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大力:民族概念的历史考察:阅读与感想散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801 次 更新时间:2024-05-04 22:07

进入专题: 民族概念  

姚大力  

摘要:近现代民族概念在英国最初生成时,是由国家疆域来界定的国民民族。随着19世纪末民族主义主流的族裔化,族裔民族或“民族国家”曾长时期被视为民族或现代国家的典型样态。有学者认为民族主义是20世纪的“政治羞耻”。可是只要国家存在,人类社会就无法规避国民民族主义和族裔民族主义的意识形态。可以做到的,只能是与上述两种民族主义的激进形式都保持距离,而接受温和的国民民族与温和的族裔民族在现实的社会政治中共存。

作者:姚大力,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教授。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4年第4期。

 

目次

一、何谓民族

二、国民民族与族裔民族体:孰先孰后?

三、民族主义主流的族裔化转向

四、我们可能规避民族主义吗?

五、兼举并长,还是偏执一端、两败俱伤?

 

一、何谓民族

汉语里的民族一词,源于对西语中nation的译介。它有两个基本涵义。一是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民族。在这个意义上,民族是国民的同义词,即指一国之内的全体公民。它也可以用指以文化来界定的人们共同体。汉族、蒙古族、彝族、壮族等,就属于文化共同体意义上的民族。这本来是一种很少含糊的共识。但是最近若干年来,学术界产生出某种从含蓄逐渐变得明朗决然的断制,宣称民族只有国民这一种涵义。此种见解所关心的,显然不止何谓民族的词义界定问题。对民族概念二义性的再认识,因此也就变得必要和重要起来。

辞书所反映的,往往是在相关各知识领域内已形成的基本与普遍的认识,所以本文的讨论拟从中外辞书对民族概念的定义开始。

《牛津英语词典》“民族”条写道:

被诸如共同的血脉传承、语言、文化、历史,或者据有同一片地域等因素联合在一起,因而构成一个独特的人们群体(a distinct people)的那种[包含]诸多个人和诸多地方社会的大型总合体。现在也指:组织为政治国家的上述人们群体;一个政治国家。

该词典给出“民族”的两种涵义,前者是文化/族裔共同体(关于这里提到的共同血脉,详见下文讨论),后者则是政治共同体。《不列颠百科全书》未收“民族”条,但它在“民族国家”一条里写道:

作为一种政治理想,民族主义渴望国家边界和民族共同体边界之间的趋同,从而使得该民族群体被包含在[属于]其国家的边界之内,而国家也只包含那个民族。可是事实上,国家的边界与民族的边界经常只是部分重叠的。

如果民族只有国民一义,国家的边界与民族边界就不可能“只是部分重叠”。在作者心目中,民族显然不止有与国民等义的那一层涵义。

出版于1968年的《钱伯斯百科全书》“民族”条写道:

这是一个集合名词,可以相当有把握地赞成说,它指的是一个拥有若干真实或想象的独特属性(distinctive characteristics),并被某些特殊纽带——情感的或政治的,或二者兼而有之——联系在一起的人们群体。

被上述“情感”纽带相联系的,即作为文化/族裔共同体的民族,而以政治纽带联系在一起的便是政治共同体意义上的国民民族。该条目说,英语nation及其法语等义词在“某种相当特别的意义上”,可以指“联合在同一政治国家治理之下的一个社会。当在此种意义上被使用时,民族概念与这个共同体成员之间是否存在任何精神、族裔或语言联系的问题,就变得不相干了”。为与国民意义的民族相区别,作者将作为文化共同体的民族称为“自我意识的民族体”(“personal nationality”)。

很值得将该条目与在它之前四十多年的卡尔顿·海斯对民族概念的阐释作一番对照。海斯说,“自17世纪以降,‘民族’这个词被法学家和政论家用来描述一个主权政治国家的全体居民,而不考虑任何种族的或语言的统一性”。可是民族早先的这层含义在《钱伯斯百科全书》的编写年代,已收缩为英语nation及其法语等义词的“某种相当特别的意义”。普遍流行的已是它另一层含义,即文化/族裔意义上的民族。海斯指出,为了与nation的原义相区别,19世纪初杜撰出nationality(民族体)这个单词,“并迅速被吸收进了大多数欧洲语言中”,专用于指称与国民民族相区别的文化/族裔民族。不过新造“民族体”一词,并没有能消弭nation的歧义,挽回它向新含义偏离的趋势。在一个国家覆盖了不止一个文化/族裔民族的情况下,后者也被称为“次国家民族”,如“路德里奇比较政治学丛书”的一种,《次国家的民族主义:制度设计的比较研究》一书的书名所示。

新版《辞海》对汉语中的民族一词的定义,也包含两层意义:

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说来,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近代西方民族国家出现后,中国在引入现代民族观念时。使“民族”一词有了两种含义:(1)指体现为国家层面的民族,如中华民族、法兰西民族;(2)指国家层面的民族之下的族裔共同体,如中国的汉、满等56个民族。

这样的界定,与我们至今不太陌生的关于民族的斯大林定义,仍然相当接近。在《马克思主义与民族问题》(1912—1913)里,斯大林写道:“民族是历史上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基于语言的、地域的、经济生活的和表现在文化共同性之中的心理构成(психического склада)的共同性而产生”。在《民族问题与列宁主义:答麦西考夫、考瓦尔丘克与其他同志》(1949)中,他在界定民族时使用了几乎同样的论述方式,不过改为重复使用“共同性”作为中心词,分别与“语言的”“地域的”“经济生活的”,以及“心理构成的”四者组成各自的偏正词组,并将“文化共同性”替换为“民族文化若干特别属性的共同性”(общности специфических особенностей национальной культуры)。

M. 赫克特指出,民族必定起源于诸如语言或宗教等客观差异,这样的观念已经不再流行。这些有形的群体特征中,没有任何一项会必然地产生民族聚合力。语言或宗教在有些地方是民族认同的组成成分,但在其他地方并非如此;所有其他有形特征也都一样。现实存在的民族,不仅很少是具备了《辞海》或斯大林定义所枚举的民族构成的所有那些“要件”之后才成型的。更重要的是,被列举的那些要件并不处于民族形成过程的同一层次上。一个人群出于对其语言、地域、宗教、生计方式、社会习俗、仪式象征、历史记忆等共同性之内任何一两个方面的集体感知,而滋生出来的区分“我们”与他们之间界限的草根意识,会由于该人群中精英或准精英所从事的有意识加工(或“发明”),在民众想象中激发出一种来自共同根源的集体身份认同。因此民族认同的核心经常表现为历时久远的共同血统观念。所谓族裔的民族即此种具有共同血统观念的自我意识民族体。它是文化的,而不是血统的。

对集体身份认同在民族形成过程中重要性的认识,导致学术界改变过去把民族“在原则上认作是近乎原生的实体,即认作本质主义的身份,一个‘确凿无疑地成为他们’的共同体”这样一种原生论观点的,是利奇在1954年出版的《缅甸高地诸政治体系》一书。不过该书真正产生影响,应在其重印版于1964年刊出之后。与盖尔纳提出“是民族主义创造了[真实存在的]民族”、霍布斯鲍姆提出“传统的发明”、安德森提出民族是“想象的共同体”几乎同时,费孝通在为其学生的一部著作所写的序言里指出,民族“不是出于一个根本的枝条,而是不同支流汇合而成的一条河”。因此他的提问是:一种休戚相关的族裔身份意识,是如何从若干支来源不同、甚至语言差别也很大的不同人群中酝酿发育起来的?深厚的学术素养使他能在中国学术与外部世界长期脱钩的背景下,依然保持着敏锐、前沿的问题意识。

二、国民民族与族裔民族体:孰先孰后?

民族的历史有多久?对这个问题尚没有完全一致的答案。在西方学术界占主流的见解,以为民族只出现在人类进入近代社会之后,它是近代才有的民族主义思潮的产物。

可是西方也有一些学者对此持不同的看法。例如前面引述过的《钱伯斯百科全书》“民族”条就说:

如果不再追溯到更久远,希腊和罗马各种传说及其早期历史,[使用的]完全是民族语气,若与后来跟他们相类似的角色作比较,其差异在于二者所身处的演出场景之规模大小,远甚于剧中人身份之不同。黑暗时代横行欧洲的各部族,如日耳曼人、斯拉夫人、匈人等,都明显是具有若干共同特征,并由几乎可以叫做民族的特殊纽带联结在一起的共同体。属于每一个这样的共同体的成员们,一般都拥有某种共同语言,某种同样的、并且至少在某些细节上带着属于本部落特殊性的宗教,这样那样的共同传说,某种出于共同祖先的信念,以及一种政治上的联盟,尽管在他们自己或是其他人眼中,这种联盟尚未构成本质性的东西……上述时代与当今时代的不同,不在于那时候还不存在民族情感,而在于根植于它中间的价值差异,乃至由它所引发的结果之不相同。

被当代学者归入民族起源问题上“原生论”立场的J. 阿姆斯特朗、尤其是安东尼·斯密施,其实并不把民族看成外在于人们主观意识之外生而固有的纯粹客体。细读斯密施,就不难发现,他对民族形成的考察,聚焦于人群内共同归属感这种主观意识如何生成与发育,而这恰恰是几乎完全被民族形成的原生论言说(如斯大林定义)用对各种原生联系本身的讨论来取代和掩盖的重要层面。他把前现代的民族称为族类民族(ethnie),从而区别于现代的国家/国民民族。族类民族与自我意识的、文化的或族裔的民族体,指的是同一类型的人群。斯密施的学生John Hutchinson也认为民族的出现要远早于前近代。

中国历史上曾存在很多前现代民族,似乎是一个不须再加以争辩的事实。“回回”(即今回族)、“满洲”(即今满族)等在中国进入它的近代时期之前已先后形成斯密施所称的ethnie。在“缠头回子”(即今维吾尔族)中虽还未产生针对自身集体身份的共同指称,但吴劳丽(Laura J. Newby)指出,南疆绿洲居民不仅把自己看作属于某个绿洲,而且拥有一种离散的群体意识。其覆盖范围向东延伸到哈密和吐鲁番,向北越过天山。这种存在于“将成为维吾尔的人群”之中的群体身份意识,被图姆称为“类民族的”(pseudo-national)认同。蒙古族在清中叶前后显然也已经形成了,不过还缺乏专门研究将这个过程十分有说服力地展示出来。

虽然在前现代社会是否已形成民族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学术界对于现代民族起源于从早期近代社会萌发的民族主义思潮的见解却基本一致。学者也都基本同意,民族主义较早催生的,是国民民族,族裔民族体则要在此后很久方才形成。此处所谓民族主义,“可以宽泛地界定为一种信念,即民族是[构成国家这一]政治组织的中心原则。上述信念基于两个不言而喻的核心假定:人类很自然地分成各不相同的民族;而民族是最合适、甚或还是唯一合法的政治统治单元”。

走在现代民族形成道路最前头的,是17世纪的英国。由更早先的专制君主制培育出来的对国王和对国王所颁布的法律的忠诚,经过主权在民的社会革命,以及“宪政的精心设计”,而“转变为对民族国家的忠诚”。从1500至1650年代,Country、commonwealth、empire、nation、people等词的含义逐渐可以被当作同义词来理解,people的词义则从平民提升为主权的人民。这种社会意识变迁不仅成为英国革命的思想铺垫,更体现为它的伟大历史成果。格林菲尔德写道:“英国革命在本质上看上去确实是宫廷与国家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君王与民族之间的交锋……它关注的是主权问题。”她又说:“从17世纪中叶世俗与宗教试验中浮现出来的英格兰是一个民族。经历了一个半世纪,英格兰民族逐渐形成,这是在政治的性质和普遍性方面发生的一次巨变,也是第一次朝向民主的重大突破”。英国成为历史上第一个民族国家。这时所谓民族,指英格兰疆域内共同享有国家主权的全体国民。格林菲尔德称塑造出此种国家民族的意识形态为个体主义的国民民族主义(civic nationalism)。麦克尼尔也指出,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等民族体(nationalities)一直共同拥有同一个国家而未曾融合为一个民族(a single nation)。但直到20世纪初,在爱尔兰民族独立受到广泛支持前,至少是英格兰人的言谈、行动表明,他们认为英伦三岛的全体居民仍然是如法兰西人那样属于同一人群(a single people)。

民族主义变成影响世界的潮流,始于法国革命,后者显然又受到略早十多年的美国革命影响。根据格林菲尔德的论述,在英国之后,只有美国才真正实践了个体主义的国民民族主义原则。法兰西民族主义是在卢梭著作以及民众自我治理的新信条影响下产生的,它当然有革命和民主的性质,“反映了‘皇室臣民’应当变成为‘法兰西国民’的观念。民族应当是它自己的主人,或如法国理性主义学者雷南(Ernest Renan, 1823—1892)所云,民族就是日常进行的公众投票(everyday plebiscite)”。

但与此同时,C. J. Keitner指出,法国模式所定义的国家主权,“通过把个人自由变为民族整体性[所派生]的一种功能,通过高调宣扬民族凝聚的政治紧迫性,从而隐含着一种潜在力量,它可以损害被它自诩奉若神明的个人自由”。由于把人民作为超人的集体人格来崇拜,使前者变得与实际存在的人民不再是同一回事。因此在承认个人尊严的同时,它又诱发出敌视个人权利的强大集体激情。现在人民只是作为某种认知的构建而被呈现出来。它意味着个人对集体性的完全顺服。君主的绝对主权为“人民”的绝对主权所替代;君主专制为“自由的专制”所取代。个人被溶解在集体性之中,却又从而满足了对平等的追求。自由则变成仅只是对外国支配的摆脱。民族主义于是演化为一种集体主义的国民民族主义。还有人强调,法国民族主义中各种非共和主义倾向,从19世纪早期就开始渐露形迹,包括强调族裔性、强调宗教和君主制传统,最后加上对一个能重振法兰西光荣的人,即拿破仑的绝对忠诚。

由法国式集体主义的国民民族主义向集体主义的族裔民族主义(collectivistic & ethnic nationalism)的转向,典型地表现在19世纪德国和俄国的民族主义运动中。对德国(还有意大利)来说,这与它面临着把处于许多不同统治者之下的德意志人统一到同一个主权国家之内的迫切任务有很大关系,不过更重要的是,德、俄两国的民族统一,都不是由民主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作为民族运动先驱,并在他们领导下完成的。在德国,它“通过一个军国主义的国王和贵族政治家”来实现。日本则主要借用德国的经验,“联合日本的民族宗教,[以此]取代了政治民主,成为日本民族主义的促进力量”。而“在专制的俄罗斯,也出现了民族主义……俄罗斯东正教会被证明是一个特别有效的工具”。

格林菲尔德认为:英、美、法、德、俄五国的民族主义,塑造了现代世界民族主义的基本模式;而德、俄模式的集体主义的族裔民族主义,则是民族主义在向中-东欧、亚洲和世界大部分地区扩散时的主要模式。实际上,这种类型的民族主义,还进一步浸染到原先按国民民族主义原则建立起来的大多数社会之中。换言之,17、18世纪的民族主义采取的是国民民族主义模式,国民民族就是这个模式的产物,是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那个倡言以“所有人”为名义的权利即人权的“伟大时代”的产物。而在19世纪中叶之后的民族运动中,占支配地位的民族主义很快转变为集体主义的族裔民族主义模式,由它催生的则是形形色色的族裔民族。

国民民族或族裔民族完全可能产生在一个从未出现过前现代民族的地方。但也可能在后来出演民族主义戏剧的舞台上,例如在日本、朝鲜半岛或伊朗、埃及,过去曾有前现代民族的存在,甚至连它们的名称也相同。在后一种情形下,现代民族乍看起来就像是从某个前现代民族一脉相承演化而来的历史连续体,或者至少是后者的“重生”。事实上,这样的现代民族在被“想象”和“发明”出来的过程中,也确实曾充分有选择地调拨和利用了来自其“前身”的各种资源和素材,包括思想的、哲学的、文学艺术的、传说的、历史的等等。可是即便如此,民族主义创造了现代民族这个命题仍然是成立的。现代民族与历史民族的最重大区别在于,只有前者才是被政治上自决的要求所动员起来的人们群体。由近代民族主义赋予民族的全新意志、目标、价值、诉求、动员方式,乃至全新的形态,使它迥然不同于自己的前身。二者之间的中断性要远甚于其历史延续性。

如以上分析不误,则把族裔民族和国民民族的关系,置于人类社会由小到大地从部落/部族发育为种族(race)、族群(ethnic group)、国家民族、人类型民族的逻辑序列中来论述,似乎就稍失于粗糙和空洞,而与表现在实际历史过程中的逻辑线索不相契合了。

三、民族主义主流的族裔化转向

民族主义一词最早出现在赫德尔出版于1774年的著述里。如果机械地从这一事实出发去回溯往事,那么把此前一个多世纪英格兰民族从“世俗与宗教实验中浮现出来”的历史看作是一段民族主义运动的历史,似乎是犯了时代倒置的错误。可是正如Lars-Eric Cederman所说,民族主义动员产生于民族形成之前及其形成过程之中,而不只是负责去唤起一个“在沉睡中等待被叫醒的已完好地联结为一体的民族”。在这个意义上,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动员至少与民族的“浮现”同时,甚至比后者更早。或许正是因为这个缘故,格林菲尔德断言:“英格兰在16世纪末事实上就已经拥有了羽翼丰满的民族主义”。因此完全可以把涌动于17世纪英国革命中的人民主权和宪政主义思潮看作最早先的民族主义意识形态,虽然当时这个名词还没有出现。

现代民族从最初作为“一国人民的集称”演变成“拥有共同族群根源的人群”,以至于民族国家(nation state)在长达一百数十年的时段里被全球社会理解为是“当国家和民族在疆域和人口意义上两相重合时所产生的单元”,即单一民族国家。而较早的国民民族主义所提出的主权须归属于用疆域来界定的全体国民的主张,也一发不可收地朝向晚出的主权应归属于某个特定民族的族裔民族主义诉求偏转,后者已然被今人视为“典型民族主义”(classical nationalism)。一个多么巨大的转变!这样的转变究竟是如何发生的?

最早的国民民族国家,是在下列三项十分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共同作用下,在英格兰和法国先后产生的:百年战争(1337—1453)后出现在英、法的基本成型的主权国家框架;期望中的主权所有者已形成一个基本同质化的“人民”共同体;从社会结构变迁中涌现出来的“第三等级”以“人民”名义共享国家主权的要求呈呼之欲出之势。

著名世界史学者麦克尼尔解释了国民民族国家之所以会在英、法等位于拉丁基督教世界边缘的西北欧洲诞生的原因。10世纪起,在这些遥远的大西洋近岸的欧洲地区(the remote Atlantic drainage area of Europe),逐步领先的农业生产力开始支撑起各地城镇的生长。社会例外地呈现按民族界限组织起来的趋势,竟使那里足够地接近古典城邦国家市民人口均质化的程度,因而激活了中世纪早期沉寂下去的公民人文主义(civic humanism)的各种表达,包括由市民共享权利、共担责任的政治传统。麦克尼尔把“一幅有关市民间平等关系、共同血脉、共同文化,以及更重要的是在战争与和平时期共同的公众目标的理想化图景”,看作“西方世界古典遗产的中心所在”。他断言:“如果不存在这样一种古典模式,我以为现代欧洲的民族主义就不会采取它现在采取的这些形式。”

在人类过去的整体背景下显得“何等古怪和不寻常的这种观念与理想”,只能在西北欧洲才有条件被人们想要仿效。因为只有在那里,从11世纪保持到17世纪的城镇和周围农业人口之间的足够同质性,在接近18世纪中叶时,使该地的“城镇与农村生活范式似乎有可能将古典时代城邦市民理想中的公民关系延伸到整个王国”。而在欧洲文明化生活最活跃的那些中心地区,即在多种人群分布错杂的意大利或低地国家,不可能存在类似边缘地带那种相对均质化的人群结构。麦克尼尔在这里揭示出一个十分重要的秘密:最早的民族国家所伸张的虽然是以国界来界定的“人民”主权,但这个“人民”其实还是有相对一致的族裔背景作为其“衬底”的,尽管“人民”自身对此尚未产生非常明确的主观意识。

民族国家在拿破仑战争中表现出来的显著优越性,使这样一种立国新模式逐渐成为全球范围内争相模仿的对象。但在中产阶级尚未强大到能主宰民主革命的世界大部分地区,主权在民的民族主义诉求蜕变为民族独立的诉求,即建立以本民族为国民核心、拥有明确疆界、并通过中央集权制度予以治理的“绝对主义”主权国家。其中关键在于,共享民族认同的法兰西模式,能在统治者和人民之间形成一种过去无法想象的密切、广泛的伙伴关系。统治上层尽管拒绝革命的自由与平等原则,但到19世纪下半叶,“德斯累利、俾斯麦和俄罗斯的斯拉夫主义者都已看出,全民族范围的兄弟情谊非但可以接受,甚至还能用来强化现存的社会等级结构”。历史表明,将非原生的民族主义意识形态自外部输入缺乏现成的主权国家框架,缺乏“人民”所依托的相对均质化的族裔“衬底”,缺乏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等历史条件的地方,民族主义主流就无法避免在那里很快被族裔化的命运。

17、18世纪建立的民族国家,都以先已形成固定国界内的“人民”作为主权所有者。而今日德国的版图范围,在神圣罗马帝国时代曾存在四百多个相对独立的政治单元;即使在后拿破仑时代,那里仍有近四十个君主国、小公国或城市国家各自为政。它们之间最多只存在一种极稀薄的“德意志”共同身份意识。德国民族主义者要建立属于自己的现代国家,前提是必须首先缔造一个至少是理论上的国家主权拥有者,即文化民族(eine Kulturnation),然后才可能以该民族的地理边界来确定主权国家的疆域。他们需要做的,不是“唤醒”、而是要制造一个民族。赫德尔(虽然他本人并非浪漫主义的民族主义者)关于“民众”(Volk)和“民众精神”(Volksgeist)是从每一个特定人群的古老历史及其民间文化、尤其是他们的语言传统中有机地发育起来的观念,深刻影响到此后德国浪漫主义的民族主义对德意志民族的形塑。科恩写道:“德国民族主义用一个极其含糊的‘民众’(Volk,相当于英语的folk)概念,来置换法制和理性的‘国民’(citizenship,德语作Staatsbürgerschaft)概念,前者更容易[生成]各种想象性的缘饰和情感激发”。这里的“民众”是一个血统概念;正如Ernest Moritz Arndt(1769—1860)声称的,德意志人所以优于其他民族,就因为他们保留着自己种族的纯洁性,并且说着一种最纯洁的语言。格林菲尔德因此说:

德意志民族意识从它存在的那一刻起就确凿无疑地具有种族主义特征,而德意志人的民族认同实际上是种族认同……语言虽然深受尊敬,但它只是一种附着现象,只是种族的反映,是“共同血统不容置疑的证明”。在德意志民族意识缔造者的心目中,二者互相依存,都是德意志民族体的基本纽带。

她强调,希特勒与19世纪早期反拿破仑战争时德意志浪漫主义的爱国者之间有一条“直接的……[逻辑]线路相连接”。

俄国的情形与德国不同,民族主义从外部传入这个已拥有高度主权来处理国内事务和对外关系的现成国家框架、却完全不具备民主革命条件的社会,结果被罗曼诺夫统治家族挪用为在对抗西欧意识形态传播、拒绝民主转型的前提下对现存国家体制从事改造的依赖路径。俄罗斯化的民族主义要到1880年代(即亚历山大三世时期)才取代帝国式的沙皇主义。格林菲尔德说,俄罗斯的民族主义观念“是由俄国的独裁者彼得大帝和叶卡捷琳娜大帝强力推动的”。它是种族主义的、集体主义的、权威主义的。俄罗斯民族可以界定为一个集体人格,由诸如血缘和故土等原始种族因素形成,具有某种高深莫测的灵魂或精神的共同体。这种“神秘主义的提升”,与“启蒙和人性、人的尊严、法律和常识、对个人独特性的各种承诺,以及人们清醒积极的头脑”都背道而驰。国民民族主义在那里从未曾扎下过根。泛俄罗斯主义,就像泛日耳曼主义一样,很快背离自由民族主义而走向全能主义体制。

拿破仑战争把法国革命的精神传播到中欧和东欧,而他的军事征服又同时成为激发被征服地区起而反抗、并因此促成国民民族主义在那里向族裔民族主义转变的重要酵素。马克思主义学者霍布斯鲍姆说,从1830到1880年代是“‘民族原则’以极其戏剧化的方式重划欧洲地图的时期”。与此同时他又强调,那还是属于“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全盛期”的“民族原则”,故而仍与19世纪晚期的欧洲民族主义有本质的区别。比科恩判定的民族主义转变其性质的年代略晚二三十年,他认为直到19世纪晚期,“族裔和语言才成为公认的界定民族的重要标准”。马志尼曾说过的“每个民族都有一个国家,每个民族只能有一个国家”(every nation a state, only one state for each nation),似乎成为在他之后那个时代欧洲民族主义新发展的一种先声。19世纪末至20世纪前叶,欧洲族裔民族主义运动“像平地一声雷一般,自先前全无民族主义渊源的地方乍然冒出”。一战后它又以威尔逊提出的“民族自决原则”闪亮现身,从欧洲散布到世界各地,在此后大半个世纪中占据着全球民族主义运动的主流地位。因此,在当代国际关系研究领域里,“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凡提到民族,无不把它当作一个具有国家地位的概念(即民族国家)来使用”。安德森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生的每一次革命……都是用民族来自我界定的”。中国人很熟悉20世纪中叶用来概括世界形势的三句话:“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其中最后一句或可理解为以主权在民为诉求的社会革命以及共产主义语境中的阶级政治,而前两个口号所描写的,基本上都是以族裔民族主义为标识的运动。

民族主义原则从主权在国民转变为主权在民族,当然并不意味着国民民族主义从此销声匿迹。如晚期19世纪先后从大不列颠帝国争得独立的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所继承的应该说大体是英美民族主义的遗产。可是就全球范围而言,主权在民的国民民族主义诉求在19、20世纪仅以一种空洞的言说到处都被稀释在族裔民族主义的狂飙巨澜中。辛亥革命被柯恩视为国民民族主义运动。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即民族、民主、民生,我相信可能是源于美国的“民有、民治、民享”(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但从19、20世纪之交的中国对以下三个问题的讨论,我们能看到族裔民族主义对当日国人更为浓厚和具体的影响。那三个问题是:满族是否应该被纳入“中华民族”,藏族、维吾尔族和蒙古族是否属于中华民族,预期中的中华民国是否应当把西藏、新疆和清代内外蒙古各盟旗纳入其中?抗日战争期间发生在中国西南的“中华民族是一个”的讨论现已广为人所知。它反映出在普遍地把单一民族国家误解为现代国家标准模式的年代里,中国知识分子对民族认同将会销蚀、甚至颠覆国家认同的深刻和极其正当的焦虑。现在的问题在于,我们今天能否把产生于特殊历史背景下的带有偏差的认知,当作一种完全正面的立场和命题来予以表彰?

四、我们可能规避民族主义吗?

明眼人早已指出过,民族主义是一头“怪兽”。当人们经历千辛万苦终于将它追获时,却发现它并不像他们最初想象的那个样子。按麦克尼尔的说法,族裔民族主义追求的是一种“返祖的范式”,因此这一理想必然要成为民族主义运动成功本身的牺牲品。事实上,在由民族主义塑造的当今世界近二百个国家里,真正的单一民族国家所占比例远不到十分之一(Walker Conner在1980年代的全球总共数出十二个单一民族国家)。在欧洲,据说只有葡萄牙才大体可以算得上是单一民族国家。

民族国家的建立非但没有实现族裔民族主义力图使民族边界与国家边界重合的初衷,在19世纪中叶至二战结束为止的殖民主义“新帝国主义”阶段,由于欧美已建立起来的民族国家(如英、法、西班牙、德国和俄国)在海外及内陆疯狂掠取殖民地的结果,又制造出很多由构建于“帝国核心”的民族来统治海外殖民地各部落、人群、社会的多民族政治体。现在学者们认为,亟须在民族国家、民族主义和帝国三者间互相交缠与混合的背景下去重估这段欧洲历史。从这一视角去看帝国核心地区的民族建构活动,它显然不是为了把整个帝国转换为民族国家,而是为了帝国的保存和扩大。19世纪因此不应被看成仅仅是民族国家的世纪,而毋宁是一个帝国和民族主义的世纪。二次大战后亚非各地区民众向新老殖民帝国争取独立的斗争,就是在用19世纪的民族主义来反对19世纪的新帝国主义。

但是除了上述“帝国的民族主义”以及反殖民主义的民族主义,20世纪还有另外“一对”不同性质的民族主义运动。其一是由新建立的民族国家(也包括后来从殖民状态下解放出来的第三世界国家)所主导的官方民族主义。它的纲领是以这个国家多数人群的语言文化为基本样式,来改造边缘人群和国内其他族裔民族,由以实现全国范围的文化均质化。这一做法曾普遍被认为是必要和正当的,因为根据民族认同必须与国家认同保持重叠的“民族原则”,硬性或者软性的同化政策是加强民族凝聚力和国家巩固唯一可遵循的途径。另一种民族主义也可以说是对前者的回应,它起因于国内人口占少数的各族裔民族体和边缘人群既不认同国家的政治代言人塑造出来的“民族”,更加反对官方民族主义用多数民族使用的语言文化来否定疆域内其他语言文化生存和发展的正当权利。用霍布斯鲍姆的话来说,“第三世界大部分民族运动主要并不是用来对抗外来的帝国压迫者,而是用来反对新获得解放的国家宣称它们是一个具有同质性的民族,因为它们事实上并非如此”。

“民族原则”推动下不同性质的民族主义运动,就这样在20世纪散布到包括“老牌民族国家”在内的当代世界各地。欧洲曾经稍见例外。如果说它从1945年以后曾一度成为和平区域,“那也部分是因为绝大多数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已通过种族清洗和大规模平民屠杀解决了民族问题”。1990年代,东欧又一次以血腥到令人发指的民族灭绝暴行震惊全世界。不仅如此,“比各民族间的‘自然’权利冲突更威胁到和平的,还有它们的‘历史权利’。每个民族都声称拥有历史上扩张最大时期的边界,而并不顾及接下来的时段内在那里发生的族裔与历史变迁。很多领土在不同时期曾构成不同民族势力范围的一部分,现在则成为每一个相关民族的申索对象……觉醒的各人群所释放的集体激情,成为1848年之后那个世纪里引发仇恨与煽动战争最强有力的因素”。国际政治研究者也说:“‘民族’与‘国家’的分离乃是本世纪几乎每一场战争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过滤掉极而言之的修辞法,现在大概不会有人把民族主义等同于战争元凶的角色,更不用说由民族主义引发的战争还有正义和非正义区别。把现代战争的残酷性归咎于民族主义煽起的大众激情,其片面性也相当明显。最新的研究显示,民族主义和战争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即使二者存在某种联系,它也不是那么直截了当的;在二者之间确有因果关系的诸多个案里,则更多的像是战争导致民族主义的勃兴,而不是相反。不过在检讨过所有这些认识后,我们仍然必须承认,民族主义的政治文化动员与战争具有某种“情境性关联”(situational linkage)。它被生动地表达在安德森的以下两段话里:“没有什么比无名战士的纪念碑和墓园,更能鲜明地表征现代民族主义文化了”;“本世纪的几次大战的非比寻常之处[,]与其说是在于这些战争允许人们进行史无前例的大规模杀戮,不如说是在于那些被说服而抛弃生命的难以计数的人们”。

与个人权利相敌对的“集体激情”,及其与仇恨和暴力间可能存在的联系,引起科恩对民族主义的警觉。他以18世纪中叶为界,把民族主义分为“自由的人道主义”的民族主义,以及一种相当负面的民族主义,它是“侵略性排他主义的,从强调个人尊严变为强调民族的力量,从强调对政府的限制和不信任变为强调对政府的狂热迷信”。不仅是在德国,它出现在中欧和东欧的所有民族当中。后来被普遍采纳的区分“好的”和“坏的”民族主义,亦即国民或族裔民族主义两分法,应当就是沿袭着科恩对民族主义的分析理路发展出来的。

可是上述两种民族主义不同形态之间,仍然具有某些共通之处。几乎所有意识形态都需要用激发民众情感的方式来从事社会动员,但民族主义与其他意识形态相比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如果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或社会主义都是理论先于实际运动,都起步于把自己的价值和政策与某种普适性理论联系在一起,那么民族主义是一种先于理论的运动,并总是通过对不同民族独特性的高度强调使自己“去理论化”,变成独立于其所依据的各种理论(它经常与各种不同意识形态结合在一起施展其影响)的强大动员力。它缺乏齐整一贯的理论框架,是“一种在充分理解自己之前就被用于指导思想甚至行动的观念”。因此在民族主义领域里,没有密尔、马克思或马基雅维利,虽然偶尔也有费希特这样第一流的思想家为它留下极少文献。

它的另一个特点是,研究民族主义的当代学者,差不多都对它持保留和批评态度。盖尔纳说,民族主义是一阵激情的呐喊、一场与理智的拔河比赛。波普尔说,民族主义与反对民主社会的叛乱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因为“它总是诉诸我们的部族本能,诉诸激情和偏见,诉诸通过以集体或群体责任性来取代个体责任性的约束而被释放出来的怀旧欲望”。罗尔斯和哈贝马斯把对自己民族的热爱,乃至总的说来所有的爱,都看作是原始情感的一种表达,它与选择自由、自主和公正恰好相反。他们认为后者才是自我意识成熟的产物,可以使人超越对于实际生活经历的直接体验,而上升到道德法的领域。引用以上各种说法的塔米尔断言,民族主义是一个足以淹没系统思考的情感簇结。她追问道:哪一种受人敬重的理论会赞同把人阻滞在道德发展的早期阶段?理论思考主智,宗教主情。因为主智,故能反思;因为主情,故易堕入迷信。民族主义因而被有些学者看成是一种神权衰落后的替代性政治宗教。

由于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缺乏逻辑上的内恰性,致使一些研究者质疑乃至断然否定以国民––族裔民族主义两分法来对它从事分析的有效性。一方面,第三世界反抗殖民主义和新帝国主义、争取民族解放的军事政治斗争都是在族裔民族主义旗帜下进行的,我们能说它们都是“坏的”民族主义吗?另一方面,就自由民族主义而言,“要像某些政治学理论家所主张的那样,把自由和民族的价值调和在一起,或许不那么容易。如果强调身份认同是政治共同体能够生存下去的重大条件,那么有关民族的训诫就会在[其成员]对个人或普适性的追求威胁到统一和集体防御的各种基本目标时压倒那些追求。换句话说,‘民族边界和成员资格的构成问题,经常在逻辑和实际操作中优先于作为自由主义核心的宪法公正问题’”。

如前所述,在国民民族主义孕育形成的特定历史背景中,包含着一个长时期未被当事者们从主观上明确意识到的貌似“天然的”先决条件,即“人民”内部业已大体存在的文化同质性(这种同质性部分地产生于此前已建立的早期近代绝对主义国家,它在很大程度上用文化整合政策消弭了地方文化及不同人群及其文化间的差异。这个过程已经随时间的流逝而被“洗白”)。但当国家权力属于全体国民的观念在社会上生根之后,它就会反过来制约国家如何应对从“人民”内部冒出来的少数民族的各种政治和文化诉求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也会制约少数民族诉求本身的表达途径或方式。英国在宪政体制下与苏格兰、爱尔兰和威尔士民族主义运动相互关系的历史,就是一个例证。瑞士被很多提说到它的学者认为是一个民族国家。但它的“人民”由分别说四种官方语言,即德语(含瑞士德语和标准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罗曼什语的不同人群构成。它也可以看作是体现一种经修正的自由民族主义原则的又一例证。在回答许多重大而复杂的两难问题时,答案往往不是在非黑即白之间,而在于黑白两端的连续过渡色谱的某个位置上。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否定黑白以及黑白之间对立的存在。国民民族主义和族裔民族主义本来就是分析民族主义时被学者提炼出来的两种理论类型(也被称为“理想类型”)。在现实政治中不存在如此纯粹的国民或族裔民族主义,不等于说二者、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别根本就不存在。

的确,现实政治里的国民民族主义,不可能具有那么绝对无差别地对待国内不同人群及其文化的“公民”属性。这其实是赞成自由民族主义立场的学者们自己也承认的。人的社会化过程毕竟只能发生在这个或那个特定人群的具体历史文化环境中。一个充分地“自我实现”的个体必须是在政治上被赋权的民族的一分子。因此他们对自由、平等、公正、民主等观念的感知与理解,以及建立在这些原则基础之上的他们对现代国家的政治认同,也必定要与使用某种特定语言为媒介的特定文化资源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脱离了具体的文化语境,上述原则就会因过于抽象和“稀薄”,而不克承担培育现代国家所需要的凝聚力的功能。塔米尔说:“一个国家能否发展出完全中性的政治结构,公平地不与其公民中的任何一种文化发生联系?或许可能,但是必须冒异化与一团散沙的危险。”因此国家的政治生活不得不超越抽象的程序性领域而打上民族的“印记”,被表达为特定的文化认同。

出于各种可能的原因而成为某个国家的成员,这个事实本身不足以自动产生该国家对于其成员的强大吸引力。只有调动起占国内人口大多数的那个民族的历史文化资源来从事大众动员,才可以使国家认同变得“厚实”。可是这样形成的国家认同又不可避免地带上那个大多数民族的历史文化底色。于是问题就变成:“如何才能做到在把大多数人的文化认同提升到用以界定国家成员资格的优势地位同时,不将少数民族降低为二等公民”?如同下一节要加以讨论的,自由民族主义必须面对这个两难而调整自己的立场。

所以现代国家还离不开民族主义的政治文化动员。尽管族裔的或自由的民族主义都必然带有它们各自的局限性,我们显然做不到将二者完全排除出当今政治的正常运转。

五、兼举并长,还是偏执一端、两败俱伤?

我们面临的局面是,民族和民族主义看来在今后极长的历史时段里不会消失;它既曾创造出可歌可泣的伟大历史业绩,又必须对很多虐杀生灵的已被洗白或未洗白的罪行直接负责;我们也无法简单地按国民民族/国民民族主义以及族裔民族/族裔民族主义之间的差别,来区分民族和民族主义的好与坏、道德正当或不正当。那么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它?

Andrew Heywood按包容性或排他性的程度差别将出于不同“主义”的民族概念排列如下图式:

图1 不同民族概念之间的关系

位于上图最两端的,分别是从左、右两派最激进的观点来界定国民民族或族裔民族的多元文化主义或法西斯主义;持比较温和观点的,则分别从自由民族主义或保守主义的立场来看待国民民族或族裔民族。保守主义和法西斯主义都把民族看作是带有原生性质的有机性实体,被共同的族裔认同和共享历史纽结在一起。法西斯主义更是经常把民族等同于种族。而自由民族主义与多元文化主义则属于程度不等的国民民族主义。社会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关于民族的观念不在这幅图示之中。作者认为,二者都对民族持否定态度。无政府主义将民族与国家,也就是与压迫联系在一起。而社会主义则认为民族是一种人为的划分,用以掩盖社会不公正、支持不合理的权力秩序。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的政治运动和它提倡的政治忠诚因而具有国际主义、而非民族主义的性质。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挑起者,是在泛日耳曼主义和泛亚细亚主义(“大东亚共荣圈”)标帜之下极端形态的族裔民族主义,即法西斯主义。这一教训使战后国际社会认识到族裔民族主义可能引发的巨大灾难。因此《联合国宪章》力图采纳国家主义的言说体系,将威尔逊倡导的民族自决权中性化,把它另行界定为一种专属于不受外力干预而维持自身版图完整的政治单元(即国家)的权利。此一断制本身就反映出某种族裔民族主义倾向,因为它在暗中把民族等同于现有的国家。情况也没有因此好转。从战后到20世纪结束时,发生在各国国内民族间的暴力冲突与发生在国家之间的战争,其数量之比约为七比一。

战后风行世界的族裔民族主义,创造了一大批从新老殖民帝国独立出来的新兴国家。同时犹如上文所述,它也在许多业已建立的“民族国家”内部发作。为了解决后一类国内民族矛盾,自20世纪中叶开始,国际社会先后采取过两种应对策略,来保障全球秩序的安全与稳定。

最初是通过持续推进人权运动的途径,来改善各国内部的民族关系。这就是把国内少数民族问题纳入更广泛的人权框架内来看待和处理,通过实现普适性的人权来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其个人权利的自由和自主。事实上它成为从1940至1980年代新国际秩序的基础。推动着这一趋势形成发展的,不仅是寻求解决民族关系问题的道德理想主义,而且也无疑带有抑制国内少数族群运动的意图。

从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1948)后,依赖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平等的路径解决少数民族问题的国际努力,收获了历史性的成功。公开放弃并严厉批判民族或“种族”有等级高低的立场,有力地促进了战后第一波民主化的浪潮,即1948至1966年的去殖民化运动。后者又激发出第二波浪潮,即1955至1965年美国非洲裔人群的反种族隔离运动。紧接着就有发达国家内其他少数族裔人群反抗种族歧视的社会制度残余的第三波浪潮。后者与美国非洲裔人群的社会处境不同,他们面临的不是作为次等公民被隔离,而是因处于被迫同化的压力之下而逐渐失去属于自己的语言和文化。他们不是要求形式上一律平等的公民地位,而是要求“与多数民族并峙生存的各种保护”(counter-majoritarian protections)。他们申索的不是作为国民个体理应平等地拥有的人权,而是少数民族为求得“与多数民族并峙生存”所必需的某些集体权利。

正是具有族裔民族主义运动性质的上述第三波民主化浪潮,驱迎发达国家调适与国内少数民族关系的基本策略,导致它们自1970年代起从依赖人权运动的路径转向多元文化主义的路线。后者还被推行到第三世界众多受民族问题困扰的国家,以及后共产主义的欧洲各国。

发达国家遵循多元文化主义路线来处理国内民族关系,在20世纪最后二十多年里取得令人瞩目的辉煌成就。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斯堪的纳维亚、格陵兰等地的原始土著居民,加拿大的魁北克人、英国的苏格兰人和威尔斯人、西班牙卡塔兰人和巴斯克人、比利时佛莱芒人、美国的波多黎各人、意大利南部提洛尔岛上的日耳曼语少数人群等,都已被赋予地区性的自治权利。他们的次国家民族的集体身份被各国政府正式承认,其语言也获得官方语言的地位。事实上,发达国家内人口超过25万、并相对聚居在一片土地上的少数民族,现在已差不多都获得对各自所在地区的自治权利。只有法国、希腊和日本还未真正进入这一潮流。

上述趋势的形成壮大,总的说来是国际社会在应对此起彼伏的少数民族抗争活动及其现实诉求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政策设计与实践活动,而不是贯彻一种事先形成的多元文化主义理论的结果。但这一过程有力地触发了欧美学术界去深刻反思除瑞士之外大多数西方国家一直实行到此前不久的对国内少数民族的文化同化政策,从而又反过来成为支持多元文化主义社会实践的巨大精神力量。1987年出版的一部重要的政治学指南手册《理解政治发展》,明确地把现代国家分为民族国家、多民族国家、移民国家和混血国家(如南美诸国)四个类型。其中多民族国家又分为三个次类型:拥有一个世居民族的多民族国家(unihomeland multination state)、拥有多个世居民族的多民族国家(multihomeland multination state),以及没有世居民族的多民族国家(nonhomeland multination state)。世居民族在一个多民族构成的现代国家里的特殊性,由此而被突显出来。因限于篇幅,现在只能就以下三方面略述欧美学术界对从前曾流行的同化政策的理论反思。

首先,一国内多数民族的民族主义成为诸多研究聚焦的主题。因为在发达国家,民族主义在此前经常被与少数民族的民族主义联系在一起。人们很容易忽略,国内多数民族的族裔民族主义经常是由国家在爱国主义、而不是在民族主义的名义下推行的,所以它的真面目往往处于相对隐蔽和模糊的状态,甚而被看作是不言而喻的。这种民族主义被融入国家建构的日常程式之中,以至于有人称之为“不起眼的民族主义”(banal nationalism)。“在其中各种公共制度和公众空间都被打上某个特定民族认同的印记,常常无须予以特别说明或加以特别标记。国家建构的各种政策已经变成现代生活中如此普遍的一个特征,大多数人们甚至几乎不会察觉它们”。所以Kaufmann把多数民族对民族主义的重大影响称为“支配的族裔性”(dominant ethnicity)。

其次,需要对两种具有微妙但重要差别的制度体系加以区别:一种框架试图在少数民族的日常习俗与多数民族的规则之间从事某种调适,使少数民族可以被纳入主要适应于多数民族的各种制度;另一种框架则旨在确保所有人们都同样地得到平等对待,哪怕这意味着对现存于少数民族之中的各种习俗以及在他们中间已行之久远的各种行为方式要进行根本性的改变。赞同前一体系的学者提醒说:“合理调适”(reasonable accommodation)的原则可能被反用;调适的主要目标应该是确保少数民族在多数群体规则制约下应享有的某些集体权利。因此,必须在保障多数民族语言文化的“合法多数”的权利,与享有多数民族资格的人们对保持其特殊权益与支配地位的各种不当要求之间做出明确的区分。

其三,这些研究还揭示出一个发人深省的现象,即现代通讯和交通运输的发达,不但会增强被卷入其间的不同民族间的文化交流,而且也可能强化少数民族对自己文化独特性及其独特集体身份的意识。在加拿大,说法语的魁北克人和说英语的加拿大人具有越来越接近的消费主义、世俗主义、自由主义和都市民主的文化,而且追求完全相同的个体自由和民主平等。可是这一确凿事实并没有妨碍大多数魁北克人希望作为一个不同的文化群体被承认。以为日益增长的态度和价值趋同会自然抵销群体间差异化取向的看法,是建立在将社会文化的相互接近与不同人群间身份认同的趋于聚合这二者错误地混为一谈的结果之上的。

20世纪晚期曾风起云涌的多元文化主义,其发展势头在21世纪的最初十年内遭遇重大挫折。不止个别欧洲政坛要人公开宣布放弃多元文化主义路线。值得注意的是,它的失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依赖这条路径很难把进入发达国家的大批新移民有效地融入接纳他们的社会公共空间之中,对处于非集中聚居状态的外来移民实行“无疆域自治”,更是不切实际的空想;二是归化新移民的失败加剧了国内中下层民众对生活质量下降及社会秩序衰变的强烈忧虑;三是把它输出到发达国家以外世界各地的计划也以碰壁告终。尽管如此,本文前面提到的它已产生的所有那些主要成果,其实没有被否定。因此,“近来的转向[表现]在言辞方面要远甚于有关政策方面”。这句话原意是就英国情况而言,实际上也反映了欧美发达社会对于文化多元主义的总体态度。

塔米尔在《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一书里说,自由民族主义和文化多元主义可以作为同义词来使用。但是根据本书以及她写于2019年的一篇重要的研究述评《未必那么带有公民性:族裔或国民民族主义之间存在差异吗》,我们似乎看见两者的主张之间还是有差别的。塔米尔指出,自由民族主义承认,即使是把普适性的政治诸原则置于其核心地位的国民民族,仍不可能是绝对地文化中立的。它必定带着某种产生于民族构建阶段的特定文化遗产。因此她认为,需要用“合作性民主”来对自由民族主义加以修整。共享同一文化遗产的占国内人口大多数的民族,可以突破民族国家概念的上述局限,通过与少数民族分享社会和政治权利,从而使共享的公共空间也可能刻上从前被排斥在外的各少数民族的印记,同时使自己也变得更开放、更具包容性。而文化多元主义追求的,是一种不强调主次的多样性。因此后者的民族观念与自由民族主义相比更带激进色彩、更缺少团聚力。

塔米尔把国家的道德和政治发展,概括为在国民及族裔民族主义二者之间周期性摆动的“五幕系列剧”:(一)民族国家的形成,在这个阶段,即使是民主自由体制下的国家,也被迫在国民中积极地促进一种基于共同历史叙事,以及共同语言、规范、文化及象征符号的统一意识;(二)不起眼的民族主义阶段,即文化民族主义进入它的日常程序性运转的阶段;(三)多元文化主义阶段,多数民族地位的稳固使他们怀着开放和自信的包容心态,乐意接受少数民族对增进其社会与政治权力及文化表达的要求;(四)文化差异迸发的阶段,民族建构的松弛导致过去时代奠定的同一性逐渐被侵蚀,民族国家沉浸在业已超越族裔性阶段而进入国民阶段的陶醉之中;(五)后差异迸发阶段,公共领域从充满活力演变为对政治秩序的威胁,迫使国家重申并试图回归民族国家的某些传统结构。

参照本节前面的图示,塔米尔描述的国家在两种民族主义之间摆动的产物,就是同属于温和型的国民民族和族裔民族。尽管自由民主主义更偏向于赞同国民民族作为自己的理想,但看来它也承认,这一理想无法排除温和型的族裔民族在实际政治中的存在。如果民族仍然是今后的人类历史中长期存在的“所有共同体中最重要的共同体之一”,如果毕竟还需要在这组共同体的不同类型中分辨好坏,那么温和型的国民民族和族裔民族,恐怕就是应当作为我们选择目标和建构蓝图的“好的”民族。对我们来说,唯一可行的做法,必须是同时选择二者。试图排除温和型族裔民族的存在,其结果必定是在制造培育激进型族裔民族(包括把国内人口中的多数民族培育成激进型族裔民族)的温床。

二者之间确实存在某种紧张关系。这里肯定不存在可以一劳永逸地使问题获得“彻底解决”的方案。追寻这样的方案所可能产生的唯一结果就是走向暴政。人类已有的智慧使我们能够辩证地处理好这一关系,虽然我们做不到对不同时空条件下应当采取的解决问题的不同路径都可以预先了然于心底,也做不到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产生完全一致的共识。但是至少我们已经知道,哪些做法是我们绝对不能采用或接受的。至少我们知道,一种能被拥有不同文化的各民族都接受的覆盖公共空间的政治文化和国家认同,其实也未必像过去以为的那么“单薄”,如果它能真正激发全体国民在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过程中所获得的被承认感、尊严感和主人翁感的话。至少我们还知道,包含了很多个民族的多民族共同体,才是现代国家最普遍的模式。

近代中国的民族主义思潮是从外部世界引入的,它至今仍对中国政治、社会和文化有重要影响。只有在全球民族主义运动的背景下,我们才可能真正深入地认识中国民族主义的历史和现状。近三十年来,欧美学术界对民族主义的研究文献数量激增。本文是想在探究有关民族主义的各种话题之间内在关联的基础上,勾勒一幅相当粗浅的民族主义研究的知识地图。我远远没有做到把该读的书都读一遍之后再来做这项工作,加上本文讨论到的很多问题已超出我自己的专业研究范围,因此议论不当和认识错误一定很多。敬请有识诸君批评指正。

〔本文为复旦大学课题“西北中国疆域化的历史进程”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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