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子忠:交互共识理念

——达成共识的困境与出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56 次 更新时间:2018-03-22 14:32

进入专题: 价值多元主义   重叠共识   交互共识   罗尔斯  

秦子忠  


摘要:如何应对价值冲突撕毁共识的问题?政治哲学已经提供诸多解决思路,其中最有影响的是罗尔斯的重叠共识。但是在罗尔斯的作品中,重叠共识蕴含着两种可能的解读路径,一种是康德主义的,另一是非康德主义的。依循第一种路径,共识的达成是通过收缩共识焦点的范围,因而它会不够恰当地处理冲突性价值。依循第二种路径,达成共识的主要方式不是收缩而是拓展共识焦点的范围,因而它所达成的共识是持有冲突性价值的主体基于学习和理解而生成的交互共识。

关键词:价值多元主义;重叠共识;交互共识;罗尔斯

秦子忠,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哲学博士。


1958年以赛亚·柏林发表的就职演说《自由的两种概念》将价值多元主义的思想带入公众视野。时至今日价值多元主义几乎作为一种事实被多数人接受下来。[①]但是这个接受,是否意味着共识的不可能?面对这个问题,学术界依然处于探索之中。在这篇论文里,我将通过对晚近的一场争论[②]的考察来切入这个问题。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节阐明引发共识困境的根源既可能是价值相对主义也可能是价值一元论;第二节考察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并且表明,除非扩展共识焦点的范围,否则他所阐述的重叠共识就会不够恰当地处理冲突性价值;在这一节,我区分一致性同意的两种形式,即强同意和弱同意,并阐明弱同意视角能够扩展重叠共识的焦点范围进而让更恰当处理冲突性价值的那种共识成为可能;第三节从弱同意视角来构想一种在我看来有前景的共识理念(我暂且称之为交互共识理念),并且预备性地阐释它的可欲性;最后一节是对论文主题进行归纳。


一、引发共识困境的根源


在柏林看来,各种价值的冲突不仅表现为个人价值体系之间的冲突(即不同个人之间的冲突),而且表现为个人自身价值体系内部的冲突(个人面对价值的取舍时的自我分裂)。这两个层面上的冲突对于人类而言都是真实的,并且它们不可能被最终解决,或者说,并不存在一个完美总体理念使得所有这些美好事物或价值共存,除非这个理念在概念层面上是混乱的。[③]如果柏林所勾画的价值图景不仅完全真实而且永久存在,那么无论我们在这些美好事物或价值之中做出怎样的选择,都要承担无法弥补的损失,而且持有冲突性价值的人们也难以共存于同一个世界。


从历史来看,柏林写作那篇著名演讲《两种自由的概念》的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此时正值斯大林主义盛行)确实给人们这样的确信,即人类因为价值冲突而面临着难以共存于同一个世界的威胁。时至今日,冲突乃至战争依然在局部地区时有发生,但是当希特勒的种族清洗被定义为人类之灾难,当冷战时期两极对峙的格局随苏联解体而坍塌,当昔日对立各国的现任领导人就国内国际事务而努力寻求共识以便促使解决方案的落实,我们似乎有更多的理由来重新审视柏林论及的价值冲突议题。


如果说在柏林所处的时代,摧毁人类生命及其幸福生活的危险在价值观念上是价值一元论或与之亲缘的极权主义,那么,在当代世界,价值一元论或极权主义几乎已被边缘化,倒是价值的相对主义在动摇共识得以达成的根基。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德沃金以为,对于发达西方国家而言,更有威胁性的野兽可能不是代表价值一元论的刺猬而是代表价值多元论的狐狸,并据此宣称要为那种总体性理念(holistic idea)做辩护。[④]德沃金确实准确地捕捉到价值相对主义对共识根基的毁损,但认可这点,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必须和他一样去构想一种总体性理念来一劳永逸地解决价值的冲突。就抵制价值相对主义而言,除了构想一种总体性理念之外,我们还可以诉诸其它路径。我对德沃金的总体性理念持有怀疑态度。这不仅因为这个理念隐含的价值一元论倾向使之容易被暴君所利用,也因为在人类社会中可能不存在一个高于或统合其它价值的价值;如果存在,它也只能在人类社会之外。这需要稍作些说明。


德沃金以为,自由与平等的冲突在柏林那里之所以成为价值冲突的范式,是因为柏林以不恰当方式构想了自由的概念,[⑤]因此如果对自由和/或平等的概念进行恰当构想,那么自由与平等就不一定是冲突的,从而并非任何选择都一定是错误的。德沃金为之辩护的总体性理念就是这种思路的概念性表述,粗略而言即通过恰当方式构想自由概念,以使它和平等等其它价值以更少损失或更少冲突的方式共存于一个总体之中。事实上,按照德沃金的主张,他既可以通过重构自由概念也可以通过重构平等概念来达成其预期目的。也许基于论述的简化,他只论及对自由概念的重新构想。然而,真正的问题是,这种重构方式会不会真地有助于价值冲突的避免或消除?


对此,威廉姆斯等人持否定态度。在威廉姆斯看来,德沃金的这种重构方式可能是唯名论的且具有误导性的臆想,并且代表了“一种非常尖锐的反抗价值多元主义的表述”[⑥]。托马斯·内格尔则指责,这种重构无助于解决价值冲突问题。[⑦]在我看来,人类社会可能不存在德沃金的总体性理念,即便存在,它也不能包罗所有的价值并且使它们的冲突以更少损失的方式存在于其中,除非德沃金给其总体性理念至少施加以下限定。


一是承认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并将其总体性理念限定在人类有限理性能够把握到的以价值为其属性的理念;二是区分政治价值与非政治价值,并将其总体性理念的价值内容限定为所有政治价值;三是不管每个价值具有多种可能的面相,它都存在一个有效边界,因而作为具有价值属性的总体性理念也会存在一个有效边界,当然这点并不否认有效边界的历史流变性。


如果没有以上这些限定,那么德沃金所表达的总体性理念,借用他本人的话,“不仅是虚假的,而且是危险的”[⑧];即便具有这些限定,德沃金的总体性理念可能不是虚假的(不过当具有这些限定时该总体性理念已经不是价值一元论,尽管我们依然不能将之归入到价值多元论当中去),但在柏林主义者看来,它依然是危险的。因为“对于伯林,那种将所有价值都有序整合成一个整体的价值一元论,恰恰是最危险的。”[⑨]


由此看来,引发当代社会达成共识困境的根源,既可能是价值相对主义,也可能是价值一元论。也正是在后一种可能上,我以为柏林的担忧并未真正过时。因此,在寻求达成共识的议题上,我们需要寻找某种可能的路径以便既能抵制价值相对主义也能提防价值一元论。事实上,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已探讨一种可能出路,即寻求诸完备性学说之间的重叠共识。然而,罗尔斯阐释的重叠共识理念遭遇某种含糊性,因而在一个意义上它依然类似德沃金的具有价值一元论倾向的总体性理念,在另一意义上它则朝向我在本文第三节阐述的交互共识理念。以下我将通过评述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来阐明这点。


二、一种出路:重叠共识理念的再定向


《政治自由主义》时期的罗尔斯坦然地接受理性多元事实及其在宪政民主文化中存在的永久性,但他并没有放弃寻求解决价值冲突问题的努力——重叠共识理念就是这一努力工作的产物之一。在罗尔斯那里,重叠共识理念表达了这样的观念,即不同的完备性学说有可能在“政治的正义观”这个焦点上达成理性的一致性同意。这里至少有两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或澄清,一是何谓政治的正义观?二是诸完备性学说如何达成重叠共识?对于这两个问题,罗尔斯都给予说明。但是在我看来罗尔斯的说明是含糊的。因而从一个意义上讲,他的说明并没有构成一个可欲的解决价值冲突的政治性框架,除非他的说明按照另外一个意义来进行解读,但这会严重损害其《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在主题上的融贯性,或者说,会迫使他放弃其始终为之辩护的公平正义观的优越性。[⑩]具体说明如下。


先看第一个问题,即何谓政治的正义观?在罗尔斯看来,政治的正义观存在多种不同的解读版本,而《正义论》中的公平正义观就是其中一个版本。但问题是,其它版本正义观是相异于公平正义观,还是相似于公平正义观?如果是后者,那么其它版本正义观仅仅是公平正义观的不同样式而已,而公平正义观几乎占据政治的正义观的全部空间。此为第一种情形。如果是前者,那么其它版本正义观则与公平正义观一起占有或分割政治的正义观所指向的空间。此为第二种情形。


以上展示的两种情形都能从《政治自由主义》中找到相应的文本支持。但是基于以下两点理由,我以为第一种情形更吻合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导论中所表明的意图,即《正义论》中的公平正义观及其所规约的社会基本结构的稳定性可以通过诉诸于重叠共识来维持。


第一个理由是《正义论》中的公平正义观被证明优越于其它正义观(如功利主义的正义观),而《政治自由主义》中的工作重心则是论证公平正义观能够获得重叠共识的支持。这意味着,如果《正义论》与《政治自由主义》之间确实具有如罗尔斯所言那样的内在延续性,那么公平正义观就优越于而非并列于其它正义观。第二个理由是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将正义两原则明确表述为公平正义观的一种解释版本,他说,“这两个正义原则是一种更一般的正义观的一个具体实例”。[11]换言之,公平正义观还有其它的具体实例,罗尔斯阐释的两个正义原则仅仅是它的一个版本。这些版本尽管存在诸多差异性,但都具有家族相似。在后续作品中,尤其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尽管强调“政治的正义观”存在多种解释版本,但是他既没有给出与公平正义观相并列的其它正义观,也没有在次一级层面上给出与他的正义两原则相并列的其他解释。


据此,一个推测是,罗尔斯将公平正义观视为政治的正义观中的正统版本,并且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视为公平正义观的正统版本(正统版本不一定是最优版本但偏离正统的任何版本一定不是最优版本)。当然,这个推测是否成立,有待讨论。但是,即便推测是错误的,我们也很难将罗尔斯所谓的“政治的正义观”按照第二种情形进行阐释,至多只是证明它不能按照第一种情形进行阐释。


现在我们来看看第二个问题,即诸完备性学说如何达成重叠共识?罗尔斯分两个阶段来回答这个问题。第一个阶段是确定共识焦点(即政治正义原则),这是前文论及的第一个问题所要探讨的内容。第二阶段是确定诸完备性学说达成重叠共识的具体路径。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区分了三种可能路径。一是完备性学说从其自身出发推导出政治正义原则;二是完备性学说从其自身出发推导不出政治正义原则,但却与后者兼容;三是完备性学说与政治正义原则不兼容。对于这三种可能路径,诚如罗尔斯所言,我们很难作出坚持某种路径的决定,并且是否需要作出决定也是不清楚的。[12]但是如前文所述,当前遭遇的理性多元主义事实表明,第三种路径是当代人达成共识最有可能要遵循的路径,并且只能在这个路径所允许的空间中寻求共识。问题是,在这个空间中其它两种路径能否同时存在吗?罗尔斯显然没有很好地解答这个问题,或者说,罗尔斯过早地得出如下论断:“总而言之,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最初是作为一种临时协定而为人们犹犹豫豫地接受下来并采纳到宪法之中的,这种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往往改变着公民的完备性学说,从而使他们至少能够接受一种自由宪法原则。……于是,简单多元论便趋向理性多元论,宪法共识即可达成。”[13]


由此观之,不仅在探讨共识焦点上也在探讨诸完备性学说达成重叠共识的具体路径上,罗尔斯的论述不仅含糊而且隐含着一元论倾向。这里引入这一区分(即区分一致性同意[14]的两种形式)来加以说明是必要的。


在备选原则菜单、选择主体有效边界给定的前提下,如果有效边界中的所有人就同样的一个(组)最高阶原则达成整体型的理性的一致性同意,那么这个同意,我称之为强同意;如果有效边界内的所有人不能就同样的一个(组)最高阶原则达成理性的一致性同意却对有限的若干个(组)最高阶原则达成离散型的理性的一致性同意,那么这个同意,我称之为弱同意。对强弱同意的这个表述是高度概括的,以下我将借助例证性说明来具体化这个表述。


假定选择主体有效边界为n个人,备选原则菜单为{A,B,C},这n个人要在这个菜单中选出作为处理他们利益关系网络中事物的最高阶原则。当n个人都完全同意任一个(组)原则,那么这个同意,即是强同意。当对于任一个(组)原则,n个人并非完全同意(即有一部分人不同意),那么这个同意,即是部分同意。依据强弱同意的区分,相对于强同意而言,这个部分同意,是少数人的主张淹没[15]于多数人的主张,而相对于弱同意而言,则情况并非总是如此。假定备选原则中三个原则的关系属性是局部构成性兼容[16],即比如尽管作为单个原则的A和B互相对立,但是AC或者BC却是非相互对立,因此如果n个人中的一部分人同意选择AC,而剩余的所有人恰好同意选择BC,那么这里就不存在被淹没情况,这个同意,即弱同意。从统计学来看,弱同意也算是完全同意的一种。[17]


借助强弱同意的区分,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展示的正义两原则的选择过程或者正当化过程,就是诉诸于强同意。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尽管罗尔斯也强调“在一个达到这种共识的政治社会中,存在着好几种在政治上相互对立的正义观”,但我们却有充分理由认为罗尔斯并没有真正对待相互对立的正义观,因而他在论述达成重叠共识的步骤时,几乎也诉诸于强同意。这里至少可以给出两个理由,一是共识焦点被局限在一个非常狭窄的范围内,即“重叠共识的焦点乃是一类自由主义的观念,这类自由主义的观念在某种多少较为狭窄的范围内发生着改变”。[18]二是,罗尔斯本人承认他确实没有时间来考查这个范围,即“我没有时间去考查这些高度思辨的问题了。我只是猜想,当自由观念正确地建立在民主的公共文化中那些根本性政治理念之基础上时,那么,这些自由观念之间的差别愈小,在由它们所规导的稳定的基本结构中支持着它们的各种基本利益愈具有相容性,则规定着该共识之焦点的自由观念的范围也就愈小。”[19]


以上论述表明,罗尔斯的重叠共识尽管承认价值多元事实,但是它在寻求多元价值间的一致性的过程中几乎滑向了价值一元论。因为如前文所述,一致性是指多元价值之间的重叠面,因而当一致性被理解为所有(政治)价值之间的重叠面并且这个重叠面被赋予高于任何其它价值重叠面的权重时,这个一致性就滑向或者就是一元论。据此,在面对社会共识被价值多元事实所撕裂的局面,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与德沃金的总体性理念一样,都可能以不合理的方式处理互不兼容或相互冲突的价值。换言之,为了使得诸价值相互兼容,德沃金的方式是重新界定自由概念,而罗尔斯的方式则是收缩原则菜单的范围,或者用查尔斯·泰勒的话来说,就是“将某几种善排除在外——要么根本不予以考虑,要么从‘最高项目’中排除出去,即它们不是‘道德的’善,它们可以被追求,但它们的优先性级别较低”[20]。但是在泰勒看来,如果我们接受以赛亚·柏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中所提出的尖锐看法(即价值冲突在任何意义上都是不可消除的),那么这两种方式归根结底缺乏智识上的诚实(honesty)。不过,与德沃金的总体性理念不同,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既可以诉诸强同意来达到,也可以诉诸弱同意来达到。在这个意义上,我将本节的工作称之为重叠共识理念的再定向,并将由弱同意路径发展而来的那个共识理念称之为交互共识理念。


三、交互共识理念


在上节中,我已大致勾画强同意与弱同意的不同,前者试图通过收缩原则菜单的范围并且寻求同一个(组)原则(价值)的完全重叠来达成共识,后者则是通过拓展原则菜单的范围并且寻求原则(价值)间的重叠面的聚合来达成共识。遵循后者而达成的共识即是交互共识。这里,从探讨我引入交互共识理念的理由谈起不仅是必要的(因为奥卡姆剃刀的约束即如无必要勿增加实质)而且可能是恰当的(因为名正言顺)。引入交互共识理念,除了上节所述的理由(即罗尔斯的重叠共识尽管蕴含着交互共识理念的思想,但是在具体阐释过程中它实际上滑向后者所拒斥的对立面)之外,还有以下几个理由。


一是,交互共识理念明确将个体的价值体系看作不仅具有内部多样性和外部多元性,而且内部与外部处在交互影响之中,而这区别于罗尔斯直接诉诸的高度抽象的完备性学说,后者从某种程度上僵化了个体价值体系的流变性。诚如童世骏所注意到那样,尽管“罗尔斯谈到从宪法共识向‘重叠共识’的提升、从权宜之计向‘重叠共识’的提升,但在以下意义上可以说对‘重叠共识’大体上只作了一种静态的理解:达成重叠共识的各种世界观、价值观或‘完备性的’学说在进入这种共识的前后,并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21]


二是交互共识理念主张个体的价值体系内部中的价值排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一定条件作用下具有适应性的调整甚至是做出相反的改变,进而从微观层面上促进完备性学说的可兼容性。但是这点几乎被淹没在罗尔斯的完备性学说这个宽泛的概念之中。事实上,不仅任何完备性学说在其现实性上都是个体性存在的,因而以个体的价值体系而非完备性学说作为寻求共识的基本单位可能更吻合(身处大数据时代中的)我们的直觉;而且完全存在这样的可能性,这个可能性被泰勒以精炼的言辞表示出来,即“在某个历史阶段呈现为善的彼此对立的情况,在后一阶段中仅仅表现为不可兼容,甚至这种不可兼容有时也被克服了。在十八世纪,许多人惧怕民主,因为它对公共秩序具有潜在的破坏效力,就当时的许多情况而言他们并没有错;而在今天,一般说来,民主社会享有最高程度的内部和平与秩序,但为达到这种良好的状态需要一些新的政治文化的发展。当然,这些文化可能涉及某些戒律,会抑制某些其他的善,在解决旧的冲突的过程中会出现新的冲突,但是没有一个特定的冲突应该被视为不可改变的。我们不必自甘放弃。”[22]


三是交互共识理念诉诸于个体的价值体系之间的交互活动来形成重叠面进而是重叠面的聚合或达成共识,而不是如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那样先从某个完备性学说中提取共识焦点(即先达成宪法共识)进而是诸完备性学说在该共识焦点上达成完全的重叠或者整体性同意(即达成重叠共识)。


在第一、二点理由中,交互共识理念明显与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区别开来,但却同时表现出与哈贝马斯的商谈共识理念相类似的一些特征,即都强调行为主体的多样性以及在充分而广泛的商谈和交互影响中修正和完善自身价值体系以期达成共识;不过,在第三点理由中,交互共识理念与后两者区别开来。[23]大致而言,不仅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而且商谈共识理念依然追求最终能够在同样的一组政治原则上达成整体性(或者绝大多数人)的同意,就此而言,“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确实是属于同一个家族——一个康德主义的家族”[24];而交互共识理念搁置或放弃对同质性共识焦点的追求,转而寻求异质性共识焦点之间的重叠面的聚合。


此外,交互共识理念既不像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那样限定在民主文化环境当中,也不像哈贝马斯的商谈共识那样必需理想的商谈环境(既无压迫也无非理性)[25],而只需社会环境能够允许交互主体有改善自己以及他人生活的空间,因而它的应用不仅适用于民主国家也延伸到正在走向民主的或者开明的非民主国家,因而它也可以在特定社会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寻求共识。简言之,交互共识理念放宽了前提条件,因而它也相应扩宽了交互共识理念的应用范围。事实上,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和哈贝马斯的商谈共识理念都可以放宽各自的前提条件,但是他们若放宽,那么他们所追求的具有普遍主义倾向的共识焦点就一定会遭遇跨文化障碍。与此不同,交互共识理念是从非康德主义的方向出发,通过微观式或局部式地改善阻碍达成共识的诸条件,因而交互共识理念是在不断改善现实诸不利条件中获得其可能性,而不是在预设的理想条件下达成。以下我将从三个方面来说明交互共识理念的可欲性。但在此之前,扼要地勾画两组历史事实可能是必要的。[26]


一组是在使远程迁徙成为可能的那些技术(比如航海技术)被发明之前,人类因天然屏障地阻隔而块状式地生活在不同的大洲或区域,并且基于各自的生活环境和经验而发展出各自一套价值体系,并且这些体系内部存在不同程度的紧张关系。为了便于讨论,我们假定这个历史阶段的人类世界共有n种不同的完备价值体系,它们分别为S1(a1,a2,……),S2(a1,a2,……), Sn(a1,a2,……),并且n是个有限数值。这个假定的合理性除了简化论述的考虑外,它还有历史维度上的考虑,即该假定的合理性不是说当时世界仅有这n种完备价值体系(关键不是n是否有限还是无限),而是说它们各自代表那种价值体系的完备性在整体上几乎包含其它非完备性的价值体系;也不是说这n种价值体系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而是说即便它们内部的诸种价值是完全相同的,它们也由于价值排序以及相互关系的不同而展现出结构性的差异。但更可能的情况是,尽管人类有许多相似属性以及都生存于同一个星球上,但是星球的局部性差异和生活在不同区域的人类表现出来的局部性差异也是明显的,因而就任何两个完备价值体系而言,它们的诸种价值之间既不可能完全相同也不可能完全相异,它们的价值整体结构也是如此。


另一组是在人类远程迁徙成为可能之后或者说伴随着全球化日渐推进,原先由于天然屏障而得以相对独立维持的完备价值体系日渐在广度和深度上遭遇外来的完备价值体系的影响。这个影响的方式有可能是对抗式的或非对抗式的,或同时既是对抗式也是非对抗式的,但不论是哪种方式,在这个过程中,如历史记录展示给我们的一样,一些完备价值体系已经消失,如古巴比伦文明,而至今尚且延续的完备价值体系也已经不再具有昔日那种的纯洁性,如中国文明。从中国文明这个个案来看,如果说1840年是它遭遇外来文明的大致时间点,那么至此之后的一百年间,中国文明或者中国的完备价值体系的纯洁性的丧失显然是在亡国灭种的压迫下中国人自发或半自觉的集体选择。建国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完备价值体系展现出来的开放性吸收特征,无论学习苏联还是学习英美,尽管不能完全说是中国人的自愿选择,但是与之前相比,自20世纪中叶以来中国人的集体选择都具有更高程度的自愿特征。


就这两组历史事实对比而展开的画面来看,人类历史上的完备价值体系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东西,相反,它们在遭遇过程中相互影响相关方,这个影响对相关方的内涵的形塑是交互性的。但描述历史性事实是一个方面,在这个描述过程中敞开的对未来具有规范性的空间是另一个方面。交互共识理念的可欲性是在这个规范性空间中得以体现的。以下我将阐明这点。


第一,如果价值间的冲突被确证是不可公度的或不可化解的,那么寻求价值间的完全重叠的努力不仅误入歧途,而且会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不断地挫败价值主体的自主性选择。与此不同,交互共识理念主张价值主体通过自己的自主性活动来促成价值间的重叠面,并且是依据异质性的价值重叠面的聚合来评估共识是否达成。因此,与由强同意所规定的共识理念相比,交互共识理念更加尊重价值主体的自主性选择。因为如果M个价值主体不能就n个完备价值体系中的某个体系达成共识,那么在他们中强行推行任何一个体系都不能说是尊重他们的自主性选择。相反,如果在价值主体的交互影响下,比如S1与S2形成重叠面,S2与S3形成重叠面,等等,以至于完备价值体系间的重叠面的聚合最终达成这样的状态,在这个状态下,每个价值主体都恰好[27]对某个重叠面表达了理性的同意,并且即便这些重叠面之间是互不兼容或者相互对立的,也由于它们之间隔着足够多的重叠面从而使得这个对立不可能滑向强制性干预或战争。


第二,价值相对主义容易滑向价值虚无主义或价值怀疑主义。这里粗略区分价值虚无主义与价值怀疑主义可能是必要的。价值虚无主义在强意义上是指没有所谓的价值,在弱意义上是指所有价值都是个体性的。但无论强弱意义,价值虚无主义都主张没有可供达成共识的价值。价值怀疑主义是指所有价值都具有善恶属性,不存在任何可用来区分价值的善恶的标准,或者说,善或价值是不可以定义的。因而,价值怀疑主义者也认为没有可供达成共识的价值,但不是不存在价值,而是因为价值是不可定义的。这两种主义都会动摇共识的根基。因此,在回应或避免价值相对主义及其变体上,由强同意所规定的共识理念确实是一种可能出路,但是基于以上第一点所展示的理由,它的可欲性大大降低。与此不同,交互共识理念搁置或放弃对多元价值间的完全重叠的追求,转而优先寻求异质性的价值重叠面的聚合。因此,它既可以避免由强同意所规定的共识理念的不可欲性,即追求虚假的价值一元论或者由于对一致性的过分追求而滑向价值一元论,同时也可以防止价值虚无主义或价值怀疑主义腐蚀共识的根基。


第三,如果利益冲突不利于共识的达成这一点得以确证,那么一种可欲的共识理念应当为它能否更有效地减少利益冲突提供说明。问题是,交互共识理念能更有效地解决利益冲突吗?我回答是肯定的。说明如下。


假定有M种资源可供P个价值主体用以维持生活(其中M和P都是大于1的自然数,并且M等于P),每种资源的总量是1个单位;并且假定维持体面生活的门槛是1个单位,处在门槛水平的个人不发生或者较少发生利益冲突,否则,容易或经常发生利益冲突。


这样,通过取极值方式,我们会得到以下两种极值。一种是所有人的价值体系存在完全的重叠面,即都一致认为只有一种资源优于其它所有资源,结果是所有人都集中在一种资源上展开竞争,因而最好情况[28]是每个人平等地分有该种资源,记为E1。另一种是所有人的价值体系存在多个重叠面,并且这些重叠面的数量恰好等于资源的总量,结果是所有人都集中在M种资源上展开竞争,因而最好情况是每个人平等地分有M种资源,记为E2。[29]


因为P是个大于1的自然数,因此在出现极值E1的情况下,每个人的资源份额都低于门槛水平,即(1/P)<1,因而他们会经常发生利益冲突。因为M等于P,因此在出现极值E2的情况下,每个人的份额都处于门槛水平,即(M/P)=1,因而他们不发生或较少发生利益冲突。


在现实社会中,极值情况不可能发生。因此真实情况可能是介于极值E1和E2之间的某个点上,该点的位置若趋近E1,则不利于减少利益冲突,若趋近E2,则有利于减少利益冲突。交互共识理念搁置或放弃对多元价值间的完全重叠的追求,转而优先寻求异质性的价值重叠面的聚合。因此,支持它或受它影响的人们在处理利益层面的事情上更可能出现趋向极值E2的局面,至少与受具有追求多元价值间完全重叠的共识理念所影响的人们相比,是如此。就此而言,如果频繁的利益冲突是毁损社会共识的一个重要根源,那么交互共识理念的可欲性,会因它能够更有效地促进受支持它或受它影响的人们减少利益冲突而得到加强。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与具有康德主义倾向的共识理念不同,交互共识理念所寻求的共识不是通过收缩共识焦点的范围,相反,它允许扩展共识焦点的范围,如果这样能够达成全体的聚合性同意的话;并且它的现实可能性也允许放宽达成共识的前提条件,因而它的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民主社会,还可以延伸到那些开明的非民主社会。就此而言,交互共识理念看起来具有更宽阔的应用前景。问题是,由交互共识理念指向的达成共识的路径,其成本会不会过高,以至于它在实践中缺乏可行性?这是个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不过,由其它共识理念指向的达成共识的路径也都存在类似的成本问题。由此,识别导致这类成本的相关要素也是有待研究的问题。一般而言,个人的价值体系的异质性与寻求共识的人数应是导致这类成本的两个要素,并且它们似乎存在这样的关系,即个人的价值体系的性质越相异,寻求共识的人数越多,个体间彼此理解与宽容所付出的代价或成本就越多,反之亦然。这点可引不同语言者间交往所遭遇的困难来加以佐证。因为交互共识理念界定的社会共识是价值体系的重叠面的聚合,而这以个体间的彼此理解与宽容为基础,因此,关于交互共识理念的可行性研究,应当将降低达成共识的成本与个体的理解、宽容等交互性能力的提升关联一起。


注释:

[①]吴冠军:《价值多元时代的自由主义困境——从柏林的“终身问题”谈起》,《人民论坛》2015年第2期下:第26-40页。

[②]这场争论展现于1998年秋由纽约人文院主办的纪念柏林逝世周年的会议上,而后以结集形式被收录于2001出版的The Legacy of Isiaiah Berlin,其已有中译本。马克·里拉等编:《以赛亚·柏林的遗产》,刘擎、殷莹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9年。围绕柏林自由理论而展开的时间更早的一些论文,收录于刘训练编的论文集。参见刘训练编:《后柏林的自由观》,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

[③]以赛亚·柏林:《自由论(修订版)》,胡传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216-217页。

[④]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各种价值冲突吗?》,载于《以赛亚·柏林的遗产》,马克·里拉等编,。刘擎、殷莹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9年,第57页。

[⑤]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各种价值冲突吗?》,第63页。

[⑥]伯纳德·威廉姆斯:《自由主义与损失》,载于《以赛亚·柏林的遗产》,马克·里拉等编,刘擎、殷莹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9年,第71-73页。

[⑦]托马斯·内格尔:《多元主义与一致性》,载于《以赛亚·柏林的遗产》,马克·里拉等编,刘擎、殷莹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9年,第80页。

[⑧] 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各种价值冲突吗?》,第56页。如果社会科学家具有寻求唯一一个最高阶原则的热忱,那么这个热忱可能受影响于自然科学家对统一理论的追求。至于这个追求的背后动机,霍金做了很好的概括,即“归根结底人们总是希望能够找到一种完美而又自洽的统一理论,而且它应能包容作为其近似表述的所有那些局部性理论。”斯蒂芬·霍金:《宇宙的起源与归宿——听霍金讲万物之理》,赵君亮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年,第95页。这个统一理论所指向的那个世界,瑞斯则做了富有启发性的论述。他说,“还有一个更有意思的可能,在我们目前的无知状态下,它当然也是合理的:我们所说的某些自然律,在更广大的多宇宙的视野中,也许不过是局部的‘议事规则’,融合在某个更大的囊括一切的理论中,却不能由那个理论惟一地决定。”马丁·瑞斯:《复杂的宇宙和宇宙的未来》,载于《果壳里的60年》,史蒂芬·霍金等著,李永译,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年,第96-97页。就此而言,即便宇宙学界的统一理论最终被发现,该理论也不能同样合理地平移到整个人类社会中。因为人类社会仅是宇宙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应由它的“局部的议事规则”所约束,即便它受统一理论所影响。因此,如果没有上文所做的限定,在社会科学领域所追求的总体性理念,极有可能被自然科学领域所追求的统一理论所误导。

[⑨] 吴冠军:《价值多元时代的自由主义困境——从柏林的“终身问题”谈起》,第27页。

[⑩] 关于重叠共识的多种解读版本,童世骏做了富有启发性的探讨。参见童世骏:《关于“重叠共识”的“重叠共识”》,《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第55-65页。在本文中,我拓展或者深化其中的一种解读路径,并据此提出交互共识理念。

[11](美)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2009年,第48页。

[12](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148-149页。

[13](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152页。

[14]“同意”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自身包含着多重维度,比如同意既可以是一种态度也可以是一种行动。因此就同意是一种态度而言,又可以进一步区分,明示同意、默认同意、假设同意等。但是态度和行动并不总是相一致的。对此的详细分析,参见吕耀怀:《同意的涵义及其中国式表达》,《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第38-45页。就本文主题而言,(我假定)理性的同意是态度与行动相一致的同意,也就是说,当理性的同意从态度上作出时它会产生与之对应的行动。

[15] 例如在遵循多数决原则的社会中,即便一些人的理性主张是合理的,但是他们可能因为持有这一主张的群体在人数处于劣势而不被采用,甚至总是被迫让位人数占优群体的主张。我将这种不被采用或被迫让位的情况称之淹没。

[16] 如果并存的诸原则组合之间毫无关系或者彼此完全独立,那么它们至多是准构成性兼容。如果它们之间不是毫无关系,而是存在某种联系,即便是局部联系,那么它们的关系属性就是构成性兼容的一种特殊形式,我称之为局部构成性兼容。如果它们的关系属性是相互依赖的,那么它们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构成性兼容,即它们在概念和实践上要么同时并存,要么同时不并存。作为对照,提及另外两种基本的关系属性是必要的。互不兼容是指诸原则处在相互竞争的关系中,它们在概念上是共存的,但是在实践上它们中一些的实现使得另外一些的实现成为不可能。互相对立是指诸原则处于相互敌视的关系,它们在概念上和实践上都不是共存的,除非世界被某种屏障分割成完全独立的诸区域,以至于每个原则在某个封闭的区域得以实现。

[17] 至于为何不是直接以完备性学说而是个人作为界定或区分强弱同意的基本单位,在本文第三节前半部分会得到某种说明,尽管这个说明是为了引入交互共识理念。

[18]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152页。

[19]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155页。

[20]查尔斯·泰勒:《善的多元性》,载于《以赛亚·柏林的遗产》,马克·里拉等编,刘擎、殷莹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9年,第85页。

[21]童世骏:《关于“重叠共识”的“重叠共识”》,第63页。

[22]查尔斯·泰勒:《善的多元性》,第87页。

[23]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治国的商谈理论(修订本)》,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关于哈贝马斯的商谈共识理论及其批评者的相关观点,王江涛在其专著中做了精炼而清晰的梳理与评述。王江涛:《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

[24]童世骏:《国际政治中的三种普遍主义——伊拉克战争以后对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国际政治理论的比较》,《华东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第7页。

[25]关于罗尔斯和哈贝马斯在构想共识理念上的一般差异性,罗尔斯自己总结为两条,第一条是哈贝马斯的见解是完备性的,而罗尔斯的见解是一种政治解释,由此导致的第二条是哈贝马斯的代表设置是作为其交往行为理论之一部分的理想辩谈境况,而罗尔斯的代表设置是原初状态。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增订本)》,第344页。

[26]尤瓦尔·赫拉利:《人类简史:从动物到上帝》,林俊宏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修订版)》,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9年。

[27] 这里,“恰好”一词的使用涉及理想条件和非理想条件的区分,该词表示的是交互共识理念在理想条件呈现的一种可欲状态。这种状态,为后文论述在非理想条件下交互共识理念的可欲性提供了参照。下同。

[28] 这里假定每个人都认为,平等地分有他们所珍视的相关资源是最好情况。以下亦然。

[29] 这里有两种可能情况,一是每个人恰好平等地但排他性地占有一种资源,即E2=1/1,另一是每个人恰好平等地但共享性地分有每一种资源,即E2=(1/P)×M=1。本文只考虑第第二种情况下的极值。


此文首发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若引用,请参阅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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