛局面。诚如英国法学家劳森所说:“毫无疑问,罗马法是古罗马对西方文明做出的最伟大的贡献;不仅如此,罗马法还经常被人们视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支柱之一。”⑹现代西方世界的形成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大进步,资本主义是继封建制之后又一新型的社会形态,人类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过渡主要藉此力量。形成现代西方文明的因素错综复杂,但正如研究所表明的那样,缺少了蕴含法治精神的理性法律文化和体现文明政治的宪政是断然不可能的。⑺
在东方,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经验对我们有更深切的感受和直接的意义。日本社会的两次大发展源于公元645年的“大化改新”和1868年的“明治维新”。“大化改新”前日本是一部民社会,法律文化处于原始习惯状态,政治与经济远远落后于东亚大陆的中国和朝鲜半岛。“大化改新”确立了“文化立国、法制社会”的基本国策,从唐朝学成回国的高向玄理、吉备真备、大和长冈等,在天皇支持下,掀起了大规模移植唐代文化,特别是唐代法律文化的运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著名的《大宝律令》诞生,这是先进的唐代法律文化被输入日本的结晶,它标志着原始落后的日本习惯法被改造提升到了东亚大陆人文礼仪化的成文法文化水准。在此基础上,日本模仿中国建立起当时文明有效的律令制国家政治,实现了可与中国争峰的奈良、平安时代的繁荣。⑻日本社会因此获得一大进步。日本社会的第二次大进步是“明治维新”开启的对近代西方文化,尤其政治法律文化的引进,结果是日本在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上一跃而跻身于现代行列。三十余年后,竟成为晚清中国“变法图强”的榜样。⑼
中国“变法修律”的第一人、法律现代化之父沈家本,在总结中国法学盛衰时发现一个带有规律性的现象:“则法学之盛衰,与政之治忽,实息息相通。然当学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当学之衰也,可决其政之必衰。”⑽法学是法律文化在学术领域的体现,政治盛则法学必盛,政治衰而法学未必衰,盖因学术有它的独立性。但法律文化不同,它有制度性因素,因而与政治和社会之盛衰必相呼应。历史上中国法律文化灿烂、政治清明之时,必是中国社会兴盛之世。礼刑文化与西周,礼法文化与汉、唐,都是显例。特别是唐朝,中国法律文化和律令政治发达至为周边诸国所模仿,形成以中国为本土,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特征,影响及于朝鲜、日本、琉球、安南(今日之越南)、西域(今日新疆及中亚一带)的法律文化系统,谓之中华法系。东亚古代文明实有赖于此。⑾晚清以降,中国内忧外患,固有法律文化和帝制政治不能适应时代的变化,社会与国家积贫积弱,不得已满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变法新政”,中国法律文化与政治制度开始现代化,至今而未有穷期。⑿一百年来,中国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经验,与西方和日本相同,表现为一贯的联动相通。
三
依据东西方人类的历史实践和经验,借助结构———功能的社会学理论,⒀是否可以在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之间发现某种关系原理呢?我的推论是:社会是一个有结构的系统,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是社会系统内的结构项;社会发展是社会系统内结构正向变动引起功能转换的结果,其本身并不是系统内的结构项。因此,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首先不是系统内结构与结构的关系,而是结构与结构变动结果的关系。这表明它们的关系,在逻辑上既是联动的又是因果性的。联动表现为三者间盛衰的呼应,因果表现在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是因,社会发展是果,社会发展必先借助和重视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的建设。这是其一。
其二要注意,社会是一复杂的综合系统,理论上社会发展受制于整个系统的结构———功能变动,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作为系统内的部分结构项,不能决定社会发展。但同时由于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在社会系统结构中的关键性,事实上它们对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这一方面使我们看到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对社会发展的局限,同时又认识到它们的重要性。因此,社会发展既不可唯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更不可放弃或轻视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
其三,社会发展虽不是社会系统内的结构项,但它对系统结构有着直接的作用,也就是说,社会在受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影响下发展的同时又影响着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的建设。正如经验表明的那样,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促进社会发展,社会发展要求建设相应的法律文化与政治文
明。因此,它们是互动的。
以上是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在一般社会状态下的关系原理。自人类社会由传统转入现代后,现代化成了世界各国发展的方向和潮流,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原理又加入了新的内容:
一是人类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的趋同。在传统社会,由于各大文明的相对独立和隔离,不同的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自成一体,并与各自的社会发展相适应。如前所述,古代希腊罗马的理性法律文化与其政治和社会,中华礼法文化与东亚政治和社会,印度、伊斯兰教法与其社会政治的宗教化等,都是显例。源于西方的现代化运动改变了世界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的版图,丰富多彩的人类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直接或间接地趋于以西方/现代为范式的类同。⒁当然,不可能一致。
二是现代社会的发展更依赖于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传统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一定的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但传统社会的理想主要不是民主与法治,道德、宗教、行政、传统,甚至军事等在传统社会结构中占有更重要的位置。⒂与此不同,现代化已使民主与法治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理想和控制力量,以民主与法治为核心的法律文化和政治文明已是社会系统满足社会需求的必要部分,⒃社会发展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依赖于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的建设。
四
依据经验和原理,如何理解和实践当下中国的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知行合一的长期课题。这里,我想探讨一下当下中国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是什么;法律文化建设对我国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有何意义。显然,这不是问题的全部,但是课题的开始。
与特色鲜明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别,当下中国大陆的法律文化是一成分复杂的复合体,包括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在中国革命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法律文化诸要素。这些不同要素的法律文化汇合于当下中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建成中国的法治。换句话说,如何推进法治即是当下中国法律文化建设的目标。当下中国政治文明的内涵无论有多丰富,相信民主与法治始终是它的核心和目标。⒄这不仅是政治文明发展到现代的必然体现,也是当今人类追求政治生活进步的时代要求,更何况在缺少民主与法治传统而正在努力实现现代化的中国。当下中国的社会发展,依党和政府的决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的含义包括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⒅这是一种健康的发展观,表明政治文明是当下中国社会发展的目标之一。由此观之,当下中国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部分目标是一致的,即努力建设中国的民主与法治。由于现代民主是由法治来体现和保障的,所以,我们说法治是它们共同的目标并不为过。
法治是一种社会状态,但有法不等于法治。传统社会不乏法,然其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是权力中心,法律在社会结构中依附于权力,事实上为权力服务。社会转入现代,权利成为中心,法律至上,权力为法律所控制,社会呈现出依法而治的状态。如上所述,这正是当下中国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所追求的目标,法律文化对实现这个目标有着重要意义。不惟如此,法律文化建设对法治的意义,某种程度上也代表了对当下中国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这首先是因为它们的目标一致,同时依据它们的关系原理,三者间存在着结构———功能上关联与互动。即如前述,这也是东西方社会的共同经验。
法律文化对法治的意义从法治的前提开始。在成文法的中国大陆,现实的法治始于法律创制。法律创制不只是在形式和数量上建构法治所必需的法律体系,重要的是同一法律体系内不同部门和不同位阶的法律之间一以贯之的精神联系。这是法治得以实现的灵魂,也即我们前面所说的法律文化的精神所在。没有这个精神联系,法律不能在统一的观念和价值目标下协调架构。如此,所谓的法律体系不过是法规的堆砌而已。这在人类法律史并非鲜见。仅此可知,法律文化建设对当下中国的法治,首先在法律创制方面有着精神上的指导,也即引导与制约的意义。法律文化中的“什么精神”给法律创制以指导呢?简单说,法律文化中关于法治的价值观,即努力创设一种符合正义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实现人权,乃是当下中国法律文化的精神所在。
法治始于法律创制,但关键是实施。实践中法律实施主要是司法和执法。法律文化对法律实施的意义,概括起来有这样几点:首先,法律文化能为法律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人文环境。其次,法律文化有助于培养和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法律文化能帮助司法、执法人员在实施法律时正确面对和处理三种情况:一是对法条的理解可藉此更高地从精神上予以把握;二是法律冲突时,可依其作价值序位的排列与选择;三是法律缺漏需要衡平时,可作自由裁量的内在依据。这些都是具体的法律知识所不及,惟法律文化与法学理论之所长的地方。
法治最广泛的基础是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至信仰的程度。民众有什么样的法律观念,对纠纷及其解决持何种态度,习惯上表现出何种行为方式等,这些更多依赖于法律文化培育和支撑的东西决定着我们法治的成败得失。因此,法律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对养成我们的法治观念和信仰至关重要。
还有需要加以重视的是,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优良传统,如仁政与善治的价值目标,追求人际、族际、区际、国际关系和谐(和而不同)的理念,纠纷解决中“说理———心服”调解模式的运用等,⒆经过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改造,不止使我们的法治契合国情民心,还有可能对人类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有所贡献。
最后,作为初步探讨的认识,我提出,如果我们把法治比喻为一棵树,那么,法律文化就是阳光、水分和土壤,法治这棵树只有扎根在法律文化的阳光、水分和土壤中,才能茁壮成长。法治的成长,必将使中国的法律文化与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出现兴盛互动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