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电视,某市警方要抓捕一个倒卖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用一个冲击器将防盗门撞开,冲了进去,在卧室里将一对睡在床上的男女赤身拖下床,摁在地上。摄像机全程摄录。
这种镜头在官方的新闻中已经屡见不鲜。在警方看来,似乎抓人无禁区,有门撬门,有锁砸锁,都是合法的。而在老百姓来看,既然抓的是坏人,大快人心还来不及,谁会替那些被摁在床下的坏人打抱不平呢?
可是你想过没有,此刻的“坏人”,只是警察认为的“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犯了罪,并不确定;况且室内并不只有他一个人,他的妻子儿女、父母兄弟、亲戚朋友,总是无辜的吧?设想我们家里有一个人可能犯了法,结果引来警察这样一通突然袭击,我们会是啥感受?男子犯了法,女朋友并不知情,结果也被赤条条拖下床来,人家会不会羞愤自尽或者惊吓成疾?退一万步,就算他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在处决前是不是也有人格尊严?
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不是对某个人、某类人的体恤、怜悯,而是人类对自己的尊重,是把自己的同类当成人看,这种超出动物本能的东西,就叫文明。践踏人格尊严的人,实质上是在践踏人类文明。
我们看西方法庭审判刑事犯,被告都是西装革履,法官称他们“先生”;而我们的刑事法庭,被告剃了光头,穿着囚服,有的还戴着镣铐,脖子上勒着麻绳。只有在审判薄熙来、刘志军这样一些特殊人物的法庭上,我们才能看到现代法庭应有的人权待遇。我相信,在抓捕他们时,也绝不会采取破门入室,从床上拖下这样的措施。所以并不是我们抓人只会一种方法,刑不上大夫,从抓捕中就能体现。
从司马迁的宫刑,到袁崇焕的凌迟,皇权至上的时代,人的尊严一文不值。几千年来,这已经成为我们民族的文化,成为我们民族血液中的基因。传承至今的酷刑思想、复仇观念,这些反人权的因素,今天仍然牢牢扎根在每个人内心深处。不仅废除死刑难于上青天,示众、刑讯也都大行其道,难以禁绝。
所有践踏人格尊严的人,都有貌似崇高的理由,从希特勒到克格勃,从红色高棉到红卫兵,概莫例外。但只要他们不太短命,都有机会站在相反的角度重新审视这件事情。当年支持纳粹的德国、法国妇女,在苏军占领后受尽凌辱,她们此时是否想到,这正是自己当年参与和欣赏纳粹摧残犹太人和其它占领区人民的报应?刘少奇在被造反派斗得鼻青脸肿之际,是否想到在他领导的整风、土改、肃反、反右、四清等运动中,无数人毫无尊严地惨死?在一个缺乏普世文明的社会,一个人只有当自己被推进绞肉机时,才呼唤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而继续向里推人的刽子手们,正如自己当初一样兴高采烈。
回到警察破门的问题上来。警察面对一个自己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利抓捕,这是毫无疑问的;但用何种方式抓捕,是很大的问题。法律允许警察遭遇拒捕与袭击时使用暴力,但没有任何法律说,警察可以随心所欲,采取不必要、不文明、不人性的暴力措施。红色经典《红灯记》中,日本宪兵队拘捕共产党员李玉和,是敲开房门,彬彬有礼地说,鸠山队长请你喝酒,而李玉和则不慌不忙地与母亲和女儿告别,唱了荡气回肠的《临行喝妈一碗酒》,才昂首出门。为什么日寇不是趁半夜撞开房门,把祖孙三人赤条条拖下炕,用脚踩往,让电视台拍个够,然后把人带走?是它们比较文明,还是我们太野蛮了?
有人会说,法律没有禁止警察破门而入啊,这种方法很有效啊,如果让犯罪分子跑出来再抓,他们拒捕行凶、逃之夭夭怎么办?如果老百姓是这样认识,无可厚非,如果警察也这样看,素质根本就不合格。警察作为国家暴力机器,它的一举一动,都必须有法律授权,法律没有授权的,就不可以做;而对于公民而言,只要法律不禁止,我就是自由的,我的权利就受法律保护。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警察办案,可以任意闯入公民的住所,可以随意侵犯公民的隐私,可以砸开防盗门,从床上把人赤条条地拖下来。没有授权,这样干就是明确无误的违法,就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住宅权、隐私权。对特别危险的犯罪嫌疑人,在特别紧急的状态下,为保证公共安全,可以采取非常暴力,但也应当符合必要和适度的原则。而对本文开头提到的倒卖他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如何也看不出有必要采取撞门入室、赤身捉拿的必要。
三百年前,英国人就说,人民的住宅,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这句话即使放在今天的中国,绝大多数人的内心都不会认同。我们的住宅,别说国王,就是一个警察,甚至一个协警,都能随便进。这才是我们与文明国家真正的差距。中华文明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从来不缺先进的思想,二千五百年前,孔子就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不就是人权吗,不就是说,自己希望享有的权利,也要尊重别人吗?这是何等简明透彻的人本主义表述!可惜的是,二千年多来,国人只是拿这些说说而已,从来没有人认真实行过,实行的一直是人治,是酷刑,是连坐。包括孔子自己,也是说一套做一套,一掌权就杀了不同政见者少正卯,把自己的美妙理论扔到九霄云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