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渊源之一,蕴含的德法兼治、民为邦本、司法公正、和合思想具有丰富的内涵。树立文化自信、依法治国、尊重司法规律的需求决定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必要性。从裁判文书来看,存在融入范围较窄、说理语言笼统泛化、弱化或代替法律论证、援引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从坚持基本立场、界定法律文化、识别常见领域、掌握融入方法、借鉴有益机制、发挥案例价值等方面,提出优化对策,以期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更好地融入司法裁判,实现创造式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助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关键字】法律文化;司法裁判;融入;机制
引言
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中指出:“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中指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实现其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体现,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工作的现实要求。本文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内涵与价值为切入点,分析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必要性,以当前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现状为基础,提出优化的对策建议。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内涵
苏力教授认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1]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文明演进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规范、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识,具有丰富的内涵和鲜明的特色,沿袭数千年而未中断,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对中华民族的发展和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中指出:“传承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民为邦本、礼法并用、以和为贵、明德慎罚、执法如山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根据时代精神加以转化,加强研究阐发、公共普及、传承运用,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出新的生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对待传统法律文化,需要秉持扬弃的立场,剔除消极、落后的内容,保留和汲取其精华,充分挖掘其当代价值,赋予其时代思想内涵。
(一)德法兼治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极具司法智慧,尤其注重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公元前11世纪,周公姬旦提出“礼乐政刑,综合为治”,以“明德慎罚”为治国方略。战国末期,荀子提出“隆礼”与“重法”相结合,为后世礼法结合开先河。汉代以降,历朝历代的执政者则多秉持礼法并重、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唐律疏议》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认为德与法“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德法兼治”之“德”主要是指以“礼”为核心的道德伦理,“法”则是指法律规范,二者共同成为“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渊源。[2]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应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二)民为邦本
《尚书·五子歌》有言:“民为邦本,本固邦宁。”西周时期,中华传统文化就孕育出“敬天”“重民”的观念。儒家主张以“仁”为核心,强调“仁者,爱人。”唐太宗告诫臣下:“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后世提倡悯恤老幼妇残、鳏寡孤独,控制死刑、限制刑讯,形成“明德慎刑”的传统。这些都体现出了浓厚的民本主义思想,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价值取向提供了历史借鉴,以人民为中心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民本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三)公正司法
《说文解字》记载:“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显示中华民族自古就以公平、正义为司法的价值。“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诛不避贵,赏不遗贱”“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等诸多理念都蕴含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司法的先进思想。古人还通过规范裁判行为等方式来保证公正司法,如《尚书·吕刑》记载:“今天相民,作配在下,明清于单辞。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无或私家于狱之两辞。”强调司法者应当明辨是非,不能为了谋取私利而偏袒一方;唐代每逢大案,采用“三司推事”的审判制度,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一同审理;明清通过会审制度解决复杂、疑难案件,确保司法公正。在中国的司法传统中,司法不是简单、机械地“援法断罪”,而是追求“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考虑公序良俗和人民群众的现实感受。[3]这说明司法中不仅追求“程序正义”,更加兼顾“情、理、法”,明辨是非、惩恶扬善,努力追求“实质正义”,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
(四)和合思想
从词源上来看,中国古代甲骨文和金文中就已有“和”“合”二字,分别有和谐、融合之意。庄子提倡“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人与自然有着共同的本源,因而能构成相互联系的系统整体。北宋张载提出“天人合一”的主张,强调包括人在内的天地万物的内在统一。寻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秩序的和谐,是“天人合一”理念最重要的价值取向。以“天人合一”为内涵的中国传统司法中,贱讼、厌讼和畏讼是官府、文人士大夫和普通百姓的共同心理,提倡“无讼”的理念。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儒家思想影响下,以和为贵、调处息争的理念深刻地影响了后世的司法活动。无论是西汉时期的“三老调解”,还是明朝时创建的申明亭,都是“以和为贵”价值追求和无讼思想下诞生的典型产物。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被明确为值得传承的优秀思想和理念,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4]深入研究阐释“以和为贵”,对于传承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挖掘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必要性
(一)传承优秀文化,树立文化自信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坚定历史自信、文化自信”。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是五千年中华文明生生不息、不断发展壮大的精神命脉与思想沃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必须深入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支撑。法治文化蕴含着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因,具有历史传承性和民族性。只有在继承与传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内化于司法裁判,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强化人们的法治信仰、法治观念和法治习惯,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价值支撑。
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是构建尊法守法信法社会氛围、树立文化自信的必要途径。从内容上看,“情”“理”等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提升文化自信的丰富资源。从精神气质上看,“和谐”“教化”等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提升文化自信的独特特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通过司法裁判确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价值导向,引导社会成员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和主动践行者,有助于使法治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社会成员的内在修养、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5]进而有利于全体公民树立法治思维,坚定法治信仰,当法治深深扎根于人们心灵之中,就会自然生成法治文化自信。
(二)依法治国,司法为民
依法治国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不仅需要外在强制力的显性方式,也需要诸如风俗习惯和道德力量等隐性方式。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重视隐性的道德教化和习惯养成作用,看重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自律”能力,对补充现代法治通过法律规范的“他律”力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6]只有良法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获得人民群众内心的拥护和支持。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之中,通过裁判说理等形式向公众传达符合时代要求的价值取向,可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进而不断增强法律实施的内生动力。例如,在遗赠案件的裁判中,不仅要注重遗赠人生前意志的执行、实现,更需要在公序良俗原则、伦理道德约束下考虑遗赠是否符合社会大众的朴素情感,是否符合传统文化、社会风俗的基本共识,以确保社会秩序的有序运转与良性发展。因此,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植根本国、本民族历史文化沃土,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生命力,不断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从而夯实法治中国建设的文化根基。[7]
依法治国需要坚实的群众基础,司法为民需要坚持人民立场,力求法律和道德在人民的内心深处扎根,而正是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全社会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和价值根基,成为价值纽带。例如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新中国红色司法文化,承载着一切为了人民、注重调查研究、就地化解纠纷、追求案结事了、倾听群众感受的精神内核。[8]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要大力弘扬、传承践行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防止司法裁判与群众朴素的义利观相冲突,全面提升司法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与可认同感。
(三)尊重司法规律,填补法律漏洞
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导致了在其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时,难免在某些情况下法官无法将法律规则适用于个别案件的解决。并且,法律本身的滞后性也会导致个案的裁判中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些情况往往让法官在审理中陷入两难的困境。除此之外,法律的价值时常会发生冲突,在个案中如何权衡法律价值,常常涉及法官的主观价值判断。情理法相统一应成为当今司法审判不懈的追求,当三者发生冲突时,就需要裁判者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内,考虑天理和人情因素,把天理和人情融入自由裁量权之中作出裁决。[9]例如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写道:“在解释合同的过程中,不能不考虑中国社会几千年来的文化传承,尊老孝亲,是中华传统美德,对老人的赡养除了物质的供养外还包括亲情的陪伴。一句养老送终,言虽简,意却深。要用列举法列明养老送终所包含的义务内容是不现实的,单一的法律规则适用有时会造成明显的裁判不公,因此法官需要引证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进行综合评判,从而作出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和道德风尚的裁判结果。”[10]可见,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关思想的融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现状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司法裁判显现于裁判文书当中,笔者于2024年1月1日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检索,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司法效果进行考察,以期发现问题并进行分析。
(一)融入情况概述
笔者以“法律文化”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检索到的案例仅15个,排除与研究主题无关的干扰案例,得到有效案例9个。鉴于裁判文书中措辞不同,以“传统文化”作为关键词,将搜索范围限定在“裁判理由及依据”上,共检索到案例1895个。从案由分布上看,民事案由占比85.35%,占绝大多数,但由于大多数裁判文书为包含“传统文化”的当事人名称或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中仅对传统文化进行含义解释,因此排除掉此类纠纷以及无关案例的干扰,通过阅读进一步筛选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关思想融入的案例,最终得到有效案例311个。其中,民事案件293个,占比94.2%,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131个),物权纠纷(71个),合同、准合同纠纷(68个),人格权纠纷(22个),侵权责任纠纷(19个)等;行政案件8个,占比2.6%,案件主要与行政管理的范围和行政行为有关。刑事案件10个,占比3.2%,主要涉及的罪名是受贿罪和故意伤害罪。
(二)融入的内容
第一,有关德法兼治的内容。从司法裁判来看,融入传统文化的家事裁判文书占据较大比重,在检索到的131个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赡养纠纷案件有90个,占比达到68.7%,因此在裁判中援引道德中“孝敬”的情况较为多见。例如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有这样的表述:“中华民族有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文化。”[11]“孝敬乃人伦之始,众德之本,孝敬老人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本与命脉,是每个人为人处世应当遵循的基本价值准则。”[12]“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13]除此之外,援引道德中有关“诚信”内容的裁判文书也十分常见,例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文化根脉,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和精神内核”。[14]“应当遵循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一诺千金的要求。”[15]由此可以看出,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德法兼治”的影响下,部分司法裁判已经比较重视和提倡传统美德的融入。
第二,有关民为邦本的内容。在一起交通肇事罪的二审裁判中,考虑到现刑法的教育功能和人文关怀,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决的实刑改判为缓刑。二审法院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在于以最小的刑罚支出,尽可能少用乃至不用刑罚,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以实现有效预防与控制犯罪的目的,其理念是“慎刑”思想的体现。若因罪入刑在监狱服刑,其家庭将丧失主要收入来源,不利于这个本已生活困顿的家庭改善生活,不利于该家庭的和睦稳定。家庭乃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睦稳定与社会的和谐息息相关。[16]除此之外,“老有所养”的提法多次在裁判文书中出现,[17]均充分体现了仁爱民本的思想。
第三,有关公正司法的内容。例如在孙小果案中,再审时法院认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不允许有法上之权,也不允许有法外之人。“任何人无视法律尊严而公然实施践踏法律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18]在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裁判中,法院认为,“虽系国家公职人员,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职业的不同而区别对待。”[19]上述裁判均体现了明辨是非、公正司法的理念。
第四,有关和合思想的内容。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裁判多以此为切入点,践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从裁判文书来看,有倡导亲属之间和谐的表述,例如“俗话说‘家和万事兴’,亲情是用金钱买不回来的,以和为贵、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髓,应该互谅互让,各退一步,和平化解矛盾纠纷。”[20]也有倡导邻里和谐的表述,例如“‘与邻为善、与邻为伴’的邻里精神是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邻里关系是良好社会关系的基础,是良好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21]在此方面,诸如“家和万事兴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融合关系”“契合夫妻间相互扶持、同甘共苦的传统文化精神定”“夫妻相亲相爱、患难与共”“百年好合、白头偕老”“兄弟如手足”“兄弟之间友爱、和睦相处”等表述也较为多见。
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历史来看,形式逻辑绝非司法裁判的唯一考虑。[22]从司法实践来看,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已经有迹可循,在诸多裁判文书中,秉承中国传统美德中的孝悌之道、诚实守信、以人为本、公平公正、追求社会和谐、实现良法善治均有具体体现。
(三)融入的模式
第一,援引内容上概括引用和延伸引用并存。概括引用,即笼统地通过“传统文化”进行表述。例如,“虽李某1未立有效遗嘱,但结合中国的传统文化和善良风俗,李某1的遗产,应当对李某2进行多分。”[23]“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同时亦应充分考虑与尊重民间风俗、传统文化。”[24]这种引用方式并没有具体阐释传统文化所包含的特定内容。延伸引用,即将“传统文化”具体化,挖掘背后深意加以说明。例如,有的判决书如下分析邻里和睦:自古以来,人们就非常重视邻里关系。古语云“百万买宅、千万买邻”,古诗有“蒸梨常共灶,浇薤亦同渠”。“行要好伴,住要好邻”,良好的邻里关系需要每个人从自身做起,讲文明、讲礼貌。[25]由此,裁判者通过解释说明的方式,积极树立助邻为乐的新风,提倡邻里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增进了解,共同创建一个更加和谐、文明的居住环境,为城市的文明建设添砖加瓦。
第二,援引方式上“本院认为”和“寄语”并存。在检索到的有效案例中,绝大多数是在“本院认为”部分引用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进行论述,有的还在此部分采用“本院希望”等倡导性的表述方式,如“本院希望各方今后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互敬互让,以促进平等、和谐、文明家庭关系的构建和尊老爱幼良好家风的养成。”[26]有的通过在判决书后附法官寄语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传达道德价值观念,如“另寄语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法律也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产生的矛盾完全有可能依靠道德、情感等方式协商、调解来化解,法律并非万能的,没必要在法庭上分个上下高低,如果硬要以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往往造成社会成本过大,得不偿失。”[27]相比较而言,在“本院认为”部分引用属于裁判文书的正文,具有裁判效力,而判后“寄语”的方式则更凸显释法说教的功能。
第三,表述方式上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并存。直接引用,即在司法裁判中援引具有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内涵的原文,比如引用“孟子曾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28]以“兄道友、弟道恭、兄弟睦、孝在中、财物轻、怨何生、言语忍、忿自泯”来阐明“和合思想”中和谐的价值追求。[29]或者是援引相关的典故,比如“‘三尺巷’、‘六尺巷’的故事几乎尽人皆知”。[30]间接引用,即在司法裁判中通过阐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来进行相关的表述,比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31]同时还存在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并行的方式,比如“‘百善孝为先,养儿为防老’,羊羔跪乳,乌鸦反哺,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子女赡养父母终老,这不仅仅是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传统文化道德的约束,更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32]
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效果
(一)积极效果
第一,推理认定案件事实。如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和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在认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时,法院认为“除相关证据外,尚需结合当地婚姻家庭方面的传统文化和习俗,予以综合评判。”[33]在认定父母出资行为是赠与还是借贷时,裁判文书中写道:“该100万元赠与比借贷更符合婚姻家庭的传统文化和习俗。”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基于“二原告出资购房用于被告居住,充分体现了二原告的舐犊之情,被告应该珍惜,并妥善处理双方存在的矛盾和误会;在考虑法律规定和原、被告本意的同时,兼顾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参考本地婚姻家庭方面的传统文化和习俗,”[34]将涉案房屋认定为二原告与被告共有。
第二,补强裁判文书说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裁判说理的目的是提高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裁判说理的主要价值体现在不仅能够定分止争,还可以发挥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裁判文书的说理(法律推理)是为了追求或实现超越个案本身的价值目标。[35]而在这个过程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入起到了促进作用,实现了情理法的融合。例如,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裁判文书中写道:“古语有云‘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化干戈为玉帛’,望各方当事人认真领悟前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神,本着家庭和睦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营造兄友弟恭、母慈子孝的和谐局面。”[36]通过援引优秀法律文化中“和合思想”的相关内容,增强了当事人对于案件判决的可接受性,从根源上化解矛盾和纠纷,服判息诉。
第三,引领道德价值观念。部分判决在“法官寄语”中,集中阐述法律文化有关内容,发挥感染教育的功能,比如“寄语于双方当事人,正谓‘惟宽可以容人,惟厚可以载物’。待人处事当以和为贵,善为本,诚为先,以宽阔的胸怀容纳难容之人、难容之事,用爱和宽容去化解矛盾和纠纷。”[37]或者以“本院建议”的形式,例如“故本院建议在本案审结后,高家后人能够本着‘和为贵’的心态,以诚相待,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力求将十五年恩怨一朝化解,共同建立一个团结和睦大家庭。”[38]或者是以“本院希望”的形式,例如“本院希望通过本次判决彻底了结各方关于《协议书》约定的房产分配问题的全部纠纷,期待本次判决能够成为各方之间裂痕的弥合剂,期望各方不因‘小钱财’而伤‘大和气’。”[39]以上在裁判文书中倡导性的表述凸显了裁判者在道德教化中的能动作用,积极引导当事人,同时也是向社会公众传达出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理念。
(二)问题缺陷
第一,案由分布较为集中,融入范围较窄。总体而言,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关内容融入司法裁判的案件数量不多,“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任重而道远,并且案由大多集中在赡养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等家事纠纷,以及合同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从融入的内容来看,孝敬、诚信、和谐等内容较为集中,没有全面反映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
第二,说理语言笼统泛化。从判决书来看,一些判决书在援引时缺乏针对性,没有就法律文化的内涵进行说明,也没有结合案情进一步阐释,比如“如果本案将该行为进行不法性评价,有违中华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40]这种结论式的判断,不易于受众理解。同时,在融入时存在各地法院重复引用、遣词造句雷同的情况,似乎在特定案件中存在模板和套话,虽然对传统法律文化有固定表达的情况,但不应机械运用、泛泛而谈。
第三,弱化或代替法律论证。裁判说理要求周密和严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般采用“三段论”的形式,在确定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有关的事实要件)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裁判结果)。在检索的案例中发现,有些法院仅援引法律文化中道德层面的内容进行说理,忽视了对法律关系的分析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缺乏法律论证,容易面临道德代替法律审判的风险。
第四,融入不清晰、不规范。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十分丰富,在如何融入上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指引规范,裁判者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和理解也并不统一,导致融入法律文化说理的理由、方式等各不相同,甚至导致裁判结果差异化的现象。例如,对于相邻关系的类案,有的法院以“邻里之间的团结和睦”进行论述,而有的法院则从诚信的角度论述,对于特定法律文化的内涵和外延把握不清晰,导致了融入的不规范。
(三)原因分析
第一,融入意识不足。法院的刚性裁判有余,而指引、导向的柔性治理不足。在认识上,没有明确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的角色,法官不仅是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解决者,而且承担着文化引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能。例如在民事裁判中裁判者往往更加注重财产确权、分割、转让的论证说理,而对人格、身份、抚养、赡养等问题却往往避重就轻、轻描淡写,对于当事人的人格利益、安全需要和情感利益之保护则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
第二,审判工作繁重。在目前案件数量多、审判压力大的情况下,完成结案率是首要任务,而有意识地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需要增加更多的工作量,而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并非“规定动作”,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只能确保依法裁判并且能简则简,而没有时间精力追求非必需的裁判的文化性、有效性、接受度、信服度。即便是想要增加法律文化说理的内容,在精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能简单借鉴一些固定表述,人云亦云,而没有更多的思考分析。
第三,综合素养有待提升。想要将优秀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需要裁判者有足够的文化功底,树立文化自信。在裁判者综合文化素养良莠不齐的情况下,很多法官难以自如运用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关的概念、理念,甚至担心裁判文书上网之后,引起媒体炒作与社会舆论,产生畏难情绪,不敢合理创新说理模式,难以完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五、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优化对策
(一)坚持基本立场
一方面,在政治立场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将法律运用与党的要求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有机结合,着力提升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认可度。另一方面,要坚持人民立场,司法的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体现在专业审判与群众路线的统一上。要用通俗的语言阐述法律文化,融合情理法,提升认同感。
(二)界定法律文化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博大而精深,不得不承认本文对德法兼治、民为邦本、公正司法、和合思想的梳理是较为宏观的,进一步明确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外延是亟待进行的工作。一方面,要通过案例归集总结、政策指引的方式,不断丰富已有的内容;另一方面,应当仔细甄别,非优秀法律文化不得融入司法裁判,例如愚忠、极孝、迷信、陋习、歧视等所谓的古代“法律文化”并不属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三)识别常见领域
笔者认为,在以下案件中应重点考虑将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第一,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普法意义较大的案件;第二,法律适用存有争议或者法律含义需要阐明的案件;第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案件;第四,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理的案件;第五,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除此之外,应通过司法实践总结经验,根据常见案由,引导法官精准识别案件。
(四)掌握融入方法
第一,明确法律规范的优先地位。司法应当遵行立法,司法裁判中应当优先考虑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不得忽略法律的逻辑而只依靠法律文化的逻辑证成判决。第二,在具体运用中,首先,要明确案件裁判体现了何种法律文化,并简要说明其内涵和意义;其次,要找准融合点,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实施需要遵守已有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更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传统法律文化要解决的是当今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聚焦历史与现实的融合点,才不会背离优秀法律文化的精神和要求;最后,法官应当在裁判中发挥教育引导的作用,在裁判说理中明大义、讲道德、辨是非、扬正气,[41]也应把握情感的程度,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情感部分不可或缺,但不可过度渲染,更不可只论情感而忽视法度,要把握情感与法理的合理边界。
(五)借鉴有益机制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之中,融入公正司法的各环节。”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指出:“裁判文书的说理要做到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的具体做法,指明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解释法律,说理论证。虽然目前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裁判文书说理没有针对性的指导文件规范,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规则。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具有善治的价值取向,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机制是值得参考的。
(六)发挥案例价值
指导性案例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为阐释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提供具体语境和说理方法,可以起到统一裁判尺度的作用。同时,指导性案例在法律解释、推理和论证上都比较充分,不仅能宣示价值导向,而且能尽量保持同类案件中融入传统法律文化说理论证的价值判断的一致性,更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可以分析总结指导性案例中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经验和智慧,参考关于援引法律文化的内容表述以及说理方法。
结语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在融入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实现着创新性转化、创造式发展。司法裁判包括诸多环节,裁判文书是司法裁判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客观记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关内容融入裁判文书,只是融入司法裁判的“可视化”体现。古代中国优秀的司法实践经验,也为司法体制改革取得进展提供不竭动力。新时代,需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继续挖掘与时代价值相契合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田海鑫,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与司法制度,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杨序浩,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202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注释】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第6页。
[2]吕廷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渊源——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前线》2021年第2期,第11页。
[3]李国毫:《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内涵与传承之道》,《人民法院报》2023年6月16日,第5版。
[4]何勤华、张顺:《从“天人合一”到“以和为贵”——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法理创新与实践》,《治理研究》2022年第6期,第41页。
[5]刘金祥:《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基础》,《哈尔滨日报》2023年1月12日,第8版。
[6]任帅军:《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坚持依法治国的意义》,《当代中国价值观研究》2022年第5期,第32页。
[7]姬娜:《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解放军报》2022年12月28日,第7版。
[8]李世寅:《传承红色司法文化走好走稳司法为民路》,《人民法院报》2023年1月9日,第2版。
[9]江必新:《司法审判中非法律因素的考量》,《人民司法》2019年第34期,第43页。
[10]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
[11]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1民终1002号等多份民事判决书中,均有此表述。
[12]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21)陕0124民初4133号等多份民事判决书中,均有此表述。
[1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1民初7048号等多份民事判决书中,均有此表述。
[14]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0)川3401民初248号等多份民事判决书中,均有此表述。
[15]见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4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
[16]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刑一终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书。
[17]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5026号等多份民事判决书,均有此表述。
[18]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
[19]见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25刑终460号刑事判决书。
[20]见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2020)云0521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
[21]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9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
[22]胡田野:《论“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3期,第120页。
[23]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原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2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
[24]见山西省吕梁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1民终348号民事判决书。
[25]见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9行初30号行政判决书。
[26]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书。
[27]见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07民终740号民事判决书。
[28]见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20)冀0131民初704号民事判决书。
[29]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4民初1667号等多份民事判决书,均有此表述。
[30]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1民初3825号等多份民事判决书,均有此表述。
[31]见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7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
[32]见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22)豫1282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
[3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6民终1595号民事判决书等多份民事判决书,均有此表述。
[34]见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1民初7072号民事判决书。
[35]雷磊:《从“看得见的正义”到“说得出的正义”——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解读与反思》,《法学》2019年第1期,第174页。
[36]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12民终653号民事判决书。
[37]见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7民终314号民事判决书。
[38]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8269号民事判决书。
[39]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908号民事判决书。
[40]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2304号民事判决书。
[41]张元华、郭阳平:《论家事裁判文书说理之柔和均衡理念的构建——以中国传统文化“和”理念为切入点》,《北外法学》2020年第2期,第1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