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宪法政治的根本要义在于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对自由的侵害主要来源于公领域的政治权力和私领域的金钱权力的分布不均。同时,两类权力集中的成因和特性是不同的:政治权力的集中主要依靠组织力量,提防其集中就要求组织的分立和多元;金钱权力的集中主要依赖交换机制,提防其集中就要求交换机制的公正和合理。为此,一个健全的宪法政治体系是二维的:(1)政治自由主义,防止“政治寡头铁律”导致的个人权利受损;(2)经济民生主义,防止市场马太效应造成财产权利过分集中。这种二维宪法政治是复杂自由主义的基本主张,也是有为政府有效发挥作用的制度基础。
本文摘自《国家性质与政府功能:有为政府的理论基础》,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13章。
一、引言
要保障有效政府的积极有为,关键是要能够对那些无为或乱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这就需要建设一整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而这套法律体系的基础则是宪法政治(constitutionalism)。事实上,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不过,在当前国内对宪法政治的定向却存在两级化认知:新古典自由主义者倾向于维护西方社会的宪法政治传统,并将目前西方宪法政治视为人类的普世价值而主张全面照搬,包括推行多党制、议会民主和三权分立,等等;马克思主义者则倾向于否定西方社会的宪法政治传统,并将目前西方宪法政治体系视为资产阶级宪法制度,而倡导中国特色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强调与西方宪法政治具有本质区别的人民民主专政。那么,为何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宪法政治观?
从历史上看,现代西方社会的宪法政治理念起源于启蒙运动时期,目的在于反对封建社会的身份等级制以及王权至上的权力集中,进而集中推行政治领域的权力分立和制衡;但是,这种宪法政治体系在保障富人财产不受公权力侵害的同时,并没有考虑到金钱权力不对等所潜含的危害,反而赋予了集中金钱权力的富人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海尔布隆纳就指出,资本主义社会中财富与权力是不可分割的,资本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指挥他人和让他人服从的力量,这就是权力。[1]正是随着资本主义不受抑制地向前发展,就出现了日益严重的资本所有权集中以及市场从自由走上垄断的趋势;同时,随着金钱权力集中对社会生活的危害逐渐暴露出来,就引起了马克思等人对资本主义宪法政治体系的批判,而这种批判也为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所承袭。很大程度上,基于三权分立的宪法政治将会导向有限政府乃至“最小政府”,而正统马克思主义的宪法政治则有可能导向统制政府。那么,如何建立起与有为政府相适应的宪法政治呢?
根本上,这涉及对宪法政治本质的理解。一般地,宪法政治是制定规则的规则,一个国家的宪法政治体系就决定了其他制度安排的特征。卢梭写道:“好法律会使人制定出更好的法律,坏法律则会导致更坏的法律。”[2]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政治是任何国家所必需的,也是根本性的制度安排。那么,如何构建全面的宪法政治体系呢?这就与社会权利的分配有关,而社会权利的分配又涉及不同权利的性质甄别。正是从这个角度上说,流行于西方社会的现代宪法政治还存在严重不足,因为它主要关注政治领域的政治权利分配,主要考虑对政府统治权力的约束,却忽视了越来越不平等的经济权利,忽视了政府所承担的越来越大的经济功能,进而就会导致经济领域出现严重的公权力缺位。有鉴于此,要为有为政府构建合适的制度或宪法政治基础,就必须深入对宪法政治本质和权利属性的探究,这在社会经济大发展的当前中国社会尤为重要。本章就此作一探讨。
二、宪法政治旨在防止权力侵害自由
宪法政治是一种主张国家权力来自并被一部基本法律约束、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宪法政治的要义或根本目的就在于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也即,权利和自由是宪法政治的两个基本点。因此,要讨论宪法政治问题,首先就需要对权利和自由的真正内涵有清晰而深刻的理解。很大程度上,目前社会各界之所以对宪法政治有着巨大的争论和对立,主要就在于对权利和自由的内涵理解上存在差异。就现代主流经济学人而言,一方面,他们在理论思维上基于自然主义思维而将市场主体还原为同质的原子个体,这些个体处于相同的市场地位并拥有相同的权利;另一方面,他们在政策主张上基于新古典自由主义而从自由劳动、自由交换和自由决策等角度来强调维护个体自由的意义,不仅将基于力量和供求所决定的市场经济等同于自由经济,而且也极力主张遵循基于同一规则的市场竞争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问题是,不受约束的市场经济能够确保每个人拥有相同的自由吗?这涉及个体的人际异质性以及权利与自由之间的关系,也反映出新古典自由主义对自由内涵理解上的浅薄性。
一般地,自由和权利之间的关系是双重的:一方面,两者很大程度上是相辅相成的,自由即意味着个体的基本权利受到保障,从而能够追求自己想过的那种适宜生活;另一方面,任何自由和权利又都不是绝对的,是一定约束下的自由和与一定责任相称的权利,否则必然会引起内在冲突和对抗。在这里,权利对自由的影响是:一方面能够促进和保障自身的自由,另一方面也会派生出某种权力而侵蚀其他人的自由。因此,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权利和自由就必然要受到一定的制约,这主要有两大来源:(1)内在的自我制约,主要起源于社会生产力水平和自身能力;(2)外在的他者制约,主要源自社会权力结构的失衡。相应地,基于个体自由的理解,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两点看法:(1)从普世意义上说,个人自由根本上就是指社会个体不受他人的剥削、压迫和奴役,个体追求自由生活的行为不受他者的制约和阻止;(2)从现世意义上说,对个体自由构成制约、剥削、压迫和奴役的他者不仅包括凌驾于个体之上的社会组织和机构,也包括其他社会个体。有鉴于此,针对自由所遭受的侵犯,我们就可以追问这样一些问题。
首先,在现实世界中,一些个体为何会遭受其他个体或组织的剥削、压迫和奴役呢?关键就在于他们所拥有的权力是不对等的。权力是什么呢?从客体上讲,权力体现了一种品质或属性,可被理解为“一个人或一群人在社会行动中影响和制约自己或其他人的价值和资源的能力”。其中,广义的概念就是“一个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以及怎样获得他所需之物的能力”,这个概念的适用范围可以从自然科学一直延伸到社会科学;狭义的概念则是“一个人为取得所欲之物而支配他人做事的能力”,这个概念主要适用于互动的社会关系领域,从而也为政治科学家所偏爱。因此,在社会科学领域,权力含有“影响”“权威”“强制”“支配”“命令”和“统治”之意,反映出一个人或一群人相对于他人的优势。显然,如果社会成员的权力分配是不对等的,那么,权力大的一方就拥有了某种优势而产生对社会或他人的强制和支配,进而就会产生出剥削和奴役现象。其逻辑在于:社会权力的集中导致强势者拥有更大的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的制定权,相应的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往往就是不公正的;相应地,此种制度和规则下的收益分配必然也是不合理的,由此必然衍生出种种的社会异化。
其次,权力集中是如何侵害个体自由的呢?一般来说,社会权力越是集中,社会制度和分配规则就越是不公正,社会异化现象也就越严重,少数强势者就越能够剥削、压迫和奴役多数弱势者。为此,奥克肖特等就强调,自由是建基于一种由众多相互关联的制度和个人倾向所构成的联合体之上,它表现为对压倒一切的权力集中之憎恶。奥克肖特写道:自由“既非源于教权与王权的分裂,也非源于法治,或者私有财产,或者议会政府,或者人身保护令制度,或者司法独立,它也非源于我们社会千千万万的设计、制度安排和特点中的任何一个,它源于所有这些标志和代表的意义,即我们生活的社会没有权力的高度集中”,“只要权力的分散是不充分的,我们就认为我们的自由是不完善的,假如任何一种利益或者各种利益的结合需要特权,即使它可能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我们就认为我们的权力受到了威胁。”[3]因此,危害自由的根本因素就在于权力的集中,相应地,要保障公民的自由,关键也就在于防止权力的高度集中。哈耶克就强调:“宪政的根本就在于用恒定的政制原则限制一切权力”。[4]
再次,我们又如何认识侵害个体自由的权力呢?它有哪些种类?来自何处?又有何特点呢?作为“二战”后最富创意的保守主义思想家,奥克肖特、施特劳斯、施密特以及哈耶克等人主要集中批判政府对权力的垄断和集中,不同余通过对三权分立体制的设置来防止政治权力的危害,而且积极引入企业家和资本的力量来抵消政治权力的影响,从而极力鼓吹英美式的自由市场。但实际上,权力的内涵要广泛得多,权力分配的不均等充斥于人类社会的各领域。例如,马克思主义者博尔丁就归纳了三种主要的权力类型:威胁权力(threat power)、经济权力(economic power)和整合权力(integrative power),并把它们分别称为大棒、胡萝卜和拥抱。[5]其中,威胁权力主要体现在政治领域并为政治科学家格外关注,经济权力则体现在市场领域并为经济学家所关注,而整合权力则是对社会关系的创造和协调以期实现一致的目的,如法律制度作为整合权力就有利于缓和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利的集中及其带来的破坏性。
面对复杂而多维的权力内涵,为了更好地认识自由所遭受的侵害,这里从施行主体角度而集中分析这样两类权力。(1)个体自由会受到社会组织的侵害,这主要体现在社会政治领域。原因在于,社会政治领域的公权力(政治权力)出现了高度集中,少数组织或机构垄断了公共事务的决策权,并由此支配了社会个体的生活。(2)个体自由会受到其他社会个体的侵害,这主要体现在社会经济领域。原因在于,经济领域的私权力(金钱权力)出现了高度集中,少数人控制了市场交易的规则,并由此决定了市场交换中的财富分配。也就是说,危害个体自由的权力集中主要体现在政治和经济两大领域。显然,不同市场主体所担心的自由侵犯类型是不同的:对富人而言,由于在市场交易上拥有优势,从而更担心在政治领域遭受自由侵害;就穷人而言,它更关注自己的经济生活问题,从而对经济领域所遭受的自由侵害体验更深。为此,60多年前,加尔布雷思就指出,“由于保守主义担心的是政府的力量,所以自由主义者更担心企业的力量。”[6]这里加尔布雷思所讲的自由主义者,是主张民生关怀的改良自由主义者。
同时,在当今经济学界,这两类权力集中也分别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和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所关注。(1)马克思基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原理而发现了经济权力的重要性,并基于财产所有制以及相应的生产关系决定政治权力原理而将公权力和私权力联系起来。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有钱的人就有权力,他们不仅可以操纵政治选举,甚至可以直接拥有枪支而垄断暴力;这样,在一个无约束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整个社会就会受到不受控制的财富寡头的统治,所谓的三权分立也只是资本家及其代理人的游戏。为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集中剖析了金钱权力对社会制度以及政治权力的影响,从而致力于消除产生经济阶级的私有财产关系。(2)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却将社会权力的不平等归咎于特定的身份制度和政治制度,认为一切专制都是以超经济的手段进行统治和分配财富。在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看来,对物质权力和物质剥削的控制仍是核心的政治问题,从而需要建立“纯粹形式的自由”以控制政治权力。为此,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致力于宣扬政治集权的弊病,推崇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反对任何超经济手段产生的专制,乃至对任何政府干预都持提防和反对的态度。
显然,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还是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它们都只是看到问题的一个方面,乃至所构设的社会制度和宪法政治体系都存在明显的失衡。
一方面,就马克思经济学而言。它发现了经济领域的私权力集中,但也夸大了它的地位,进而忽视了公权力集中潜在的问题。迄今为止的人类发展史就表明,经济权力主要依赖于政治和社会权力,或者说政治权力至少和经济权力一样构成了对自由的危害。究其原因,坏人也可能上台并努力扩大其权力,因而就必须将政治制度化而避免政治权力的高度集中。针对马克思基于政治无能理论而忽视国家权力增强所固有的危险,波普尔就指出,“认为经济权力是万恶之源这一教义必须被抛弃。应该代之以对一切形式的不受控制的权力所构成危险的理解。钱之类的东西并不特别危险。只有当它能够或者直接地或者通过奴役那些为了生存必须出卖自身的经济上的弱者而收买权力时,金钱才变得危险。”[7]
另一方面,就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而言。它集中关注社会政治领域的公权力集中,而忽视考虑社会经济领域的私权力集中,乃至无视私权力不平等的事实存在。事实上,正是由于没有考虑金钱权力潜含的危害,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就形成对市场的无限推崇,造成了现代民主的扭曲。詹姆斯.加尔布雷思就写道:“令人叹为观止的是,自由在每一个正常层面的定义,如言论、结社、信仰、集会和出版自由,竟然被保守派的‘市场自由’所取代;令人叹为观止的是,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也被市场自由所取代;令人叹为观止的是,艺术、文化和科学的公共职能居然要臣服于市场自由,受它压制;令人叹为观止的是,市场与自由的结合会在如此多人的头脑中扎根。”[8]很大程度上,这种认知正是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问题根源。针对金钱权力的潜在危险,波普尔主张,“我们应该建立各种制度,对经济权力进行民主控制,并保护我们不受经济剥削。”[9]
三、两类权力所对应的权利及其特征
在人类历史发展中,无论是政治领域中的公权力还是经济领域中的私权力都呈现出集中的趋势:在政治主导的社会机制下,社会公权力不断自我强化;在资本主导的市场机制下,金钱权力不断自我强化。但是,两类权力集中的形成原因以及所呈现的特征是不同的:公权力的集中主要依靠社会组织的力量,提防公权力的集中则要求社会组织的分立和多元,甚至要求将绝大多数公权力界定到个体;相反,私权力的集中主要依赖交换机制的作用,提防私权力的集中则要求交换机制的公正和合理,甚至要求对交换引发的集中效应进行制度抑制。那么,为何对公权力和私权力的分配和发展有不同的要求呢?这就跟与之相对应的两类基本权利有关:公权力对应于个人权利,而私权力对应于财产权利。事实上,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基本特性是不同的,这导致了两类权力呈现出不同的走势,并蕴含了不同的政策要求。
一般地,个人权利是指符合某种资格并归个人所有的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对话权、生活权以及其他基本功权,这主要体现为公共领域的政治权利等。财产权利则是指并不需要符合特殊功能性角色的权利,它可以作为初始权占有,也可以从以前所有者那里获得,这主要体现为私人领域中的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等经济权利等。显然,这两类权利存在一个明确的区分标准——可继承性:个人因承担某种角色而获得的个人权利,一旦丧失了这个角色后即告失效,如合作组织中的成员选举权;财产权利却可以转换为遗产而留给继承人,如公司组织中的股东选举权。显然,正是由于两类权利与个体身份的关系不同,因而它们的发展趋势以及相应的集中度也存在明显差异:当直接控制权附属于特定功能角色时,控制权不会因累积效应而膨胀,这种控制权就会受到“约束”;相反,当最高控制权附属于可转让媒介时,控制权就会发生积聚或集中,这种控制权就会出现失衡。[10]
两类权利的特性差异也意味着,由个人权利衍生的公权力一般不会因所有权集中而出现严重的分配失衡,由财产权利衍生出的私权力则往往会因所有权集中而出现严重的分配失衡。这样,特性差异的两类权利就会导致两类权力的不同分布,从而对自由产生不同影响。基于自由的保障,一个良善社会的制度或宪法政治设计在两类权利的界定上也应存在不同原则:个人权利缺乏积累性和集聚性,个体的初始地位相对平等,因而应确保机会平等,实行基于初始分配的获得正义原则;财产权利具有积累性和集聚性,个体的初始地位很不平等,因而应关注能力平等和资源平等,实行补偿正义和纠正正义原则。也即,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基本认识:凡是不能积聚和转让的权利应该充分保障其自由使用,而易于积聚和转让的权利则应该限制其使用的“度”,这样才可以塑造真正的人本社会。
推而广之,凡是与个体身份联系在一起的属性(如权力、禀赋、知识)等都难以高度集中,因而个体可以且应该拥有充分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相反,与可转让媒介联系在一起的属性(如权力、禀赋、知识)则往往会不断积聚和集中,从而应该实行某种限制。否则,如果对与可转让媒介相联系的财产权利不加以限制,这不仅会造成财产权利的集中以及金钱权力的膨胀,而且还会侵蚀个人权利,造成政治权力分布的严重不均。一般地,对与可转让媒介相联系的财产权利和与身份资格相联系的个体权利处置不当的方式有三类,从而也就会造成三类不良情形:(1)如果两者都限制,那么就会造成权出一孔,产生专制等级社会,封建社会就是如此;(2)如果两者都不限制,则造成了金钱权力对基本个体权利的左右和挤压,产生资本统治社会,当前西方发达国家就是如此;(3)如果限制前者而放任后者,则产生专制与资本相结合的资本寡头社会,拉美以及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都是如此。
人类社会历史已经提供了充分的经验事实:在早期社会,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都受到限制,因而为争取民主权利的斗争和为保护私有财产的斗争就具有一致性,它们共同掀起了启蒙运动并导致了传统等级制和集权制的解体;随着封建专制的崩溃和资本主义的发展,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之间的冲突开始显现,不断集中的财产权利逐渐侵蚀个人权利,从而产生了资本统治社会;进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财产权利往往不受约束,而个人权利则得不到保障和拓展,从而就转化为资本寡头社会。事实上,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巨额财富和社会权力就几乎是同义词,洛克菲勒家族、范德比尔家族、摩根家族以及惠特尼家族就有效控制了美国的银行、铁路、公用事业以及其他基础制造业,并在政府机构中安插了大批代理人。所以,海尔布隆纳和米尔博格总结说:在前市场社会,财富倾向于跟着权力走;到了市场社会出现之后,权力则倾向于跟着财富走。[11]显然,无论哪种情形,都会出现财富与权力的结合,从而造成社会的等级化。因此,一个组织良善的社会就需要打破财富与权力的这种结合,从而保障每个人的利益和自由,尤其是关注弱势者的诉求。
四、良善社会中宪法政治的两大诉求
上面的分析表明,不受干预的经济自由必然会导致财产权利的集中,这也是自坎铁隆、马克思以来诸多学者早已发现的普遍性规律。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审视一下中国社会中的财产权利发展状况。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对财产权利的传统束缚得以解除,这就激发出了人们的经济动力和创造能力,进而极大地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经济财富的增长,这可以从中国社会改革开放初期得到明显的反映。但与此同时,由于在财产权利不断膨胀的过程中缺乏适当的规范、制约和干预,这使得经济财富和财产权利迅速积累和集中,从而不仅导致了社会经济的严重不平等,而且还引发了越来越大的社会矛盾,最终制约了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在中国社会改革开放后期状况中得到鲜明的体认。同样,在西方社会,随着20世纪70年代之后新古典自由主义的勃兴和偏盛,财产权利不断膨胀和集中。例如,1970年,美国前100名高层管理者的收入所得是全职工人平均收入的38倍,2000年该比率则大于1000﹕1。[12]在很大程度上,现代美国已经走上了一个通向公司国家之路,经济权力被集中到较少数超级公司手中,甚至逐渐取得了世界经济的统治地位。[13]
同时,随着财产权利的不断集中,不受干预的财产权利与个人权利的拓展之间会产生日益尖锐的冲突:如果财产权利不受限制,必然就会制约个人权利的发展;而个人权利的不断拓展,也必然会限制财产权利的使用。从人类发展史上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关系的发展。(1)在19世纪随着工人运动的兴起,个人基本权利就获得了较大的重视和扩展,它产生了对“居有自由境域之中的资本主义的基本威胁”并推动了资本主义制度的改造。鲍尔斯和金蒂斯说:“受到各种权利之间对抗侵蚀的运动力不能够简化为经济问题或阶级冲突。自由资本主义之中的社会变迁最好理解为个人权利和财产权这两种以体系的规模扩展的逻辑之间的相互作用的产物,而不是理解为资本主义积累体系的内在收缩的结果。”[14](2)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新古典自由主义的兴起,导致财产权利的不断集中和扩张,个人权利转而受到不断的挤压和萎缩;相应地,社会矛盾也就日益尖锐化,从而在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又重新滋生了个体权利与财产权优先性间的对抗关系。[15]
因此,为了促进个人基本权利的不断拓展,为了保障公民基本自由的享有和提高,就应该对财产权利施加一定的约束和限制。加尔布雷思在《经济学与公共目标》一书中就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如果任凭其自由发展,那么,一切经济权力,恐怕只会有利于那些特权阶层,普通大众将很难从中获得更大的益处。”[16]为此,加尔布雷思一直强调对抗力量之间的制衡,主张通过政府培育和引入抗衡力量来帮助弱势者对抗强势者,这就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限制财产权利的任意使用。并且,加尔布雷思还从社会收入、权力分配、教育、环境、外交和国际关系等方面来阐述了一个美好社会的轮廓:人人有工作并有改善自己生活的机会,有可靠的经济增长以维持就业水平,青年人在走向社会之前能够享受教育和得到家庭的温暖,为弱者建立一个安全网,人人都有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抱负取得成功的机会,损人利己的致富手段受到禁止,消除通货膨胀对人们的威胁,在外交上体现合作和同情的精神。
与财产权利不同,现代社会的政治权利是不能转让和遗传的,从而也不能长期为个人或家族所把持。所以,斯宾塞很早就指出,政治权利就如镜花水月般是虚幻的,而掌握财产权利才是王道;在很大程度上,对政治权力的占有根本上也是为了改变财产权利和经济关系,否则,如果没有经济生活的自由,政治体制的改革就变得毫无意义。事实上,中外历史和现实都表明,社会经济两极化加剧往往会导向寡头政治,为此,社会底层或劳工阶层被动员起来而克服集体行动困境,并且通过组成各种利益团体或政治党派来追求自身的经济权利;在这种情境下,由富人掌控的政权就会对这类要求和运动进行镇压,这导致政治动员过程就会演变为政治暴力,甚至往往导向内战或革命。而且,即使在民主制度已经为人类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现代社会,那些集聚巨额财富的富豪也努力通过掌控媒体、院外游说等手段来影响政府决策,这些都影响了社会成员在政治权利上的平等程度。
有鉴于此,在一个组织良善的社会中,制度安排就应该具有这样两大基本诉求:一方面,在政治领域,维护个体基本权利,尊重思想、言论和新闻的自由,既反对少数专制,也提防多数暴政,反对以“公意”之名侵害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在经济领域,关注交换起点和程序上的不平等,关注弱势者的经济要求,既不相信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和谐一致,也不相信“看不见的手”的有效性。显然,这也就为宪法政治的“顶层设计”确立了基本方向和要求:(1)政治上的自由主义,防止政治寡头铁律导致的个人权利受损;(2)经济上的民生主义,防止市场马太效应造成财产权利过分集中。关于这一点,不仅古典主义时期的西斯蒙第、穆勒等都做了探索,即使新制度主义开创者科斯也表达了类似的意思。科斯写道:“商品市场中需要有政府管制,而在思想市场中,政府管制是不适宜的,应该对政府的管制加以严格限制。在商品市场中,一般认为政府有能力进行管制,且动机纯正。消费者缺乏进行恰当选择的能力,生产者经常行使垄断权,一旦失去某种形式的政府干预,生产者就会不按照提高公众利益的方式行事。在思想市场中,情况则截然不同,政府如果试图进行管制,也是无效和动机不良的,因而即便政府成功实现了预期目标,结果亦不受人欢迎。”[17]这里的商品市场对应着经济领域,而思想市场则对应着政治领域。
因此,一个良善社会的宪法政治体系不仅涉及政治领域,也涉及经济领域,需要对经济领域进行干预以及对财产权利进行限制。究其原因主要有二:(1)市场机制的马太效应会导致财产权利的集中,从而危害穷人的经济自由;(2)财产权利的集中还会导致政治权力的集中,从而危害穷人的政治自由,阻碍民主体制的建设。事实上,收入的不平等和财产权利的集中,加大了弱势者通过民主制进行再分配的可能性;面对民主制带来的这种再分配威胁,富裕者为了维护其财产就会努力掌控国家权力,增加对自由和选举活动的限制,乃至对民主要求进行镇压。相反,收入的相对平等以及财产权利的分散有助于人际关系的改善,有助于社会信任度的提升,进而也就有助于民主体制的深化。鲍什就以农村的财富分配与人力资本水平间接测量了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晚期的国家中收入不平等程度对制度转型的影响,尤其计算了从1950年到1990年期间每年收入分配影响下的民主转型和溃败的概率。统计分析表明:过去200年间,在世界范围内,较高的收入平等程度和农村财产的平等分配持续推动了民主化,特别是民主巩固的进程。[18]
五、中国社会的制度改进方向
上面剖析了良善社会对制度创设的基本诉求,这体现了对政治自由和社会平等的兼顾,否则往往会造成政治权力和金钱权力的畸形结合。由此,我们可以对中国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现状和发展作一审视。我们用象限图13-1所示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之演化:改革开放前30年,中国社会的个人权利通过民主集中制形式而被稀释,并因为各种制度(如户籍、身份等)的限制而呈现出明显的等级特征,财产权利则因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受到更为严厉的限制,因而政治、经济制度大致处于第四象限的右下角,即D点处;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经济权利获得了不断的拓展,乃至产生了明显集中而不受约束的财产权利,而实质性的个人权利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提高和拓展,因而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大致移到了第三象限的中间偏左处,即C点处。
图13-1 中国社会的制度改进
显然,就中国社会的当前社会制度而言,它还有待进一步的推进和完善。相应地,各学派学者也都试图通过种种途径来影响政府决策以使政治、经济制度能够朝其主张的方向发展。一方面,新古典自由主义者主张政治上和经济上都能够保障个体的自治:政治领域尽可能地扩展个人自由的范围,倡导个人权利的平等;经济领域尽可能地让市场发挥作用,倡导由价格信号和力量博弈来引导市场竞争行为。为此,“西化”的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者认为,目前中国社会无论在经济自由度上还是政治自由度上都还不够,尤其是政治自由度远远不够,而第二象限的左上处B点则是其主张的政治经济制度改革的理想之点。另一方面,“正统”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则主张国家应该对生产资料的进行集中控制,以避免一部分人通过占有生产资料而剥削另一些人,而政治权力的集中则是生产资料集中的基础和保障。为此,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中国社会的政治制度可以更加民主一些,但同时应该巩固已经或正在滑落的公有制主体地位,因而第四象限的中间偏上处E点或第一象限的中间偏下处E’点就是其主张的政治经济制度改革的理想之点。
与这两类极端化思潮不同,复杂自由主义信守“舍其两端,允执其中”。为此,它注重堤防两类权力集中的危害:经济领域在坚持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的同时又主张通过不断完善市场机制来缓和市场机制对弱势者的不公和伤害,政治领域则主张建立和完善结合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呼吁-退出机制以防止寡头政治或庸俗民主所引发的政府失灵。加尔布雷思就指出,保守主义担心的是政府的力量,而自由主义者更担心企业的力量。[19]但显然,无论是政治领域中公权力的集中还是经济领域中私权力的集中,都会导致社会系统的失调,都会产生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合法化危机,都会引起一轮接一轮的争斗。例如,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就承认,如果金钱权力的使用不受到限制,那么,它就会对公平选择构成障碍,从而又会对政治自由构成威胁。为此,罗尔斯指出,市场的无节制发展或导致“即使当个人的行为公平时,基础正义仍有可能遭到侵害。”[20]相应地,在一个良善社会中,宪法政治设计就需要秉持这种复杂自由主义理念,不仅要防止政治领域中个体自由的被侵害,而且也要提防经济领域中个体自由的被侵害。很大程度上,林肯的“民享、民治、民有”也就体现了这一宪法政治理念。
实际上,复杂自由主义主张全面的权利开放原则,这不仅是指政治权利的开放,而且也指经济权利的开放,允许个人进入任何他们觉得自己能够参与竞争的市场。[21]同时,由于只有具有平等的经济地位,才会有实质性的经济权利开放;因此,复杂自由主义坚持经济民生主义主张,并将其根本关注放在防止金钱权力的集中以及对金钱权力使用的限制,从而注重对金钱收入的再调整。显然,复杂自由主义的理念和政策根本不同于现代主流经济学推崇的新古典自由主义,因为后者往往认为市场中无论是大资本家还是雇佣工人都要受到市场力量的支配,这也正是资本主义展示出的权力制度悖论。海尔布隆纳指出,“在权力制度的悖论总,其主角主要意识到自己的无权力的,这是资本主义最神秘的属性之一”,其“答案在于社会地位的根本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体现在各自获得生计要素的不同能力上”。[22]就当前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改革而言,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金钱权力逐渐偏盛并对已经政治权力产生了日益严重的侵蚀;相应地,在个人的基本权利获得不断扩大的同时,就需要提防市场化推进带来的金钱权力集中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需要关注弱势者的基本福利要求。这意味着,中国政治经济制度改革的理想之点在,图14-1中第一象限的左上处A点或第二象限的右上处A’点。
六、构设与有为政府相称的二维宪法政治体系
自由并不意味着行动完全不受约束,而是在于避免权力不平等带来的对个别主体的危害。同时,不平等的权力不仅体现在政治权力上,也体现在经济权力上;进而,社会冲突不仅体现为个体间的对抗,也体现为集体之间的对抗。相应地,为了提高自身的抗衡能力,弱势者往往会借助于联合或其他媒介来提高自身力量。这也意味着,在市场经济主导的社会中,自由并不仅仅体现为个体的“自由”行动以及个体间达成的自由契约,而且还包含了集体行动以及相应的社会契约。维塞尔就写道:“私人契约自由并非自由主义学派试图描述的终极目标。由于劳动阶级地位的软弱,建立在个人合作基础上的阶级意识比建立在利己主义之上的个人意识获得了更高的评价。只有前者才足以强大到可以使公众的利己主义发挥正面影响。依靠个人自己,公众的个人利益几乎是无力的。由于弱势个人的无助性,自由主义学派的口号,‘自由放任’,几乎沦为笑柄。那些真正希望自由的人必须毫不吝啬地将自己托付给阶级,尽管他们可能充分了解阶级利己主义很容易过分随意地侵害其成员的个人利益。”[23]根本上说,自由不是抽象的而是现实的,它必然要受到各种社会制度的制约和保障。
事实上,诺尔曼.巴利(N.Barry)就区分了“程序”自由主义(或规则自由主义)和“终极”自由主义(或秩序自由主义),其中,程序自由主义或规则自由主义主要是从社会行为赖以产生的方式而言的,表明所涉及人员之间自愿协议和自愿交换是合意的;终极自由主义或秩序自由主义对业已实现的秩序形式是否合意的评价则依赖独立于其形成过程的观察。正是基于终极自由主义或秩序自由主义的考虑,对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就产生了不同的规则和要求,而这又与个体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特性有关。一般地,财产权利具有继承、传递和积累的特性,这使得金钱权力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会发生集聚和集中,并由此在经济领域构成了对自由的危害。为此,我们不能将自由简单等同于不受干涉的市场交换,不受干涉的财产使用;相反,应该在政治、经济的不同领域构建不同的政策体系,其中,经济领域必须进行适当的政府干预,需要通过收入再分配机制来保障分配正义。事实上,这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了不容置疑的事了。例如,Higgins估计,1982年占20%的英国最贫困家庭只能挣得0.6%的国民收入,但收入再分配使他们的可支配收入上升到了11.3%。Beckerman和Clark的研究表明,如果没有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英国生活在贫困中的人将比实际多出7倍。[24]
同时,就个体权利和财产权利之间的发展而言,也不是和谐一致的。事实上,两者只有在共同反对封建等级或专制社会时才具有一致性,而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中则会凸显出明显的冲突,尤其是财产权利的集中会压制个人权利的行使和拓展,从而失去社会平等参与的机会。鲍尔斯和金蒂斯写道:“像战场上的联盟一样,一旦他们共同的敌人倒下长眠,他们便伸手去掐彼此的喉咙”;因此,“只有当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所允许的运用的范围不成问题时,它们之间假定的和谐才看来是合情合理的。”[25]这样,为了保护“不可分割的”个人自由权,就需要对财产权利的使用范围加以限制。鲍尔斯和金蒂斯写道:“契约交换的性质不是依赖是否存在市场,而相反恰恰是依赖什么是允许交换的,依赖交换别的什么和确切地在什么条件之下……个人权利能够,并且在正常情况下确实开始直接发挥决定财产的种种限制的作用。可交换的财产所有权资格只有在一个既定的、由社会决定的和法律认可的束缚之中才是容许的。”[26]
因此,与有为政府相适应的宪法政治体系是二维而非一维的,它不仅要保障人民在政治领域的自由不受侵害,保障并扩大人们的基本权利,而且也要保障人民在经济领域的自由不受侵害,保障并扩大人们的财产权利。事实上,目前流行的西方宪法政治之所以是一维的,就在于它起源于封建社会末期,当时对人类自由构成危害的根本上在于政治权力,财产占有根本上也由政治权力决定,因而宪法政治的首要目的就在于根除这种政治权力集中构成的自由障碍。但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事实却表明,不受控制的市场发展却带来了财产分配的两极化,进而导致政治决策等也受到金钱权力的左右,从而最终会窒息自由的实质发展。事实上,马克思之所以批判资本主义制度,就是“因为在这个体系中,财富意味着凌驾于别人之上的政治权力。”[27]显然,相对于早期的宪法政治先驱,我们更清晰地看到了无节制的市场经济造成的后果,从而也就不能将宪法体系局限于政治领域。尤其是,我们看到,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使得人们不仅追求基本的不受干涉的消极自由,而且需要壮大追求更高的自我实现的积极自由;不仅希望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而且希望享有平等的经济权利,至少拥有平等的福利机遇。这就是二维的宪法政治体系。
其实,罗尔斯提出的正义秩序就具有这样的二维特性,体现为两大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在一个平等的基本权利与所有人享有自由完全相应的系统中,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权利,该系统与所有人享有的基本自由的系统是相容的,在这一系统中平等的政治(仅指政治的)自由的公平价值将得到保障。(2)差异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存在必须满足两大条件:Ⅰ.它们必须满足所有的工作和职位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Ⅱ.它们必须做到最有利于那些处于最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28]当然,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原则具有“词典式排序”特性,究其原因,这是与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的内涵逐渐深化以及外延不断拓展相适应的: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人们诉求的是摆脱身份束缚的政治自由和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自主权利;经过资本主义物质的大发展,人们逐渐转到对物质满足的平等或者追求物质利益的机遇平等的诉求上来。相应地,第一个正义原则就反映了资本主义宪法政治的固有要求,针对早期的身份隶属制而倡导每个人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第二个正义原则则反映了社会主义宪法政治的新要求,针对资本主义中的实质经济权力不平等而打造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福利或福利机遇。同时,罗尔斯倡导的正义秩序和公平社会与本章基于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之分析上所构建的良善社会是相通的:其中,罗尔斯的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Ⅰ对应于个人权利,强调通过制度安排来确保社会成员具有平等的参与权;差异原则Ⅱ对应于财产权利,强调社会福利、收入再分配等应该有利于那些在社会中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显然,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很大程度上也正是基于复杂自由主义理念,基于二维性的宪法政治理念。
不幸的是,市场经济和商业社会的发展滋生出了严重的庸俗化、实用化和媚俗化效应,它消解了人们的自由意识、批判精神和否定力量,而将现存社会视为最好的、最合理的,并从认同这个社会并接受它的观念中获得快乐和幸福。相应地,社会大众就逐渐蜕变成马尔库塞意义上的单向度的人,他们缺乏对社会现象的批判和反省,对自身和他人的未来也漠不关心,对周遭一切现象都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乃至毫无批判地接受。正是在这种社会情境中,经济领域的奴役和剥削现象在西方社会中就遭到了长期的漠视,反而在富人的推动下对政府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和排斥;结果,现存的一维宪法政治体系就广为人们所认同和接受,乃至宪法政治也就被等同于几年一度的政治选举等,却严重忽视了人们在经济福利上的平等性要求。这种思潮的影响是如此之深,甚至与马克思主义传统关系密切的博尔丁也只是将经济权力主要视为一种生产能力,视为一种增进人与人之间互惠互利关系的能力,而没有积极剖析它对个人自由的潜在威胁,更为没有揭示经济权力取代政治权力对人类社会的统治。
不过,尽管流行的观点往往将资本主义和民主联系在一起,新古典自由主义尤其推崇资本主义的民主,但根本上说,现实的资本主义和民主之间所呈现的并不是互补的而是对立的关系。究其原因就在于,资本主义的民主仅仅体现为一个维度,它忽视了经济权力的集中及其对个人自由造成的危害。鲍尔斯和金蒂斯就指出,资本主义和民主“是调控人类发展进程和全部社会历史演变的两种反差鲜明的规则:一种规则的特征就是以各种从产权为基础的经济特权的优先性,另一种规则就是坚持以个人权利行使为基础的自由权和民主责任两者的优先性”,因此,“在民主乃是保障个人自由权和使用权的运用负有社会责任这个直截了当的意义上面,今天没有任何一个资本主义社会可以合理地称为民主社会。”[29]相应地,要建立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消除当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种种的经济集权体制,这将为人们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创造一个真正全面的平等机会,从而有助于扩大而不是制约人类社会所追求的自由。这里,我们可以以K.波兰尼的话作一结语:“只要人们仍忠于其为全人类创造更多自由的任务,他就无需担心权力或计划会变成自由的障碍,并因其工具性而摧毁他所构建的自由。这就是在复杂社会中自由的意义,它赋予我们渴望的安定感。”[30]在很大程度上,这种宪法政治理念也为有为政府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七、结语
要真正保障政府积极有为而不乱为,要尽可能减少剥削、奴役以及不自由等社会问题,就需要同时避免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的集中,从而需要建立二维的宪法政治体系。从经济学说史上,新古典自由主义者偏重于政治权力集中潜含的危险,从而产生了资产阶级的宪法革命;马克思主义者则更关注经济权力集中带来的危害,从而导向了财产权利的重新分配。显然,更完善的制度建设应该将两者的认知和思维契合起来,实现两者的互补而非替代。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回顾一下波普尔对马克思制度观的评述:首先,就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不受约束的经济权力之抨击而言,波普尔认为:“马克思对无约束的‘资本主义体系’的不公正和不人道的描述,是无可责疑的……我们看到,只要自由不受限制,它就会击溃自身。不受限制的自由意味着,一位强者可以自由地威胁一位弱者,并剥夺他的自由”,“即使国家保护公民免受经济力量的误用而击溃我们的目标,在这样的国家,经济上的强者仍然有威胁经济上的弱者的自由,并剥夺弱者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无约束的经济自由可能正好像不受限制的物质自由一样自我击溃,经济力量可能近乎和物质暴力一样危险;因为那些拥有剩余食品的人无需使用暴力,就可以驱使那些因饥饿而被迫‘自由’接受奴役的人。假定国家将其活动限制为暴力镇压(和保护财产),一小部分经济上强大的人就可以用这种方式剥削那些大部分经济上薄弱的人”;其次,就马克思以国家经济干预取代经济自由政策的主张而言,波普尔认为,马克思“忽略了对人的自由所构成的最大的潜在危险。他朴素地认为,在无阶级社会中,国家权力会丧失功能并‘消失’”,“由于政治权力能够控制经济权力,政治民主也成了被统治者控制经济权力的惟一手段。如果没有民主的控制,世界上就再也找不出理由来解释,为什么一切政府出于与保护公民的自由完全不同的目的,而滥用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最后,波普尔强调,“认为经济权力是万恶之源这一教义必须被抛弃。应该代之以对一切形式的不受控制的权力所构成危险的理解。钱之类的东西并不特别危险。只有当它能够或者直接地、或者通过奴役那些为了生存必须出卖自身的经济上的弱者而收买权力时,钱才变得危险。”[31]在很大程度上,波普尔的思想中也潜含了二元宪法政治体系观。
注释:
[1] 海尔布隆纳:《资本主义的本质与逻辑》,东方出版社2013年版,第19页。
[2]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4页。
[3] 转引自格林:《再造市民社会:重新发现没有政治介入的福利》,邬晓燕译,陕西出版集团/陕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
[4]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3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9-270页。
[5] 博尔丁:《权力的三张面孔》,张岩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6] 加尔布雷思:《美国资本主义:抗衡力量的概念》,王肖竹译,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7] 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郑一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4页。
[8] 詹姆斯.加尔布雷思:《掠夺型政府》,苏琦译,中信出版社2009年版,第24页。
[9] 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郑一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4-205页。
[10] 艾勒曼:《民主的公司制》,李大光译,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0页。
[11] 海尔布隆纳、米尔博格:《经济社会的起源》,李陈华、许敏兰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21页。
[12] 豪斯曼、麦克弗森:《经济分析、道德哲学与公共政策》,纪如曼、高红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第209页。
[13] 富斯菲尔德:“公司国家在美国的兴起”,载图尔、塞缪尔斯主编:《作为一个权力体系的经济》,张荐华、邓铭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05页。
[14] 鲍尔斯、金蒂斯:《民主与资本主义》,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45页。
[15] 鲍尔斯、金蒂斯:《民主与资本主义》,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38页。
[16] 加尔布雷思:《经济学与公共目标》,于海生译,华夏出版社2010年版,前言第7页。
[17] 科斯:“商品市场和思想市场”《论经济学和经济学家》,罗君丽、茹玉骢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79页。
[18] 鲍什:《民主与再分配》,熊洁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9页。
[19] 加尔布雷思:《美国资本主义:抗衡力量的概念》,王肖竹译,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20] Rawls L., 1993,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p.267.
[21] 诺思:《暴力与社会秩序》,杭行、王亮译,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98页。
[22] 海尔布隆纳:《资本主义的本质与逻辑》,东方出版社2013年版,第47页。
[23] 维塞尔:《社会经济学》,张旭昆等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78页。
[24] 参见怀恩斯:“贫困陷阱”,载巴尔、怀恩斯主编:《福利经济学前沿问题》,贺晓波、王艺译,中国税务出版社/中国滕图电子出版社2000年版,第76页。
[25] 鲍尔斯、金蒂斯:《民主与资本主义》,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213-214页。
[26] 鲍尔斯、金蒂斯:《民主与资本主义》,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214-215页。
[27] 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郑一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9页。
[28]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6页。
[29] 鲍尔斯、金蒂斯:《民主与资本主义》,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7页。
[30] 波兰尼:《巨变:当代政治与经济的起源》,黄树民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426页。
[31] 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二卷),郑一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2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