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除夕不放假,这一行政决策在年味渐浓的冬日引来了各种争议。不仅不放假,除夕的法定假日地位也被取消。面对重重质疑,尤其是异地工作的庞大流动群体的质疑,政策制定方给出了两种解释理由:一是传统说,即放假安排回归2007年前的传统;二是隐性福利说,即老板们会很仁慈,将除夕作为非法定假日奉送给员工。
传统说显得似是而非,因为这里所谓的传统不过是2007年之前奉行的假期政策而已,相对于绵延数千年的除夕文化而言只能算作“过眼烟云”,至多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小传统”,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2008年以来实行的除夕法定假日这一“新传统”有太多明显的缺陷。至于隐性福利说,实际上将员工置于极其不利的博弈地位。由于失去了法定假日的国家保护,员工在除夕的休息权就只能寄托于老板们的仁慈,只能寄托于具体单位和具体员工的“个性化”博弈,而这种仁慈假定和博弈组合对于广大异地打工者而言显然是不能稳定预期和依赖的。
政策制定者也许会说,反正不就是休息吗?总天数也没有减少,为什么网上那么多抱怨之声呢?是的,从劳动法的角度来讲,员工休息权没有被削减,因为总时间未减少。然而,这只是现代管理者的技术性偏见,或者说是对法定假日制度的文化维度的漠视。法定假日制度至少存在两个作为基础理由的规范性来源:一是国际工人运动催生的国际性节日;二是本国传统文化与革命建国时刻的纪念性节日。对于“过年”这一中国传统而言,法定术语为“春节”,政策制定者的阐释是从“初一”开始。然而这一阐释是有缺陷的,因为“初一”已经是新年第一天,那么“年”是怎么“过”来的?不知道。实际上2008年新方案将“除夕”纳入整体的“春节”假期更加符合中国传统,将“过年”所包含的时空意义上的“除旧”和“布新”连接起来,让辛劳了一年的老百姓有全家团聚、新旧更替、既往开来之连续性和整体感。与”五一”这样纯粹的劳动者节日不同,除夕之类的传统节日所承载的绝不仅仅是劳动法上的休息权,其更重要的内涵在于作为一种文化权利。
这种文化权利背后还隐藏着一个更加强大的中国哲学范畴:家。中国的“春运”现象也许是世界奇观,但这同时也是文化景观,绵延千年,其背后承载的是中华民族对“家”的伦理性建构和持守。吊诡的是,国家一方面通过立法“强制”人们“常回家看看”,另一方面又规定今年除夕不放假。这表明政策制定者并没有将中国传统中具有饱满伦理内涵的“家”作为一个实体来对待,而所谓“常回家看看”也似乎是在任何时间都可平等执行的技术性要求。决策本身反映了管理者的文化傲慢与偏见。
甚至参与法定假日决策咨询的清华大学蔡继明教授也提出了明确质疑。而网友们的乡愁因为这一行政决策的公布而陡然升级,跪求老板除夕“开恩”之声不绝于耳。即使“隐性福利说”在经验意义上大体成立,这种将法定权利“变性”为老板“私恩”的行政决策也注定是得不偿失的,表面上为劳动者“争取”了半天不到的假期“福利”,实质上损害了劳动者的主体尊严与文化权利。而这些非经济性价值本来应当在决策过程中予以充分考量。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我国重大行政决策中的程序性缺失。尽管政策制定者声称进行了繁复的调研和论证,然而代表性学者和广大网友的共同质疑已经表明政策形成过程的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不够充分,很多“声音”没有能够准确及时有效地输入决策过程并产生应有的影响力。同时,政策制定者事后给出的理由也很牵强。这提醒我们,完善包括假期决策在内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而建构相对完备的行政程序法,是我国行政法治优化的必由之路。
可以想见,即使老板们再仁慈,除夕下午安排回家行程也多有不便:第一,这给除夕日的“春运”带来过于沉重的负担,道路交通压力与事故几率可能陡增;第二,加剧人群在“回家过年”这一文化权利上的不平等,因为白领们可以打“飞的”,广大蓝领、灰领乃至于无领的异乡打工者依然要挤火车,而且很可能天南海北大区域流动,在火车上看春晚与过年的人将数以亿计;第三,在上述诸般压力下,部分人群选择不回家,通过网络手段“过年”,这对中国基层社会的家庭亲情和伦理滋养将产生消极影响。中国文化中素有“年关”之谓,即过年是一种“过关”。对于接近整年在外打工的人,甚至包括部分在异地城市做白领的人,赶在除夕到家参与年节筹备、与家人叙谈一年成就得失、分派各种礼物并集中上缴打工所得,都构成了一种必须现场化的个人成就与家族成就。这样一种适度超越核心小家庭的“家族”式往来风习在唯利是图的市场伦理冲击下尤需得到国家的正式保护,这里甚至不是单纯的劳动者休息权和一般文化权利的问题,而是国家决策者是否具有文化自觉的问题。
总之,这注定是一个负能量很高的行政决策,将导致除夕夜大量中下阶层“人在囧途”,使广大群众浸泡在更加浓郁、伤感甚至悲愤的情绪之中。如此,则他们如何面对苦盼团聚的家人?如何参与完整的春节筹备与各种家族性活动?如何整理身心重赴岗位,以饱和战力助推中国梦?幸好,这只是一次行政决策而已,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在“公意”纷纷之下尽快回应调整,也希望相关的国家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能够获得制度化完善。
(本文原载《新产经》2014年第1期,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