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天石:与“宪政”反对者讨论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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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石 (进入专栏)  

去年12月4日,习近平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提出:要“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他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他说:“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些话,说得何等好呀!人们都认为,按照习近平同志的上述讲话做去,就是“宪政”,就是“社会主义宪政”。其后,北京《炎黄春秋》,广州《南方周末》发表新年献词,或提出以“宪法”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共识,或提出“宪政梦”,期望“圆梦”有日,现行宪法早日得到认真的贯彻和实施。 本来,这都是拥护习近平同志讲话的表示,是上下同声、万众一心的积极表现,乘势而发,循此以进,我国的宪政推行,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反腐防腐工作,必将大步前进,迅速发展。然而,奇怪的是,近来却出现了一种批判“宪政”的舆论。其代表性文章一出于中国人民大学杨晓青教授之手,将“宪政”划归资本主义社会专有,认为社会主义不能讲“宪政”,一是《党建》杂志发表的郑志学文章,进一步认为主张“宪政”就是要“推翻社会主义政权”。对于二位学者的文章,我不能理解,更不能同意,陆续写了三篇小文质疑,现略加修改,连缀发表如下:

一 我们应该实行社会主义宪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过几部宪法。1982年制订的《宪法》虽然有不尽如人意之处,有待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修订、完善,但是,它总结了1949年以来的治国经验,汲取了“文革”的惨痛经验教训,因此,是到目前为止比较好的一部宪法。贯彻、执行这部宪法,依照这部宪法确定的原则、条文治国、办事,发扬人民民主,就是“宪政”,就是“社会主义宪政”。一段时期以来,人们呼唤“宪政”,构建“宪政梦”,其主要方面就是要求真正地、不折不扣地贯彻、实行这部宪法,是对新一届中央领导人提出的“中国梦”的补充和细化。近来,有人将人民群众对于贯彻、实施“宪政”的期待和对“宪政梦”的构建,一律视为敌对分子和“异见分子”的活动,这是错误的,有害的,有教授将“宪政”划归资本主义,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实践上是极为有害的。

宪政,顾名思义,就是制订和依照宪法实行民主政治。既然上一世纪延安人民组织过宪政促进会,毛泽东提出过“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概念,那么,当然可以也应该提出“社会主义宪政”。这一“社会主义宪政”应该气度恢宏地、广泛地吸收各个时代、各个民族、各个国家的文明成果,同时立足于中国国情、中国土地,有利于推进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将“宪政”视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品,因为西方宪政中有一些不能为我们认同的元素,就全盘否定宪政,以偏概全,这就将孩子和污水一起泼掉了。

当前,我们所要做的,应该是,依照198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治国、办事,实行“社会主义宪政”,最充分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团结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坚持改革、开放政策,坚持反腐、防腐,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复兴的宏伟事业。

二 总结历史经验,必须有宪有政,不能有宪无政

有学者提出,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已经很好了,不需要“宪政”,“宪政”是西方资产阶级的东西,中国不能有。这是一种极为错误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有1949年的《共同纲领》,这是临时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陆续有1954年的《五四宪法》,1975年的《七五宪法》。但是,这些宪法都未能防止一系列严重错误的发生,如反胡风、反右、大跃进、严重饥荒、反右倾,以至全国普遍动乱的十年“文革”。刘少奇以国家主席之尊,也难逃被批判、被斗争,被打倒、被戴上“叛徒、内奸、工贼”三顶大帽子的命运,最后惨死河南开封。据说,刘少奇曾手举《宪法》抗争,但是,又有何用?这说明,只有宪法,没有宪政,不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不真正地、不折不扣地贯彻和执行宪法,不限制权力,将权力关进笼子,那么,宪法就只能是一纸空文,是装饰门面的招牌,是用以美容的化妆品。

1978年,拨乱反正,我们制订了《七八宪法》。1982年,我们在《七八宪法》基础上,进一步制订《八二宪法》。这是我们国家的现行《宪法》。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的4次修订,总结了后三十年改革、开放的经验,相对完善了,比较成熟了,但是,如果只有这一部宪法,没有宪政,不去贯彻、实施,树立其最高权威,那么,它也只能还是一纸空文,是装饰门面的招牌和美容的化妆品。

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人发表了贯彻和执行《八二宪法》的讲话,号召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响应新一届中央领导人的号召,《炎黄春秋》和《南方周末》立即跟进,发表新年献词,许多人跟着做起“中国梦”、“宪政梦”来,这是上下一心,同心同德的积极表现。俗语云:“众人一条心,黄土变成金”,这是多么大好的形势呀!乘此而为,乘势而发,改革、开放事业、反腐、防腐工作一定会大步前进,大有成就。

然而,不知为何,突然有人将“宪政”划归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将要求实施“宪政”和做“宪政梦”的广大人民群众视为敌对力量或“异见分子”,并和“帝国主义亡我之心”联系在一起,打击一大片,这实在是对形势的误读、误判,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正当改革要求的误读、误判。

历史经验证明,只有“人民民主制度”不行,还必须将其制度化为“宪法”;制订了美好的、完备的《宪法》也还不行,还必须有“宪政”,将《宪法》付之贯彻、实施,才能真正将权力关进笼子,保证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长期持续,人民幸福不断增进,社稷、江山长治久安。

邓小平提出,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资本主义可以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也可以有市场经济。同理,宪法也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资本主义国家有宪法,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有宪法。自然,资本主义国家有宪政,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有宪政,

本稿写成,本拟加一个副题——驳“宪政”反对者,但是,转念一想,用“驳”字,难免给人真理在手,盛气凌人之感,故改为现在的样子,用示彼此平等,共同讨论之意。我觉得,这才是讨论问题应有的态度。由于此前已经写过一篇《我们应该实行社会主义宪政》,故以“之二”排序。欢迎批评,欢迎评论。

三 “宪政”反对者刻意隐瞒、曲解毛泽东论述

最近,有两位学者著文反对“宪政”,驳斥“社会主义宪政”之说,都提到了毛在1940年写作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然而,我觉得,他们的解释都未免断章取义,自我发挥,缺乏一种严肃的、老老实实的态度。研读毛的原文,恰恰与“宪政”反对者的解释相反,倒是证明,社会主义可以有“宪政”,必须有“宪政”。引用者在关键地方向读者有所隐瞒

杨晓青教授的大文引述了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但他认为,那是“新民主主义时期”,其意思是,到了社会主义时期,毛泽东的这篇文章就过时了,不适用了,不能再讲“宪政”了。《党建》杂志发表的郑志学先生一文更认为,毛泽东当年讲“宪政”,是为了和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反动派斗争,是一时的策略需要,到了社会主义时期,主张“宪政”就是要“取消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政权”了。

哎呀!真不得了,好大的罪名!读了郑志学先生的大文,我吓出了一身冷汗,不知道郑先生是否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将妄谈“宪政”者治以“反革命罪”,绳之以法?

看得出,杨晓青教授、郑志学先生都是尊毛、崇毛的,然而,我很怀疑,他们是否认真研读过毛泽东的著作。理由是,就在他们提到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毛泽东还写过一段话:

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

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毛泽东这段话,承认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有“宪政”,杨晓青教授和郑志学先生一定也读到过这一段文字,为何刻意不引?我想请教二位的是,“苏联”当时是什么国家?二位肯定回答:社会主义国家。那么,请问苏联的“宪政”是“姓社”呢?还是“姓资”?

上引文字清清楚楚地表明,毛泽东承认苏联有“宪政”,由此得出的结论必然是:社会主义可以有“宪政”。当时毛泽东肯定认为,苏联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自然,中国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之后,到了社会主义阶段,也仍然应该有宪政。二位从何处得出“宪政”和社会主义不相容的结论呢?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还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又说,我们现在要的,“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式的民主政治。”应该承认,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毛泽东没有可能正确认识和评价当时的苏联社会,也还没有说出“资产阶级民主,特别是初期,有那么一些办法,比我们现在的办法更进步一些。我们比那个时候不是更进步了,而是更退步了”。但是,上述文字总说明了,在当时毛的心目中,苏联“宪政”,也就是苏联的“民主政治”,比我们的“新民主主义宪政”更高级,是我们奋斗、学习的榜样。假使认为社会主义不能有“宪政”,岂不是认为社会主义不能有“民主的政治”吗?邓小平说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假使没有了“宪政”--“民主的政治”,这样的社会将是什么样的社会呢?

《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是毛泽东1940年7月20日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上的讲话。该会由毛泽东发起,吴玉章任理事长,在全部47名理事中,毛泽东位列第一,可见他对于“促进宪政”的重视。在现场讲话时,毛泽东盛赞苏联“宪政”是“最新的”更高级的民主形态和“宪政”形态,特别说明只是由于当时中国还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没有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做基础”,因此,学习、采用苏联式的“宪政”,只能期以异日。在该会发布的《宣言》中,毛泽东等明确宣布:“本会同人深信,实行民主宪政为国内、国际大势之所趋。”请杨晓青、郑志学二位先生注意“大势之所趋”这几个字,毛泽东等何曾有过“新民主主义宪政”只是一时的、短命的,是一种临时策略,到了社会主义就寿终正寝的意思?。

还有两位学者,其中一位名曰陈红太,他们的文章人提出一种新看法,认为随着国民党统治的即将结束,毛泽东同志适时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代替“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主张,是对资产阶级宪政或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超越,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文明发展的新阶段,云云。这种“代替”说或“超越”说也完全站不住脚。如果有了“人民民主专政”就一切足够了,万事俱备了,何必另外制订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为何一改再改?其修订次数之多,恐怕世所罕见。何必如此兴师动众,屡费周章?如果修订了,而又不准备贯彻实行,有宪无政,要这种“空头宪法”有何用场?

多年来,邓小平一直提倡要全面、准确地理解毛泽东思想。杨晓青、郑志学等先生为了自己的论证需要,闭口不谈毛泽东关于苏联“宪政”的有关论述,将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贬低为一时性的、策略性的文字,这是对毛泽东思想的正确态度吗?你们到底是在尊毛,还是在贬毛?

其实,有宪法,贯彻执行宪法就是“宪政”,这是普通而又普通的常识,并无一丝奥妙难解之处。我们有了社会主义的《八二宪法》,自然,贯彻、执行《八二宪法》,就是“宪政”,就是“社会主义宪政”。杨、郑诸位不仅反对“宪政”,而且也反对“社会主义宪政”,是否在反对《八二宪法》的贯彻与执行,使之成为装潢门面的一纸空文?假如有人模仿二位的语调,向二位提出一个问题:是何居心?请问二位如何作答?

不错,1949年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确实很少使用“宪政”一词,这并不是说党和国家领导人已经如杨晓青教授一样认识到“宪政”姓“资”,而实在是重立法、修法而轻贯彻、施行的结果,这是缺点,是应该深刻总结的教训。刘少奇虽然是《五四宪法》的制订者,虽然称赞《五四宪法》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历史经验的总结”,但是,由于不重视推行“宪政”,将《五四宪法》加以贯彻、施行,所以到了其国家主席的桂冠仍存,自己却已处于被批判、被斗争的惨境时,才举起《宪法》抗争,然而为时已晚了。刘少奇如此,其他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这样那样的时间,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实际被剥夺、被侵害的情况又何在少数!

明乎此,就会理解,2012年12月4日,纪念现行宪法公布30周年,习近平同志提出“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时,为何立即得到学术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北方的《炎黄春秋》,广州的《南方周末》为何立即跟进。这是响应新一届党中央号召,不是如有人所称是“借纪念现行宪法公布30周年之机”兴风作浪。这一点看错了,跟着做的许多事都会错的。

熟悉情况的学者都知道,关于“宪政”的性质,以及社会主义能不能有“宪政”一类问题,学术界早有争论。不少学者认为社会主义时期应该有“宪政”,上网查查,《邓小平的宪政思想》,以至《彭真的宪政思想》一类论文比比皆是。在法学界,这是大多数。显然,不能也不应混淆两类矛盾,将这些意见都视为“敌情”或“异见”。即使认为这些意见都错了,也应该贯彻“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通过学术的方式,以讨论、辩论的方式解决,一时没有结论,不能达成共识,也不要紧。千万不要以“权力”和“红头文件”的形式肯定一种观点,否定另一种观点,尤其严防开帽子公司,给一种不合己意的观点上纲上线。毛泽东说,“艺术上不同的形式和风格可以自由发展,科学上不同的学派可以自由争论。利用行政力量,强制推行一种风格,一种学派,禁止另一种风格,另一种学派,我们认为会有害于艺术和科学的发展。”又说:“对于科学上、艺术上的是非,应当保持慎重的态度,提倡自由讨论,不要轻率地作结论。我们认为,采取这种态度可以帮助科学和艺术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毛泽东一生讲过许多话,有的正确,有的不正确,不可能句句是真里,但是上引这些话,我认为至今正确,也还应该成为有关方面领导艺术界和学术界的方针。

学术争论,贵在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不在于蛮不讲理,乱扣帽子,以势压人,仗势欺人。宪政学是政治科学,属于毛泽东所说“科学上”之列,愿杨晓青教授、郑志学先生等对照上引毛泽东语录,三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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