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子忠:中国政府改革:现在哪条进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232 次 更新时间:2018-03-25 22:41

进入专题: 贫富差距   供给侧改革   分配公平   全面深化改革  

秦子忠  


摘要:中国在过去30多年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从政治经济学来看,根源于中国政府是一个具有自主性的中性政府。中国政府的中性特征是它不与任何群体结盟,也不代表特定群体的利益,而是专注于社会的长远利益,并策略性地在特定时期将有限资源投向这个群体或者那个群体。但是随着贫富差距逐渐拉大,中国政府的中性特征有可能因为强势群体的阻挠而面临着丧失的危险。不过,中国政府可以通过这两种进路来保全其中性,一是全民进路,二是产权进路。这两种进路都可以通过保障政府的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从而使之维持中性,并且具有平衡贫富差距的有效功能。

关键词:中性政府;贫富差距;结构改革;公平分配;产权进路


有些理论或概念会让人同时心生赞赏和批判。在给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提供政治经济学解释的过程中,姚洋提出的“中性政府”就是这样的概念之一。在我看来,中性政府这个概念很好地捕捉中国政府在过去30多年推动经济增长所扮演的角色。但诚如姚洋本人所言,当中性政府赖以存在的生存环境(即相对平等的社会结构)发生改变时,它应当如何维持自身,是一个有待认真研究的问题。在本文中,我将集中探讨这个问题,并希望这个探讨对中国政府改革提供些有益的见解。

一、中性政府概念辨析

一般而言,价值中立政府是指这样的政府,它不以某种所谓的最优价值、最优生活方式作为全体社会成员应该追求的标准,来强迫其成员修正乃至替换其原有的价值目标及其生活方式;并且它的正当性立基于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区分,因而它的正当性行为只能在公共领域中行使,超越此界限,就意味着侵犯个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因而是不正当的。[1]显然,中性政府不是在这个意义上来界定的。中性政府是在利益空间中加以界定的,它具有维持自身利益的自利性,即它会依据具体情况而选择性地在这个时期偏向这个群体的利益,在那个时期偏向那个群体的利益,当然也不排除政府有时候因为其自利性而侵占某个群体的利益。[2]据此,中性政府的中性不是就价值中立而言,而是就价值选择的策略性而言。[3](P3)因此中性政府的中性并不仅仅具有描述性特征,它允许甚至蕴含着规范性特征(即由价值选择所引起的)。[③]以下,我将先探讨中性政府的描述性与规范性的张力,而后再探讨它的自利性与中性的张力,由此展开中性政府之内涵。

(一)中性的描述性与规范性的张力

事实性与规范性并非完全分离而是存在着这样的关联:事实性描述展示了多种可能性空间,这些空间转而构成了规范性论述得以伸展的空间,即为什么要选择这种可能而非那种可能,以及如此选择所依据的理由是否合理。因为很显然,如果现实只有唯一一种而非多种可能,那么这个现实就毫无规范性可言。因此,如果中国政府的中性始终将稀缺资源投放给对经济增长率贡献最大的那个群体(至于是哪个,因实际情况而定),那么这个中性就是描述性的,因为它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特征。假定社会群体具有相对稳定性。这样,我们就可以依据特定时期不同群体对经济增长率贡献的大小来获取一个充分的(如果不可能是完备的话)排序,暂且将之记为R。尽管在不同时期,R的元素次序会有所改变,但是中性政府却始终按照R所显示的次序,进而将稀缺资源投放给占据最优次序的群体。姚洋将此视为中国过去30多年经济高速增长方程的一个政治经济学解。[4]但是,为什么要将稀缺资源投给对经济增长贡献率最优的群体而非次优的群体呢?当我们进行这样的追问时,问题的聚焦点便从描述性层面转向规范性层面。因为在存在多种可能方案的前提下,选择这个方案而非那个方案,需要给出如此选择的合理理由。如果说,中国在改革开放早期急切需要解决全国温饱问题,因此优先考虑福利总量最大化问题,那么当温饱问题得以解决后,中国政府是否应当优先考虑福利在群体之间的公平分配问题。如果这个优先次序可以转变,即从最优转变成次优,那么中国政府的中性就具有广阔的规范性空间。

此处稍加考察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有益的。依据差别原则,一个公平的社会结构,不是直接最大化具有卓越天赋或生产能力的强势群体的利益,而是最大化具有劣势天赋才能或生产能力的弱势群体的利益,或者更准确地说,强势群体的利益增长必须以最大化弱势群体的利益为前提。差别原则表述了一种最小福利值最大化优先条件。这个优先条件几乎与中国过去30多年发展经济时所采用的最优福利值最大化优先条件处在对照的位置上。然而,这两种具有对照特征的优先条件,不仅过于僵化或客观,而且在不同方向遭遇困境。最优福利值最大化优先条件,会导致撕裂整个社会和谐性的贫富差距,最小福利值最大化优先条件,会将政府拖向不堪福利重负的境遇,如当前面临福利病的北欧诸国。一种可取的进路是选取一种更有弹性的优先条件,即以最大化介于最优福利值与最小福利值之间的次优福利值作为优先条件。我以为,中性政府这个概念,在广义上,并不会拒斥政府从以最大化最优福利值转向最大化次优福利值的可能性。

(二)政府的自利性与中性的张力

这里需要“有偏政府”这个概念来加以辅助说明。有偏政府是这类政府,它们基于保存政权的目的或其组成成员的利益,而与社会中某个强势群体保持长期性的联盟关系,进而在政策乃至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强化这个联盟的利益关系。与此不同,中性政府的“中性”特征,在于因为社会中不存在这类能够威胁到其政权稳固性的强势群体,因此它可以按照自己的自利性,自主地选择照顾或侵占这个或那个群体的利益。[5]换言之,中性只是就不存在与某个强势群体的长期性联盟关系而言,在短期层面,它还是存在选择性“有偏”的。至于具体偏向哪个群体,这取决于在给定时期内哪个群体对经济增长率的贡献最大。比如在所有群体当中,A群体在T1时期对经济增长率的贡献最大,那么政府就偏向A;同样,如果在T2时期,B群体的贡献不仅高于A群体而且高于其它群体,那么政府会冲破A群体的阻碍而偏向B群体。但是这种解释引发两个新的问题,一是中性政府为何始终照顾对经济增长率贡献较低的群体的利益?二是在社会不平等达到一定程度后,政府的中性如何维持?这两个问题虽不同但密切相关。

我们先看第一个问题。

从国内外的经验来看,各国政府都对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者等这类群体给予一定的救助。这点看起来既违背中性政府的自利特征也违背中性政府的中性特征。因为照顾这类群体显然是政府的一个负担,因此具有自利特征的政府应该漠视不管。又因为这类群体对经济增长率的贡献不高,因此具有中性特征的政府不应该把资源投给该群体而是那些对经济增长率贡献更高。然而,这个表面的双重违背,实质上并不能构成削弱以“中性政府”来解释中国经济成就的一个反例。理由有二,一是照顾残疾人等群体的利益是维持公共秩序安全的必要成本;二是照顾残疾人等群体的利益有利于增强自利性政府的声誉。这两个理由都以间接的方式有利于提高中性政府的利益。以下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即在社会不平等达到一定程度后,政府的中性如何维持?

二、中性政府如何维持?

相对平等的社会结构是中性政府赖以存续的生存环境。因此,当中国从相对平等的社会结构转向严重不平等的社会结构时,中性政府的生存环境也便发生质的改变。在这种新环境下,不仅中性政府的以泛利性为内涵的自利性面临着名存实亡的威胁,而且中性政府也可能面临着被新成长起来的利益集团所左右而滑向有偏政府的威胁。姚洋等人注意到这个社会不平等问题并且担心它会摧毁中性政府的社会和政治基础,但他们只是提及而已或者说他们对此的研究尚未展开。姚洋如此说道:

由此引出本文最后一个结论:中国过去三十多年的高速增长得益于中国不是一个“常态的”发展中国家这一事实。平等的社会结构和由此产生的中性政府定义了中国的独特性。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中国是否能够保持这种独特性?中国是否会变成一个“常态的”发展中国家?中国迹象表明,做出一个乐观的回答将越来越难。一个可能的图景是,当前的收入差距演变为社会壁垒,并最终葬送平等的社会结构。但是,对此的讨论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范畴,有待作者或其他研究者作进一步的认真研究。[6](P16)

以下,我将集中讨论这个问题,即在社会不平等达到一定程度后,政府的中性如何维持?

(一)中国政府的中性是否存在?

为了简化讨论,我们将复杂的社会暂且设想为这样的模型,即由三个群体构成,A、B、C;其中,A群体构成中性政府的主要成员;B群体的综合力量已经明显地强于C群体的综合力量,并且如果中性政府不采取相应政策加以平衡,那么B和C群体之间的综合力量的差距将会越来越大。依此,我们可以进行如下讨论:

如果A群体的成员都是外来人员,那么中性政府就是一个外部政府。外部政府,类似殖民政府。比如殖民时期的台湾,其最高政权由日本人来掌握,甚至大部分的高级官职都由日本人来担任。[7]基于主题原因,本文不对这种情形进行讨论。

如果A群体的成员都是来自B和C群体,那么中性政府就是一个内部政府。内部政府,类似一党独大的现代政府。比如中国,其最高政权由中国共产党来掌握,而中国共产党主要来自中国工农阶级(或者宽泛说来自中国公民)。如果考虑利益冲突问题,那么内部政府的中性特征可以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A群体的利益冲突于其它两个群体的利益,那么中性政府将面临着被推翻的危险。这时候,执政党形成了所谓的集团利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和统治,它会通过各种手段来剥夺、蚕食其他群体的利益,压制、管制人们的思想、言论、出版和游行等自由。这种状态下,内部政府的中性几乎不复存在。

二是A群体的利益与弱势群体C的利益相一致,但是当它偏向群体C的利益时,它就与强势群体B的利益相冲突,这样,中性政府就面临着三种可能选择。为了避免群体B对其自身的政权构成威胁,它需要削弱B群体的利益或其综合力量,因而,第一种可能是,当这样做不会有任何闪失的时候,它的政策偏向于促进群体C的利益;第二种可能是,当这样做会面临着极大风险(比如即便群体C与其联合,它们的综合力量依然不能压倒群体B的综合力量,甚至导致其内部分裂),它就有可能与群体B结成联盟,从而丧失了自身的中性,即它的政策将从此受到群体B的利益的左右;第三种可能是,当条件的严重程度介于前两种可能之间时,中性政府将可能采取拖延态度,即对此不作为,来缓解这个冲突的紧张关系。

中国政府的中性目前就处在第二种形式中的第三种可能。这是一个艰难的处境。若乐观些,实际处境是第三种可能靠近第一可能,即政府的中性依然可以维持,如此,A群体维持自身利益的进路还可以诉诸产权进路,这个进路同时还能够长期保持只有昔日政权才能提供的那些资源。若悲观些,实际处境是第三种可能靠近第二种可能,即政府的中性处在丧失的边缘,如此,A群体最终维持自身的利益的进路可能是诉诸全民进路,然而原先作为自己政治遗产的政权将从此通过与其他政党的竞争来重新获取。[④]这极有可能面临着政党林立以及轮流执政。但无论是哪种进路,共产党都是为了稳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及其基础。对这两个进路的探讨,将从两个相关但不同的视角来回答这个问题:在不平等的社会结构中,中性政府如何维持?

(二)维持中性政府的条件

一个人要保持独立自主性,至少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获取经济自由的能力,二是存在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政治环境。当一个人缺乏获取经济自由的能力,那么他的自主性势必以某种方式受到被依附者的干预甚至支配;但是不存在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政治环境,即便一个人具有获取经济自由的能力,他的自主性也面临着随时被剥夺的威胁。转换到我们讨论的主题:一个政党要想保持自身的独立自主性,进而保持其管理的政府的中性,同样至少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济自由,二是政治自由。我将通过两个案例来说明这两个条件的关系。

在一个民主国家,任何依法成立的政党,其政治自由都会得到宪法的同样保障,但是在野政党和在位政党,在经济自由上会存在很大的差别。政党的经济自由,一般而言,来自该政党的成员缴纳的党费或捐助。这样,不仅政党自身的规模及其财力,而且是否是执政党,都会影响其经济自由的范围。这样,在竞选过程中,为了赢得选举,任何政党都极有可能或隐或显地求助于外部财力,从而也极容易丧失自身独立自主性赖以存在的基础——经济自由。因为当某个政党依靠大财团而赢得选举时,那么它在位期间势必会尽可能补偿或回报这些大财团曾经的援助,如果它还有下届继续在位的期望。这也许就是姚洋所言的民主容易被精英主义绑架的内在逻辑。作为这个内在逻辑的另一面,是民主容易被民粹主义绑架,即当在位党是通过依靠大量民众的募捐而非大财团的捐助而赢得选举,那么它势必在政策上有偏于那些从统计学上最有可能支持它的社会阶层。如此,全民普选的丰富图景,可以简化成这样的抽象画面,在以精英主义和民粹主义构成的光谱中,在位政党这个质点,概率式地落向这个光谱的这端或那端。由此观之,在多党轮流执政的环境中,由竞选上台政党把持的政府往往不具备那种注重整体、长远利益的中性特征。究其根源是,普选环境下的政党,虽然具备充分政治自由,但是容易丧失经济自由。

在一党独大的非民主国家中,情况似乎翻转过来,即独大政党具有充分经济自由,但却缺失或者容易丧失政治自由。独大政党一般会通过国有企业等方式控制着国家大量的稀缺资源,并且在税收及其使用方面具有控制权,因此独大政党具备充分经济自由。但是一党独大的局面也萎缩了社会的民主生活。在奴隶主与奴隶的关系中,在皇帝与臣民的关系中,没有一个人真正享有自由平等的生活。因为奴隶主、皇帝也被这样不平等的关系所约束或压制,因为他们展开自己的生活方式不是诉诸平等关系而是诉诸于压迫关系。同样在一党独大的政党关系中,没有一个政党享有真正的政治自由。因为政治自由依托于公共领域的自由平等关系,一党独大局面会扭曲这个关系,因此其它小政党连同独大政党的政治活动都被这个徒有自由平等名义的扭曲关系所约束和压制。政党层面缺失政治自由的表现,会深刻地影响到具体个人的政治自由。但是将政党政治自由与个人政治自由等同起来并不利于把握这个复杂的世界。有趣的是将两者等同起来的人大有人在,其知名代表如作家韩寒等。依据韩寒所言,当一个政党数量大到一定程度,它实际上就是等同于人民,它的问题也就是人民的问题。同理,它有(或缺失)政治自由也就是人民有(或缺失)政治自由。轻易地否定这个观点并不是明智的做法。但此处并不适合直接考察这个做法。不过,有一点看来是明确的,即当人们在非政治领域的自由和利益出现严重的不平等时,政党的政治自由越是稀薄,独大政党原先享有充分的经济自由也极有可能被人们的暴力革命所剥夺。这是人类历史反复证明的规律。幸运的是,中国民主正走在上坡的路上。令人焦虑的是,没有人能够预知,这条道路是通往全民普选,还是全党普选,抑或其他形式。至此,我们又回到前面所提及的问题:中性政府如何维持,或者说,如何确保自身的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这里提及的全民普选就是前文提及的全民进路,全党普选就是前文提及的产权进路。基于全民普选已经产生了大量文献,因此以下,笔者将着重探讨全党普选,或者更准确地说,构想产权进路,并适当将它与得到广泛认知的全民普选进行对照。但为了避免误解,此处加以强调的是,产权进路和全民进路都具有民主的特质,尽管它们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有所不同。

全民进路,与多党竞选进路相类似。为人们所熟悉的全民进路的一般特征,一是全体公民参与选举;二是立法、执法、司法三权分立,因此执政党,需要受到立法部门(即国会)和司法部门(法院)的约束,并形成相互制衡的局面;三是在位政党与在野政党是竞争关系,政府只是多党争夺权力的场所。但是全民进路的另一个常常被忽视的特征是它注重公共益品的公平分配而难以兼顾公共益品的再生产。这个常被忽视的特征与其它为人们熟悉的那些特征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此处不打算加以深究,而是着重探讨产权进路将如何避免全民进路偏重公共益品的公平分配而忽视公共益品的再生产之不足。

产权进路,是对政党制度化进路的一种阐释。政党制度化进路,一般而言,就是将某个政党长期持有政权合法化。但在具体阐释时,存在多种版本,比如遗产说,如当前朝鲜领导人金正恩继承政权的合理性可以诉诸于这是其爷爷、父亲遗留给他的政治产业;进化说,如当前中国的一些左翼学者所主张,中国共产党是被历史证明了的最适合带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政党,等。与遗产说相比,进化说对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所取得的成就具有很更强的解释力。但是按照进化理论的基本原理——物竞天择、优胜劣汰——进行推衍,昔日之昌盛不意味着未来之昌盛,并且当遭遇困境时,会让人们容易产生“劣汰”之反应。这显然不利于政党维持政权的长期性。因为制度化并不意味着合理化,而不合理的东西,比如“劣汰”的东西,应该加以推翻和消灭。与进化说不同,产权说不仅要求全党普选,而且要求将政权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加以区分,进而允许将政权的经营权外包出去,如果这样做有助于维持政权的所有权的长久性。这种做法类似但有别于英国皇室与政府的分离。政权的所有权的长久有效性是中性政府之所以中性的目的所在。但是当中国共产党采取产权进路来改制以便突围当前面临的困局时,那么在短期来看,它的这一举措,并不是通过损害强势集团的利益或弱势群体的利益,而是通过损害共产党的暂时利益,来寻求突围或者新的平衡。但是就长期来看,中国共产党的这一举措将为其长远利益打下更为牢固的根基。这一举措实际上也不违背中国政府的中性特征,区别在于,昔日是毁损他群而顾全大局,当下是自我毁损而顾全大局。这个所谓的自我毁损即是政党与政府从一体态或混合态过渡到彼此权限清晰的两部分时所产生的必要成本。以下,我将阐述产权说的基本特征,并着重表明这些特征如何导致产权进路同时注重公共益品的再生产与公平分配。

全民进路之所以缺乏关注公共益品的再生产,根源在于执政党对政权的持有是极其短暂且不稳固的,至少与产权进路相比而言,是如此。具体而言,如果处于竞争中的每个政党都具有其自身利益诉求,那么当它持有的政权每隔四或五年就面临被剥夺的威胁时,为了赢得选举或者为了赢得更多选票,在位政党一般不会考虑制定长期性很有利但短期不那么有利的政策,而是会考虑制定短期最有利的政策。因为这种政策更容易赢得选民的支持。然而,公共益品的再生产几乎都是需要注重长期性和整体性的政策来支持。

当政权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能够分离开来时,那么政权的长期性持有将会为公共益品的再生产与公平分配提供良性的激励机制。具体而言,因为政权的产权化让政党可以从整体性、长期性视角来制定政策与革新体制,或者说,注重公共益品供应的可持续性,以便保障能长久保持政权;而政权的经营权外包出去,一方面释放出大量职位机会,另一方面明确政党与政府职能:政党负责公共益品的图纸设计,而政府负责按照这个图纸进行生产与管理并接受政党的问责。[8](P166)如此,一个不够恰当但却能直观展现产权进路的自由市场化特征的类比是,政党与政府的关系类似于雇佣关系,政党人员类似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分散的股东,而政府职员类似于就职于实体公司的员工。这样,产权进路的政府,就不再是多党轮流执政背景下的不同政党争夺权力的场所,而是负责公共益品生产与管理的组织。[9]

不过需要指出,产权进路存在两个明显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一是如何明确公共益品与非公共益品的边界;二是政党会不会变得太弱,滑向无政府状态,或者太强,长成可怖的“利维坦”(即专制政党)。基于主题原因,对于这两个问题,本文不再讨论。但指出这点是必要的,即就目前中国共产党的生态而言,其构成人员是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具有统计学意义的泛利化性质。因此若在这种泛利性质尚未完全消失之前,共产党沿着产权进路推进改革,那么不仅政党的构成人员,而且政府的构成人员,将因为它们向社会各个阶层的人员开放,而具有更广泛的泛利性质。另一方面,历史上臭名昭著的德国纳粹党、意大利墨索里尼的黑衫党、西班牙佛朗哥的长枪党等法西斯政党之短命的主要原因,除了党内缺乏民主或党首独断专行外,就是政党不具备泛利性质;而20世纪末苏联、东欧8国加上蒙古、柬埔寨共11国的共产主义政党的灭亡或改变性质,究其根源,就是党内缺乏民主。[10]据此而言,我们的论题可以集中到审查以下论断的合理性上来:具有更广泛的泛利性质并且党内完全民主(即实行全党普选)的政党将既有效地克服政党滑向无政府状态,也有效地防止政党长成专制政党。

至此,关于“中性政府如何维持?”这个主问题,本节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但我不认为这是令人尴尬的事情。对于这类重大的问题,谨记阿玛蒂亚·森的名言或许是可取的,即“我们为什么一定拒绝依稀正确的东西,而去支持明确错误的东西呢?”[11](P45)。

三、两种进路:价值层面的比较

如前文所述,两种进路都诉诸于民主,一个是全党普选,另一是全民普选。以下我将以中国为原型来对比式地讨论全党普选与全民普选。

(一)民主的价值:目的价值与工具价值

我国共产党数量八千多万,假定每个党员的利益诉求与十几个人(包括其父母、配偶、儿女以及密友等)利益诉求相一致。如果扣除重叠的人数后8千多万党员的利益诉求近似表达了全国人民的利益诉求,那么全党普选和全国普选,在工具价值层面上,就具有等价的功能,即如果按照全党普选,A会当选国家主席,那么按照全民普选,A同样也会当选国家主席。这个支持全党普选的论证所依赖的那些预设或合理性解释,相似却有别于密尔在1861年出版的《代议制政府》中论证“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是代议制政府”时所诉诸的东西,比如某些人比另一些人更有智慧,等等。[12]但是在民主这个问题上,人们可能会说:“我知道你能够比我自己更好地表达我的观点,但是我宁愿自己表达”。[13](P8)换言之,获得利益本身是重要的,但是获得利益的过程也同样很重要。如果这个说法具有合理性,那么将政权私有化的产权进路就在根本上受到挑战。因为政权私有化,会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非党员拒之门外,而这意味着剥夺非党员本应当享有的参与共同体生活的自由以及由此而获得的利益。

支持全党普选的人们,几乎是从民主的工具价值视角来给出合理性论证的,即如果政权私有化能够更有效地给全民提供政治红利,那么这种私有化本身就是可以辩护的。但是支持全民普选的人们,则会从民主的目的价值视角来加以反驳道:政权私有化显然从学理上乃至实践上毁损了民主生活的内在价值。然而,据此来否定政权政党私有化的主张,实际上是将民主生活的全部等同于政权的归属问题了,更细地说,将政权的分有的有无等同于自由平等的生活方式的有无。尽管在朝鲜,政权的家族私有化,同时是朝鲜人民的臣民化,但是在多党轮流执政的美国,政权的全民民主化,美国人民的普选活动只是其民主生活中很小的一部分,尽管它在捍卫自由、平等等价值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由此,一个问题是:政权的归属本身就是重要的,还是自由、平等的生活本身就是重要的?对这个问题,有两种回答。

(二)是宪法还是政权在保障民主的内在价值?

先看第一种回答。如果政权的归属与自由、平等等价值具有必然的不可分离的关系,那么上面提及的问题是个十足的伪命题。因为如果两个东西都极其重要而且具有必然联系,那么将它们分开然后比照它们的重要程度是错误的。但是这种将上述问题斥之为伪问题的主张看似合理,实则遭遇现实的反例。比如在美国,不管政权最终归于A党,还是B党,抑或其它党,美国人民的自由、平等的生活方式几乎没有受到任何改变((即不会因为政权归于某个党而使得生活失去原有的自由、平等等),尽管在量上受些影响。[14]但这些影响主要是由于其他因素,比如执政理念、执政水平的优势或不足,并由此影响整个经济、生态等的变化,进而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美国人民的自由、平等的生活方式能够得到保障,不是由于政权归属于这个政党而非那个政党,而是由于宪法的作用,即自由、平等等权利不是由政权的所有者而是由宪法所赋予的,所有人以及各个组织都在这个宪法所限定的框架下生活,政府只不过是众多组织中的一种形式。简言之,用刘瑜的话说,在这样的宪法约束下,“其实选谁都差不多”[15](P5),或者用胡伟的话说,“民主不取决于什么政党制度”[16](22)。不过,也需要指出特殊的情况,即当政党被构想成或被确定为人民意志的代表者时[17],“政党显然处在宪法之高级法供给者的位置”。[18](P93)

据此,对上面问题的第二种回答是,自由、平等等权利,不是由政权的所有者而是由宪法所赋予的,因此政权的归属本身并不具有根本的重要性。本文所论及的产权进路和全民进路,都会赞同这个回答。它们的分歧在于,产权进路主张,持有政权的产权的股票,在价值上,并不优于持有某公司的资产的股票。对此,全民进路持相反的主张。两种进路都具有支持它们的合理理由,因此轻易拒斥某种进路都不是可取的处理方式。

假定我们不是以中国人身份来自动获得政权的股票,而是通过自己的以服务人民为价值取向的行为来得到周围的人或党支部的推荐,续而被确立为党员,进而以党员身份来持有政权的股票,那么这种持股方式,与通过努力工作,续而领取工资,进而购买股票来占有某家或若干家公司的股票的持股方式,并没有多大的价值差别。这种持股方式的差异,反映的是人们的自由平等的生活方式的多样性,而非这种自由平等的生活方式的有无。这个论证显然支持产权进路。

然而,多数人倾向于拒斥产权进路。因为不管怎样,持有政权的股票显然不同于持有某公司的股票。但是,在我看来,这种拒斥的理由通常是混淆上文反复提及的区分,即自由平等的生活,不是由政权的有无所决定,而是由宪法的有无所决定(当然形同虚设的宪法,在本文中也意味着无)。这种拒斥除非能够说明这点(即在自由平等的生活得到宪法保障的前提下,持有政权的股票与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具有实质性的价值差别),否则这种拒斥将不具有说服力。然而,当拒斥者仔细审查发达国家如美国当前的民主选举进程所具有的缺陷时,他们中的慎思者也许会理解产权进路的支持者的初衷。诚如姚洋所言,全民普选极有可能或被精英主义者所绑架,或者被民粹主义者所绑架。如何让人们享有如全民普选本意所保障的那些价值(如自由、平等、民主等),同时又能避免被精英主义者或民粹主义者所绑架而导致的弊病(如执政党缺乏顾全整体利益、长期利益的动力激励),是产权进路得以提出的现实条件。

四、从功利走向公平

在前文的讨论中,我已经表明,中国政府维持其中性,不是继续最大化最优福利值,也不是应当最大化最小福利值,而是应当最大化次优福利值。这样,一个问题是,从这两条进路来实现次优福利值最大化,会不会产生完全迥异的效果呢?从姚洋的论述来看,全民普选的国家,比如印度或美国,并没有很好地克服国内贫富差距的问题,并将此归结为这些国家的政府是有偏政府,或者是被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的政府。但是与历史上专制政府相比,民主国家还是具有相当有效的抑制贫富差距的功能。[19]因为如果在位政党没有有效地抑制贫富差距,那么富裕人口收缩、非富裕人口膨胀。如此,当下届选举到来之时,在野政党就会将贫富差距拉大当作旗帜来呐喊,从而迫使在位政党要么调整政策,要么下台。当原先的在野政党重新在位,那么它会着手缩减贫富差距,但是当其推动的缩减幅度过大,从而导致经济增长缓慢、失业率高升,那么经济增长乏力、失业率偏高就会被在野政党当作旗帜来呐喊,从而迫使在位政党要么调整政策,要么下台。如此反复。这个反复,从某种角度上,就是发达的民主国家平衡功利角色与公平角色之间关系的有效机制。功利角色注重经济总量增长,而公平角色注重财富公平分配。政府的功利角色和公平角色,通过政党的竞争压力,得以交叉扮演。但这不是说,政党只注重这个角色而完全忽视那个角色,而是政党在合法性的空间内有选择地偏重某个角色。

据此而言,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如果它选择全民进路来改制,那么国内当前的贫富差距也会得到有效的控制。但前提是这个改制没有引起大的动乱。显然,当前中国政府所扮演的是依然功利角色。因此在既得利益集团左右的条件下,沿着全民进路来改制,在近期可能面临着更多的变数与危险。对于共产党而言,如果沿着全民进路来改制会使它丧失对政权的所有权的长期性持有,那么它自身将不会主动推行这种进路下的改制。相反,产权进路是在近期内或者急迫性环境下,中国共产党有可能采取的进路。对此前文已经给予比较充分的说明。以下我则着重论述,产权进路的改制如何平衡功利角色与公平角色的关系。

与全民进路不同,产权进路抑制贫富差距的途径,不是通过政党的竞争压力来驱动,而是通过维持政权的所有权的长久性的压力来驱动。因为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的初衷或理想,是为了解放中国劳动人民乃至全世界劳动人民,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立党之宗旨。因此,从道德方面来看,中国共产党具有的这个亲民传统,可以为政权的所有权的长久性持有提供精神层面的动力源泉;从经济方面来看,中国共产党的生态由来自社会各个社会阶层、行业的人员所构成,因此他们各自的或非完全一致的利益诉求也需要通过全党普选的形式来表达,因而他们乐于参与党内事宜,这为政党长期性持有政权的所有权提供利益层面的动力源泉。这些动力源泉支撑着党员们自觉地做有利于维持政权的所有权长久性持有的事情,比如真诚地表达意见,倾听别人的声音,监督政府成员的行为,等。因为政府与政党是雇佣关系,因此当社会的贫富差距不仅威胁政权的所有权的长久性而且损害部分党员的利益时,政党与政府都有动力去缩小贫富差距。尤其是,当我们将合理调控经济增长与公平分配的平衡关系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绩效的核心指标时,那么经济无增长的社会,或贫富差距严重的社会,将是政府职员努力加以避免的。通过引入这个考核指标,政权的所有权的长久性与政权的经营权的有效性将会处于相互促进的关系之中。同理,当引入自然资源承载力这一参数做考核指标时,政府就不会那么崇拜GDP的增长。人类社会能否与大自然保持和谐关系,需要我们将经济发展控制在大自然资源承载力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当前中国严重的环境问题、生态问题、人的道德滑坡问题等,从反面视角来告诫人们,社会整体的幸福感并不与GDP高速增长成正比。这表明,政府的行为方式是可以通过对考核指标体系的设计来加以引导乃至改变的。但前提是,社会必须允许充分的信息开放的自由论辩以及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20](P266-336)

综上所述,沿着这两种进路而保持政府的中性,不仅要求中国政府促进民主在人们生活中的分量,而且要求当前中国政府从功利角色转向公平角色。[⑤]注重民主的生活方式,使得人们能够获得更全面的及时的信息,从而规避一些本可以避免的不幸和灾难,比如由于信息被人为限制或歪曲而导致的大饥荒、群体事件。注重公平的生活方式,使得人们能够更加尊重人们的差异,甚至更自觉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比如对环保主义者主张的恰当尊重)。这两种生活方式并不等同但却关联一起。但是在完全获取这种既注重民主又注重公平的生活方式之前,我们需要更加务实的态度,以避免因过激改革而产生的暴力革命,将来自不易的成绩毁于一旦。就此而言,渐进式改革依然有其积极作为的空间;而渐进式改革看起来允许或支持中国政府改革优先考虑产权进路而非全民进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本文支持这个观点:产权进路不存在过渡到全民进路的任何可能性。当每个人都觉得持有一份政权的产权的股份是美好生活的必要成分时,我们没有理由阻碍产权进路向全民进路的过渡。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的这系列举动(即区分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与高级阶段,并提及不同的分配原则,以及警示性地提及介于资本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之间的过渡社会)所表现出来的历史唯物主义,应该被看成是本文区分产权进路与全民进路的另一学理根据。[21](P3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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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吴敬琏等著。影子里的中国[M].南京:江苏文艺出版社,2013.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注释

[①]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15XNH120)的阶段性成果。负责人:秦子忠。

[③] 顺带提及的是,中性政府与价值中立政府还存在以下几点区别,一是价值中立政府建立在个人主义的基础上,它强调的是政府在个人的价值排序上保持客观中立,中性政府建立在集体主义的基础上,它强调的是政府对群体的利益分配的科学管理;二是价值中立政府不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而是社会成员之间价值和利益冲突时所最终诉诸的必要的合法性手段,中性政府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它所推行的价值观体系、政策方针等都被赋予压倒性的优先性,即具有以泛利性为内涵的自利性(即作为最广大人民的最广泛利益的代表);三是价值中立政府没有自己独立的维持其运作的经济来源,其主要依靠税收,中性政府有自己独立的维持其运作的经济来源,除税收外,还有各种类型的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国有企业。当然以上三点区分是粗陋的,并且主要是在两者相互对照意义上做出来的。

[④] 产权是个经济学范畴,粗略而言,它意指一种物品的使用的权利。参见罗纳德·H·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C].刘守英等译,上海:格致出版社,2014。这里,我在拓展意义上使用产权这个范畴,即它是指一种社会实施的集体选择,并且选择的内容不局限于经济物品,还包括法律、政权等政治物品。由此,产权进路是指政权由某个特定政党所独有,而全民进路是由多个政党通过竞争方式来占有。稍后,我再具体化这两种进路。

[⑤] 补充说明的是,这两种进路与中性政府之间不是取代与被取代之问题,而是何种路径更有利于维持政府中性之问题。对中国共产党而言,产权进路有利于维持其政权的稳定性,而全民进路则有可能使其政权丧失。对个人而言,产权进路将部分人排除在政权的分有者之外,而全民进路则赋予每个人以政权的分有者之权利。但是,如果在宪法保障的前提下,通过为人民服务而被相关组织授予党员身份并以此分有一份政权,与通过努力工作赚钱而购买一份(公司的)股份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差别,那么产权进路就不应当被排除在可供选择的路径菜单之外。就中性政府的中性(包括两个基本方面,泛利性和独立自主性)而言,其泛利性(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广泛利益)内在地要求民主,因为民主是人民表达其利益诉求的根本方式,因为一般而言,(至少与其他人相比)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守护者;其独立自主性内在地要求公平,因为利益分配不公平不仅会毁损其泛利性而且催生既得利益集团,因为既得利益集团一旦形成,它就会通过各种方式左右政府的决策,从而使之朝向有利于其利益的方向进行。


原载《理论与改革》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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