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俄国,直到上世纪初还普遍存在着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这就是村社。村社是古代原始公社的“次生与再次生形态”,是被马克思称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停滞落后的社会形态。土地的原始公有、土地平分、共同耕种、大家长制、农民束缚于土地,如此等等,形成村社的基本特点,也形成俄国的社会国情及文化国情的基础。十九世纪中叶,俄国走上资本市场的道路,俄国民粹派知识分子揭起“村社社会主义的旗帜”,阐扬村社的原始“公有”与绝对“平分”原则,决意阻止资本在俄国的“扩张”,跨越“资本”的“峡谷”,直达“社会主义”。远古农业公社在亚洲(包括俄国)的长期滞在,是亚洲社会发展的重要特点,因此亚洲现代化的本意即为克服滞在性,走出旧亚洲。俄国村社社会主义将远古指为“现代”,将蒙昧指为文明,将落后指为先进,将“亚细亚生产方式”特性指为“社会主义”理念,由此成为旧社会的顽守主义与旧文化的回归主义。
一、有关俄国村社形制的研究
从外观上看,俄罗斯米尔村落是一个规模不小的“街道”,街道背后是分成条块的耕地和园圃。每个村社人口不下三五千人之多。由于人口的增加和新家庭的产生,每个村社都在不断地发展与扩大。
“村社”这个概念所折射的,既是一种村落形式,也是一种土地制度。同日耳曼土地制度形成鲜明的对照,村社的基本特点是建立在公有基础上的土地平分制。土地原则上每12年重新分配,事实上许多村社每6年、3年,以至1年就再分一次。土地被划分为长条形,以便于分配的平均性。长条地的“平分”并不是硬性地按户分配,而首先考虑一户的人口与劳力。一般说来,土地相对贫瘠,则根据农户的劳动力分配,土地肥沃则根据人口数目分配。 1
村社主义者弗列罗夫斯基这样描述村社的土地平分制度:“当个别村社出现缺少土地的情况时,村社的成员们很容易就在他们之间商量好和安排妥迁居事宜。一部分人留在原地,另一部分人愿意迁走,有时甚至违背上司的旨意自愿到上千俄里以外的地方去。同样,在土地充裕的地方,村社准许移民到自己的土地上来,不加阻拦。西欧的小土地所有者对于这种好心一定会感到奇怪,也许还会认为这是野蛮,然而村社土地所有制是摒弃过分贪婪的最好学校。” 2
俄国村社的土地平分制度与印度相似。在印度,每隔一定时间,往往是每隔一年,把公社土地平均分配。马克思说:“这在印度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历史上乃是比较晚期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现在也只存在于北部和西北部的一些地区,在旁遮普这种形式最常见:在这里,这种形式不仅出现于同一村落以内,而且出现于两个和两个以上彼此有亲属关系的村庄之间,往往不仅涉及耕地,而且还涉及农舍”。 3
与土地平分制度平行实施的是共耕制度。村社给予村社全体成员的先是经营“用斧头、镰刀和犁所能对付”的土地的权利,然后随着人口的增加,供给每人以均等的地块,其义务是参加“公共的翻耕和砍伐”。 4马克思说:“正确地认定东方一切现象的基本形式是在于那里没有土地私有制之存在。这一点,甚至可以作为了解东方世界的真正的关键。” 5显然,村社的基本制度特点就是东方式的原始公有制。
俄国村社的村民没有随意迁徙的自由。沙皇用强制手段把农民束缚于村社,颁布法令法令,禁止农民迁徙。1649年,沙皇阿历克谢·米哈依洛维奇颁布《法典》,规定可以捕捉逃亡的村社村民,一旦抓获则处以重罚,把无保障的、手足都受束缚的劳动群众完全看做自己的私产。 6后来这样的严酷政策有所松动,然而国家还是规定无论何人未经公社的许可,不能离开公社,迁往他处。一旦村民离开村落从事其他职业,村社可以即时把他“召唤回来”。村社尤其反对村民离开土地到城市成为工人,有时不得已采用放弃赔偿金的方法吸引农民回村,这对于在城市无法继续生存的工人来说是有利的,然而更多的情况是以强迫性的“召唤”迫使工人回乡。
村社对国家与领主的租税带有“连环保”式的连带性责任,村民外出打工,租税的负担自然转移到其他村民,由此村社就会根据“集体”的意愿强迫它的成员弃工务农。连带责任制限制了村民的自由行动,“使已经废除了的农奴制又通过米尔而延续下去,农民虽不再是领主的农奴,却成为米尔的农奴”。直到1907年为止,村社“对于他们的劳动力也有当然的征发权”。 7不过俄国还有“村社土地和区域联盟”的说法,在同一个联盟中,有时社员可由一个村社转到另一个村社,并有权在其中分得份地。
这样的村社制度在大俄罗斯地区占有支配地位,主要实施于内地各行政区,然而像乌克兰和白俄罗斯村社的痕迹就不太明显。马克斯·韦伯说:“在乌克兰以及在16、17世纪尚未为莫斯科公国所控制的俄罗斯各地,尤其是西部,都没有产生过这种土地重新分配的习惯。在这些地方,土地是永久地分配给分散的农户耕种的。” 8
受到俄国沙皇保护的村社,并不可能实现真正的贫富平均。村社内部也有贫富差别。强劳动力多的的家庭往往成为村社中的“富农”,而一些缺少劳动力的家庭则可能成为贫困者,他们向富裕农民借贷,结果富裕者就利用这种借贷关系控制了贫困者,并在村民大会获得更多的发言权。 9
另外,农民虽然希图通过土地平分以实现社会公正的原则,但事实上掌握土地分配权的村社上层并不遵循这个原则。“他们处理事情经常象处理他人的事务而不是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他们在份地和赋税负担方面都尽量弄得极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在劳动的条件上没有任何根据,纯粹是由外部造成的”。 10
二、由“村社”产生“村社社会主义”
如同中国古代有井田制,由此产生井田主义与儒家社会主义,俄国村社也激发了俄国知识分子的丰富想象力,由村社产生村社主义,继而产生俄国特有的村社社会主义。村社社会主义成为“俄罗斯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俄国现代历史进程乃至东方的思想运动发生过无可低估的影响。村社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有赫尔岑、车尔尼雪夫斯基、奥尔洛夫、杜勃留波夫以及拉甫罗夫、巴枯宁、特卡乔夫、克鲁泡特金和所谓的自由派米哈伊洛夫斯基、尤沙柯夫、沃龙佐夫、丹尼尔逊等人。就主要代表而言,赫尔岑是村社社会主义的开创者,此后有特卡乔夫与普列汉诺夫。其中普列汉诺夫前期是一个村社社会主义者,后期则成为马克思主义的传播者。起初,俄国知识分子对于村社并没有引起太大的注意。1845年,普鲁士政府顾问哈克斯特豪森出版《对俄国的内部关系、人民生活特别是农村设施的考察》,对俄国村社情况作调查与分析,论说在村社中存在的原始公社制的土地公有、土地平分、共耕等基本性质。
原始公社的古老痕迹在各个国家与民族都会多多少少地存在,即使在哈克斯特豪森的家乡也可以找到原始公社的“残余”。恩格斯在《流亡者文献》中评论哈克斯特豪森的书指出:哈克斯特豪森在自己威斯特伐里亚故乡还能找到不少的公社所有制的残余,而他作为一个政府官员,应该是确切知道这种残余的。问题在于这样的村社在德国与其他欧洲国家是“残余”,而在俄国却是遍地开花的活生生的存在,直到20世纪初还随处可见。因此,哈克斯特豪森称自己的著作公布了一个惊人的“发现”。就是这个“发现”,燃起赫尔岑等人的革命的“激情”。
1861年3月3日,沙皇亚历山大二世签署关于废除农奴制的特别宣言,批准“废除农奴制”的法令。按照法令,农奴获得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得买卖农奴;农奴在交纳一定数量的赎金后可以领得一份土地,成为自由农民。19世纪中叶,是东方社会在西方力量冲击下实现“工业化”,开展“资本”变革的关键时刻。这个时期,日本有明治维新,中国有洋务运动及后来的戊戌变法。这些运动不管其初始目标如何,其结果都推动了文明的演化与社会的前进。俄国农奴制改革也发生在这个时间段上。这是一场不彻底的自上而下的改革,然而它为俄国资本主义发展创造了劳力、市场和资金的前提条件,是俄国由“古代”向“现代”演进的重要转折点。
赫尔岑等知识分子,是俄国农民的“天生”代表,他们对资本主义深怀恐惧,对古老的自然经济依恋不舍,他们力图阻止资本主义在俄国的实现,希图俄国永远驻留在农业的“天国”。西方空想社会主义思潮引起他们的共鸣,迫使他们思考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如果俄国实现“社会主义”,道路在哪里?俄国有实现“社会主义”的基础吗?
哈克斯特豪森的“发现”让他们思如泉涌,他们急切关注起俄国古老的农村公社和公社土地所有制,声称西欧空想社会主义者们所追求的“农业协作社”、“共产主义公社”,原来就存在于俄国的现实生活中。赫尔岑强调俄国农村公社和公社土地所有制是俄国社会主义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俄国就可以避开西欧资本主义的“罪恶”和“灾难”,直达“社会主义”的捷径。恩格斯说,村社的发现,使俄国出现村社社会主义者。他们利用这一点来把俄国农民描绘成为真正的社会主义体现者、天生的共产主义者。 11
文学评论家特卡乔夫,深受赫尔岑、车尔尼雪夫斯基及国外的布朗基等人的影响。他认为俄国的村社具有充分的公有制原则,俄国农民是本能的、传统的共产主义者。集体所有制的思想同俄国人民的世界观紧密联结在一起,俄国人民尽管愚昧,没有西欧人那样“文雅”,但比西欧人民更接近社会主义。他深感资本主义正向俄国逼来,应该趁其还未到来之前,发动革命。
村社社会主义者知道,实行“革命”之前,革命的宣传断不可少,普列汉诺夫曾是这个“主义”的优秀宣传家。他揭示村社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土地公有”。他看到俄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产业工人充其量不到一百万,因此土地问题必定成为最大的社会问题,而土地问题的本质,则是土地制度问题。他说,这个土地制度就是村社土地公有制,它“构成了我国农民对待土地问题的最本质的特征,这种占有制对农民来说,是他们世代相传的遗训”。
他苦苦思索下面的问题:俄国与西欧走向现代的道路究竟有什么不同?不同的原因是什么?他思考后的回答是:在同中世纪封建制度的斗争中,西欧的村社遭到破坏,民众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土地权可以世袭;随后又出现资产阶级的土地原则,只要有钱就可以获得土地所有权。 12然而俄国不是,否定了资本主义的土地原则,坚持着“每个公民都有权占有土地的村社原则” 13。这里,他说的是“占有”而不是“所有”,土地“所有”权归村社,农民只能“占有”。
村社主义团体“土地和自由”社的纲领指出,将土地视为私有,是不公正的。“土地属于上帝”,每个农民有权拥有能用自己的劳动耕作的一定数量的土地,全部土地必须交到农民手中,进行平均的分配。 14弗列罗夫斯基认为,平均分配的对象,不仅土地,还包括生产工具,“农民作了一切努力,用正确和最好的办法在他们中间分配劳动工具即土地” 15。斯捷法诺维奇强调村社的基本原则是没有土地继承权。继承权的废除,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公式。这是“大俄罗斯人民”的一致愿望。人民若要获得“经济、社会、政治上的平等”,其根本基础就在于此。不废除继承制,劳动者的解放就成了空话。
普列汉诺夫认为,俄国村社制度是永恒的,既不可取消,也不会灭亡。村社所有制,正如它在原始公社实行的那样,丝毫不妨碍对土地作集体的耕种。原始公社的原则存在于村社中,然而不可说因为“原始”,就一定会灭亡,相反村社具有无限的生命力。 16
村社主义者把自己的思想自诩为“社会主义”。这样的社会主义是别国所没有的,俄国“社会主义路径”唯此一家。他们到处游说:“在俄国人民生活中有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形式的一种良好的基础。这就是还没有引起我们主要注意的那个生机勃勃的基础,然而连站在社会主义者行列中的远处的人们,也都认为俄国庄稼汉的村社精神是任何一个西方民族所不具有的一种强有力的因素。” 17
三、“村社”及“村社社会主义”论析
在马克思的语境中,“村社”与“农村公社”具有同样的意义。他通过对印度村社的研究,确认村社是一种落后的文明形态。他特意在村社前面加上了“半野蛮的、半文明”的前置词:“英国人把纺纱匠安置在兰加雪尔,把织布匠安置在孟加拉,换言之,就是把印度原有的纺纱匠和织布匠完全消灭,这种干涉行动就消灭了这些小规模的、半野蛮的、半文明的村社的经济基础而破坏了村社,这样就实行了亚洲所从未经过的一次最大的,而且的确可说是唯一的社会方面的革命。” 18 当印度前文明社会形态与英国的现代文明相逢时,这样的“半野蛮性”便被充分地显示出来。村社社会生产机体,按其构造,“比资产阶级的机体不知要简单和浅显多少,然而它们所依据的基础,或者是还没有与别人脱去原始氏族联系的个人之未成熟性,或者是统治与服从直接关系”。 19
“俄国的农村公社就是通常称作农业公社的一种类型”, 20在马克思看来,“俄国的农村公社”——村社,与他评论过的印度公社,具有类同性与“通常”性,只是所处的地理区位不同,俄国历史的发展,有异于西方类型,村社制度的长期存在,是造成这种“异类”性的根本原因。
马克思晚年(1881年)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中,把俄国村社与印度公社作比较提出以下意见:第一,俄国存在着“农村公社”,在这样的公社中普遍保留着“土地公有制度”,这是俄国公社“集体占有制”的基础。这样的制度与西方社会普遍的私有制发生巨大的区别,“提供了大规模地进行共同劳动的现成的物质条件”;第二,在俄国村社中,虽然主体制度是“土地公有制”,然而住宅与住宅周围的土地属于私有;第三,土地定期分配,农民在“份地”上从事劳动。第三,俄国的村社与印度公社不同,俄国村社不是血缘性的。俄印两种“公社”尽管有异,但也尽在细微之处,由此马克思没有改变对俄国村社的总体判断:俄国村社的原始“土地公有制”、“农民在被分配到的‘份地’上从事劳动”等基本特点,决定它依然属于“半野蛮的、半文明”的落后社会形态。
人类社会形态“正像地质的形成一样,在这些历史的形成中,有一系列原生的、次生的、再次生的等等类型”,和印度公社大体相同,俄国村社是原生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同时也是向次生形态过渡的形态,即从原始公有制社会向私有制社会过渡的形态,所谓次生形态包括奴隶制及农奴制的社会。这里,马克思把俄国村社界定为向“奴隶制和农奴制”社会过渡的社会。 21
马克思认为即使是德国公社,也具有“半文明与半野蛮”的特色,“德国的农村公社是从较早的古代类型的公社中产生出来的。在这里它是自生的发展的产物,而决不是从亚洲现成地输入的东西。在那里,在东印度也有这种农村公社,并且往往是古代形态的最后阶段或最后时期。” 22德国的情况与俄国不同点在于德国的农村公社消亡比较早,而“俄国是在全世界范围内把农业公社保存到今天的欧洲唯一的国家” 23
落后的就应该是灭亡的,俄国村社的前景只有一个那就是“必然灭亡”,这是恩格斯得出的结论。“俄国的农民公社就必然要灭亡。我看,正是现在开始出现这种情况。看来,这样的时刻日益接近,那时,俄国农民生活的全部陈旧社会结构,象西欧以前出现过的情况那样,对个体农民来说不但会失去其价值,而且会成为束缚他们的枷锁。恐怕我们将不得不把公社看作是对过去的一种梦幻,将来不得不考虑到会出现一个资本主义的俄国。” 24在亚洲无论是东方专制政体的长期统治,还是游牧民族的多次入侵,数千年来从未消灭过古代的村社制度。俄国的情况就是典型。1892年3月15日,恩格斯在给丹尼尔逊的回信中指出,俄国村社的结构是陈旧的,它给俄国农民带来的是束缚的枷锁,俄国村社主义者希冀在村社的基础上构建“社会主义”的大厦,“是对过去的梦幻”,俄国社会发展的前景只能是资本主义。
村社经济是前现代的自然经济。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农业与工业结合在一起” 25,“这些村社构成完全各自独立的团体,各自成为完全闭关自守的小天地”。 26一般的自然经济的性质,这种形式最容易成为社会停滞状态的基础, 27正是自然经济成为俄国社会经济停滞的重要原因。亚洲的一个特点是尽管历史上出现过许多社会的变动,然而“不管政治上层发生了无目的的变动,而亚洲这一部分依然具有停滞的性质” 28。村社的停滞性使人的理智拘泥于最狭隘的范围内,把理智变成迷信的驯服工具,使它服从传统惯例,使它不发生什么影响,使它不能努力于历史的进步活动。
村社是东方专制政体的稳固基础,俄国村社同样具有这样的历史共性。“村社,这些闭关自守的村社,无论其怎样纯良,它们始终是东方专制政体的稳固基础”,也如恩格斯所说,“无论什么地方,从印度起到俄国止,凡是古代村社习俗还保全着的地方,这种习俗便做了数千年来最横暴的东方专制政体的基础。只有在这种习俗崩坏了的地方,独立的发展才有了进步,藉奴隶劳动来加强并发展生产,才是经济生产道路上的第一步。” 29
凡是亚洲公社中的劳动都是“奴役劳动”,俄国村社也不例外。在村社中,“人身的依赖关系,人身在某种程度上的不自由,人被束缚于土地上作为土地的附属品,真正的附属品”, 30而形成这个情况的原因是因为土地的原始“公用”,“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个人,如在亚洲、埃及等地那样;这种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只是某些人对直接生产者人格的所有权的附属品,如在奴隶制或农奴制下那样” 31,“我们在亚洲所看到的就是这样。这里,也如在比较早期的工役地租形式之下一样,地租是剩余价值的通常形式,因此也就是剩余劳动的通常形式,这种剩余劳动就是直接生产者迫不得已而替自己劳动的最主要劳动条件之所有主、即替土地所有主白尽义务的全部剩余劳动,——虽然这种对于直接生产者的强迫已不是带着旧有的严厉的形式了。” 32由于一切土地归“公”,农民没有土地。领主与村社头领成为真正的“土地所有主”,他们获取“替土地所有主白尽义务的全部剩余劳动”,村社劳动成为对“直接生产者的强迫”。 33
连普列汉诺夫也承认,俄国“国家对‘公有’农民的奴役愈是无边无际,他们当中的经济前进运动便愈是困难”,因为凡是奴役的劳动都是不自由的劳动与低效率的劳动,而一个社会由这样的“劳动”来“推动”,何来经济发展与进步?亚洲国家长期来处于不发达与欠发达的停滞状态,一个重要原因就在这里。 34普列汉诺夫曾是一个村社社会主义者,由他“现身说法”,很有说服力。与奴役相对的是“解放”。马克斯·韦伯认为所谓农民的解放,其前提就在于“农民得到迁徙自由,以至到后来还获得了适当的产权”。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由于有了这样的认可与保护,“凡是用得上奴役这个字眼的关系都是和一个立宪的国家不相容的。所以无限制的劳役、赋税和带有奴役性质的服役,到处都废止了” 35。土地所有权的明晰确立与随之而来的奴役劳动的废止,是现代文明进步的标志,“劳动”从此成为自由的与高效的。
从这个意义上扩充言之,亚洲在其走向“现代”的过程中应向民间交付三个基本的权利,这就是土地权、资本权(资本的所有权、经营权)、知识权(知识的获得权、发明权、知识产权),但是在马克思所论述与洞见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之下,“亚细亚”的民间全然没有获得这样的权利,没有土地权与资本权则阻止市场的发育与生产力的提高,没有知识权则妨碍科学的发明与创造。亚洲之所以成为“不发达的亚洲”——不发达的市场、不发达的生产力、不发达的科技,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三个权利的失落,而最先出现的是土地权的失落。
列宁深入研究了本国村社社会主义,他承认“村社社会主义”理论,较早地提出落后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在思想史上留下印迹,但当俄国资本主义已经发展起来,民粹派依然坚持村社社会主义,就成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敌人。他在《社会民主党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手稿的《结束语》中论及俄国农村社会:俄国普遍存在着“半封建式的村社”,“在俄国,不仅地主土地占有制是中世纪式的,而且农民份地占有制也是中世纪式的”。
列宁在《马克思、恩格斯1844--1883年通信集摘录》中完全同意马克思的意见:“了解东方制度的钥匙——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全部土地属于国王的财产;“闭关自守,自满自足(自然经济)”;“亚细亚”专制制度的特点在于“亚细亚制度的基础+中央政府的公共工程”,而这一切也正是俄国村社的基本特点。 36
1906年,列宁同普列汉诺夫进行论战时,强调了他自己对“亚细亚制度”和俄国的“亚细亚”特点的理解。他指出俄国从其本质而言是“绝对的亚洲”。他在《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一文中说:“俄国在许多重要方面无疑是一个亚洲国家,而且是一个最野蛮、最中世纪式、最落后可耻的亚洲国家”, 37而让俄国成为“最野蛮的亚洲”的基本元素就是“村社”。
余论:“亚细亚”的滞在、走出与回归
原始公社是人类远古时代的聚居方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居民点;第二,土地属于村社或者国家,公社按家庭与人口分配“份地”。第三,村民被强制性束缚于土地,缺少人身自由,在“公田”上从事奴役劳动。第四,村社经济属于自然经济,和外界缺少联系,自成一个个封闭的“共同体”。第五,村社实行大家长制的“亚细亚”专制。
1859年马克思出版《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写道:“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 38 人类社会经过以下几个阶段,最初走过“亚细亚”形态的社会,即原始社会,此后进入“古代的社会”,即奴隶制的社会,再后进入“封建社会”,最后到达“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的社会即资本与市场的社会。
马克思把原始社会与“亚细亚”等同起来,这有三个意思,其一,承接黑格尔《历史哲学》中的思想,肯定人类文明之光从“亚细亚”升起。其二,原始社会形态在亚洲保留时间最长,直到马克思生活的时代,如是形态还在亚洲化石般地存在。其三,做出推断,如果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业已经跨过原始社会,按序走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直至“资本”的社会,那么亚洲的情况径庭相异,仿佛一直驻车于原始公社的古来驿站。
马克思认为,直到他生活的年代,亚洲社会的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亚细亚”的公有制,了解这一点,就等于找到开启亚洲之谜的“钥匙”;第二,“亚细亚”公社制,“亚细亚农村公社”是组成亚洲社会的细胞和“原子”;第三,“亚细亚”的专制。马克思将此亚洲三大特点,表述为“亚细亚生产方式”。这样的生产方式是原始生产方式的继生与再生形态。千万注意,“亚细亚”在这里已经不是一个地理名称,而是人类古老的社会形态与生产方式的专有名词,指的就是原始公社式的“亚细亚生产方式”。
马克思已经看到,亚洲存在着原始社会顽强“滞在”的历史情况。原始的“滞在”决定了历史的“停滞”。当世界走进“现代”,亚洲知识分子直视“亚细亚”的“滞在”,表现出截然不同的态度,一些人主张走出“亚细亚”形态,摆脱“亚细亚”方式。这是“亚细亚”的“走出”派。一些人主张维护“亚细亚生产方式”,回归原始公社形态,这些人形成了“亚细亚”的“回归”派。
中国与日本是名副其实的“亚细亚”国家,“亚细亚生产方式”曾在这两个国家普遍存在,因此走出(脱离)“亚细亚”,脱离“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任务就显得格外艰巨。日本著名思想家福泽谕吉提出“脱亚论”,体现日本摆脱陈旧生产方式的决心,而日本亚洲主义与国粹主义的登场,则显示日本“脱离”与“回归”两条路线斗争的激烈。在中国,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思潮、戊戌变法思潮等表现出对“原型亚洲”的批判,而中国国粹主义、文化保守主义及张扬古代井田精神的“儒家社会主义”的凸现,则说明保守回归思潮的汹涌。历史已经证明,近代以来日本较中国更早实现现代化,原因就在于日本扫除“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力度较中国为大,而中国顽守“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积习较日本更深。历史终要证明,中国继续解放思想,摆脱旧亚洲窠臼,势将走到世界文明的前列。
德国在其历史的进化过程中,也曾长期保留马尔克公社这样的原始公社形态,存在过“原始滞在”情况。从这一点看,德国的机体上还存留着“亚细亚”的印记。德国一度成为欧洲大陆除俄国之外,社会形态堪称落后的国家,原因就在于此。不过,事情发生了变化,德国最后还是“走出”马尔克的框架,踏上改革致强的强国道路。
把话题回到俄国,既然俄国村社乃为原始公社的残余形态,既然俄国把这样的残余形态保留到晚近,成为典型“亚细亚生产方式”国家,那么实现文明的进步,就必须废除村社,走出“亚细亚”,消除“亚细亚生产方式”留下的所有痕迹。然而俄国村社社会主义者走的是相反道路,他们称颂村社的“伟大”,将落后的生产方式视为抵抗“资本”社会的盾牌,将原始的社会组织视为建立“社会主义”的基石。这样,村社社会主义就成了召唤原始生产关系魂兮归兮的回归思潮。
1 马克斯·韦伯:《经济通史》,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1--12页。
2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俄国民粹派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62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马克思:《马·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摘要》,,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版,第238页。
4 《俄国民粹派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03页。
5 《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0页。
6 《俄国民粹派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92-493页。
7 马克斯·韦伯:《经济通史》,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1--12页。
8 马克斯·韦伯:《经济通史》,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3--14页。
9 同上,第11--12页。
10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俄国民粹派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63页。
11 吴泽:《吴泽文集》第三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第331—333页。
12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俄国民粹派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俄国民粹派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91页。
13 同上,第496页。
14 同上,第441页。
15 同上,第161页。
16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俄国民粹派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俄国民粹派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92--493页。
17 同上,第434页。
18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0页。
19 同上,第32页。
20 同上,第3--4页。
21 马克思:《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32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33~434页。
23 同上,第435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 卷,第306—307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7页。
26 同上,第23--24页。
27 同上,第30页。
28 同上,第23--24页。
29 同上,第11--12页。
30 同上,第14--15页。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714页。
32 《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30页。
33《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30页。
34 戈·瓦·普列汉诺夫:《俄国社会思想史》第二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63-264页。
35 参见马克斯·韦伯:《经济通史》,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51-73页,《庄园的资本主义发展》。
36 吴泽:《吴泽文集》第三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第417—418页。
37 列宁:《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列宁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23页。
3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