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中国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宪政视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014 次 更新时间:2021-05-03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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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 (进入专栏)  


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思潮、一种流派、一种运动、一种制度,前后已经有500 多年来历史。对社会主义理解不同,使得“社会主义”一词本身成为十分含混的概念。中国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因而有必要对社会主义一词作一些辨析,以使人们对社会主义有一个较为准确的理解。

何谓社会主义,简单说,就是社会至上主义,就是社会为本,公民权利为本,公民普遍幸福为本,以人为本主义。而公正、平等、自由、和谐、共同富裕、普遍幸福等,都是社会主义努力的方向。

按照马克思观点,只有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基础之上建设的社会主义,才具有全方位超越资本主义的优越性。社会至上作为一种价值标准,即以社会主体——人民至上,人民主权至上,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至上。一个社会,只要追求并实现自由平等、共同富裕、社会保障、普遍幸福、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人的潜力和能力得到充

分发挥,并在此基础之上建立的经济、政治、社会体制,就可以说具备社会主义因素。从这个意义上分析,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或多或少,都可能隐含着一定的社会主义因素,没有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只要一个社会,无论东方或西方,只要生产力在发展,上述社会因素不断积累,都是社会主义因素在积累,并最终就可能由质变而“长入”社会主义;或使“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演进为中级阶段或发达的社会主义。也就是说,落后国家建设的社会主义,由于其本身的社会主义因素并不丰富,与高度发达国家相比,高度发达国家的社会主义因素应当更为丰富,因而落后国家建设的社会主义显然不具备全方位的优越性。但落后国家如果发展方向正确,在一定时期可以更快的丰富社会主义因素,也可以看作展示了社会主义优越性。

作为一个生产力十分落后国家,中国所建设的社会主义,其优越性的较为充好显示是改革开放这一历史发展阶段。正是在这一历史阶段,生产力得到了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社会主义因素得到了极大丰富。随着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对自由公正的追求将超过以往。这就涉及对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认识。

从宪政视野分析,笔者对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作如下归纳,即“制约公权、保障私权、维护公正、自由发展”,并认为,这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努力追求的方向,也是中国建设常态社会基本特征。

一、制约公权

公权力有着自己法律允许的运行轨道,但又经常容易逾越这个轨道,所以需要制约。对公民来说,“法无明示皆自由”。而对政府所掌控的公权力来说,则是“法无授权皆禁止”。公权力必须职权法定,即公权力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只能行使法律授予与其职能相一致的权力。但如果没有制约或制约不能到位,公权力行使虽有职权法

定,但在行使过程中就有可能逾越法律允许的边界,侵犯公民的权利。因而必须进行严格的制约。

制约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博弈,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均衡或平衡;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博弈,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平衡。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明确阐述了权力制衡原理。他认为,“制约”和“均衡”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利和权力约束权力。这种博弈平衡,其目的就是促使公权力严格运行在法律允许的轨道上,并对公民权利进行有效的保障。

二、保障私权

私权或公民权利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神圣,是因为《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是神圣的,任何机构或人物都无权侵犯《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但《宪法》之所以神圣,是因为有一系列《宪法》赋予公民权利得以落实的制度保障。只有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才能使《宪法》精神真正落到实处。私权得不到保障的社会,《宪法》只是一纸空文,私权相对弱小,经常受到公权力的挑战或践踏,如果没有《宪法》保障以及由此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和制度保障措施,公民权利就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因而保障私权 ,这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核心要义。

保障私权和制约公权,实际是同一过程中的不同视角。只有严格制约公权,才能充分保障私权。而这是衡量依宪治国能否得到有效落实的唯一标准。

三、维护公正

从宪法意义上分析,社会公正就是社会赋予公民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能够得到较为充分实现,它意味着权利、规则的平等、收入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要义和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厚基础。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思想流派,从诞生到现在,已经有500 多年历史。社会主义无论是作为一种运动,或是一种理想,追求平等和社会公正始终是社会主义者所遵循的目标和理念。社会主义的旗帜就是公平正义,这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区别的本质特征。除此之外,社会公正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要义和当代中国的迫切呼唤。当代中国仍处于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在转型期,由于利益多元,各种矛盾凸显,社会公正已经成为执政党、各级政府和广大民众最为关心的问题。

四、自由发展

自由发展是社会主义奋斗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民主,是保障人权与个人自由、制衡公权力的民主,既尊重多数又保护少数。既以“主权在民”的整体民主为前提,同时强调把“人民做主”落实到每个公民身上,使每个公民都能做主,即人人有自主权。这种个人自主权,亦即自由。由此建立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倡导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即人的个性得到张扬,个人权利得到较为充分实现,公民的普遍幸福成为一种现实。

虽然要实现人的自由发展是一个相对漫长的时间,但作为社会主义的一种理想追求,通过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甚至更长时间的不断努力,就会不断接近这一目标。因而在制度设计目标追求等方面,必须以实现人的自由发展作为奋斗目标。因而,从宪政视野分析,“制约公权、保障私权、维护公正、自由发展”就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核心要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题中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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