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代初,市场经济总体方向初定,国家金融垄断政策森严,民企“注册难”、“融资难”等诸多不平等法律地位尚未改观。沈太福就活跃于这一特殊的改革时代,其“长城电机”民间融资模式是中国民间金融创新的典型代表,是中国民间金融史上的重要事件。但由于这一创新过度超前于国家的金融法律体制和政策框架,自身又无法构建完备有效的风险管理与担保体系,随着对国家金融的冲击预期以及民间融资规模的双重放大,最终导致了企业家被判死刑,创新融资模式式微。
沈太福是一个聪明人,从小就喜欢搞科技发明,聪慧好学,但没上成大学。他的商业成功之路在同辈人中颇具传奇色彩:先是做公务员,之后下海经商;开办个体科技开发咨询公司,失败;承包集体街道企业,靠新发明双色液位计获得成功,收取第一桶金;进京发展后先与四通有过短暂合作,后创办长城机电公司,属于戴集体帽子的民企;最后以“节能电机”项目进行全国民间集资,集资总额高达10亿多元。
在1990年前后,民营企业创业与融资存在诸多困境,沈太福一一体验。首先是注册难,长城机电公司在本质上是一个民企,但高科技企业在政策上不能由私人注册,只能戴集体帽子,但这一“戴”却成了沈太福的致命伤,将其在法律形式上纳入了“贪污罪”主体范围。其次是融资难。相对于国企,戴集体帽子已经是二等公民,而且只是戴帽,没有实际政策优惠。在长城机电筹办“节能电机”项目时,融资成为发展瓶颈。由于企业身份暧昧,没有国家扶持和政策保障,国家银行体系基于风险管理对此高科技创业项目退避三舍。转向民间金融,是沈太福不得已之举。
沈凭借悟性和闯劲开创了民间金融的长城模式,其特征为:第一,“概念股”式操作,以“节能电机”发明专利与产品预期为核心,暗合国家政策导向,更利于刺激投资者的信心;第二,高利率配置,同期利率高出银行一倍,形成对投资者的强烈诱惑;第三,构建强大的官商关系网和媒商关系网,即通过企业公关、行贿等各种手段争取到了《科技日报》、国家科委领导甚至著名学者从传媒、政策到理论的全方位支持,进一步增厚了沈太福的民间融资信用基础;第四,虚假报告和业绩浮夸。在初战告捷后,为维持投资者信心,沈太福对“节能电机”的经营业绩与市场影响进行了严重失实的报告与浮夸,欺骗和误导投资者冒险跟进。
从转向民间金融并将公司业务重心调整向民间集资后,沈太福一步步逼近了国家法律与政策的底线。如果说最初的融资需求因被国家金融垄断压抑而别寻他途具有正当性的话,那么民间金融操作中的虚假广告、行贿、欺骗投资者等行为已触犯了国家法律,更关键的是“长城”模式具有金融创新的示范意义,如果继续做大必然引发体制外的金融创新潮,导致国家金融垄断体系的解体。对国家法律的直接违反和对国家金融体系的间接冲击,使沈太福已陷入与“体制”对抗的境地。当时的决策层并没有做好开禁民间金融的心理与制度准备。对国家金融垄断体系的维护以及对广大民间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坚决打击“长城”模式的主要理由。
国家的反制遵循“先礼后兵”、“先软后硬”的操作。1993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监督整改函,指出这是变相发行债券的乱集资行为,超出企业担保限度且用途不明,风险过大,要求限期清退集资款。如果沈太福就范,配合清退,则后来的刑事程序或可避免。但他采取了当时看来十分过激的政治反应:第一,状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索赔1亿元;第二,多次召开中外记者招待会,指责国家科委、中国人民银行政策不一导致民企受损;第三,动用自身经营的政商关系网进行游说和施压。这显示出了沈太福作为民营企业家的政治不成熟,与中央对抗更坐实了中央对体制外金融力量破坏性的想象与忌惮。“小媳妇”对骂“公婆”,沈撕破了民营企业家与官方管制机构间的长期默契,成为中国公开对抗中央的民企第一人。沈高估了自身的民间影响力和政商关系网,最终身陷囹圄而一败涂地。刑事检控程序迅即展开,官方同时接管了长城机电公司并负责办理清退集资款事宜,返还了主要款项,平息了此次民间金融风波。
但是,对沈太福具体定什么罪却遇到了麻烦。1993年的刑事法体系是1979年缔造的,其中对民间金融的刑事规制付之阙如。民法通则等对民间借贷有一定的规制,但不足以构成对沈太福的刑事定罪依据。幸好,沈太福是戴集体帽子的,平时无实惠的集体帽如今成为贪污定罪的便利工具,其事实依据为沈多次以借款名义从公司取走社会集资款逾百万元。另一项罪名是行贿罪,是沈经营政商关系网的投入,总计25万元。1994年3月,北京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沈贪污、行贿两罪成立,判处死刑,经上诉、复核程序后执行。整个刑事程序没有涉及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定性与讨论。
沈太福案是中国民间金融史的破冰案件。沈死不瞑目,因为他觉得戴帽子不能“假戏真做”,自己拿“自家”的钱不能算贪污,而所谓行贿,也是法律不健全条件下民企生存法则,无人例外。沈案还进一步刺激了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主要是1995年《商业银行法》首次采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概念以及1997年《刑法》建构了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为核心的民间金融刑事规制框架。
不过,民间金融创新与国家金融垄断法规政策体系之间的矛盾冲突并未终结。2003年的孙大午案以及近年的吴英案就是余绪。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民间金融的有限开禁和规范管理已逐步成为官方与民间共识,一个服务于中国市场经济并得到法律合格监管的民间金融法律体系有望逐步形成。
(本文原载《法治周末》2014年5月29日,略有删节,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