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重复冲突型社会”已经到来?怎么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40 次 更新时间:2019-06-0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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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晨  


最近,一些冲突性事件在网络社区中闹的可谓是沸沸扬扬,如久治不愈的“医患关系”,“养狗咬人”,假疫苗等。和过去的社会一样,这些事件的症结依然在于公共性、制度性监管的缺乏,怎么讲?因对责任和规则的忽视而导致个体失范,进而引发一方对另外一方的伤害,却又因对方不主动担责或推责,而导致冲突升级,并被放在网上发酵,舆论声声,却又“脚痛医脚”,撕裂社会。固然,人人喊打在短期内有效,但制度和作为缺乏,才是导致了悲剧和冲突重复的根本。


“悲剧的重复”何以重复?


悲剧于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世界并不陌生,尤其是我们的文学叙事格外关注,因其是基于情感的一种诉求与表达,故此文学对悲剧的理解往往更为体现在人性的关照上,“比如:张恨水的《金粉世家》、曹雪芹的《红楼梦》、余华的《活着》……这些作品的结局都让人唏嘘不已。看似让读者无法接受的结局,但又是合情合理,顺理成章、让人回味和反思无穷。”


而将这些悲剧的描写放在日常生活的大千世界里,不失为对文学的一种玩笑,我们似乎在重复文学中的不幸,而没有从历史中学到历史(原话为“我们从历史中学到的教训就是:我们从历史中什么也没有学到”),如结合当下,为何从古到今的“活着”是如此的复杂、艰难与不幸。


以养狗咬死小孩为例(笔者曾经在某刊物上专门讨论过社区养狗这个问题,当初的结论是,因公共与个人的边界不明,“执行规则”的人不作为,最终导致狗及其主人对其他个体的权利忽略。)虽然,被咬的一方最终得到赔偿80多万,但孩子是一颗米养大的吗?生命能用钱来衡量吗?无法衡量。即便衡量,如网友所说,这点钱甚至在某些地方连一套房子都买不到。这也或许是更大的悲剧。


当然,没有人会情愿这样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但“事实胜于雄辩”,该养狗的还在养。从一则数据来看,“1991年北京有3万人次被狗咬伤,1993年就上升到了5万人次。当时社会上的观点仍然以反对城市养狗为主,北京市1994年出台的养狗规定,名字就叫做《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但效果呢?事实上,治理养狗伤人,重在治人,而不是狗。但,因为一系列的原因,这些治理还不是很到位,进而就导致了另外一种极端性的行为发生,即投毒。万一毒杀了人怎么办?社会的极端化,还表现在群众与狗主人的大打出手,如十堰某男子即为如此,最终被刑拘。这些都是因为社会冲突的一种。


按理说,这些冲突本不应该,但更可怕的冲突还在后面,甚至让人无法理解,例如,狗把小孩咬了,狗主人都不去看一眼,这是活生生地把人性吊打。明明是狗主人的错,何以道歉如此之难?何以化解冲突与相互包容如此之困?


所以,我们认为,悲剧固然是偶然的,但造成更多或更大悲剧的原因,很可能是冷漠的人性,以及角色失败。这就必然会导致仇恨化社会的产生,假以时日,以暴制暴,最终无法收场,“张扣扣案”即为一例。


“重复冲突型社会”已经到来?


“什么是冲突?美国社会学家Coser解释说,冲突是价值观、信仰以及对于稀缺的地位、权利和资源的分配上的争斗。柯林斯认为,社会冲突是社会生活的中心过程。达伦多夫认为,社会现实有两张面孔:一张是稳定、和谐与共识,另一张是变迁、冲突和强制。他认为,社会组织不是寻求均衡的社会系统,而是强制性协调联合体。在一定条件下,准群体组织表现为明显的利益群体,并作为集体行动者投入公开的群体冲突,从而导致社会组织内部权威和权力的再分配,社会暂时趋于稳定与和谐。”等等。但这些“冲突理论”的建构者却没有发现,基于个体或缺乏集体组织参与的“冲突型社会”也应该加以重视。我们暂且抛开西方的眼光来看中国本土社会,你会惊讶地发现,他们往往是在小范围内进行彼此利益争夺,乃至采取冲突的方式发泄自己的维权失败。


例如,最近爆发的南京某职业学院的事件即为如此,他们因为学历而闹的沸沸扬扬,按理说,当地的教育部门早就应该在招生阶段就将其制止,但为何其学生读了三年之后,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开始集体行动了,才得到重视呢?同样,如果事先卫生监管部门把宫颈癌疫苗进行严管,还会出现孕妇被打假疫苗么?恰好,人们愤怒的地方就在如此——“早干嘛去了?”。


进一步需要追问的是,难道疫苗事件爆发的还少吗?人们为此愤怒了多少回?有没有“吃一堑长一智”?还是压根就不想管?这下倒好,网民被网络赋权后,在网络上再次与监管部门进行博弈,虽然后者对海南的涉事者进行了罚款,但公众却认为,仅仅罚款远远不够。而且,“8000元罚款就是毛毛雨”。这本不是真正作为的姿态,自然民众就不会买账,甚至对监管丧失信心,而一旦社会缺乏信任,则“公众的政治效能感”就会降低(胡荣)。


不过,好就好在这些事情都依然在可控范围内。


但,可悲的是,“好了伤疤忘了疼”又是网络社会的一个写照。即螺旋型舆论发展态势并不利于社会进步,反而加重社会失去信心。换句话说,这种的“舆论”会伴随着时间流逝而消失,其具有冲浪型特征,如“奔驰女维权事件”。


因此,如将上述的这些案例和本节开篇所述的冲突理论结合来加以推断,则我们认为,我国社会的重复型冲突社会已经来临,它绝不是社会转型的阵痛,更不是社会发展的正常形态,而是富有历史惯性的某种社会运行方式,对风险社会构成了一定的基础。同时,其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表征,即人们在网络上敢于对正当利益的争斗,无论是南京高校学历事件,还是海南假宫颈癌疫苗事件,这都是对正当利益的一种维护。因此,基于利益争夺的社会冲突及其反复冲突就构成了网络社会的某种常态,而且,人们已经养成了这样的“惯习”,寻求网络帮助而不是先寻求制度,这倒是一个非常不好的信号。但,网络也有其弊端,并不是说所有的维权者“发微博”都能被注意,而是极小数人能够得到“幸运”眷顾,甚至还有一些人在网络上“假寻人启事”,浪费资源,这就构成了冲突被和解的概率极小,而当问题没被解决时,就埋下了再次社会冲突的可能性。循环往复,冲突不断,这就是重复型社会冲突的“死结”所在。


如何看待这些重复型社会冲突?


于社会和谐的维度来看,我们往往并不希望这些冲突的发生,例如,谁会愿意让自己的小孩被狗咬死呢?谁愿意被打假疫苗呢?谁又愿意买一个车,而没有开出门却遭受到漏机油的事情呢?等等。


不难发现,正是这些事件以“同样主题”为单位的集中性爆发,导致社会不但没有如科塞所说的,实现社会整合,有正功能。而是直接造成了很难愈合的社会撕裂。怎么讲?如今,在网络社会中已经形成了非常明显的两极化倾向,而且越发固化,比如有些群体就是“为了反对而反对”,而有的则是“不问青红皂白的赞同”,这些社会心理都是不理性的。为此,针对某些事件的讨论,最终就极其容易演变为“口水战”和“人格攻击”,进而带来更大的社会撕裂,甚至还会带来“劣币驱逐良币”的不堪后果,这对社会建设来说危害极大。


在我看来,撕裂社会的还不止是观念,还有做事不讲究章法。中国人首先讲究天理,但一些不合情理,不合乎法律,违背常识的做法,让一些人很无力和无奈。而当社会缺乏批判性监督的时候,往往就会加重社会病态。最终,悲剧就会重复性发生。这个道理非常好理解,没有监督,还怕个啥?如怕,那是违背人性。


因此,社会冲突所带来的后果是社会信心的缺乏和社会病态的加重。以买奶粉为例,就可以很好说明这一点。“一日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人们最终选择了电商、代购等方式以规避孩子与家庭的风险,且“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这显然是不健康的社会表征,更是不合乎情理的群体做法。颇具玩味。


“规化冲突”需要强制力么?


一部分的社会治理需要强制力,而怕就怕:第一,腐败。当制造这些假冒产品的人与监督者进行勾结时,受害的最终是食物链最底端的人;第二,制度悬浮。有制度不执行或“选择性执行”,这会带来制度存在的意义被质疑。


要明白,作为社会控制的强力手段,尊重制度显得非常有必要,政府在其中相当于一个负责人的管家,从头到尾都应该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那样,以民为中心,而不是“作壁上观,而任斯民鱼肉於‘天数’也。”(梁启超)。同时,类如医药、食品等,更是应该有强力的管理方式,如谁触犯,则采取行政强制程序,让其违法成本加大,则悲剧和冲突就会弱化和减少一些。


规化冲突,也需将其纳入到合理的轨道上来治理,而不是放任于网络社区中发酵和横行,其不利于社会整合和社会发展。但,根治这个问题的方法主要在于疏导网络情绪和建构制度化的诉求渠道。


进而,当这样的渠道构建出来之后,政治“作为”也要跟进,而且执法者的行为模式要合理,以避免冲突升级或冲突转移。而且不要再采取“按闹分配”、“花钱买平安”等思维和法则去治理社会,应该将法律和情理相结合。如此构建负责任的行政组织和健康有序的监督体系,则冲突就会在体系里进行常态运转。


总之,我们应该反思的是,为何悲剧与冲突总是反反复复。俗话说,“亡羊补牢”,但我们往往是“补”的有点小,甚至是“不补”。这又是为何?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与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和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因此,如从儒家出发,要想化解这些冲突,最根本的就是要摆正“民为贵”的第一准则。相反,一些商业机构等,无不是“掉进钱眼里去了”,他们眼里又何以有民呢?抑或是嘴上有民,而心无民罢了。


原载《社会学吧》20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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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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