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由若干人员所组成,因此对政府性质的说明实质上是对其组成人员之本性及其行为方式的说明。如果我们将人性假设是自利的,那么政府的性质就是自利的;反之亦然。但从更深层视角来看,人性假设本身就是需要加以审查的对象。由此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不仅是什么样的政府是可欲的,还是什么样的人性假设是可欲的。
关键词:政府;人性假设;个人主义
市场与政府是一对共生的范畴,因此如何界定两者乃至处理它们的关系是学术界研究的主要议题。在《企业的性质》中科斯(Coase, 1937,p.389)的主要工作就是“要在经济理论的一个鸿沟上架起一座桥梁,这个鸿沟出现在这样两个假设之间:一个假设(为了某些目的作出的)是资源的配置由价格机制决定,另一个假设(为了另一些目的作出的)是资源的配置依赖于作为协调者的企业家。”[②]科斯所谓的“桥梁”即是他稍后定义的企业。企业的桥梁功能在于它是企业家用以协调和优化各种资源的组织工具,目的是让这些得到优化的资源束在价格上优于未得优化或优化程度较低的同类资源束,以便从这种差价中获取利润。与此不同,本文的主要工作是在另一个鸿沟上架起一座桥梁,这个鸿沟出现在这样两个假设之间:一个假设是资源的配置由价格机制决定,另一个假设是资源的配置依赖于作为协调者的公务员。因为政府由若干人员所组成,因此对政府性质的说明实质上就是对其组成人员之本性及其行为方式的说明。[③]就此而言,政府的性质并不是新命题,其学理传统近可追溯到亚当·斯密的作品[④],远则可追溯到古代哲人的性善性恶之辩。
一、问题与方法
在《国富论》中斯密(2011,第10页)阐述了这样的观点,“我们所需的食物不是出自屠宰业者、酿酒业者、面包业者的恩惠,而仅仅是出自他们自己的利益的顾虑,我们不要求助于他们的爱他心,只要求助于他们的自爱心。”这个观点后来被提炼成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假设,即经济人假设:每个人都只关注和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与这个假设相适合的是,政府应当不或更少干预经济人的行动。理由至少来自两个相关但不同的方面,一方面是经济人基于利己打算的行为能够自发地导致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其中,政府干预即便起有益作用,也是次要的,如果不是起反作用的话。这方面的理由,简言之,就是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自由市场起基础作用或者由萨伊定律所表述的“供给自动创造需求”,而政府干预充其量是扮演守夜人角色。另一方面是政府由同样经济人所构成,因而冠以公共利益名义的政府干预也往往会被公器私用。与第一个方面理由相比,经济学者在第二方面理由上存在更多的分歧。以下,我们将阐述其中的一个分歧焦点,即如何说明政府构成人员的人性或行为?
这个分歧相关于一个并非清晰的区分。该区分旨在划清公私的界限。在不同语境中这个区分有不同的表达,比如,私域与公域之区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区分,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之区分,等等。(McGuire, 1972; Meerman, 1980; Wolf, 1987;沈满洪、谢慧明,2009; Cox, 2012)依据这个区分,市场的职能据称是促进私人利益,而政府的职能则是促进公共利益。做出并依赖这个区分的那些经济理论看起来很好地解决市场与政府间的张力。但事实并非如此。这类经济理论在分析上存在这样的问题,即在解释资源配置问题时它们诉诸于由经济人组成的市场,而在处理市场问题时它们转身又诉诸于由非经济人组成的政府。凯恩斯主义者是这类经济理论的主要支持者。在他们看来,市场的失败不能通过市场自身来化解,而只能诉诸于政府的积极干预。但从逻辑一致性来看,经济人假设应当贯穿于依赖该假设的整个经济理论。因此,当以经济人假设作为理论建构的基础时,经济人就不应仅是自由市场的行为主体,也应同时是行使政府职能的行为主体,并且这两个主体都应按照个人效用最大化来决定自己的选择。也许正因注意到已有理论在解释市场与政府关系时存在的逻辑张力,布坎南等人的大部分工作就是将经济人假设贯穿到底,即不仅用经济人假设来分析经济领域的问题,也同时用来分析政治、公共选择领域中的问题。利维坦政府模型就是将经济人假设贯穿到底的一种运用。借助该模型,布坎南等人(2012,第30-38页)阐明由经济人构成的政府也将会以追求收入最大化作为它们行动的指南,从而导致在维护和生产公共产品上的“政府失败”。[⑤]换言之,由经济人构成的政府无论是在个人层面还是集体层面都不可能真正做到大公无私,因此即便存在所谓的公共利益,政府也不会是它最佳的维持者和生产者。
然而,无论是凯恩斯主义者阐述的市场失败还是布坎南等人阐述的政府失败在深层次上都是一样的,即都是经济人假设的失败。(Wolf, 1987; Grand, 1991; Zerbe, 1999)从斯密-萨伊这条路线来看[⑥],建立在经济人假设上的经济理论承诺供给会自动创造需求。但现实经济发展轨迹并未兑现这类理论的承诺,相反在1929-1933年出现经济大萧条,即经济人的生产、交换等行为并没有自动创造社会的充分就业和充分需求。传统经济学理论不能解释这次大萧条。在这种背景下,凯恩斯(1936)提出与斯密-萨伊路线不同的另一条路线。依据该路线,政府要积极创造有效需求,以便解决失业、经济下行等问题。但如前文所述,凯恩斯及其追随者的理论存在这样的不一致性问题:它一方面在价格机制问题上依赖经济人假设的解释力,另一方面在政府干预问题上依赖非经济人的解释力。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布坎南等人的处理方式是驳斥性的,他们将经济人假设贯穿到底,即假定政府人员也是经济人,并据此得出与凯恩斯主义者相对照的著名论断,即政府失败。与此不同,另一些经济学者的处理方式是修正性的,即将个人效用进行异质性处理,从而在其理论中为“有为政府”预留位置。例如在回应其批评者时,林毅夫将政府官员的个人效用或目标区分为“长期执政”和“名留青史”,并阐明追求这两个目标内在地具有利他性,因此政府官员的行为动机在不违背经济人假设前提下,支持他的因势利导政府理论。林毅夫(2014,第126页)这样写道:
韦森、黄少安、张军、余永定都像张曙光所认为的,“在《新结构经济学》中,作者实际上立足于一个好人政府:政府和官员都一心一意谋发展”。其实,我在新结构经济学中是假定所有行为者,包括政府领导人,是理性的,其行为、选择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目标的。依我个人对历史的解读以及和许多发展中国家政府领导人的个人接触的体会,在新结构经济学中,我对政府领导人的行为动机仍然如2007年马歇尔讲座中所认为的那样,政府领导人的个人目标有二:一是长期执政;二是在长期执政的目标不成问题的情况下,追求青史留名。能够最好地同时达到这两个目标的选择是在其执政期间给其治理的领地带来繁荣,使百姓人人安居乐业。如果能达到这个目标,这样的政治领袖就会表现为“好人”。
在同样依赖经济人假设的那些政府理论中,林毅夫的理论在解释政府干预有效性问题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但应注意的是,它却不能同时令人信服地解释政府官员腐败、社会贫富差距等问题。因为因势利导政府被假设由追求青史留名的“好人”组成,因此不仅官员腐败而且内部纷争都会被该假设预先地排除掉,否则政府的“因势利导”政策,会如其批评者所言,不是公益作为而是偏私作为。与此相对照,布坎南等人的政府理论能很好地解释政府官员腐败、社会贫富差距等问题,但却不能很好地解释那些得益于政府干预而迅速发展起来的经济体。由此观之,这两种政府理论(在不同方向上)都遭遇解释力不足的问题,但是解释力不足的根源不是政府理论自身而是它赖以成立的基础(即经济人假设)严重窄化了人性的丰富内涵。对于人性,经济人假设确实易于处理,但是它并不完全与现实世界相吻合。在接下来的论述中,我将从更宽视角来阐述人性,并据此来说明政府的性质。但在此之前有必要澄清一些具有误导性的观念,并由此引出我阐述人性观所遵循的那个路线。
斯密通常被视为经济人假设的鼻祖。但若不割裂地解读斯密的作品,我们会发现斯密本人实际上持有的人性观并非经济人所能涵盖。在1759年出版的《道德情操论》中,斯密向我们展示了具有换位思考能力的中立旁观者;与于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人的形象不同,中立旁观者能从多维度进行推理,从而完全有可能出于公正目的而做出违背自身利益的行动。(斯密,2008,第137-138页)在一段为洗白斯密形象的论述中,阿马蒂亚·森(Sen, 2002, pp.22-23)如此写道:
在当代经济学中,理性的自利观一直占据着主流地位。人们通常把这一观点追溯到亚当·斯密的著作,并断定这位“现代经济学之父”把每个人都视为无休止地(并且心无旁骛地)追求其个人特殊利益的行动者。从思想史来看,这一判断至少是极其可疑的,因为亚当·斯密通过探讨对人类一般行为重要的许多其它动机,他已经修正对某些行动领域中(比如交换)的自利所抱的信念。事实上,斯密在道德情操以及审慎关怀方面的论述对其他“启蒙思想家”包括伊曼纽尔·康德和孔多塞侯爵影响甚深。在那些号称是他的追随者那里,斯密被无端曲解为一个心胸狭隘的人了。[⑦]
然而,以上论述并非暗示我们要完全抛弃经济人假设,或作出与此完全相反的假设,从而主张政府是由一群纯粹利他而毫无自利的道德人所组成。与经济人假设一样,道德人假设也窄化了人性的丰富内涵,并且都作为推理过程所依赖的固定的阿基米德点。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将人性的自利性绝对化,后者则将人性的利他性绝对化。如斯密的作品通常被引来支持经济人假设一样,儒家传统也通常被引来支持道德人假设。但这是建立在对儒家的狭隘理解之上。就人性而言,在分享儒家这个总名之下,不仅有孟子的性善说也有荀子的性恶说。更为重要的是,若施以精细解读,无论是性善说还是性恶说都不主张人性由纯善或纯恶所占满。
孟子的性善说侧重强调人生而有的善端(而非毫无善端)及其可塑性,如“人皆有恻隐之心”、“人皆可为尧舜”,因而主张政府应多施以文教。荀子的性恶说侧重强调人生而有的官能欲望及其流弊,如“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仪文理亡焉”,因而主张政府应多施以刑罚(而非仅仅文教)。据此,如徐复观先生(2013,第215页)所言,“荀子对于孟子主张性善,而自己主张性恶的争论,不是争锋相对的争论。”这不仅因为荀子在阐述其性恶主张时可能没有机会读到孟子的作品,也因为他们两人在阐述人性上分享诸多共同观念。例如,他们都不认为善或恶是人性的全部内容,并且在恶的来源问题上两人都认为人的无穷欲望是恶的一个根源,并且主张对人的欲望施以约束。[⑧]更值得注意的是,孟子还同时强调不良环境是恶的另一来源,即人虽皆有善性,但在不同的环境中,有些人成为盗贼而有些人成为贤能。就这个来源来看,尽管荀子虽无孟子那般明确阐述,但却可从其“重礼、重师、重法、重君主之治”的论述引申出来。(徐复观,2013,第157-159、216页)
据此,孟子和荀子虽分持性善论与性恶论,但他们并非以此拒斥彼,而仅是从不同视角来阐述人性以便为各自设想的施政纲领提供人性基础;并且都注意到外在环境对人性善恶最终走向的影响。整体来看,儒家并不是将人性等同于善或恶,而是将人性视为存有善恶两端并受外在环境的影响。遵循以上阐发的可以称之儒家传统的这条路线,我们不是要确立固定不变的人性假设并以此为阿基米德点来分析政府的性质,而是将人性看作是由几个参数共同规定的函数并从政府组成人员的人性来分析政府的性质。将人性看作个函数显然比将之看作个点更能与现实的人相吻合,但它也随之变得更不易处理。但不易处理并不意味着不可处理。
最后是方法论问题。将政府的性质看作其组成人员的人性的函数这点表明本文采用个人主义的分析方法。但因个人主义方法内部有许多版本,因此在此稍作说明。(Walsh, 1999; Udehn, 2002)在被称为原子化的个人主义方法中,每个人被剥离成赤裸裸的个人,并且作为追求满足自己欲望体系的单个机器。(桑德尔,2011,第78-82页)然而,这是有问题的。如我们真实体验或观察到那样,现实生活中充满人与人相互依靠的场景。每个人都与其他人勾连一起,甚至必需通过将自身置于特定人群中来寻求或确定自身的身份认同。就此而言,每个人并不是原子化的个人而是处于一定相互关系中的成员。将这种总是处于某种关系的个人作为我们分析的出发点,将要求我们摒弃那种原子化的个人主义分析方法,而采用关系性的个人主义方法。这种方法论层面的转变,给我们提供了这样的分析视角,即人性不应被视作一个一经形成就永远不变的常量,而应当被视为一个随着其身处其中组织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变量。在这个意义上,人性作为我们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变量就具有方法论基础。但这仅仅是问题的开始。我们需要追问,当人性作为变量存在时,我们应当如何确定其相关参数,以及如何评估其意义。以下,我们将规范或澄清人性的参数。
二、人性假设:儒家进路
在物理学中,关于光的属性曾经引发大量争论,但就争论的结果来看,光最终被证实具有波粒二象性。在社会科学领域,关于人性也引发旷日持久的争论,不幸的是,至今仍没有形成关于人性是什么的共识。在经济学中人的恶性或自利性得到凸显,而在(尤其深受康德影响的)伦理学中人的善性或利他性则得到凸显[⑨]。尽管我们不能将人性的善恶二性与光的波粒二性进行简单类比,但是,它们共有的特点是对它们的不同理解在根本上影响其所属学科的发展。在本文中,我们主张人性兼具善恶二性(或者兼具利己性和利他性二性),并将此二性视为人性的两个核心参数,分别记为G(善性或利他性)和E(恶性或利己性)。因为我们都处在彼此形成的关系中,因此每个人的善恶只能通过外在于个人的相互关系来表达,相应地,也会受到这个关系的性质的影响。由此,每个人虽然作为善恶的自然载体,但是善恶被展示出来的频率或分量主要是由多个人形成的关系模式来决定的。比如,在有着良性激励的组织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帮助与尊重更容易产生,至少与那些无良性激励的组织关系相比,是如此。因此,我们将个人身处其中的组织关系的性质视为人性的外围参数,记为O。
人性可能还有其它参数,但在本文中我们将暂且满足于这三个参数,并据此来阐述政府的性质。每个人的人性都可以用两个核心参数和一个外围参数来表述。因为政府是由若干个人所组成的,因此在特定时期,政府的性质就近似等于其所有组成人员的人性的加总。例如在由2个人组成的政府中,如果在外围参数作用下这2个人的善性优于恶性,那么这个政府的性质就可以看作是善的,反之亦然。据此来说明政府的性质,政府的性质也随之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换言之,政府的性质表现为其组成人员的人性的加总特征,因此当后者是个变量时,前者也是个变量。这种分析是复杂的,但它并非毫无意义。[⑩]这种分析路径将会让我们关注到政府内部的纷争及其根源。稍后我将阐明这点。这里稍加比较将人性作为函数的分析方法与将人性作为阿基米德点的分析方法是有益的。
将人性假设为单纯的恶性或善性在分析上是易于处理的,并且以之作为前提来建立的理论模型在指导某些问题的解决上起到非常重要作用,但是如前文所述,它们也难以解释现实生活中的许多事实。但关键的问题不在此,而在于基于这类假设的理论模型遮蔽或不恰当地处理我们有理由珍视的信息:将政府的性质假设为由纯粹道德人所组成的模型遮蔽政府内部可能存在的纷争和腐败问题;与此不同,将政府的性质假设为由纯粹经济人所组成,则不利于在政府与民众间建立起良性的合作关系,或者说它倾向于将政府内外的人员推至对立的关系中。并且,这两种模型也从相反的方向构成彼此的反例,前者在后者看来是“政府失败”的根源,后者在前者看来是“市场失败”的根源。
由此而来的问题是,我们就只能在这个两者之间选择其一方而攻击另一方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将人性作为函数的分析方法是可欲的,那么它就能为避免在两者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提供第三条道路。依循这条道路,政府的性质,既可能是恶性的,也可能是善性的,抑或是中性的(恶性和善性恰好处在均衡状态)。具体而言,以人性中的善端和恶端作极点而画个人性光谱,这样,从统计学角度来看,在外在环境影响下,当政府人员的行为动机整体上偏向善端时,政府的性质就是善的或利他的;当偏向恶端时,政府的性质就是恶的或自利的,当恰好处在中间时,政府的性质就是中性的。[11]当然,这个光谱式分析在某种程度上也简化了复杂的现实。但是与将理论模型建立在经济人或道德人假设这样的固定点上相比,这个光谱式分析会遗失更少的我们有理由珍视的信息。接下来的第三节,我会清晰化这种分析方法。当然,这种清晰化依然是预备性的,但我将会继续为它的清晰性作出努力。
三、政府的性质:事例分析
在前文中我已经说明人性的三个参数。其中,两个核心参数分别是,最大化自己的效用(记为E)和最大化他人的效用(记为G);外围参数是个人身处其中的组织关系的性质(记为O)。因为人性的核心参数会受到外围参数的影响,因此人性在整体上呈现出来的性质,既不由E(或G)单方面来决定,也不是由E和G共同来决定,而是由在O的影响之下E和G之间的对比力量优势来决定。这里,用一些对照性例子来说明是有益的。
对于做x或做y而言,如果在不考虑O的前提下,当E是被假设的人性,那么个人会做x,当G是被假设的人性,那么个人会做y。同样,在不考虑O的前提下,当E和G是被假设的具有二性的人性,那么当E在t1时期优于G,那么个人会做x;当E在t2时期不优于G,那么个人可能做y,但一定不做x。
在考虑O的前提下,具有E和G二性的人性,当O有利于引导或强化E时,那么个人会做x,否则他会做y。但是由于O对每个人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因此,当若干个人在特定的O影响下,一些个人的G足够强大以至于它能够抗击(导向E的)O的影响,那么从组织关系自身稳定来看,他至少是个潜在的违规者或破坏者。正如在警匪影片中,卧底的警察是其深入其中的那个组织的潜在违规者,因而他一旦被发现,势必受到严厉的惩罚。但我们也常常看到些失败案例,即卧底者最终也被其深入其中的那个组织关系所同化。这个卧底场景拓展开来,就是我们每个人面对的社会规则体系,在其中,每个人无时无刻不被其型塑,同时也在以这样或那样方式在型塑它们。作为这套规则体系的维护者或执行者,我称之为政府,其性质是由具有善恶二性的每个公务员的人性在整体上的分布和这套规则体系特有的组织关系来共同决定的。
为了简化分析,让我们设想这样的场景。在这个场景中总共有12个人,其中有2个公务员,他们的职责是为所有人提供安全,剩余的10个人是种地的人民,他们除了生产足够他们各自所需物资之外,还得生产足够让两个公务员愿意提供安全的物资。为了参照起见,让我们再假定在没有公务员的时候,种地者每个人至少能生产10个单位物资,但是他们每个人的安全都受到凶猛野兽的威胁。这样,如果每个人都同时种地和保护自己,那么他们每个人只能生产5个单位物资,但是如果有2个人专门来对付野兽,那么其他每个人就能生产10个单位物。现在,我们的问题是,公务员应当从其他人那里抽取多少单位物资?以下,我将通过分析这个问题来说明政府的性质。
在这个场景中,公务员应该从其他人那里抽取多少单位物资之所以与政府的性质关联一起,是因为从其他人那里抽取多少单位物资显然相关于两个人提供安全的动机,而政府的性质在这里又是由两个公务员的动机或者(更一般地说)人性来共同决定的。因此,我将从探讨两个公务员为其所抽取行为及其相应物资所进行的辩护[12]来切入本节主题。
辩护1:因为他们两个人没有成为公务员之前,他们也能独自生产10个单位物资,因此在他们提供安全后,从其余每个人那里所做的抽取最终应该能让他们俩各自享有和之前一样的物资,即都是10个单位。这样,其余每个人只需让出2个单位物资即可。[13]在这个辩护中,公务员的理由仅仅是要求和他们之前一样多的物资。就此而言,我们很难断定他们的人性是善或恶的。不过当我们同时考虑安全问题时,这种辩护所蕴含的价值诉求便凸显出来。假定公务员如此修改他们的辩护,即如果他们不提供专门的护卫工作,那么每个人只能生产5个单位物资,因此其余每个人都应该让出多于2个单位的物资给予他们。因为是他们的工作使得其余每个人在享有安全下还能生产10个单位物资。对于这个辩护,其余的人可以如此回应。公务员在给其他人提供安全的同时也给自己提供了安全,并且如果社会不设有公务员职务,那么大家都一样,都只能生产5个单位物资。因此,公务员要求其余10个人每人让渡多于2个单位的物资是不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现任的公务员有两种选择,一是接受其余10个人每人让渡的2个单位(据此,每个公务员的物资总和是10个单位),另一是辞去公务员工作转为种地。如果两个公务员选择辞职回家种地,那么除非有其他人接替公务员工作,否则大家就因为安全问题而只能生产5个单位物资。如果有人接替,那么问题到此结束,相应的结论是,政府的性质是中性的,即公务员只要求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如果除了他们两人之外,没有人具备击退野兽的能力,那么辩护便可以转化以下形式。
辩护2:因为其余每个人都不愿意因为安全问题而只能生产5个单位物资,或者说他们都希望尽可能最大化自己的物资总量。每个公务员也因为自身独特才能而要求更多的物资(在这个场景中,下限是多于10个单位)。在这个前提下,每个公务员可以如此展开他们要求多于10个单位物资的辩护。
辩护2.1:因为他们两人具有这样的无人替代的能力,因而他们至少应该得到运用与不运用这个能力所导致的两种情况下物资总和的差额(运用这个能力所导致的物资总和是10×10=100,不运用这个能力所导致的物资总和是10×5=50,两者的差额是100-50=50)。这样,如果每个公务员平分这个差额,那么他们每个人都获得25个单位物资(其大于10)。在这个辩护中,公务员所要求的份额或许是合理的,但是不会有人认为他们这个辩护是利他的或善的,或者说人们几乎会认为他们这个辩护是自利的或恶的。[14]
辩护2.2:因为他们要维持他们这样的能力需要额外的东西,这些额外的东西需要花费相应的物资,并且在数量上恰好等于超过20个单位的那些份额(比如30个单位物资),因此他们事实上需要的物资在数量上等于辩护2.1的数额,即都是50(=20+30)个单位。如果其余人都认为两个公务员所言是实情,那么他们要么维持存在公务员职位的规则体系,要么不维持,因为在这个辩护中,其余人的生活和之前在物资上是无差异的,即在自己给自己提供安全下都只享有5个单位物资。不过在这个辩护中,人们一般不会将公务员的要求视为自利的或恶的表现(因为他们要求的仅仅是客观所要求的),甚至如果他们本来也不喜欢担任公务员职务,并且仅仅是因为无人替代他们所以才担任,那么他们的善性或利他倾向会受到赞扬。[15]在这个意义上,政府的性质就是利他的或善的,它有为公共利益而做出努力的行动。
为了深化讨论,让我们设想更为复杂的场景,在其中,公务员维持和运用其独特能力实际上并不需要那么多的物资,每个公务员只需要多于10个单位,但远低于25个单位。于是,公务员的人性或政府的性质就体现在10个单位的要求到25个单位的要求之间。
辩护3:假定在抽取多少物资这个问题上,公务员1与公务员2并没有达成共识。公务员1以为,过多抽取会导致其余人生活水平下降,因而主张更少的抽取;公务员2以为,他们的独特能力尽管不需要那么多的物资,但是作为其运用这项能力的奖励,他应得多出的那些份额,因而主张更多的抽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两个公务员各自坚持自己的主张,那么他们就处于一种均衡状态。这种均衡是在说理层面上的均衡,即他们谁也说服不了谁。因此,打破这种均衡状态只能依靠其它方式。通常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内部性的,即公务员中的一方在力量上压倒另一方;另一是外部性的,即其余人介入。在上面的分析中,公务员1的主张吻合其余人利益,因而他自然会得到其余人的支持。为此,公务员2要做的事情主要通过各种手段来限制公务员与其余人之间的信息互通方式(相当于我们上面所说的组织关系的性质,其符号为O,转化到现实社会来,即是民主、协商等制度安排),从而使得公务员与其余人分处在相互隔离的状态之中,同时尽量消灭或者排斥公务员1或类似的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1要做的工作就是拓展他与其余人之间的信息互通,并尽力确保其余人能够参与到政府决策中来。因为如果公务员1不这样做,那么他要么违心与公务员2达成共识,并一起剥夺其余人以便确保自身的安全(尤其当他在力量上处于劣势的时候),要么坚持他的主张从而将自身置于公务员2可能施以的各种伤害之中,或者反过来是他要先伤害公务员2。
这种情况的发生,其根源不仅仅是人性的核心参数(E和G),还是由人性的外围参数(O),即公务员1与公务员2没有在某事上达成共识并由此形成的非合作关系。这个关系最终将两人置于这样的状态之中,对于双方而言,他们展示出来的人性都是恶的或自利的一面(即E),尽管公务员1的主张对其余人而言是善的或利他的一面(即G)。
四、余论:一点拓展
在前面的论述中,我们不是将政府的性质视为常量并以此作为相关推理的恒固性基点,而是将政府的性质视为变量,据此,相关推理需要在给定该变量的三个参数下展开并且要兼容于这三个参数的变化,即推理过程是开放和动态的,它需要面向现实世界的生成而展开自身。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人性的外围参数O处在极其关键的位置上,而它在以往的相关分析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以下,我以阐述参数O在我们分析中的意义来作为本文的结尾。
在上面的事例分析中,我论及了组织关系,在其中,公务员有两名,他们负责提供安全;其余人共10名,他们负责种地,并通过抽取机制将他们部分物资转移给公务员。这个组织关系中实际上有三个亚组织关系,一是公务员内部的组织关系,在其中涉及职务的设置与分配等问题,称之为政治关系;二是种地者内部的组织关系,在其中涉及他们如何生产、合作与分配等问题,称之为生产关系;三是关联这两个群体的组织关系,在其中涉及公务员提供的安全,种地者提供由抽取机制转移给公务员的物资,称之为税收关系。基于简化论述的考虑,在上文中我并没有展开关于生产关系的讨论,而仅仅讨论政治关系与税收关系之间的联系。以下,我将探讨政治关系、生产关系与税收关系对政府的性质的影响。
在严格意义上,政府的性质仅仅与政治关系相关。但是,因为政治关系是通过税收关系来汲取物资以维持,而税收关系又与生产关系直接相关,因此在延伸意义上,政府的性质也与税收关系、生产关系相关。为了清晰地阐述这点,我将会设想一些极端的事例来加以说明。让我们将上面的事例稍作修改,有2名公务员,他们提供安全,其余10人种地并且转移一定的物资给公务员;假定每个人能生产11个单位物资,并且每个人维持生命需要的物资是5个单位,低于这个数值将会营养不良或者挨饿致死。在这个事例中,税收关系所允许的抽取份额在道德上可接受的最低和最高限度分别是:
最低限度等于维持生命所必需的5个单位物资乘以2个公务员(=10个单位物资)。这样,10个种地者至少每个人让出1个单位的物资。据此,每个公务员的物资是5,每个种地者的物资是10。相比之下,种地者生活质量会普遍好于公务员。在这个意义上,公务员可能选择种地而非提供安全,除非他认为提供安全是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的主要部分,比如很享受与野兽搏斗的过程,或者其他人对其战斗能力的赞赏,抑或更高尚些,其他人获得安全这点就足以让他感到满足。它在道德上可能被允许的原因是,公务员职业是一种选择本身就是好的(至少与没有这种选择相比),并且偏好这种选择的人的生活得到最低限度的保障这点也是好的(至少与没有这种保障相比)。
最高限度等于每个人能生产的11个单位物资乘以2个公务员(=22个单位物资)。这样,10个种地者至少每个人让出2.2个单位物资。据此,每个公务员的物资是11,每个种地者的物资是8.8。相比之下,种地者生活质量普遍稍差于公务员。在这个意义上,公务员职业将成为竞争性的,除非其他人没有相应的战胜野兽的能力。它在道德上被允许的原因是,公务员所要求的是他本应当拥有的份额(据假定,他们每个人能生产的11个单位物资,在其它人能提供安全的前提下)。
抽取的份额如果处在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所允许的区间中,那么这个抽取份额在道德上是允许的。并且抽取的份额越靠近最低限度,政府的性质越具有善性的特征,反之亦然。但是,抽取的份额不可能低于最低限度,因为低于这个限度,公务员将面临营养不良或挨饿致死的处境。但是抽取的份额却完全有可能超过最高限度。
事实上,更接近现实的问题是超过最高限度的抽取份额。在上面的事例分析中,这种超高的抽取份额在道德上是得不到辩护的,这不仅因为它表明公务员要求超过其本应拥有的份额,也因为它不公平地侵犯其余人的利益。但这点并不一定能够阻止这种超高抽取份额的发生。当其发生时,公务员与种地者就处在这样的关系之中,即在公务员这边,他们希望抽取更多的份额;在种地者这边,他们希望让出更少的份额。这个关系是通过税收关系来表现出来的,由此这个超高抽取份额会将种地者推到这样的处境,要么接受这个超高抽取份额从而让出其物资,要么采取各种方式来逃避或拒绝让出其物资。在第二个意义上,这个关系将是对抗性的。这个关系会将公务员的人性拖向恶的或自利的道路上,同时也将种地者的人性也拖向恶的或自利的道路上,除非超高抽取份额是出于合理的目的,比如为了应对突如其来的毁灭性的灾难或战争。如果没有这类灾难或战争,那么超高抽取份额就是政府的性质滑向恶性的特征之一,尤其当它导致其余人的物资水平不高于维持生命所需的5个单位的时候。
参考文献:
[1]阿马蒂亚·森,2012,《理性与自由》,李风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阿玛蒂亚·森、伯纳德·威廉姆斯主编,2011,《超越功利主义》,梁捷等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3]布伦南、布坎南:2012,《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4]柏拉图,2009,《理想国》,张竹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5]查尔斯·亚当斯,2013,《善与恶——税收在文明进程中的影响》,崔继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6]沈满洪、谢慧明,2009,《公共物品问题及其解决思路:公共物品理论文献综述》,《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6期。
[7]大卫·休谟,2010,《人性论》,关文运译,郑之骧校,商务印书馆。
[8]大卫·休谟,2010,《论道德原理 论人类理智》,周晓亮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9]霍布斯,2010,《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0]康德,2009,《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孙少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1]罗纳德·H·科斯,2014,《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校,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12]洛克,2015,《政府论(下篇)》,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3]卢梭,2013,《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4]林毅夫,2014,《新结构经济:反思发展问题的一个理论框架》,苏剑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5]迈克尔·桑德尔,2011,《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16]萨伊,2010,《政治经济学概论》,陈福生、陈振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7]徐复观,2013,《中国人性论史·先秦篇》,北京:九州出版社。
[18]亚当·斯密,2011,《国富论》,郭大力、王亚南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19]亚当·斯密,2008,《道德情操论》,谢宗林译,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
[20]约翰·密尔,2014:《代议制政府》,望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1]约翰·梅纳德·凯恩斯,2016,《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重译本),高鸿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2]姚洋,2008,《作,制度创新过程的经济改革》,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23]姚洋,2009,《中性政府:对转型期中国经济成功的一个解释》,《经济评论》第3期。
[24]张健,1999,《布坎南与公共选择理论》,《经济科学》第2期。
[25]Coase, R. 1937,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 4(16), new series, 386-405.
[26]Cox, J. 2012, “Private Goods, Public Goods, and Common Pools with ‘Homo Reciprocans’”。 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 79(1), 1-14.
[27]Grand, J. 1991, “The Theory of Government Failure”。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21(4), 423-442.
[28]La Porta, R., 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Shleifer, A., & Vishny, R. 1999, “The Quality of Government”。 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 Organization, 15(1), 222-279.
[29]Meerman, J. 1980, “Are Public Goods Public Goods?”。 Public Choice, 35(1), 45-57.
[30]McGuire, M. 1972, “Private Good Clubs and Public Good Clubs: Economic Models of Group Formation”。 The Swedish Journal of Economics, 74(1), 84-99.
[31]Sen, A. 2002, Rationality and Freedom.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32]Udehn, L. 2002, “The Changing Face of 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 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28, 479-507.
[33]Wolf, C. 1987, “Market and Non-Market Failures: Comparison and Assessment”。 Journal of Public Policy, 7(1), 43-70.
[34]Walsh, D. 1999, “ Alternative Individualism”。 Philosophy of Science, 66(4), 628-648.
[35]Zerbe, R., & McCurdy, H. 1999, “The Failure of Market Failure”。 Journal of Policy Analysis and Management, 18(4), 558-578.
此文首发于《新政治经济学评论》第34期,汪丁丁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92-109页。引用请参与原文。
[①] 秦子忠,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电子邮箱309743767@qq.com。本文的写作得益于与北京大学姚洋教授就“儒家与中性政府”这个主题所进行的多次交流。若没有这些交流,此文不可能产生,但它所存留的不足与这些交流无关。
[②] 译文同时参阅其中文译本,并稍做改动。(罗纳德·H·科斯,2014,第31页)
[③] 与本文论题相近的文献是La Porta et al.(1999)对“政府的质量”的探讨。但两者区别是明显的,即La Porta等人是从经验层面进而从政府的各种表现如干预、公共部门效率、政治自由等来说明政府的质量,而本文则从人性视角进而从政府人员的行为动机来说明政府的性质。
[④] 从人性视角来阐述政府的性质,在政治学或哲学领域,近现代作家如霍布斯(1651)、洛克(1690)、卢梭(1762)、密尔(1861)等人的作品可能比斯密的《国富论》更让人熟悉。不过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工作是双重的,他们一面要批判当时旧制度依存的君权神授说,一面从自然状态出发从而是从人性出发来阐明政府的起源、目的与性质。因为他们对自然状态和人性的描述各有不同,因而在说明政府的性质上,也存在差异。例如在《利维坦》中的政府就是君主专制型的政府,而在《政府论(下篇)》中的政府则是基于多数人同意的民主政府(洛克,2015),在《社会契约论》中的政府则是全体主权者联合型政府(卢梭,2013),在《代议制政府》中的政府则是由议员组成的政府(密尔,2014),等。
[⑤] 对布坎南思想渊源、基本观点及其影响的一个简短且清晰的叙述,可参见张健(1999)。
[⑥] 萨伊在《政治经济学概论》中表明,他的主要工作是以条理清晰和融贯的方式将斯密阐述的但却杂乱的原理或洞见发展成融贯的政治经济学。他在该书的绪论中写道,“亚当·斯密博士的著作,只不过是一大堆杂乱地放在一起的、附有启发性例证的最正确政治经济学原理和附有有益的统计学天才研究。它不是政治经济学或统计学的完整论著,而是一大堆不齐整的奇妙的创造性理论和已知与已被证明的真理。”(萨伊,2010,第17页)从萨伊整个论述来看,他并没有偏离斯密理论所指示的路线,而仅是清晰化或者体系化这条路线,即“看不见的手”会自动导致资源的优化配置,或者,供给自动创造需求。
[⑦] 译文参阅它的中译本并稍作修改。(阿马蒂亚·森,2012,第16页)顺提及的是,大卫·休谟的作品也常被经济学者引来支持经济人或自利人假设。然而,这也是有误导性的。在1740年出版的《人性论》中,休谟虽然论及人在很大程度上受自我利益的驱使,但是在“论政府的起源”一小节中,他同时也表明少数人是可以克制这种自我利益而维护公共利益的。(大卫·休谟,2010,第574-578页)在其它作品如《论道德原理》中,休谟阐述人性中的利他性或“社会性的德”,即“慈善和正义”,及其对维护社会和谐的作用。(大卫·休谟,2010,第8页及其以后)
[⑧] 在表述“对人的欲望施以约束”时,两人用语稍有不同,孟子用的是由内施加的“寡欲”,荀子用的是由外施加的“节欲”。(徐复观,2013,第216页)
[⑨] 人性中的善性或利他性,在康德那里,被上升到普遍法则的高度。他如此说道,“理性的存在者则被叫做‘人’,因为,他们的本性就指出,他们自己本身就是目的,也就是说,是不可能仅仅被当作手段使用的某种东西。因此,这样一个存在者就是尊重的对象,至此,他也就限制了所有[随意的]选择。”(康德,2009,第58-59页)
[⑩] 将人性作为函数的分析方法自身就是个变量,因而它会导致经济理论模型难以得出确定的或具体的结论,甚至可能直接导致相关分析过于复杂难以呈现出来。然而,即便是这样,它也不能作为放弃本文提倡的分析方法的充分理由。因为理论模型必须具备确定性或完备性这点,如阿马蒂亚·森所言,至少是有待说明的问题,而不是已经具有确切的真理性。在理性是否需要完备性这个问题上,森在多个文本中都有讨论。例如在《超越功利主义》的导言中,森与合作者如此写道,“理性化需要完备性?很难说它为什么必须如此。如果不能排序也许看起来令人失望,但这很难说是理性化的失败。”(阿玛蒂亚·森、伯纳德·威廉姆斯,2011,第019-020页)
[11] 这里论及姚洋倡导的“中性政府”理论是必要的。姚洋从利益空间来界定“中性”,据此他所谓的“中性”主要是就政府不与其它某个集团相结盟而言,而不是就政府无自利性而言;但是与建立在经济人假设之上的其它政府理论不同,中性政府同时蕴含这样的承诺,即中性政府具有泛利性或其构成人员是多样化的,因而它可能在这个时期偏向这个群体的利益,在那个时期偏向那个群体的利益,当然也不排除政府有时候因为其自利性而侵占某个群体的利益。(姚洋,2008;2009)与此不同(或者说作为一种拓展),本文从微观层面来说明政府的性质,并在统计学意义上,将政府的性质区分为三个动态性的即在某种情况下可相互转化的类型,即善政府或道德人政府;恶政府或经济人政府;和中性政府或均衡政府。
[12] 因为一般情况下,人性的善恶是内在的,因而是难以直接测度的(如果不是完全不能测度的话)。因此,我们只能通过间接方法来进行测度,即从当事人为其行动和要求所做出的辩护或出示的理由来评估其人性的善恶。在我们看来,与直接测度相比,这种间接测度方法就本文论题而言可能是更为相关的。这不仅因为人性中的善恶若不外化出来,它是不涉及他人的,也因为人性中的善恶在外化过程中会受到外在环境的影响。
[13] 暂且不考虑不平等问题,即这里我们都假定抽取都是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的。
[14] 将政府从人民收入中进行的抽取或税收行为与善恶关联起来并不是什么新的观点。在《善与恶——税收在文明进程中的影响》一书中,查尔斯·亚当斯(2013)从世界历史视角详细论述过度税收对人民福利乃至文明的破坏,以及正义税收对人民福利乃至文明的促进。
[15] 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的表现类似柏拉图所说的哲人王,即哲人王虽然不愿意当国王但却为了城邦正义而不得不担任:“他们每个人都要不辞辛苦管理繁冗的政治事务,为了城邦而走上统治者的岗位——不是为了荣光而是考虑必要。”(柏拉图,2009,第275页)
此文首发于《新政治经济学评论》第34期,汪丁丁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92-109页。引用请参与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