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如何更好地对待弱势群体?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至少有三种路径,一是主张无差别对待的路径,二是主张高于门槛水平对待的路径,三是主张恰当对待的路径。与前两种路径相比,后一路径的主要优势在于它既能够充分尊重弱势群体中那些理性健全者的自主选择,又能够合理地解决该群体中那些理性不健全者的救助性问题。
关键词:平等;充分;恰当;分配正义;慈善
“如何更好地对待弱势群体?”这一问题,是完善我国福利体系的核心议题之一。但是就国内研究现状来看,研究该问题的实证性文献虽然很丰富但规范性文献却明显不足。在本文中,笔者侧重从规范性视角来看待这个问题,并期待这种分析与探索能够深化人们对该问题的认识以及助力于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在笔者看来,这个问题至少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弱势群体”的识别,即目标群体如何确定;二是解读“更好”的理念,即怎样才能算是更好地对待;三是“对待”的方式,即谁实施补偿以及如何实施。本文将依次考察它们。
一、尺度与“弱势群体”的构成
如何识别社会中需要救助的人群,有两种基本的致思路径,一是基于直觉主义的判断,二是基于深思熟虑而制定的尺度。直觉主义路径的优越性是它可以高效地排除那些明显不需要救助的人群,比如,与居住于棚户区中的残疾者相比,凭直觉,就能将居住于高档小区中的健康者排除在目标群体之外。[1]但是,直觉主义路径的局限性是它难以察觉隐蔽的或细微的差别,比如当救助物资非常有限时,它自身难以合理地在由痛苦者、贫者、残疾者等人构成的群体中将某些人排除在目标群体之外。[2]33就此而言,与直觉路径相比,基于深思熟虑而制定的尺度(比如罗尔斯的基本善(primary goods)就是这样的尺度),就是一种相对合理的路径。但问题是,如阿玛蒂亚·森所言,尺度的选取本身具有巨大的切割力,“这既是因为它将一些有潜在价值的对象包括进来,也是因为它把将另外一些给排除出去。”[3]33相应地,依据的尺度不同,目标群体的构成也不相同。以下的讨论将展示:尺度的选取深刻地影响目标群体的构成。
当效用作为尺度时,个人的快乐及其强度、偏好满足及其程度才是相关的信息,其他方面则被忽略掉。因此,以效用为尺度,快乐强度或偏好满足程度最低的那些人员才被识别为要加以补偿的目标群体。但是,效用尺度的主要缺陷是它的信息束太窄,以至当福利政策以它为标准时会产生一些违背道德直觉的现象。比如,它会把痛苦的富人纳入目标群体中,而将具有开朗性格的残疾人排除在外。[4]217
与效用不同,罗尔斯提倡的基本善排除了个人的主观感受,它是一系列益品的集合,该集合包括如下元素,自由、机会、收入、财富、自尊的社会基础。这些元素,都是个人在社会中实现其人生价值所必需的东西,因此,这些元素的有无以及量上的多寡,都会直接地影响一个人的生活质量。[2]93因此,以基本善为尺度,自由和机会不足、收入和财富较少的那些人员才会被识别为要加以补偿的目标群体。与效用尺度相对照,依据基本善尺度,被列入目标群体中的那些人,可以是快乐的穷人,但不可以是痛苦的富人。不过,以基本善为尺度会在两个方面上违背道德直觉,一是它忽视对生理缺陷的补偿问题,因为它使得一部分残疾人被排除在目标群体之外;二是它没有恰当地处理个人责任问题,因为它使得一些有就业能力却选择游手好闲的人会被不合理地纳入目标群体当中。[5]2
当尺度从效用和基本善转移到阿玛蒂亚·森提倡的可行能力(capability)时,相关的信息束既不是个人的主观感受也不是外在于个人的资源束,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东西,比如个人的各种活动和状态,以及获取这些活动和状态的自由。依据可行能力尺度,营养不良者、体弱多病者、能力缺失者(比如瘫痪者、不能参与共同体生活者等)都会被识别出来并被列入目标群体之中。[4]218因为基本善的不足,效用的不足,都会给个人活动和状态带来负面影响(比如无财富、无收入致使某些人挨饿和营养不良,无受教育机会致使某些人丧失参与共同体生活的部分能力,长期精神抑郁致使某些人身体素质较差,等),因此,依据可行能力尺度,被识别出来的目标群体,其范围要大于由效用尺度(或由基本善尺度)识别出来的目标群体的范围。显然,可行能力尺度很好地处理针对生理缺陷的补偿问题;但是它依然没有恰当地处理个人的责任问题。假定A和B具有等价的可行能力,但是A选择过冒险性生活而B则选择安稳生活,结果A在一次登山时摔断双脚。此时,有两种可能情形,一是将A列入目标群体当中,但是这种做法没有考虑A的个人责任问题;二是将A排除在目标群体之外,这种做法显然要求A要为他自己的选择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按照可行能力尺度,它会偏向第一种情形。问题是,这种不考虑个人责任的补偿举措可能一方面会鼓励一些没必要的冒险和牺牲,另一方面也会加重其他社会成员的负担(以税收的形式),并且对那些因非选择性原因而失去双脚的人也是不公平的。进而言之,如果识别目标群体的尺度的设计没能妥当地处理个人责任问题,那么它将成为诱发福利依赖问题的根源之一。
充分考虑个人责任在福利体系中的分量,要求相关方在制定福利体系时,要区分不可责备的弱者和可责备的弱者,然后优先地对前者进行补偿,或者给予前者的补偿份额要高于后者的份额,如果不是将可责备的弱者全部排除在目标群体之外的话。[6]340就此而言,G.A.科恩的相关工作是值得重视的。
G.A.科恩提倡的优势可及(access to advantage),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被看成是前三种尺度的并集。科恩赋予“优势”(advantage)术语以丰富的内涵,因而它包括个人的效用方面、可行能力方面,也包括个人的益品方面。相应地,“可及”(access)术语也被赋予丰富的内涵,因而它除了其通常含义(比如可及的这一通常用法:对于空气人人都可及它)外,还具有这样的扩展义,即将那些不是由个人直接导致的可及物(比如空气)也看成是个人实际拥有的东西。[7]380“可及”是自由家族中的一位成员,它与外在性条件和主体性条件相关。因此当某个人对优势缺乏可及性时,如果缺乏的原因纯粹是外在性条件使然,那么个人对其劣势是完全不负责任的,如果缺乏的原因纯粹是个人选择使然,那么个人对其劣势是完全负责任的;如果缺乏的原因是由两者共同使然,那么个人对其劣势只能负部分责任。[8]922-925不过需要指出,科恩实际上认为完全选择(或者完全负责)的情形几乎是不存在的,他这样写道:“我们并不是要在真正选择的存在与缺失之间作出绝对的区分。选择中的真正性数量是个程度的问题……这个程度是几个东西的函数,而个人处境中的任何一方面都不能完全归于真正的选择。”[8]923追随科恩,福利体系的补偿份额应当如此设计,以至于它能体现这样的观念:如果个人的处境变坏与其选择行为相关,那么当他的选择行为对其不幸处境的贡献越多时,他应得的补偿份额就应当越少。综上所述,依据优势可及尺度,被识别出来的目标群体,它的范围,至少不会小于前三种尺度任何一个所产生的目标群体的范围。
二、解读“更好”的理念
以上的论述表明,目标群体的构成及其范围,会随着尺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哪个尺度更好,实质上,可以转换成这样的问题,哪个尺度识别出的目标群体的构成及其范围更具合理性或者更吻合人们的道德直觉。由此看来,“更好地对待弱势群体”中的“更好”可以体现在两方面上,一是如何确定目标群体的构成及其范围或者说如何选取识别目标群体的尺度,二是如何选取对待目标群体的方式。第一方面在第一节的讨论中已经得到详细的说明。第二方面将在第三节中得到讨论。本节的讨论只涉及我们应当如何界定“更好”的问题,或者说,在关于“更好”的多种解读路径中如何挑选出最不差的那个路径。就当前文献而言,“更好”至少存在三个解读路径,其核心理念分别是,平等理念,充分理念,恰当理念。以下我将依次考察它们,并在比较语境中把握它们各自的基本内涵。实际上景天魁先生早在2003年就注意到,“中国社会保障研究最缺乏的是理念”。[9]但是时隔12年,中国社会保障研究最缺乏的可能不是理念而是在学理层面上对诸多理念进行辨析与评估。因此,以下讨论某种意义可算是景先生议题的延展性探讨。
平等理念。一般而言,平等是指无差别(相近术语有,同一、同样,等)。因为人与人之间既存在外部性的差别,也存在内部性差别,因此无差别对待每个人,意味着不平等本身就是坏的,或不平等的效果就是坏的,因而不平等应当被消除。[10]3-6设想这样的社会,其中A群体处境好,B群体处境坏。这样,在资源的分配中,无差别对待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一是某方面向上同一,即将B群体处境提高到和A群体处境一样好的水平上;但是这种方式遭遇自然资源承载力不足的瓶颈。北欧国家当前面临的福利病,就其深层根源而言,就是它以这种平等形式作为其指导理念(不过,也有学者如此主张: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北欧诸国所进行的一系列社会政策改革已经使得它们福利制度在深层次上偏离了平等理念)。[11][12]二是某方面向下同一,即将A群体处境拉低到和B群体处境一样差的水平上;这种方式可以避免资源瓶颈问题,但是它却难以回应由帕菲特(Derek Parfit)所展示的“拉平反驳”(leveling down)[10]16-17。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具有平均主义特征的福利制度,可以近似看作拉平反驳的一个例证。[13]拉平反驳揭示这样的荒谬性,即如果某类事情发生,A群体的财物将全部消失以至于他们与B群体一样贫困,那么这类事件将不仅不被防止反而被促成,即便在这个事件中没有人受益。三是某方面局部同一,即同一地对待某一群体而与另一群体无关。我国现存的城乡二元分离的福利制度可以近似视为这种方式的一个事例。这种方式既可以避免资源瓶颈问题也可以避免拉平反驳,但是它依然遭遇困难,比如没有很好地处理个人责任问题。假定张三和李四同是城市中(或者乡村中)的具有同等劣势的人员;如果张三的劣势是由于好吃懒做,而李四的劣势则是由于先天性残疾,那么这种方式(即不加以区分地给予他俩同样的补偿份额),显然没有很好地处理张三的个人责任问题。
为了回应批评或避免困境,当无差别对待从第一种方式退回到第三种方式时,平等理念实际上已经从其绝对的价值立场(即平等具有内在的价值)退回到相对的价值立场(即平等的价值在于它促进其他价值的实现)。[14]33-40如果平等的价值仅是作为工具价值而非内在价值,那么,在资源的分配中,它的道德重要性就是非常可疑的。法兰克福特(Harry Frankfurt)这样写道,“经济平等本身并不具有特别的道德重要性。从道德观点来看,就经济财物的分配而言,重要的不是每个人都应当具有相同的(the same),而是每个人应当具有足够的(enough)……我把这种对平等主义的替代物……称为‘充分性(sufficiency)学说’。”[15]21-22
充分理念。充分是一个比较性概念,因为它总是相对于某个基准线或门槛而言的。据此,我们可以从两个视角来阐述充分理念,一是如果既定的门槛水平被满足,那么这个满足本身就是充分的;另一是如果既定的门槛水平被超过而非仅仅被满足,那么这个超过本身就是充分的。这两个视角通过门槛水平的确定而关联一起,但是它们的关注点并不完全一致——前者只关注事态中的资源信息而后者同时兼顾事态中的个人责任信息。法兰克福特着重从第一个视角阐述他的充分理念,即“在充分性学说中,‘足够’概念的使用是指满足某个标准而不是达到某个极限”,[15]37低于这个标准(即门槛水平)意味着相关资源的不足或缺乏。考虑法兰克福特用来证明充分理念优越于平等理念的一个例子是有益的。该例假定,有10个人,每个人维持生命至少需要5个单位资源,总资源40个单位;按照平等理念,10个人都将会饿死(因为每个人都具有同样单位的资源,但是4个单位资源不能维持生命),按照充分理念,至少8个人能够活下来(通过把标准或门槛设定为5个单位资源)。为了避免整体性毁灭,充分理念看来是更有说服力的。但问题是,谁应当是那幸运活下的8个人之一,或者说谁应当是那不幸饿死的2个人之一。这一涉及道德因素的问题在法兰克福特那里远非清楚,这或许是因为他用以说明充分理念的这类事例过于依赖这一做法即将门槛水平作为区分生与死的分界线。假定门槛水平不再是作为生与死而是作为多与少的分界线,那么道德因素的问题便有了更多讨论的余地。这个余地是从第二视角解读充分理念的吸引力所在。从第二个视角来看,充分理念体现为它所蕴含的补偿方式在满足既定的门槛水平之后还存在一个浮动区间。但是,如何确定门槛的水平?这并不是一个毫无争议的问题。[14]28-29显然这个问题的复杂性不仅与社会(而非仅仅福利体系)的总物资水平有关,而且与当时社会文化对体面生活的理解或界定有关。不过,暂且将确定门槛水平的问题放在一边。我们来看充分理念涉及的第二个问题,即门槛是一种还是多种?
如果门槛只有一种,那么充分理念不仅依然残留平等理念的痕迹,而且依然没有解决个人责任问题。因为当门槛只有一种时,在门槛水平既定的前提下,充分理念类似于以第三种方式出现的平等理念(即无差别地对待某一群体而与另一群体无关);两者的区别在于,无差别补偿是给予相关者以同样的补偿份额,因而无视个人责任问题;充分补偿则可以如此处理个人责任问题,即在浮动区间范围内,有差别地对待目标群体中可责备的成员和不可责备的成员,比如给予前者较低些的补偿而给予后者较高些的补偿。显然,充分理念处理个人责任的方式比平等理念更为灵活些,但是这种方式不是解决而只是缓解个人责任问题及其导致的相关问题。如果门槛有多种,那么它可以摆脱平等理念的束缚,但它是否解决了个人责任问题则需具体讨论。当门槛不止一种时,充分理念已经将多样性吸纳其中。假定充分理念如此区分若干种门槛,比如说,将门槛按照个人对事态负责的程度而区分三种梯度逐渐上升的门槛,第一种针对的是目标群体中完全可责备的成员;第二种针对其中部分可责备的成员;第三种针对其中完全不可责备的成员。显然,按照这个假定,充分理念将很好地处理(我不是说完全解决)个人责任问题。但是当充分理念如此处理门槛时,它已经滑向以下将讨论的恰当理念。恰当理念类似于吸纳多样性的充分理念,但两者的区分是明显的。
恰当理念。与前两个理念有所不同,恰当理念既不要求无差别的对待,也不要求高于门槛水平的对待,而是要求恰当的对待,或者用戴维·米勒的话来说,要求“以适合于每个个体自己的方式对待每个人”。[16]35设想这样的场景,A和B的脚分别是20码和30码,他们都欲求与其脚适合的鞋子。如果现在有两双鞋子且尺码分别为20码、30码(暂且不考虑鞋子其它方面),那么当A和B分别得到20码、30码的鞋子时,我们就可以说,A和B得到了恰当的对待。在这场景中,恰当理念关注了两方面的信息,一是目标群体的成员的具体信息(比如脚的大小),另一是待分配物的具体信息(比如鞋子的尺码)。转换到福利体系场景,恰当理念,在处理个人责任问题上,它可以区别地对待目标群体中的完全可责备成员、部分可责备成员和完全不可责备成员;在处理同组成员(比如先天性残疾者组成的集合)的需求问题上,它可以因人而异地满足他们的需求,即给他们提供多样化的补偿选项,比如一定数量的金钱,等价的培训,等价的就业岗位,甚至等价的实物,等。显然,除了对待方式不同外,恰当理念所关注的信息束也不同于前两个理念所关注的信息束,进一步说,恰当理念的信息束较其它两个的信息束更加宽阔。问题是,与前两个理念相比,恰当理念所蕴含的补偿方式会不会因为成本过高而缺乏可行性?这依然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对此本节不再讨论。下一节,我将集中探讨恰当理念所蕴含的补偿方式。这个探讨将同时深化我们对恰当理念的理解。
但进入下节讨论之前,我将概述中国当前福利研究现状的三个隐患来结束本节讨论。国内学者如景天魁[17]、郑功成[18]、王阳[19]等人的研究从多个维度证实了我国当前福利体系建构有着朝向普遍型福利的发展趋势。这种普遍型福利,具有全覆盖和无差别的特征。由于我国人口数量庞大并且地区发展不平衡,因此紧随全覆盖与无差别特征的是中国福利体系在一段时期内将具有低水平特征。然而,如上文提及的法兰克福特的那个例子所示,当“低水平”低于某个数值时,整体福利效果有可能是微乎其微的。此其一。其二,全覆盖与无差别倾向是北欧国家患上福利病的深层原因,然而从国内权威性研究报告来看,这些深层原因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考量。因而这类报告不单不警惕反而通常会预设一个主导型政府并且对中国经济发展也寄予过高的预期。[③]如果以上所论述的三个理念的演进能够合理地反映福利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的历史演进,那么我国在构建自己的福利体系时应该警惕而非崇尚平等理念。因为平等理念极易忽视个人责任、挫伤主体性,因而也极易抑制经济效率、促生福利依赖。实际上,国内早有学者对我国福利依赖的现状与影响、诸原因以及预防对策进行了有益的研究。[20][21][22]但这类研究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三,我国建构的福利体系有可能过分强化政府的责任而没有充分培育其它主体的责任。
三、实施“对待”的主体与方式
上面论述的三种理念,每一个都有支持它的合理理由。但是以不同的理念作为构建福利体系的指导思想,会产生非常不同的后果。不过,在“如何更好地对待弱势群体?”这一问题中,以它们任何一个作为解读“更好”的理念,都会涉及谁(即主体仅仅是国家,还是还有组织,个人,甚至目标群体中的成员自身?)来实施补偿以及如何(即补偿方式仅仅是基于税收的再分配,还是还有慈善,合作互惠?)实施补偿的问题。在福利体系中,国家是唯一主体(或绝对主导性主体)的情形,显然区别于国家是重要主体(或辅助性主体)的情形;并且,国家采取直接的补偿方式的情形,显然也区别于采取间接的补偿方式的情形。这两种区分结合在一起就产生四种不同的与国家相关的补偿方式,(1)国家主导直接方式,(2)国家主导间接方式,(3)国家辅助直接方式,(4)国家辅助间接方式。这些方式当然不是泾渭分明的,但是将它们等同的做法无助于清晰地阐释问题。为了避免误解也为了便于以下讨论,针对这四种方式,本文支持这种做法,即除了质上的限制外,同时引入量上的限制作为区分它们的必要条件:一是国家投入到任意一种方式中的税收资源总量是相同的[④];二是福利体系中国家税收资源总量与福利体系中所有资源总量的比例不大于某个值时,它的主导性身份便滑向辅助性身份;三是当国家用以救助弱势群体的直接性税收资源总量(比如金钱、食物、住所等)与其间接性税收资源总量(比如购买第三方组织服务目标群体的产品、项目等)的比例不大于某个值,它的补偿方式便由直接方式滑向间接方式。
在这里,对每个补偿方式进行面面俱到的论述是不合适的。基于主题和篇幅的考虑,在本节以下部分,我将探讨支持或者相容于恰当理念的三种福利体系(它们是为了具体化恰当理念而被设计出来的),即“底线-迎合体系”,“保险-慈善体系”与“项目-互惠体系”。每种福利体系都涉及上面四种补偿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因为每个福利体系都比这四种补偿方式中任何一个都具有更高的抽象性。以下我将逐次探讨这三种福利体系。
“底线-迎合体系”。在这个福利体系中,国家是唯一主体,维持福利体系的资源单纯地来源于强制性税收,其补偿方式近似于作为多样性的充分理念所允许的方式——根据现实情况而确定各种门槛并且允许一定浮动。这些门槛的确定,即所谓的“底线”。一定浮动所显示的灵活性,即所谓的“迎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个体系中,恰当理念在操作层面上完全等同于作为多样性的充分理念。这里至少有两方面的原因可以说明这点。一是,它们所依据的信息基础不同,二是它们接受“底线”(即门槛)和“迎合”(即浮动)的理由不同。第一方面原因见上一节的讨论,以下着重探讨第二方面原因。恰当理念接受“底线-迎合体系”的理由是出于现实复杂性的考察,比如因为现实社会并不存在纯粹的个人选择,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只能做到相对精确(而非绝对精确)地处理事态中的个人责任问题,这意味着它要确定各种类型的补偿的基准线或“底线”;“迎合”则是就基准线内容而言,它要求,在基准线允许的范围内,要适当考虑目标群体的需求,进而提供等价的多样化的补偿选项。与此不同,充分理念是一个比较性理念,它自身预设与之相对比的基准线或门槛,它的充分性体现在给予高于基准线的补偿份额;而“浮动”只是就基准线水平而言,它只要求高于基准线水平,既不要求考虑目标群体的需要,也不要求提供多样性的补偿选项。不过,“底线-迎合体系”,存在以下两点不足,一是过于依赖国家作用而没有吸纳社会上的其他可利用性资源,二是没有充分地考虑到目标群体的多样性及其生活方式的流变性。
“保险-慈善体系”。与“底线-迎合体系”不同,在这个体系中,国家,慈善企业,公益性组织,慈善人士,等,都是主体;相应地,维持福利体系的资源不再单纯依靠国家税收的支持。在这个体系中,国家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目标群体提供可自由选择的保险选项,二是为其它主体帮助目标群体提供相应的慈善网络,即各种渠道。因此在“保险-慈善体系”中,国家投入的资源需要按照某个比例把一部分用以维持提供给目标群体使用的保险选项系统,另一部分用以建立和完善提供给其它慈善主体使用的慈善网络。初看起来,与“底线-迎合体系”相比,在“保险-慈善体系”中的目标群体直接获取国家资源的平均份额相对较少,因为国家投入到福利体系的税收资源总额是固定的。但是实际上他们却可以获取慈善网络作为工具所增加的价值或资源,即来自其它主体提供的捐赠、资助和帮助(义工)等。
国家提供的保险选项系统,其功能类似于“底线-迎合体系”所发挥的功能,即给目标群体提供各种保障;两者的区别在于,与后者相比,前者更合理地对待这类事实,即目标群体中的(至少部分)成员依然具有自主性,渴望有更多的选择自由,并能够行使这些自由。举例说明这一区别是有益的。
设想这样场景,A是目标群体中部分可责备的成员,现在他可以有两种可能的生活图景,一种是由“底线-迎合体系”提供,另一种是由保险选项系统提供(暂且不考虑慈善网络)。按照第一种图景,国家提供针对他这类成员的若干个的等价的选项组合,他可以从中选出一个组合作为国家对他的补偿。按照第二种图景,国家提供一个选项丰富的保险菜单(包括防护性选项、预防性选项等),这样,在他手里的购买劵(即国家按照相关程序发放给他的补偿金的等价票据)允许范围内,他可以自由购买令他满意的若干个选项作为国家对他的补偿。在第二种生活图景中,A不仅可以有保障地过他当下的生活,也可以有保障地(以购买相关保险的形式而获得的保障))选择去过他渴望的但有风险的那种生活,比如有登山活动的生活(因为如果他在登山时不小心摔断双腿,那么他此后的生活质量依然得到其先前购买的保险选项的保障)。与此不同,如果在第一种生活图景中发生同样的事情,那么A此后的生活质量只能由更低的补偿水平来保障。因为他的不幸是由他个人的选择造成的,因而他新增加的不幸(双腿残疾)不是按照原来的补偿水平,而是按照新的因而是更低的补偿水平(即针对完全可责备成员的补偿水平)来保障。在这两种图景中,当不幸发生时,保险性保障与针对完全可责备成员的保障,在物资层面上,何者更具丰裕,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这一判断看来是合理的,即如果A担心不幸发生时生活质量会由更低的补偿水平来保障是他不敢过有登山活动的生活的唯一原因,那么在第二种生活图景中,A将有过这种生活的自由(假定当不幸发生时,保险性保障在物资层面上不低于针对完全可责备成员的保障)。
当我们同时考虑国家建立和完善的慈善网络的效果时,与“底线-迎合体系”相比,“保险-慈善体系”的优越性表现于后者给目标群体提供更多的自由,更好地促进社会团结,等。因为慈善网络不仅会扩宽其它主体帮助目标群体的渠道,也促进而非阻碍社会各阶层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显然“保险-慈善体系”很好地克服“底线-迎合体系”过于依赖国家的不足,并且也合理地处理目标群体中成员的多样性及其生活方式的流变性。因为通过保险的形式,他们可以选择过各自想过的那种生活,因而不必因为担心背负过重的生活压力而过分压制做出改变生活方式的意愿。但是,对于目标群体中那些理性不健全的成员(比如精神病患者,痴呆者等),“保险-慈善体系”可能给予的自由过多,以至于这些理性不健全者反而没有得到恰当的补偿,比如他们自己不能选购对他有利的保险,也不能很好地照顾自己。
“项目-互惠体系”。“项目-互惠体系”与“保险-慈善体系”在整体上相类似,即在这两个体系中国家都不是唯一主体,并且国家投入体系中的资源都不是全部而仅仅是部分直接被用来救助目标群体。这两个体系的区别体现在微观层面上。在“项目-互惠体系”中,“项目”按照支撑它的资源来源,可以区分为三类项目,(1)单纯由国家税收资源支撑的项目,(2)单纯由其它主体捐赠资源支撑的项目,(3)由国家税收资源和其它主体捐赠资源共同支撑的项目。“底线-迎合体系”整个体系,或者“保险-慈善体系”中的保险选项和慈善网络自身,都可以作为具体项目,属于第一类项目;通过各种渠道而出现的慈善项目,比如企业或慈善人士的扶贫项目,救灾项目,等,属于第二类项目。鉴于第一、二类项目,前文已经加以讨论,以下我将着重讨论第三类项目。第三类项目,是指经过一套既定程序而产生的项目,包括按照程序向第三方购买的有偿性项目,与按照程序审批通过的资助性项目。有偿性项目,一般由盈利性组织生产和提供。这些组织生产和销售针对目标群体的专业性产品或服务,比如针对聋哑人的培训项目,并向政府(或国家)出售这些产品或服务。如果这些项目产生的效果不小于由国家自身提供的类似项目的效果,那么国家选择购买这些项目而非独自生产它们就不是不可接受的。资助性项目,一般由非盈利性组织生产和提供。这些组织自愿地为目标群体提供这样或那样的帮助和服务,但是它们实施这些帮助和服务所需的资源不足(甚至没有资源),因而它们以项目的形式向福利体系的代理人(即国家或相关机构)申请资助。如果这些项目是必需的,比如它们旨在帮助和服务目标群体中的理性不健全者,而这类成员恰好长期需要看护人,那么这类项目(如果这类项目充足,那么可以同时考虑时间性,使得它们具有连续性)就应当得到资助。这里,我希望扩展资助性项目的主体范围,即我认为目标群体的成员也应当被看成是有资格申请资助性项目的主体之一。这一扩展受这样的观念驱动:目标群体中的(至少部分)成员也渴望实现自身的价值,比如帮助他人,并且他们之间的相互帮助是好的。事实上,在现实中也不缺乏残疾人之间互助的场景,比如聋哑人推着轮椅上的瘫痪者在公园中散步,残疾人之间的联谊活动,能自理的老人照顾丧失自理的老人,等。因此,我的意思不是说,残疾人之间的互帮互助需要资源的资助才得以进行,而是说如果他们之间的互帮互助活动本来可以很充分但因为资源缺乏而被没必要地削减,那么选择性地给予其中一些活动以资助就是合理的。
在“项目-互惠体系”中,“互惠”只是就这三类项目的某方面价值而言,即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互惠是指,在强意义上,实施的主、客体的福利(包括效用、能力、收入等)同时都得到增加;在弱意义上,一方的福利增加而另一方的福利不减少。[⑤]考虑到现实社会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强意义的互惠条件是难以满足的。以下,我将结合这三类项目来讨论弱意义的互惠被满足的条件。
就第一类项目而言,实施主体是全体公民的代表者即国家,客体是目标群体,如果在这类项目的有效实施过程中,目标群体的福利得到增加而其他群体的福利没有减少,那么互惠条件就能得到满足。这个条件实际还可以这样加以表述,即如果与实施这类项目的情境相比,在不实施这类项目的情境中不仅其他群体的福利而且目标群体的福利都会变得更少,那么这类项目的实施本身就是互惠条件的满足。
就第二类项目而言,实施主体是慈善主体(自然人,或者组织;暂且不考虑组织情况),客体是目标群体的这些或那些成员。因为慈善主体一般是社会上的处境好的个人或群体,并且他或他们提供的慈善项目是自愿性,因而只要这类项目能够得到有效实施,那么他或他们的福利就会增加(至少不会减少),目标群体中的这些或那些成员的福利因为得到资助而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弱意义的互惠条件得到满足,甚至连强意义的互惠条件也有可能得到满足的。如果实施主体是组织,那么它提供的慈善项目有两种情况,一是把慈善作为目的善,即为了慈善而慈善,另一是把慈善作为工具善,即为了其它善(比如利润最大化)而慈善,但不管是哪种情况,目标群体的福利都因得到资助而增加。当它是第一种情况时,它类似自然人的情况,即互惠条件得到满足。当它是第二种情况时,它的福利(比如利润、影响力等)能否增加,取决于在其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效果是否得到它的预期,如果达到,那么互惠条件得到满足,反之亦然。
就第三类项目而言,有偿性项目的情形类似于第二类项目中的把慈善项目作为工具善的情形。区别在于前一情形的实施主体的福利增加与否,直接取决于其提供的项目是否被购买,而后一情形的事实主体的福利增加与否,则直接取决于其提供的项目所产生的效果是否到达其预期。资助性项目的实施主体是目标群体的某些成员,其客体是目标群体的另一些成员,在这些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如果实施主体和客体的福利(比如效用、能力等)都得到增加或至少都没有减少,那么互惠条件得到满足。
综述所述,与前两个福利体系相比,“项目-互惠体系”除了具有前两者的优点外,还能够更合理地处理那些理性不健全者的保障性问题,即以项目的形式,尤其是以第三类项目的形式,来弥补第一类项目的不足。结合前两节的内容,在目标群体的构成及其范围既定的前提下,与平等主义路径、充分主义路径相比,恰当主义路径更能够合理地体现对处境差者的真诚的关怀与个性化的救助。
参考文献:
[1] 威尔·金里卡。 当代政治哲学 [M].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
[2] 罗尔斯。正义论 [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 Amartya Sen. Capability and Well-being[J]. In Amartya Sen and Martha Nussbaum (ed.), The Quality of Liv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3.
[4] Amartya Sen. Equality of What?[J], In S. McMurrin (ed.), Tanner Lectures on Hunan Values.Vol. 1.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0.
[5] Ronald Dworkin. Sovereign virtu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M].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6] Richard J. Arneson. Luck Egalitarianism and Prioritarianism[j]. Ethics, Vol. 110.2, 2000.
[7] Cohen. Equality of What? On Welfare, Goods and Capabilities[J]. Recherches économiques de Louvain, Vol.56, 1990.
[8] G.A. Cohen. On the Currency of Egalitarian Justice[J]. Ethics, Vol.99. 4, 1989.
[9] 景天魁。中国社会保障的理念基础[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3)。
[10] Derek Parfit. Equality or Priority[J]. The Lindley Lecture, University of Kansas, 1991.
[11] 彼得。亚伯拉罕、 殷晓清。斯堪的纳维亚模式终结了吗?——论北欧国家的福利改革[J].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12] 林卡。北欧国家福利改革:政策实施成效及其制度背景的制约[J].欧洲研究,2008(3)。
[13] 成海军。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历史考察[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8(5)
[14] Jeremy Moss. Reassessing Egalitarianism[M].New York : Palgrave Macmillan, 2014.
[15] Harry Frankfurt. Equality as a Moral Ideal. Ethics, Vol.98, No.1, 1987.
[16] 戴维·米勒。 社会正义原则 [M]. 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17] 景天魁、毕天云。从小福利迈向大福利:中国福利制度的新阶段[J].理论前沿,2009(11)。
[18] 郑功成。中国社会福利改革与发展战略:从照顾弱者到普惠全民[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2)。
[19] 王阳。我国普遍型社会福利体系的公共财政支持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1(65)。
[20] 蓝云曦、周昌祥。社会结构变迁中的福利依赖与反福利依赖分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8)。
[21] 邓蓉、周昌祥。当前中国社会福利依赖现象与反福利依赖社会政策的介入[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
[22] 周昌祥。防范福利依赖[J].经济体制改革,2006(6)。
[①]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15XNH120)。
[②] 作者简介:秦子忠,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
[③] 例如,在《中国发展报告2008/09:构建全民共享的发展型社会福利体系》中,何平、李实、王延中等人不仅预设政府作为整个体系的主导主体,而且将整个福利体系立基于一组乐观的数字上,即GDP增长率保持8%,而公共财政占GDP的比重、福利支出占公共财政的比重则分别以21%和27.08%为起始点并假定它们逐年增长,到2020年,这对数字即分别为26%和35%(并保持不变)。只有满足这个乐观条件,他们所预设的那个福利体系才能够维持。然而,问题首先不在于他们所预设的数字过于乐观(实际上,当前的GDP增长率已经低于8%),而是在于他们构建福利体系时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其它主体的关系。该报告的浓缩版本——“中国发展型社会福利体系的公共财政支持研究”,载于财政研究,2009年第6期。
[④] 福利支出的具体数额应确定为多少,这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希腊当前的主权债务危机某种意义上就是没有处理好福利支出与经济发展承载力之间的平衡关系。我国在构建自己的福利体系蓝图时,应当以希腊当前的高福利困境为前车之鉴。
[⑤] 罗尔斯实际上阐述了强弱意义的互惠性理念。强意义上的互惠性理念被罗尔斯表述为,假定社会成员的利益是有效的“链式联系的”,那么,“当地位最不利者获益时,处于中间状况的其他人们也将获益看来是有道理的”。罗尔斯。正义论 [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82页。弱意义上的互惠性理念则被他表述为,“更有利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以有损于更不利者变得更好的方式而变得更好”。罗尔斯。 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 [M]. 姚大志译,2002年,第202页。
此文首发于《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若引用,请参阅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