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立法者卢梭——《卢梭立宪学文选》编译前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53 次 更新时间:2013-08-22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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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龙 (进入专栏)  

编译这本卢梭文集是诸多机缘的结果。早在北大攻读公法学硕士期间,笔者修读陈端洪教授开设的《宪政原理》和《公法与政治理论》课程,所接触的主要文本就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何兆武先生的译本,文辞简约典雅,将卢梭思想的精微之处尽量呈现,是西学中译的一个典范。2008年以来,陈端洪教授力倡政治宪法学,希望国内学界能够加大各种立宪时刻之思想文献与制度经验的研究,为国人思虑宏观宪政转型提供更加完备的思想和制度参照。其中,陈教授特别垂青卢梭的《科西嘉制宪拟议》和《波兰政府论》,因为这两部作品是卢梭以“立法者”身份指导科西嘉制宪与波兰政府改革、将《社会契约论》原理运用于当时代的具体宪政实践的典型个案。但它们至今没有中译本,这不能不说是国内卢梭研究以至于一般宪政理论研究的一个缺憾。

这一缺憾同样体现在国内另外一个卢梭翻译大家李平沤身上。与何兆武先生相比,李平沤先生对卢梭的翻译投入更加巨大,产出也很丰盛。2012年6月28日,恰逢卢梭诞辰300周年,商务印书馆推出了李平沤版的《卢梭全集》,共九卷,涵盖了卢梭作品的大部分。然而,这个“全集”并非真正的“全集”,而只是一个较为完整的“选集”。至少,这个全集中还缺少《科西嘉制宪拟议》和《波兰政府论》。这一点也为李平沤所承认,并引以为憾。在《山中来信》(商务印书馆,2012)的“译者前言”中,李平沤先生坦承,卢梭一生将政治理论运用于具体国家的情形只有三次,一次就是针对日内瓦宪制的《山中来信》,另外两次即为《科西嘉制宪拟议》和《波兰政府论》。老先生语重心长,“我们期待着这两部书能相继有中文译本问世,到时,把这三部书合起来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了解卢梭的政治思想和他如何把他的《社会契约论》运用于不同国情的国家。”

笔者将这本文集命名为《卢梭立宪学文选》,就是要回应陈端洪教授和李平沤先生不约而同的学术关切,并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中文版《卢梭全集》的续集。“立宪学”一词在国内学界还不多见,笔者有意将其与通常的“立法学”区别开来,以侧重表彰其宪制与原则层面,表明有关文献讨论的主要不是立法的具体技术,而是一个国家进行宪制构造的顶层设计。在与青年宪法学者翟小波教授沟通过程中,他建议增加《论政治经济学》这一篇,因该篇讨论的实际上不是当代理解的“经济学”问题,而是启蒙时代氛围中的“国政学”问题,其中包含了卢梭后来在一系列政治理论作品中细致提炼与阐发的若干原理。笔者接受了他的建议,于是形成了目前的文选格局:《论政治经济学》、《科西嘉制宪拟议》和《波兰政府论》。

《论政治经济学》在中文世界中已有中译本。较早的是1962年的王运成译本,但年代久远,早已脱销。商务印书馆在《卢梭全集》第五卷中收入了李平沤先生的译本。因此,本文选中的这一篇应该所做重译本。我们认为在文选中纳入该篇依然具有比较优势:本文选较之惶惶六七百页的第五卷,更为轻便、简洁,且价格可为一般读者接受;译者在翻译过程中适当参照了李平沤先生的译本,但有所损益,保持了重译本自身的个性;该篇的两位合译者来自北大法学院和北大哲学系,在知识上相互支援,互相校改,有利于译本的完善;提供关于该篇的新的译本,有利于读者进行自由比较和选择。回到该篇本身,它写于1755年。卢梭本是应狄德罗邀请为《百科全书》撰写“政治经济学”(political economy)词条的,他首先区分了经济学的两个传统——“家政学”和“国政学”——这一区分借助了作者关于家和国的原则性区分。卢梭很清楚,在当时欧洲的君主制氛围中,基于家父权的君主主权论证风尚(菲尔默)依然浓重,构成了自由取向的启蒙思想家的启蒙任务之一。卢梭从原则上斩断了家父权与政府权力之间的逻辑关联,从而为构造一种基于道德平等之个体的现代政治共同体开辟了道路。卢梭的“政治经济学”是“政治的”(political)和“公共的”(public),是关于政府如何经世济民的原理性说明,也是“公意”和“美德”如何成为“政治经济学”内在支柱的哲学论证。

《科西嘉制宪拟议》和《波兰政府论》均没有中译本,这使得译者失去了可参照的对象。因此,这两篇的翻译更具挑战性。这两篇均写作于《社会契约论》出版之后,是该书原理的实践运用。

《科西嘉制宪拟议》写于1765年。关于科西嘉(Corsica)的得名,有一个美丽的希腊传说,即特洛伊王子科尔与提洛王后的孙女西嘉相爱,用意大利语拼读双方名字就是“科西嘉”。它是地中海中靠近意大利和法国的一个岛屿。但它的历史、尤其是近代史却充满了不幸和残酷。1735年之前,意大利的热那亚共和国在该岛建立了殖民统治,科西嘉人民丧失了政治自由。1735年,科西嘉人民发动了反殖民起义,将热那亚殖民者驱逐出科西嘉的大部分领土,但科西嘉并未完全获得自由。1748年,热那亚人在外国势力的干涉下恢复了对科西嘉的殖民统治。1752年,科西嘉人民再次发动起义,在民族英雄巴斯夸•保利(Pasquale Paoli)的领导下最终获得独立,并于1755年建立科西嘉共和国。这个共和国只存在了14年之,直到热那亚人将已名存实亡的宗主权转让给法国之时。卢梭对科西嘉人民争取政治自由的斗争非常敬佩,对于科西嘉人通过制宪巩固政治自由抱有信心与期待。1762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问世,奠定了卢梭作为一流政治思想家的地位。卢梭中书中已然表达了对科西嘉人民的敬意,认为他们已具备一个立法者为之制宪的成熟条件。这多少算作思想家卢梭对科西嘉人民的一种“要约邀请”。卢梭的声名和善意显然打动了新共和国的领导层。1764年,科西嘉共和国领导人保利派遣使者邀请卢梭为科西嘉人民起草一部宪法,向卢梭正式发出“要约”,卢梭欣然作出了“承诺”。然而,卢梭此时却因为《社会契约论》遭禁而处于颠沛流离的逃亡之中,无法连续从容地完成这项工作。这一文件的起草断断续续,最终面世的《科西嘉制宪拟议》更像一篇关于宪法起草的研究报告,侧重情况分析和原理说明,而不是一种类似联邦党人1787年的费城宪草。1768年,法国受让了热那亚对科西嘉的宗主权,出兵镇压了这个存在未久、尚不巩固的岛屿共和国。国已不存,制宪何用?卢梭被迫停止

了尚未完成的宪法起草工作。可想而知,这对于晚年卢梭多少是个刺激,因为他是在颠沛流离中眼睁睁地看着自己心目中理想的民族自由沦陷、制宪烂尾的。法国占领之后的科西嘉,独立运动并未停息,但也没有取得重要进展,“科西嘉制宪”已成空谷绝响。几乎就是在法国完全占领的1769年,开启法国新历史的拿破仑在科西嘉岛的阿雅克肖出生,早年曾立志成为保利那样的民族英雄,但最终还是投身于法国的现代历史洪流之中。科西嘉岛及其新生代精英不得不尾随法国的崛起进入现代历史。然而,这一起草工作还是留下了重要的遗产。《科西嘉制宪拟议》第一部分内容完整,论述翔实,对科西嘉岛的社情民意进行了充分评估,对科西嘉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框架进行了总体设计,从中可以看出卢梭对农业、农民与平等、朴素的自然美德的推崇以及对于现代工商业资本主义与城市扩张所带来的不平等与道德蜕变的警觉,反映了卢梭对日内瓦式的 “小国共和”理想的坚守。第二部分只是一些残章断片,难以形成主题鲜明、逻辑完整的论述体系。译者将两部分完整译出,以为读者和专业研究者提供参考。

《波兰政府论》写于1772年,是卢梭在科西嘉制宪受挫之后再次受命为一个中欧国家提供政府改革方案。与《科西嘉制宪拟议》相比,《波兰政府论》更受好评,因为它更加完整,代表了卢梭关于政治和立法的最终立场,也是卢梭晚年关于政府事务的总结性篇章。然而,此次制宪拟议的处境也绝不轻松。波兰一度是中欧的一个强大而富有创造力的民族,但在18世纪的历史中不断遭受到俄罗斯帝国扩张的威胁。1764年,在俄罗斯的压力之下,波兰人民选举出身波兰贵族的波尼亚图斯基(Stanislas Poniatowski)为波兰国王,此人是凯瑟琳女皇(Catherine the Great)的前任情人,从而为俄罗斯干涉波兰内政提供了便利通道。波兰部分贵族不满俄罗斯压迫和国政腐败,一直在寻求政治解放的契机。俄土战争为波兰人提供了历史机遇。1768年,波多里亚(Podolia)的地主贵族遵从波兰的直接政治行动的传统,召集成立了巴尔联盟(the Confederation of Bar),这是一个事实上的谋求波兰独立的组织。1769年,该组织不顾俄罗斯以波兰傀儡政府名义进行的军事干预压力,成功召集了来自波兰各地的代表集会并作出了具有宪法意义的决议。这项决议确定,波兰如希望以一个现代国家形式存在于欧洲,就必须进行广泛的政府改革,变法图强。决议还提出了一个具体的安排,即邀请外国政治理论家(外来立法者)对此项综合性的政府改革提出较为完备的意见和设计。因为卢梭前有《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奠基,后有《科西嘉制宪拟议》的实践美名,遂成为波兰贵族们的理想人选。波兰的威尔霍斯基伯爵(Count Wielhorski)被任命前去邀请卢梭参与此事。卢梭对波兰政府的评价显然不及科西嘉,对于如此腐败和内外交困的政府是否能够变法图强存有疑虑,但他并未拒绝波兰的邀请,因为对他而言,无论现状如何,波兰贵族及其人民是在追求自由与独立,而这正是自己一生孜孜以求的理想。根据威尔霍斯基伯爵提供的相关资料与信息,卢梭撰写了《波兰政府论》,建议波兰贵族及其人民发扬波兰民族传统中的有益成分,根据《社会契约论》的基本原理设计出一个可行的共和国方案。从行文来看,《波兰政府论》不是一部用于出版社理论作品,而是供领导层内部参阅的政府改革研究报告。这一点与《科西嘉制宪拟议》较为相似。从《波兰政府论》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丰富的政治理论知识和制度分析能力,也可看出他是如何根据《社会契约论》的基本原理来推导和设计波兰政府改革方案的。不幸的是,就在《波兰政府论》完成的1772年,波兰短暂享有的间隙性自由已经丧失,遭到了历史上的第一次大瓜分,始作俑者是俄罗斯、普鲁士和奥地利。在列强压制之下,卢梭的改革方案同样失去了政治实践的可能性。自由不存,宪法何用?当然,波兰人民的自由独立运动从未停息,与科西嘉不同的是,波兰的斗争还时有成功。1791年5月3日,波兰四年议会通过了《五三宪法》(Konstytucja 3 Maja),这也是欧洲最早的成文宪法。该宪法在当时被波兰立陶宛联邦的瑟姆(议会)用作“政府法案”(波兰语:Ustawa rządowa)。它被用至1792年俄波战争前,只用了1年。据当时的波兰国王的说法,该宪法“以英格兰和美国的宪法为基础,但是避免了以上两者的缺陷与错误,并尽可能地根据国情来改写。”显然,在1791年的制宪语境中,美国联邦党人的1787年宪法已经对包括法国、波兰等国在内的欧洲大陆产生了普遍影响,同期的法国宪法也在起草之中。至于二十年前卢梭起草的《波兰政府论》是否对五三宪法有直接影响,在笔者所掌握的波兰制宪史资料中还无法作出明确回答。但毫无疑问,卢梭在《波兰政府论》中所表达的宪法原理和制度设计在波兰制宪者“尽可能地根据国情来改写”的过程中肯定产生过某种直接或间接的效果。1793年,俄罗斯和普鲁士对波兰进行第二次瓜分。1795年,俄罗斯、普鲁士和奥地利对波兰进行第三次瓜分,导致波兰亡国,直到一战后的1918年才得以复国,开始重新制宪并开启波兰共和国新的历史进程。

在《论政治经济学》中,卢梭是一个启蒙阵营内的《百科全书》词条撰写人,参与了集体性的时代启蒙事业,并以自身独到的理论眼光为后来的政治思想体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科西嘉制宪拟议》和《波兰政府论》中,卢梭是一个外来立法者和国是专家,对科西嘉和波兰的宪法与政府改革提供了热情洋溢而富于理性的分析与建议。对于其母邦日内瓦共和国,世人皆以为卢梭极其推崇,实际上卢梭对它也有过严肃的理论与制度批评。在《山中来信》中,卢梭的辩护不完全是对日内瓦的褒扬。在《科西嘉制宪拟议》中,卢梭尽管经常举出日内瓦与瑞士宪制的例子作为典范,但有时也根据自身的《社会契约论》原理对日内瓦制度本身展开批评。所以,在18世纪相对恶劣的专制政治情势下,对于卢梭而言,日内瓦只是相对理想的共和国样本,他对日内瓦是欣赏的,但也是抱有进一步期待的。通过这些作品,我们发现卢梭在政治思想家这一身份之外,还是一个比较宪法学家和宪法史学家,他的分析和建议既来自《社会契约论》的原理体系,也来自制度比较和历史考察。通读这些篇章,我们能够感受到作为一个伟大立法者的卢梭在思想家形象之外的宪法实践者形象及其投身欧洲现代政治自由事业的殷殷之心。

本文集由笔者负责编选并协调翻译分工和进程。在具体翻译安排上,《论政治经济学》由北大法学院的杨尚东博士和北大哲学系的邬蕾博士承担;《科西嘉制宪拟议》由我本人承担;《波兰政府论》由北大法学院的陈燕博士承担。我负责审查他们的翻译初稿并给出修改意见,他们数易其稿,力争完善。全书译稿由我负责最终统稿。关于译本选择,《科西嘉制宪拟议》选取的是Rousseau, Constitutional Project for Corsica, in Rousseau Political Writings, Frederick Watkins (trans. & ed.), Nelson, 1953;《论政治经济学》和《波兰政府论》选取的是Rousseau, The Collected Writings of Rousseau , edited by Roger D.Masters and Christopher Kelly,, University Press of New England, 1992。采用的均为可信度较高的英文译本。这几位年轻的译者都是我北大的师弟,我们之间有太多的相似点和默契,我们都热爱卢梭的政治思想,都对民主与宪政理论抱有极大的热情,更关键的是,我们都热爱阅读和研习真正的经典。本文集之编选与合作翻译,显然是相互之间长期的学术与友情积淀的结果。有感于此,译者之一的陈燕博士曾不止一次地在邮件和面谈中提及我们是宪法思想之“卢梭兄弟连”,贴切之至。

本文集的顺利出炉还必须感谢中国政法大学的三位编辑:顾金龙编辑、冯琰编辑和刘海光编辑。顾金龙编辑是我另外一部译著《分裂的法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的责任编辑,现已离任,本文集的编选与签约就是在他在任时促成的;冯琰编辑中途接手了该文集的编译出版工作,后调整由刘海光编辑负责。他们对我编选和翻译《卢梭立宪学文选》一直给予热情的理解与支持,在此我一并致谢。同时,译者感谢翟小波教授在部分术语翻译上的支持,长期以来,他一直是我亦师亦友的学术榜样。

4月末的北京已暂别了寒冷、雾霾和沙尘暴,我们合作的文选译稿终于底定,编译前言业已杀青,一份学术答卷即将交出。猛然意识到,这篇前言定稿时我刚刚跨过而立之年的自然界线,感慨不已。因在北航从事文科实验班通识教育的缘故,我继续深化着对西方政治思想经典的阅读和研习,我相信这本文集只是我们这几个年轻学人学术合作的一个较为正式的开始。经典的意义不会在阐释中穷尽,也不会在翻译中终结。我们希望这部卢梭文集不是卢梭作品翻译的唯一版本,而毋宁是一个起点,我们期待每一次重译都包含着新的理解,都能推动学界关于卢梭研究的细节性进展。若果真如此,我们的工作便具有了恰如其分的意义。译作必然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与不足,恳请读者不吝赐教。

2013年4月28日于北航高研院教师办公室

[中译本索引]

卢梭:《卢梭立宪学文选》,田飞龙编,田飞龙、陈燕、杨尚东、邬蕾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版。

[作者简介]

卢梭(1712—1778),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理论先驱,怀着对人类的深沉之爱和对思想的本真追求,广泛涉猎政治哲学、宪法学、教育学、文学、音乐理论等领域并颇有建树,在政治理论方面则奠定了现代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说的基本框架,同时践行着“立法者”的使命,相继将自身的政治思想运用于对日内瓦宪制的分析和对科西嘉制宪、波兰政府改革的真诚建议,早期的政治经济学思想则构成了一种严格的“国政学”,与后期政治思想和实践运用关系密切。本文选首次将卢梭立宪学主要文本编译成中文,以推进对卢梭思想的整全研究与细节进展。

[译者简介]

田飞龙: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讲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012)。著有《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合著),译有《联邦制导论》、《人的权利》、《理性时代》、《分裂的法院》、《宪法为何重要》等政治与法律论著。

陈 燕: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杨尚东: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邬 蕾: 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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