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平:评密尔的因果理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102 次 更新时间:2016-06-28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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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平(华南师大) (进入专栏)  


内容摘要:

密尔继承培根的排除归纳法的思想,提出著名的五种实验研究方法,并对因果关系给以定义,其定义的核心是普遍因果律。既然密尔不接受康德的先验理论,他就必须为普遍因果律的合理性给以经验主义的辩护。他把普遍因果律奠定在简单枚举法的基础之上,他的这一辩护一般被认为是不成功的。关于因果关系,密尔在休谟的两类事件恒常汇合的基础上加进了"无条件性"的限制。这一限制带来两个严重后果:使原因和结果之间的时间次序成为不必要的和使因果关系的载体由现象或事件变为实体与其属性。


1、密尔因果理论的由来

归纳逻辑在遭受休谟质疑的沉重打击之后,使之恢复元气、东山再起的哲学家中首推密尔(穆勒)。十九世纪英国哲学家密尔(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在其名著《逻辑体系:推理和归纳》(1843年)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归纳逻辑和因果理论,其中包括五种"实验研究方法"(Methods of Experimental Inquiry)。这五种方法也被人们称为"探求因果关系的方法"或"密尔方法",其中包括:差异法、契合法、契合差异并用法、共变法和剩余法。密尔承认这五种方法是对培根提出的作为科学方法的归纳法的精制,他称培根为"归纳哲学的奠基人"(〔1〕, p. 313)。

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在其《新工具》(1605年)一书(其书名是针对亚里士多德的《工具论》而来的),提出一种不同于传统推理的新方法,通常称之为"排除法"(methods of elimination)。排除法不仅不同于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演绎推理,而且不同于亚里士多德提及的简单枚举的归纳方法。在他看来,前者的大前提是没有得到证明的,后者从个别经验一跃而至普遍结论,其过程过于匆忙和草率。总之,传统推理的结论都是靠不住的。培根认为他的排除法提供了从观察经验到普遍命题之间的"思想阶梯",从而使普遍结论一步一步地奠定于坚实的经验基础之上。

排除法的基本思想是:在诸多相关性质中通过比较进行排除,最后唯一地留下一个未被排除的性质,那个性质就被看作与被研究现象之间具有本质关系,即该现象的"形式"或"形式原因"(formal cause)。其具体步骤体现于三个"比较事例表"(Tables of Comparative Instances),即:呈现表(Table of Presence)、缺失表(Table of Absence)和程度表(Table of Degrees)。这三个表其实就是密尔方法的雏形,大致对应于后者的契合法、差异法和共变法。密尔说:排除法 "这个名称……很好地表达了它的操作……该操作自培根时期以来被看作实验研究的基础"。(〔1〕, p. 392)不过,在密尔看来,培根的排除法和因果概念是相当粗糙的,为此,他要对之加以改进。密尔方法的宗旨是探求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他关于因果关系的定义前后有所变化,不过其核心即普遍因果律是始终如一的。


2、关于普遍因果律的辩护

密尔首先从自然齐一性(uniformities of nature)谈起。世间的每一现象都以某种齐一的方式与其他现象相联系,现象之间的最基本的齐一性有两种即:共存(co-existence)和接续(succession)。前者是共时的,与描述空间关系的几何学密切相关;后者是历时的,与因果关系密切相关,因而与研究因果关系的归纳法密切相关。

密尔把因果关系看作现象之间的"恒定的接续"(invariable succession),这个看法显然是受到休谟把因果关系看作现象间的"恒常汇合"的影响。密尔说:"因果律--被公认为归纳科学的主要支柱--不过是人们熟悉的真理,即接续的恒定性是通过对自然中的每一个事实和另一个先于它出现的事实之间的观察而发现的;此发现独立于所有关于现象之滋生物的终极模态的考虑,也独立于任何关于'物自体'(Things in themselves)之本质的考虑。"(〔1〕, pp. 326-327)

如同休谟,密尔认为因果关系得自于人们对先后相继的现象的观察,而无需对现象之终极物或物自体的思考。密尔这里所说的"物自体"是来自康德的概念,显然密尔是站在休谟的现象主义或经验主义一边,而反对康德等人的先验论哲学。不过,密尔与休谟的一个不同之处是,他没有把因果关系完全归结为现象之间的恒定接续或恒常汇合,而是在此现象之上加上一条规律即他所谓的"普遍因果律"(the law of universal causation),有时简称为"因果律"。普遍因果律说的是:"所有具有开端的事实都有其原因",并且"这一真理是与人类经验共存的" 。

通俗地讲,普遍因果律就是"凡事都有其原因。"为什么说它与人类经验共存呢?那是因为先后相继的现象是与人类经验共存的,而普遍因果律则是一切恒定接续的经验现象所依赖的。因此,密尔把普遍因果律又叫做"相继现象的普遍律"(the universal law of successive phenomena);(〔1〕, p.323)把原因和结果定义为:"对于某些事实,某些事实总是并且(正如我们所相信的)将继续跟踪而来。那恒定的先行者(the invariable antecedent)就叫做原因;那恒定的后继者(the invariable consequent)就叫做结果。"(〔1〕, p. 327)

然而,密尔的这些说法并非清晰明了的。我们可以承认相继现象是与人类经验共存在的,更确切地说,时间过程是与人类经验共存的,但这绝不意味着普遍因果律是与人类经验共存的,因为普遍因果律涉及世间所有现象,因而远远超出人类可以经验的范围。正因为此,作为经验主义者的休谟只谈现象之间的先后相继或恒常汇合,而不谈普遍因果律,甚至把因果律消解为现象之间的恒常汇合(不过他在附加条件中又暗暗引入普遍因果律,这是休谟理论的不协调之处,另当别论);与之相反,康德注意的焦点正是普遍因果律,但却把它看作是先验的而不是经验的。密尔则走向第三条道路即:在强调普遍因果律的同时把它看作是经验的而不是先验的。这如何可能呢?这是密尔所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他对此问题的回答实际上是对休谟问题的一种回答,尽管密尔本人并未明确地这样宣称。现在我们就来考察密尔是如何回答这一问题的。

密尔认为,全部归纳的有效性依赖于作为归纳基础的那个假设的有效性,那个假设就是普遍因果律即:所有现象都有其原因;所谓原因就是被一现象恒定地跟随的那个先行者。那么,那个基本假设本身是有效的吗?作为经验论者的密尔不接受直觉论或先验论的观点,即把普遍因果律看作理性的直觉或先验原则,而把它看作来自经验的,它本身就是由经验推理即归纳法而得出的结论;具体地说,普遍因果律是通过归纳法从诸多具体因果律概括而来。这里似乎有一种恶性循环:归纳法的有效性是以普遍因果律作为基础,而普遍因果律的有效性又依赖于归纳法。密尔否认这里有循环证,因为此归纳非彼归纳。以普遍因果律为基础的归纳法是排除法,也被密尔称之为"科学归纳法";而用以得出普遍因果律的归纳法是简单枚举法,这种方法曾被培根批评为"松散和不确定的"思维模式。这意味着,具有严格确定性的科学归纳法最终奠基于不严格和不确定的简单枚举法上;这又如何可能?对此,密尔的回答是:"简单枚举法的不确定性是与概括的广度成反比例关系的。这一过程是迷惑的和不充分的程度正比于观察对象在范围上的特定性和有限性。随着广度的增加,这种不确定性的方法就越来越少地带来误导;对于最普遍的那类真理,如因果律、数学原则和几何原则等,只需这种方法就可提供适当的和令人满意的实证,而不需要任何其他证明。"(〔1〕, p. 569)

然而,密尔的这一说法即"简单枚举法的不确定性是与概括的广度成反比例关系的"似乎是一厢情愿的。一般而言,情况恰恰相反,即简单枚举法的不确定性是与概括的广度成正比例关系的。如"所有地球上的天鹅是白的"同"所有欧洲的天鹅是白的"相比,前者的广度更高而不确定性更强,或者说,更容易被证伪。对此,密尔下面的话似乎是一种回答:

"如果我们假设某个概括的对象是如此的广泛以致没有时间、没有地点和没有情况的组合,只是必须提供一个关于它真或假的事例,并且如果它从未被发现是假的,那么,它的真不能依赖于任何(事例的──引者)的排列(collocations),除非这个排列出现在所有的时间和地点;它也不能被任何对抗者挫败,除非它从来没有实际出现。因此,它是一个与所有人类经验共存的经验律;正是在这一点上,经验律与自然律的区别消失了,并且这个命题取得可进入科学的最坚实地建立起来和最具广泛性之真理的地位。"(〔1〕, p. 569)密尔这段话的意思是说,普遍因果律的概括是如此之广泛,以致它既不可能被经验证实也不可能被经验证伪,但人们的经验却离不开它,因此它与人类经验是共存的,因而是可靠的。这不禁使人想起罗素关于归纳原则的辩护,其基本思想也是如此;不过,二者之间有一个最为关键的区别是:密尔所说的普遍因果律是一个全称命题,即把世间所有现象都概括在内,而罗素所说的归纳原则并不断定某种现象必然出现,而只是可能出现。罗素表述的归纳原则的确既不能被经验证实,又不能被经验证伪。与之不同,密尔表述的普遍因果律从逻辑上讲虽不能被经验证实,但却可以被经验证伪,即只要在宇宙间找出一个反例即可。那么,密尔为什么说普遍因果律也不能被经验证伪呢?我们从密尔的另一段话中似乎可以找到某种解释。他说:

"对于因果律来说,我们不仅不知道有任何反例,而且那些限制甚至明显抵毁特殊规律的反例不但不与普遍规律相冲突,反而认证普遍规律;因为在所有对我们的观察充分开放的场合,我们都能追寻到不同的结果:发现存在于通常事例中的原因并不出现,或者消失在通常事例中的原因是出现的。"(〔1〕, p. 571)

如此看来,密尔把普遍因果律看作一个全称存在命题,即:对于任何现象,至少有一先行现象是它的原因。这个命题是"对我们的观察充分开放的",因为你在此时此地找到的一个反例并不能排除我在将来某一时刻和某一地点找到它的一个正例,所以,对于某一现象的原因我可以永远找下去,在任何时候你都不能说,在宇宙间没有一个现象是所研究现象的原因。特殊规律都是有时空限制的,因而它们可以被经验证伪;与之不同,普遍因果律是没有时空限制的,因而它不能被经验证伪。

至此,密尔对普遍因果律的辩护从逻辑上可以说得通了,他进而为归纳法和其他特殊规律加以辩护。他做出非常乐观的结论:"由此而具有确定性的原因和结果的规律能够把确定性传递到所有其他归纳命题,只要这些命题能够由它推演出来;那些比较狭窄的归纳可以被看作从因果律接受到最终的认可,因为它们中间没有一个没有得到比以前更多的确定性,当我们能够把它们同那个宽广归纳联系起来,并表明它们不能被否定,否则就同因果律──所有开始存在的事物都有其原因──不相一致了。这样,我们初看起来不一致的做法就得以辩护,这做法是:一方面主张简单枚举法适合于证明这个普遍真理,即科学归纳法的基础;另一方面反对把其他任何狭窄归纳法奠基于简单枚举法之上。"(〔1〕, p. 571)然而,实际情况却不像密尔想像得那么简单,因为他的辩护面临一个严峻的问题:正因为普遍因果律既不能被经验证实又不能被经验证伪,所以,它不是经验的而先验的(后来罗素正是根据这一特征把归纳原则看作先验的。)既然普遍因果律是先验的,也就无需借助于简单枚举法为它提供经验的支持,所以,密尔关于普遍因果律的经验主义辩护是不成立的。有趣的是,密尔竭尽全力为普遍因果律所作的辩护反倒为他所极力反对的先验论哲学提供了某种根据。我们从他的辩护中隐约看到康德关于因果先验范畴的合理性。康德生活的年代处于休谟和密尔之间,可以说,后两者对先验论哲学的夹击反倒考验了先验哲学的某种生命力。


3、因果关系的定义

前面提到,密尔关于因果关系的最初定义是普遍因果律加上因果之间的恒定接续。关于恒定接续,密尔谈到:"在现象之间──其中之一存在于任何事例中,另一存在于相继的事例中──存在着接续的恒定次序"(〔1〕, p. 327)后来,密尔注意到,当把一现象的原因定义为"它所恒定地跟随的一个先行者",那么,雷德(Thomas Reid)提出的一个质疑(1846年)就是很有道理的,即:按照这个定义,黑夜是白天的原因,白天也是黑夜的原因,因为这些现象是彼此恒定地跟随的。为此,密尔对因果定义给以修正。

密尔在因果关系的定义中加入一个限定即无条件的(unconditional);所谓无条件的就是体现"自然的终极规律"(the ultimate laws of nature)。密尔说:"恒定序列同因果性不是同义的,除非这个序列不仅是恒定的,而且是无条件的。"(〔1〕, p. 339) "我们可以把一现象的原因定义为那种先行者或其共存物,即它被该现象恒定地和无条件地跟随着。" (〔1〕, p. 340)那么,什么是无条件性的基础呢?从密尔所考虑过的两个例子中可以找到这一问题的答案。一个例子是黑夜和白天的接续,另一个例子是太阳和日光之间的关系。密尔认为,黑夜这个先行者本身并不包含使日光跟随它的条件,要解释日光跟随黑夜必须诉诸于黑夜以外的某个条件,如太阳从地平线升起并发光等,因此说,这个接续是以其他因素为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与之不同,太阳和日光的关系是由太阳本身决定的,为解释日光跟随太阳不需要诉诸太阳以外的其他因素,因此说,日光跟随太阳是无条件的。

密尔把无条件性引入因果关系之后带来两个严重后果。其一是,因果关系不存在于两个现象或两个事件的接续之中,而存在于一个对象及其属性之间,如存在于太阳和它的发光之间。其二,先因后果的时间特征在因果关系中成为不必要的,因为一个对象与其属性往往是同时存在的。事实上,密尔承认在有些场合中"一个结果可以同它的原因同时发生。" (〔1〕, p. 342)

我们不禁要问,这种不具时间特征的关系是否还有资格叫因果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对象与其属性之间是否满足无条件性要求?发光对于太阳来说真是无条件的吗?现代物理学告诉我们,如果太阳的引力足够大,大到其引力速度超过光速,那么,太阳就不会发光了,而变成一个"黑洞"。可见,即使取消因果关系的时间特征,密尔的"无条件"要求也难以成立。

在笔者看来,密尔的"无条件"概念是含糊不清的,而且在原则上不可能澄清,因为在这个世界上本来就没有无条件存在的东西。密尔之所以引入"无条件"要求,是为了避免雷德对"普遍因果律+恒定接续"的因果定义的质疑,其实无需如此,因为基于这个因果定义的密尔方法本身就可以避免雷德的质疑。对此,我们略加分析。

从表面上看,黑夜和白天的恒定接续符合密尔的契合法,由此可以得出它们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结论,其实不然。契合法有一项要求即:在结果出现的那些场合中除一个先行情况始终存在之外,没有其他先行情况是始终存在的。黑夜和白天的先后接续不满足这一条件,因为在它们接续的所有场合中,至少太阳升起和落下也都出现,因而不能根据契合法得出黑夜和白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结论。可见,雷德对这个因果性定义的质疑是不成立的。这里的关键之处是契合法的唯一性要求,即只有唯一的先行情况始终伴随所研究现象;而这一要求是"恒定接续"的必要条件。反之,如果有两个或更多的先行情况始终伴随所研究现象,那么我们便无法确定其中哪一个是与所研究现象恒定地接续的,从而也就无法找到其原因。契合法的唯一性要求是否被满足,只凭观察便可确定,无需引入"无条件"要求。

以上表明,对于探寻因果关系而言,无条件要求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自然的终极规律"不仅含混,而且是多余的。可以说,密尔对他们的引入是误入歧途的,其后果是严重的,不仅抹杀了因果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先因后果的时间顺序,而且改变了因果关系的载体,即由两种现象或事件之间的关系改变为实体与其属性之间的关系。有鉴于此,笔者主张摈弃无条件要求,回到密尔关于因果关系的最初定义即普遍因果律+恒定接续。事实上,这个定义对于密尔的五种实验方法来说是必要和充分的。

还需指出,普遍因果律+恒定接续的因果定义恰好相当于笔者对休谟因果条件的概括即:普遍因果律、因果共变律、先因后果律和恒常汇合规则,(参阅〔4〕)这一点从密尔方法的运作机制中清晰地体现出来:恒常汇合规则是关于经验操作的,我们借助于它来确定被研究现象的可能原因的范围。先因后果律是我们用以区别原因和结果的根据,因果共变律是我们在诸多可能原因中进行排除的依据,普遍因果律是我们把唯一未被排除者看作原因的依据。与作为操作规则的恒常汇合规则不同,普遍因果律、因果共变律和先因后果律是关于因果关系本身的,三者合起来就是因果必然性的全部含义。不难看出,密尔的恒定接续条件是把除普遍因果律以外的其他三个条件合而为一的结果,其中既包括涉及必然性的因果共变律和先因后果律,又包括只涉及偶然的观察经验的操作规则即恒常汇合规则。相比之下,前一种表述更为清晰。故在后面的讨论中我们将采用前者,即把因果关系看作普遍因果律、因果共变律、先因后果律和恒常汇合规则这四个条件的合取。再次强调,这不是对密尔因果定义的取代,而是重新表述。

顺便提及,休谟最初把因果推理归结为两类事件的恒常汇合,只保留了探寻因果关系的操作规则而略去了因果关系本身的特征,这是失之偏颇的。当然,休谟这样做是有他的道理,他会说:普遍因果律、因果共变律和先因后果律都是有经验内容的,它们的得出只能依据恒常汇合规则。然而,正如前边已经指出的,休谟本人也发现只靠恒常汇合规则是难以确定因果关系的,于是,他又提出若干附加条件;这样,休谟在一定程度又把因果必然性请了回来。可见,超越经验的必然性对于因果关系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应当包含在因果关系的定义之中。这意味着,休谟和密尔关于因果关系的纯粹经验主义立场是站不住脚的,而与他们背道而驰的康德先验主义的因果理论并非那么荒谬。


4、因果推理的可靠性

在前一小节我们把密尔的因果关系定义分析为普遍因果律、因果共变律、先因后果律和恒常汇合规则这四个条件的合取,据此可以把密尔的排除归纳法的逻辑结构和运作机理清晰地展示出来。具体地说,密尔方法要求我们:1、从先行现象中找原因,从后继现象中找结果,其根据是先因后果律;2、把那些与被研究现象不能同步出现或消失或变化的候选原因或候选结果排除掉,其根据是因果共变律;3、把唯一留下的那个现象看作被研究现象的原因或结果,其根据是普遍因果律;4、从众多现象中确定有限的甚至很少的候选原因或候选结果,其根据是恒常汇合规则。前三项是以普遍规律为根据的,因而具有某种必然性。与之不同,最后一项是以纯粹经验为依据的,因此不具有必然性而具或然性,即它有可能把真正的原因或结果事先排除在候选范围之外。从实际步骤上,最后一项是第一步,它为其他三个步骤提供了基础。由于这个基础是或然性的,所以密尔的排除归纳法从根本讲是或然性的。有了这个或然性基础之后,其他三个步骤应该说是相当严格的,正因为此,密尔称这五种方法为"科学归纳法"。

由于第一步是不严格的甚至是自发的,密尔提出一个重要的命题:"科学归纳法必须以先行的和自发的归纳法为基础。"(〔1〕, p. 318)具体一点说:"关于归纳法的科学表述的不可避免的基础一定是对一批归纳法的纵览,而后者是人们在非科学的实践中业已做出的;其特定目的是确定哪类齐一性已被发现是完全恒定的和遍及整个自然界的,哪类齐一性被发现是随着时间、地点或其他可变情况而变化的。"(〔1〕, p. 320)

密尔认为,他的五种排除归纳法中差异法的可靠性程度最高,甚至达到必然性。他说: "的确,我们很少能够确定一个契合点是真正唯一的;但是这种无知对于差异法的结论来说是无伤大雅的;其结论的确定性(certainty)就其所进行的方式来说是不受影响的。" (〔1〕, p. 393) "在直接经验的道路上,我们仅凭差异法就可以确定地达到原因。"(〔1〕, p. 394)

需要指出,说差异法的确定性高于其他排除法,这是对的;但密尔时常过高地估计了差异法的确定性,以致同演绎推理的确定性相提并论,这就很成问题了。我们知道,应用密尔方法的先决条件是从众多甚至无限多的先行现象或后继现象中选择很少几个作为研究范围,这使得不确定性早从候选原因或候选结果的挑选过程中或多或少地进入所有实验方法,差异法也不例外。密尔有时注意到这一点,但有时又有所忽略,从而使他对差异法的可靠性给予过高的估计。

由于密尔对他的排除法的可靠性给以过向的估计,相应地,他对当时已经发展起来的概率理论表示轻蔑。他说:"这个概率的量值是什么,我们只能基于估计来分配它们,既然它从未达到经由四种方法(四种排除归纳法,这里未把契合差异并用法算在内,可能是因为它不是独立于契合法和差异法的方法--引者注)而得出的命题所具有的确定性程度,因为假设这样得出的命题是假的,就会表明同因果律是不一致的。我们由此被逻辑地授权,并且被科学归纳法的必然性所要求:对于通过早期粗糙的概括方法而得出的概率不予理睬,并认为没有次级概括是被证明的,除非它被因果律认证;也没有这种可能性,除非它被因果律认证的这一事实是可以被合理地期望。"(〔1〕, pp. 571-572)

密尔把概率和归纳如此地分隔开来,这使他对概率归纳逻辑的贡献甚少,这不能不说是他的一大遗憾。必须指出,密尔在这里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即忘记了他所谓的科学归纳法的确定性是十分有限的,远未达到必然性的程度,因此,他的归纳方法与概率脱不了干系。事实上,概率归纳逻辑正是密尔之后的科学哲学家们所大力发展的,并且取得巨大的成就。

总而言之,密尔的因果理论和归纳理论虽然有不少缺陷,但是也有许多重要的贡献,尤其是五种排除归纳法至今仍是科学实验的重要依据。密尔方法又反过来加深人们对因果关系和因果推理的认识和理解。此外,密尔对归纳合理性所做的辩护也是极富启发性的,尽管没有达到他的经验主义的目标,但却暗示了康德的先验主义方案的不可避免性。


主要参考文献

〔1〕J. S. Mill, A System of Logic: Ratiocinative and Inductive, BooksⅠ-Ⅲ[M],Toronto and Buffal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1973.

〔2〕休谟:《人性论》上册[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

〔3〕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M],庞景仁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

〔4〕陈晓平:《休谟问题评析--兼评"归纳问题"和"因果问题"之争》[J],《学术研究》,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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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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