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身份是在多民族国家建构的过程中,民族纳入国家政治组织和制度时所取得的政治地位。现代国家政治转型中民族身份的确立是形成民族概念的重要基础。一般来说,民族概念应与民族身份一致,而民族概念和民族身份应与民族的历史渊源、作为国家建构之基础的宪法,以及民族和族群政治一脉相承,这种一致性有益于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的相互和谐,从而保证多民族国家建构进程的顺利进行。文章运用政治学“历史分析”的视角,对于中国、美国、西班牙、加拿大等几个国家民族身份的形成过程进行比较分析,并进一步阐述了这一观点。
关键词:现代国家 政治过程 民族身份 民族概念 国家建构
一、引 言
本文运用政治学的视角和方法,研究对民族概念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民族身份。 讨论将集中于亚层次民族的身份及概念,因为其关乎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身份、民族和族群的自我认同及其国家认同,因而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张力。之所以选择“民族身份”作为聚焦点,是因为以民族身份切人,从纵向上可以跨越历史和现实,对于现代多民族国家的转型和建构进行长时段的考察;而在横向上可对各个国家的亚层次的民族身份及民族概念的类型、内涵进行比较阐释。
笔者结合历史、民族政治过程等,对于中国、美国、西班牙、加拿大等国的民族、族群、历史民族、土著民族等亚层次民族身份的形成及概念的使用进行阐释。通过考察,初步认为,在多数国家中,民族概念与民族身份相互一致,二者又与民族及国家的历史渊源、民族和族群政治具有逻辑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有益于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建构的相互和谐,从而保证多民族国家建构过程的顺利进行。而目前我国“民族”一词的模糊性,还不能尽述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历史渊源、以及我国民族政治的内在逻辑。因此,笔者曾提出我国亚层次民族应该称之为“族元”,并英译为national ethnic—unit。 由于篇幅所限,之前已经刊出的文章只对概念本身进行了论证,但有关民族身份的思考和研究未及展开,故另撰此文,以便进行深入探讨。
本文将民族身份的形成纳入多民族国家建构的政治过程进行考察。对于比较政治学来说,“当前时代的挑战— —国内冲突、国家构建、经济增长的政治基础以及民主化等是当代研究的中心”。
本文有关多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民族身份形成的探讨,或许还不足以形成一个典型的比较政治分析模型,但多民族国家的构建是重要的政治过程,也是政治学的重要研究内容。因而,本文在以下两个方面借鉴了比较政治学的一些视角。首先,将民族身份的讨论纳入多民族国家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及建构的政治过程,既观照了民族的历史渊源,又考察了历史因素如何嵌入了现代政治过程,以及影响政治制度的构建等。这一研究视角借鉴了政治学的历史分析视角。其次,运用比较的方法,进行了几个国的家考察分析,形成相互之间的参照。
二、民族身份与现代多民族国家的政治过程
(一)现代国家建构与民族身份的确立
民族政治身份,是指在多民族国家建构的过程中,民族纳入国家政治组织和制度时所取得的政治地位。正如艾拉·卡兹内尔松(Ira Kartznelson)所说,“现代性的一些重大特征,如资本主义的发展、市场理性、国家构建”等,是“形成人们身份、利益和互动的重要过程”。民族身份也是其中之一。较之于民族认同,民族身份在我国学术界研究较少,只有个别政治学论文提及,且没有进行深入探讨。在西方近年来承认的政治理论中,身份一词出现较多。承认的政治存在着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认同(identity)为基础的承认政治;另一种就是以身份(status)为基础的承认政治。虽然,以“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为价值取向和目标的我国的民族政治,与西方的承认政治是有差别的,但是民族身份的考察仍然是具有其理论意义的。因为民族身份在其内部的形成是基于民族认同,而在其被纳入一个更大的共同体,并且必须进行社会外部交往时,民族身份是指民族需要获得的“社会地位”,而当这个外部的、更大的共同体是政治共同体时,民族就需要获得“政治身份”,或日政治地位;且这种政治身份需要法律的规约,以明确其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以及双方的边界、权利、义务,民族因此而获得法律身份。由于本文以政治学的角度进行考察,因此,民族身份主要是指民族政治身份,有时其与法律身份密切相关。
民族政治身份的形成深刻地影响着现代多民族国家的政治进程,同时,民族政治身份是形成民族概念的重要基础。民族概念承载着反映民族身份的特征、内涵之功能,或者说,其应该对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身份进行准确的描述。因此,对于民族概念的探讨,我们应该透过其表象,认识概念背后的实质。那么,民族身份的形成基础是什么呢?如果借用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关于身份(status)的界定,身份应该是基于一定的社会评价,或者说“声望”(prestidge)而取得的社会地位。那么,民族身份在一定程度上与其自身原有的“声望”,或者说”社会评价”有关,在社会历史发展及国家的建构中,民族声望可以指各民族的历史渊源、物质精神文化积累,以及在历史上对国家做出的贡献,等等;民族身份的建立与以上具有密切关系。民族声望虽是形成民族身份的重要因素,但并不意味着其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
民族身份的确立,还与历史文化环境、特定的政治过程、制度等因素密切相关,其可以说是在一种合力的作用下形成。现代多民族构建的进程也是各类身份群体建构对国家的政治认同,并确立其自身身份的过程。这与“现代国家独特性”,包括其结构和性质相关。阿萨德(Tatal Asad)对现代国家进行了深刻的解读,他认为,“国家”这个词得到普遍讨论和使用是在欧洲的13世纪到16世纪这个历史阶段,在欧洲社会中发生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转型,这个“至关重要的转型与一种独立的法律与宪政秩序的观念的存在相伴而来,其中统治者有责任对此秩序加以保护”,“这使得把国家而非统治者个人看成是其领土范围内的法律及合法性武力的唯一来源成为可能”,这种新的政治组织的类型的独特之处就在于,社会中的所有群体都变得迫不得已要在“由国家所组织的统治范围内”通过“集中在法律范畴上的政治斗争在追逐他们的利益”。同样,在现代国家,尤其是现代多民族国家中,作为亚群体的民族和族群的身份的建立,及其相应的权利诉求、相应的体制机制安排,成为国家建设和政治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O世纪以来,“承认的政治”理论在西方兴起,相对于泰勒(Charles Taylor)等基于认同(identity)的承认政治正义论,弗雷泽发展了以身份(status)为核心的承认的政治的正义论。她认为,身份政治的核心是必须建立能够实现“参与平等”的身份;以“参与平等”为规范的正义观,包括经济领域的再分配,文化领域的身份承认,政治领域的代表权。弗雷泽在少数族群的政治方面,强调少数族群及个人以“参与平等”为核心的“身份”获得。由此可知,多民族国家的建设,民族身份的确是一个关键和基础性的命题;同时,也反映出,民族政治身份的确立,还要通过国家特定的宪法、法律,以及民族和族群政治模式才能最终达成规制。
从世界各国已有实践进程来看,建构多民族国家的路径上,是将普遍正义与历史国情相结合而形成民族身份,而不是寻求“普世”模式。例如,在我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在理论、政策上强调各民族一律平等,包括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平等,在制度上实施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由此各民族“获得”了至少是以“参与平等”为起点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身份;而从历史主义的角度看,这种身份的形成还具有厚重的历史因素,包括各民族与中华民族形成的历史渊源、我国多元一体的历史格局等,具有历史正当性。
基于以上思考,笔者设想,多民族国家中民族概念应与民族身份相互一致。而多民族国家建构中民族政治身份的确立,较为关键的因素一是民族及国家的历史渊源,二是在宪法及多民族国家结构规制下的民族和族群政治;民族的概念和民族身份,应该与以上两者具有逻辑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有利于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相互和谐,有利于多民族国家建构的顺利进行。综合以上因素,民族概念对于民族的地位、身份既不能拔高,也不能降低,而应恰如其分。
(二)民族身份形成的历史基础
关于民族,首先通过对概念的界定而获得一些信息,如ethnic group是指“根据某些也许是语言、种族或文化的标准或多种标准,使人们自己与其他有互动关系或共处一地的其他群体(other groups)相区别,或被其他区别出来的任何人民群体(any group of people)”,ethnicgroup具有随机、灵活和广泛的意义,可以指“社会阶级、种族、城市或工业社会中的少数民族”。nationality的含义,具有国籍、民族、独立国地位、民族性、民族风格等多种含义。当用作民族时,一般是指拥有传统居住地区和政治自治地位的民族;由于在词源和词义上与“国籍”、“独立国地位”的密切关系,nationality似乎更适合那些一族一国或高度自治、联邦制国家的民族。然而,关于民族概念多样化及其背后的争议,仅仅通过词义是难以说清的。
实际上,关于一个国家的民族概念,我们还应从更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结合民族身份进行深入分析。为什么美国的大部分族体被称为ethnic group、印第安人又被叫作nation,为什么西班牙的民族可以称为nationality,为什么将我国各民族称为ethnic group,或者nationali—ty会引发巨大争议?从理性视角看,亚层次民族身份、概念及相关争论,反映了不同的认同群体在国家建构过程对于政治身份的焦虑、政治地位的争取;从文化视角看,体现了国家认同之下的以族性为核心内容的亚群体文化认同的重要性。笔者以为,以上两个方面固然较好地回答了人们为什么“在乎”民族身份和概念,但若要追问在特定的多民族国家什么样的民族身份和概念是适宜的,则必须借助于历史与结构相结合的视角。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作为一个历史上就已经形成了多元一体格局的、具有悠久历史的多民族国家,我国的民族政治理念及制度的建构具有深厚的历史背景,看待我国的民族问题,包括民族身份,都不能脱离历史。
基于多民族国家建构这一角度考察民族身份、民族和族群政治,笔者认为,在传统研究中理性的行为博弈、文化认同的视角之外,我们应该引入一种历史主义的视角。这种历史主义视角是将各民族的历史渊源、对国家形成及国家建构的历史贡献作为一个重要的认识基础,从而在根本上摒除简单地以民族国家的均质化,或以某种理想化单一模式等来认识世界上不同国家的民族政治与国家构建,也避免以工具理性化的思维认识民族与国家的关系。同时,各个民族和族群也应该以历史主义的视角,对多民族的历史文化共同体和多民族国家建构的历史予以尊重。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的民族身份和民族概念不应该被孤立和静止的理解,而是应被放人到其历史过程中去考察。
从2O世纪80年代起,西方政治学研究开始重视制度和结构的研究,新制度主义兴起,历史制度主义是其中的重要流派。历史制度主义与比较政治学所提倡的对于“历史”和“结构”的研究一脉相承,其所运用的方法论是“历史分析”。只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比较历史分析带有‘结构,分析的性质,但是比较历史分析的‘结构’因素是历时性的,而流行的结构主义的‘结构’则是共时性或同步性的”。
1986年,《美国政治发展研究》的发刊词提倡比较政治学应该转向对历史及制度的研究,因为历史“是这样一种主张的自然证据”,为“理解在不同条件下运作的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维度”;他们想将比较政治引向一种更具结构性、历史性和宏观性的分析结构。
之后,新历史制度主义,强结构主义、格局研究等纷纷兴起,相关研究者也被称为“比较历史宏观分析家”。比较政治学等社会科学越来越重视历史,“如果没有对方的存在,历史和社会科学都不能被有意义地建构”。
笔者以为,基于历史~结构的视角来考察民族身份与民族概念,就要认识到,多民族国家建构及亚层次的民族身份的确立,是深嵌于特定的历史结构与格局的。国家的朝代更迭、历史变迁,国家的不同类型的民族和族群的历史渊源等,是现代多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确立民族与族群政治模式,包括确立作为其重要话语的亚层次民族身份及概念的重要基础。由于民族和族群认同及历史状况的多样化,导致如何在民族、族群政治场域,以何种理念、结构及政治路径建构nation,这是不尽相同的。有些国家历史上就是多族共生共存,如中国;也有以移民为主组成的国家,如美国;还有一些国家,历史上就是许多彼此独立性较强的地区的松散联盟,如西班牙。这些不同的状况,也决定了各国在构建现代国家时所面临的历史资源和格局的不同,因而也就造成了不同的民族身份及不同的民族、族群政治形态,笔者将在后文中进一步分析。
三、民族身份形成的比较分析:历史、宪法与国家建构
(一)中国“民族”身份形成的历史渊源及过程
1.中国民族的历史渊源。实际上,中国在历史上就形成了多民族国家,虽然有分有合,但多民族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状况在历史上连绵不断,因此,也形成了从未断裂并得到各民族认同的中华文明,各民族逐渐共同形成了中华民族,这也就是费孝通所说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在国家认同方面,“3000多年前,就出现了中国的称号”,自此以后,“历代中原王朝无不以中国自居,边疆和少数民族的政权,甚至藩属国也以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为荣”。各民族都为中华民族的形成、多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发展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各民族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如农业文明、游牧文明、工商业文明等方面的发展成果,以及较发达的政治文化、政治制度和律法等等。近现代以来,为构建一个现代的、独立的主权国家,各民族和衷共济,抵御外侮,协商政体,最终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
近现代以来,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封建大国,受到殖民统治和帝国主义的侵略,内忧外患之下,仁人志士,国、共两党都在探索如何建立一个现代的中国,而仿照民族国家的道路使得中华民族崛起于世界无疑曾是其主旨。然而,经过一系列的探索,从“汉族主义”到“五族共和”,到“民族自决权”,再到“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我们所能看到的是,作为多民族国家的建构,其绝不能“割断历史”,而是要在遵循历史逻辑和结构之中,才能顺利地转型。学者郑大华认为,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继承和发展了孙中山先生后期以平等为基础的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观”,反对其早期的同化为基础的大汉族主义的“中华民族观”;而国民党和蒋介石则正好反之,重拾孙中山自己已经改弦易辙的大汉族主义,这也使得其始终无法凝聚各民族人心、无法代表和践行中华民族人民的信念及共同利益。而以上充分说明毛泽东所言“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之洞见,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得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拥护,最终实现了现代多民族国家的成功建构和转型。
在基于一定的历史渊源的基础上,宪法、国家建构的结构,如政体、制度等,进一步将民族的政治身份、地位结构化,如在中国,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各民族的政治身份明确化了;在历史上就是多元一体的中国,在新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继续维护了这一格局。虽然,我们称呼各民族为“民族”,但不仅是从历史渊源,而且从宪法、国家结构来看,都可知目前我国56个民族既不是nation,也不是nationality抑或ethnic group。
2.我国宪法及国家建构中的民族身份。我国宪法(1982年)在序言指出:“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中华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宪法规定我国在单一制下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是联邦制,这是符合我国的历史与现实国情的决定。
多民族共同形成统一国家的历史渊源及多民族共同缔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事实,我国的宪法及国家建构的模式,都决定了我国是56个亚层次的民族平等地构成了多民族国家。这个情况与美国、西班牙、加拿大都有所不同。总之,中国的民族关系不同于世界上有的一族一国的国家,不同于有的国家是一个主体民族建立国家,其他民族为外来移民,不同于有的国家是基于各地区、民族“一盘散沙”的历史状况而在联邦制度下实行普遍的地区自治和高度的民族自治。基于中国民族的历史渊源,多元一体的结构既是历史文化的,其又在建国后的民族识别中进一步确认下来,即最终确认为56个民族共同组成中华民族。宪法与国家建构也将这一格局结构性地确立下来了。
在我国,作为多元的“各民族”之“民族”与中华“民族”之“民族”身份不同、涵义不同,因而是不同层次的概念,但在话语上却未加区分。从民族概念要反映民族的政治身份这一角度来讲,未能做到这一点,更具体地讲,该话语的使用与我国民族的历史渊源,各民族在国家中的结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未能达到逻辑上的一致。因此,民族身份应该成为目前我国民族概念讨论所应该关注的重要内容。
(二)其他国家民族身份形成的案例
由于历史渊源、宪法及国家结构不同,而导致民族政治身份的不同,而民族概念往往表述着以上这些内容。以下将结合一些事实展现不同历史渊源和国家结构中的民族身份,并分析其形成过程。
1.ethnic group、nation在美国的形成及变迁。随着ethnic group一词引入国内,美国的民族概念及民族问题的处理方法引起关注,甚至有观点认为中国应该效仿之。但实际上,美国的国情非常独特。从历史渊源来看,美国是一个主要由移民组成的国家,一部美国史几乎就是一部移民史。“美国幅员辽阔,种族杂糅,国民中没有哪一部分人能有效地处于主宰地位;在这样一个国家里,多元化并非人们一开始就抱有的理想,而是互不相容造成的惨重牺牲迫使他们彼此相安共处的结果”。
另一方面,土著民族印第安人特殊的历史渊源又使他们有着较独立的自治地位。
ethnic group的历史渊源。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各具规模的移民构成美国“不很明显的”族裔结构,美国之所以没有大量使用minority、ethnic minority这样代表“少数民族”的词汇,托马斯·索威尔(Thomas Sowel1)认为,这是因为“少数民族”这个词汇,难以充分描绘构成美国社会百衲衣的这些巨大数量的种族社区的,因为没有“多数民族”。在美国,可以辨别的最大单一种族是英裔人,可他们只占美国人口的15,比德裔人(占13 )或黑人(占11 9/6)实在多不了多少。由于世世代代杂居混住,千百万美国人说不清自己究竟属于哪一个种族。
作为族群,目前在美国也得到了各种权利的保障,在美国,各个种族或族群的的人都意识到参与政治的重要性,从政治的旁观者逐渐变为参与者。尤其是黑人通过“民权运动”使自己的社会、政治地位得到了改善和提高,他们在经济、教育等各个方面发展十分迅速,但他们不大可能像印第安人那样实施以民族和土地相结合的自治。
nation的历史渊源。作为土著的印第安人是北美土地上的最早居民,基于这一历史渊源,美国建国后,美国政府把部落当成主权实体对待,称较大的部族为“nation”。之后,随着时代发展,白人与印第安人混合居住,在土地、资源开发等许多方面都面临纠纷,印第安人的身份也成为美国法律和政府面对的难题。他们逐渐在法律上被解释为“domestic dependent nations”,即“国内依附民族”,甚至美国联邦政府在1871年通过的“内政部拨款法案修正案”中宣布不再将印第安部落视为“独立的nation”。之后,美国政府出于实际的需求,对土著社会以各种方式加以改造,剥夺部落的主权,使之沦为被监护者,进而完全打碎部落制,把印第安人全部变成美国公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过印第安人的全力争取,部落逐步获得自决权利。随着土著民族、少数民族权利保障运动的发展,美国对于土著人的政策在向恢复和承认部落自决权地位的方向发展。1980年美国印第安人部落获官方正式承认者有504个,另有100余个人群的部落地位尚待联邦认可。
美国印第安人部落民族身份曲折的变迁也充分说明了对于民族身份的界定必须尊重历史。
美国的宪法及国家建构中的民族身份。美国宪法规定:“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We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确立这一部宪法”。此处的人民,是没有体现族群和民族差别的美国人。也就是说,美国的宪法进一步规约了在美国作为一个公民国家,而不是由nationalities组成。在这一点上,印第安人的情况有些特别,一方面,美国建国后,《联邦宪法》将印第安人当成主权实体;另一方面,美国政府也一直在进行赋予印第安人公民权的行动。然而,许多印第安人因虑及“公民化”将对其部落制度和权利造成冲击而对此一直有所抵制。
2.nationality、historic nationality(“固有民族”或“历史民族”)在西班牙的形成。目前,西班牙的主要民族是占总人口7O以上的卡斯蒂利亚人,而加泰罗尼亚人、加利西亚人和巴斯克人是西班牙2O个少数民族中最重要的三个。三个民族自治区的民族被称为nationality。有时他们也被称为“固有民族”(historic nationality)。
西班牙的历史、地理可以部分回答其民族身份及概念的形成渊源。对于西班牙这个国家,“多样性”是最合适的评价。在古代罗马人眼中,西班牙所处的伊比利亚半岛是世界的尽头,若干土著民族在这里繁衍生息。这里历史上曾先后被罗马人、阿拉伯人征服,并且发展起来若干基督教王国。“古代西班牙呈现给我们的是一种马赛克式的文化”,“语言淋漓尽致地反映了这种多样性,西班牙地区曾使用过的语言不少于五种”。
对于历史上的西班牙,杰拉德·布伦南(Gerard Brennan)评价其是“一盘散沙”,“正常的状态是,它是小的、互相敌对与老死不相往来的共和国组成的一个松散的联盟。在历史上的某些伟大的时期(哈里发时代、再征服时代和黄金时代),这些渺小的中心会因为共同的情感或思想的影响,一致行动;而当上述思想的冲动衰退之后,它们仍旧四分五裂,各自为政”;他认为,“西班牙人首先效忠的是他的小国家——故乡”。18世纪的西班牙,是“这样一个实体,一个实体下面包含了较小的实体,它们互相分离、敌对,而且还互相压迫和轻视,处于不断的内战之下。每个省份、每个宗教、每个职业都与这个国家的其他部分相分离,而向自身靠拢”。
虽然历史上西班牙就一直是个多样性突出的国家,但在近现代历史上也经历了试图建立统一的王朝国家,以及构建西班牙民族国家的历程,然而,正是由于根深蒂固的多样性历史渊源,西班牙才一直没有建成像其他欧洲国家那样的民族国家。所以胡安‘林茨(Juan Jos Linz)说, 西班牙天然就不是一个民族国家,而是欧洲最大最古老的多民族国家”。 而胡安.巴勃罗·福]N(Juan Pablo Fausey)认为,在构建现代西班牙民族国家的过程中,西班牙民族主义和加泰罗尼亚等地的地区民族主义在一同生长,西班牙各地区的民族主义是“各地区特有的同一性经过长期的历史巩固过程的结果”,或者说是各地区同样性“聚合与成长过程的结果”。以加泰罗尼亚为例,这个地区是伊比利亚半岛历史上商业发达和富庶的地区,其在14世纪就建立了完备的议会,纳入西班牙后,这个地区一直保持着相当的自主性,虽然由于独裁政府与温和民主势力的反复,该地区的自治地位也经历过取消和重建的曲折过程,但最终得以在1978年宪法中稳固。
西班牙宪法及国家建构中的民族身份。1812年西班牙的宪法明确了其由多民族组成的国家结构。该宪法第一条宣布:“西班牙民族由两半球所有西班牙人组成”;第三条宣布:“主权实际上属于民族(naci6n)”。1978年西班牙宪法指出,“西班牙这个nation是由不同的hationalities组成的,各个nationalities都有权利实行自治,都有义务维护国家的统一”;“各民族各地区”有组成“自治共同体”(Comunidaders Autonomous)的权利,并由此允许各自实行自我统治(autogobierno)。实际上,1978年西班牙宪法规定了一个组建自治区政权的过程,但加泰罗尼亚、巴斯克和加利西亚这三处在佛朗哥时代前已经拥有自治条例,系所谓“固有民族”(historic nationalities),可以迅速成立地方自治政府。“固有民族”概念的发明乃是西班牙宪法对加泰罗尼亚民族独特地位最大限度的承认。
3.historic nationalities、indigenous peoples、immigrant-origin ethnic groups在加拿大的形成。对于加拿大的民族,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在最近的研究项目中将其分为三大类,即historic nationalities、indigenous peoples、immigrant-origin ethnic groups, 翻译为中文就是固有民族(或历史民族)、土著、移民少数民族。
加拿大的民族构成及历史渊源。加拿大的民族构成,除了土著人、法裔加拿大人、英裔加拿大人外,还有许多来自世界其他各国的移民群体。除魁北克省8O%以上的人口为法裔加拿大人以外,英语系人在所有省占多数,而且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处于主导地位。在加拿大,土著人、法裔加拿大人、英裔加拿大人都被自认或公认为“建国民族”。加拿大的国家建构,一开始就面临着突出的民族与族群政治问题,这是由法裔移民和英裔移民这两个大的人群在加拿大的历史渊源所决定的。
historic nationalities主要是指英裔加拿大人和法裔加拿大人这两个民族。加拿大原为印第安人与因纽特人居住地。16世纪中期,法国人探险来到了圣劳伦斯海湾,沿圣劳伦斯河逆流而上,来到了魁北克(Qu~bek),后来将此地发展为名为新法兰西的法国殖民地。随着英国殖民者的进入,加拿大成为英、法两国争夺的殖民地。1756-1763年期间,英、法在加拿大爆发“七年战争”,法国战败,而1763年的“巴黎和约”使加拿大正式成为英属殖民地。然而在当时,新法兰西人已经有了150年的创业历史,长期沿用法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语言,保持着法国传统的生活方式和虔诚的天主教信仰,英国政府试图“英格兰化”的方略遭到了他们的抵制。1774年,英国当局通过了《魁北克法案》,保留和恢复了魁北克原有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1867年,加拿大成为英国最早的自治领。此后,其他省也陆续加入联邦。1982年,英国女王签署《加拿大宪法法案》,加议会获得立宪、修宪的全部权力。在2O世纪下半叶,一些魁北克的法语省民请求独立,但是两次全民公决(1980年及1995年)中独立一方以4O%及49.4%的得票率险负。
indigenous people是指加拿大的土著,除此之外,他们也被称为aboriginal people、nation,还被称为first nation。土著少数民族是加拿大最早的主人(居民),早在一万多年前,土著少数民族就生活在现今加拿大区域内,这种历史优先性(historical priority)使得土著民族常常以“第一民族”或“唯一真正的加拿大人”自称。在加拿大联邦成立之前,英国政府在其著名的1763年皇家声明中,明确将士著民族置于“国家”的地位,宣称对于土地和第一民族“民族陛(national character)的固有尊重原则,构成英国一印第安关系的核心。
immigrant—origin ethnic groups是指加拿大的移民族群,他们也被称作ethnic minori—ties。加拿大建国之后,陆续由世界各国移入许多移民,他们逐渐聚族而居,形成一些亚文化群体,相比英族裔、法族裔,以及土著居民,他们最大的区别就是其本身不是“固有民族”,也不是“建国民族”,因此,他们被恰如其分地称为immigrant-origin ethnic groups。由于他们的这一身份,他们不可能得到法族裔加拿大人那样高度自治的权利,也不可能像土著人一样,具有土地权利、自治权利、条约权利等。然而,随着移民数量的增长及其对加拿大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其利益、诉求、文化保护得到了政府的积极应对。1971年加拿大总理特鲁多宣布实施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内容涉及弱小民族、移民的语言、文化权利及社会融入等。
加拿大宪法及国家建构中的民族身份:加拿大1982年宪法规定了加拿大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这是由加拿大历史、地理、宗教、民族、经济等多样性所决定的。
加拿大“历史民族”的身份与权利。加拿大1867年建国时,“大多数讲英语的领导人赞同建立像英国一样的统一政权,之所以选择联邦制度,就是为了包容法裔加拿大人”;“如果政府没有保证魁北克享有充分的权利”,那么“魁北克决不会在1867年加入加拿大”。
实际上,法裔少数民族作为加拿大四个联邦的发起省之一,远在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实施之前,已经享有很多权力和权利,包括1867年“宪法法案”中的法语地位保障(1969年“第一官方语言法”承认两种语言是联邦机构的官方语言),联邦下议院的代表席位保障以及超越一般省级政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等以外的权力(如征税、移民)等等。
加拿大土著民族的身份与权利。加拿大1982年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土著的权利与自由不受宪章(《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笔者注)影响,本宪章中对某些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不应解释为废除或者减损属于加拿大各土著、民族的任何土著的、条约规定的或者其他的权利或者自由,包括:(一)1763年1O月7日国王宣告所承认的任何权利或者自由;(二)加拿大各土著民族依照土地请求权解决办法可能获得的任何权利或者自由。”加拿大宪法第三十五条指出:“(一)承认并肯定加拿大土著民族现有土著的和条约规定的权利;(二)在本法中,‘加拿大土著民族’包括加拿大的印第安族、因纽特族和混血民族。”
加拿大移民族群的身份与权利。“随着族群数量的增多及各种族裔权益诉求的强化,加拿大突破了二元族裔的民族政治结构,实施了惠及所有民族和族群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1982年宪法中的《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通过差异性权利(表现在文化)和共同性权利(表现在平等),明确了所有加拿大人应该享有的多元文化权利。“从1984年起,多元文化主义的政策有了新的发展,从民族学内容(保护主义)扩大到政治学内容(社会上、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平等)”。1988年,加拿大正式颁行了《多元文化法》。应该认识到是,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并没有改变法裔加拿大人原有的自治权利,以及土著人的权利,而是使其原有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保障;移民少数民族也得到了之前未曾得到的权利,但他们不能去争取魁北克地区作为一个省的自治权利,也不可能得到土著所拥有的土地权利等特有的权利,这一点毋庸置疑。
以上可知,加拿大各民族的概念(称谓)与各民族自身的历史渊源及其在国家建构过程中的政治身份一脉相承,也对应着不同层次的民族和族群政治权利及保护机制。这使得加拿大贯彻了一种真正的多元文化主义精神,其内涵并不是无限制地追求多元,而是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对各个群体的公平,而这种公平是包含着历史正当性和政治公正的、有层次的权利共享或保护。体现在民族概念上,加拿大也做到了恰如其分、名至实归。在我国,曾有学者质疑56个民族的认定及民族识别,还认为随着外国移民的增加,56个民族的数量将不断增加,甚至以此来质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际上,像加拿大一样,由外国移民形成的族群无疑会使得我国社会更加多样化,经过较长的时期,政府也应该对较多人口及辨识度高的移民群体以相应的政策。但是,外国移民与我国世居的56个民族是不同层次的,他们的身份正如加拿大的immigrant—origin ethnic groups,名称应该是“族群”,其权利诉求也不能影响到我国现有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四、结语
本文运用比较的方法,对民族在多民族国家中的身份形成进行考察。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历史上形成的族群和民族都在“主权国家”、“民族国家”及“多民族国家”的建构中实现着转型及身份的定位。笔者以为,民族身份并不是如原生论所说的“原生”的身份,也不是纯粹凭空“建构”;如果只将其视为一种“文化共同体”而集中于其文化身份也是以偏概全。首先,多民族国家民族身份的形成,必须包含着政治的正当性,在公正、平等的族际政治的价值理念下,才能实现多民族国家的成功转型和顺利建构。其次,多民族国家民族身份的形成,以及相关的民族和族群政治模式的最终确立往往是符合或包含着历史正当性,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建构中的民族身份,以及民族政治的模式,除了意识形态、建国理念等因素外,也与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历史渊源,以及二者在历史上的发展、积淀、相互关系紧密相关。这种历史正当性,往往是国家政治合法性的重要资源,并且会在建构国家的宪法文本中进行宣示。例如,有关西班牙多民族国家建构,胡安·巴勃罗·福西特意强调了历史这一重要因素,他说:“1978年宪法就把3个事实结合在了一起:第一个事实是西班牙、西班牙国家(nation);第二个事实是民族(nacionali—dades),那些视自己的过去与文化为自己民族同一性的组成因素的领土;第三个事实是地区,同样具有不同的过去和个性的跨省的领土单位。历史似乎保护着这些事实和每件事实。”
由于以上合力性的因素,在多民族国家内部出现的景观是,族类共同体以各种形式与现代国家结构性地共存,从而使得以往既有的民族形态和称呼进一步多样化,从族群、历史(固有)民族、土著、原住民等,不同的国家,甚至一国之内都存在不同的亚层次的民族身份及概念。民族身份形成背后的正义和历史逻辑使得我们够理解,为什么加拿大的魁北克高度自治,为什么该地区的法裔加拿大人,以及西班牙三个民族地区的自治民族都可以被称作固有民族,也更可以理解美国将各个移民而来的族裔称为ethic group,以及将印第安人称为nation。原因在于,这些国家亚层次的民族身份及概念、民族及国家的历史渊源、民族和族群政治,这三者之间具有某种逻辑的一致性。基于这一点,面对我国的民族政治、民族身份及相关问题等,我们不应试图简单模仿或移植他国的话语或模式,而是要基于特定的国家、民族的历史及现实,去探寻民族、国家之间的结构、相互关系和内在逻辑;尤其是,这种逻辑一致性(而非背离)有益于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建构的相互和谐,能够保证多民族国家建构过程的顺利进行。
综上,民族身份的形成深刻地影响和决定着民族国家的政治进程,并且连接历史和现实,成为形成民族概念的重要基础。对于民族身份和概念的研究既要注重各个国家和民族的本土特色,也要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于民族概念,不能仅局限于语言学上的讨论,而是要关注多民族国家转型及建构中的各民族的历史身份的转换和在国家中的结构性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