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平:真之多元论与真之符合论——两种符合多元论之比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18 次 更新时间:2016-06-28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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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平(华南师大) (进入专栏)  


摘要:“真”具有不同的涵义或真具有不同的性质已经成为一个公认的事实,由此产生真之多元论。然而,逻辑推理的“保真性”要求“真”具有单义性。如何使真概念的单义性和真性质的多元性相协调?对这一问题的探索导致向真之符合论的回归,其结果便是真之符合多元论的出现。笔者也持某种符合多元论的观点,其要点是:由“符合”的单义性来保证“真”的单义性,而“符合”的单义性是以外延等同论和内在符合论为基础的;单义的“符合”概念与多重实现的“存在”功能结合起来,达到真之一元论与真之多元论的统一。


真之问题是哲学的核心问题,因为真之问题直接涉及本体论和认识论,甚至与道德哲学密切相关。关于“真”的问题说到底是:真的本质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最古老也是最自然的回答是:一个命题(或语句或信念或思想)的真在于它对事实(或事态或现实)的符合。这就是所谓“真之符合论”的核心观点。然而,这一回答立刻引起“何为事实”的本体论问题和“如何判定是否符合”的认识论问题,而这两个问题又是异常艰深的。

这后两个问题的艰深性和对之回答的多样性大大地动摇了符合论在“真”理论中的权威地位,从而使符合论降至诸多真之理论的一个。在诸多“真”理论中比较重要的包括:实用论、融贯论、等同论和冗余论等。这些真之理论在一个世纪之前已经形成,它们长期相持不下的结果是使真之多元论应用而生。然而,真之多元论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使这多元的真具有某种单义性?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在于,真的单义性至少对于逻辑推理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其诸多前提可能得自不同的领域因而具有不同性质的真,而演绎推理的逻辑保真性——从真前提必然得到真结论——所保的那个真却是单义的,否则逻辑保真性无从保起。

真的单义性体现在哪里?它如何同真性质的多元性相协调?这是摆在真之多元论面前的难题,对这些问题的探索导致向真之符合论回归的趋向,即在命题与事实的符合上寻找真的单义性,其结果便是真之符合多元论的出现。笔者也持某种符合多元论的观点,本文将对此观点进行考查和论证。真之符合论与真之等同论密切相关,让我们从考查二者之间的关系入手。


一、两种符合论和两种等同论

传统的真之符合论定义是:命题p是真的,当且仅当,p符合事实。文献中有时把命题p称为“真之承担者”(truth-bearers),而把事实称为“真之制造者”(truth-makers);前者是语言性的或观念性的,后者是独立于语言或观念的。

然而,传统的符合论面临一个问题:命题是否符合事实由谁来判定?如果事实是独立于人的语言或观念的,那么判定权只有上帝才有,因为只有上帝才知道独立于人的事实是什么。普特南(Hilary Putnam)把这种关于事实或实在的主张叫做“外在实在论”(external realism),它预设了“上帝之眼”(God’sEyes)。如果我们摈弃上帝之眼,而从人类之眼看待事实,那么事实就不能完全独立于人的语言或观念而存在,而以某种方式依赖于人的语言或观念。普特南把这种关于事实或实在的主张叫做“内在实在论”(internal realism)。

基于内在实在论的真之符合论,笔者称之为“内在符合论”(internal correspondence theory),以同传统符合论即“外在符合论”(external correspondence theory)区别开来。尽管“内在符合论”和“外在符合论”这两个术语没有被普特南明确提出,但这是其“内在实在论”和“外在实在论”之区分的应有之义。

普特南谈道:“被某一特定的记号使用者共同体按特定方式实际运用的一个符号,是能够在这些使用者的概念框架之内符合特定对象的。‘对象’并不独立于概念框架而存在。我们在引入这个或那个描述框架时,就把世界划分为诸多对象。既然对象和记号同样是内在于此描述框架的,就有可能说什么和什么相符了。”[1]58

普特南在这里所说的“符合”就是内在的符合,因为它是相对于“记号使用者共同体”及其概念框架或描述框架而言的。“记号使用者共同体”就是语言共同体,一个语言共同体的概念框架或描述框架决定了实在的东西及其所在的那个实在世界是什么。我们不妨把这样的事实叫做“语言性事实”(linguistic fact),对语言性事实的承认就是内在实在论和内在符合论的关键所在。

接下来的问题是,语言性事实何以存在?在何种意义上一个命题符合语言性事实?对于这两个问题,普特南没有正面回答,而且其他人也没有正面回答,但是普特南和其他人的许多论述与此密切相关。现只把笔者对这两个问题的看法扼要地陈述如下。

自弗雷格(Gottlob Frege)以来,命题(和语词)的意义被区分为两个方面即涵义(sense)和指称(reference)。涵义是任何命题都具有的,否则不成其为命题;至于命题的指称则有较大的分歧。弗雷格把命题的指称看作真值,这样,任何命题都有指称。但是,罗素(Bertrand Russell)等人有时则把命题的指称看作命题所描述的事态(state of affairs),而这个事态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若存在,命题是真的,若不存在,命题是假的。笔者曾撰文对弗雷格的命题指称说给予批评,[1]并在一定程度上采取罗素的命题指称说,尽管罗素的观点并不十分确定。此外,笔者还采纳了达米特(M. Dummett)提出的 “指称对象”(referent),用以区别于作为涵义和指称对象之间的映射关系的“指称”。[3]93-94

当我们把命题的意义区分为涵义和指称对象这两个方面以后,上述第一个问题可以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语言性的事实是内涵性的还是外延性的?亦即它是在涵义方面成为事实的还是在指称对象方面成为事实的?对此,笔者的回答是:语言性的事实是外延性的,即在指称对象方面成为事实的。我们可以把事实定义为存在着的指称对象。须强调,这里所说的“存在”是相对于某一语境而言的,而不是相对于独立人的外部世界而言的;具体地说,在某一语境中,如果一个命题的指称对象具有对应物,那么该命题的指称对象在该语境中是存在的,否则不存在。

以上关于“事实”的定义把“事实”等同于“存在着的指称对象”,而“存在着的指称对象”也叫做“外延”,因此,我们把这个关于“事实”的定义称为“外延等同论”(extensional identity theory)。与外延等同论相对立的是“内涵等同论”(intensional identity theory),即把“事实”等同于“命题的涵义”。需指出,内涵等同论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任何命题都有涵义,如果把事实等同于命题的涵义,那么任何命题都等同于事实,因而任何命题都是真的而不可能是假的;甚至讨论命题的真或假成为无意义的,既然任何命题等于事实。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在某一语境中存在着的指称对象是事实,那么不存在的或非事实的指称对象是什么?对此,笔者的回答是:不存在或非事实的指称对象将蜕变为涵义。正如平方根函数y=√x,当x=2时,其函数值在实数域中存在,但在整数域中不存在;相应地,√2在实数域中对应一个客体,但相对于整数域而言,它不过是一个只有涵义而没有指称对象的摹状词。由此可见,命题的指称对象只是一个过渡性环节,要么它在相关语境中存在而成为事实(或事态),要么它在相关语境中不存在而蜕变为涵义。

笔者主张外延等同论,在外延等同论的基础上,对上述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一个命题符合事实,当且仅当,该命题的指称对象是存在的。由于任何命题都伴随其涵义而出现,这个定义所界定的“符合”相当于:命题的涵义符合其存在着的指称对象。这样,符合就成为语言之内的一种关系,即命题涵义对存在着的命题指称对象的符合,这就是内在符合论的主旨。

至此,我们区分了两种符合论即“外在符合论”和“内在符合论”,同时区分了两种等同论即“外延等同论”和“内涵等同论”;等同论是就何为事实而言的,符合论是就命题与事实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因而二者是密切相关的。从主观性和客观性的角度来看,内涵等同论是极度主观的,因为它把事实等同于命题的涵义,从而把任何命题等同于事实。外在符合论是极度客观的,以致把事实当作独立于人的“自在之物”,只有借助上帝之眼才能看到。相比之下,内在符合论和外延等同论处于“中道”,它们把事实和符合关系看作是语言之内的。语言虽不完全独立于人类,但却具有公共性因而独立于任何个人,在这个意义上,语言具有客观性。内在符合论和外延等同论是密切相关甚至是二位一体的,二者的结合是笔者的“真”理论的要点之一。


二、作为真之定义的T模式和T′模式

塔斯基(Alfred Tarski)在上世纪前半叶提出他的真之理论,其核心是真之定义即著名的T模式,其内容是:“p”是真的,当且仅当,p。例如,“雪是白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白的。不过紧接着,塔斯基出于某种不恰当的理由而把其中的“p”换成X,同时注明“X是p的名称”;出于类似的理由,他又用“满足”来定义“真”。[4]笔者在另一篇文章中表明,塔斯基对T模式的这两项修改都是不必要的,是混淆元理论中的语法和语义的结果。[5]因此,以下讨论是以他最初提出的T模式为参照的。

塔斯基强调,关于“真”的令人满意的定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内容恰当性(materially adequate)和形式正确性(formally correct),并且他认为自己给出的“真”定义满足这两个条件,其内容恰当性体现于T模式对亚里士多德的古典符合论的继承。请注意,在塔斯基看来,亚里士多德的符合论不同于一般的符合论,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没有涉及“事实”或“存在”之类的概念,而后者却涉及了。塔斯基把他所反对的一般符合论的“真”定义表述为:

一个语句是真的,如果它指称一种存在着的事态(an existing state of affairs)[5]343

或者:

语句之真在于它对现实的一致(agreement)或符合(correspondence)。[5]343

塔斯基指出,像“存在”、“事实”以及“现实”这些哲学术语是很含混的, “所有这些表达能够导致各种误解,因为它们之中没有一个足够地精确或清晰(尽管最初的亚里士多德的表达要比其他表达好得多);总之,这两个表达都不能被看作令人满意的真之定义,这就需要我们去寻找符合我们直觉的更为精确的定义。” [5]343

为什么塔斯基认为亚里士多德关于“真”的最初的符合论表达要比一般的古典符合论表达好得多呢?那是因为塔斯基所引用的亚里士多德的那个“真”定义没有明确提及“存在”“现实”之类的概念,即:“说非者是,或是者非,即为假;说是者是,或非者非,即为真。”(To say of what is that it is not, or of what is not that it is , is false, while to say of what is that it is, or of what is not that it is not, is true.)[2]然而,从亚里士多德在其他地方的表述来看,这里的“是者”(“what is”)和“非者”(“what is not”)是指“存在者”和“非存在者”,只是亚里士多德在这段话中没有明说。[7]43

让我们回到塔斯基的T模式。T模式的右边只有p,如雪是白的,其左边是对于p之名称的真实性的断定:“p”是真的。这便产生一个问题:既然T模式右边部分如雪是白的不代表事实,那么,左边部分的语句如“雪是白的”就不是与事实相符,而是与该语句的指称对象相符;既然如此,我们凭什么说“雪是绿的”这个语句是假的?该语句同样符合它的指称对象即雪是绿的,尽管雪是绿的与事实不符。具体地说,根据T模式,我们可以得到:“雪是绿的”是真的,当且仅当,雪是绿的。既然右边雪是绿的不表达事实,而只是“雪是绿的”的指称对象,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说二者之间是不相符合的,进而没有理由说其左边“雪是绿的”是真的不成立。这表明,塔斯基的T模式在“内容恰当性”方面有很大的缺陷。

由于塔斯基对亚里士多德的符合论做了“釜底抽薪”式的解释,所以他宣称作为真之定义的T模式在哲学上是中立的。他说:“我们可以在不放弃任何我们已有的认识论态度的情况下接受真的语义性概念;我们可以依然坚持素朴实在论、批判实在论或者唯心论,经验论或形而上学——坚持我们以前所坚持的。语义性概念对于所有这些争端是完全中立的。”[5]362

我们在第一节谈到,普特南主张内在实在论和内在符合论,因此,他不满意塔斯基貌似中立的“真”理论。普特南在其力作《理性、真理与历史》针对塔斯基的“真”定义指出“将确定雪是否白的科学方法与确定雪是否白的其他方法区分开来,将确定电流是否通过电线的科学方法与确定电流是否通电线的其他方法区分开来,需要一些合理可接受的标准。只要我们对这个合理可接受的标准系统一无所知,这些纯形式的陈述也将是完全空洞无物的。”[1]140-141

笔者基本赞同普特南关于塔斯基 “真”理论的“空洞无物”的批评,并提出另一个真之定义即T′模式,其内容是:“p”是真的,当且仅当,p是存在的。T′模式不同于塔斯基的T模式的地方在于等值式的右边,即把“存在”谓词用于p之上。显然,这个p不是命题的涵义,而是命题的指称对象,指称对象无真假可言,而有存在或不存在之说。等值式左边的“p”是指命题的涵义,命题的涵义则有真假可言,而无存在或不存在之说。T′模式指出,一个命题之涵义的真假是由其指称对象的存在与否来决定的。

前一节已经谈到,笔者所说的“存在”是相对于某一语境而言的,而不是相对于独立人的外部世界而言的,这也是T′模式所说的“存在”。相应地,T′模式所涉及的事实是语言性事实,体现了外延等同论与内在符合论的统一。

前面提到,一个命题如“雪是绿的”何以为假的问题对于T模式来说是难以回答的,但根据T′模式却很容易回答即:因为雪是绿的不存在,所以“雪是绿的”是假的。对于一个命题如“雪是白的”何以为真的回答是:因为雪是白的存在,所在“雪是白的”是真的。简言之,由于前者不符合事实而后者符合事实。至于存在或不存在的标准,在此存而不论,那属于哲学语义学的问题,而作为真之定义的T′模式正如塔斯基的T模式定位于逻辑语义学。可见,T′模式比起T模式来,与人们对真谓词的实际用法以及古典符合论更为一致,更具有塔斯基所强调的“内容恰当性”。


三、普特南-赖特-林奇的真之多元论

普特南提出内在实在论,内在实在论的核心主张是:实在的东西或实在的世界本质上是概念性的或语言性的,即我们所说的“语言性事实”;只有在这种意义上,符合论才能成立,这就是普特南的内在实在论所蕴涵的内在符合论。由于人们的语言系统不是唯一的,因而实在也不是唯一的,相应地,真之理论也不是唯一的。这样,普特南便从多元实在论得出真之多元论。他谈道:“构成世界的对象是什么这个问题,只有在某个理论或某种描述之内提出,才有意义。许多(尽管不是所有)‘内在论’哲学家还进一步主张,对世界的‘真的’理论或描述不止一个。在内在论者看来,‘真理’是某种(理想化的)合理的可接受性。”[1]55-56

普特南一方面把“真”定义为“合理可接受性”(rational acceptability),另一方面又看到二者之间的差异,于是他对这个定义作了一点补充,即:真是理想化的合理可接受性。这是用“理想化”对“合理可接受性”加以限制,使合理可接受性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不至于带有太多的时间性和个人性以致与真概念不相匹配。普特南还用物理学中的“无磨擦的平面”来说明理想化条件的必要性;[1]62不过,他的这一类比使真之定义在一定程度上又转向外在实在论或传统符合论的“真”理论上,并受到人们的质疑;因为这样的理想化是人永远看不到的,只有上帝之眼才能看到。

在普特南之后,赖特(Crispin Wright)提出真之论域多元论(discourse pluralism of truth),其目标是把握实用主义的真之概念。自然地,皮尔斯(C. S. Peirce)和普特南等人的实用主义理论是其理论的重要参照;他对普特南把“真”定义为“理想化的合理可接受性”或“在认识条件充分好的情况下的可辩护性”以及皮尔斯类似的定义提出批评。

赖特指出:“在任何实用主义‘真’概念背后的思想是,把这个概念放在普通的人类评价实践和认识价值的基础之上。因此,某种形式的理想化的可断言性(assertibility)是关于那个观念的最为自然的具体解释。但是,我认为皮尔斯和普特南的概念是在错误的方向上对可断言性加以理想化。”[8]770在赖特看来,皮尔斯和普特南[chenxp1] 试图对语句的可断言性(大致相当于合理可接受性)加以理想化并没有错,错在其理想化的条件离人们的普通语言实践过于遥远。他所提出的论域多元论就是要对这种错误加以纠正,以使真之标准更为贴近人们的普通语境。

赖特将皮尔斯和普特南的理想化条件加以世俗化的手段常被称为“基于习规的策略”(platitude-based strategy)。所谓“习规”(platitude)是指在某一论域(region of discourse)中得到公认的或无争议的表述。基于习规的策略就是把真谓词的内容等同于某一论域的一组习规,或者说,用某一论域的一组习规来刻画真的性质。这意味着,相对于不同的论域,真谓词的内容或真性质可以是不同的,并且习规的世俗性使真概念更贴近普通人的社会实践。这就是论域多元论的基本取向。

林奇(Michael P. Lynch)指出,包括赖特在内的真之多元论受到怀疑的一个重要理由是:“真之类型的多元性似乎蕴涵真之概念的多元性。而真之概念的多元性蕴涵‘真’这个词是歧义性的。”[9]726他进一步指出,真之歧义性(ambiguity)会带来几个严重的后果。首先,它将破坏真概念的一个重要功能,即允许我们对各类命题进行“盲目”概括。如“苏格拉底所说的所有事情都是真的”,如果“真”这个词是歧义性的,允许它的意义从一个论域跳到另一个论域,那么把真归之于苏格拉底曾经说过的每一句话,那将是不可能的。然而,事实上我们可以做这样的概括,所以“真”不是歧义性的。

其次,真之歧义性将使逻辑推理变得不可理解。例如:如果暴力导致伤痛,那么暴力是错误的;暴力的确导致伤痛;所以,暴力是错误的。这个推理显然是有效的。然而,它的第二个前提是描述世界上的因果关系,结论是一个道德评价。按照赖特的论域多元论,这个前提和这个结论分别属于不同的论域,二者的真之性质因而是不同的,那么该推理的保真性就不是关于同一种真性质的;这使得逻辑推理的有效性受到质疑。[9]726-727

为此,林奇主张,真概念必须具有跨语境同义性(uniform across context);同时他强调,这并不意味着真的深层性质(underlying nature of truth)必须具有类似的同义性。“我们可以是真概念的一元论者,同时是真的深层性质的多元论者。关键在于把真概念看作多重实现性质(multiply realizable property)的概念。”[9]727

我们看到,林奇的主攻方向仍然是试图解决普特南和赖特挥之不去的那个问题,即真概念之普遍性和真性质之杂多性之间的矛盾,这是任何真之多元论都回避不了的。林奇把这一问题更为准确地定位为真概念的同义性与歧义性之间的矛盾,与此同时,他明确地提出将一元论与多元论统一起来的主张,而且指出达此目的的途径,即采用心灵哲学中功能主义的一个重要概念即多重实现。

在功能主义心灵哲学看来,心理状态是一种功能,即有机体的某种功能作用。例如,疼这种心理状态是神经系统的一种功能作用,但是实现这种功能作用的机制却是各不相同的,如人和其他各种动物的身体;这些不同的机制就是疼这种功能作用的实现者;所谓“功能的多重实现”就是指一种功能作用可以在不同的实现者那里得到。这意味着,心理状态或心理性质与其实现者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一对多的关系。许多心灵哲学家据此得出结论:心理状态不能还原为其实现者的物理性质;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心理状态的实在性和相对独立性。这种主张属于心灵哲学的非还原论。与之相反,心灵哲学的还原论主张,心理性质是可以还原为其实现者的物理性质的;如把疼还原为动物神经系统的某种性质。

在林奇看来,真之功能主义理论也面临类似的选择。不同的论域或语境相当于不同的真之功能的实现者,真概念是否可以还原为各个论域实现者的性质?换言之,真概念所表达的是一种“高阶性质”(higher-order property)还是其实现者的“一阶性质”(first-order property)?对此,林奇的回答是高阶性质,即采纳了非还原论的观点,其目的是以高阶真概念的一元性来避免一阶真概念的歧义性,从而解决“真”的歧义性问题。[9]734-735

笔者赞同林奇的真之反还原论和真之单义性的观点,并且接受他的真之功能多重实现的概念,用以实现一元论和多元论的统一。林奇把真概念看作高阶性质而把诸多的真之实现者的真之作用看作一阶性质,这便为他的“真概念一元论和真的深层性质多元论”提供了理论依据。不过,在笔者看来,虽然林奇把真之一元论和多元论的统一向前推进一步,但尚未达到多数哲学家(甚至包括林奇本人)心目中对真概念的理解和要求。这是因为,高阶真概念的单义性在其程度上是有限的,因为它不过是对诸多实现者的一阶性质的概括,归根到底是经验性的。正如心理性质疼不过是对人的疼、猫的疼、狗的疼等以及不同人的疼的一种概括。完全有这样的可能,随着人们对诸多实现者的疼之认识的改变,作为高阶性质的疼也发生改变,或者说,“疼”这个高阶谓词的意义发生变化。这与演绎推理的逻辑保真性所要求的真之单义性相去甚远。

实际上,在普特南、赖特和林奇等诸多哲学家心目中,真概念的单义性或稳定性是先验的而不是经验的,这也是演绎推理的保真性所要求的。但是,一个概念的先验的单义性只能来自语言性的定义而不能来自经验性的概括。事实上,笔者用“存在”来定义“真”的做法实现了这一点,因为笔者所说的“存在”和“事实”都是语言性的,同时又保留“存在”在哲学上的多元性,如实用论和融贯论等。对此,我们将通过对林奇的功能模型加以改进而给出进一步的阐述。


四、林奇的真之功能模型及其改进

林奇的功能主义理论接受了赖特的基于习规的策略,但是二者之间有着重大的区别,其中之一是:“在功能主义的考虑中,这些和其他似真原则(alethic principles)不是简单的罗列。它们形成一个结构。”[9]730这个由似真原则即习规形成的结构是一个理论模型,林奇称之为“似真网络”(alethic network),其主要功能是产生命题的真性质。

似真网络是根据拉姆齐-刘易斯方法(Ramsey’s and Lewis’s method)构建的,该方法是用来定义理论词项的,亦即在旧理论的基础上引进新词项的方法。步骤如下:第一步,形成一个合取的复合命题A,其支命题包括该网络中所有关于真谓词和相关概念的普通的或民间的习规。这个合取命题包括T和O两类概念。T类是有待定义的概念,如“真”“事实”等;O类是旧概念,如“原因”“对象”“人”“雪”等。A大致可以看作具有如下形式的长句子:

A(T1,…,Tn,O1,…On)

第二步,把其中的T类(不是O类)词项替换为变项,然后对每一个变项引入一个存在量词,加在句子的前边,用以约束每一个变项,其结果就是A的“拉姆齐语句”(Ramsey sentence)。

不妨用t1作为代表“真”的变项,即代表使命题为真的那个性质,那么这个A的拉姆齐语句就可被用来定义“真”。该语句记为(FT),大致如下:

(FT)x是真的Ûdf $t1,…,$tn[A(t1,…,tn,O1,…Om)∧x具有t1]

语句(FT)的意思是:命题x是真的,当且仅当,存在某些似真性质t1,…,tn,它们在以A描述的结构中相互发生联系,同时与那些非真(nonalethic)性质即O类性质发生联系,并且x具有性质t1。语句(FT)给出“真”的功能性定义,根据它,一个命题是真的,意味着它具有一种性质t1,该性质在A中发挥着使它为真的作用。[9]732-733

林奇强调:“似真概念的功能性特征很好地契合了我们关于‘真’和‘事实’这类概念的整体性直觉。由于它们具有明显的相互联系的性质,我们学习这些概念的时候不是一个一个地进行,而是或多或少地全体一次性进行。”[9]734这里没有什么神秘性,正如我们学习骑自行车,许多技术是一道获得的,这就是功能主义的整体论方法。

功能主义的整体论方法也就是所谓的“黑箱方法”。(FT)语句相当于一个黑箱,我们不必逐一了解其中各个变项或常项之间的具体关系,只需了解其输入变项和输出变项之间的对应关系即可。其输入变项就是A这个函项所包含的各个自变项,其输出变项就是:x是真的,或者,x不是真的。通过考察这种输入和输出之间的变化关系,便可知道真的性质或“真”概念的含义。

(FT)语句就是林奇所说的似真网络,其输入变项的值一旦确定,真之功能的一个实现者便确定下来,作为其输出变项的真值也就相应地确定下来了。输入变项的取值不同,真之功能的实现者也就不同,作为其输出变项的真值也就具有不同的性质。这个真值是林奇所说的一阶概念,它是相对于一个确定的实现者而言的。换言之,一个确定的实现者相当于一个确定的语境或论域,不同论域中所谈的真是有不同含义的,如物理学的真和数学的真以及法学的真,其间的区别是显著的。可见,一阶真概念不具有同义性或单义性,不符合逻辑语义学的要求。为此,林奇提出一个不同于一阶真概念的高阶真概念,高阶真概念可以看作对各个不同的一阶真概念的概括,因而具有一定的单义性;正如心理概念“疼”是对人的疼、猫的疼、狗的疼等诸多动物之疼的概括。

我们在前一节已经指出,林奇所说的高阶真概念虽然具有一定的单义性,但其单义性是综合性的,因而难免会发生变化。正如随着人们对各种动物之疼的研究,心理学中的疼概念难免发生变化。逻辑语义学对真概念的单义性要求比心理学概念的要求来得高,即要求真概念的单义性是先验的,而不是后验的,即不随经验事实而变化的。但是,这样的单义性只能通过语言性定义来得到,而不能通过对功能实现者的经验性质加以概括来得到。

在本文第二节中,笔者对塔斯基的T模式加以修正,提出另一个真之定义即T′模式,其内容是:“p”是真的,当且仅当,p是存在的。其中左边的“p”是命题的涵义,相当于该命题本身,右边的p是命题的指称对象。T′模式是用命题的指称对象的存在来定义该命题的真。本文第一节关于“存在”的定义是:在某一语境中,如果一个命题的指称对象具有对应物,那么该命题的指称对象在该语境中是存在的,否则不存在。按此定义,存在是相对于语境而言的,而一个语境就是一个功能实现者,它所要实现的功能是命题指称对象的存在,而不是真。我们只需把林奇的“似真网络”改为“似存在网络”,把(FT)语句中的t1,…,tn改为e1,…,en,用以表达似存在性质,x表示命题的指称对象,那么由此得到的(FT′)语句便给出关于命题指称对象存在的功能性定义,即:

(FT′)x是存在的 Ûdf  $e1,…,$en[A(e1,…,en,O1,…Om)∧x具有e1]

由于命题指称对象的存在功能的实现者即语境是多样的(亦即语句(FT′)的自变项的值是多样的),所以“存在”是多义的;在这个意义上,笔者的真之理论容纳了多元论。但是,“存在”的多义性丝毫不影响“真”的单义性,因为“真”的单义性是由语言性定义即T′模式给出的,而不是由多重实现的功能模型即(FT′)给出的;由于T′模式与(FT′)模型是相对独立的,所以二者结合起来便实现了关于“真”的单义性与多义性的统一。正如象棋规则的单义性不受棋子“马”“象”等的多义性的影响,因为“马”“象”等词的多义性与象棋规则的制定是无关的。或者说,正如人们给出“一米”的单义性定义,即放在巴黎档案局的那根铂质棍子的长度,而又允许对它实际测量的多元性。还可同演绎推理的性质进行类比:演绎推理让其前提承担经验的偶然性和真之不确定性,再用前提的真来保证其结论之得出的先验必然性和真之确定性。

与之不同,林奇是让“真”直接由多重实现的功能模型即(FT)来决定,而没有一个类似于T′模式的真之单义性定义相配合,这使“真”不具备先验的单义性,或者说“真”的歧义性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关于“真”的歧义性问题及其解决,我们在下一节将给以进一步的讨论。


五、谢尔的符合多元论与真之歧义性问题的解决

无独有偶,当笔者按照自己的思路完成真之统一多元论的时候,发现另一位学者即谢尔(Gila Sher)的理论颇有相近之外,值得加以比较,以澄清二者之间的同异,同时对笔者解决“真”之歧义性问题的思路给以进一步的阐释。

谢尔把自己的理论称为“功能多元论的真之符合论”(functional-pluralist correspondence theory of truth)或“真之符合多元论”(correspondence

pluralism of truth),其基本思路是在林奇的功能多元论的基础上,对真之功能的实现者加以修改,即在林奇的多元化的实现者中只选其一元即符合,但符合的形式却是多样化的,在这个意义上实现了一元论和多元论的统一。

谢尔在对林奇的理论做出若干批评之后指出:“为对付林奇的真之功能多元论所面临的那些批评,一种方案是对其‘作用’概念和真之实现者做出调整。林奇是在各种习规的范围内考虑真之作用的,而我则提议在符合的范围内考虑真之作用;当林奇把真之实现者看作一堆混合的东西,其中包括因果符合、融贯和理想辩护等,我则提议以更为统一的方式来看待它们,即把它们看作符合的多种形式。”[10]326

我们看到,谢尔先把林奇的多元化的功能实现者如因果符合、融贯和理想辩护等合而为一即符合,然后让符合具有不同的形式,其中包括因果符合形式、融贯形式和理想辩护形式等,这样便达到真之实现者的一元和多元的统一。谢尔实际上给出另一种真之符合论的定义模式,不妨记为T^:

T^:“p”是真的,当且仅当,p符合……。

T^模式是语义不完整的,因为“符合”表达一种关系,至少是二项关系,命题p与之符合的另一项是什么,取决于符合的形式是什么,而符合形式在T^模式中是不确定的,因而以变项或空位出现。与之相比,笔者提出的T′模式——“p”是真的,当且仅当,p是存在的——是语义完整的,因为“存在”不表示关系,而表示一种性质,因而不需要留有空位。至于“存在”的多义性则由另一个相对独立的功能定义即(FT′)来表达,二者结合起来便使T′模式对“真”给出一个单义的定义。为清晰起见,我们可以把T′模式等价地转换为包含“符合”的表述:

“p”是真的,当且仅当,p的涵义符合p的存在着的指称对象。

我们在第一节谈到,当一个命题的指称对象在所说语境中存在时,该指称对象不能蜕变为涵义,但在指称对象不存在时,则指称对象就是涵义本身。这意味着,指称对象和涵义在内容上是一回事,仅仅由于指称对象在所谈语境的存在性使得二者成为同一个命题的两个方面,因此二者之间的符合是完全的和单义的。换言之,由于笔者所说的事实是语言性的,即在语境中存在着的指称对象,这使一个命题对事实的符合不过就是该命题的涵义与指称对象的完全重合,可以说是“p”符合p。显然,这里的“符合”不仅是单义的,并且是先验分析的,从而使“真”也具有先验分析的单义性。

与之不同,T^模式的“符合”却是多义的,它随“符合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相应地,由“符合”定义的“真”也是多义的。相比之下,林奇的真之定义即(FT)则是绕过“符合”,而直接地给“真”赋予多义性。其实,林奇关于真之多重实现的概念可看作类似于T^模式的真之定义,即:

T^^:“p”是真的,当且仅当,p真被……实现。

T^^模式如同T^模式也是语义不完整的,有待具体的真之实现者被填入。前面曾指出,其左边的“真”是高阶的,而其右边的“真”是一阶的,即不同的实现者产生不同性质的真。由于高阶的真是对一阶真的某种概括,因而其单义性是后验综合的,而不是先验分析的;当被填入的真之实现者发生太大变化时,其意义难免发生变化。

上一节谈到,正因为林奇的“真”还保留一定的歧义性或不稳定性,不能满足逻辑语义学(或哲学语义学)对真之单义性的要求,所以我们用具有先验单义性的“真”取而代之。相比之下,谢尔的“真”只是在形式上改变了林奇“真”的歧义性,即用“符合”来表达所有不同的真之实现者,但“符合”本身是歧义性的,因为它可以具有不同的形式。谢尔的“真”比起林奇的“真”可说是“新瓶装旧酒”,其“新瓶”就是“符合”,其“旧酒”就是“真”的多义性,因而没有实质性的改进。

在笔者看来,谢尔的真之理论与林奇的真之理论相比,不但没有进步,反而有所退步。因为真之实现者相当于一个“黑箱”,人们只需关注其输入和输出之间的关系即功能,而无需关注黑箱内部的结构;林奇的真之功能模型(FT)和笔者改进后的存在之功能模型(FT′)均是如此。可是,当谢尔用“符合”表示这个黑箱的特征时,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把这个黑箱打开了,使之变成“灰箱”,其结果是导致不必要的复杂性甚至是混乱。我们不妨领略一下谢尔的多种不同的“符合形式”。

按照谢尔的理论,符合的物理形式是这样一种系统性关系,它存在于物理语句的内容和世界的物理结构之间;符合的逻辑形式是这样一种系统性关系,它存在于语句的逻辑结构和世界的形式结构之间;符合的道德形式是这样一种系统性关系,它存在于语句的道德内容和世界的心理学结构或社会学结构之间,等等。[11]总之,每一种符合形式都是某种语句内容与世界的某种结构之间的符合。我们不禁要问,如何知道世界的各种结构是什么?谢尔可能会说,无需清楚地知道它,真之实现者作为一个黑箱会将这种符合关系产生出来,进而将真产生出来的。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像林奇那样让真之实现者直接产生真呢?

当然,这个问题也可向笔者提出:为什么不让实现者即语境直接产生真而是产生存在呢?笔者的回答是,这是为了把实现者即语境的多元性与“真”的一元性分隔开来,从而保证“真”的先验单义性。我们让存在功能来承担实现者的多元性,再用“存在”这个词来定义“真”。前面已经表明,用“存在”来定义“真”纯属先验分析性的,即命题的涵义符合存在着的指称对象。这种单义性是由T′模式表达的,而与(FT′)模型所表达的存在功能的多重实现没有直接的关系。

尽管谢尔的真之符合多元论对林奇的功能多元论的改进只是表面的,甚至是退步;不过,谢尔强调“符合”概念对于真之定义的不可或缺性是正确的。其实,谢尔也试图得到一个单义的“符合”,但由于“符合形式”的庞杂性而使他的目标未能实现。在笔者看来,单义的“符合”只能由“真”的内在符合论给出,即命题对于语言性事实的符合,并且内在符合论与给出语言性事实的外延等同论相互伴随。前面谈到,把内在符合论和外延等同论结合起来的真之理念发端于普特南等人的理论,而在笔者基于T′模式的“真”理论中得到明确的表述。在这个意义上,基于T′模式的真之理论也可叫做“符合多元论”,并且通过“符合”的单义性而使“真”的歧义性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参考文献:

[1] 普特南. 理性、真理与历史[M]. 童世骏, 李光程, 译.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

[2] 陈晓平. 论语句的涵义与指称—对弗雷格的涵义-指称理论的一些修正[J]. 自然辩证法研究, 2013(4):14-20.

[3] M Dummett. Frege: Philosophy of Language[M].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1.

[4] A Tarski. The Semantic Conception of Truth[J].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1944(3): 341–376.

[5] 陈晓平. 对塔斯基 “真”理论的批评与重建[J]. 逻辑学研究, 2014: (待发)。

[6] 马蒂尼奇. 语言哲学. 牟博, 等, 编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7] 亚里士多德:《工具论》(上),余纪元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8] Crispin Wright. Minimalism, deflationism, pragmatism, pluralism[C]// Michael Lynch. The Nature of Truth: Classical and Contemporary Readings. Cambridge: MIT Press, 2001: 751–787.

[9] Michael Lynch. A Functionalist Theory of Truth [C]// Michael Lynch. The Nature of Truth: Classical and Contemporary Readings. Cambridge: MIT Press, 2001: 723–749.

[10] G Sher. Functional pluralism[J]. Philosophical Books.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2005: 311-330.

[11] Nikolaj Pedersen, Cory Wright. Pluralist Theories of Truth[EB/OL]. Edward N Zalta.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http://plato.stanford.edu/archives/spr2013/entries/truth-pluralist.


注释:

[1] 批评的主旨是:如果命题的指称对象是真值,那么所有的真命题都有相同的指称对象,所有的假命题也是如此,这将把语义学引入严重的困境。参阅[2]。

[2] 这段话原来出自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第1011b小节。转引自[5], P.343。中译文参照[6],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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