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祥京:追忆李木庵

——中共宪政第一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343 次 更新时间:2016-12-12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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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祥京  


在第3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了“五四宪法”。设立“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对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推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具有重要意义。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努力为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作出贡献。


我的老外公李木庵就是中共最早提倡、宣传、实践宪法的前辈之一,亦是延安的十老之一。


诗曰:“立身何物作风标,志洁行端雪月操。势利浮华休仰慕,权谋巧诈应全抛。”


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李木庵是“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院工作组织法》三人起草小组的组长。就凭这个“组长”的资历,足以奠定李老在中共法律界的地位。


故事还得从“延安”法官王怀安讲起。


王怀安原名王玉琳,1915年生,四川自流井(今自贡)人。四川大学肄业。193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四川大学党总支书,1942年到达延安担任陕甘宁边区政府高等法院审判员时,李木庵就是陕甘宁边区政府高等法院院长。


王玉琳为何改名为王怀安呢?原因是在延安时期,延安十老创办了一个“怀安诗社”,我家老外公李木庵为十老之一,除了法律专业外,天赋诗、词、歌、赋,被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推为社长。王玉琳诚心拜李老为师,学诗词,学法律,索性就改名为怀安。


“怀安诗社”的成立也很有趣。1941年(民国三十年)九月五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和边区参议会副议长谢觉哉联名宴请延安民间六十岁以上的诗人墨客戚绍光、白钦圣、安文钦、贺连城、汪雨湘、施静安诸位老先生等十余人,以资联欢。当时在边区政府工作的高自力、李木庵、张曙时、鲁民、朱婴、吴缣(女)等老同志也出席作陪。林老乃发起组织一诗社,名“老者为安,少者为怀”,简称“怀安诗社”,借作联络,并推定陕甘宁边区政府高等法院院长李木庵主持。闻者遂称此会为“延水雅集”,以与晋王羲之的“兰亭雅集”媲美。张宴:陈设酒席。志盛:记录盛况。


李木庵,(1884-1959),现代著名法学家、诗人、书法家。原名李振堃,字典武(午),又名李清泉,化名何樊木。李木庵还是笔者的老外公。


李老1884年2月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正和乡八栋新屋村。


李木庵小时候过继给叔父光城为子。幼年随嗣父读私塾,后又就学于乡县儒门下,攻读“四书”、“五经”。他聪慧过人,勤奋好学。一次,塾师要考察门生智力,要大家在手掌上写上一万个汉字。同窗面面相觑,不知所措。小木庵稍加思索,别出心裁地从“三字经”书中引了“一而十,十而百,百而千,千而万”写在掌上,以少概多,从一进万。塾师频频点头,赞他智力超群。清末举行童子试,他考中秀才,在乡、县有“少年才子”之称。


不久他又入长沙岳麓书院、京师国子监太学进修。后考入京师法政专门学堂。我父亲曾对我说过,老外公是从老家步行千里到京城,那才叫赶考。李木庵1905年从京师法政专门学堂毕业。受维新思想影响,笃信“传播教育,开发民智”是重要的革新任务,先后在湘学堂、八旗学堂、政法学堂任教,并充报社笔政,撰写文稿,宣传革新思想。


1911年辛亥革命后,任广州地方检察厅检察长,因秉性耿直与官场不和,被排挤离任到北京、天津担任律师。


1914年去福建办学,兼理省路局路政。此后任闽侯地方检察厅检察长、闽侯县知事和福建督军公署秘书等职。多年司法从政的实践,使他深感官场的腐败与黑暗,思想彷徨,于是卸职到北京赋闲。


在此后若干年中,李木庵对法制本身似乎不再关心,走上了革命救国的道路,其实是在为法治的实现寻求更广阔的政治背景。


五四运动后,他在“马克思主义”思想影响和“进步”人士帮助下,开始走上革命道路。1925年春赴福建进行兵运工作,因他与督军公署独立团团长曹万顺交谊很深,在1926年广东革命政府行将北伐时,他说服曹万顺响应广东的革命号召,请求一同去参加北伐。他代表曹来到广东,广州革命政府马上将曹万顺的独立团破格扩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十七军,任命曹为军长,李为军政治部主任。同年夏,李木庵加入中国共产党,随军北伐。1926年7月被编入北伐军东路军待机。1927年春随军经浙江、江苏进攻南京,在攻打南京战斗中负伤。


“四一二”政变后,蒋曾密电第十七军军长曹万顺:“该军政治部主任李木庵等系共产党员,立即就地处决。”曹因与李关系很深,于是将李等资遣到上海租界保护起来。后一直受到蒋介石通缉。


民国十六年初(1927年),因严词拒绝国民党的反共行动而被捕。被营救后,隐居上海、苏州一带靠卖文字为生,通过内线联系,才与周恩来接上关系,一直从事党的地下工作。


笔者父亲谢晋生回忆:1928年秋天的一天,我正在苏州自己住宅附马府堂大门口徜徉,看见一辆黄包车拉着一个穿长袍的人经过,这人手提皮包和行李,雍容尔雅。仔细端详,认出来是一个远亲,即我祖母的堂弟,排行第七,我常呼他“七外公”。他是我家乡---湖南桂阳(住在郴县地界)的著名共产党员李木庵。我叫了一声“七外公”,便前去将黄包车挡住。他吓了一跳,见到是我,忙下车寒喧几句,但他见我全副武装,胸前佩有第三师黄边三朵花的符号(南京黄埔同学会驻第三师上校特派员),为之一愣。急忙对我说:“你,你怎么在这个部队里?你对我的事切不可向外人说啊!说完马上坐车走了。我知道他有戒心,不便在路上多谈,便让他走了。但我仍然远远地跟着,见他就住在离我的住宅不过有十几家远的地方。天黑了,我便跑了过去,找到他的住房。我恳切对他说:“七外公”,您老就住在这里啊!请你放心,我对您老的事绝对保密,绝不会泄漏出去!他这才放心了。他见我无恶意,态度诚恳,转嗔为喜留我在他家吃了晚饭。以后时相过从,我很直率地将被蒋介石责骂以及第三师黄埔同学对蒋的不满情绪告诉了他。他对我也更加亲切。


后来,他还告诉我,他在上海工作,由于苏州生活便宜一些,才把家眷安置在苏州。我再三向他表示:“有我在苏州,你可大胆一点,一切我可以负责保护。”这样,我们相互之间,已无芥蒂,相处如漆似胶,有时,我也同他到上海去玩玩。


后来,第三师从苏州移驻南京,我便随到南京。李木庵从“四一二”以后,不曾来过南京,害怕再次被捕。这时,由于我的掩护,他也随我常来南京。朋友们都知道他是我的外公。谈吐之间,都认为他是个学识渊博的长者,从未有人怀疑他是被蒋介石通缉的鼎鼎有名的中共党员。我家由于父亲去世,继母在南京八卦洲买了50亩地,定居下来。李木庵因儿女众多,生计困难,于是也在我继母住处附近买了一块荒地,将家眷从苏州移居到八卦洲,以务农来维持生活。他本人则奔走于上海、南京开办律师事务所为职业掩护从事地下工作。


1935年秋,李木庵被中共上海地下党组织派往西安开展工作,到西安绥靖公署宪兵营任书记官。此时笔者的父亲谢晋生由营附代理营长,家父回忆说,李木庵在宪兵营营部名义是编制内的书记官负实际工作,每天坐办公室。正副营长的私章及营部关防与大大小小的事情,都由他代折代行。他是长者,大家都尊敬他。他办事一丝不苟,老成持重,经验丰富。


现在如果回想父辈们的忆述,大材小用,真委屈了李老。


这些老地下党真行,能上能下,跟晚辈当差毫不在乎。当然,李老自然清楚,有晚辈保护自己岂不更安全。其实他们干的是惊天的大事。


4月,5月中共西北特别支部成立,谢华任书记,李老任宣传委员。6月参与组织成立西北各界抗日救国联合会,任总务部负责人,参与领导开展西安地区抗日救亡运动,并在东北军和西北军中开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


“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后,1937、1938年,笔者父亲谢晋生任改编后的第一七七师第五二九旅参谋长兼第一零五七团团长,奉命率部开往山西参加对日作战。从此与“七外公”李木庵中断了联系。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李木庵奉命回到家乡,在桂阳东镇乡举办抗日自卫游击干部训练班。1939年秋开办桂阳县战时中学,任校长,为抗日战争培养了一批干部。


1940年李木庵11月辗转到达延安。李木庵名气大、资格老,也可说是中共法律界元老级人物。开始,边区政府对其较为客气,奉为座上宾,委以边区政府法制委员,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长等职务。但初来乍到的李木庵,对延安和边区的一切都感到十分新鲜和兴奋,沉睡了多年的法治理想又被唤醒。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制度是在原苏区根据地司法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与清末以来历届政府所推行的精英化司法有着明显的不同,特点是革命化、程序简单和人员非专业化等。这样的司法制度在接受过现代法学教育的李木庵看来实在是业余都称不上。


说到中共法制,远在江西中央苏区,就有红色审判。这些审判组织,架构粗疏,人员多是兼任,更像个草台班子。1937年组建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才是“人民”司法的雏形。第一任院长谢觉哉,任期5天。此后,董必武兼任过3个月院长,他俩都是匆匆过客。人民司法最初的建章立制,似乎是在雷经天手中完成的。他前后两次出任院长,任期达6年,可以说是红色司法的奠基人。


雷经天(1904-1959),广西南宁津头村人。清末民初,津头村的雷家,以革命出名。雷经天继承了家族的造反精神和火暴性格。15岁担任南宁学生联合会会长,领导3000多学生抵制日货。20岁时领导厦门大学学生闹学潮被开除,后转入上海大夏大学。一年后又因组织学生运动,又被开除,从此步入职业“革命”生涯。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不久,任边区高等法院院长。


他没有受过法学教育,没有法律职业经验,忽然成了陕甘宁边区红色司法掌门人。大约读书期间屡被开除,心灵受创,他对知识分子心存偏见。他重用工农干部,认为他们虽然文化低,不懂法,但政治立场坚定,应尽可能培养。至于外来知识分子,他说,百分之九十以上有问题。(《关于司法工作的发言》,载雷经天《向前集》,广西人民出版社,2009,页272)。


1943年,雷经天主导法院系统审干。法院系统26个干部,被审出17个特务,还有3个嫌疑分子。……


在七十多年后,也就是2014年12月4日,中国的首个宪法日,上映了《黄克功案件》这部电影,电影是以宣传法制为目的,兼顾票房价值,企图政商双赢的创新尝试,这部电影的票房还不错,但当局者迷,旁观者清。


一个时代的历史,不是由后人演出来的,而是由当世人共同塑造的,对他们言行与感悟的记载才是最真实的历史。


《黄克功案件》这部电影成功之处就在于导演用巧妙地手法误导了历史,把历史当成了可以任意打扮的小姑娘。


近些年来,一些主旋律电影意识到了商业与市场的重要性,开始有意识的调整制作模式与创作理念,以期得到观众的认可。由著名编剧王兴东编剧的电影《黄克功案件》的公映,广受好评,算是其中一个比较成功的例子。但这种好评,几乎是建立在法盲人群之中,今天的中国,文盲的确不多,但法盲不少。


影片可圈可点之处并非没有。首先,在题材的选择上,它并没有选择表现党和军队光辉伟业的宏大题材,而是另辟蹊径的选取了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一件并不光彩的“桃色事件”。


就这一点,电影《黄克功案件》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黄克功案件》这部电影,拍摄技巧与场情无可厚非,溜着马儿,延河漫步,树下依偎,儿女常情,简陋的审判台,严肃的“战士”,历史场面,尘封初现,但对法制精神不甚了解的观众却情绪激动,视角难免茫然。


大多数影评人士仍站在吹捧的角度,视法律为儿戏,大伙儿都热衷于“皇上”下旨:刀下留人!偏偏“皇上”挥泪斩马谡,而且要求当众宣读!


黄克功的小命还是在于“皇上”的御笔。


影片中,黄克功一直在期待毛主席的特赦令,终于毛泽东的复信来了,在大会上宣读,他赞成处黄克功以极刑,没有赦免他。


“陕甘宁边区”只是国民政府属下的一个行政区,行政区“首长”没有特赦的权力。


按国际惯例,只有国家元首(总统、国王、国家主席)才有特赦的权力。如:


美国宪法采纳了英国普通法的某些合理内容,使之成为美国法律的一部分。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中也规定,总统有权对危害合众国的犯罪行为赐予缓刑和赦免,但是弹劾案除外。法国也一样。法国总统奥朗德2015年1月31日决定动用总统特赦权,赦免一名不堪家暴弑夫的女子雅克兰·绍瓦热(Jacqueline Sauvage)的十年牢狱之灾。


《黄克功案件》这部电影中,严格地说,毛泽东当年给审判长雷经天、黄克功的复信并没有强调法制,强调的只是党纪与军纪。


“刀下留不留人”?只是苦难深重的中国民众期盼圣上英明而已,与国际上定义的“特赦权”并没有任何关系。公审与判决只是一种形式。说明白点,也是当时政治环境的需要。


拿今天的法律论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情绪失控杀人或者黄克功有间歇性精神病又在发病期间,对其判决又不同了,罪轻或无罪。后者还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分析案情需要时间,更需要法律程序,不能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为借口。


如果不分析案情,按中国古代“杀人抵命,欠债还钱”的律法,极刑黄克功也不算冤枉;问题是延安的法制概念是以“革命”为原则,以“革命”的名义杀人却很简单!


“陕甘宁边区”并非没有正义和法制,并非没有法制内行。董必武、谢觉哉、李木庵、习仲勋、胡耀邦等等,都是中共党内主张立宪立法的革命先行者。坏就坏在从苏联克隆过来的意识形态。


随着史料的解密,雾霾渐行渐远,水落终将石出。


雷经天主张法院受理案件,判决后只给老百姓一个纸条子。李木庵,指责这是“游击主义”。法院此后才规定,判案要有判决书。施行一段时间后,雷经天抱怨说,写一个判决书要三天。他说,我们不要国民党那套繁杂手续。什么刑事诉讼状?有诉讼状可以,没有诉状,口头讲,也可以。我们处理后给老百姓个纸条子,使他知道是赢还是输,就行了。他认为,法庭审讯是一种不拘形式的谈话,关键是解释和说服。(《关于改造边区司法工作的意见》,载雷经天《向前集》,广西人民出版社,2009,页291)


多年的党政和军旅生涯,使雷经天坚定地反对司法独立,并习惯用军事化手段管理法院。他要求法官们的判决,必须经他过目和审批。他要求法官,要有阶级斗争的观点,要有群众观点……。他什么观点都有,就是没有法律观点。他的这些思想,切合某些领导的口味。


当时,两股力量势同水火,他陷入了人事纷争。


高等法院秘书朱婴指责雷:“个性强,态度欠宽厚。”朱婴毕业于北京朝阳大学法律系,1925年入党,是位老党员。边区司法部长兼高等法院院长谢觉哉批评他“思想狭隘,不能容人”。雷经天用对敌斗争的手段解决思想分歧,将人事纷争上升为路线斗争。


1942年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被派到中央党校学习,由李木庵代理院长,他抓住这一时机顶着巨大的压力,大刀阔斧地对边区司法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内容涉及到很多方面,总的原则是完善诉讼审判程序,规范审判方式和过程,适当强调审判独立。至于改革的目的,李木庵在上任初所写的一份报告中讲得极为明白,就是要“肃清游击主义的残余,建立革命秩序,养成法治习惯”,同时“建立适合边区的司法制度”,“使边区人民获得法律的保障。”实事求是地讲,李木庵这番话确实切中了边区的要害。但让李木庵始料不及的是他的改革受到了原司法人员的强烈反对,也引起了高层的不安。反对者把这次改革上升为政治斗争,并利用延安整风的机会,从组织上对李木庵进行了彻底的清算。李老这是第一次尝到共产党自己人搞自己人的厉害。


1943年底,李木庵只得以身体有病为由,辞去边区高等法院代理院长的职务,改革以失败而告终。1944年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以政府工作总结的方式正式对这次改革从政治上做了定性:这次司法改革是一些旧的法律工作者,“脱离边区实际和边区人民的需要”,“照搬旧型司法制度和旧型法律”的结果,核心是要“司法独立”,改革导致“人民的正当权益或有遭到损害,而破坏分子的不法行为或且反获宽容”,并给边区司法工作带来了“坏作风”。这次事件对李木庵的法治理想打击实在太大,他开始心灰意冷,给当时边区司法工作的实际领导人谢觉哉写信,以身体衰弱为由,要求辞去一切与法律有关的工作,


七十年前的陕甘宁边区也不是没有“正能量”。延安的五老也好,十老也罢,几乎都是“正能量”,当时年纪较轻的习仲勋、胡耀邦也都属正能量。董必武、林伯渠、谢觉哉、朱德都提倡讲法制建没的。


谢觉哉虽然不是法律科班出身,但他明白事理,人心向善,一沟就通。谢老不惧邪恶,坚决支持李木庵。


谢觉哉为此专门作诗勉励:虎虎李夫子,出山才十年;正宜歌破浪,未许赋归田;政易法须革,诗成史共编;待增齿发健,岁艳续魆弦。


谢觉哉对当时司法制度及其领导人的不满也有了一定的表现和反映: “ 边区司法似乎是政权中较落后的一环,原因,大家对司法不注意,不去研究,很少人有司法知识,人民缺乏法律观念,而我们又是要求比旧民主主义进步的司法;老百姓要求断讼的公平、迅速,又很迫切。因此更显得司法工作的落后。”“ 拿实际事件来启发智力,教育干部,谁都知道。但并不是知道就能做或会做,甚或对他反复提示,他还不知道或不愿去做。司法是要用脑筋又最易牵涉及发见各方情状的。然而边区设司法七、八年了,总是茫茫然,连好坏判例都举不出,更不要说帮助立法。”谢的为人是比较平和的,话说的如此严厉极为少见,它足以表明,谢对司法制度和某些当事人的不满已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尽管谢的日记中没有公开点出被批评者的名字,但通过其他材料我们不难发现谢的批评主要是针对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的。


为了说明这一点,同时也是进一步表明谢对司法制度的不满,有必要以被批评者雷经天本人所写的材料来对此进行补充。雷经天在 1943 年 12 月 18 日写的一篇报告中写到:“ 我负边区司法工作的责任差不多有 5 年的时间,确实没有做出什么成绩,在过去政府党团检讨我的工作给予鉴定时,谢老曾指出我的思想是狭隘的,不能容纳他人(指李木庵、朱婴等)的意见,在工作中没有搞出一套来。”在这篇报告中,雷还多次提到谢对其的批评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谢觉哉对法律问题的理解,边区法律问题的关注,乃至不满,在很大程度上与李木庵等人的影响有着直接关系。关于这一点,在谢的日记里也有反映。 “ 前闻木老谈:‘ 司法是统治权之一,不可和行政分割的。资产阶级民主的司法独立,只是审判独立,审判前的检查阶段,检查官是代表国家,即代表政府;审判后政府又有特赦、减刑等权。 我过去不赞成司法独立,持论没体察到此。专门知识不足,立论不免外行” 。


谢与李木庵不仅是同乡,年龄又相近,兴趣与人生经历相近处也颇多,相识后,往来十分频繁,似乎一见如故。 谢觉哉肩负着创建新型法制的重任,为人又十分谦虚好学,但苦于不懂法律和缺少懂法律的人,李木庵等人的到来,对谢觉哉来说,无疑于久旱逢甘雨。特别是李木庵等人对现行边区司法制度不注意当地的民风民俗,脱离实际的指责,同正在开展中的整风运动精神十分吻合,深深地打动了谢觉哉。


一方面是谢觉哉等对原有司法工作领导人的不满;另一方面则是对李木庵等人的信任。而信任的直接后果就是一时间边区司法系统的大权开始全部被新来的专业司法人员所掌握:张曙时出任边区参议会法制室主任,朱婴任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秘书,李木庵代理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显然谢等领导人对现行司法制度的不满,也是引发这次改革的原因之一。


由于历史的原因,人治在中国从来没有歇息过。历次政治运动,令人毛骨悚然。


2015年刚去世的百岁“延安”老法官王怀安,生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还认为他蒙受20年的冤屈不是因为右,而是左,是左得还不够,反倒被打成了右派。他还讲在党的教育下,浑身没有一个细胞是反党的,却被打成反党分子。


王老曾无限感叹地说:“我们党每隔三五年就搞一次运动,伤害了很多好同志啊!”


谈到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王老仍然认为:“我国的制度还不是真正的法治,其原因主要是封建积习太深。由集权转民主,由人治转法治,很难!虽然我在有生之年,已经感到社会的进步,但是我国法制建设的过程总是进进停停,不顺利,我自己也无能为力。当然,由人治到法治是历史必然的规律,只好寄希望于下一代党和国家的领导人。


王老讲我国法制建设的过程总是“进进停停,不顺利”。这是王老太谦虚,如果真是进进停停就很不错了。可惜有时进一小步,猛然退一大步,任何人都措手不及。


新中国成立后制订和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和宪法中,《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都明确规定:承认和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但这种保障又被党的“红头文件”所取代,别说迁徒,讨米都不准。


1953年9月,毛泽东与梁漱溟在全国政协委员会扩大会议上发生了一场激烈争论。梁漱溟在会上发言说:


“过去中国将近三十年的革命中,中共都是依靠农民而以乡村为根据地的。但自进入城市之后,工作重点转移于城市,从农民成长起来的干部亦都转入城市,乡村便不免空虚。特别是近几年来,城里的工人生活提高得快,而乡村的农民生活却依然清苦,所以各地乡下人都向城里(包括北京)跑,城里不能容,又赶他们回去,形成予盾。有人说,如今工人的生活在九天,农民的生活在九地,有‘九天九地’之差,这话值得引起注意。我们的建国运动如果忽略或遗漏了中国人民的大多数——农民,那是不相宜的,尤其中共之成为领导党,主要亦在过去依靠了农民,今天要忽略了他们,人家会说你们进了城,嫌弃他们了。这一问题,望政府引起重视。”(引自《梁漱溟问答录》)


对梁漱溟的意见,毛泽东是不认可的。他在次日的一次即席讲话,不点名地反击了梁漱溟。毛泽东说:“有人不同意我们的总路线,认为农民生活太苦,要求照顾农民。这大概是孔孟之徒施仁政的意思吧。然须知有大仁政小仁政者,照顾农民是小仁政,发展重工业、打美帝是大仁政。施小仁政而不施大仁政,便是帮助了美国人。有人竟班门弄斧,似乎我们共产党搞了几十年农民运动,还不了解农民。笑话!我们今天的政权基础是工农联盟,工人农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这一基础是不容分裂,不容破坏的!”(引自《国史纪事本末 (1949-1999)第二卷·社会主义过渡时期》)


现在重温上述争论,法律界人士自有公断。


“文革”前夕,更无法无天。十年浩劫,使国民经济濒临绝境。


权大?法大?中国人争论了上百年。


中国仅仅是开始走向共和的中国,至于宪政的启蒙,大师级别的也不少,梁启超、宋教仁都是先知先觉者,一个以传播理论为导向,一个则以实践为根本。


法治之路,渺渺茫茫,何日云开霾散?


李木庵早已仙逝,王怀安依然作了历史的见证人。


2007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为王怀安等人民司法功臣和法官英雄楷模颁发“功勋天平奖章”。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颁发这一荣誉称号。


2014年12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看望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怀安,并为王怀安99周岁生日祝寿。


杨晓青教授在《红旗文稿》上发表反宪政文章以来,引发了社会和学界的广泛批评,其中涉及到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如何看待中共在1946年前后提出的宪政主张。中共的宪政主张在1946年提出《共同纲领》时是有诚意的,李木庵是主要起草人之一。


1946年1月10日,中国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正式开幕,国民党、共产党和其他民主党派共38名代表参加,就和平建国大业进行充分协商,以期达成《和平建国纲领》,为即将召开的国民大会奠定宪政基础。中共于1946年1月16日在《新华日报》上发表了题为《论共同纲领》的社论,提出了要求政治民主化的六项主张,明确用“共同纲领”这个说法为政治协商会议定下了主基调。


不可否认的是,共同纲领主要诉诸的是自由民主的基本理念,这些理念是国民党无法拒绝而又被其他民主党派所普遍接受的。因此,中共在抗日战争即将取得彻底胜利之前,提出以自由民主的共同纲领建立联合政府,和平建国,符合民心,符合历史潮流。


尽管国共之间存有巨大分歧,但迫于国内外各方的巨大压力,也是因为共同认识到通过宪政方式有可能达到和平建国目的。当时,毛泽东和蒋介石均表现出对国民负责的良好诚意,在原来一些互不相让的问题上,各自作出妥协,求同尊异,最后达成《政府与中共代表会谈纪要》,即《双十协定》。


该协定列入关于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政治民主化、国民大会、人民自由、党派合法化、特务机关、释放政治犯、地方自治、军队国家化、解放区地方政府、汉奸伪军、受降等12个问题。原则是承认和平建国的基本方针,同意以对话方式解决一切争端;国共长期合作,坚决避免内战,建设独立、自由和富强的新中国,彻底实行三民主义;迅速结束训政,实施宪政;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对国民大会及其他问题进行商讨后再作决定,制定新宪法;中共承认蒋介石及南京国民政府对中国的合法领导地位。《双十协定》的破裂,国共两党都无法推责。


1948年,李木庵还是担任了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委员。1948年随中共中央到达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从延安时期至建国初期,他积极参与制定或起草了一些重要法规,如参与草拟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等,建国初他还亲自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草案。毫无疑问,这一系列法律草案,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甚至还有与公平正义背道而驰的。


“新中国”成立后, 李木庵任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央法制委员会刑事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全国政协委员。他还参加了《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婚姻法》等法规的起草和审定工作。1955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顾问、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第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1959年,中共极左势力猖獗,撤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这一来,“无法无天”登峰造极,法制建设被破坏殆尽。


据熊先觉/文:


在1957年下半年反右运动之前,司法行政开展顺利,全国社会治安良好。但从反右运动开始,极左思潮泛滥成灾,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司法原则和制度受到批判,司法部及各地司法厅、局于1959年被撤销。撤销司法部的所谓“理由”,据1959年4月28日国务院提请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撤销司法部的建议》称:“……由于司法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健全,人民法院的干部已经充实和加强,司法部已无单独设立之必要。建议撤销司法部,原司法部主管的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管理。”那么,司法部被撤销的真相究竟是什么呢?


1959年司法部被撤销的真相,说得白一点是认为司法部“烂了”,就“拆庙赶和尚”。由于中共司法部党组坚持党的八大路线,坚决贯彻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公开审判”等一系列现代司法原则和制度,都跟那种“什么是法?党委开一次会就是法”、“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议,各方去办”的“人治路线”是如同冰炭而不能相容的。1958年的7、8两月,中央政法领导小组忽然通知召开司法整风会即世称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中央政法领导小组负责人在会上讲话称:“在党组里头,虽然有是非轻重,但很难找到一个完全干净的、坚持党的立场的同志”,“他们不是插的党的红旗,党组犯了路线上的错误”。整风会开了50多天,把中共司法部党组包括全体党组成员6人及非党组成员的司长3人共9人打成了“反党集团”。强加的所谓“反党罪行”是:“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反对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坚持旧法观点”、“包庇右派”四大罪状。……


1959年秋,最高人民法院顾问李木庵正在住院,惊悉司法部被强行撤销,一大批司法同行被打成反党集团,关、管、杀的厄运在等待他们,不禁老泪纵流,感叹:浩劫开始了。不久便一命呜呼。


说点题外话,李老还有一个聪明绝顶的残疾儿子叫李石涵,不但是长征路上的小红军,还平安抵达延安。李石涵还是重点“培养”的残疾人小特工,文武双全,战功不少,著作颇丰。李石涵颇受人们尊敬。他最终的职务是中国聋人哑人协会党组书记、副主席,经常代团出国访问。


1979年4月,李石涵主席送了一本他主编的《十老诗选》给我父亲,我至今还珍藏着。这十老的名单,早在1962年就由董必武与朱德元帅一起商定了。他们是:朱德、董必武、林伯渠、吴玉章、徐特立、谢觉哉、续范亭、李木庵、熊瑾玎、钱来苏。《十老诗选》封面的书名,题字为叶剑英。


50年代,是笔者的孩提时代,每当寒暑假,父亲都要带我去北京看望老外公。老外公对待我们小孩子格外怜爱,和蔼可亲。


李木庵不幸于1959年9月在北京逝世,终年75岁。


在隆重的追悼会大厅里,最高人民法院的挽联这样称道:“法律家,文学家,群推长者;为革命,为人民,功在国家。”


谢觉哉在挽联中写道:“仰不愧天,俯不怍人,革命俦侣中允称长者;既痛逝者,行自念也,怀安诗社里顿失主盟”。


李木庵的一生是坚持法治的一生,是与一切邪恶势力斗争的一生。谢觉哉评价李老“仰不愧天,俯不怍人”,中肯之至。


李老仙逝50多年,谁也不想看到他毕生精力起草的法律文件沦为废纸。


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又过去一年多了,晚辈缅怀先辈李木庵,李老无愧中共宪政第一人。


我们期待民主法制的春天早点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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