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宜中:自由主义思潮中的左右分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17 次 更新时间:2014-08-26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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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宜中  

 

编者按:本文为台湾"中央研究院"政治学者陈宜中在"左翼自由主义与中国:理念与实践"研讨会上的第一节发言。由澎湃新闻整理,经作者审定。

我想从一个比较宏观的视野,粗略地谈一下自由主义思想传统中的左右分歧。

我所谓的左翼自由主义,指的是自由主义思潮中相对比较左的一方。右翼自由主义,指的是自由主义思潮中相对比较右的一方。我特别想要指出,左翼自由主义跟右翼自由主义,在对基本自由的看法上并不完全相同,而是有些重要差异的。

大家知道,左跟右是法国大革命后才出现的界定意识形态相对位置的一种说法,或标签。当年坐在国王左边的,或支持第三等级的,后来叫做左派。坐在国王右边的,或支持第一等级和第二等级的,后来叫做右派。这是现代左右区分的滥觞。左和右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只是标示出政治意识形态光谱上的相对位置而已。但是广义地说,左翼自由主义一般用来指称带有相对稍强的「平等」倾向的自由主义论说、思想或意识形态。我这里把「平等」放在括号里面,以表示这个用法并不精确,只是一个很粗略的概括。

左翼自由主义(left liberalism)并不是新提法,它不但早就存在,而且存在已久。它公认的代表性人物第一位是密尔。第二位是19世纪末牛津大学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T. H. Green,他是英国新自由主义的哲学代表,但这个新自由主义不是今日所谓的neo-liberalism,当时说的是new liberalism,也叫social liberalism。T. H. Green借用了一些欧陆哲学的要素,他特别看重个人自由发展的社会条件或社群环境问题。另外,把杜威界定为左翼自由主义者也很贴切。Michael Walzer在当代政治哲学论辩中大家把他理解为社群主义者,他自称是一个社会民主派,但是他相当有意识地去继承美国进步自由主义的传统,称他为左翼自由主义者并不为过。当然,左翼自由主义者还包括罗尔斯、德沃金。哈贝玛斯也可以算进来。

除了代表性人物之外,有什么样的运动或改革跟左翼自由主义有关呢?

例如,19世纪末英国的反贫穷运动和社会改革,就跟左翼自由主义有关。当时的左翼自由主义者或新自由主义者以"为个人自由提供较佳的社会条件"作为反贫穷和支持社会立法的主要论据。又如,20世纪初美国的进步主义运动,也跟左翼自由主义思潮有关。Walzer曾经写过,当时美国工人没有受保障的组合权利和罢工权利,工人若是罢工,可能遭雇主直接开枪。进步主义运动要求社经改革,争取工人的基本权益,这些都在左翼自由主义的改革要求之列。英国福利国家的缔建者之一Beveridge,以及凯恩斯,大概只能算是中派自由主义者,但他们的政策思路后来被左翼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所吸纳。此外,争取普遍选举权包括女性选举权,也是历史上左翼自由主义的重要要求。虽然密尔对一人一票曾有保留,但是他最后支持男女都应该有投票权。

何谓自由?自由主义宪政应该保障哪种或哪些自由?理由何在?这些都是我们在讨论自由主义时,经常会遇到的争议性问题。但以下,我要把焦点缩限在"基本自由"课题上,即自由主义应保障哪些宪政基本自由?对此,左右翼自由主义者的见解并不一致。

部分的右翼自由主义者,像哈耶克,是不接受基本自由概念的。如果大家认为自由主义思潮中的左右分歧只是关于社会经济公正,而无涉要保障什么样的自由,那是不准确的。哈耶克不接受基本自由概念,他发展出另一套界定宪政自由的方式,我在拙著《当代正义论辩》第一章中对他的论点有些分析,在此无法充分展开。

这里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单单从抽象的消极自由概念,诉诸古典自由主义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权",是否足以界定出自由主义宪政应该保障的基本自由?我认为是很难的,几乎行不通。基本自由,指的是重要的、优先的自由,重要或优先到必须予以宪政保障的自由。这些自由的重要性何在,当然正是需要讨论的,也往往成为政治争议的焦点。

我想先提醒诸位一句,就是当代宪政民主制度所保障的基本自由,各民主国宪法所列出的公民基本自由与基本权利,比起17世纪洛克所谈的那些有限的消极自由,范围要广得多。这是一个事实,而不是我的个人判断。洛克讲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但他所谈的自由,从现在角度来看,是相当有限的。很多人认为洛克是良心自由的前身,可洛克的良心自由不及于世俗者:如果你不信任何教,对不起,你是没有良心自由的,国家可以用它所喜欢的方式来改造你。洛克还强调良心自由只是私下崇拜神祇的自由,不能妨碍主权者的权力运作,不然主权者可以镇压你。以今天的标准回头去看洛克,会发现洛克学说所保障的自由是很有限的,不包括今天大家视为理所当然的、具有各种外部效应的"民主自由"(更全面的良心自由,思想与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政治自由等等)。

从今天的角度,在民主化潮流出现以前的那一套古典消极自由观,是蛮有局限的。对左翼自由主义者或民主自由主义者来说,它的局限性是颇大的。当然,对于不少右翼自由主义者而言,新兴的民主自由威胁到了他们所看重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所以他们有不同的看法。但无论如何,从古典自由主义到现代民主自由主义的转化,伴随着一个重要的政治现象,就是宪政基本自由的大幅扩充。

以罗尔斯为例,他列举出五大类基本自由,包括良心自由、思想自由、结社自由,维护个人安全与个人整全性(integrity)的自由与权利,以及与法治相关的自由与权利。罗尔斯的良心自由,要比洛克的良心自由更全面。思想自由与结社自由等具有更多外部效应的自由,本是伴随政治民主化而来的自由要求,得到了罗尔斯的积极肯认。与此相关,他高度看重政治自由。至于维护个人安全与整全性的自由与权利,以及跟法治相关的自由与权利,则可以说是古典自由主义以降所有自由主义者都接受的。

罗尔斯认为,the right of personal property属于维护个人安全与整全性的自由范畴,必须得到宪政保障,但他不支持那种无限上纲的财产权观念。这个重要区分,其实是密尔以降的现代自由主义者(包括左翼自由主义者)广为接受的。属于每个人的personal property,他人或政府不得任意侵害,不得任意抄家,这是自由主义的abc。但比方说,如果你是一个大地主,你在唯一的沙漠绿洲垄断了水源,不允许该地居民喝水,除非他们交纳高额水费,这应该被容许吗?这属于宪政基本自由吗?再举个例,重度污染者说这块地我买下了,无论我如何污染这块地及其地下水,都不关政府或别人的事,谁限制我就是妨碍我的经济自由,就是侵害我神圣而不可侵犯的财产权。请问,这个自由真是基本自由吗?这种无限上纲的财产权观念合理吗?罗尔斯、密尔和百分之九十九点九的左翼自由主义者都会说,此类经济自由不属于基本自由,此种财产权观念亦不合理,明显超出了right of personal property的保护范围。

法国的诺贝尔文学奖得主Anatole France有句名言,说富人穷人都没有睡在桥下的自由。这句话一般被理解为对自由资本主义的嘲讽,它质疑自由主义所保障的自由只是形式上的,而不具有更实质的意义。这正是很多左派对自由主义的批评。为了响应这样的批评,罗尔斯在《正义论》特别强调基本自由不能只是形式上的,而必须有用、有价值。为了避免基本自由沦为徒具形式的、不具价值的自由,便需要伸张社会与经济公正,而这包括基本需要和基本机会的保障及其他,以使基本自由对大多数公民都有一定的价值。

这不仅仅是左翼自由主义者的主张,不少中派自由主义者和社会民主派也都接受这一点。保障公民的基本需要和基本机会,或保障社会经济基本权利,是比较低目标社会经济公正的要求。除此之外,当然也还有其他更强的、争议性也更大的要求,包括促进机会公平与政治公平,而这通常意味须矫治、匡限大规模的社会经济不平等。

罗尔斯所谓的"公平的机会平等",并不是他个人发明的新想法。大家如果去看密尔的《论社会主义》,会发现密尔已有类似的思路。密尔怎么谈当时英国的贫穷状况?他说在1860年代的英国,决定贫富的主要因素是运气,特别是出身,而不是努力,甚至也不是才能。他的分析暗示,形式上的机会平等是不足的,因为这仍不足以抑制阶级世袭及其不可欲的后果。因此,他主张对超过一定额度的遗产课税,以避免阶级世袭的趋势愈演愈烈。最近爆红的法国经济学家皮克提,也有颇为接近的思路。何以大规模的社会经济不平等值得关切?密尔不是为了平等而主张限制不平等,他的一个重要理由是:社会经济不平等几乎一定会转化成政治权力的不平等,乃至影响公民的政治参与,以及公共政治生活的质量,而对个人的自由发展有所危害。

罗尔斯的正义第一原则除了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还特别纳入了"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这一条。何以他特别看重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对密尔来说,政治参与有其可贵的教育意义,对于个人的自由发展很重要。罗尔斯则从"自我尊重"去论证政治自由及其公平价值的重要。这些左翼自由主义的论点,不管是罗尔斯版、密尔版还是其他版本,尽管各自不同,但都看重公民的公共政治参与。当然,这些自由主义观点跟主张参与是美德,甚至需要强制参与的公民共和主义论说,还是有段明显的距离。

表面上,今日左翼和右翼自由主义者好像都主张保障政治自由,但其实仍有厚薄之别。主要分歧在哪儿呢?以美国的政治献金争议为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近裁定,政府不得对政治献金进行严格限制。所以很多想抹黑希拉里的,或要抹黑共和党的,就可以相当自由地找金主做广告去抹黑对手。政治献金的规范问题,是美国左右派之间一个长期的争议。对于罗尔斯和德沃金来说,最好能效法北欧的公费选举制度,以避免民主政治沦为一元一票的钱权游戏、权贵民主。Walzer也是类似的看法。在北欧,包括英国,政治献金是权力而不是单纯的言论,故需要受到严格规范,几乎已是常识。偏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条文作为理由,实质上规定政府不能对政治献金进行北欧式的规范,不能搞公费选举,否则便不当限制了言论自由。

在这个问题上,左翼自由主义者跟社会民主派、部分的民主社会主义者接近,主张不能放任社会经济层面的高度不平等直接流入政治领域,兑换成政治权力上的高度不平等。美国的保守派(或右翼自由主义者)则大多主张政治献金规范越宽松越好。

罗尔斯出于对政治自由的看重,特别反思了美国人反战和拒战的政治言论自由,并为之辩护。20世纪初,有些美国公民只因为发言反对美国出战,就被抓被关被判刑。这种浮滥的煽动颠覆罪名,在罗尔斯看来是对政治自由的严重侵害。他论证,除非战时的反战言论已使宪政民主危在旦夕,否则政府没有充分正当的理由去限制这些言论。在这一点上,他是有所指的,多少还让人联想到麦卡锡时代的政治迫害。

粗略地说,左翼自由主义相对更看重公共政治参与以及政治公平,主张对政治献金、对金钱的政治影响力进行更严格的匡限,且通常反对政府动辄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政治言论。左右翼自由主义者因为对政治民主、政治自由的见解不同,于是衍生出这些颇为显著的差异。

罗尔斯的核心概念是自由与平等的道德人,密尔以降英国左翼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是个人的自我发展、自由发展及其社会条件。两者皆指向社会基本权利的保障,并认为大规模的社会经济不平等有匡限之必要,也都质疑无限上纲的财产权观念。两者也都更看重公共政治参与,对政治民主化的态度也更积极正面。在反思民主多数暴力的危险的同时,也都倾向于朝"民主自由主义"的方向去发展论说。

就此而言,尽管左右翼自由主义都诉诸个人自由,但是在基本自由问题上,两者还是有些差异。一个差异就是对政治自由与政治民主的态度有厚薄之别。再者,左翼自由主义更看重基本自由与社会经济公正的连带关系,更强调基本自由不能徒具形式,也更着重于个人自由发展的社会条件。

当代宪政民主制度所宣称保障的基本自由,在自由主义者之外,也是很多不认为自己是自由主义者的人所接受或不反对的。这暗示,支持基本自由的理由可能颇为多元、复杂。套用后期罗尔斯的思路,我认为在基本自由的核心应用范围之外,可容许在不同的政治道德考虑之间、不同的公共理由之间进行权衡。在基本自由既有的核心运用范围之外,或者说在其边界地带,自由主义者并没有统一的看法。这类处于边界地带的案例不少,比方说,颠覆民主的极端言论,在自由民主体制下该不该受限?德国对这类言论是设限的,但是在美国目前为止是不受限的。又如,极端的仇恨言论该不该管制?德沃金主张仇恨言论一概不予管制,但是在其他民主国家包括欧盟,对极端的仇恨言论是设限的。反战的言论自由、拒战的言论自由,边界何在,这也是一个争议。诸如此类的群己权界争议还有许多,包括性交易争议,同志婚姻权与多元成家的争议,等等。

在这些问题上,种种分歧是可以预期的。我不认为自由主义者,无分左中右,一定能达成或趋近共识。我猜测,在大陆的自由主义者之中,不管是左中右,都有很多反对同志婚姻权的。这类争议,正因为目前为止仍处在边界地带,所以特别能呈现出各方之间的价值冲突。这也正是为什么我在《当代正义论辩》里面,处理的大都是目前位于边缘地带的公民自由争议。

边界地带的争议比较容易看出来多元价值之间的冲突,以及你本来支持自由主义、本来支持某项基本自由的理由何在,你认为它的效力有多强,你自己的"真面目"是什么,等等。由于当代宪政民主所宣称保障的基本自由大同小异,在基本自由的核心应用范围之内,你往往看不出来支持这些基本自由的理由与"其他"政治道德理由之间的张力。但是在边界案例中,就更容易看得出来。由此,我们就可以回过头来反思,到底我们支持某项自由作为宪政基本自由的理由是什么,这些理由又有多大的分量等问题。

对我个人来说,这是一个肥沃的思想地带,包括了各式各样的道德冲突,从性别平等、同志婚姻权、动物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与个人自由的张力、死刑争议、胚胎干细胞研究争议……以我目前的观察,我不认为自由主义者在这些实际发生的、位于基本自由的边界地带的公共正义议题上有共识,或趋近于达成共识。所以,不同理由之间的交换与辩论,应该说是很有必要的。

以上,我主要是很粗略地谈了一下我所理解的自由主义思潮中的左右分歧。我认为这些分歧不单纯是社会经济层面上的分歧,还更关键的涉及到对基本自由的不同理解。相对于右翼自由主义,左翼自由主义更看重基本自由跟政治民主、社会经济公正的连带关系,并从这个视野去界定出相对更开阔的民主自由及其实现要件,及其之于个人自由发展的意义。但当然,在基本自由的边界地带仍多有争议。

究竟基本自由、政治民主、社会经济公正对于当前和未来中国的重要性何在?所谓的左翼自由主义思路,对于中国来说到底有没有价值?这就留给在座诸位去判断了。如果它多少有些价值或用处,那么,跟它相关的实践或者政策方向,又如何可能在中国逐步生根?在这两天的会议里面,大家似乎也多少触及到了自由主义的中国化难题。

我就说到这里,谢谢!

 

(整理编辑:朱文倩、李丹 修订:陈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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