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社会场所中的行动理性

——基于安东尼·吉登斯与哈贝马斯的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58 次 更新时间:2014-06-22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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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晨  


人的行为主要基于自我意识的控制,而又由自我意识主导的行为作为社会互动中的一种成分,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的社会形式产生积极的作用。安东尼·吉登斯在《社会的构成》一书中认为,这样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反思性的监控”。也就是说,人之于人的行为,在行为的发生之前已经受到自我意识的监视,并且其还引入弗洛伊德的“主我”与“宾我”的概念进行分析与解答。如此,“反思性的监控”在“系统—行动”(哈贝马斯)中呈现出来的格式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行动理性行为。而这样的行为还逃脱不了“结构二重性”的“控制”。这无可厚非。


但是,安东尼·吉登斯并未认识到,作为理性行为的本身,其最初的“反思性监控”并没有从根本上来进行解释。笔者认为,在此必须引入新保守主义者,法兰克福学派代表哈贝马斯的分析来考虑,即行动理性在“动机理性”的指引下,是否得以在场。动机理性,在曹卫东的《他者的语言》一书中呈现出来的场景大致如下:“动机”作为一种考虑人的行为的根本因素,需要在在场中得以解决,并且理性时时刻刻都是在场的。只不过,理性在公共领域得以确保,而在私人领域中得以“丢弃”。也就是说,在公共领域中,理性往往能够更加的受到人的尊崇,而私人领域往往将其并未那么“重视性的运用”。


假如仅仅拿麦当劳餐厅来说,其作为一种社会场所,购买麦当劳产品的市民往往显得在这样的公共领域中更加的注意自己的形象,食用时的姿态,以及自我进入这样的公共场所中的创作与举止,而在私人领域内,如自己的房间内,恐怕就不那么的注重“作为符号化的外表”,并且前者如果没有理性的支撑,也会构成一种社会互动的风险。如一个乞丐进入公共场所中,保安人员即会将其请出,或者是受到公共场所中的单个个体的嫌弃。我们很容易发现,在这样的“社会场所”,很难见到“既定的这些非理性的人”。


社会行动之中,往往是以“互惠”达到某种社会互动,并且受益的双方对于“结构”(安东尼·吉登斯)之中的个体行为,也是以理性作为自我意识的支撑。但是,我们还是以上述中的例子来看,动机不理性的个体是很难在社会场所中得以“身份的认同”与'“符号形式”(穿着与打扮)上的偏见。而行动理性的根本就在于动机是否理性。只有在动机理性的前提下,行动理性的在场往往才能得以呈现,而不是出现某种剧变,导致社会恐慌与个人行为方式的失范。诚然,安东尼·吉登斯的并未看清这一点,而是仅仅在“结构化”之中来认识“行动理性”的概念。


我们考虑社会场所之中的行动,并不是仅仅就理性是否得到行动的附庸,或者是这样的行动是否理性,借用吉登斯的理念就是,如何去认清作为人之行为的动机是否得到一定的“反思性的监控”。动机是一个人产生行为的直接因素,而不是行动本身,但是如何达到动机的反思性监控,还是需要借用“主我”的弗洛伊德分析。对自我的绝对监视,只有“自我”与“本我”才能达到,并且只有“我”作为“我自己”的另一个“面对我的对象”,才可能得到最根本的监控效果。这样的行动理性,才得以在社会场所中得到确切的体现,才能更好的达到社会行动的理性。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作于兰州


作者系:兰州大学社会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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