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在中国改革的思潮中,倡导顶层设计的人们,是没有看到政府已经被资本链条所围堵。而政府被围堵的根源之一,则是中国尚未形成与自身国情相适应的社会精神。如果说国家政府的起源是私有制,那么政府的性质则是社会精神塑造的结果。就像一个人的出生起源于受精卵一样,他(她)的本质是后天环境影响的产物。因此,我认为:什么社会精神,塑造什么样的政府。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应该构建什么的中国社会精神,以及如何构建这样的社会精神?在本文中,我将给出自己的回答。
突围资本链:再认识所有制与分配结构的关系
古今中外,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都会面临财富分配的均衡的问题。自资本主义社会建立、发展以来,关于财富的分配问题就一直是一个社会热点。就我国当前而言,舆论界所热衷的财富分配问题,更多的指涉结果分配的不公平。但是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态势下,搁置导致这一结果不公平的原因,并不是有利于改革思想完善、改革方案制定的。我认为,中国的综合病症,最终的解决还是与所有制因素有关。在这里,需要明确的一个观点是,私有制和公有制的结合关系,在我国并不是完美无瑕的。由于这一点认识不到位,在关于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平的问题上,舆论界出现两边倒,一是认为是私有企业发展过大过快,另一是私有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空间不足发展过慢。简单地加入那一边都是不能明智的,而隔岸观火的结局是火最终会烧到每个人自身。
当前,中国的调结构、转发展方式,可学习的现版样本,主要是北欧等国家。这些国家是较典型的橄榄形社会结构。中央高层,也声言要壮大中国社会的中产阶级。问题是,中国现在既不是瑞典,也不是芬兰。尤其在社会制度上,中国实行的是公有制和私有制并存的双轨结构。这个双轨,就像铁轨一样,支撑着中国这辆火车快速地飞驰了三十多年。因此,现在中国的改革,不是要偏废哪一轨,而是如何处理两轨之间的关系。这两轨之间的关系,处理不好,就像铁轨不对称、不平衡一样,最终导致火车无法继续行使甚至翻覆。
中国分配结构失衡的根源之一,就是所有制结构的不合理嬗变。这种不合理嬗变的表现,一方面是私有企业在发展的同时,社会功能的发展没有相应制度加以利导,从而因为相应制度的缺失反过来限制了它的进一步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是在与私有企业的竞争中,国有资产集团化、资本化,从而又因为自身的集团性、资本性而反过来左右政府、制约了社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因此,当前的政治局面是,横向是部门之间派系之争,纵向是中央、地方与基层之间消极合作或者有选择性的积极合作。而无论是派系之争、消极合作,还是选择性的积极合作,只不过是这些表象背后的权力、利益之争的产物。
很多学者由于没有看到这一点,所以对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既抱有希望,同时又对政府的不作为深感不解甚至恼怒。实际上,在中国改革的问题上,学者对顶层设计所做的努力与倡导,就像是拿着口哨,对已经被捆绑了的政府喊齐步走。这种捆绑,有制度捆绑和资本捆绑之分。所谓制度捆绑就是,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追求GDP发展的路径,而这个路径的开辟与形成的体制机制,现在反过来压迫政府,即以体制的刚性与惯性阻碍政府职能的转向。所谓资本捆绑就是,各种形式的资本,趁着这个路径的发展,逐渐地渗透政府内部,并促使政府分化为不同的派系,即政府政策的制定、实施受到不同利益集团的牵制。
因此,中国现在面临的困境,不是政府不作为,而是政府被绑架;不是资本的力量强大,而是民众的督政职能没有行使。从这个角度讲,中国现在是一个整体失衡的社会。政府失去了民众监督,实质上也就失去了社会力量的天然保护(支持),因而被资本链的围堵和捆绑是自然而然的。
因此就当前而言,我们的任务首先不是依靠政府,而是先解救政府,让其能够突围资本链条的束缚,然后才能依靠政府。而如何突破资本链的束缚呢?我的观点是,构建中国的社会精神。
什么样的社会精神,塑造什么样的政府
中国改革开放的另一个被人们所忽略的功绩是,强人统治格局的解体。中国不再受一个意志所支配,而是多个意志制衡后的结果所支配,虽然这多个意志现在是以政府内部派系的利益之争的形式出现。但是就它打破强人统治的格局而言,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正如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所阐明的,当一个意志强大到压倒一切意志的时候,民众的未来不是取决于民众个人的努力奋斗和守法精神,而是取决于强人的统治意志及其团队和整齐划一的国家机器。因而,民众的幸福生活,不是靠个人的能力,而是来自强人的英明与仁慈,不是靠个人的争取,而是来自对强人统治意志的服从(追随)。在强人统治的时代,强人精神压迫社会精神,社会精神是一种屈从或追随的精神。在这样的社会精神下,政府只不过是强人的意志的形式,社会制度只不过是强人及其党羽的意志的对象化。
因此,如果说强人时代,社会精神被强人所把持,那么当前中国的政治格局则是被资本链条所围堵。资本的天生本性,与人的欲望膨胀本性是天然的孪生兄弟。正如中国的基层民主的进程一样,买卖选票固然是不好的,但是如果政府的监管鞭长莫及,那么买卖选票的金钱交易,无疑是乡村的宗族主义的天然杀手锏。现在中国的政治场,基层民主的金钱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只不过中央、地方政府的资本链条相互PK的一个粗陋的现实版本。
但是,金钱交易、资本竞争,同时也用它毫无人情的本性,撕破了笼罩在中国社会上方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揭穿了政府的神秘,并在教导普通民众作自我打算与利益算计的过程中 ,启蒙了民众日益认识到政府执政为民是政府的本分而不是政府的仁慈。中国民众近些年来维权意识的增强,对中国改革的热切关注,对政府作为的积极舆论,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中国的改革,可供的国外经验是十分丰富的。在处理社会财富的问题,北欧国家的社会经验对中国解决当前的分配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光知道北欧国家的社会结构如何合理是不够的,还要知道北欧国家背后是什么理念支撑着它们民众的思想。这个理念就是它们的社会精神。而理解北欧国家的社会精神的一般特征,卢梭与亚当斯密是绕不开的。
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中,将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平等的政治因素,归结为私有制把人的经济身份格式化,进而是政治身份格式化。但是他将人类的社会平等,诉诸的不是简单的消灭私有制,主张财富分配平均主义,而是订立的社会契约,倡导主权在民。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在这一问题上,认为社会财富只要完全交给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那么经济人的权益就能达到各自最佳的状态,即一个制衡状态。这两位大家的思想,在探索人类平等时,虽然角度不同,但是殊途同归:政府不是凌驾公民头上的威权,而是公民脚下的基石。民众选出政府,目的只是为了实现一个平等公平、共存共赢的社会环境。因而,就政府性质而言,它的职能必须在观众席上的民众监督之下,行使裁判员的职能。简单而言,这种“民众督政、政府裁判员”的理念,就是西方,尤其是北欧国家的社会精神。因此,如果说私有制是国家政府的起源,那么政府的性质及其形式,只不过是社会精神对象化的结果。这正如一个人出生起源于受精卵一样,但是他(她)的本质却是后天环境塑造的结果。对政府的性质而言,社会精神就是这样的后天环境。
北欧国家现行的社会制度,一定程度之所以说是一个共赢的局面。是因为它的社会精神本身就包含了共存共赢的基因。而该社会精神的理论版本之一,就是罗尔斯的代表作《正义论》。通俗而言,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三个正义原则把握住了北欧国家社会精神的精髓:一是平等自由原则,即张三所拥有的基本自由体系,李四也有拥有相类似的自由体系的平等权利;二是差别原则,即强者的获利必须以同时利于弱者的最大获利为前提;三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即社会职位、机会要向所有社会成员开放。差别原则是直接关涉社会财富分配的。这个差别原则,就一根看不见的绳子一样,把强者与弱者捆绑在一起。强者往上爬的同时也拉着弱者往上。这样,社会成员的财富差距,就会保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由于强者的“拉车”状态,结果是中产阶级的数量庞大,整个社会阶层的分布必然表现为一个椭圆形的“橄榄球”。
构建中国的社会精神:卢梭式的马克思主义
在中国,其社会精神是复杂的。但是在这里,我重点谈论马克思主义对中国社会精神的影响。
马克思通过解剖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以及梳理人类的历史,从而将人类的社会区分为对抗的社会即阶级的社会,和非对抗性的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在对抗性的社会中,资本与劳动力是不平等的,前者剥削后者。因而当前的私有制是不合法的,需要重新建构个人所有制。因此,马克思的思想,有这么的特征:解剖现实,发现现实社会的内在对抗性及其规律,预见未来的非对抗趋势,从而指导当前的社会实践或者革命。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继承的是列宁式的马克思主义,而不是卢梭式的马克思主义。
列宁式的马克思主义是从人的一般角度,认为社会精神就是以政党作为代表的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因此这个社会精神的内核就是政党及其宪法,其外在形式就是国家机器。因此,政党精神与社会精神是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这是列宁的传统。中国的社会精神是从这条路走过来的。这条路,是强政府,小社会之路。中国当前问题的一个根源是由于将社会精神等同于政党精神,从而导致了民众监督功能的缺失,即中国的社会精神发育不足。不可否认,在一定条件下,两者具有一致性。但是政党精神客观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必然要求社会精神也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而两者之间的一致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精神的监督功能。在我国,政党精神的相对独立性的消极表现为:战略、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时,偏离或阻碍了现实社会生产的发展要求(如计划经济时期中期),以及执行时,实践结果偏向于更对某一部分人有利(如计划经济后期与改革开放早期)。因此,社会精神独立性与监督功能的缺位,既是中国综合病症的原因也是结果。
卢梭式的马克思主义是从人的个体角度,认为社会精神就是所有个人的自由意志的联合,因此这个社会精神的内核就是契约精神,其外在形式就是投票确立的宪法以及社会秩序。每一个人就是社会精神的组成要素,所有个人的独立思想构成了社会精神。每一个人的尊严、荣誉和财富,是基于自身的守法与劳动而被群体赋予的。因此在守法的前提下与人为善,是一个基本的生活原则。而管理社会日常事务的政府公职员,尤其要职者,是经过一套公开、公平、公正的公民选举机制选举产生。公职员对社会公共产品——社会机制(法律、制度以及公共设备)与社会资产(在这里主要涉及社会资产的再生产、再次分配)——的管理,是在全民监督条件下运行的。公民在一定程序下监督、投诉和任免公职员的职位。因此,政党精神与社会精神只是契约关系。因此,如果政党精神违背了社会精神,那么社会精神则借助投票形式解除契约关系,即民众通过选票所具有的任免功能,筛选称职公职员,重组公职员的结合方式,与新的政党格局订立契约。这是卢梭的传统。中国的社会精神正在向这条路——强社会,小政府——挺进。
那么在中国当前的社会局势下,如何构建卢梭式的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精神呢? 我认为以下几点是应该加以思考的。
1.建立培育社会精神的公益网站。上访率的高涨,只不过是官民脱节、民众意愿诉求通道不通畅的一个结果。这个通道不畅的另一个结果是民众维权意识网络化。而这种网络的维权方式现在也日渐显示它的监督功能。但是民众在网络上无论是上传不公平事件如侵权行为,举报违法事件如贪污受贿等,还是发表政见,一般而言,都还是零散的、半自觉的。如何汇集小流以成江海,汇民众点滴之监督以成社会精神,就当前而言,公益网站具备这样的“汇聚”条件。很多公益网站也正是为塑造社会精神而生。现在的问题是,塑造什么的社会精神,我们的公益网站并不十分清楚。
2.捍卫公共知识分子的独立人格。有独立人格的公共知识分子,是社会的良知,森林的啄木鸟。啄木鸟是森林的医生,它们的作用是揭露树木身上的虫害,引起医治的注意。但是在中国,公共知识分子的人格,在没有民众自觉的保护下,那么他(她)的人格独立性最终也难摆脱威权官员的压迫和资本力量的侵扰。每一个人都有生存的本能,在没有社会精神的捍卫下,民众没有权利是要求知识分子尽“公共”精神的义务。正义是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因此,在民众没有行使保护权的条件下,知识分子的自我牺牲,应当是民众的愧疚;他的自我保存,应当得到民众的宽容。
3.催生民间实体信用产业。在中国,政府,雇主群体与工会不是制衡的关系。根源是工人的工会与工人脱节,而与雇主或者政府站在一起。因此,维护民众权益的物质力量,就当前而言,不是来自政府或者工会,而是来自民间实体信用产业的兴起。社会的历史发展,实际上也是个体意识自我强化的过程。当个体意识发展到一定程度,个人对自我信用、声誉注重,不再仅仅出于经济利益成本的考虑,而更多的是出于个人自身社会价值的维护时,那么社会信用产业也就获得它生存与发展的社会基础。而社会信用产业的经验与技术要素已经孕育在金融领域尤其是银行业的母胎中。而中国特殊的社会失衡结构,也可能为民间信用产业的“早产”提供了必要的社会条件。而当前中国民间组织如雨后春笋般的兴起,一定程度上是信用产业降生的预演。这些民间组织将是中国社会精神的具体的实体形式,而民间实体信用产业,则是社会精神的最核心形式。基于此,初步探索一下实体信用产业的基本结构特征是有利的。
(1)信用产业对现实社会的基本预设。
社会基本组织构成是政府、实业(包括社会组织)、信社(民间信用产业的总称)。政府是社会基本善行使的主体;实业是社会财富(包括精神与物质两方面)生产的主体;信社是社会信用监督的主体。三者关系是在相互独立基础上的为着各自的善而平等制衡与合作。社会基本人员构成是要职者、公职员、受益人。政府方面,要职者是某一行政区的领导,公职员是一般公务员,受益人是全体社会公民;实业方面,要职者是某一企业的职业经理人,公职员是一般员工,受益人是全体股东;信社方面,要职者是职业经理人,公职员是一般员工,受益人是全体公职员。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但基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而制定的社会制度体系并不完全完善;公职员是社会基本善的维持者(依法行事);社会的不正义在于公职者的偏私(违法而偏向某人);公职员的一定信用度是其任职的前提和基础;社会的正义在于公职员因为自己信用的缘故而自觉维护社会基本善。
(2)信社的监督机理及其原则。
基于每一个人都应当享有公民身份的考虑,信社将现实社会设定为两个基本形式,即组织和公民。出于现实生活的需要,公民一般地以某一职业身份供职于某一组织,因而,公民对组织而言就是公职员。在一般的社会组织中,其成员会因分工而必然产生职位区分,而组织存在的目的总是指向它的受益人。但是,即便基于正义的原则而制定的社会制度体系也并不是完全完善的,因而,职位的区别就是不平等得以产生的主要根源。这种职位区别的不正义表现于:要职者职权的积极越位,普通公职员职权的消极缺位;要职者对受益人的信托的不作为,受益人对要职者的失职的不在场。因此,信社的基本义是:一者,当公职员基于公民的身份时,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有利于促使政府的完善面向公民对社会公共产品需要的满足感;二者,当公职员基于职员本身的身份时,对实业行为(股东行为)的监督有利于促使实业的发展面向职工权益结构的优化;三者,当公职员基于股东的身份时,对实业行为(职业经理人)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实业的发展面向股东权益的增值。因此,与信社的基本义相对应的监督原则应当这样设计:第一个原则,即平等原则:对每一位职员的信用信息监管记录,都一律平等的,1)非虚假性,除非受监督方提供充足的证伪证据;2)非公开,除非监督方认为有必要且无需任何理由;第二个原则,即差别原则: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对要职者的严格监管,1)适合于受益人的自由体系的完善;2)适合于受益人的收益体系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