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很多哲学家认为,一个作为原因的事件和一个作为结果的事件之间总是有时间间隔的,无论这个间隔有多小。换句话说,并不存在所谓的“同时性因果”,即原因和结果同时发生的因果关系。该观点得到两个物理学理论(相对论和刚体理论)的支撑,因此很难被哲学论证所动摇。在尊重物理学的前提下,本文不试图为现实存在同时性因果作辩护,而是要为“同时性因果”这个概念的可能性进行辩护——按照本文的看法,即使事实上同时性因果关系并不存在,这种关系也可以被合理设想。这个可设想性的要点之一在于一个解释关系中的不对称;本文的讨论也从而揭示出因果关系概念对于解释关系的依赖性。
关键词:因果关系;同时性;同时性因果;解释
一、引言
休谟把“原因”定义为处于恒常联系中的前后相继的两个对象之中较早的那个对象。(参见休谟,第84页)按照这个定义,同时性因果——即原因和结果同时发生的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在概念上就被排除了。但是我们也有一些貌似是同时性因果的例子(cf. Taylor,pp. 35-36;Brand,p.138;Tooley,pp.207-208):
(1)火车:一列火车在运行中,火车头的运动导致了火车车厢的运动;
(2)跷跷板:两个人玩跷跷板,其中一个人向下的运动导致了另一个人向上的运动;
(3)铅笔:挪动铅笔的一头,而铅笔这一头的运动导致其另一头也发生运动。
然而,联系物理学中一些广为接受的理论来看,这些例子都有问题。比如就(3)而言,严格来说,铅笔一头的运动和另外一头的运动之间还是有个时间间隔的。这是因为根据相对论,任何动能传递的速度都不能超过光速;而这就意味着铅笔一头的动能传递至另一头会是个非常快的过程,但无论如何还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另外,根据刚体理论,现实世界中不存在绝对刚体(即受力后不发生形变的物体);如此的话,实际上发生在(3)中的过程是那支铅笔在受力后沿一头到另一头接续地发生形变,而这个过程显然是需要时间的。类似地,(1)和(2)实际上也都可以进一步解释为是原因先于结果发生,就算这个“先于”非常微小,在日常生活中非常不足道以至于通常都被忽略了。
任何哲学讨论最好都不要违背物理学,因此我们最好不要挑战事实上并不存在同时性因果关系。但是尽管如此,很多出于物理学上的限制而事实上不存在的事,它们可能存在——比如超光速旅行,酒变成血,或者坐在椅子上的人把自己抬起来,等等。这些事虽然违背了物理学,但似乎并没有违背“旅行”“酒”“血”“抬起来”等概念,因而在概念上是可能的。当然了,以上列举的这些概念在哲学上无关痛痒;相应地,我们承认或者不承认这些概念的可能性,在哲学上也无关痛痒。但是“因果关系”这个概念无疑在哲学上非常重要。讨论处于因果关系中的两个对象能不能——也就是说它们是不是被“因果关系”这个概念所允许——同时发生,或者换言之讨论“同时性因果”这个概念是不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则有重要的哲学意义。
要注意的是,如果仅仅是通过摒弃物理学方面的考虑而主张同时性因果在概念上可能,这种主张是很廉价的。我们当然不妨说,在某个相对论不成立的(从而动能可以瞬时传递的)可能世界中,存在同时性因果;而这就意味着同时性因果虽然在物理学上不可能,但在概念上仍然可能。对于这种说法,一个显然的回应是指出这里所谓同时性因果的“概念”,乃是一个前科学的概念,而如此的话,到底有没有任何事情会落入这种前科学的概念下,就成了一个比较无聊的问题。(同理,能够变成血的那种“酒”,严格来说也是一个前科学的概念。)
只有在物理学允许的范围内,对“同时性因果”这个概念进行的辩护才会是一个严肃的有意思的工作。本文的工作是在充分尊重物理学理论的前提下(以下除非特别说明,笔者所谓“物理学理论”就是指相对论和刚体理论),论证“同时性因果”并非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概念——换言之,就算我们的“因果关系”概念是受物理学理论所约束的,其概念内容中也并不包含原因和结果之间总是存在时间间隔。在以下的讨论中我们将引入几个思想实验,通过这些思想实验来捕捉我们对于“因果关系”这个概念的一些深层直觉。如果本文的讨论是成立的,我们还将顺带得到一个有趣结论,即事件间的因果关系概念对它们之间的解释关系有依赖性。
二、预备性讨论:事件因果、因果理论以及相关形而上学问题
本文在“事件因果”的框架下讨论问题。也就是说,本文的讨论只涉及以事作为关系项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项到底是事件还是别的,这在学界是有争论的。除了事件,有人还认为因果关系项是物体或者事实等等。不过,事件因果观在上个世纪主要经由著名哲学家唐纳德·戴维森(Donald Davidson)和大卫·刘易斯(David Lewis)的工作而得以推广,逐渐成为一个主流的观点。这是本文选择事件因果作为讨论框架的理由之一。更重要的另一个理由在于,本文讨论的同时性因果这个问题,似乎在事件因果的框架下才最清晰地呈现为一个问题。相比于事件来说,处于因果关系中的物体之间的时间先后次序或者同时性并不明显。比如,就算地球和月球之间谈得上有某种因果关系,这两个物体之间的时间关系是如何的呢?(注意:这里的问题并不在于问地球和月球哪个先产生出来,而在于问作为原因和结果的这两个物体,它们之间的时间关系如何。)这个问题似乎很难得到一个清晰的无歧义的答案。同样的,有时候处于因果关系之中的两个事实之间的先后次序或者同时性也不明显。比如,我们可以说“缺水”导致“粮食欠收”,但这两个事实在时间上似乎是交错的,很难明确的说它们到底谁在前或者是不是同时。
除了物体和事实,值得一提的因果关系项还有属性或者变元。如果我们把作用在一个物体上的“力”看成是原因,那么给定这个物体的质量,我们通常会说这个“力”导致了这个物体的“加速度”——这就是牛顿第二定律“F=ma”所刻画的因果关系。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F=ma”这个等式方程被认为是刻画了F和a这两个属性或者变元之间的因果关系,那它就跟我们现在关心的同时性因果没什么关系——跟物体和事实相似,属性或者变元之间也很难说有什么时间先后次序或者同时性。但是与此相关,有人可能觉得在牛顿第二定律的统摄之下,给定一个受力物体,它在任何给定时刻的F的取值,都对应一个同时刻的a的取值——前者是一个事件(cf. Kim, 1974),后者也是一个事件——如此的话,两个事件之间的同时性因果关系就自然成立了。实际上,史蒂芬·马姆福德(Stephen Mumford)等人的确就是这么为同时性因果进行辩护的。简单地说,他们的论证依托于“因果过程”(causal process)概念:在这种过程中,原因和结果被认为是合二为一,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某种协变的情况;如此,因果前后相继就无从谈起,因而只能是同时性因果的情况。(cf. Mumford and Anjum, p.107; Heumer and Kovitz,p.559; Chakravartty,p.22)不过,笔者对马姆福德等人所谓的“因果过程”这个说法很难苟同,因为这个概念并不清楚,甚至是神秘的。更为重要的是,一般来说“事件因果”框架不仅要求因果关系项是事件,而且还要求它们——在逻辑上、概念上以及构成上(mereologically)——是独立的事件。由于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独立性在马姆福德等人的“因果过程”说法之下不再清晰(F的取值和a的取值在“F=ma”的约束之下,成为一种定义性的关系),严格来说他们的相关讨论也超出了“事件因果”的框架。
另外需要说明的一个框架性问题是关于因果理论。我们之前简单引用的休谟关于“原因”的论述是后来被发展为“恒常性”的因果论(the regularity theory)一部分。按照这个理论,因果关系被大体理解为事件之间恒常性的——依托于某种律则的——前后相继。虽然在休谟原初的定义那里,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前后相继”是对因果关系之定义的一部分(如此的话,同时性因果的可能性在概念上就被排除了),但“恒常性”因果论本身似乎并不一定要把因果之间的“前后相继”作为因果关系的概念内容。毕竟,这种因果论的要点无非在于说,原因和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律则性的,而同时发生的事件似乎也不妨处于某种律则约束之下。但是问题在于,如果因果律则随附于物理学律则(或者两者就是一回事),那么考虑到我们之前引入的物理学理论,依托于因果律则/物理学律则的“恒常性”因果论就禁止了同时性因果在概念上的可能性。当然了,“恒常性”因果论早已不是流行的因果理论。不过,在考虑到物理学理论的情况下,当前主流的“反事实条件”因果论(the counterfactual theory)(cf. Lewis,1973)和建立在其基础上的“干预”因果论(the interventionist theory)(cf. Woodward),跟同时性因果的可能性也难以兼容。简单地说,这是由于反事实条件句的成真条件依附于可能世界之间的相似性,而自然律(典型的就是物理学律则)在比较可能世界之间的相似性时具有优先权重。(cf. Lewis,1979)同样,近年来不乏拥趸的“能量传递”因果论(the energy-flow theory)(cf. Dowe)显然也禁止同时性因果——如前所述,相对论的一个要点就在于禁止同时性的能量传递。
如此看来,时下各种因果理论之所以和同时性因果不相容,其根源仍然在于同时性因果和物理学理论不相容。然而,本文的旨趣在于说明同时性因果并不是和物理学理论不相容,其所进行的探讨比时下的各种因果理论更具根本性——换言之,本文所做的工作是“前因果理论”性质的探讨。当然,有人可能会怀疑这种前因果理论探讨的合法性,质疑其依据何在。对于这个问题,本文设定的一个立场是:我们对因果关系的直觉在理证上优先于任何因果理论;换句话说,一个因果理论是否恰当,这基于它是不是——如果是,那么在多大程度上——贴合了我们对因果关系的直觉,而不是相反。
另外还要说明关于同时性因果的两个形而上学方面的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据笔者所知,此前尚未有人提及——在于以下想法:如果一个原因和其结果同时发生,这就是说在那个原因存在的时候,其结果就已经存在了;而如此的话,那个原因又怎么会导致那个结果呢?更具体地说,我们一般倾向于认为,存在的东西导致原本不存在的东西成为存在——这个信念是如此合情合理、根深蒂固,以至我们可以把它当作是一个形而上学律则。而在同时性因果的情况下——如果有这种情况的话——存在的东西导致原本已经存在的东西成为存在,就违反了以上的形而上学律则。注意,这里成问题的不是同时性因果违反了某些物理学律则,而是其违反了一个合情合理的形而上学律则。换言之,同时性因果是形而上学上不可能的。如此的话,无论是(i)形而上学的不可能和概念上的不可能,是同样的不可能性(cf. Jackson),还是(ii)形而上学的不可能性蕴含概念上的不可能性(参见克里普克),我们都可以得出结论说同时性因果在概念上是不可能的。
笔者承认以上的形而上学问题是很棘手很难回答的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从提出该问题的角度,我们不仅可以质疑同时性因果,而且同样可以质疑历时性因果。即使在历时性因果——即原因和结果之间有时间间隔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原因和结果之间到底是如何发生作用的也很费解。简单地说,在历时性因果情况下,如果在原因和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中没有任何事情发生,那么原因是如何作用于结果的,这就很难解释——类似于物理学中的“超距作用”,在这里我们似乎有一个“超时作用”。相反,如果在原因和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中发生了一些事情,那么似乎应该是这些事情,而不是我们原初所谓的“原因”,才是那个结果的真正的原因。而就算我们锁定了这个时间间隔中发生的事情作为原因,同样的问题仍然可以被再次提出:在历时性因果情况下,这些事情和结果之间仍然还是要有时间间隔;如此,这个时间间隔中要么没有任何事情发生,要么发生了其他一些事情(作为真正的原因),如此以至于无穷。不难看出,在我们提出的那个针对同时性因果的形而上学问题角度上,历时性因果也一样是成问题的。在这种形而上学问题上,同时性因果和我们通常认可的历时性因果可以说是打了个平手,谈不上孰优孰劣。如此,除非我们愿意同等地放弃同时性因果和历时性因果概念,否则从这种形而上学的角度来讨论同时性因果在概念上是否可能性,就显然有失偏颇。本文因此回避从这种形而上学角度来进行讨论。
另一个也是最后一个需要说明的形而上学方面的问题是“非因果依赖”(non-causal dependence)。我们知道,因果关系只是是芸芸种种依赖关系之中的一种;除了因果关系之外,随附关系(supervenience)、副现象性关系(epiphenomenal relation)、实现关系(realization)以及近年来很流行的所谓“奠基关系”(grounding),都是某种意义上的依赖关系。本文无法对这些因果关系之外的所有依赖关系进行探讨。但是有人可能会指出非因果依赖关系中的关系项常常是同时发生/成立;而如果那些关系跟因果关系也没有什么实质性区别,那么它们也不妨被视同为同时性因果的情况。对于这种说法,笔者的简单评论是:以上所述的那些非因果依赖关系,跟因果关系是存在实质性区别的,因而不能用来比附同时性因果。它们跟因果关系的实质性区别,一方面体现在它们在典型情况下是类型不对称的:以随附关系为例,典型的情况是随附者(the supervenient)和随附基(the supervenience base)是不同的类型,比如是生物的随附于物理的,而不是相反。另外更重要的是,非因果依赖关系的关系项很难说是相互独立的——毕竟,那些关系典型地是被用来刻画身心关系的,而身心同一论总是一个可推敲的观点。非因果依赖关系跟我们反复申明的本文讨论的框架,即“(独立)事件(间的)因果”不协调,因此在本文中我们也不援引这些“非因果性依赖”作为论证同时性因果的资源。
三、同时性因果:几个思想实验
在这一节,我们将通过几个思想实验来说明同时性因果可以被合情合理地设想,而这种可设想性意味着同时性因果这个概念的可能性。在引入这些思想实验之前,有两个问题要作简单说明。第一,如前文所述,我们对同时性因果概念的辩护是在尊重物理学理论条件下的辩护;相应的,在我们下面将要给出的思想实验中,这些物理学理论是被妥善遵守的。换言之,我们这里所谓的“思想”实验,意思并不是说违背了物理学的某种理想状况——在这个思想实验中的一些情景,虽然在现实生活中未必发生过或未必会发生,但它们并没有明显违背物理学的情况。第二,关于“可设想性”是不是就意味着“可能性”,这在学界有复杂争论,正反两方的看法都不乏拥趸。(cf. Gendler and Hawthorne [eds.])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学界的这个讨论所围绕的“可能性”主要指的是形而上学的可能性。(比如,水可以被设想为不是H2O,这是不是意味着水就有可能不是H2O)。本文的立场是,“可设想性”仅仅意味着概念上的可能性——这是一个较少引起争议的观点。(比如,水可以被设想为不是H2O,这至少意味着“水”这个概念的概念内容中并不包含它是H2O。)
1.建立同时性
让我们设想一个开关,经由同样质地同样长度的两条电线,分别连接至两只同样质地同样构造的灯泡。实际上,为了避免任何误解,设想这两条电线都互为副本(duplicates),而这两支灯泡也都互为副本。我们如此设想的这个简单装置有一个简单的功能:打开开关,则两条电线通电,两只灯泡发光;关闭开关,则两条电线断电,两支灯泡熄灭。显然,在这种情况下,这两只灯泡的发光或者熄灭都是同时的。(为了屏蔽相对论对我们设想的这个同时性的任何影响,我们可以假定我们设想的场景中的这三个物体,即一个开关两个灯泡,都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下。另外,假定这个场景的观察者与两支灯泡之间的距离相等,并且与上述三个物体之间都是相对静止。)
注意:在以上的场景中,我们得到了两只灯泡发光/熄灭之间的同时性,但是它们的发光/熄灭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两只灯泡各自的发光/熄灭都是由之前的开关闭合导致的,它们两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实际上,我们都知道,单纯的设想两个事件是同时的(在某个参照系下),这并不困难。合情合理地设想一个同时性因果的场景,主要的困难在于合情合理地设想这个场景中已经被设想为同时的两个事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换个角度说,在否认存在同时性因果的时候,比较容易的是否认两个有因果关系的事件之间有同时性;而在设想同时性因果的时候,比较容易的也是设想两个事件之间有同时性。这里的机巧似乎在于:“因果关系”是比“同时性”复杂晦涩得多的概念,因此无论我们对同时性因果的态度如何,容易着手进行处理的总是“同时性”,而不是“因果关系”。如此,我们下面将要进行的用来建立同时性因果关系的思想实验,乃是设想同时性因果这个工作中比较困难的一步;而我们在以上第一步讨论中比较容易设想出的两个事件间的同时性,对于责难本文的讨论是落入了乞辞(question-begging)的误区来说,恐怕是不足为凭。同时性的确是不难建立,但问题在于如何进一步建立同时性因果。
2.建立同时性因果关联
现在,让我们进一步设想,这两只灯泡在分别单独连线那个开关的时候,其发光的颜色有三种(红、绿、蓝),并且这三种颜色的呈现次序是随机的。比如,对于两只灯泡中的灯泡A,在其单独连线那个开关的情况下,第一次打开开关,它发出红光;第二次,它发出蓝光;第三次,它发出蓝光。类似地,对于灯泡B,其发光颜色次序为蓝色、红色、绿色等。总之,经过长时间的反复观察,这两只灯泡,在分别单独连线开关的时候,其发光颜色的次序都没有任何规律性。
有意思的是,在这两只灯泡共同连线那个开关的时候,情况会发生变化。一旦共同连线,则两只灯泡的发光颜色次序将变得相同——比如都依次是蓝色、红色、绿色。换句话说,虽然两只灯泡各自的发光颜色次序仍然是随机的,但这两个随机次序之间形成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似乎就会认为两只灯泡的发光颜色次序之间存在因果关联;而给定之前已经建立起的同时性,这个因果关联就是一个同时性的因果关联。
跟以上直觉判断相左,有人可能会觉得两只灯泡相同的发光颜色次序是由之前的“共同连线”所导致的。换言之,两只灯泡各自的发光颜色次序都是之前的“共同连线”作为共因(common cause),而它们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联。关于如何识别两个事件之间貌似的因果关联实际上是基于某个共因,这在因果研究中有一种较为成熟的依据相关事件间概率关系进行判定的方法。(cf. Reichenbach, pp.157-167)不过,在我们的思想实验中进一步引入概率性考量,会让讨论变得过于复杂;更重要的是,那会使得我们相关的因果直觉变得过于缠绕而难以把握。
所幸的是,为了应对上面这个质疑我们并不需要引入概率性的考量——只从因果关联的“内在性”的角度,我们就有足够的理由否认“共同连线”作为共因。简单地说,所谓因果关联的“内在性”是指两个事件间的因果关联成立与否,完全取决于这两个事件的内在属性及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而与完全外在于这两个事件的其他因素无关。(cf. Menzies)举个简单的例子,我面前的电脑屏幕闪烁是不是导致了我的视神经产生一个冲动,这完全取决于这个闪烁的内在性质、视神经冲动的内在性质以及两者的内在关系;而这个闪烁和我的视神经冲动之间的因果关联,与完全外在于这两件事的其他任何事项无关。当然,这里所谓的“内在”“外在”未必能得到精准定义。但这显然并不妨碍我们有把握的说我的身体的一些特定构造——比如说我的视网膜的构造——并非完全外在于我的视神经冲动以及这个冲动和电脑屏幕闪烁之间的内在关系;而我的身体的另一些构造——比如说我的脚趾的构造——则完全外在于我的视神经冲动以及这个冲动和电脑屏幕闪烁之间的内在关系。(注意:有人可能会认为两个事件之间的距离是典型的外在关系,但却是会影响到两个事件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联的一个因素;如此,我们上面所谓因果关联的“内在性”就并不成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距离”这种空间关系如果随附于空间位置——换言之,如果我们把空间理解为一个实体而形形色色的事件在这个实体中各居其位置[这是牛顿“实体主义”的想法]——那么一个事件在空间实体中所处的位置,很难说是该事件的外在属性[毕竟,北京上空的一个闪电,就算跟纽约上空的一个闪电一模一样,它们也是两个闪电]。与此不同,如果“距离”这种空间关系是随附于空间中的对象[这是莱布尼兹“关系主义”的想法],那么这个空间关系显然是一种内在关系——给定两个或者多个事件,它们之间的空间关系就“自动”确立了。因此无论我们对空间的理解是“实体主义”式的还是“关系主义”式的,事件之间的“距离”都是对这些事件的内在属性或者内在关系的刻画,而不是外在于这些事件。)
现在的问题是,在我们的思想实验中,那两只灯泡中的任何一只在“共同连线”的情况下多出一个接线点,这似乎是完全外在于那只灯泡在单独连线情况下的“开关通电”以及“该灯泡点亮”。给定因果关联的内在性,认为在“共同连线”的情况下——这只不过是多出一个接线点——该灯泡的发光颜色次序就会发生变化,这种想法匪夷所思。注意:如果我们的质疑是说,在“共同连线”的情况下,多出的不仅仅是一个接线点,而且还有那个多出来的接线点上所连接的另一只灯泡,那么笔者并不反对那另一只灯泡的状况有可能会对原来单独连线的灯泡的发光颜色次序造成影响。换言之,在“共同连线”的情况下,我们对两只灯泡共同的发光颜色次序之间的契合的解释,可以是引入这两个次序之间的因果关联;不过如此的话,我们就回转承认了两个次序之间的因果关联,而不再是把“共同连线”当作是共因而消解掉该关联。(这里有个有意思的问题,即在考虑到“通过接线点”进行作用的情况下,两只灯泡发光之间发生作用的方式似乎是“逆向因果”[backwards causation]——比如A的发光作用于它和开关的接线点,然后这个接线点发生的状况变化再作用于B和开关的接线点,然后再作用于B,使其同时与A发光。同时性因果是否具有这种比较怪异的“逆向因果”的底层结构,本文暂不作评论。)
除了提出“共同连线”作为共因,有人还可能会觉得既然两只灯泡互为副本,那么它们发光颜色的次序是同样的,这本来就在情理之中——这个两个同样的发光颜色的次序,无非是由之前同样的灯泡制作而导致的而已。换句话说,这两只灯泡发光颜色的相同的次序,类似于莱布尼茨所谓的“前定和谐”(pre-established harmony)——两个次序之所以是同样的,这无非是因为两只灯泡之前被(上帝或者工厂)制作为同样的而已。同样的制作导致同样的发光颜色次序,而这两个颜色次序本身之间并无因果关联。然而,这种想法是对我们所设想的场景的一个简单误解。我们并没有设想,那两只灯泡在它们整个的存续历史之中,都一直是共同连线那个开关而发光/熄灭的。更合情理的情况显然是,在两只灯泡共同连线那个开关的时候,A之前已经在单独连线的情况下被点亮了m次,而B之前已经在单独连线的情况下被点亮了n次,而m不等于n。给定两只灯泡互为副本,再给定m不等于n,两者在共同连线的情况下发光颜色的次序显然应该不同才是;如果我们发现了相反的情况,即发现两只灯泡展现出相同的发光颜色次序,那似乎只能是由于其中一只灯泡的发光颜色次序导致了另一支灯泡的发光颜色次序。
尽管如此,笔者承认“前定和谐”这个说法很难被根除:如果有人坚持认为两只灯泡发光颜色的次序分别有其各自因果链条上可以向先前追溯的充分原因(也即完全决定两只灯泡各自发光颜色次序的原因),那么他/她的确可以顽固地主张这两个次序之间的契合纯粹是偶然的,不必基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联。这种“前定和谐”式的对我们直觉上一般会认同的因果关联的瓦解,在哲学史上由来已久,在笔者看来是一个很难被彻底反驳掉的形而上学顽疾。
但是这个顽疾不仅会瓦解同时性因果关联,而且也会瓦解历时性因果关联。比如有人在t1时刻扔砖头导致了t2时刻的玻璃碎,对此“前定和谐”的解释会说t2时刻的玻璃碎乃是前定的(比如认为这块玻璃的生产过程就充分导致了它会碎),跟t1时刻的扔砖头之间只是偶然契合而已。在这种理解框架下,不仅同时性因果关联会被瓦解,我们通常认可的很多平常的历时性因果关联也会被瓦解。因此,除非我们愿意同等地放弃我们通常认可的很多平常的历时性因果关联,否则在“前定和谐”的思路下反驳我们之前给出的两只灯泡发光颜色之间的同时性因果关联,就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3.建立同时性“因”和“果”
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注意到,我们在上一小节中使用的术语是“因果关联”(causal correlation),而不是“因果关系”(causal relation,i.e. causation)。笔者对这个两个术语作出如下区分:如果我们承诺两个事件之间有因果联系,但不明确其中何者为原因、何者为结果,那么我们说这两个事件之间存在因果关联;如果我们不仅承诺两个事件之间有因果关联,而且还明确了它们之中哪个是原因、哪个是结果,那么我们说这两个事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我们已经给出的思想实验中,虽然我们有理由认为两个灯泡发光颜色次序之间是有因果关联的,但我们尚未给出理由认定其中的一个作为原因,而另一个作为结果——换言之,我们尚未给出理由认为它们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乍看起来,在同时性因果关联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因果关系,是比较棘手的问题。因为对于两个处于因果关联中的事件,我们判定其中何为“因”何为“果”的通常依据是,看它们之中哪个发生在前、哪个发生在后——在前的为原因,在后的为结果。有时候这种前后关系非常明显,以至于我们对这个判定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不假思考,比如在“扔砖头”和“玻璃碎”的关系中就是这样。但在前后关系不明显的情况下,这种依据的重要性才显露出来。例如,如果小明的“紧张”和他的“跑调”之间有因果关联,那么我们得明确他的紧张到底是发生在他的跑调之前,抑或之后,才好明确这两件事到底哪个是原因,哪个是结果。但是我们现在的问题是,在同时性因果关联的情况下,前后关系的判断依据完全丧失了——按照设定,两个处于因果关联中的事件是同时发生,没有什么前后,而如此的话,我们似乎也就无从判定它们之中到底哪个是原因、哪个是结果,并且从而无从判定它们之间存在同时性因果关系。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来稍微改造一下之前的思想实验。跟之前所设想的情况稍有不同,现在让我们设想灯泡A,在单独连线开关的时候,其发光颜色的次序是有规律可循的。比如它总是在第一次打开开关的时候发出红光,第二次发出绿光,第三次发出蓝光,第四、五、六次则重复这个过程,依此类推。而灯泡B则跟以前的设定一样,在单独连线开关的时候,其发光颜色的次序表现出随机性。另外,跟以前的设定一样,在两只灯泡共同连线开关的时候,它们的发光颜色次序变得相同。
但是现在有意思的新情况是,在两只灯泡共同连线开关的时候,它们的发光颜色次序不仅变得相同,而且是相同于A在单独连线开关时候的发光颜色次序,也就是那个有规律可循的红绿蓝反复出现的次序。在笔者看来,如果是发生了这种情况,我们的直觉显然会认为是A的发光颜色次序导致了B的发光颜色次序,而不是相反。这其中的道理,乃是在于A的发光颜色次序能够解释B的发光颜色次序,而不是相反。更准确并且更一般的说,笔者主张下原则:
“解释优先性”:如果处于因果关联中的一个事件的发生能够解释另一个事件的发生(而不是相反),那么前一个事件是原因,后一个事件是结果。
注意,这个“解释优先性”的原则完全不依赖于处于因果关联中的两个事件之间的时间顺序,换言之它是一个非时间性的原则。如此的话,使用这个原则,我们可以判定同时性因果关联中的两个事件,哪个是原因哪个是结果;换言之,我们可以判定同时性因果关系。
毋庸置疑,对“解释优先性”这个原则的辩护牵扯到“解释”这个复杂而困难的论题,在这里很难展开。不过笔者要作两点澄清。首先,有人可能觉得与“解释优先性”所认为的相反,一个事件e1是不是解释了另一个事件e2,取决于e1是不是导致了e2。诚然,如果这里所谓的“取决于”意思是说先有因果关系,再有因果解释关系,那这个反驳大体成立。但是笔者所谓“解释优先性”并不是关于因果关系和解释关系孰先孰后;换言之,这不是一个本体论原则,而是个认识论原则。后有的东西在认知上居先,这稀松平常。其次,“解释优先性”只是断定原因和结果的一种方式——在排除逆向因果的情况下,那当然仅仅从处于因果关联中的两个事件的先后次序(如果它们之间有先后次序的话),也能断定原因和结果,但我们关切的问题恰恰是在没有这种先后次序的情况下,该如何断定。不难看出,以上两点基于“认识论”和“断定”的考虑,而不是本体论方面的考虑,才贴合到本文的主旨,即针对同时性因果在概念上的可能性。
回到我们关切的问题,笔者之所以认为A的发光颜色次序能够解释B的发光颜色次序(而不是相反),乃是基于以下非常简单的理由:A的有规律的发光颜色次序是一个恒常的信息(对于A的发光历史来说),而B的有规律的发光颜色次序是例外的信息(对于B的发光历史来说)。显然,无论“解释”具体是什么样的一种机制,我们多半都只能用恒常信息去解释例外信息。另外,“解释优先性”这个原则的效力可以在进一步的思想实验中得到进一步验证。如果其他情况等同,让我们假设在共同连线开关的情况下,A的发光颜色次序变得跟B一样是随机的,而不再是有规律可循。如此的话,我们的直觉会认为B的发光颜色导致了A的发光颜色,而不是相反。而这其中的理由,似乎无非也就是在这种新情况下,A的发光颜色的随机次序作为例外信息,为B的发光颜色的随机次序这个恒常信息所解释,而不是相反。
4.小结:同时性因果关系
我们通过一系列的思想实验论证了同时性因果关系的可设想性,从而它在概念上就是可能的。第一步,我们在尊重物理学理论的实验背景下,建立起两个事件同时发生。第二步,我们通过设定同时发生的两个事件之间的契合,建立起它们之间的因果关联。第三步,我们通过引入同时发生且处于因果关联中的两个事件在解释上的不对称性,建立起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第三步中,我们还揭示出因果关系概念对解释关系的依赖性。
同时性因果面临从物理学的角度提出的反驳,但并非概念上不可能。在尊重相关物理学理论的情况下,本文通过一系列思想实验论证了同时性因果的可设想性,从而论证了其在概念上的可能性。在这些思想实验中,对因果关联和因果关系的直觉性把握是唯一的判决性标准,因此本文的讨论对各种其他流行或不流行的因果理论免疫。本文引入但未深入讨论的一个直觉是,因果关系概念对解释关系有依赖性。这个问题是(事件间的)解释关系和因果关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这个更大问题的一部分,值得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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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志恒,英国雷丁大学(University of Reading)博士,华中科技大学哲学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分析哲学框架下的形而上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