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裕生:德国古典哲学的主题及其与马克思主义的多重关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519 次 更新时间:2015-03-31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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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裕生 (进入专栏)  

 

一.为什么是古典-经典哲学?

德国古典哲学,一般而言,也就是指从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中期这段近一百年间的德国学院派哲学。其中,以康德、费希特、谢林、黑格尔等人为主要代表。

为什么把这一时期的德国哲学称为“古典哲学呢”?

把这一时期的德国哲学称为“德国古典哲学”,首先是恩格斯开始的。德语里叫:“die deutsche klassische Philosophie”。直接对应的中文译法,应是“德国经典哲学”,中国学者之所以把它译为“德国古典哲学”,不是因为把它理解为属于历史时间意义上的古代,而是因为把它理解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来源之一。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来源之一,这一时期的德国哲学一方面代表着人类思维达到的高峰,另一方面又被认为已被马克思主义超越了的,因而是属于“旧时代的哲学”。所以,虽然它是哲学的典范,但是,却是前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典范。这是中国学者把这段德国哲学理解为“德国古典哲学”的理据。

从欧洲思想史来看,这近一个世纪的德国哲学的确有充分的理由被视为近代哲学的典范而堪称“经典哲学”。这有三方面的原因。

一,这一时期的德国哲学真正完成了自文艺术复兴以来理性寻求独立于宗教与神学的努力,重新确立起了完全从理性自身出发思考、理解、审批一切问题,包括上帝信仰问题的哲学原则。

诸如:世界的本质、历史的方向、制度的安排、人类的未来、上帝的存在等等人类面临的大根大本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德国哲学里,不再是根据基督教教义来回答,而是完全根据理性自身的反思去回答。康德在宗教上关于道德必然引向宗教的思想,在政治上关于建立共和制的设想以及永久和平的理念,都是建立在理性自身的思考上。黑格尔对君主制的维护,也并不是出于君权神授论,而是建立在他关于绝对理念的统一性思想之上;而他把哲学置于宗教之上,则更是表明,宗教并非高于理性,而是出自于理性,且只是理性展开自身的一个过渡分阶段。

二(第二个方面的原因是),自觉地进行体系化的建构。从康德开始,主流德国哲学家都自觉地把哲学当作一门完整的体系科学来追求与建构。哲学作为体系化科学,概括地说,有三方面的规定:首先是有可靠的基础,所以,从康德到黑格尔,都要为自己的哲学确立一个逻辑起点,他们在哲学上的首要工作就是为自己的哲学起点进行论证。如,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对超验感性论的阐明,费希特在其知识学里对超验自我的论证。其次,哲学作为体系科学第二方面的规定是,在可靠的基础上形成一个严密的概念关系系统,并进一步演绎为一个原理体系。康德《纯粹理性批判》分析篇的核心工作就是对知性概念的演绎,而黑格尔的《逻辑学》则是对概念的历史进程与逻辑关系进行同步演绎。作为体系科学的第三个规定是,哲学对所有问题的讨论与解答,都贯穿着被哲学自身确立起来的最高原则。用中国古人的话说,就是“道一以贯之”。从形而上层面,贯穿到形而下层面。

把哲学当作一种体系科学来追求与建构,实际上,也就是把哲学当作一门严格-严密的科学来追求与建构。这一努力并非始于德国哲学,但是,却是德国哲学把这种努力带向辉煌。

三,以上所说的都是形式方面。近代德国哲学堪称“经典哲学”的第三个原因,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这一时期的德国哲学不仅接续了古希腊哲学的问题与精神,而且也会通了基督教文明给哲学带来的贡献。在一千五百多年的历史中,来自希伯莱文明的基督教信仰在逼迫哲学为它服务的过程中,既改变了自身,也丰富了哲学。如果说古希腊哲学是通过追问诸如始基、存在、理念、灵魂等一系列的的问题来追求真理,也就是追求真知识,那么,基督教则给哲学带来了诸如自由意志、绝对他者、普遍之爱、无底线宽恕,特别还有历史的起源、目的、方向等等新问题。

我们知道,在基督教之前,历史的起源与本质、历史过程的性质(是自由的还是必然的)、历史的方向与目的等等这些问题并未构成哲学的问题,在哲学给出的世界图景中,历史并未成为人类自我理解、自我定位的一个维度。哲学正是在质疑、理解基督教有关从无到有的创世说、有关人类自我堕落的原罪说以及彰显最后正义的末世论等信念而把历史问题引入了哲学思考的视野[2]。历史哲学由此才构成了哲学的内容,甚至成了哲学的核心内容。

不过,这也是一个慢长的过程。实际上,只是到了近代德国哲学,由古希腊哲学开辟出来的问题才与从基督教文明中化解出来的自由意志问题、历史哲学问题融会贯通起来。从康德到黑格尔,尽管他们的体系和观点不尽相同,但是,他们都以自觉的方式努力容纳两希文明的核心精神,试图在一个体系里去沟通、融会、统一来自两希文明的基本问题。这使近代德国哲学所达到的思维深度与理论高峰,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也是使这一时期的德国哲学成为经典哲学的最重要原因。它使之后的哲学长久在它所开辟的问题领域里面运行,并且无法回避与越过它对这些问题所做的解答。

二,德国古典哲学的主题与使命

上面我们主要说明了,近代德国哲学之所以能够被称为“经典哲学”或“古典哲学”的理由。现在,那么,作为具有经典性意义的近代德国哲学,它主要讨论哪些主题?它要完成的使命是什么?

尽管不同的哲学家有不同的体系,所侧重讨论的问题也并不完全一样,他们之间甚至相互批评,乃至相互攻击,但是,概括地说,整个近代德国哲学都在讨论三方面的主题:这就是知识领域的基础问题、道德领域的根据问题与社会-历史领域的合理性问题。

后面这两个领域里的问题的解决,最终都与自由问题相关。对自由问题的讨论与论证,是解决道德的根据问题与社会历史的合理性问题的基础。因此,对自由的论证与辩护被德国哲学当作一个核心的任务,与为知识奠定基础一起,成了哲学的真正使命。

所以,我们可以说,为知识奠定基础,为自由辩护以及寻求历史本身的合理性根据,是近代德国哲学自觉要完成的使命。而为知识奠基,为自由辩护,在德国哲学中被统一为同一个工作的两个方面。

在近代德国哲学之前,讨论知识问题的知识论与讨论自由问题的实践哲学通常是分离的,所以,知识问题与自由问题也是分离的。比如,霍布斯主要讨论政治哲学里的问题,而不涉及知识论问题,而洛克讨论知识论问题与他讨论实践领域里的自由问题则不构成一个体系,而是两个互不相关的领域。只是从康德开始,才力图在一个体系里把知识问题与自由问题结合起来,使为知识奠定基础的工作与为自由辩护的工作成为哲学的一个统一事业。

那么,为什么德国哲学会把为知识奠基,为自由辩护当作自己的使命呢?它又是如何完成这个使命的?

我们首先来分析德国哲学对知识的基础问题的讨论。

我们知道,自从文艺复兴以来,特别是在近代德国哲学产生的一百年时间里,近代科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除了数学、天文学、地理学外,以牛顿力学为代表的物理学更是取得了显著的成就。这些具体科学提供出了大量全新的知识。人们根据这些知识建立起来了新的世界图景,在这个世界图景当中,自然界,从身边的大地,到天边的星球,竟然都是按照某种力学规则在运行;而地球竟然不是我们习以为常的那样,是太阳围绕着它转,而是倒过来,是它围绕着太阳转;地球不仅不是宇宙的中心,它与整个太阳系一起,甚至只是按力学知识里的法则飘浮在茫茫宇宙中的一个微不足道的星系。概括地说,近代具体科学提供出来的新知识,极大地改变了人们对世界的认识与看法。

但是,这些科学知识是否是可靠的?是否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确,我们人类拥有了诸如数学、天文学、物理学等具体科学提供出来的各种知识。但是,这些知识是否具有普遍必然性呢?如果没有,那么它们就是不可靠的,因而不能被称为知识。因为知识的一个最基本的品格就是对它所关联的对象要具有普遍而必然的效应,否则,就不成其为知识。如果说这些具体科学的知识具有普遍必然性,那么,这种普遍必然性来自什么地方呢?追问这个问题也就是追问使知识成为知识的根据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也就是为一切可能的知识奠定基础。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里的一个核心工作就是要解决知识的普遍必然性的根据问题。他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在康德之前,英国哲学家培根以归纳逻辑来为知识提供普遍必然性基础,另一个英国哲学家休谟转则从心理联想来为知识的普遍必然性寻找根据。但这两种努力都没有成功。

归纳逻辑和心理学联想的失败表明,我们既不能从感性经验中找到知识的普遍必然性的根据,也不可能从知识的对象那里寻求这一根据。

不能从对象寻找知识的根据,那么从哪里寻找呢?康德来了个大转弯:从认识的主体中寻找知识的普遍必然性根据。经过一番分析,他认为,是主体中的两种基本要素构成了一切知识的根据,使一切知识具有普遍必然性。第一种要素就是感性直观形式,其中包括空间和时间两种类型。也就是说,在康德这里,时间与空间被看作是内在于人类心灵的一种感性形式,是我们心灵的一种属性或能力。时空不是外在我们的存在物或不依赖于我们的客观属性。因为,如果时空不是先验(在先)地存在于我们心灵的感性形式,我们就无法理解空间上的并列与前后等空间关系,无法理解时间上的同时与相续。这一论证是强有力的。对时间的这种理解,在西方哲学史上是一个伟大变革。

那么,为什么感性直观形式,也就是时空,是一切知识的普遍必然性的根据之一?因为在康德看来,一切现象事物,也就是大千世界呈现出来的万事万物,只有通过时间与空间这两个感性直观形式,才给予我们,才让我们“看”到。换言之,我们是通过时间和空间这两种感性直观形式,才能看见所看见的一切,我们看见的一切才是我们所看见的那样子,而不是别样的。这也就是说,是时间和空间这两种感性直观形式,使现象世界成为可能的,使现象世界必然成为我们所看见所理解的那样的世界,也即在相续或同时的关系中、在并列或前后关系中的世界。

由于时空是一切现象事物之所以这样而不是别样的根据,所以,时空也就是一切知识的首要根据或最初根据,因为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关于现象事物的知识。

但是,光有时空并不足以形成真正的知识,时空只是知识的普遍必然性的一种必要根据,而不是全部根据。在康德看来,要构成具有普遍必然性知识,除了时空这种先验(在先)的感性形式外,还必须借助于第二种先验要素,这就是理性(知性)给出来的诸如质、量、关系、模态四种类型的纯粹概念,也就是诸如一、多,全体、实体、因果关系等十二个基本范畴,其中很核心的范畴就是因果关系范畴[3]。因为正是我们在先或先验地拥有一与多、原因与结果等等这些范畴,我们才会去对事物进行分类,并探寻现象世界的一系列规律。

简单地说,在康德看来,对于我们人这种理性存在者来说,我们是从质、量、关系、模态这四个方面或角度去面对世界,理解世界,也只能从这四个方面去面对世界,理解世界,世界也只能从这四个方面与我们发生关系。不管科学多么发展,也只能是给出这四个方面的知识。而十二个范畴则是我们能够从这四个方面去认识世界的基本概念。

因此,是感性时空形式和十二个范畴,以及以这些范畴为基础的先验综合判断,如“一切发生的事物都是原因的”、“一切时空中的事物都是有质与量的”等等,构成了一切科学的基础。一切科学知识之所以具有普遍必然性,因而是可靠的,就在于一切科学都是建立在主体的这些先验要素基础之上。

显而易见,关于知识的基础问题的讨论在康德这里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改变:不再从认识的对象中,而是从认识的主体中寻找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的基础,这就像哥白尼在太阳与地球的关系问题上进行的革命一样,所以,康德称自己在知识论领域完成了一次哥白尼式的革命。

从主体身上,或者更确切说,从我们理性存在者身上寻找一切科学知识的基础这一条道路一直成为德国哲学直到当代现象学坚守的道路。黑格尔以他的〈逻辑学〉来完成这一工作。在逻辑学里,黑格尔试图确立与展示从最初的概念到最高的理念之间的概念的内在关系。这种概念间的内在关系并不只是思维的逻辑关系,同时也是世界的逻辑关系。因此,在黑格尔这里,逻辑学是一个世界的逻辑学。因此,逻辑学既是黑格尔哲学的起点,也是一切科学知识的基础。科学的可靠性,就在于作为其基础的逻辑学的普遍必然性。

虽然科学的发展并不取决于对科学的基础的反思,但是,德国古典哲学对科学知识的基础的探讨与追问,对于维护科学的尊严、保护科学免受怀疑主义的侵蚀,发挥了科学本身所无法发挥的作用。德国哲学对知识问题的探讨对后世的科学哲学,乃至科学本身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 德国哲学对普遍自由问题的探讨与马克思的普遍主义人性观

上面我们分析了德国哲学对知识的基础问题的讨论。下面我们要分析一下德国哲学对另一个涉及道德领域与社会历史领域的核心问题,也就是自由问题的探讨。

自由问题之所以成为西方近代哲学的一个热点问题,是因为从文艺复兴以来,随着人文主义的兴起,以及理性对宗教和神学的独立,哲学面临着如何理解与确立人类的伦理道德的根据问题,以及社会-历史领域里的合理性问题。

首先是伦理-道德的根据问题。这里首先要区分一下两个不同层面的伦理道德规则,一个是习俗层面的伦理规则,它们因不同地区不同民族而不同,并且将随时间的变化而有所改变;另一个是属于普遍法则层面的伦理规则,比如,切勿偷盗、切勿撒谎、信守诺言等等,它们为人类各个民族所遵守,并且会随着理性的成熟而得到更全面的认识。它们是习俗层面上的一切伦理规则的基础与标准。因此,我们这里要讨论的伦理道德的根据问题,首先是普遍法则层面上的伦理道德的根据问题。

在神学里面,伦理道德法则的最后根据可以被视为来自上帝,但是,当把神学排除在哲学之外,哲学也就面临着重新确立伦理道德法则的最后根据的任务。既然伦理道德法则不是来自上帝,那么又是来自什么地方呢?是来自日常的经验生活吗?也就是说,伦理道德法则难道只是从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吗?如果说它们只是从经验中总结出来的,那么,我们的伦理道德法则以及建立在这些法则基础之上的秩序世界,随时都可能瓦解,就象科学知识的基础如果只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上,那么整个科学大厦随时都会瓦解一样。显然,如果以经验为道德法则的根据,那么,将不可避免地陷入道德相对主义。所以,道德法则的根据或基础不可能是来自经验。

在康德看来,正如一切知识的基础必定是来自我们理性给出来的先验范畴一样,我们的道德法则的根据也是来自我们的理性本身。不过,构成道德法则的基础的,不是理性的范畴,而是理性的自由。如果说范畴是理性认识世界的工具,那么,自由则是理性自身的本质。也就是说,理性在本质上是自由的,也可以说,在本质上,理性是自由的。

那么,理性是自由的,是什么意思呢?在康德和德国哲学这里,理性是自由的,在根本上有两重意义,即积极的意义与消极的意义。就自由的积极的意义而言,理性的自由也就意味着理性具有这样一种能力,即理性能够独立自主地给出行动,也就是说,理性能够摆脱一切因果关系,不考虑任何外在的现实因素,而只从自己出发去决定我们的意志,从而给出行动。简单说,我们的理性具有能力让我们该怎么做就怎么做,该怎么行,就怎么行,而不顾任何外在的现实条件。比如,见义勇为,舍身取义等等。

另一方面,就自由的消极意义而言,理性的自由就指理性能够只听从自己的法则而拒绝一切诱惑,或者抗拒一切压迫;或者说,理性能够不因外在事物的原因而做出违背自己法则的行动。比如,能够不因见利而忘义,能够不因见色而劫色,也能够不因威逼而屈服。简言之,能拒绝服从。

理性的这种自由能力,或者说,这种自由理性,在德国哲学中通常也称为自由意志,或叫纯粹实践理性。不管是叫自由意志,还是自由理性,或者康德叫纯粹实践理性,一个根本规定就是,它能够完全独立自主地给出行动,或拒绝行动,而不管任何外在条件如何。

在西方哲学中,我们人之所以是自由的,就因为我们拥有这种自由理性,或自由意志。按谢林的说法,我们人之所以是自由的,确切地说,不是我们拥有自由理性或自由意志,而是自由理性拥有我们。我们被赋予了自由理性。正是自由理性或自由意志,使我们每个人是独立自主的存在者, 是能够自己作出决定的位格存在者。我们不得不自由。我们被抛入自由。

于是,人是否是自由的,就在于理性是否是自由的;人为什么是自由的,就在于理性为什么是自由的。因此,对理性自由的论证,也就是对人的自由的论证。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费希特在《全部知识学的基础》、谢林在《对人的自由本质的探讨》等德国哲学著作中,主要任务就是要对人的自由进行论证。

那么,为什么说,人的理性是自由的呢?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给出了一个非常有力的几何学式的证明[4]。

首先是,在我们人类当中,任何一个人类共同体,不管是文明也罢,原始也罢,都是建立在一些基本的行为规则基础之上,否则,共同体就无法维持下去。不管这类规则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只是某种习惯法,它们都构成了人类生活的前提。没有行为规则,人类将无法组成共同体,从而无法过人类的生活。在所有行为规则中,道德-伦理法则是最基础、最根本的法则。在这个意义上,人类的整个生活都是建立在一些基本的道德-伦理法则之上。尽管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共同体可能遵循着的伦理规则并不完全一样,但是,所有民族、所有共同体在这一点上一定是共同的,那就是:它们都是建立在一些基本的道德-伦理法则之上。没有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法则,我们的整个生活和社会文明将马上瓦解。

因此,人类拥有道德-伦理法则,这是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

但是,这些道德法则是如何可能的呢?它们的根据是什么?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伦理道德的根据不可能来自经验,否则,一切伦理道德法则都将是相对的。

比如,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儒家思想中最基础的一个伦理法则,“切勿偷盗”、“切勿杀人”、“切勿奸淫”,以及诸如“应当守信”、“应当爱人如爱己”等等具体的伦理法则,都可以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核心法则中引伸出来,但是,这一法则却不是从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为它不以任何经验条件为前提:这一核心法则以及由此引伸出来的具体法则在任何经验条件下都必须得到遵守。人们不能借口说自己身无分文,就可以不遵守“切勿偷盗”这一法则,而去偷窃他人财物;人们同样不可以借口对方太迷人了,自己就有理由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欲望。

所以,道德-伦理法则虽然与生活经验相关,但不可能以经验为根据。经验总是与各种外在条件相关,而道德-伦理法则却要求人类个体必须无条件地遵守,而不得以任何外在条件、外在原因为借口,拒绝遵循道德-伦理法则。如果人们可以以外在原因为借口不遵循道德-伦理法则,那么,一切道德法则都将失去意义。

道德-伦理法则的根据既然不以经验为根据,那么,以什么为根据呢?康德认为,一切道德-伦理法则在根本上都以人的自由意志或自由理性为根据。人的自由意志是一切道德法则的根据,正是自由意志使一切道德法则成为可能。为什么这么说呢?康德利用几何学中的反证法证明说:

因为,如果人没有自由意志,或者说,没有自由理性,因而也就是说,人的意志本身不足以完全决定自己的行动,那么,也就意味着,人的一切行动都不是自由的,而是由各种外部原因必然决定的,也就说,人的行动都是必然的,被决定的,就如石头放进水里必然是往下沉一样,那么,给人颁布任何道德规则,都是毫无意义的。

我们平常说,人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都是以人在意志上能够克服或无视各种外在条件而决定行动,或者在意志上能够抗拒各种诱惑而约束自己的行动为前提。否则,就不存在什么应当不应当的要求。“应当守信”这一道德劝令,要求人们在任何条件下,都要履行许诺的行动。但是,如果说人是不自由的,因而他的行动不受自己的意志的自由支配,而是取决于各种客观原因,那么,任何人都可以不信守诺言。因为他可以轻易找到客观原因来为自己的背信弃义开脱。我们之所以对于动物不能去要求它应当这样不应当那样,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对动物提出道德要求,就在于它没自由意志。它只是按本能和习惯生活。动物是一种“程序性”存在物。

因此,如果说道德法则对我们人类生活世界是有效的,必要的,那么,人就必定是有自由意志的,人必定是自由的。自由是一切伦理道德法则之所以可能,之所以有意义,之所以有效的前提。

但是,证明了自由是道德的前提,并不等于证明了自由是道德的根据或来源。

所以,康德进一步论证说,那些基本的伦理道德法则不仅以人的自由为前提,而且也只能来自来人的自由理性或自由意志,而不可能来自任何其他地方。因为,如果那些基本的道德法则是来自人的自由意志、自由理性之外的其他地方,那么,首先,它们将无法说明自己对所有理性存在者,也即对我们所有人类,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但是,这些基本的伦理道德法则一旦被确立起来,就必然要求所有人都必须加以遵守;其次,假定这些基本的伦理道德法则能够说明自己的普遍必然性,但是,由于它们不来自人的自由意志(理性),因而,它们对于我们来说,就象自然律一样,是一种他律的普遍必然性,而非自律的普遍必然性。而一切他律法则都不能够包含任何谴责与惩罚的要求,如人在水里会往下沉,在失重环境里会往上飘,这些自然法则都是他律法则,没有也不能包含对下沉或飘浮有任何道德评判。但是,一切伦理道德法则,都必定包含着谴请与惩罚的要求,否则它就不是伦理道德法则。比如,“切勿偷盗”这一道德法则就包含着谴责与惩罚偷盗行为的要求。

所以,归纳起来说,基本的伦理道德法则不仅以人的自由意志或自由理性为前提,而且以自由意志为根据,是来自自由意志的。因此,基本的伦理道德法则才是普遍必然的,也即才能对所有的人提出非如此不可的要求,因此也才是可靠的。

道德法则作为一种普遍法则,不仅以每个人的自由为前提,而且也只能以每个人的这种自由为根据和来源。这是德国哲学关于自由的一个基本思想。关于自由的这一思想从根本上表明,真正个人的自由乃是有普遍法则的自由,也就是说,是能普遍化的自由,而不是特殊的、个别的、原子式的个人自由。每个人真正拥有的自由,同时也是所有人能够拥有的自由。因此,如果说人要成为自由的人,也就是说,每个人要成为他自己(因为只有成为自由的人,才能成为自己),那么,他必须把自己的自由从为所欲为的个别自由提升到遵循共同法则的普遍自由,提升到能与所有他人的自由协调共处的自由。这意味着,真正的个体,真正的个人,实际上恰恰是一种普遍的个体或普遍的个人。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每个人因其自由而拥有的权利这一角度来进一步说明。

每个人不仅因自由而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如遵守道德法则),而且也因自由而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因为人是自由的,因此每个人都有能力不受外在因素的决定而只按自己的意志行事。否定人的这种能力,或者禁止这种能力的运用与发挥,就意味着否定人的自由。因此,只要人是自由的,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承认与尊重每个人都可以只按自己的意志行动。换言之,因为每个人是自由的,因此,每个人都应当被(所有他人)允许按他自己的意志行动。这个“被允许按其意志行动”就是每个人因自由而拥有的行动空间。不过,这里还要补充的是,由于每个人都是自由的,因此,每个人拥有自己的行动空间的同时,也不得不承认每个他人也拥有同样的行动空间。因此,每个人真正拥有的行动空间有一个明确而不可逾越的界限,那就是,不能损害或反对别人同样的行为。所以,我们可以更确切地把一个人因自由而拥有的行动空间表达为:每个人都被允许只按自己的意志行事,只要他不反对或损害别人同样的行为。这个行动空间,也就是每个人的权利空间。不管是可转让的权利(如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生命与财产的权利、改善与他人共享的福利等方面的权利),还是不可转让的权利(如思想、信仰、结社等方面的自由权)都是基于这个权利空间。就这个权利空间有一个明确的共同界限而言,这个权利空间是一个可以普遍化的空间,因而是一个普遍的空间。这意味着,每个人真正拥有的权利都是一种普遍的权利。就这种权利是每个人不可剥夺、不可替代而言,它是属于每个个人的,而就这种权利有共同界限而言,它是普遍的、同等的。

实际上,正因为每个的人自由是普遍的自由,每个人的权利是普遍的权利,人人之间才能建立起伦理关系,也才能进行契约而走进政治共同体。因为伦理关系要以相互承认对方同样自由与尊严为前提,而契约关系则要以相互承认对方的共同权利为前提。这意味着,人是因为能够把自己的生存提升为普遍的生存,才进入伦理共同体与政治共同体;而只有自觉地把自己提升为普遍的个体,人们才能自觉地去建立或完善自由的共同体。可以说,把人类个体带向普遍的个体,让人类由个别性走向普遍性,是德国启蒙哲学,特别是黑格尔哲学的一个根本指向。只有上升到普遍的个体才是自觉的自由个体,也才是成熟的个体或成熟的理性人。

这一思想实际上深深地影响了马克思对人类及其未来的理解。虽然马克思强调在历史上人的阶级性,也就是人的特殊性,但是,这种特殊性恰恰是要被克服的。人的阶级性是被马克思当作一种阶段性的客观事实来把握,而不是被当作永恒的本性来看待。阶级的人,也就是片面的人,是还未成人的人。所以,阶级社会也被看作是真正的人类社会开始之前的社会,这之前的历史称为史前史。这种阶级的人是要消灭的,或者被它的对立阶级消灭,或者被自己消灭。被马克思看作最革命的无产阶级最后就是被自己消灭的——它通过解放全人类来消灭自己。无产阶级在消灭资产阶级与解放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通过克服自己的阶级利益、阶级观念与阶级专政而克服了自己的阶级性,成长为普遍的人,普遍的个体,也就是成长为自在自为的自由者。这种自由者虽然各有各的利益追求,但是,他们所追求的利益都是可普遍化的利益,而不是只局限于自己或部分人的特殊利益。对于这种自由者来说,只有可普遍化的个人利益,而没有不可普遍化的特殊利益或私人利益。因此,这样的自由者也就是把自己的生活提升到普遍性的自由人。作为人类社会的最后一个形态,共产主义社会就是由这个样的自由人联合而成的,而不再是由阶级人联合而成。就这种把自己提升到普遍性的自由人才是真正全面的人,而不再是片面的人而言,自由人的联合体才是真正人的社会。所以,共主义社会的建立也就是人类新纪元的到来。这意味着,未来人是一种普遍的个人,未来社会是一个由达到普遍人性的个人组成的社会。

所以,在马克思看来,正如阶级社会是要被克服的一样,人的阶级性以及与这种阶级性相关的片面性、依赖性也是要被克服的。这种克服,首先是一种恢复。恢复什么呢?恢复个体的独立性和人格性,也就是恢复个体的自由。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里写道:“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人格性(Persoenlichkeit),而活动着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人格性。”[5]消灭资本主义就要把被资本剥夺去了的个人的人格性与独立性夺回来,重新恢复个人的自由与独立。当然,这种恢复并不是简单向原始社会那种个别的、无法则的、难以普遍相容的自由的回归;这种恢复同时也是提升,即把每个人的自由提升至可普遍化的自由。这种可普遍化的个体自由的发展,才是人类全体的自由发展的前提。

如果说黑格尔哲学是通过精神的自我发展与自我启蒙而把人带向普遍性的存在,那么在马克思这里,则是通过漫长的阶级斗争,最后由无产阶级在解放全人类的过程中通过打破与克服自己的阶级性而成长为普遍的自由人,从而把人类带向普遍性的存在。虽然在阶级社会中,普遍人性被阶级性掩盖而具有抽象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阶级社会里就没有普遍人性,更不意味着对普遍人性本身的否定。相反,倒是掩盖与排斥普遍人性的阶级性是需要被消除与克服的,而普遍人性恰恰是要恢复与实现的。因此,在人性问题上,对阶级性与阶级斗争的过分强调与突出,无论如何都不合马克思的人性观。既然自由人的联合体是人类的归宿,而普遍人性是人类向自身的回归,那么,对普遍自由与普世价值的否定无论如何都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精神,当然也背离了人类的理性精神。因此,不管是以阶级性为理由,还是以所谓特殊国情为理由否定普遍主义与普世价值,而主张所谓特殊主义、特殊价值与特殊道路,都不仅背离了马克思主义本身的普遍主义精神与普世情怀,而且背离了人类健康的理性轨道。任何否定普世价值的特殊主义主张都必定把坚持和实践这种主张的国度带向歧途,带向自我毁灭的深渊。

四. 德国哲学的历史哲学维度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理论

前面我们曾讲过,历史哲学是基督教贡献给哲学的一个领域,有了历史哲学,历史才成了我们理解自身的一个维度。历史哲学更是近代西方哲学的一个热点领域,它涉及我们人类的起源、原初状态、中间过程、当下状态以及未来希望。在近代西方哲学中,对这些问题的讨论与解答,构成了如何理解、如何评判乃至如何改造当前社会现实的核心依据。我们可以说,自近代以来,社会改造运动,包括革命运动,主要都是建立在对历史的理解基础之上。

德国哲学的综合性与深刻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它系统地把历史本身纳入哲学问题之内,不仅把历史当作理解人类自身的一个维度,而且把历史当作理解哲学与世界的维度,历史成了一种普遍性的历史,而不再只是历史学里的历史。

如果说在苏格兰启蒙哲学里,历史哲学总是与政治哲学密切相关——不管是霍布斯,还是洛克,对人类历史的初始状态的设定,都与其政治哲学相关,那么,在德国哲学里,历史哲学不仅与政治哲学问题相关,而且与整个哲学领域相关。从康德到黑格尔,虽然“历史哲学”只是其整个体系里的一个部分,但是,历史问题与历史维度却贯穿于整个哲学体系,这一点在黑格尔那里显得尤其突出。不管是《精神现象学》,还是《逻辑学》,它们所论述与展开的既是一种逻辑结构,也是一个历史进程。如果说前者是在揭示历史进程环节中蕴含着对逻辑关系结构的揭示,那么后者则是在揭示逻辑关系结构中蕴含着对历史进程环节的揭示[6]。因此,这里,既可以说是历史进入了哲学而成了哲学问题,也可以说,哲学进入了历史而成为历史哲学——整个哲学成为关于“历程及其环节关系”的“历史哲学”。“历史哲学”贯穿、改造了整个哲学领域。即便是概念的逻辑结构关系,也并不是非历史的,而恰恰不过是精神的历史进程中的环节关系而已。于是,“历史”甚至成为理解一切的一个基本维度,所以,一切都要“历史地看”。

如果说古希腊哲学确立了要“逻辑地-概念地理解一切、看待一切”的原则,那么,德国哲学则确立了“首先要历史地理解一切、看待一切”的原则。任何存在物,不仅是逻辑的,同时首先是历史的。在黑格尔哲学里,虽然有非概念性的事物,比如直接的感性事物,却没有非历史的事物。在这个意义上,历史甚至先于概念,历史性的存在先于概念性的存在。所以,我们甚至可以说,在黑格尔哲学里,历史不仅获得了存在论地位,而且获得了基础存在论的地位:历史不仅是理解一切事物的维度,而且是展开一切事物的结构。只有在历史的过程及其环节关系中,事物才获得其存在的根据与意义;离开历史,将无物存在,因而也无物可以被理解。实际上,黑格尔在哲学上的最大变革,并非只是把辩证法确立为一个存在论体系,而更在于把历史提高到基础存在论的地位上;或者更确切说,他的最大变革在于把概念辩证法与历史过程这两个原本看起来是相互远离的领域在存在论中统一了起来,使历史成了普遍的、概念的历史。

所以,在黑格尔这里,没有非历史的概念事物,也没有概念不能理解与把握的本源和未来的事物。因此,任何概念都只是历史中的环节,而历史从其起源、过程环节及其未来,也都是可由概念的逻辑关系来揭示与把握。就这方面与马克思的历史哲学相比较来看,我们与其说黑格尔在辩证法方面影响了马克思,不如说黑格尔更在历史哲学方面影响了马克思。而就马克思思想的贡献及其效果史而言,黑格尔在历史哲学方面对马克思的影响无疑具有更重大的意义。

按一般的看法,马克思有三大贡献,一个是剩余价值理论,一个是历史唯物主义,再就是科学社会主义。实际上,我们可以说,其他两个理论都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在这个意义上,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最核心也最基础的理论。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里,历史不仅是我们理解人类自身的维度,也是我们理解宇宙万物的维度,因为我们不可能摆脱我们置身其中的历史去理解宇宙万物,以致甚至连“物质”都是实践中的“物质”,因而也是历史中的“物质”。所以,对于历史唯物主义来说,没有实践之外的非历史的、抽象的物质。正如在黑格尔那里,精神总是历史环节中的精神,而历史则只不过是精神的历史一样,在马克思这里,物质总是历史实践里的物质,而历史则不过是物质的历史。在这里,与其说马克思是颠倒了黑格尔的辩证法,不如说是置换了黑格尔的历史哲学。这种置换使“物质”不再有任何历史实践外或历史实践前的运动,因为对物质在这之前的运动的揭示,都是在当下的实践水平中进行的。这意味着,一切之前的物质运动及其规律也是在当下的历史实践中被给予的。一切事物及其运动都是在当下的历史实践中透视出来的,其客观性与可靠性取决于当下实践所达到的历史水平,根本上则取决于生产力与生关系所达到的水平。因此,在马克思这里,没有抽象的唯物辩证法,只有历史哲学。历史哲学成了哲学的全部:哲学就是历史哲学,历史哲学就是哲学本身。马克思克思关于自然的学说,关于社会的理论,关于政治与经济的思想,都是基于他的历史哲学。如果说马克思这里有什么第一哲学的话,那么,历史哲学就是他的第一哲学。这是德国古典哲学自康德始对传统形而上学批判的一个直接结果——一切形而上学问题都转化为历史问题。这种批判的另一个结果就是一切形而上学问题都时间化,这是现象学运动才提示出来的,这里我们且不说它。

如果说没有德国古典哲学也一样会有历史哲学,因为历史这个维度并不是由德国古典哲学开辟出来的,而是由基督教信仰开辟出来的;但是,如果没德国古典哲学,那么就不可能直接会有马克思的历史哲学。因为正是黑格尔把哲学历史化,以历史哲学改造整个哲学,我们才能想像历史哲学成了第一哲学,成了哲学的全部。

不过,黑格尔对马克思历史哲学的影响更重要的方面在于关于历史的概念性进程的思想。由于历史的环节进程被黑格尔看作是一个精神的自我展开与自我认识的过程,历史进程的环节关系也就是概念的逻辑关系,因此,历史是一个可以由概念来把握与规定的过程。这意味着历史是有铁定的必然规律,且是能够被我们的概念活动所把握与掌控。相对于这种历史规律的必然性所通向的未来,个人的处境、意志乃至价值,都是微不足道的。如果出于这种声称已被认识了的历史必然性的需要,那么,为了全体而牺牲个人,或者以硝烟埋葬落后,以枪炮消灭野蛮,也就都是正当的、合理的。这种强硬而傲慢的历史哲学在马克思那里得到了忠实的贯彻。在马克思这里,历史不仅有明确可靠的必然性规律,而且对历史进程的这种必然性的规定与认识被当成了大胆改造我们所处的现实社会的充分理由与绝对权力,因此,为了基于对历史必然性的认识所揭示出来的未来,甚至可以使用暴力来消灭整个阶级的所有个体,或者有权力对某个阶级的所有个体进行专政。实际上,马克思更为明确地表达了历史哲学的傲慢精神:关于普遍历史的知识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专政权力。

如果说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思想的最主要部分,那么,显然我们可以说,黑格尔对马克思主义的影响,最重要的方面与其说是辩证法方面,不如说是历史哲学领域。在这个意义上,德国古典哲学对马克思主义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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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德国古典哲学之所以有理由被称为古典(经典)哲学,有三方面的理由,其中最重要理由是它综合、会通了古希腊哲学的精神与犹太-基督教信仰带给哲学的贡献,使其达到了哲学在近代所能达到的一个新的深度。为知识奠基,为自由辩护,确立历史哲学,构成了会通了“两希文明”的德国哲学的核心主题。它对马克思主义的影响是多方面多维度的,而尤其重要的是它在普遍人性观与历史哲学领域对马克思的影响。

关键词:德国古典哲学,自由、知识,历史哲学,基督教

Abstract: German classical philosophy is called for three reasons, and lies first in its significant work, that is to say, the synthesizing, the merging and mutual interpretation between Greek philosophy and Christian belief were performed, and modern philosophy reached a new deeper realm. To pave the way for knowledge, defend freedom and establish the philosophy of history form the centric subject of German philosophy which converged in the two ancient civilizations. For Marxism, Its influences have been presented in many ways and in different dimensions, especially, in the view of universal human nature and the philosophy of history.

Keywords: German classical philosophy, freedom, knowledge, the philosophy of history, Christianity

主要参考文献:

Immmanuel Kant, Werkausgabe Band III, Band IV, Band VII, Herausgegeben von WilhelmWeischedel,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Verlag,1974.(康德,《康德著作集》第三、四、七卷,威廉·魏塞德编辑出版,舒尔卡姆普出版社,1974年。)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贺麟 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87;《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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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是应韩立新教授之邀提交给“京津马克思主义哲学论坛:德国古典哲学与马克思”会议的论文。承洪波教授的盛情邀约,刊载于《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年第6期。

[2]关于基督教信仰及其实践如何开辟出历史维度的论述,可参见作者《宗教与哲学的相遇》(2008年凤凰出版集团与江苏人民出版社)一书。

[3] 参见Immmanuel Kant, Werkausgabe Band III,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 Herausgegeben von WilhelmWeischedel,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Verlag,1974.(康德,《康德著作集》第三卷,《纯粹理性批判》有关超验感性论与超验逻辑学部分,威廉·魏塞德编辑出版,舒尔卡姆普出版社,1974年。)

[4]参见Immmanuel Kant, Werkausgabe ,Band VII, Kritik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 Herausgegeben von WilhelmWeischedel,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Verlag,1974.(康德,《康德著作集》第七卷中的《实践理性判》第一部分第一卷第一章,威廉·魏塞德编辑出版,舒尔卡姆普出版社,1974年。)

[5] 参见《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66页。这里要顺便指出的是,中译本把Persoenlichkeit译为个性,显然错失了马克思的本意。这个词的词根是Person,核心意思应当是“位格性”或者“人格性”,也就是自由存在者。马克思这里要说的是,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获得了独立性与自由,而个人却反倒失去了独立性和自由。

[6]参见黑格尔,《精神现象学》贺麟 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87;《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6。对我在这里提出的这一观点,王路教授在“京津马克思主义哲学论坛:德国古典哲学与马克思”会议上曾提出了质疑,认为黑格尔的逻辑学与历史问题无关。但是,黑格尔的逻辑学里从质到量再到尺度,或者从更广的角度说,从存在学说到本质学说再到概念学说,这种安排至少可以看作是思维(精神)的展开历程中的诸环节。如果单从形式推演,我们无论如何都无法理解黑格尔逻辑学里的这种概念演进安排。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黑格尔逻辑学里概念间的递进关系看作思维的诸环节的历史演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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